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腐败、司法不公正的制度性因素及其改革(1).
司法公正

论司法公正内容摘要: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我国现阶段司法活动中影响司法公正的原因很多,根本原因是司法工作体制的不完善。
分析司法不公的主要因素,重视司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改革完善司法工作体制,以保证司法活动的公正,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加强公正司法对于我国实现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五大指出,要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把公正作为我国司法的价值目标正式提出来,是我们党对司法权认识的深化。
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一种方式,一切社会矛盾和纠纷在其他途径和方式不能解决时,就要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公证处理。
司法公正,就是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地适用法律,体现程序公正和裁判公正,维护正义。
一、现阶段我国司法活动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司法公正我国的司法工作中存在许多问题,司法腐败、司法不公严重损害人民利益。
现阶段影响司法公正的原因有很多,主要体现在:(一)司法政治化传统影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与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平等享有各自的国家权力,平等地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但是,由于受长期来自政治传统影响,司法机关的政治地位与人民政府不对等,已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度。
如,司法机关在独立行使司法权时容易受到来自地方党委和人大方面的不当干涉。
有的地方党委负责人过问具体案件,对案件处理直接下指示,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方式干预司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行政机关在实践中处于强势地位,控制着人、财、物,司法机关往往收到来自其他行政机关的实际制约,导致司法权的政治化、地方化,成为带有政治性质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
[司法,途径,因素]浅析司法公正的限制因素及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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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公正的限制因素及解决途径媒体舆论误导公众的判断力媒体揭露司法不公正、司法腐败等社会不良、不公现象,对司法者的执法行为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这是一篇司法公正的限制因素及解决途径,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公平正义,也就是所谓的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精髓,要是没有司法的公平正义,那司法将形同虚设。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以来坚持不懈的价值追求,也始终是民众所追求的迫切期待,但是要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还有很长的曲折而艰辛的道路要走,只有不断地推进体制改革、强化司法者责任意识、提高专业技能和道德素养、创立健全的司法制度环境、完善法律监督机制等,才可能更好的促进司法的公平公正。
一、司法公正的界定(一)司法公正的概述公正作为司法活动理念,它不同程度的受到社会和人类认知水平的限制。
因此,所处不同时代的、不同的社会群体、以及受限制的智力水平对司法公正的理解也不尽相同。
多数人认为,司法公正由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共同构成。
第二种观点是,一方面内部制度的制约制约着司法权;另一方面,宪政分权保障着司法权的公正。
最后一种观点为,司法公正有以下三种内在涵义:(1)权利义务平等在诉讼过程中体现。
(2)在司法裁决中坚持相对统一的准则。
(3)在最后生效判决上维护稳定。
除此外,仍有许多观点。
我认为,司法公正就是司法者和执法者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宪法和相关法律开展工作,公平、公正、有效、不偏不倚的分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负担。
(二)司法公正的实质内涵司法的公平正义是司法最根本的要求,是司法活动的价值追求和准则。
司法公正是近现代国家公权力价值追求之一,是法治化社会的根本要求。
因此,司法公正既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坚持中立平等原则,同时要求司法机关裁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
司法公正包括程序上的公正和实体上的公正。
程序上的公正是指在整个司法活动过程中追求的正义,即在司法实践和实务过程中坚定的贯彻当事人双方平等、民主化程序、中立的裁判者和透明合理司法的原则。
司法腐败

2006-11-30关于司法腐败现象透视及对策——武汉市汉南区地方人大研究会会长吴大新一些司法部门和司法人员中确实存在着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
它是怎样产生的?如何加以治理?笔者谈点一孔之见。
