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教育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机关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机关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机关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机关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单位内部各类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维护、处置等管理活动。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
二、固定资产的购置(一)购置计划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于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资产管理部门。
资产管理部门汇总各部门购置计划,结合单位财务预算,制定单位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报单位领导审批。
(二)购置审批购置固定资产应按照单位内部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对于重大固定资产购置项目,需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购置方式固定资产的购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三、固定资产的登记与入账(一)验收登记购置的固定资产到货后,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采购人员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和台账,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日期、使用部门、使用人等信息。
(二)入账核算财务部门应根据购置发票、验收单等凭证,及时进行固定资产的入账核算,按照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原值、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
四、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一)使用管理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应合理使用固定资产,不得擅自转借、出租、变卖或损坏。
使用人应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保管和维护,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维护保养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行。
对于大型设备和重要设施,应制定专门的维护保养计划,并由专业人员负责实施。
(三)清查盘点单位应定期组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9•【字号】郑政文[2012]49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2〕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郑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合理控制能源消费增长,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令)和《河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发改环资〔2011〕148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了加强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三)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四)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和计价(一)固定资产的分类1、房屋及建筑物: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其他建筑物等。
2、专用设备:包括教学仪器设备、实验设备、医疗设备、文体设备等。
3、一般设备:包括办公设备、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家具等。
4、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古玩、字画、纪念品、展品等。
5、图书:包括图书馆(室)、资料室的图书、期刊、资料等。
6、其他固定资产:上述未包括的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计价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和缴纳的有关税金等计价。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照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记账。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6、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按照估价入账。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一)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购置计划应当包括购置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预算金额等内容。
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规范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8]10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市政府驻外机构等其他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者注销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履行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并不得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总量价值进行拆分。
未经批准和产权权属不清或存在产权纠纷的,不得进行处置。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二章资产处置范围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用的国有资产。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8号令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8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 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五)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七条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维护保管、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教委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教委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委固定资产管理,保护国家和公共财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教委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教委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设备及其他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物品。
第四条教委固定资产管理原则包括合法合规、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公开透明、责任追究。
第五条教委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由教委财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第二章固定资产登记第六条教委固定资产应依法依规进行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档案。
第七条固定资产登记包括土地、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使用部门、使用期限、价值评估等信息。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取得应当合法合规,必须经过审批程序并填写相应的登记表进行登记。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报废或变卖应当办理相应手续,并进行注销登记。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被盗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三章固定资产使用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使用应当符合规定用途,不得私自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使用规程和操作规范进行使用,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延长使用寿命。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由专人负责,建立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大修和改造工程必须经过审批程序,并由专业人员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应当建立台账,定期进行盘点和检查。
第四章固定资产处置第十六条固定资产处置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建立处置流程和程序。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的报废或变卖必须经过审批程序,并进行评估和报告。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当公开透明,做好公告和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应当用于相关部门建设或者上缴国家财政。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进行登记备案。
第五章固定资产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教委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重点关注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维护状况。
