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高考考务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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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考务人员工作要求

高考考务人员工作要求

高考考务人员工作要求
高考考务人员工作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严格遵守考试纪律:高考考务人员必须遵守考试纪律,保证考试的公正、公平和安全。

他们不能泄露考题、帮助考生作弊等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

2. 熟悉考试流程:考务人员需要熟悉高考的各个环节和流程,包括考生报到、核对身份、分发试卷、监考等。

他们需要准确无误地操作每个环节,确保高考的顺利进行。

3.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考务人员需要与考生、家长、监考教师等进行有效的沟通,解答他们的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4. 能够处理突发情况:在高考期间,可能会出现一些突发情况,如考生晕倒、试卷遗失等,考务人员需要冷静应对,及时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5. 具备责任心和敬业精神:高考是考生人生中重要的一次考试,考务人员需要对自己的工作负责,认真对待每一个环节,确保高考的顺利进行。

高考考务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还要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服务意识,以保证高考的公正、公平和顺利进行。

自治区高考考场规则

自治区高考考场规则

自治区2016年高考考场规则即将迎来2016年高考,昨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发布了关于自治区2016年高考考场规则,提醒学生,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自治区2016年高考考场规则高考在即,5月23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发布《致全区2016年高考考生及家长的》,提醒考生遵守考试纪律、做好准备,迎接高考。

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提醒考生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方可进入考场。

若上述两证不全,不允许进入考场。

考场统一配备时钟,考生不允许携带手表等个人计时工具入场。

考生要按准考证上的入场时间到达考点参加考试。

所有考生进入考场前必须主动接受监考员使用金属探测设备进行的安全检查和考生身份验证检查(包括指纹验证、身份证验证、现场照相等)。

考生入场只准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和2B铅笔、0.5毫米黑色中性签字笔(碳素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在此,希望广大考生积极配合,入场检查前妥善处置通讯工具、金属类物品,尽量不要穿带有金属饰品的衣服,以免影响你的入场时间。

特别强调,考场不提供手机封存袋,严禁考生将手机带入考场,一旦在考场内发现考生将手机带入,不论是否开机,一律按作弊处理。

考生家长一定要提醒考生,进入考点前将手机妥善放置在考点外。

考生准考证的背面有本次高考的时间安排及各科入场时间,考生一定要按时进入考场。

在考场内要服从监考老师管理,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开考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场科目考试(外语科目在14:45分后禁止考生入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将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1、携带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doc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doc

感谢你的观看甘肃省教育考试院文件甘教考院[2016]75号关于印发《2016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市(州)、东风场区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学[2016]4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6]14号)的精神,结合我省招生考务工作实际,制订了《2016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感谢你的观看甘肃省教育考试院2016年5月17日抄送:教育部学生司、考试中心、省教育厅、省内各普通高校、省招委会各主任委员甘肃省教育考试院2016年5月17日印发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2016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高考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考工作必须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内控机制到位、制度落实到位、管理措施到位,坚持严肃的规则、严密的程序、严明的纪律、严谨的作风、严格的责任,以“安全、公平、科学、规范”为基本原则,实现“三杜绝一减少”(杜绝安全事故,杜绝泄密、失密,杜绝工作差错,将违规违纪的人和事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管理目标。

第三条高考考务工作由教育部领导,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管理,省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

市(州)、县(区)招生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和完成辖区内各项工作。

第一章报名第四条高考报名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州)、县(区)招生委员会负责,各级招生办公室按照报名工作分工及职责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高考报名时间、地点、方式等按《关于做好2016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5]35号)执行,考生的资格审查等按我省五部门联合下发的《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甘招委发[2008]40号)和《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甘教厅[2012]216号)实施。

2016届高考工作方案

2016届高考工作方案

2016届高考备考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多元发展,特色办学”的理念,号召本届高三级教师积极发扬“敢为人先、吃苦耐劳、乐于奉献、敬业勤勉、齐抓共管”的团队合作精神。

在复习备考中落实“三精两勤”,即精备、精讲、精练、勤督促勤辅导。

以考纲为纲,以教材为本,更新理念,创新方法,落实培优、辅中、转差,坚持文理并重、音体美并举,注重学生个性差异,因材施教,分类要求,让不同层次的学生都能理想地发展。

立足我校生源实际,狠抓过程管理,实现教与学的有机结合,力争提高本科上线人数,确保保底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本届学生分析本届高三应届共有8个教学班,其中5个理科班,2个文科班,一个文科艺术特长班,高三1班为理科重点班。

受高中招生制度的影响,本届学生整体素质与往届相比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学生习惯差,管理难,尖子生不尖,后进生所占比例很大,厌学思想严重,迟到、早退、滑学现象普遍,纪律松散、学风不正。

