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鉴定
法医学的法医法医人体损伤鉴定

法医学的法医法医人体损伤鉴定在法医学领域,法医专家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法医学不仅涉及尸体解剖、尸检等技术性任务,还包括人体损伤鉴定等重要工作。
法医法医人体损伤鉴定是法医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本文将从法医学基础知识、法医学鉴定方法以及法医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法医学基础知识法医学是医学的一个分支,主要研究尸体的解剖、生理学、病理学等相关知识,并将这些知识运用到法律实践中。
而法医法医人体损伤鉴定则是法医学中的一个重要方向,主要针对个体的损伤情况进行鉴定。
在进行法医法医人体损伤鉴定时,法医专家需要掌握人体解剖学、病理学等方面的知识,以便准确分析和判断人体损伤的情况。
二、法医学鉴定方法在法医学中,人体损伤鉴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使用多种方法进行分析和检测。
常见的法医学鉴定方法包括尸检、病理学检测、药物检测等。
尸检是法医学中常用的一种鉴定方法,通过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检测,以确定死因和损伤程度。
病理学检测则是通过组织学检测、细胞学检测等手段来分析损伤情况。
药物检测主要是通过化学药物检测来分析损伤的原因和程度。
三、法医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法医学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特别是在人体损伤鉴定方面。
在刑事案件中,法医专家可以通过对被害者的尸体进行鉴定,为案件的侦破提供重要线索。
在民事案件中,法医学鉴定结果也可以作为公证材料,帮助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
此外,法医学在交通事故鉴定、伤害鉴定等领域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司法实践提供专业支持。
综上所述,法医学的法医法医人体损伤鉴定是法医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深入研究法医学基础知识、法医学鉴定方法以及法医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认识法医学领域的重要性,为推动法医学的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希望本文能为读者对法医学的了解提供一些帮助。
法医学中的法医学鉴定工作流程

法医学中的法医学鉴定工作流程在法医学领域中,法医学鉴定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它利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通过检验、分析和评估各种物证、痕迹、尸体或生物样本等,为司法机关提供客观、科学的判断和结论。
本文将介绍法医学鉴定的工作流程。
一、案件受理与勘验调查在进行法医学鉴定之前,首先需要对案件进行受理,并进行勘验调查。
这是为了了解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明确鉴定的目的和要求。
同时,通过现场勘验、照相记录、采集物证等一系列调查手段,获取相关的实际信息和证据材料。
二、鉴定要素的确定在鉴定之前,需要确定鉴定的要素。
一般来说,法医学鉴定包括尸体鉴定、伤情鉴定、毒物鉴定、酒精鉴定、病因鉴定等。
根据具体的案件需求,确定需要进行的鉴定要素,以确保所提供的鉴定结果与案件相关。
三、样本的采集与检验样本的采集是法医学鉴定的重要环节。
根据案件需要,从尸体、现场、涉案物品等不同的来源,采集相应的生物样本、物证和痕迹。
这些样本需要经过专业的检验,利用科学技术分析,确定其中所含的物质成分、遗传信息、病理改变等相关特征。
四、数据分析与鉴定结论根据采集到的样本和检验结果,进行数据分析。
法医学鉴定专家将运用相关的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对样本所蕴含的信息进行解读和分析。
根据相对应的规则和标准,进行比对、计算、研判和鉴定。
最终,将得出一份鉴定结论。
五、书写鉴定报告与出庭作证根据鉴定结论,法医学鉴定专家将撰写一份详细的鉴定报告。
鉴定报告应包含案件基本信息、鉴定要素、样本调查与检验、数据分析与鉴定结论等内容。
鉴定报告的书写应准确、清晰,语句通顺,表达流畅。
在需要的情况下,法医学鉴定专家还需要出庭作证,向法庭提供专业意见和解释。
六、鉴定结果的审查与复核为了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法医学鉴定工作流程中通常还包括鉴定结果的审查与复核环节。
其他专家或机构将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和复核,核对鉴定结果是否符合科学规范和案件事实。
这有助于提高鉴定结果的可信度和公正性。
法医学法医鉴定和尸体检验

法医学法医鉴定和尸体检验法医学是一门结合法律和医学的学科,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法医鉴定和尸体检验。
法医鉴定是指利用医学知识和技术对法律案件进行科学鉴定,为司法机关提供客观、准确的依据。
尸体检验则是法医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用于确定死因及其他相关信息。
下面将详细介绍法医鉴定和尸体检验的相关内容。
