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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光、青岛市城阳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

宋晓光、青岛市城阳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

宋晓光、青岛市城阳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1【案件字号】(2021)鲁71行终1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志国林美秋胡珂【审理法官】王志国林美秋胡珂【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宋晓光;青岛市城阳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当事人】宋晓光青岛市城阳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当事人-个人】宋晓光【当事人-公司】青岛市城阳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曲颂菊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曲颂菊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曲颂菊【代理律所】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宋晓光【被告】青岛市城阳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质证证据不足驳回起诉听证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各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和依据已制作电子卷宗移送本院,上述证据在原审中已经质证,经审查,本院同意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6 04:06:09【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城阳区房建局于2020年6月12日、6月28日收到宋晓光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宋晓光申请公开城阳区金科阳光美镇B区项目配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案涉绿化工程)等有关政府信息。

(工程建筑套表)青岛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最新版

(工程建筑套表)青岛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最新版

(工程建筑套表)青岛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青岛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备—1]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制
备案说明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免除参和各方的的质量责任。

2、竣工工程保修期限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3、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部门是工程保修期内管理的第壹责任人,用户
对工程质量发现问题应向上述单位投诉。

凡不接受投诉或不做处理的,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
处罚,且责令限期改正。

4、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意见栏内填写说明(参考):
勘察单位:工程地质勘察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地基承载力符合设计要求。

设计单位: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同意验收。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及国家质量验收标准规定,评定为等级。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经验收评定为等级。

建设单位: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经验收评定为等级。

5、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出具《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和《住宅工程使用
说明书》
6、本备案表由青岛市建设委员会统壹印制,不加盖备案专用章或复印的备案表无效。

青岛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青岛人才公寓申请条件

青岛人才公寓申请条件

青岛人才公寓申请条件1、具有市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城阳区、崂山区、黄岛区和高新区)常住户口或者在公安机关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2、在市区工作且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3、具有本市社会保险缴纳证明;4、本人家庭在市区无住房或市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5、符合人才类别规定的条件,拥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自由职业者,具备人才标准条件且本人家庭在市区无住房或市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的,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中心)出具无业证明,也可以申请配售。

【温馨提示】人才本人及家庭,只能选择一个项目办理申请登记手续,且只能购买一套人才公寓住房。

已购买或租住保障性住房的,不得申请购买人才公寓。

青岛人才公寓申请资料1、人才公寓申请表;2、已婚申请人及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单身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单身声明或未婚声明;3、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4、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相关证件;5、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6、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项目合作的高层次人才除外);7、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业绩、获奖及能力表现材料;8、参加申请的企业人才需提供申请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等凭证;9、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申请流程(一)申请登记。

符合人才公寓配租范围及条件的申请人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审核。

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单位公示7天无异议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资料。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资格审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复审。

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进入评分排序环节,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取消排序资格。

(四)评分排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所有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排序。

评分排序以申请人人才层次高的优先,从高层次人才到较低层次人才依次排序,同一层次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顺序;分值相同的,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先后。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市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市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内容、执行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进行自评,符合有关建设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实行监理的工程,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定后,方可提交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完成单位工程设计内容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满足使用要求;(二)、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进场试验报告等资料符合有关规定;(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四)、有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七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自行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并形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文件;(二)、监理单位核查形成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文件;(三)、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写出单位工程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内容:1、工程概况及完成情况;2、企业自评及监理核定的工程质量情况;3、施工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4、建筑设备调试情况;5、有关检测项目检测的情况;6、建设单位请专业部门对规划、消防、环保等进行单项审查情况等;(四)、建设单位报请质监机构对工程进行竣工前检查,建设单位提报竣工验收人员组成名单,质监机构对其资格进行核查,人员应符合相应的资格;(五)、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文件;(六)、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综合评价(单位工程综合验收记录表);(七)、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青岛市“建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青岛市“建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青岛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备—1 ]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制
备案说明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免除参与各方的的质量责任。

2、竣工工程保修期限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3、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部门是工程保修期内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用户
对工程质量发现问题应向上述单位投诉。

凡不接受投诉或不做处理的,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
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4、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意见栏内填写说明(参考):
勘察单位:工程地质勘察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地基承载力符合设计要求。

设计单位: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同意验收。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及国家质量验收标准规定,评定为等级。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经验收评定为等级。

建设单位: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经验收评定为等级。

5、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出具《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和《住宅工程使用
说明书》
6、本备案表由青岛市建设委员会统一印制,不加盖备案专用章或复印的备案表无效。

青岛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退款工作指导规则》的通知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退款工作指导规则》的通知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退款工作指导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7.31•【字号】青城管〔2023〕37号•【施行日期】2023.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退款工作指导规则》的通知青城管〔2023〕37号各区(市)维修资金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承办业务部门,维修资金管理银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维修资金使用、退款工作,现印发《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退款工作指导规则》,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7月31日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退款工作指导规则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鲁建物字〔2020〕7号)《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工作实际,现制定我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退款工作指导规则。

