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原创文章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微信作品中著作权的独创性问题

微信作品中著作权的独创性问题作为时代流行的产物,微信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的交流工具。
然而,在微信上发表的相关作品给当今的著作权提出了严峻挑战,那么微信相关作品是否受著作权保护,或者说这些发表的微信作品是否具备著作权的独创性。
我国著作权立法对独创性的概念和判断标准具有模糊性,并未给出明确规定。
微信内容篇幅长短不一,文字、图片、语音和视频等形式多样,并且很多内容并不是基于艺术创作而作出的,多数情况下是一种即兴创作,因此微信作品的独创性与其他作品具有很大的差异。
一、作品篇幅与独创性作品篇幅的长短与作品的艺术性和创造性并不必然成正比,几行诗句、一句话甚至一个词组很可能就具有作品的独创性,如古诗歌《弹歌》全文只有“断竹,续竹;飞土,逐?`。
”短短八个字,作品的独创性毋庸置疑。
当然,作品若只是寥寥几字,描述的内容过于空洞贫乏,乃至是一些生活的流水账,恐怕有悖于独创性的特性,也不会被大多数人认同。
1999年,国家版权局在一份《复函》里曾论述过表达的长短与独创性之间的关系,单独的句子是否具有作品的独创性并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应取决于是否以独特性的方式反映作者思想表达的实质和故事的独特性。
就如上述《弹歌》,全文虽只有八个字,却写出了从制作工具到进行狩猎的全过程,信息容量很大,对狩猎的艺术表现也比较成功。
显然,创作的独创性表现是非常明显的。
因此,微信上的作品虽篇幅短小,但其独创性的评价并不会因此降低,只要作品内容反映了创作者的思想实质,彰显作品的独特性,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即兴创作与独创性微信作品在创作时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随时随地的即兴创作。
这种创作往往是在短暂的时间内或瞬间完成,比如即兴拍下的照片,这样的行为在表面上很难让人联想到行为本身的艺术特质或者著作权的独创性。
因此,专业人士在创作时都会具有一定的艺术目的性,这种特殊的目的性会从技术上、主观上给与更多的专业考虑,比如拍摄角度、光线等因素,会使拍摄照片更具艺术特质,这是普通人即兴创作所无法比拟的。
微信订阅号作品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微信订阅号作品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随着微信订阅号在社交媒体中的流行,许多作者通过该平台向更广泛的受众宣传他们的作品。
然而,由于微信订阅号作品的普遍复制和转载,著作权问题已成为该平台上的一个热点话题。
本文将探讨微信订阅号作品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并将介绍三个相关案例。
一、微信订阅号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微信订阅号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该问题的核心。
据中国法律规定,著作权是由创作者享有的法律权利,意味着作者可以决定他们的作品如何被使用和传播。
微信订阅号中发布的所有作品都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然而,由于微信订阅号的开放性和信息分发的快速性,许多微信订阅号上的作品都在未获得作者授权的情况下被复制、转载、剪辑和传播。
这些行为都可能构成对作者著作权的侵犯。
因此,保护微信订阅号作品的著作权将成为未来互联网产业面临的重大挑战。
二、微信订阅号作品侵权案例1. 美食博主杨恒昌因未经授权引用他人文章被判赔20万元2018年,一篇题为《浅谈布丁的三种做法》的文章在微信订阅号上被广泛转载。
由于作者未经授权引用了另一篇文章的内容,被侵权的文章作者杨某将其告上了法庭。
最终,法院判决杨恒昌赔偿20万元。
2. 微信公众号“私人医生”被起诉侵权2019年,微信公众号“私人医生”因未经授权使用了知名医生的照片和言论而被起诉侵犯著作权。
起诉方要求该公众号停止使用涉案作品并赔偿损失。
最终,该公众号判决停止使用被侵权的内容,并赔偿10万元。
3. 微信公众号“元君解说”因侵犯著作权被判定赔偿19万2019年,一位网友在微信公众号“元君解说”发布了作品《停在白云山口的列车》,该作品涉及歌曲《从前慢》的相关文字。
然而,另一位作者指出自己的作品被“抄袭”,该公众号因侵犯著作权而被判定赔偿19万元。
三、结论微信订阅号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已经成为该平台不可忽视的问题。
尽管微信提供了一些措施来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如禁止复制、转载和编辑等措施,但这些措施并不完美,仍有许多违规行为未能得到制止。
版权-微信原创文章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微信原创文章受著作权法保护吗我们在微信里,每天都可以接收到来自各种订阅号的推送。
那么,微信原创文章受著作权法保护吗?公众号文章属网络文字作品,抄袭和非法转载构成侵权。
公众号文章属网络文字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了八类受保护的作品类型,其中包括文字作品,并未区分作品的载体。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微信公众号是开发者或商家在微信公众平台上申请的应用账号,通过公众号,商家可在微信平台上实现和特定群体的文字、图片、语音的全方位沟通、互动。
微信公众号中的文章属于网络文字作品,也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抄袭和非法转载构成侵权微信公众号文章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方面,人身权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则包含了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微信公众号对著作权的侵权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篡改、剽窃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