一、法医鉴定法医鉴定是通过运用医学知识和技术分析、判断与依法鉴定案件的一项专门工作。
它在刑事、民事、行政、劳动等各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确保司法公正和尊重科学。
法医鉴定的对象包括尸体、伤情、疾病和其他相关物证。
法医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尸体鉴定:尸体鉴定是法医学中的重要环节之一。
通过对尸体进行外观检查、解剖检验、毒物分析等方法,确定死因、死亡时间、可能的凶器等信息,为案件的定性和定罪提供依据。
2. 伤情鉴定:伤情鉴定是对被害人或嫌疑人身上的伤害情况进行评估分析的过程。
通过检查伤口性质、部位、程度等方面的情况,法医可以判断伤害的方式、可能涉及的凶器以及对应的伤害程度,重要的是为司法机关提供参考。
3. 疾病鉴定:疾病鉴定主要针对与案件相关的疾病问题进行法医学上的评估和鉴定,例如吸毒、患病情况等。
通过对患者的检查和相关的医学检验,法医可以提供是否存在相关疾病的结论,从而服务于公正的司法判断。
4. 物证鉴定:物证鉴定是通过科学手段对物证进行检验和分析,揭示与案件相关的物质性证据。
例如酒精含量测试、药物分析、DNA检测等,都是法医学中常见的物证鉴定方法。
这些鉴定结果能够为案件的调查和审判提供事实依据。
总的来说,法医鉴定是法医学的核心内容之一,为司法机关提供准确、科学、公正的鉴定结论,保障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二、尸体检验尸体检验是指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检查的过程,旨在确定死因和死亡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尸体检验在法医学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是法医鉴定的基础。
尸体检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外观检查:外观检查是对尸体外表进行观察和记录,包括尸体的外貌、衣物、皮肤状况等方面。
法医学中的法医学鉴定程序

法医学中的法医学鉴定程序一、引言法医学是指应用医学科学原理和方法,对与法律事件有关的尸体、活体和物证等进行鉴定和鉴定结论的科学。
在法医学中,法医学鉴定程序是保证鉴定结果准确、可信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介绍法医学中的法医学鉴定程序。
二、法医学鉴定程序的基本流程法医学鉴定程序主要包括案件登记、材料准备、现场勘查、取证、实验室检验、鉴定结论和报告等环节。
1. 案件登记在进行法医学鉴定之前,需要对案件进行登记,包括案件的基本信息、鉴定请求、鉴定目的等。
这有助于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2. 材料准备在法医学鉴定中,需要准备相应的法医学鉴定材料,这包括案件相关材料、法医学鉴定请求书、照片、录像等。
合理准备材料是确保鉴定准确性的前提。
3. 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是法医学鉴定的重要环节之一。
通过现场勘查,可以了解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收集相关证据,为后续的实验室检验提供依据。
4. 取证取证是法医学鉴定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对尸体、活体、物证等进行取样、采集。
取证过程应严格遵循操作规范,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5. 实验室检验实验室检验是法医学鉴定的核心环节之一。
根据案件需要,进行对尸体的解剖、组织的检测、药物和毒物的检验等实验室操作,获取有效的鉴定结果。
6. 鉴定结论和报告根据实验室检验结果,法医学鉴定人员对案件进行鉴定,形成相应的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需要准确、客观,并以书面形式呈报给委托方。
鉴定报告应包括案件基本信息、鉴定结论、分析依据等内容。
三、法医学鉴定程序的要求在进行法医学鉴定的过程中,要求鉴定人员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要求,以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1. 客观公正法医学鉴定要求鉴定人员客观公正,不受任何主观因素的干扰。
鉴定结论应基于科学事实和专业知识,而非主观臆断。
2. 专业能力鉴定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医学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能够准确判断并鉴定案件相关情况。
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是鉴定人员的基本要求。
3. 严谨细致法医学鉴定要求鉴定人员严谨细致,对案件相关信息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1. 什么是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法医学,这个词一听就觉得严肃,像是电影里那些神秘的实验室。
但其实它和我们的生活关系紧密,尤其是当有人受伤或者遇到纠纷时,法医学就像是一位细心的侦探,负责查明真相。
你想啊,有时候小打小闹可能让人受了点皮外伤,但有时候却可能是大事情。
那法医学就得来鉴定一下,看看伤势究竟有多严重。
1.1 伤害的分类咱们先聊聊伤害的类型。
