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生态补偿研究综述_张建肖
有关我国生态补偿标准核算方法的文献综述

有关我国生态补偿标准核算方法的文献综述作者:燕小月来源:《消费导刊》2013年第02期摘要:本文主要从生态补偿标准的核算方法总结归纳了我国现阶段在流域、农业、区域等多个领域的补偿标准核算的研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未来生态补偿标准核算研究的重点和方向,希望能进一步完善我国生态补偿标准的核算体系。
关键词:生态补偿补偿标准核算方法自上世纪80年代起,生态补偿这一概念开始被国内学者所关注,相关研究也日渐丰富。
生态补偿研究的核心与重点问题是补偿标准的制定,补偿标准制定的公正、可靠与否,直接关系到研究的科学性。
目前,国内生态补偿标准的研究领域已涉及流域、农业、区域等多个方面,下面本文将分别对这些领域的研究成果进行归纳和总结。
一、流域生态补偿标准核算方法的研究国内有学者将流域生态补偿划分为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跨界流域生态补偿与跨界流域污染赔偿这三种类型。
基于此种分类方法,笔者将分别归纳不同类型的流域生态补偿标准的核算方法。
(一)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标准的核算方法在水源地保护的生态补偿方面,多数学者认为补偿标准的制定主要从两方面来考虑:一方面是从生态保护方的角度出发,补偿数额应涵盖保护方因生态保护建设所承担的直接成本,以及因发展权遭受损失的间接成本;另一方面是从受益方的角度出发,补偿标准应考虑受益方的支付能力,一般是通过调查、直接询问等方法来获取受益方的支付意愿。
因而,常用的核算方法主要有生态保护成本法和支付意愿法。
张郁和苏明涛(2012)认为,以水源地的生态服务价值来估算生态补偿标准的上限并不合适,应从水源区保护水源所付出的总成本的角度来核算对于水源地生态补偿的标准。
刘强等人(2012)认为,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既要考虑流域保护方所承担的总成本,又要考虑受益方的支付意愿和能力,最终在两者同时兼顾的情况下,通过双方谈判达成补偿的标准。
(二)跨界流域生态补偿标准的核算方法在跨界流域生态补偿方面,补偿标准的核算方法不仅包括综合成本法、支付意愿法等常规方法,还囊括了水足迹等相关理论。
【文献综述】建立和完善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对策思路

文献综述行政管理建立和完善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对策思路一、引言生态补偿(Ecological compensation)的概念源于自然生态补偿,《环境科学大辞典》将自然生态补偿定义为:“生物有机体、种群、群落或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能力,或者可以看作生态负荷的还原能力。
”“自然生态补偿”还被定义为:“自然生态系统对由于社会、经济活动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所起的缓冲和补偿作用。
”这一概念强调的是自然生态系统对外界压力的缓冲和自身调节的能力。
毛显强在《生态补偿的理论探讨》中对生态补偿这样定义:“通过对损害(或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从而激励损害(或保护)行为的主体减少(或增加)因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外部经济性),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
这一概念从经济学的外部性理论出发,强调的是经济活动主体的成本与效益。
王金南教授等人在《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设计》中一致认为,在中国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中,生态补偿至少具有四层含义:(1)对生态环境本身的补偿;(2)生态环境补偿费的概念:利用经济手段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予以控制,将经济活动的外部成本内部化;(3)对个人或区域保护生态环境或放弃发展机会的行为予以补偿,相当于绩效奖励或赔偿;(4)对具有重大生态价值的区域或对象进行保护性投入等,包括重要类型(如森林)和重要区域(如西部)的生态补偿等。
通过各学者对生态补偿的定义可以看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基于当前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情况下,对生态环境进行一种多方面的补偿的机制。
坚持“谁破坏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等原则,通过对环境的“有偿”使用,达到一种保护生态环境的定义。
从1998年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后,生态补偿机制成为国内学者广泛研究的对象,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也成为大势所趋。
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我国相继颁布了多项法律,如《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单行法》、《自然资源保护区法》等,从法律制度方面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森林生态补偿论文:国内外森林生态补偿方法评述