教师厌教、消极怠工,情绪低落,不求上进,在这样的现状下,我们面临的压力很大,要做的事情很多,我们必须团结一心,多管齐下,共同迎接挑战。

三、备考措施1.制定各类计划和制度,规范工作过程及每个时段的管理,充分发挥班主任作用,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

高考是学校的生命线,事关全校师生的声誉和发展,为确保备考工作和谐、科学和高效进行,学校成立了高考领导小组。

主要领导实行包组包班制。

组长:校长副组长:班子成员成员:各教研组长、学科组长、全体高三班主任。

2.狠抓常规管理常规管理是形成高考备考良好氛围的保障,常规管理抓好了,就能保障高考备考工作顺利进行。

那么,怎样落实常规管理呢,一是抓班子的团结协作,力改班子中庸、散、懒、推的弊病;二是抓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努力落实“按时作息,令行禁止”这八个字;三是抓教师的备、教、批、辅、考、研。

实行全员动员,全方位管理,为高考备考保驾护航。

加强学生管理,建立点名签字汇报制度,对每节课、每节辅导所缺席的学生班干部要当节统计,并由教师签字确认,晚自习交包级领导统计。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高考和中考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高考和中考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高考和中考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府办[2016]78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6.03【实施日期】2016.06.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高考和中考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6〕7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2016年高考时间定为6月7日至8日,中考时间定为6月25日至26日。

全市高考考生13435人,设19个考点;全市中考考生29543人,设78个考点。

为认真做好2016年高考和中考各项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管理,确保招生考试工作公平公正安全今年既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教育招生考试改革的深化之年,做好2016年高考和中考组织管理工作意义重大。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市招委会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抓好考前各项准备工作的落实,全力确保今年高考、中考平安顺利。

㈠突出重点,确保试题试卷安全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全流程的检查,重点抓好试卷、人员、考场三个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管理。

一是要做好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

今年高考使用全国统一命题试卷,教育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对考试安全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和排查,特别是对运卷、保管、分发、回收、评卷、统分等环节进行重点排查。

保密部门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加强对涉密场所及人员的监控,做到严格管理、完善制度、不留空白。

二是要做好涉考保密人员的选派工作。

要厉行回避制度,选聘思想品德过硬、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承担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律警示教育,组织开展防范高科技作弊、考务操作以及应对突发情况等方面的培训,切实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

三是确保考点、考场安全。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查缺补漏的巡查机制,各考点要加强对考试巡视系统、听力播音系统、防作弊系统的日常维护,特别是针对高考、中考中曾经出现的考场挂钟走时失准、英语听力故障等问题,各考点负责人要切实做好考前的巡查、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确保各类设备正常运行。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特指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是国家教育考试。

为健全全国统考考务工作制度,保障全国统考的正常实施,根据《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除经教育部批准外,实行全国统考(包含“分省命题”的统一考试)。

第三条全国统考的主要目的是为高等学校选拔新生提供考试成绩,同时也要有助于中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和公民文化素质的提高。

第四条全国统考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第五条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第六条全国统考考务工作由教育部领导,教育部设立教育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考试中突发事件的处置,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管理,地方各级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考试机构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全国统考工作。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第八条各级考试机构要配备与所承担的全国统考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第九条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遵守保密工作规定,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第十条考试工作人员要实行岗位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经培训合格执证上岗。

第十一条专职的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全国统考,应回避接触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与答卷(含答题卡,下同);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全国统考,不得参加当年的考试工作。

第三章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第十二条全国统考的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有关省级考试机构提供清样,省级考试机构负责印制。

第十三条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通过机要部门发往各省级考试机构。

各省级考试机构由1名负责人亲自接收,签发回执,并负责本地区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的保密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16年普通高考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16年普通高考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16年普通高考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03•【字号】鄂政办电〔2016〕98号•【施行日期】2016.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16年普通高考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2016年普通高考在即,为确保我省今年高考安全、平稳、顺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普通高考是国家考试,是政府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优化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普通高考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是本辖区内高考工作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是治理高考环境、维护考试安全、整治考风考纪、组织考试的责任主体。

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是高考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厅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是高考组织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

要严格落实高考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关键环节关键岗位的监管,做到责任到部门、到环节、到个人,实行“一岗双责”,把做好高考工作和全省履职尽责挂钩,有问题倒查问责,上追一级,用严格的责任追究,倒逼普通高考考试管理责任落地有声、落地生根。

二、狠抓保密工作,确保考试安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高考试卷保密管理规定,加强涉考人员安全保密教育,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资格审查制度,增强责任意识、法纪意识。