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听起来简单,但背后可是大有学问。
轻伤嘛,就是那种摔了一跤、挤了个瘪,可能一贴创可贴就好了;重伤呢,可能要住院治疗,动手术什么的,得好好休养;至于死亡,哎,那就可怕了,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
对不对?人命关天,得好好审查!1.2 鉴定的过程接着,咱们来聊聊鉴定的过程。
首先,法医会对受害者进行仔细检查,像是捡金子一样,认真到位。
要查看伤口的大小、深度,甚至伤口的形状和颜色,这些都是关键线索。
说实话,这就像是在玩“谁是卧底”,每个细节都可能决定最后的结果。
然后,法医还会询问伤者的病史、受伤经过等,这就像是破案要问证人一样,得把事情搞明白,才能给出一个合理的判断。
2. 法医学鉴定的重要性2.1 维护正义法医学鉴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首先它是维护正义的关键。
想想,如果一个人因为误解而被指控伤害别人,但其实他根本没有动手,这可就冤屈了!通过法医学的鉴定,可以还原事实真相,让无辜的人得到清白,正义才能得以伸张。
这就像是给受害者打了一针强心剂,让他们知道自己并不是孤军作战。
2.2 影响案件的判决其次,法医学鉴定还会影响案件的判决。
想象一下,如果伤势轻微,判决可能就只是个罚款,但如果是重伤,那可就不止了,可能会涉及刑事责任。
这个时候,法医学的结果就成了“关键证据”,说不定能改变一个人的命运呢。
法医学就像是一把双刃剑,处理不当可是会让事情变得复杂。
3. 结论:法医学在生活中的意义3.1 从细节看真相所以说,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不仅仅是个技术活,它还涉及到人情冷暖、正义与否。
法医学第14章法医学鉴定

1.公安(国安)、检察机关内部的法医 2.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法医学教师及科研人员; 3.经批准获得法医学鉴定执业资格的人员; 4.医疗卫生单位的医师、检验师或其他专家。
(三)指聘法医鉴定人应注意的问题
1.具有法医学(或所鉴定项目)的专业知识及技能。 2.具有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但会操作,还会观察与归纳,不但会文
❖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 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 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 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 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实行回避的决 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二、鉴定的程序
❖ 包括委托与受理程序以及鉴定的实施程序。 ❖ 委托事项:委托鉴定人解决的专门性问题。 ❖ 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
生物检材。 ❖ 鉴定资料:是《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
❖ 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
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 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
❖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 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三)委托鉴定的要求; (四)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六)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 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 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 方协商确定。
法医学鉴定的主要门类

法医学鉴定的主要门类
法医学鉴定是一门高度专业化的学科,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门类:
1.尸体检验:这是法医学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部分,通过对尸体
的外部观察、解剖和病理组织学检查,确定死亡原因、死亡时间、致死手段等。
这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判具有重要意
义。
2.临床法医学鉴定:主要涉及活体损伤的检查和评估,如伤害程
度、伤残等级、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等。
这对于民事纠纷、保险理赔、工伤认定等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3.物证检验:包括对血液、精液、毛发等生物检材的DNA分析,
以及对毒品、毒药等化学物质的检测和鉴定。
这些物证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往往起到关键作用。
4.精神鉴定:主要评估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和心理健康状况,如
