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台湾大学生命科学院教师评估办法
国立台湾大学各学院新聘专任教师聘任作业准则

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新聘專任教師聘任作業準則93年11月29日本院第207次院務會議通過93年12月28日本校第2370次行政會議通過第一條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確保師資之卓越,並使所聘師資專長領域能符合發展之需要,以利邁向世界一流大學之目標,特訂定新聘專任教師聘任作業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第二條各系所應就其本單位可能之師資缺額、師資來源、擬聘用時間及擬聘用師資專長領域等擬妥中長程師資聘用計畫。
第三條各系所為新聘專任教師,應設置「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以辦理教師甄選事宜,並於完成甄選後將推薦人選向該單位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如有均不推薦者,應敘明理由送院備查。
第四條「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由聘任單位推派及本院院長指派之副教授以上教師五至九名為委員組成,其中聘任單位推派之委員人數應較院長指派委員至少多一名。
但聘任單位副教授以上教師人數不足時,院長指派委員人數不受此限。
院長指派之委員得為聘任單位內或外之教師,但均須具有本校「教師評估準則」所列因學術成果而得免辦評估之條件。
第五條「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原則上應於擬新聘專任教師起聘日半年以前,將徵才公告內容及方式送請本院核可後公開刊登於國內、外知名而合適之報紙、雜誌或網站上,並由系所於收件後,將應徵資料轉「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進行教師甄選。
公開徵才期間至少應達二個月。
但是如有特殊情況,經「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認定者,不在此限。
「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應於應徵人員達三人以上時,始進行甄選程序。
但如情況特殊,甄選之應徵人數未達三人時,得報請院長核可後進行甄選程序。
第六條應徵人如其最高學歷為聘任單位授予,且畢業後未在其他單位從事與教學、研究相關之工作兩年(以起聘日期為準)以上,應不列入為候選人,惟具有特殊專長或優異表現且經「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認定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各聘任單位應依本準則之規定,訂定其「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設置辦法」,並送院核備。
国立台湾大学办理107学年度教师升等作业相关规定

對象
升 等 資 格 條 件 資 歷 基本 服務 年資
1.以學年度結束日(7 月 31 日)為升等年資截止計 算基準日。 2.基本服務年資需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16 之 1、17、18 條規定。
副教授、助理教授年資未滿 4 年或博士後未滿 10(5)年者 , 應檢附認定具體傑出表現事實與說明。
特別 傑出 表現
1.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86 年 3 月 21 日)前已取得講師證 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 中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 2.86 年 3 月 21 日前聘任到校之助 教升等為講師以新聘方式辦理。 3.專任教師借調留職停薪期間如義 務返校授課,得申請升等。 4.本校教師評鑑準則第 4 條第 1 項 規定: 「 本 校教 師 應 經 評 鑑通 過,始得提請升等。…」又 98 年 4 月 26 日校人字第 0980016201 號函,教師(研究人員)獲得升 等視同評估(鑑)通過。 1.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之年 資,依服務機關(構)正式核發 之服務證明所載起迄年月計算。 2.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 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 「曾任 某一等級教師之年資 , 依該等級 教師證書所載年月起計。…」 又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項: 「…兼任教師年資,折半 計算。」 3.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 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 「專任 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 、 研究或學 術交流者,於申請升等時,其全 時進修 、 研究或學術交流期間年 資,最多採計 1 年。經核准借 調 , 且於借調期間返校義務授課 者,於申請升等時,其借調期間 年資,最多採計 2 年。」 1.100 年 9 月 24 日 100 學年度第 1 次校教評會附帶決議以,各學 院、中心自 101 學年度起辦理升 等案時,對副教授、助理教授年 資未滿 4 年或博士後未滿 10(5) 年者,應檢附認定具體傑出表現 事實與說明。(100 年 10 月 24 日 校人字第 1000047632 號函) 2.88 年 11 月 18 日 88 學年度第 2 次校教評會升等審查原則共 識,研究表現傑出之認定:如獲 科技部(國家科學委員會)傑出 獎或研究獎項、教育部所頒學術 獎、國家講座獎項等事蹟。
台湾《大学评鉴办法》述评及系所评鉴

台湾《大学评鉴办法》述评及系所评鉴
金诚
【期刊名称】《高教探索》
【年(卷),期】2008(000)003
【摘要】本文主要就台湾2007年颁布的<大学评鉴办法>并结合台湾大学院校评鉴的发展概况,作一个简要的述评,以期借鉴其制度化评鉴的有益做法.同时,概述台湾大学院校新近的评鉴活动——系所评鉴.指出大学之旨归就在于向学生提供一个优质的教育教学环境,保证教育教学品质;强调教育"品质保证",是大学院校教育工作者应共同追求的目标,是提升大学院校竞争力的关键之所在.
【总页数】4页(P58-61)
【作者】金诚
【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高教发展与评估》杂志社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4
【相关文献】
1.台湾地区大学两个周期系所评鉴的比较与启示 [J], 廖莉萍
2.落实评鉴制度提升大学竞争力——台湾大学教育评鉴制度发展的新动向 [J], 郭凯杰
3.依台湾《大学评鉴办法》省思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 [J], 吴开俊;王一博
4.台湾大学院校评鉴的新进展与新挑战--2004~2005年台湾大学院校评鉴借镜
[J], 金诚
5.台湾高等教育评鉴中心与制度化大学院校评鉴 [J], 伊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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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院教师职务申报条件细则.