郑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局直属学校校舍修缮和设备购置(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局直属学校校舍修缮和设备购置(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0.05.07•【字号】郑教财〔2020〕49 号•【施行日期】2020.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基本建设正文郑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局直属学校校舍修缮和设备购置(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教财〔2020〕49 号局直属各学校(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局直属学校校舍修缮、设备购置(服务)和内涵提升项目管理,规范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郑财购〔2019〕13 号)、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 年版)的通知》的通知(郑财购〔2020〕4 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将修订后的《郑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校舍修缮和设备购置(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 年5月7日附件郑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局直属学校校舍修缮和设备购置(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解读一、文件发布的必要性为进一步优化和提升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适应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局直属学校(单位)校舍修缮、设备购置(服务)、内涵提升项目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局属学校(单位)校舍修缮、设备购置(服务)、内涵提升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效益化,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实现财政资金的最大效益,切实提升局直属学校(单位)办学条件,促进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文件发布的依据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中小学财务制度》、郑州市财政局关于中期预算规划编制的有关要求、《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郑财购〔2019〕13号)、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和代管资金管理流程优化工作的通知》(郑财库〔2019〕19号)、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的通知(郑财购〔2020〕4号)、《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郑财资〔2012〕172号)等相关文件编制。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最新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1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价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桌、椅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资产,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做到静态记录、动态管理。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由局计财装备处归口管理,计财装备处和使用部门分级负责,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计财装备处指定专人分别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和固定资产的资金管理。
第五条固定资产明细账的建立。
根据固定资产分类目录设户,按品种记载固定资产的金额、增加、减少和结存数量,其固定资产总金额应与固定资产总账金额一致。
根据固定资产的分布情况,按使用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台账。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购置。
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按“先预算、后审批、再购置”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计财装备处审核其经费来源,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由计财装备处统一采购。
对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应通过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
购进后,由使用部门验收并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
计财装备处凭《固定资产领用单》及经办人交回的支票存根、购货发票、审批表等原始票据编制记账凭证,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及部门固定资产台账。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保管。
机关各部门应指定专人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经常核对,保持账物相符;应注意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提高使用效益。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调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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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教育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掌握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减少国有资产损失,杜绝浪费现象发生,结合局机关工作实际情况,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郑州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一)固定资产的界定及标准
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1、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
2、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专用设备。
3、单位价值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等。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及其他固定资产。
其中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文体设备等;一
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二、固定资产的购置
(一)各处室如需购置固定资产,应提前到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郑州市教育局机关处室购置固定资产申请表》,注明需要采购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采购原因等,由处室具体经办人、处室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处、办公室审核,由主管副局长、主管行政领导审批后,按正常程序办理。
(二)局办公室于每月的5号前将各处室的《郑州市教育局机关处室购置固定资产申请表》整理汇总后,按财务处确定的经费来源与资金使用情况,统一进行网上申报、合同备案等。
(三)局办公室根据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相关规定,属政府协议采购范围内的固定资产,由专人负责通过网络申购系统按程序进行审批,并在郑州市财政局发放的《郑州市市级协议定点采购目录》中选择供应商和产品,统一进行购置。
(四)局办公室、处室负责人、使用人对新购入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后,由办公室登记固定资产台帐后,统一按程序进行财务结算。
(五)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应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三、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核算
局财务处为局机关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
主要负责固定资产经费计划的安排;负责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负责对固定资产总帐及明细分类帐核算;协助办公室进行固定资产盘点工作,做到帐实相符。
(二)固定资产的管理
局办公室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
负责制订局机关各部门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分配、调拨工作;固定资产实物登记统计、编号、贴牌工作;固定资产实物台帐、卡片的建立;固定资产的定期盘点、清理核对工作;固定资产的报废、残值处理等有关管理工作。
1、固定资产的验收
新购入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使用部门及财务处共同验收,对所验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附件、资料等都要认真检查。
并共同签署验收意见,最后由办公室登记固定资产台帐,按程序进行财务结算。
2、固定资产的保管
办公室在固定资产验收登记后,将固定资产交由使用处室保管,并由处室负责人在固定资产卡片上签字确认。
固定资产上要粘贴标签,明确固定资产的编号、使用处室、使用人。
固定资产变更使用部门,必须经办公室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各处室使用的固定资产都应保证安全、完整,贵重物品除安排专人保管外,还要落实安全保管措施。
处室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具体使用人是固定资产的直接责任人。
由于管理使用不妥,造成损失或者遗失的,都要按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各处室固定资产外借必须经处室负责人和办公室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转借。
公用固定资产和局领导使用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3、固定资产的使用和日常维护
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以“谁使用谁维护”为原则,使用人要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因责任心不强等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损坏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在使用人发生更替时,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4、固定资产的减少
固定资产需要报废时,应由处室填写《郑州市教育局机关处室报废固定资产申请表》,说明报废理由。
经办公室、财务处、主管副局长、主管行政的领导审批后,将报废物品和相关附件交办公室入库,最后由办公室会同财务处共同向市财政办理相关手续,予以核销。
经批准注销的固定资产,其残值变价收入一律交财务入帐,作为重置固定资产之用。
四、固定资产的清查
根据市财政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要定期进行清查。
局机关每年统一清查一次,由办公室、财务处和监察室共同组织人员,以处室为单位一一清查,切实做到帐物相符。
具体清查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
清查发生盘亏时,要由各处室负责人说明情况,查明原因。
并由清查实施人写出书面报告,报相关局领导。
附件1:《郑州市教育局机关处室购置固定资产申请表》附件2:《郑州市教育局机关处室报废固定资产申请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