精神疾病的诊断、责任能力的评估等。
这对于涉及精神疾病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法医学鉴定的各个门类都有其独特的作用和价值,它们共同构成了法医学这一学科的完整体系,为司法公正提供了科学依据。
法医学鉴定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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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鉴定结论的评断与应用
(一)、鉴定结论的评断 1、对鉴定书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其证据价值。 2、要理解鉴定意见,防止盲目使用。 3、不能偏信供词,轻易怀疑鉴定书的科学性。 4、不要提出不现实的要求。 (二)、对不同类的鉴定结论的评断 1、对认定“人的同一”结论的评断 2、对物质同一的认定结论的评断。 3、认定事实的结论的评断 4、阴阳性结果的结论评断 5、认定事实程度结论的评断 6、种属认定结论的评断
第十七章 法医学鉴定
一、鉴定与鉴定人 (一)、法医学鉴定概念 鉴定是指有专门知识的人对客体本质特
性的识别与判定。涉及人身死、伤、病、 残和生理状态、个体认定及其他医学问题, 属法医学专门性问题。有诉讼中的专门性 问题鉴定和非诉的专门性问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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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二)、法医学鉴定分类 1、按案件(事件)性质分 ①刑事案件法医学鉴定 ②民事案件法医学鉴定 ③行政诉讼案鉴定法医学鉴定 ④非诉讼执法活动的事件法医学鉴定 2、按鉴定内容分 ①法医病理鉴定 ②法医临床鉴定 ③法医物证鉴定 ④法医毒物鉴定 ⑤法医精神病鉴定 3、按鉴定顺序分 ①鉴定 ②补充鉴定 ③重新鉴定
析科学判断。 (三)、鉴定的独立原则 1、鉴定人有不可替代性 2、鉴定结论是鉴定人的意志表现 3、鉴定人的鉴定活动不受机关职能部门的约束 4、鉴定时间不受诉讼时限约束 5、不受任何干扰 (四)、实事求是原则 1、受理鉴定时实事求是 2、以严肃的科学态度进行检验 3、分析检验结果应符合科学原理
证据作用,对庭审起到积极作用。 ①有利于提供鉴定人的技术水平。 ②有利于鉴定结论的正确运用。 ③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 ④严格执行鉴定人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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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1、法医学鉴定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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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鉴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法医学鉴定是司法鉴定制度中的重要内容。
广义的法医学鉴定,是指运用法医学理论和技术解决有关人身伤亡等法律问题的一整套鉴定体系;狭义的法医学鉴定,通常是指对某一案件的法医学鉴定,也即法医学鉴定人受指派或者接收委托,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涉及的法医学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作出的科学结论。
法医学鉴定是一种法律证据,是在案件中遇到有关医学问题时,查明全部案情必不可少的客观依据。
这里有三层含义:1.法医学鉴定的主体是具有法医学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基本条件为:(1)经过法医学专业教育或培训;(2)通过相应的资格考试或专业职称,具有鉴定权;(3)在国家认可的鉴定机构从事鉴定工作。
此点不同于证人证言。
法医学鉴定人属于自然人,其从事鉴定工作是个人行为,若干鉴定人集体作出的鉴定,应分别署名,各负其责,鉴定部门加盖鉴定专用章,仅证明鉴定人身份。
2.法医学鉴定是鉴定人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鉴定客体)进行分析研究,并得出鉴定结论,使复杂或模糊的问题变得明确,从而证明案件事实,这一点,不同于勘验笔录;它是一种科学而客观地论证过程。
3.法医学鉴定是一种诉讼活动,体现为鉴定过程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
鉴定是一种诉讼活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鉴定人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接受委托和指派,在我国,鉴定人原则上不能接受当事人个人委托;鉴定活动的启动是由公安、司法机关提起或书面委托。
在有些案件中,委托鉴定必须告知诉讼双方当事人;鉴定的内容要严格按照委托的要求,鉴定人不能擅自修改或变更鉴定目的。
(2)鉴定的程序和过程需遵循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调查有关资料,收集事实证明材料等。