一、适用范围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六区范围内,按规定已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适用本指导规则。

二、使用方式维修资金使用分计划使用、一般使用、应急使用三种方式。

计划使用是指采取一次投票集中表决多个计划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一般使用是指采取传统方法一次投票表决一个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应急使用是指采取应急程序事前不用表决、事后公示的使用方式。

业主表决方式采用常规表决,经有利害关系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业主同意即视为表决通过。

(一)计划使用维修资金的计划使用,主要适用于可以提前预见的,以延长物业使用寿命为主要目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可以一次表决不超过连续两年的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青岛企业技术中心认证材料

青岛企业技术中心认证材料

城阳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2009年)企业名称:(加盖公章)企业地址:税号:主管税务机关:技术中心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技术创新主管部门: (加盖公章)二○○九年月日城阳区发展和改革局制【编写要求】1.此为2009年申请城阳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材料格式。

2.本材料加盖公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应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企业直接在此格式文本中编写,确保正确、通顺、齐全。

请勿轻易改变字体、字号、行距、页边距等基本设置。

为减轻评审工作量,各部分页数请勿超过上限。

正式文本中,请删去本格式的提示性语言(蓝色部分)以及【编写要求】本身。

4.某附表若无数据,应抄写该表题目,注明“无数据”,然后表格可略。

5.企业共加盖三处公章:封面一处,评价数据表的前后各一处。

评价数据表后的签字请勿遗漏。

6.为节约资源,请使用普通A4纸,尽量双面打印,清晰的黑白稿即可,简单装订。

请勿使用纸板和塑料作封皮。

7.技术创新主管部门在企业申请材料封面加盖公章,不签署意见。

另向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文,对当年辖区内所有申请企业的情况集中提出审核意见。

8.本申请材料报区发展和改革局2份(附电子文档)。

目录(以下请补齐页码)1、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报告(≤23页)1.1企业发展概况1.2技术创新战略简介1.3技术中心建设情况1.4近三年主要技术创新活动1.5近三年技术创新绩效1.6近三年技术创新优惠政策执行情况1.7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规划2、城阳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2页)3、附表(≤25页)3.1 技术中心人员名单3.2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主要内容与金额(当年)3.3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清单3.4 承担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三年)3.5 被受理的专利申请(三年)3.6 被受理的其他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三年)3.7 全部有效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3.8 最近三年开展的技术标准工作3.9 新产品效益(三年)3.10 拥有的驰名(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信息4、证明材料4.1 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科技统计报表(当年)4.2 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当年)4.3 主持和参与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证明(三年)4.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4.5 企业设立技术中心的文件1、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报告(≤23页,正文使用四号仿宋字,行距固定值24磅)1.1企业发展概况(≤3页)可以增设下一级标题,请使用以下格式(下同):1.1.1 ……1.2技术创新战略简介(≤2页)1.3技术中心建设情况(≤5页)(组织体系、人才队伍、经费投入、主要办公场所、研究与试验条件、项目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实验室认定认可等)1.4近三年主要技术创新活动(≤5页)(分类介绍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对外合作交流)1.5近三年技术创新绩效(≤3页)(掌握的关键技术、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的申请量与授权量、新产品效益、对行业和地区的贡献、其他效益)1.6近三年技术创新优惠政策执行情况(≤2页)(自主创新方面争取的各类专项扶持资金、享受的税收优惠、享受的其他政策)1.7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规划(≤3页)(创新能力存在的问题,创新能力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思路、目标和措施等)2、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审核人签字:填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填表日期:年月日3、附表(除附表3.2外,表格内容均用小四号宋体按1.5倍行距排版。

烟台建设工程项目办事程序

烟台建设工程项目办事程序

烟台建设工程项目办事(bàn shì)程序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xuǎn zhǐ)意见书》(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环境工程)(一)需提供(tígōng)的资料:1、申请表及法人(fǎrén)委托书;2、《建设(jiànshè)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3、土地权属证件或土地预审报告;4、青岛市统一坐标和高程系统的1:500现状地形图三套(地形图原则不小于用地界限外50米范围,大型管线工程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5、与现状地形图纸相符的电子数据文件;6、水利、环保、消防、人防、空港等部门书面审查意见书;7、可行性研究报告。

注:重新申领《选址意见书》,须提交原审查意见书。

(二)办结时限:城阳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协调委员会例会会议纪要签发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不同意办理规划选址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函复。

