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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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征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公告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征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公告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征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03.07.15•【文号】•【施行日期】2003.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征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公告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以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以颁布并向全社会公开征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关具体事宜公告如下:一、征集评审专家的专业范围依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财库[2000]10号),首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从以下相关专业范围中分类选定:(一)货物类: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网络系统集成、网络安全、汽车、制冷、电梯、锅炉、办公设备、木质家具、钢质家具、通讯、精密仪器、音像设备、印刷机械、炊事机械、医疗器械等;(二)工程类:变配电、综合布线、装饰装修、保安监控、中央空调、电信工程、消防工程、市政工程、环保工程、绿化工程等;(三)服务类:印刷、保险、租赁、汽车修理、饭店管理、物业管理等;(四)其他:经济管理、法律、金融、资产评估、审计等。

二、申报办法凡符合《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专家,均可经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推荐,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申报。

申报专家须认真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申报表》,该表格可从本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http://)上下载,也可以直接到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领取。

三、申报时间及报送要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申报专家须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申报表》及其电子文本报送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国管局大院新楼5层,邮政编码:100017)。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7.20•【文号】财库[2009]101号•【施行日期】2009.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0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促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化与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履行职责,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的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和对目录中部分细化品目(附件1),都应当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包括海关总署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等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

除此之外的采购项目,由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要在政府采购法管理范围内做好采购组织工作,不得拒绝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范围的项目委托。

对中央单位自愿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范围外政府采购项目的,可以根据工作情况接受委托并组织实施。

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在操作执行中有关集中采购范围和集中采购目录的问题,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二、加强计划管理,规范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在财政部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编制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附件2)报财政部备案,并将属于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计划抄送集中采购机构。

中央单位要统筹安排全年采购任务,并按规定将采购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服务要求、使用时间、预算金额等内容编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答复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答复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答复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答复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答复实施细则》,现予公布实施。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18年9月17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答复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参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向采购中心提出询问、质疑,采购中心在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受理和答复询问、质疑。

第三条答复询问、质疑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公正公平、简便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采购中心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五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

代理人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

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不得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

第七条采购中心答复质疑时不得向质疑人和被质疑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询问第八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如认为采购文件表述有歧义或表述不清,或了解本公司投标被拒绝详细理由等事项,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采购中心或采购人提出询问。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07-2008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议定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07-2008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议定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07-2008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议定点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07.01.04•【文号】国机采字[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07-2008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议定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国机采字[2007]1号)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为规范会议服务采购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6]1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6]33号)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2007-2008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名单见附件一)。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京召开各类会议,在财政部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有关具体规定之前,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会议定点场所资格有效期会议定点场所资格有效期从发文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会议定点场所将按照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签订的《中央国家机关会议定点接待服务协议》,为各单位提供会议接待服务。

因违反协议或其他情形被暂停和取消会议定点场所资格的宾馆名单,采购中心将在中央政府采购网(网址:)“会议定点采购”栏目中发布,不再单独发文通知。

三、会议定点要求及操作程序(一)各单位会议可以优先在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召开,但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须事先填报《中央国家机关单位内部会议场所申报表》(附件二),由上一级主管单位审核后报采购中心备案,2006年已经备案的,不必再次填报。

(二)各单位在非内部宾馆招待所召开会议,应当按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财[2006]426号)规定的标准及财政部核定的预算,在会议定点场所范围内自行选择。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17.12.25•【文号】国机采〔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国机采〔2017〕16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为进一步规范网上竞价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强化履约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修订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17年12月25日附件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网上竞价操作行为,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上竞价是指采购人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供应商在线报价,按照满足需求的最低报价者成交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形式。

第三条网上竞价的实质是询价采购,适用于 50 万元以下,规格、标准统一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二章采购人职责第四条采购人进行网上竞价,应当通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网站注册,获取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网上竞价系统,在线发起竞价项目。

采购人对外公开发布信息,包括:采购需求、成交结果、项目废标等。

第五条采购人在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 号)及《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0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促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化与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履行职责,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的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和对目录中部分细化品目(附件1),都应当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包括海关总署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等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

除此之外的采购项目,由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要在政府采购法管理范围内做好采购组织工作,不得拒绝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范围的项目委托。

对中央单位自愿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范围外政府采购项目的,可以根据工作情况接受委托并组织实施。

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在操作执行中有关集中采购范围和集中采购目录的问题,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二、加强计划管理,规范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在财政部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编制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附件2)报财政部备案,并将属于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计划抄送集中采购机构。

中央单位要统筹安排全年采购任务,并按规定将采购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服务要求、使用时间、预算金额等内容编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采购计划内容要具体明确,采购需求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对年度追加和调整部门预算的,要及时补编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2―201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2―201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2―201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11.12.29•【文号】国机采字[2011]32号•【施行日期】2011.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政府采购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2-201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国机采字〔2011〕32号)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办公厅(室)、财务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0〕61号)规定,为了继续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集中采购工作,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12-2013年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监理公司(以下简称定点企业,名单见附件1),并确定了新一期工程监理集中采购实施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监理项目。

监理费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监理项目,实行定点采购。

监理费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工程监理项目,必须委托国采中心进行招标。

二、定点内容(一)执行期限本期定点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定点企业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定点服务合同》(附件2)的规定为各单位提供工程监理服务。

有效期内各单位与定点企业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至2013年12月31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在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二)定点企业库定点期间,每半年增补一次定点企业,同时淘汰部分企业。

定点企业名单、联系方式、总监理工程师情况等信息均公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工程监理定点采购”栏目中,各单位可根据需要查阅。

有关信息进行变更,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启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货物验收单(四联单)有关事宜的公告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启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货物验收单(四联单)有关事宜的公告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启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货物验收单(四联单)有关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05.05.30•【文号】•【施行日期】2005.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启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货物验收单(四联单)有关事宜的公告(2005年5月30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增强政府集中采购的透明度,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将启用网上电子货物验收单。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采购中心将从即日起取消部分手工填写的货物验收单,启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上(Http://,以下简称采购网)生成的电子货物验收单。

采购中心暂时对信息技术类货物采购试用电子货物验收单,待采购网运行稳定后将对所有货物采购启用电子货物验收单。

打印并盖章后的电子货物验收单(采购单位留存联)作为各采购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有效凭证。

二、采用协议供货方式采购的货物沿用以前的协议供货货物验收单,采购单位同样可在系统中查询、核对。

三、电子货物验收单由中标成交供应商在采购网上申请,经采购中心审核通过后由供应商进行打印,一式四联。

在货物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在电子货物验收单上签字盖章,第一联作为集中采购凭证由各采购单位留存,第二联由供应商留存,第三联由供应商上报采购中心,第四联作为国库集中支付的凭证。

四、中标成交供应商要申请网上电子货物验收单,必须先成为采购网的注册供应商(正式注册供应商或临时供应商)。

已在采购中心登记备案且被批准的供应商自动成为采购网的临时供应商,待补充相关资料后即能成为正式供应商,以便参与采购中心即将启动的网上竞价或询价采购活动。

临时供应商在采购网上仅有申请打印电子货物验收单的权限。

未在采购中心登记的供应商可视实际情况在采购网上进行正式供应商或临时供应商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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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机构设置及联系电话的函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布部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发布日期】2002.02.08
【实施日期】2002.0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
政府采购中心机构设置及联系电话的函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务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53号)和中编办《关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2]163号)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中心)已经正式成立,现已开展工作。

政府采购中心为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统一组织中央国家机关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项目的采购,并代理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采购。

我们将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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