坚决杜绝所有涉考人员携带手机、照相、摄像、扫描设备等进入考场等涉密场所;对试卷运送、保管、分发等关键岗位和环节实行全覆盖、全时段视频监控,并及时回放和复查监控录像。

考前,各地要对安全保密各环节再督促再检查,对安全保密各措施进行再督办再落实,确保不留死角和隐患,确保试卷运送、保管、分发和回收各环节安全,确保考前无试题泄密、考中无集体作弊、考后无评卷统计失误。

2016年高考考点应做那些准备工作

2016年高考考点应做那些准备工作

篇一:《2016年高考考场规则有哪些?》2016年高考考场规则有哪些距离高考还有一周时间,不少家长为孩子考试着急,不知道2016年高考考场规则有哪些,担心孩子考试中出现差错,下面小编就给各位家长说一下考场规则。

2016年高考考场规则:一、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凭《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在每科开考前38分钟,有秩序地排队接受身份验证和安全检查,切忌拥挤、推搡;要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工作,橡皮等文具应去除包装;在身份验证过程中,应服从、配合工作人员的安排;检查过程中如安检设备报警,要自觉向监考员解释、出示相关金属物品,一般禁带物品须存放在“非考试物品暂放处”;因身体原因,不能进行安全检查的考生(如装有心脏起搏器等),须有高考体检医院出具的证明;对拒不配合检查的考生,监考员有权阻止其进入考场,责任由考生自负;经安检合格后,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放在考桌上角的座位号旁。

三、除2B铅笔、0.5毫米的黑色墨迹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外(其他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如书包、文具盒、各种“垫板”、任何书籍、报纸、纸张、计算尺、计算器等),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手表等计时器不得带入考场;考场内所置挂钟仅作参考,开考和终考时间以考点统一信号为准。

考生不得着校服、制服参加考试,尽量不穿戴有金属的衣物和饰品。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等用品。

四、试题均在答题卡上作答,在得到答题卡后,须仔细阅读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考生须在答题卡的规定区域用0.5毫米黑色墨迹签字笔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和座位号,并在答题卡背面左上角用2B铅笔填涂自己的座位号;考生的缺考标记由监考老师填写,考生禁填;得到试卷(卡)后,考生须立即核对试卷(卡)是否当堂考试科目,清点试卷的张数、页码,检查试题有无漏印、字迹不清或试卷(卡)有无破损;在监考员粘贴条形码后,考生须认真核对条形码,若发现条形码上打印的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与本人不符,应立即举手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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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高考考务工作规定2016高考考务工作规定印发试题按绝密管理教育部近日印发《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详见下文),就今年高考做出具体部署。

《规定》明确今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全国统考(包含“分省命题”的统一考试),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全国统考的科目和考试时间将由教育部公布,各省(区、市)考试科目名称与全国考试科目名称相同的必须与全国考试时间安排一致,考试时间安排应报教育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据了解,2016年高考除了5个自治区,以及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湖南独立命题以外,其他25个省份高考都使用新课标全国卷。

为确保考场安全,《规定》明确试卷整理、保管、分发场所须安装2个以上摄像头,进行全程全方位、无死角监控录像。

考试期间,各级教育考试机构须安排专人昼夜值班,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积舞弊或其他重大突发事件,须立即报告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教育部考试中心并转报教育部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如因试卷、考生答卷丢失、被窃或其他原因造成试题失密、泄密及考生答卷损毁的,相关教育考试机构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并立即报告教育部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和省(区、市)保密局。

查清失密、泄密、损毁范围后,考前应在确定的范围内立即停止考试,考后由教育部宣布在确定范围内的该次考试无效,经教育部批准后,启用副题重新进行考试。

阅卷结束后,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向考生通知考试成绩。

对于有争议的成绩,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制订考生成绩复核办法及其程序,向考生提供成绩复核服务。

扫描后的答卷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发布后6个月。

答卷扫描图像、评卷信息(含评卷过程数据)、考生成绩等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发布后3年。

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考务工作制度,规范考试管理,保障考试的正常实施,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经教育部批准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全国统考(包含“分省命题”的统一考试)。

全国统考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安全、科学、规范。

第三条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下同)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第四条全国统考考务工作由教育部领导,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管理,地方各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教育部和各省(区、市)设立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考试中突发事件的处置。

根据教育部的部署,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和管理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第五条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全国统考工作。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第六条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配备与所承担的全国统考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第七条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熟悉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第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专职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当次全国统考的,应回避接触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答卷等涉密材料;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当次全国统考的,不得参加考试工作。

第三章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第十条试题清样、试卷、答卷的交接、印制、运送和保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4〕2号)和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安全保密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规范》《国家教育考试制卷监印规范》(教考试〔2014〕1号)等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全国统考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有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供。

其中,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通过机要渠道发送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指定专人接收并签发回执。