司法腐败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的产生既有社会历史根源和思想根源,也有现时的经济因素和体制因素。
具体地讲:一、司法权力本质上不属于社会资源的范畴,但它可能成为一种用来交换的社会资源。
司法权力又称为国家最后的权力,这种权力具有权威性、排它性、强制性,其设置的本意是用于管理国家和社会,本质上是为公众服务的,不属于社会资源的范畴。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竞争原则、效益原则等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对司法权力主体的思想观念也构成了巨大的冲击。
部分人先富起来,这对某些国家司法机关公职人员产生了极大的诱惑力,于是,少数司法权力主体便将人民赋予的司法权力作为商品交换的资本,直接或间接地利用司法权力谋取私利和小团体利益。
这种情况下,司法权力就异化为可以交换的社会资源,司法权力主体由执法者异化为卖法卖权,进行权钱、权色交易的经营者。
二、司法权力“人命关天”,存在着强劲的买方市场和便捷的交换渠道。
司法权力的运用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权力主体有权以国家的名义,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命权、人身自由权,也可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和财产等民事法律关系。
可谓“翻手为云,覆手为雨”。
因此,当事人出于自身利害关系的需要,总是希望司法人员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决。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不少当事人通过各种渠道和关系,直接或间接拉拢和腐蚀司法人员,于是部分意志不坚定的司法人员抵挡不住金、钱、美色等诱惑而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也有极少数司法人员主动索贿、卖权卖法。
三、.司法权力的交换价值大于自身劳动力价格,存在着一定的“剪刀差”。
目前我国公务员实行低工资制,司法人员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外,没有其他额外收入,即使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司法人员年工资收入也在一万多元这个水平。
浅议司法不公的原因及对策

浅议司法不公的原因及对策摘要公正,即公平与正义,是现代司法的永恒主题,它是司法制度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社会主体评价司法活动的基本标准。
在我国的司法环境和司法现状中,司法不公是普遍存在的。
十多年来,法院都在自上而下的为克服司法不公而加强自律,错案显着减少,但司法不公现象却依然没有叫停。
本文对我国的司法不公现象形成的原因及对策进行简单探讨。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权司法独立随着社会改革开放领域的扩大,司法领域内也在进行着一场破除保守、封闭、不合时宜的旧体制,构建健全、开放、带有国际色彩特征新制度的改革运动。
公正,即公平与正义,是现代司法的永恒主题,它是司法制度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社会主体评价司法活动的基本标准。
司法不公是司法体制的顽疾,也是各种复杂社会现象的表现,是多因一果,它既存在于政治法律领域,又根植于日常生活之中。
十多年来,法院都在自上而下的为克服司法不公而加强自律,错案显着减少,但司法不公现象却依然没有叫停。
在当事人反映突出的不公现象中,告状申诉无门、诉讼成本风险大、执行难、司法腐败等问题长久得不到解决。
这其中,既有制度性因素和司法系统内因素,其存在又有思想文化根基。
试图从司法力量内部或单一的外界来克服不公现象,都将是徒劳的。
一、司法不公的异质文化背景中国传统崇尚“礼”与“刑”,出礼则入刑,礼又是高度伦理化和道德化的产物,还是“身份社会”的象征;在政治领域,农业社会的实践和君主制的弊端产生了“官本位”思想,重实用主义;在行为意识领域,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奉行中庸之道。
这都使整个社会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的私法不发达,人们之间“依规则之治”意识淡漠。
良法之治,尤其是程序规则不是精神权威,公正只是人们头脑中美好、朴素的品格,由加之法律知识的欠缺,人们对各种法律现象的理解已经带上了主观价值判断的有色眼镜,依法作出的判决因不符合道德习惯,而成了不公正的裁判,正义已经被抽空,而不是近现代所指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王艳艳 贺志明 司法腐败的根源及其防治途径

司法腐败的根源及其防治途径王艳艳贺志明1(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长沙 410131)摘要:所谓的“司法腐败”,有时并非真正是司法的腐败,而是司法的无奈,是司法不独立的后果,也可以说,正是因为司法不独立才成为很多“司法腐败”表象的内在根源。
关键词:司法腐败;司法独立;法治化建设一、司法腐败的根源1.中国的法律传统是一种权利化和道德化的传统,一路传承下来的精神核心是“人治”虽然在先秦时期有儒,法,道等诸子学说的争鸣,但也是君主王权统治的方式,方法而已。
法在中国古代只是君主实行专制统治的工具,“建立和维护君主专制政体及其统治秩序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起点和归宿”。
尤其西汉时董仲舒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理论专制,使儒学在其后2000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中始终是弘扬于世的正统大学,也是封建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所以对中国的国民性有着深刻的影响,即使到了现代,人治理论,法的工具性理论仍深刻的影响着中国人民的政治社会生活,这就为依法行事带来的很多阻碍。