(3)鉴定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出庭作证,接受法庭质证。
一般情况下,具备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1)在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工作的专职法医师;(2)受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委托的医学院校法医学教师;(3)受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委托的医师及其他专家。
这里,接受办案机关或单位的指派或委托,是使鉴定结论具备法律效力的前提。
专职法医职务分为:主任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检法医师、法医师及法医士五级。
法医士无鉴定权。
法医师必须是高等医学院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的医师经法医专业学习一年以上,并经过一年的实践方能被聘任。
法医学鉴定构成要素:(1)法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机构的资质、成立、注销条件、鉴定范围的核定等,目前国内尚无统一的法律法规规定。
(重庆已颁布《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有一定规定)(2)法医学鉴定人:鉴定人的产生、鉴定人技术职称、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鉴定人奖惩制度(包括质量监控)等,目前规定不系统、不统一,一些规定并未完全执行。
(3)法医学鉴定程序(或鉴定活动的组织):鉴定的委托、鉴定原则(由此派生鉴定技术操作规范),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收费标准等,目前尚未统一,工作较混乱。
(4)法医学鉴定文书(鉴定结论):鉴定文书的种类、鉴定文书的内容、鉴定活动中各种工作文书等。
(5)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听证会、鉴定咨询等,法医学鉴定人参与对其鉴定的审查判断,是鉴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医学鉴定分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着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同时,还规定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法庭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一、补充鉴定司法工作人员对鉴定结论进行分析研究,并结合案情的其他证据加以审查后,若认为所作结论不够完善或根据不足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新资料,要求解答新问题或作修改补充。
目前,专著中关于补充鉴定的概念尚不完善,有作者认为鉴定的理由不足或不全面,即为补充鉴定的条件之一,此点很难与重新鉴定区别。
补充鉴定有以下情况:(1)鉴定后,委托机关发现新的鉴定资料(或物证),要求对原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并提供补充鉴定意见;(2)鉴定后,委托机关就本案的同一鉴定材料,要求原鉴定人解答新问题,即对同一案件提出补充鉴定意见。
(3)委托机关认为鉴定结论没有完全解决所提出的问题,或结论不够明确。
补充鉴定的特点,(1)提出补充鉴定,并不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说明原鉴定结论存在问题,即使由于补充新的鉴定资料,如被鉴定人伤情发生变化,而变更原鉴定结论的,原鉴定不能视为错案;(2)补充鉴定不需更换原鉴定人,而且由原鉴定人继续承担本案的补充鉴定,便于鉴定的顺利进行,及时总结经验,有利于鉴定机构的工作安排。
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是指司法机关或当事人(辩护人)认为原鉴定或补充鉴定的依据不充分,对结论不满意,或鉴定人之间意见不一致,可将原鉴定材料再委派或聘请别的专家进行鉴定。
国外有称为"反鉴定"。
在这里,"不充分"被解释为是指鉴定尚不能使法官确信而言,但下列情况是明确的重新鉴定的条件:(1)原鉴定人的专门知识可疑时;(2)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或故意作虚假鉴定的;(3)鉴定本身包含着矛盾,鉴定是以各种不正确的假设为基础时;(4)认为新鉴定人采用的科学手段超过原鉴定人时;(5)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发生矛盾,且其正确性可疑。
重新鉴定的特点:(1)重新鉴定可以委托原鉴定机构,但原鉴定机构必须挑选新的或高一级职称的鉴定人进行鉴定;(2)重新鉴定的客体是原鉴定材料,而不是新的补充的材料;(3)重新鉴定是复核鉴定时,必须对原鉴定作出评价,并指出原结论是否存在问题。
关于复核鉴定,是指由原鉴定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鉴定机构承担重新鉴定工作。
复核鉴定对提高鉴定质量,防止和纠正错案,起到一定的作用。
三、终局鉴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在我国法医鉴定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对同一案件的三番五次及各持己见的重新鉴定,部分省市制定了司法鉴定的终局鉴定问题。