第十二条启用前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须存放在经保密部门验收合格的试卷保密室。

第十三条试卷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选择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的单位印制。

第十四条试卷印制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试题内容。

如确需变更时,必须经教育部考试中心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试卷运送车辆须加装视频监控设备或使用GPS、GPRS、RFID等技术手段,确保教育考试机构实时监控到试卷运送全过程。

试卷整理、保管、分发场所须安装2个以上摄像头,进行全程全方位、无死角监控录像。

参加试卷整理的人员须为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正式在编人员。

试卷整理场所要实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和登记制度。

试卷整理人员须接受违禁物品检查,与整理试卷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带入试卷整理场所。

所有人员在整理试卷工作全过程中不得单独离开试卷整理现场。

试卷的运送、保管、分发环节的视频监控录像应当实行回放查看和报告制度。

所有涉密事项,必须用加密方式进行联络。

第四章考试实施第十六条全国统考的科目和考试时间,由教育部公布。

各省(区、市)考试科目名称与全国考试科目名称相同的必须与全国考试时间安排一致,考试时间安排应报教育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全国统考以地(市)或县(区)为考区,考区设考区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人任考区主任,教育行政部门及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任副主任,并有公安、保密、监察、工信、宣传、卫生计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

考区委员会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考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若干考点。

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

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经省级招生委员会批准。

考点应设立在符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教考试〔2011〕2号)并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验收备案的中学等办学机构。

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若干人,由考区主任聘任。

主考、副主考应认真履行《主考、副主考职责》(见附件1)。

考点实行封闭管理,设若干考场以及考务、保卫、监控、医疗、后勤、保密等相关考试工作小组,以保证考试实施。

考点应设立从考务办公室到考场的“封闭式”专用通道;考点主考组织对考务工作人员、监考员和考生进行违禁物品检查工作和对考生的身份验证工作。

第十九条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整齐,室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

每个考场考生数为25或30。

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桌口尽量朝前、单行排列,座位间距80厘米以上。

考试期间,每个考场内配备2名以上监考员,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考员。

监考员由考点主考或考区相关负责人聘任,不得由本考区高三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

监考员必须恪守《监考员职责》(见附件2)。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在必要时统一调派监考员。

第二十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统一制作《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

第二十一条教育考试机构负责制作、发放《准考证》。

《准考证》信息保存期为1年。

第二十二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以考区为单位随机编排考点、考场、座位及准考证号。

准考证号的编排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监考工作实施程序》(见附件3)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制订的实施细则组织考试。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制订备用卷(卡,下同)启用规定并严格管理备用卷。

备用卷启封全过程应在视频监控下进行并由主考、副主考签字记录,考后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收回验封。

第二十四条考生凭《准考证》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参加考试,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见附件4)。

第二十五条接受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的考生,在参加全国统考(外语科除外)时,笔试一律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

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报考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高等学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汉语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外语科目试题中的汉语部分可翻译为本民族文字,用所考科目的语言文字答题;其他各科可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

有关省(区)在考汉语科目的同时,也可以考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考试期间,各级教育考试机构须安排专人昼夜值班,并在考前将值班安排(人员名单、联系电话等)通报上下级教育考试机构和相关部门。

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积舞弊或其他重大突发事件,须立即报告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教育部考试中心并转报教育部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教育考试机构应派督考员或巡视员监督检查考试实施的情况,指派专门人员进行网上巡视检查,协助做好考试工作。

第二十七条由于试卷印刷有误、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全国统考时间延误的,须由考区主任立即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延长考试结束时间,延长的考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

第二十八条考生答卷在集中扫描或统一评阅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

第二十九条副题的启用(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以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省(区、市)或地(市)、县(区)未能按时实施考试,省级教育考试机构须及时报告教育部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经教育部批准后启用副题进行考试。

(二)因试卷、考生答卷丢失、被窃或其他原因造成试题失密、泄密及考生答卷损毁的,相关教育考试机构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并立即报告教育部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和省(区、市)保密局。

查清失密、泄密、损毁范围后,考前应在确定的范围内立即停止考试,考后由教育部宣布在确定范围内的该次考试无效,经教育部批准后,启用副题重新进行考试。

(三)启用副题进行考试的组织管理、评卷等工作均依照本规定相应条款执行,考试时间由教育部确定,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有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提供副题及相应的答案及评分参考。

第五章评卷与分数报告第三十条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制订评卷业务规范,监督检查、评估各地评卷情况。

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技术暂行规范》《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统计测量暂行规范》(教考试〔2008〕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教考试厅〔2013〕2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评卷组织、管理和质量监控工作。

评卷工作期间,评卷场所应当做到无死角监控,关键岗位实行“一岗多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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