总之,中国1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根治司法腐败的路径研究(编号:09C1222)”作者简介:王艳艳(1974—),女,湖南衡南人,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政教部教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学;贺志明(1963—),男,湖南宁乡人,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政教部主任,教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
法律文化传统缺乏产生民主和法治的土壤和条件。
在人治思想的统领下,寻租腐败的时有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2.中国近现代特殊的历史发展对中国司法制度也有着深刻的影响我国的司法权是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群众建设人民民主政权的经验,逐渐建立和发长起来的,因此,它一开始就走向了一条和西方法治化建构完全不同的道路,即人民化道路。
正是为了突出人民性,旧的,也是反人民的司法制度和法律制度才遭到了被彻底摧毁和完全废除的命运。
于是,再旧的法律已经完全废除,新的法律尚未制定的青黄不接的情况下,我国司法工作的依据从一开始,只能首先是政策的,其次是纲领的,再次是法律的,然后是条例,决议的,所以法律的普遍性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没有上升为我国司法权适用的最高标准。
论司法公正论文

论司法公正论文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论司法公正 ***内容提要: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是人类在迈向法制社会的进程中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纠纷而追求的一个永恒的价值目标,分析影响我国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确定现阶段我国司法公正的价值定位和目标取向。
本文为了深入讨论司法公正问题,从分析司法和司法权入手,比较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关系,得出司法公正应有的基本要求,并对如何保障司法公正制度实现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司法权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就是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地适用法律,体现程序公正和裁判公正,维护正义。
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一种方式,一切社会矛盾和纠纷在其他途径和方式不能解决时,就要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公正处理。
加强对司法审查的公正问题的研究就显的十分必要。
实现司法公正意义重大并已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的应用。
一、司法公正的含义现阶段,司法公正已经成为中国法律界、国家和社会普遍关注问题。
司法公正又称公正司法,是以司法活动为载体,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具体表现出来的监察稽核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然而孤立的论述司法公正又难以获得深刻的理解。
为了深入讨论司法公正问题,我们必须从分析司法和司法权以及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关系入手,以便掌握司法公正的内涵。
(一)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关系司法公正常常又称为司法正义。
实际上,这是两个不能完全等同的概念。
司法正义是司法活动所始终追求的价值准则,其特定的内涵为:通过司法活动实现法律确定的社会正义;同时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体现了正义价值。
所以说司法公正和司法正义两个概念并不能混同。
第一,司法公正的要求和评介对象是司法机关制度的要求和评价,尽管他们对司法公正十分重要的影响。
其次,与司法正义相比,司法公正更强调司法过程的合法性,即形式正义,而司法正义更注重法律的正义性和审判结果的正义性,即实质正义。
司法公正问题与解决方案

司法公正问题与解决方案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正义的保障,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然而,当前我国司法领域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这些问题,保障司法公正尤为重要。
一、司法公正问题1.裁判作风不当。
一些法官在执行审判工作时缺乏客观公正,个人情感和意愿导致判决偏颇,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2.法律规定不够明确。
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不完整性,使司法实践中极易引起纷争和麻烦,为公正的司法审判带来障碍。
3.裁判流程不公正。
一些审判机关的流程重而易错,不符合法律程序,对当事人的利益和权益实现产生不良影响。
4.司法腐败问题。
司法工作中存在一些不正之风,腐败案例层出不穷,在司法公正中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5.司法资源分配不合理。
司法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人民群众的需求没有得到很好的满足,对司法公正形成了较大的制约作用。
二、解决方案1.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要保障司法公正,必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制定相关政策,设立监管机构,建立相关法律法规,这些都是长效机制的必要性。