侵权微信公众号将他人的文字作品标以自己名字或匿名在网络上传播,不仅侵害了权利人的署名权,同时对权利人的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利造成了侵害。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微信侵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微信作为一款集社交、通讯、支付等功能于一体的移动应用程序,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微信平台上,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如侵犯知识产权、侵犯个人信息等。
为了维护网络环境的健康有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对微信侵权行为进行规范。
本文将详细阐述微信侵权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主体提供参考。
二、微信侵权法律概述1. 侵权行为类型微信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侵犯知识产权:包括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2)侵犯个人信息:包括未经他人同意收集、使用、泄露他人个人信息。
(3)侵害他人名誉权:在微信平台上散布虚假信息、侮辱、诽谤他人。
(4)侵犯他人隐私权:未经他人同意,在微信平台上公开他人隐私。
(5)其他侵权行为:如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等。
2. 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微信侵权行为应承担以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消除影响:侵权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3)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4)承担其他责任:根据具体情况,侵权人可能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三、微信侵权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微信平台上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微信平台上发表、传播、复制、改编、翻译、汇编其作品。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微信平台上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作品。
(3)剽窃他人作品,在微信平台上发表、传播。
对于上述侵权行为,著作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根据《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微信平台上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微信平台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论微信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论微信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论微信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社交媒体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其中,微信作为中国最大的社交平台之一,在亿万用户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然而,随着微信的迅猛发展,一系列与著作权相关的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如何在保护网络著作权的同时,保障微信用户的利益,亟待法律界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与探讨。
一、微信平台对著作权的保护微信作为一个社交媒体平台,用户可以通过它分享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的创作。
这些创作的产生,无疑是基于用户主观的劳动成果。
因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这些创作都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微信平台在用户发布创作时,自动对其进行加密和备份,具备一定的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手段。
此外,微信还设立了专门的举报和投诉渠道,对于用户在微信平台上的创作侵犯著作权问题进行处理。
总体来说,微信平台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二、微信用户对著作权保护的需求然而,尽管微信平台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仍然难以完全满足用户的需求。
一方面,微信平台在用户上传原创作品后,对作品的真实创作来源和著作权的归属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给争议和侵权的产生埋下了隐患。
另一方面,微信平台对于用户上传的非原创作品,尤其是以转载形式在平台上传播的作品,很难判定其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这给虚假转载、盗用他人作品等侵权行为提供了机会,给微信用户造成了损失。
三、完善微信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为解决微信著作权保护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需要在法律层面进行完善。
首先,应明确微信用户发布的创作是否为原创作品,并强制性地要求用户在上传作品时进行著作权申明,包括原创证明或授权证明。
其次,微信平台应加强对用户上传作品的审核,尤其是转载作品,严格审查是否存在侵犯著作权行为。
同时,微信平台应建立更加便捷和快速的用户投诉渠道,提高对用户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处理效率。