如《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11条规定:“市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市司法鉴定委员会,解决本市司法鉴定中的重大疑难技术问题,承担市内终局司法鉴定。
”第35条规定:“进行两次鉴定后,对鉴定结论仍有争议异的,市司法鉴定委员会作市内终局鉴定。
”四、会诊制度在法医鉴定中,经常涉及会诊问题,有关会诊的制度尚未形成体系。
会诊是临床医疗诊断中常用的术语。
我们这里的会诊是指组织邀请鉴定人或有关专家共同研究解决法医学鉴定中的问题。
会诊的形式:(1)同一级别或行政区的公、检、法法医学鉴定人共同会诊,或由常设机构即鉴定委员会组织会诊;(2)受理鉴定的单位邀请上级或国内有关法医学专家(教授)组成会诊小组;(3)鉴定人就某一专门性问题请医学专家会诊,或鉴定机构组织相关医学专家针对诊断的疑难问题进行会诊。
国外诉讼法就此规定,受委托鉴定专家可以主动征求另一位技术人员的意见,但这位技术人员的专业须与鉴定专家的专业完全不同。
2会诊的组织工作。
(1)组织两名以上专家会诊,应编写案件有关的综合材料,包括会诊目的和要求,会诊前即提供给被邀请的专家;(2)就某一问题上门请教专家时,应填写"会诊单";(3)对于在鉴定文书中签署意见的特邀专家鉴定人,应由组织会诊的司法机关签发聘请书。
3会诊结果的应用。
组织会诊要形成会诊纪要,出席的专家及鉴定人均签名。
根据会诊纪要整理制作鉴定文书。
法医学鉴定人署名,而被聘请的医学专家可以不署名。
鉴定人对不署名的专家意见负责。
法医学鉴定内容(一)现场勘验现场是指出事地点或与案件有关的尸体所在的场所。
对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检验、发现、提取证据,称为现场勘验。
为了正确判断案件的性质,证实、揭发犯罪事实,查明、侦缉罪犯,由侦查人员或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指派、聘请法医参加,进行现场勘验,是一项重要措施。
(二)活体检验检查被害人、被告人或证人的伤害情况、生理状态、病理状态或个人特征,包括损伤性质,受伤时间,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年龄,生长发育,精神状态,生殖功能,亲子关系,疾病,诈病或匿病等。
(三)尸体检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我国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规定: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进行。
尸体检验可以判明死亡原因和推断死亡时间,确定损伤的部位、形状和程度,凶器的种类和使用方法,生前伤抑或死后伤,自杀、他杀或灾害,是否中毒,有无疾病及其与死因的关系等等。
(四)物证检验物证是指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和痕迹。
法医学检验常见的物证为凶器、毒物及各种相关物品,特别是人体和动物组织、体液斑迹及排泄物等。
(五)文证审查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资料,均称为文证。
如与案件有关的调查笔录、尸体或活体检查记录、鉴定书、证明书、医院病历及其他诊疗记录等。
根据文证的内容,经过审查和研究,答复所提出的问题,为文证审查。
法医工作者通过尸体检验、活体检查和物证检验等方面的工作,分析死伤的原因和时间,作案的凶器、手段的过程,作出科学的鉴定结论,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为审判量刑提供证据,协助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地揭露犯罪活动;对意外事故、急死、伤害赔偿、性功能及民间纠纷等问题,则通过法医学检验、鉴定,查明原因,澄清性质,依据法律尺度,消除和减缓民间矛盾,以平息事态,增进安定团结;涉及无名尸体或被告人、被害人的年龄、个人特征及精神状态等,也能通过法医学检查,作出正确地判断。
因此,法医学对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对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将发挥越来越多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中,法医学检查涉及面很广,只要是因人的因素所引发的各种纠纷,都有可能需要法医学检查和鉴定。
如民事纠纷、刑事案件、医疗纠纷、工伤事故和保险赔偿等工作,甚至涉及家庭纠纷的许多问题。
我们将在以后的栏目中逐一进行介绍,同时,也包括一些相关的案例报道。
我国法医鉴定体制在中国,法医机构体制有着自身的特点,基本适应中国的司法状况实际需要。
根据中国的法制建设状况,在公安、检察、法院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均分设了法医检验鉴定机构和专职法医。
法医鉴定工作主要面向公、检、法机关,不对私人服务;高等医学院校为公、检、法培养和培训专业人员,同时,院校也承担鉴定工作;部分法律专业的院校也开设了法医学鉴定,可以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委托。
为了适应现实社会的需要,许多地方也开设了法医门诊或法医验伤门诊(类似医疗门诊,主要针对纠纷案件中的受伤者),也面向社会上的私人服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包括鉴定人资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