森林生态补偿论文:国内外森林生态补偿方法评述摘要:随着全球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森林生态服务这个概念又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中。
由于森林生态服务具有典型的公共物品性质,所以对其进行补偿在森林生态建设中就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文章通过对国内外森林生态补偿方法的总结和对比,得出中国现有森林生态补偿模式和方法的不足,并针对性地借鉴了国外三方面成熟的经验,以求丰富和完善中国的森林生态补偿体系。
关键词:森林生态补偿;补偿方法一、引言“生态补偿”虽不同于科学术语,但却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随着人们观念的变化而不断变化。
在国外,生态补偿的内涵,从最初的自然生态补偿,即自然生态系统对干扰的敏感性和恢复能力,渐渐演变为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和机制;在中国20世纪90年代前期的文献中,生态补偿通常指:生态环境加害者付出赔偿;到了90年代后期,则更多地表示对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者的财政转移补偿机制(谢剑斌等,2008)。
二、国内生态补偿的方法与世界其他国家横向相比,国内重视生态问题时间较晚,实施生态补偿政策发展不全面,在这方面仍处于萌芽探索阶段。
但是,随着环保和可持续发展成为世界经济发展主旋律以来,中国也加速了对生态补偿政策和方法的探索和借鉴,主要实施方法如下:第一,按gdp进行分摊的方法:经营者对水资源的使用应缴纳水资源补偿费。
可以将森林涵养水源效益值按全省gdp进行分摊,经营者按其产值缴纳水资源补偿费。
其计算公式为:森林水资源补偿费=水资源补偿费基准×价企业产值森林水资源补偿费基准价=森林涵养水源效益值/gdp第二,按全省水资源蕴藏量进行分摊的方法:可将森林涵养水源效益值按全省水资源蕴藏量进行分摊,以求出单位水资源的补偿价格,再按经营者的水资源消耗量收取其水资源补偿费。
其计算公式为:单位森林水资源补偿价格=森林涵养水源效益值/全省水资源蕴藏量三、国外生态补偿的方法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实践,国外生态补偿的方法多样且较成熟,主要有:第一,公共支付模式。
国内外生态补偿研究及其对洱海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启示

国内外生态补偿研究及其对洱海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启示作者:董全亮来源:《长江技术经济》2022年第02期摘要:国内外关于生态补偿的研究文献较为丰富,由于理论出发点不同、技术制约以及制度与文化背景等的差异,针对农业面源污染的生态补偿的具体实践在包括参与者、补偿标准、支付条件和补偿方式在内的机制设计上也各不相同。
通过对文献的梳理和对国内外流域生态系统服务管理经验回顾,可以得出结论:没有任何规则适合所有情况,必须结合洱海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建立与区域补偿和行业补偿为中心的农业面源污染激励机制。
关键词:生态补偿;农业面源污染;洱海流域;治理中图法分类号:X52;X321 文献标志码:A1 国内外生态补偿研究概况生态补偿通常被定义为一个以市场为基础的能有效实现生态系统服务的政策工具[1]。
作为一种有效的环境治理激励机制,在国内外都有了大量的实际运用,在学术研究领域也取得了重要成果。
1.1 国外生态补偿研究概况国外生态补偿研究的理论基础主要来源于外部性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公共产品理论以及生态资本理论。
庇古和科斯选择了不同的方案来解决生态保护的外部性。
庇古主张通过税收和补贴的方式解决环境污染带来的负的外部性。
科斯则强调市场的价值,主张从降低交易费用角度,通过确认产权,以市场调整和谈判的方式来减少污染。
公共产品理论认为,如果能实现“受益者付费”,那么环境保护的贡献者就能得到合理经济回报,激励机制可以使公共物品能够像私人物品一样得到有效利用。
生态资本理论认为,生态环境本身就具有资源价值可以通过市场来控制。
从分析框架上看,国外生态补偿的框架主要涉及生态补偿的内涵、主体、标准、方式、效应评价等诸多方面。
其中,补偿的标准和方式受到更多关注。
国外学者提出的生态补偿标准测算方法主要有市场定价法、成本费用法、支付意愿法等。
基本方式包括制定公共补偿(政府公共支出)、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独立补偿(一对一交易)、环境税、信托基金和捐款基金等分配交易计划[2]。
可持续发展理念阐述下的生态补偿

可持续发展理念阐述下的生态补偿一.综述1.生态补偿的定义《环境科学大辞典》曾将自然生态补偿定义为“生物有机体、种群、群落或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能力,或者可以看作生态负荷的还原能力”。
章铮认为狭义的生态环境补偿费是为控制生态破坏而征收的费用,庄国泰等将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看成对自然资源的生态环境价值进行补偿,认为征收生态环境费(税)的核心在于为损害生态环境而承担费用是一种责任,而收费的作用是能提供一种减少对生态环境损害的经济刺激手段,而现在生态补偿则更多地指对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者的财政转移补偿机制。
毛显强等将生态补偿定义为:“通过对损害(或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从而激励损害(或保护)行为的主体减少(或增加)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外部经济性),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