此外,应定期开展著作权培训和知识普及活动,加强用户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和知晓。
论微信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及民事责任承担

论微信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及民事责任承担随着微信日渐流行,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利用微信发布自己创作的作品。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以篡改、复制他人作品的方式进行恶意传播,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给权利人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和心理上的伤害。
那么,如何认定微信作品侵权行为及责任承担呢?一、认定微信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凡是以发表、复制、分发、出租、展览、展示等方式利用他人的作品,均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对于微信作品而言,具体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篡改他人微信作品的内容,违反了权利人的修改权和署名权,损害了权利人的荣誉权和名誉权。
2.复制他人微信作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用于商业目的,如发布广告、售卖产品等,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
3.利用他人微信作品制作衍生品,如漫画、游戏等,未经权利人同意而加以公开传播,违反了权利人的改编权和发行权。
4.公开发布他人微信作品而未在作品上注明署名,否认了权利人的署名权。
要认定微信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需要综合考虑作品的内容、来源、发布方式、传播范围等多种情况。
二、民事责任的承担对于侵犯他人微信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被侵权者可以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侵权者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停止侵权行为,并消除影响,比如删除、下架、修改、更正等。
2.赔偿被侵权者的经济损失,包括由于侵权行为而导致的直接损失和合理开支。
3.赔偿被侵权者的精神损害,如名誉损害、精神痛苦等,对于严重的侵犯行为,还可能承担惩罚性赔偿。
三、案例分析1. 著名作家江南起诉微信公众号侵权案2016年,著名作家江南起诉了一家微信公众号侵犯其著作权的案件。
该微信公众号未经许可,转载了江南作品《来自星星的你》的全部内容,并在发布前篡改了原文内容。
法院认定该微信公众号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判决其赔偿江南200万元的经济损失和3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有权与行权——新《著作权法》与微信原创作品版权保护探析

Theoretical Exploration理论探索传媒∷MEDIA 2021.4(上)89有权与行权——新《著作权法》与微信原创作品版权保护探析文/魏 亮社会已经进入“大众麦克风时代”,传统媒体影响力降低,新媒体层出不穷,人人都是自媒体,人人有发声的权利和渠道。
微信公众号是新媒体时代一个重要的传播渠道,账号主体既有媒体单位,也有企业、机构,还有很大一部分是个人。
公众号发展中流量效应显著,“谁有粉丝和流量谁就是王者”的现实不容乐观。
早期做微信公众号的人都有一个执念,那就是账号何时能开通原创声明功能?按照微信公众号的早期管理规定,开通原创声明功能需要运营一段时间,保持一定的活跃度,持续输出原创文章,经微信系统判定之后才能开通原创声明功能。
彼时有很多网上攻略告诉人们怎么在最快的时间内通过什么样的方法获得“原创”的标注权限,公众号运营者们对原创声明功能的获得也相当期盼。
但当微信发展到今天,原创声明功能已经向所有公众号开放了,只要登录微信公众号后台,就能找到“原创申明”的入口,无需经过漫长的等待。
原创申明功能向全部账号开放后,出现了一种现象:能标原创的绝对得标上,无论是小说诗歌还是纪实文学,亦或心灵鸡汤乃至是戏说历史,甚至有些机关的政策通知在其微信平台发布的时候也标上原创,某些公司机构的会议消息、领导活动、宣传文章也标原创。
对此,笔者将讨论一下跟微信公众号原创申明相关的一些问题:什么是原创?原创作品都有哪些权利?原创文章就一定要标注原创声明吗?要弄清楚这些问题,必须从法律层面出发,对著作权等法律规定有所了解。
一、法律:原创作品受法律保护2020年11月,《著作权法》修订后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以国家主席令第62号的形式发布。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与之前相比,有一定程度的修改完善,对十年间社会的技术发展和社会形态的多样性变化也进行了呼应。
新技术在给人类生活带来深远影响的同时,也影响着法律的演变,互联网等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已经催生了新的著作权法制度规则。
微信平台著作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微信平台著作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随着微信平台的普及和使用,微信上的各种信息、文章、图片、音视频等也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关于微信平台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本文将从微信平台著作权的概念、法律保护措施、案例等方面进行研究。
微信平台著作权的概念首先,什么是微信平台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指对于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等领域的作品,在作者创作之后,因为其具有独创性和表现性,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
在微信平台上,用户上传的各类作品,包括文章、图片、音视频等,也同样受到著作权保护。
