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春-法律基础离线作业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考查课

考查课《法律基础》课程作业

姓名:学号:

年级:17秋学习中心:西溪直属

一、简答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联系及区别。

答: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设立条件、出资额、出资方式、股份转让和组织机构不同。

区别如下:

(1)、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①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②以出资证明书证明股东出资份额;③不能发行股票,不能公开募股;④股东的出资不能随意转让;⑤财务不必公开。

股份有限公司:①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②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③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④股票可以自由转让;⑤财务公开。

(2)、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为2~50人;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根据行业不同而定);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④有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⑤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①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的发起人,其中必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②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③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④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3)、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4)、出资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其在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中认购的出资数额足额缴付出资。股东如不按期缴付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出资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时,公司章程中载明的公司全部资本,必须在公司设立时全部发行,并由发起人全部认购。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开募集。

(5)、股份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6)、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特殊形态的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2.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答: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1.国有经济是由社会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是与我国较高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

2.集体经济是由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

3.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不同所有制经济按照一定的原则实行联合生产或经营的经济形式。

4.个体经济是由劳动者个人或家庭占有生产资料,以劳动者自己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直接归劳动者所有和支配的经济形式。

5.私营经济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和雇用劳动者为基础,以取得利润为目的的经济形式。

6.外贸经济是指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投资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在我国大陆设立的独资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的外商投资部分。

3. 怎样解决劳动争议?

答: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的身份之间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纠纷。根据劳动争议涉及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可将其分为以下几类:第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第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第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第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第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第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4.简述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第56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与其意思能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而在能力范围之外的行为,除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外,不发生法律效力,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纯获利益的行为不受该条件的限制。 (二)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指的是行为人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一致。也即不存在认识错误、欺诈、胁迫等外在因素而使得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一致。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种要求表现在三个方面: 1.标的合法 2.形式合法 3.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简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答: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

(1)罪刑法定原则,即什么行为是犯罪,犯什么罪,应该处以何种刑罚,都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即对于一切人的犯罪行为都应当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3)罪刑责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罪重的量刑要重,罪轻的量刑要轻,各个法律条文之间对犯罪量刑要统一平衡,不能罪重的量刑比罪轻的轻,也不能罪轻的量刑比罪重的重。

二、案例分析(共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刘某、张某、曲某和王某四人是同窗好友。一日,四人共同出资200元(其中每人50元)到长城游览。第二天中午返回学校,发现仅剩8元钱。恰好校门口附近有关人员正在销售福利彩券,每张2元。刘某建议,就8元钱不值得分,干脆买4张福利彩券,每人一张,说不定还会中大奖,其他三人立即表示同意。于是他们买了4张福利彩券,每人分了一张。当即兑奖,发现曲某分得的那张福利彩券中了头等奖,奖金2000元,其余三人均未获奖。于是,其余三人要求与曲某平分这1000元奖金。而曲认为,福利彩券已分到个人,谁获奖就应该归谁所有,不同意平分。四人为此争执起来,其余三人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请问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答:4张福利彩券,每人分了一张,所有权应归个人,彩票奖金归曲某所有。2.某大型超市内,一台中国银行的自动取款机正在提供取款服务,突然取款机

出现了故障,取100元人民币时,机子吐出200元,取500元人民币时,机子吐出1000元。取款者见状疯狂取款,在14小时内,18位取款者多取走了14800元人民币。银行发现问题后,急忙拆机检查,发现原来工作人员由于失误,错把百元面值的钞票放在了50元的窗柜里。银行要求18位取款者返还多取的14800元人民币,此案该如何处理?

答:取款人属于不当得利。应当无条件返还银行。如果不归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3.2018年6月5日,甲授权乙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低于4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3 000元的价格购买。乙对丙说:“大家都是朋友,甲说最低要4000元,但我想3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就以甲的名义以3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请问:乙卖给甲电脑的行为有效吗?为什么?

答:无效。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该合同属于效力特定合同,而不直接归为无效;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力。

4.王某于2002年12月20日到某超级市场购物,在化妆品货架上拿了几瓶化妆品看了一会儿,觉得不太满意,就放回货架。王某在离开超市时被超市保安人员拦住。保安对王某说:"你跟我来。" 王某随其到治安室。保安人员问:"你是否拿了化妆品?" 王某说:"没拿。" 保安人员又说:"我们商场有规定,本商场保留检查顾客袋包及搜查之权利。这个规定已经贴在商场内。因此,凡被认为有偷窃嫌疑的人我们都有权进行搜查。" 王某不同意保安人员对其搜查,保安人员就

不让王某离开,双方僵持了近两个小时,王某只好把手包及外衣让保安人员检查,结果未查出化妆品。王某感到精神受到极大刺激,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该超市的法律责任。

请问:该超市“本商场保留检查顾客袋包及搜查之权利”的店堂告示是否有效?为什么?该超市的保安人员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该超市的"本商场保留检查顾客袋包及搜查之权利"的店堂告示无效。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这是宪法权利在消法中的具体体现;同时经营者义务中明文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或侵犯人身自由,该超市保安严重侵犯消费者人身权,应该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三、论述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论述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和公民结婚的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5项,内容如下:

1、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2、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及其它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3、实行男女平等,反对男尊女卑。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

5、实行计划生育,反对封建主义的生育观。

公民结婚有如下条件: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5、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2、简述2018年新修改的宪法内容。

答:2018年新修改的宪法主要有以下内容:

1、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

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主要考虑是: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是我们党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的新飞跃。作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同时,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主要考虑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于2015年7月1日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作了修订,将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中确认下来,有利于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也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

2、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将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作这些修改,党和人民团结奋斗的光辉历程就更加完整。

3、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主要考虑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已经成为团结海内外中华儿女的最大公约数。实现中国梦,需要凝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奋斗。只有把全体社会

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都团结起来、凝聚起来,实现中国梦才能获得强大持久广泛的力量支持。

将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与此相适应,将宪法第一章《总纲》第四条第一款中“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修改为“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主要考虑是: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反复强调的一个重要思想。作这样的修改,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19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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