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生态补偿是对生态环境保护者、建设者的一种利益驱动机制、激励机制和协调机制。
它不仅仅是对环境负面影响的补偿,也包括对环境正面效益的补偿。
从可持续发展的意义上来说,生态保护既是促进当代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也是惠及子孙、实现代际公平的伟大事业。
中共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
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稀缺的国度里,人口、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更为突出,对生态系统加以维护,使其最大限度地恢复到被污染、破坏前的功能,对生态环境进行建设、培育,加大其环境容量、增强其生态价值,是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明智之举。
生态补偿机制作为一种能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整合效果的生态资源管理模式,必将成为我国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实现机制。
2.生态补偿的案例2.1以锡林郭勒盟草地生态补偿为例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从1997 年开始实施系统的生态建设工程, 如围封转移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农村牧区人口转移工程等。
中外生态补偿机制比较研究

通 讯 作 者 :何 栋才 ,副教授 ,博士 。Em i:lhc 16cm -a 1gyd@2.o
项 目来 源 :湖 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 计划 项 目( 1jt09 ;湖北 2 lyy 1) 0
省教育厅科学技 术研究项 目地理本体和s r 规则在农业地理信息 时 wl 空推理和查询中的应用 (2 1 2 0 ) Q 0 9 5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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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外 生 态 补 偿 机 制 比 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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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内外生态补偿的历史 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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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研究现状与进展

生态补偿研究现状与进展近几年来,生态补偿一直是世界各国环境保护研究的热点话题。
生态补偿是指为补偿环境损失而实施的政策和措施,是一种以公平、友好、有效的方式保护生态系统,并尽可能减少或消除活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的工作。
首先,要说的是生态补偿的研究现状。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建设活动的持续增加,对环境的破坏也会越来越严重。
面对如此残酷的现实,许多环境保护专家开始研究生态补偿,以缓解由建设活动引起的环境损害。
在过去的几年中,环境保护机构规定了生态补偿政策,并陆续出台一系列法规、政策和技术措施,以落实生态补偿计划。
其次,要谈的是生态补偿的研究进展。
近几年来,国内外有关生态补偿的研究工作日益增多。
通过深入研究,发现了大量的生态学知识,如流域生态系统的构成因素、生态补偿的分类方法、生态补偿的评估标准以及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结构性控制手段等。
同时,研究者还发展出了多种生态补偿模型,用于预测并分析生态格局及其变化、准确估算生态补偿费用及支付层级以及分析生态补偿的效果与影响等。
最后,要提的是生态补偿的未来发展趋势。
由于现有的生态补偿政策仍在不断完善,难以充分满足现实中的复杂环境问题,因此,生态补偿的研究将朝着更多的现实应用和技术改进方向持续发展。
例如,将以地理信息系统技术为基础,建立实时可视化的生态补偿系统;研究生态补偿与宏观经济政策之间的协调与融合;开发多模式联合优化生态补偿决策模型;研究生态补偿和环境经济政策结合在一起实施的有效途径等。
总之,通过深入研究,目前已在生态补偿方面取得较大的成果,但仍有很多发展空间。
未来,在继续完善和发展现有的生态补偿政策的同时,人们还要密切关注相关技术的发展,并努力探索更具创新性的生态补偿模式和管理模式,以满足当前和未来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国内外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研究综述