(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环境工程)(一)需提供的资料:1、申请表及法人委托书;2、《选址(xuǎn zhǐ)意见书》及附图(未经选址的项目不需提交);3、土地权属证件或土地预审(yù shěn)报告;4、水利、消防、人防、环保(huánbǎo)、空港等部门书面审查意见书;5、已经规划选址划定用地范围的项目,提交规划选址实测成果图三套;未经规划选址的项目,提交青岛市统一坐标和高程系统的1:500现状(xiànzhuàng)地形图三套(地形图原则不小于用地界线外50米范围),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6、与现状地形(dìxíng)图纸相符的电子数据文件。

注:1、储备用地只需提交第1、3、4、5、6项;2、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须提交原审查意见;3、申请成片区域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条件的,可不提交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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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城建管字[2011]9号
城阳区建筑管理处
关于在全区建筑市场实施专业工程承包和劳务
分包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监理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为维护我区建筑市场秩序,规范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行为,依据《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建管局《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规和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建筑市场实施专业工程承包和劳务分包备案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工程原则上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

一个单位工程的一项专业工程原则上只能分包给一个专业承包企业,群体工程应科学合理划分标段。

确需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仅限于总承包企业不能独立完成的,如:精装修、幕墙、消防、电梯、弱电、通风空调等工程。

二、建筑工程劳务作业必须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

三、严禁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四、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应于签订施工合同7个工作日
内持发包单位招标备案表或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原件证明材料、专业承包工程登记表或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表)到区建管处施工科备案。

施工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科室备案。

五、劳务分包备案应于安全报监备案前办理,并作为安全报监备案的必备资料。

已办理安全报监,目前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须于2011年3月底前到区建管处补办劳务分包或专业承包备案。

六、各在建工程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备案情况将作为区建管处日常检查的一项主要内容,同时也作为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无拖欠审核的必查内容。

对拒不执行备案管理规定的责任单位,将依据《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建筑市场管理考核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七、办理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备案登记所需材料(附后)。

青岛市城阳区建筑管理处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办理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备案登记所需材料
1、《城阳区建筑市场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管理承诺书》一式五份。

2、发包单位招标备案表或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或《建设工程专项分包施工合同》。

3、《专业承包工程登记表》、《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登记表》、《城阳区建筑劳动用工动态管理申报表》。

(可上网下载、填写、打印,邮箱:fenbaobeian@,密码:123456)。

4、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管理的复印件一份。

人员有效证件及个人社会保险等原件,留存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城阳区建筑市场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
管理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为维护城阳区建筑市场秩序,规范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行为,在青岛祥泰嘉和〃正阳东郡第二标段建设工程(建筑面积:80239.52 ㎡,工程造价 2900 万元,工程地点: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东首10#(东田社区南邻),开竣工时间:开工时间:2011年10月25日;竣工时间:2013年10月24日)施工过程中,我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活动,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一)建设单位
不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不干预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

确需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仅限于总承包企业不能独立完成的,如:精装修、幕墙、消防、电梯、弱电、通风空调等工程。

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与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共同签订施工合同,协调总承包与专业承包企业的关系,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总承包协调服务费及成品保护费,完成工程内容。

由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负责监督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严格履行合同,按时支付工程款。

(二)总承包企业
依法将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对施工现场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接受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

履行好以下职责:(一)审查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资质、人员持证上岗、工人工资发放,监督分包企业办理使用“双卡”;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分包工程款;监督分包企业将工资按时发放到工人手中;
(二)为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作业条件以及合同约定的办公、住宿等必需设施;组织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人员参加施工现场职工夜校学习。

(三)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管;组织专业承包企业参与创建标准化工地工作;
(三)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
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企业负责,接受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

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二)做好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创建等工作;
(三)按规定与技术管理人员、劳务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办理使用“双卡”,缴纳社会保险,保证技术工人持证上岗;按时发
放工人工资,并接受施工总承包和监理企业监督。

(五)监理企业
配合建设单位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组织专业工程发包和劳务分包,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现场管理。

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审查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手续、施工合同等;对专业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理;
(二)审查进场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资质、人员持证上岗、用工合同、“双卡”办理使用等;审核分包工程款拨付情况;监督企业发放工资到工人手中。

承诺人保证其承诺真实可靠,并善意履行本承诺。

如有违反,愿接受城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自承诺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五份,各相关单位各一份,报区建管处施工科备案一份)。

建设单位承诺人签字(盖章)总承包单位承诺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单位监理单位承诺人签字(盖章)承诺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表1:专业承包工程登记表编号:
专业承包单位名称(章):资质及等级:年月日
2、专业承包企业应于签订施工合同7个工作日内持施工合同等原件证明材料及专业承包工程登记表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施工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附表2: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登记表编号:
备注:1、此表一式四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

2、劳务分包企业应于签订施工合同7个工作日内持施工合同等原件证明材料及本表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施工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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