2.基本判例数据库基本判例数据库可以对律师和当事人前沿案例进行整合,减少重复诉讼,降低误判率和审判成本,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
3.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要保障司法公正,就需要对法官进行培训和教育。
这种培训和教育应以法律道德和职业道德的贯穿为核心,以提高判断能力和法律素养为重点,加强道德教育,压缩官员的权力范围。
4.构建智慧司法系统通过智慧司法系统,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
智慧司法系统可以推动综合信息管理、诉讼资源调度、疫情信息集成等,可以为审判产生高效的判决推荐,更好地服务于当事人,保障司法公正。
5.缩短裁判周期尽快结束诉讼,有助于减少案件的诉讼成本和社会成本,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
对于少数重要和复杂的案件,可以优先进行审理,以获得更多的信息和准确的证据。
司法腐败及其解决对策

司法腐败及其解决对策在现代法治社会,司法公正被公认为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但是,当司法腐败盛行的时候,司法还能够担当起正义防线的重任吗?培根曾经说过,如果一次犯罪可以说是污染了水流,那么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裁判则是污染了水源。
只有从根本上克服司法腐败,才能高高挚起司法公正的利剑,从而创造一个正义至上、人权不可侵犯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正社会。
一、司法腐败及其原因所谓司法腐败,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为了谋取或保持不正当的私人利益、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利用司法职权从事非法行为。
如果司法被腐败侵蚀,那么不只是失去司法的威严,还有公众对法律的失望,乃至对社会公理的绝望。
从一般意义上讲,司法腐败的根源是主观、客观和环境合力作用的结果。
从主观上讲,司法腐败的根源在于司法者人性的缺陷、个体的需要和职业道德的沦丧,这是司法腐败的根本原因;从客观上讲,权力客体(人或物)的非规范行为或诱惑是导致司法腐败的重要客观原因;从环境上讲,社会结构的异化、民族文化传统的陋习和社会价值观的变迁,是司法腐败产生的不可忽视的原因。
1、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容易滋生司法腐败。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社会处在转型时期,利益主体呈现出多元化趋势。
在这种不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存在着多种利益的诱惑,使我们的某些司法人员打起了手中权力“寻租”的算盘。
此外,有的司法机关为了解决办案的经费问题和司法人员的经济待遇问题,动起了钱权交易的念头,让当事人交了不应该交的费用等,滥用司法权的现象也就自然而然地出现了。
2、司法主体素质不高及缺乏法治信仰。
从我国目前司法人员构成的实际情况看,由于司法机关进人的门槛太低,以致司法人员的来源成分非常复杂,许多人没有在政法院校和大学法律院系接受正规的法律教育和培训便成为法官,导致法官的专业化程度至今不能令人满意。
有相当数量的司法人员对法律的理解与尊重不够透彻和全面,常常视法律为工具,缺乏法律至上、法律至圣和法律至尊的法治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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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腐败、司法不公正的制度性因素及其改革(1)司法是一个国家和平时期的一道防线,是社会公正的最后屏障,如果放任司法不公,司法的腐败现象继续滋生蔓本篇论文是由3COME文档频道的网友为您在网络上收集整理并投稿至本站的,论文版权属原作者,请不用于商业用途或者抄袭,仅供参考学习之用,否者后果自负,如果此文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
(三)法官、检察官制度还不够健全且有的相互矛盾或重复。
(四)司法公开制度还未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
四、我国防治司法腐败的改革性措施结合前述现行我国防治司法腐败的各项制度及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弊端,特提出以下几项改革措施:(一)改革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随着法官法、检察官法的修订和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行,我国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进。
但客观地说,我国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还很不完善,以至于严重制约和影响着法官、检察官队伍的优化和素质的提高,即不利司法公正的实现,也不利于司法腐败的防治。
因此,还需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对我国现行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改革。
1、提高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在多数国家,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学历都被限定为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这是因为法官、检察官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作为法律的守护者,必须具备专门法律知识和独特的思考论证方法;而这只有通过专门的培养和训练才能获捍。
从2001年开始,我国的法官、检察官任职的学历条件必须达到本科毕业以上。