环境科学科技创新导报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Herald151目前,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既是世界林业发展和改革面临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又是生态林补偿体系研究的重点,虽然国内外对生态公益林效益进行了各种补偿机制的研究,但至今仍未形成一个较为公认的标准。
文章综合国内外公益林的研究进展情况,以期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建设和完善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持。
1 发达国家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经验1.1 政府投入对林业的扶持发达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常把公益林看作是公共资产。
因此,部分国家实行由政府财政全额拨款、林业补贴、减免公益林相关税收等优惠扶持政策。
如美国由“政府购买生态效益、提供补偿资金”进而提高生态效益。
英国、法国国有林收入不上缴国库,而是统一作为培育林木的基金,资金不足部分由政府予以拨款或优惠贷款。
1.2 对非国有林,政府通过对林业的补贴进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发达国家都重视对森林生态环境的投入,政府对林业的补贴进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爱尔兰从2007年起实行了造林补贴和奖励方案,农民和非农民都是造林补贴对象,75%的补贴于造林后支付,其余的则在造林4年后支付。
法国设有国家森林基金,通过团体直接投资、建立特别用途税及发行专门债券等方式拓宽了林业资金来源渠道。
芬兰对营林、森林道路建设及低产林改造提供低息贷款,由财政贴息。
日本的“绿色羽毛基金”也为私有林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1.3 減少森林的相关税收发达国家还在积极探索通过减、免、退等相关税收政策,补偿森林生态效益,增加林业投入,激励林农保护公益林。
瑞典是最早征收生态税的国家之一,规定对煤炭、天然气、汽油、航空业等征收碳税,对其他破坏生态的行为也实行征税制度。
哥斯达黎加则规定从化石燃料中上缴的全部税收必须汇入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巴西通过生态增值税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截至2012年,共有7个州贯彻了生态增值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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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生态补偿研究综述*张建肖 安树伟(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陕西西安710127)摘 要:归纳介绍了生态补偿的历史背景。
从不同角度概括了生态补偿的内涵,并对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化研究作了综合阐述。
在以上基础上,从森林生态补偿和流域生态补偿两个方面归纳了国内外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实践的研究的基本结论:一套广泛适用的生态补偿机制的形成需要BPP原则,即“谁受益,谁补偿”原则的有效实施;而变“输血式”补偿为“造血式”补偿、解决补偿标准问题是生态补偿机制今后努力的方向。
关键词:生态补偿;外部性;价值化;森林生态补偿;流域生态补偿;BP P原则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645(2009)01-0023-060 引 言近年来,随着人口规模的持续膨胀和生产力的快速发展,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生态补偿问题随之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并成为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管理研究及社会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北美和西欧等发达国家早已开展了广泛、深入的生态补偿理论和实践研究,在补偿规划、补偿标准制定、补偿管理及实施操作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相比之下,我国的生态补偿理论研究与实践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
综述国内外生态补偿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成果,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生态补偿机制,提高我国生态补偿的效力、效果都是十分必要的。
1 国内外生态补偿的历史背景在19世纪70年代,美国麻省马塞诸塞大学的Larsno和M azzares,第一个提出了帮助政府颁发湿地开发补偿许可证的湿地快速评价模型。
1956年,美国政府推行保护性退耕计划,又称土壤银行计划,即鼓励农场主短期或长期退耕一部分土地,“存入”土壤银行,银行付给一定的补助,对按照计划退耕的农场主给予农产品价格补贴,引导农场主把退耕土地用于土壤保护。
1961年又制定了紧急饲料谷物计划,为减少饲料谷物的库存和产量,鼓励农场主停耕20%的耕地,即可以从政府取得停耕土地正常产量50%的现金或实物补助;如果停耕土地超过20%,补偿比例可提高到60%。
1965年又实施了有偿转耕计划,进一步细化了退耕休耕的生态补贴。