微信平台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微信平台上的著作权,国家和微信平台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在国家层面,《著作权法》是最主要的法律法规。
其规定了作品著作权的范围、内容和保护措施等。
在微信平台层面,微信平台也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比如,微信平台对于内容审核、侵权投诉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和流程。
同时,微信平台还采取了技术手段,比如水印、加密等,来防止作品被盗用、复制等。
微信平台著作权案例除了法律保护措施外,也有一些案例可以说明微信平台著作权的问题。
案例一:腾讯公司诉江苏敬恒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2017年,腾讯公司在某法院提起诉讼,称江苏敬恒科技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了其拥有著作权的文章,并盗用了腾讯公司的商标、Logo等信息。
最终,法院认定江苏敬恒科技有限公司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并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等。
案例二:微信公众号侵犯他人著作权案2019年,某公众号在微信平台上发布了一篇文章,但其中涉嫌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被侵权方在微信平台上发起了投诉,微信平台及时进行了处理,删除了侵权文章,并对公众号作出了相应处理。
案例三:微信朋友圈侵权案2020年,某人在微信朋友圈上传了一张照片,但该照片受到了他人的著作权保护。
被侵权方通过投诉的方式,微信平台也及时作出了处理,删除了侵权照片,并对涉事人做出了相应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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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原创文章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大家在微信里都会关注大量的微信公众号,时尚、娱乐、新闻、教育等等。
每个微信号每天都会向关注者发送一些文章推送。
那么,这些微信公众号里面的原创文章是否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呢?
公众号文章属网络文字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了八类受保护的作品类型,其中包括文字作品,并未区分作品的载体。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
微信公众号是开发者或商家在微信公众平台上申请的应用账号,通过公众号,商家可在微信平台上实现和特定群体的文字、图片、语音的全方位沟通、互动。
微信公众号中的文章属于网络文字作品,也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抄袭和非法转载构成侵权
微信公众号文章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方面,人身权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则包含了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微信公众号的著作权侵权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篡改、剽窃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
侵权微信公众号将他人的文字作品标以自己名字或匿名在网络上传播,不仅侵害了权利人的署名权,同时对权利人的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利造成了侵害。
二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也就是说,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在网络上私自传播著作权人的作品,就是侵犯了原作者的网络传播权。
微信公众号如果采取超文本链接的方式,而且链接的是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公众号,一般不认为侵权。
关于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思考
对于作品在微信平台上被转发的法律思考,最值得探讨的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完善。
该条例不承认《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在网络环境下的效力,便是将微信平台上转发他人作品的行为定性为违法行为。
如此,微信朋友圈转发行为,看似合理,实质上是侵权行为。
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他人作品,只要未经作者授权,均属于侵权行为。
这种立法缺陷会断送微信等自媒体的生命,这似乎与互联网的价值相违背。
信息网络对知识的传播价值应该高于作品权利的保护价值,出于社会公共利益与著作权个人利益平衡的考虑,我
国法律应该对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进行修改,规定“除非著作权人明确表明不予将其作品,包括已经发表的作品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在网络环境下传播,多媒体、自媒体均可以转载或摘编作品,但应表明出处。
”
建议将《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延伸到互联网环境下,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增加相应的规定;在正在讨论修订的《著作权法》中增加相应的规定,除著作权人特别声明不得转载之外,在电子环境下的转载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另外,对于微信平台的转载要区分是出于营利还是非营利的目的,来确定该行为是合理使用还是法定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