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转发市史志办关于加强本溪市地方志书审查验收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七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七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正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七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市政府批准市文化局确定的牛鼻子遗址等22处文物遗址为第七批市级保护单位,现予公布。
保护好历史文物,是保护国家历史文化、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的组成部分。
市政府希望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依法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本溪市第七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牛鼻子遗址位于桓仁满族自治县沙尖子镇闹子沟村,新石器时代及青铜时代遗址。
保护范围:以遗址内高压输变电铁塔(渭卧线097号)为基点,东到公路,西到浑江东岸,北500米,南100米以内。
建设控制地带:东、西同保护范围,南、北保护范围外50米。
2.蜂蜜砬子遗址位于本溪满族自治县泉水乡蜂蜜砬子村,青铜时代遗址。
保护范围:以遗址中心为基点,东100米,西200米,南、北各500米以内。
建设控制地带:同保护范围。
3.王义沟遗址位于桓仁满族自治县北甸子乡北甸子村,青铜时代及战国时期遗址。
保护范围:北至富尔江南岸,南至姜大砬子山顶,以王义沟沟底为基线,西200米,东150米以内。
建设控制地带:同保护范围。
4.望江楼积石墓群位于桓仁满族自治县雅河乡南边石哈达村,高句丽早期积石墓群。
保护范围:以1号墓中心为基点,北至浑江南岸,南200米,西500米,东250米以内。
建设控制地带:北同保护范围,东、南、西保护范围外100米。
5.雅河流域积石墓葬包括大青沟墓群、弯弯川墓群、联合墓群、雅河墓群、董船营墓群,分别位于桓仁满族自治县普乐堡镇大青沟村、雅河乡弯弯川村、联合村、雅河村、董船营村,均为高句丽早、中期积石墓。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本政办发[201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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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本政办发〔2014〕69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政府采购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采购行为的重要手段,是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具,也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各县(区,含本溪高新区,下同)、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积极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是,个别部门和单位仍存在规避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处罚不到位等现象,甚至出现违规违法行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87号)精神,推动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应采尽采,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政府担保的借(贷)款,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均要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要加强对工程项目采购的管理,凡按规定进入政府采购流程的工程项目,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涉密项目须出具有效证明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意见,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按规定组织采购,严防以保密为由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的行为。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5•【字号】本政办发[2009]28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2009〕28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本溪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市、县(区)、乡(镇)政府及其各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制定机关的内部事务管理制度、文件(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事务),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意见,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批复、单纯转发的上级行政机关文件、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市、县(区)、乡(镇)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各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发布、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区)政府依法履行层级监督职责,对所属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本溪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本溪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12]107号【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9.01【实施日期】2012.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本溪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2012〕107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本溪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1日本溪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促进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家计委令〔2000〕第6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发改稽察〔2012〕1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是指稽察部门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下达的建设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管,对相关行业和地方贯彻执行国家投资政策和规定进行的检查,对政府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及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及处罚违规行为的活动。
重大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或部分由国家和省、市政府出资、融资的建设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三)全部或部分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
(四)市政府授权稽察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是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委托或者配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有关项目进行稽察。
市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稽察办),具体负责稽察工作,并指导和监督县(区)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全市重大项目稽察工作,为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定并公布本溪市第八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本政发[2013]12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定并公布本溪市第八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本政发[2013]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e1f466c2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9ea2c52.png)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定并公布本溪市第八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正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定并公布本溪市第八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本政发〔2013〕12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市政府核定市文化广电局确定的本溪市第八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28处),现予公布。
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既要注重有效保护、夯实基础,又要注重合理利用、发挥效益,在保护利用中实现传承发展,认真做好全市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努力开创文物工作新局面,为推进文化遗产强市、文化强市建设贡献力量。
本溪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12日本溪市第八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一、古遗址(8处)1.黄岭岗遗址旧石器时代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香磨村黄岭岗屯保护范围:以遗址中心为基点,四周各向外100米以内。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50米以内。
2.庙洞山东洞遗址新石器时代桓仁满族自治县沙尖子镇干沟子村保护范围:以洞口中心为基点,四周各向外100米以内。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20米以内。
3.长岭细河沿古道遗址战国-汉代南芬区郭家街道办事处柏峪村保护范围:以古道两侧为基线,向外10米以内。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10米以内。
4.平顶山山城遗址汉-唐时代明山区东兴街道办事处东兴社区平顶山山顶上保护范围:以四周人工墙及山险墙为基线,四周各向外50米以内。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50米以内。
5.吴荣沟遗址明代桓仁满族自治县华来镇果松川村保护范围:北、西各至山顶,东过排水沟30米,南到沟口以内。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26•【字号】本政办发〔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2019〕33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26日本溪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委托的组织,下同)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进行的全部过程记录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案件讨论记录、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等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15•【字号】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施行日期】2022.1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业经2022年9月29日本溪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吴世民2022年11月15日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促进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要求,我市对不利于营商环境发展的、与行政处罚法不符的、违背安全生产要求的、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和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政府规章2部,修改政府规章6部;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36件,废止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宣布失效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
附件:1.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2.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部分条款修改的政府规章3.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一、《本溪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二、《本溪市木材流通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附件2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部分条款修改的政府规章一、对《本溪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作出修改1.删除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三条。
2.条款序号顺延。
二、对《本溪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作出修改1.第六条修改为: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2006年法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2006年法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06]18号【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2.24【实施日期】2006.0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2006年法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本政办发〔2006)18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人民政府2006年法制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本溪市人民政府2006年法制工作意见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也是全面振兴本溪老工业基地的关键一年。
认真做好政府法制工作,对于确保我市2006年度各项任务完成和实现“十一五”规划的良好开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现就2006年政府法制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本溪的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通过理念创新、机制创新、工作内容和方式创新,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不断提高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提高各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实现“十一五”规划中建设法治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
二、工作任务(一)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振兴本溪老工业基地创造良好的行政法制环境1.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为全市改革开放和接续产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要不断满足经济发展的立法需要,尽快完成促进旅游业、现代中药业发展的两部立法。
要实行公开立法、科学论证和效益分析制度,全面提高立法水平。
要做好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与上级法律、法规、政策不相一致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清理、修改和废止工作。
抓好新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宣传和落实,使立法工作真正成为推动我市经济发展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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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转发市史志办关于加强本溪市地方志书
审查验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史工作
【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12]32号
【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4.13
【实施日期】2012.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转发市史志办关于加强本溪市地方志书审查验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2〕32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史志办《关于加强本溪市地方志书审查验收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关于加强本溪市地方志书审查验收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市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工作,保证地方志书编纂和出版质量,根据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和《本溪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全市各级各类地方志书审查验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部门、中省直驻溪机构和直属企事业单位要按上级要求编修行业志、部门志、专业志,也要为地方政府修志提供志稿。
凡以本溪市各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本级政府修志工作规划的地方志书,以及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出版的行业志、部门志、专业志,均要经过初审、复审和终审程序,切实加强审查验收。
二、审查验收主体
各县(区)史志办要成立地方志评审小组,按照《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程序对本级地方志书进行初审和对下级地方志书进行复审;各县(区)政府要成立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对本级地方志书进行终审,并批准出版。
评审小组应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广泛性,吸收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有关方面专家参加。
县(区)地方志评审小组成员由县(区)史志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研究确定。
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应具有领导性和权威性,由本级政府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