同时;修订后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任何人获得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资格必须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且成绩合格,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当前,进行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防治司法腐败已成为人民群众的强烈求,而达到这一求,其根本的途径就是提高法官、检察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以素质促公正、防腐败,因此,进一步提高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已是时代的求、人民的期盼。
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将法官、检察官任职的学历条件进一步提高的法学本科专业毕业。
这样,既可以极大的提高法官、检察官的专业素质,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防治司法腐败,有可以促进高等法学教育的健康发展,真可谓一举两得的上上策。
2、建立法官、检察官任前培训或研修制度在国外,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在参加司法考试合格后,还必须经过一定时期的培训或实习,才能出任法官或检察官。
例如,在法国,未来的法官必须在大学读完4年法律课程,通过大学毕业考试后,还必须通过有政府主持的考试,考试合格者便可进入国立法官学院进行为期31个月的专业培训,然后通过第二次考试,合格者还进行6个月的专业培训。
国外对法官、检察官实行任前培训或研修制度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实行这一制度,可以依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在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后受到相应的业务培训,获得从事实际工作的专业技能,从而更好的适应司法工作专业化的求。
3、建立从律师或法学教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的制度西方学者普遍认为,如果说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
因此,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一般都从律师中选任,取得律师资格并且有一定期限的律师执业经验是担任法官的必条件。
例如,在美国,只有在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JD学位(即法律职业博士),经过严格的律师资格考试合格,并有若干年从事律师工作经验的律师或法学教授才具有担任联邦法院法官的资格。
全美2.8万名法官几乎都是从律师(特别是出庭律师)中选拔出来的。
在澳大利亚,县级以上各级法院的法官,不仅求必须是法律职业的合格成员,而且法律明文规定必须具有从事该职业的最低年限的学历。
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是从律师队伍中吸收过来的。
许多国家从律师中选任法官的做法,是他们长期经验的积累,实践证明是十分成功的,起实际效果也是十分明显的。
同样的道理,也可以考虑从法学教授或副教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
4、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晋升制度司法职业是一项神圣的职业,在司法活动中,不仅法官作出的裁判具有权威性,而且法官个人也具有很高的社会声誉和威望,深受民众的尊重。
法官的这种威望和尊严,往往与其年龄与阅历有着很大的关系。
这就是英美法系国家求法官“年长、经验、精美”的重理由。
他们认为,法官必须“具有法律知识和经验,判断和分析能力,有良好的决定和交流技巧。
富有权威、道德、公正;能够理解普通人社会,性格温和,有礼貌和尊严,对社会服务具有责任。
法官这种知识、经验、能力、技巧、性格及尊严的获得,除了依赖于长期的律师工作经历或大学法学教学工作经历外,在一些国家还依赖于他们建立和实施的法官及检察官逐级晋升制度。
这种逐级晋升的制度有利法官、检察官受到各种审判、检察岗位的训练,不断积累工作经验和提高工作水平,从而为司法公正打下坚实的基础,提供充分的保障,同时也使法官、检察官感到其职位来之不易而倍感珍惜,保持谨慎而有效地预防司法腐败的发生。
5、实行法院院长、检察长只能从法官、检察官中选任的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从党政机关调任的情况比较普遍。
法院院长和检察长从党政机关调任,由于其知识、经验和能力所限,显然无法真正地承担起对案件进行审批和最后把关的重任,从而也就无法保证案件质量和实现司法公正。
因此,我国可以考虑规定法院院长和检察长只能从法官、检察官中产生,将有力地推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和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的真正实现。
(二)司法公开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我国法院的公开审判制度现在基本上是流于形式,造成“暗箱操作”,进而产生司法腐败,破坏法院的公正形象并导致人们对法院的信任危机。
因此,真正贯彻审判公开原则,必须对现行的审判体制进行改革,如取消案件审批制度、案件请示制度、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制度,转而实行法官独立审判制度。
同时,还需建立证人、鉴定人出庭人作证制度、法庭当庭评判制度、人民检察院起诉公开制度、执行公开制度等一系列与司法公开制度相配套的制度。
(三)回避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古今中外从程序制度上防止司法不公,防范司法人员枉法裁判,尽可能减少司法腐败的典型做法就是加强及完善司法人员的回避制度。
在我国的司法制度中,无论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都实行回避制度,即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到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的情形时,而退出案件审理等诉讼活动的一项制度。