此后,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陆续制定了税制绿色化措施、水源林基金和使用者收费措施。
如欧盟在其成员国内部,推行CO2税、SO2税、石油收益税、能源税等多种税种,以求实现生态补偿。
日本为了解决缺水问题,建立了水源地基金和使用者收费措施,以补偿河流上游的林主和增强森林涵养水源。
收稿日期:2008-06-17作者简介:张建肖(1983-),女,河北保定人,西北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
*基金项目:2007年陕西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专项科研计划项目“主体功能区建设与陕西三大区域协调发展研究”(批准号:07JK137)及2007年陕西省软科学项目“主体功能区建设与陕西三大区域协调发展研究”(批准号: 2007K R2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有关生态补偿方面的政策法规相继出台,诸多学者也进行了理论探索和研究。
从年代划分来看,20世纪90年代前期的文献报道中,生态补偿通常是生态环境加害者付出赔偿的代名词;而20世纪90年代后期,生态补偿则更多地指对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者的财政转移补偿机制,如为促进西部的生态环境改善,国家实施退耕还林的财政补偿等。
[1](P47-51)2 国内外生态补偿理论研究2.1 生态补偿内涵生态补偿是目前比较热门的一个话题,国内外对生态补偿有不少定义,由于侧重点不同及生态补偿本身的复杂姓,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
《环境科学大辞典》曾将自然生态补偿定义为“生物有机体、种群、群落或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力或者可以看作生态负荷的还原能力;或是自然生态系统对由于社会、经济活动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所起的缓冲和补偿作用”。
在国内环境政策领域,根据研究的不同角度,学者们对生态补偿的含义有不同的见解。
这里选取有代表性的几种定义进行探讨:其一,毛显强从外部性原理出发,对行为主体的成本-效益进行分析,认为生态补偿是指“通过对损害(或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从而激励损害(或保护)行为的主体减少(或增加)因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外部经济性),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2](P38-42)。
其二,吕忠梅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对生态补偿作了如下定义:“生态补偿从狭义的角度理解就是指:对由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给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广义的生态补偿则还应包括对因环境保护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的居民进行的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以及为增进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保护水平而进行的科研、教育费用的支出。
”[3](P56-68)其三,贺思源从制度设计出发,指出生态补偿是促进补偿活动、调动生态保护积极性的各种规则、激励和协调的制度安排。
作为一种经济制度,生态补偿旨在通过经济、政策和市场等手段,解决一个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中生态环境资源的存量、增量问题和改善区域间的非均衡发展问题,逐步达到和体现区域内和区域间的平衡和协调发展,从而激励人们从事生态保护和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生态资本增值、资源环境持续利用。
[4](P26-27)其四,法学界的曹明德教授从法学角度出发,认为所谓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自然资源使用人或生态受益人在合法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对自然资源所有权人或对生态保护付出代价者支付相应费用的法律制度。
[5](P41-44)2.2 生态补偿理论基础研究生态补偿的出现是源于人们对经济投资回报的思考,目前提得比较多的是外部性理论、公共产品理论和生态资本理论,三大理论分属于新古典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生态资本理论三大经济学流派。
(1)外部效应理论。
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对外部性是这样定义的,“外部性是指那些生产或消费对其他团体强征了不可补偿的成本或给予了无需补偿收益的情形”。
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社会边际成本与私人边际成本相等,社会边际收益与私人边际收益相等,从而可以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
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外部性等因素的存在往往使上述情况很难出现。
庇古认为,社会边际成本收益与私人边际成本收益背离时,不能靠在合约中规定补偿办法予以解决。
这就必须依靠外部力量,即政府干预加以解决。