该制度的实行,即从程序上保证执掌司法权利的人员,能不受厉害关系的影响,保障诉讼的客观公正。
但从具体实践操作来看,我们还需从增设职权回避,明确未依法回避的法律后果,建立法官、检察官简历、家庭情况公告制等等一系列改革与完善我国现行司法回避制度的措施。
摘司法是一个国家和平时期的一道防线,是社会公正的最后屏障,如果放任司法不公,司法的腐败现象继续滋生蔓本篇论文是由3COME文档频道的网友为您在网络上收集整理并投稿至本站的,论文版权属原作者,请不用于商业用途或者抄袭,仅供参考学习之用,否者后果自负,如果此文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
回避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可以从程序上确保与案件有厉害关系的人不介入到诉讼。
避免损害一方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实现程序公正以及是否受到其他因素影响,进而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的发生。
(四)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我国在审级制度上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近来有学者提出在我国实行三审终审制,认为两审终审制造成了我国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终审法院级别较低的状况,会产生多方面的负面影响,如终审法院的审判水平较低,一、二审法院由于业务往来,导致两极法院情感上亲近,二审法院会更多地倾向一审法院,易于产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现象。
同时终审法院接近案源地,受到各种人情网影响较大,终审法院也容易形成地方保护主义等不良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司法腐败及司法不公。
而从程度制度出发,设置三审终审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下级法院在审理一些案件中出现的错误,加大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力度,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审终极制度的设立,并不是彻底否定现存的两审终审,而是在两审终审制下,辅之以三审终审作补充,以充分完善各审级法院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实行法院系统之间的制约关系,确保司法廉洁公正。
(五)建立评估司法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的形式之一就是听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对该工作报告进行审议、评议并最终表决是否通过。
该项制度其实就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法院、检察院工作的评估,而且是最有力、最有权威性的评估,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所行使的监督职能。
近几年来,我国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都极其关注司法腐败及司法不公问题,许多人对司法工作表现出极大的不满。
据了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代表们围绕司法腐败、司法不公发表意见的频率很高,反应了代表们对两院工作的不满意。
这无疑可以作为两院工作的评估指标之一。
人民代表大会对两院工作报告的审议制度是一项很重的评估司法的制度,长时可完善该制度仍有待我们进一步控索。
如代表们在大会期间的意见、讲话,代表们对两院工作的质询案,代表们对两院工作报告表决的通过率,代表们对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等各个方面,都可以说是体现了代表们对两院的评估意见。
建立、健全上述相关制度及措施是必的,也是可行的。
我国指定相关的法律;一方面也可以健全人大代表对两院工作报告的评议制度;更好的监督两院工作的合法有效进行。
(六)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建立公正独立的司法制度,就必须给予司法者相当的物质保障。
正如美国思想启蒙人汗密尔顿所说,薪俸固定是除职务固定之外,最有助于维护法官独立者,而且“对某人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
为了能及时准确地掌握法官、检察官对利益的需求及其标准,有必实行法官、检察官财产申报制,公开法官、检察官的财产,这才是养廉防腐的重防线。
现在;许多西方国家早已对国家公务员实行财产申报制。
随着我国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斗争的不断深入,对司法腐败进行防治的议案也层出不穷,实行财产申报制就是其中之一。
我国实行财产申报制已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七)建立法官、检察官的身份和物质保障制度1、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任期前置的终身制在国外,大多数国家对法官实行终身制,当然也有少数国家实行任期制或兼采任期制与终身制。
英国、法国、德国、比利时、日本、泰国、印度、巴西、墨西哥等许多国家都对法官实行终身制,且规定有退休年龄,法官达到退休年龄时应当退休。
借鉴多数国家的做法,我国亦应实行法官、检察官终身制。
这是因为,实行这一制度,即有利于解除法官、检察官的后顾之忧,维护和保障司法独立,也有利于法官、检察官珍惜来之不易的优越地位,从而放弃贪心和贪行,进而有力地预防司法腐败的发生。
2、对法官、检察官逐步实行高薪制由于我国经济上不发达,税收有限,财政困难,加之国家公职人员队伍庞大,法官、检察官数量众多而整体素质偏低,因而国家难以在短期内只对法官、检察官实行高薪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