当它们不相等时,政府可以通过税收与补贴等经济干预手段使边际税率(边际补贴)等于外部边际成本(边际外部收益),使外部性“内部化”。
通过征税和补贴,实现私人最优与社会最优的一致。
外部效应理论在生态保护领域已经得到广泛的应用,如排污收费制度、生态公益林补助等就分别是征税手段和补贴手段的应用。
(2)公共产品理论。
按照微观经济学理论,社会产品可以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两大类。
一般认张建肖等:国内外生态补偿研究综述经济学为,公共产品的严格定义是保罗·萨缪尔森等给出的。
按他的定义,纯粹的公共产品是指这样一种产品,即每个人消费这种产品不会导致别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
与私人产品相比较,纯粹的公共产品具有两个基本特征: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
如果一种资源的所有权没有排他功能,那么就会导致公共资源的过度使用,最终使全体成员的利益受损,即出现了“搭便车”现象。
作为公共产品的生态产品,由于消费中的非竞争性往往导致“公地的悲剧”———过度使用,由于消费中的非排他性往往导致“搭便车”心理———供给不足。
政府管制和政府买单是有效解决公共产品的机制之一,但不是惟一的机制。
如果通过制度创新让受益者付费,让公共产品的供给者得到合理经济回报,那么,生态保护者同样能够像生产私人物品一样得到有效激励。
(3)生态资本理论。
生态资本主要包括:能直接进入当前社会生产与再生产过程的自然资源,即自然资源总量(可更新的和不可更新的)和环境消纳并转化废物的能力(环境的自净能力);自然资源(及环境)的质量变化和再生量变化,即生态潜力;生态环境质量,这里是指生态系统的水环境质量和大气等各种生态因子为人类生命和社会生产消费所必需的环境资源。
随着人类对生存环境质量要求的提高,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就越重要,而生态资本存量的增加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日益显著。
随着生态产品稀缺性的日益凸现,人们意识到,不能只向自然索取,而要投资于自然。
但是,如果随着生态资本的增值,生态投资者不能得到相应的回报,社会从事这种“公益事业”的长期积极性就不可能坚持。
2.3 生态补偿的价值化研究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需要资源环境评价体系的完善。
当资源环境情况能够较为定量地被反映出来时,生态补偿价格就有了参考的标准,从而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因此,面对我国出台生态补偿机制的紧迫要求,资源环境评价体系的建立及量化指标的形成也就成为了一个紧迫的问题。
政府的绩效考核参考绿色GDP标准,能够推动政府采取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避免把生态效益当成免费的午餐。
“绿色GDP”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核算技术,环境成本计量很难用物理量来表示。
“绿色GDP”就是从传统意义上的GDP中扣除不属于真正财富积累的虚假部分,即生态环境成本;生态环境成本的计量要以生态环境的价值为基础,生态价值表现为生态系统所提供的服务功能。
[6](P63-73)生态系统所提供的服务功能种类多种多样。
国际上对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评估研究已经有二十余年的历史,近年来,这方面的研究成为生态学和生态经济学的前沿和热点,并取得了显著进展。
在计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时,采用价值化方法主要有生产函数法、避免成本法、替代/恢复成本法、旅行成本法和条件价值法。
Constanza等综合了国际上已经出版的用各种不同方法对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评估研究结果,在世界上率先开展了对全球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估算;Patterson采用生态价格理论和方法对生物圈过程和服务的价值进行了评估;Curtis采用多目标分析和德尔斐专家打分结合的方法,对澳大利亚的WTWHA区生态服务价值进行了评估。
在国内,生态系统的价值化研究开展的时间较短,其采用的价值化方法主要是生产率变动法、疾病成本法和人力资本法、机会成本法、替代市场法。
赵同谦在分析森林生态系统服务的功能的基础上,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机制、类型和效用,把森林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划分为提供产品、调节功能、文化功能和生命支持功能四大类,建立了由13项功能指标构成的森林生态系统评价指标体系,并对其中的10项功能指标以2000年为评价基准年份进行了初步评价。
沈满洪运用机会成本法对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引水工程生态补偿进行价值评估,采用以下计算方法:年补偿额度=(参照县市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库区县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库区城镇居民人口+(参照县市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库区县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库区农业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