生命科学院教师职务申报条件细则一、教授申报条件申报教授职务,任现职以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必备条件1.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符合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山东大学学术纪律,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2.担任副教授职务5年及以上(破格晋升教授任副教授职务2年及以上)。
196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教师晋升教授职务,必须具有博士学位。
3.必须承担本科教学任务且申请学年内无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做出认定)。
4.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并完整指导1届研究生。
5.外语考试合格或符合学校外语免试条件。
(二)教学、科研条件1.教学型教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教学型教师指大量承担公共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的教师,应具备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授课门数在3门及以上,其中至少一门为本科生基础课,授课课时年均应达到学院平均课时的1.5倍以上,其中为本科生年授课课时不低于192标准学时(周6学时。
以课程表为准,下同),且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
(2)主持省部级教研项目(详见附件);或为主承担国家级教研项目(前二位);或主讲一门全英文专业课。
(3)取得的成果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作为第一作者在CSSCI、SCI或本学科高水平教研期刊(详见附件)上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及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教研论文在CSSCI教学期刊上发表;②获国家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前三位)且作为第一作者在本学科高水平教研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教研论文2篇及以上;③获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前二位)或二等奖(首位),且作为第一作者在本学科高水平教研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教研论文4篇及以上;④正式出版主编的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其中个人独立撰写10万字以上;或副主编(前二位)的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其中个人独立撰写15万字以上,且作为第一作者在本学科高水平教研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教研论文2篇及以上;⑤指导学生获国际竞赛奖或获全国大赛(详见附件)一等奖2项(次)以上,且作为第一作者在本学科较高水平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教研论文2篇及以上。
国立台湾大学共同教育中心教师聘任评审审查细则

國立臺灣大學共同教育中心教師聘任評審審查細則88年1月21日第35次共同教育委員會議通過88年2月9日第2092次行政會議通過96年12月18日第2506次行政會議通過98年7月6日第258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2年11月26日第2788次行政會議通過第一條國立臺灣大學共同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依據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八條第一項及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中心聘任教師之資格條件及送審專門著作,須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本校、本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中心所屬單位申請聘任教師應繳送之資料,除依本校專、兼任教師提聘名單所列應繳送資料之規定辦理之外,並應提供教學研究計畫。
第四條本中心所屬單位新聘專任教師審查作業程序應先經該單位教評會評審通過後,再提本中心教評會審議。
第五條本中心教評會對教師聘任之審查,採無記名投票,應有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六條本中心所屬單位專任教師聘任案著作審查由本中心辦理送審,且應由本中心主任委請校外專家學者四人審查,並於該單位教評會開會審議前完成。
兼任教師聘任案著作審查至少送校外學者專家三人審查,且由本中心擬提聘之單位依本校及該單位相關規定辦理送審。
但符合本校「兼任教師聘任要點」第四點所列得簡化作業程序免除辦理著作送審之資格條件之一者,得免除前述規定之適用。
第七條本中心所屬單位兼任教師欲申請教育部教師證書者,由各單位教評會自行決定接受與否。
欲申請教育部教師證書之兼任教師須於本校任滿該職級一年以後,並應依專任教師標準及程序審議。
第八條本細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本中心所屬單位教師聘任條件及程序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九條本細則經本中心教評會、共同教育委員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第1頁,共1頁。
国立台湾大学生命科学院分子与细胞生物学研究所所长推选办法(精)

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分子與細胞生物學研究所所長推選辦法
96年3月30日95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所務會議通過
96年4月26日95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6年5月3日9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第一條本辦法依「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第四十五條及本校生命科學系及其相關研究所業務運作要點第六條及第九條訂定之。
第二條所長之推選應於任期屆滿前二個月之所務會議中舉行。
遇所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推選。
第三條所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副教授以一任為限。
第四條本所所長依公開、公正之方式產生,凡校內外副教授級以上之教師或研究人員均得為候選人。
第五條凡本所主、合聘教師(佔一系五所實缺)均有選舉權。
第六條投票與開票皆在所務會議中進行,且出席人數須有總選舉人數之三分之二(含)以上,使得開議。
第七條選舉分二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就所有的候選人逐一進行投票,以獲得三分之二(含)
以上出席老師同意者進入第二階段投票。
第二階段就第一階段選出的候選人投票,至多可圈選二位,以得
票數最高之前一至二名,報經院長轉請校長擇一聘任之。
第八條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並報院核備後,自發布日施行。
台湾五院制度
台湾五院制度介绍台湾五院制度指的是台湾地区的五个最高学府,它们分别是国立台湾大学、国立中央大学、国立成功大学、国立清华大学、和国立阳明大学。
这五所学府在台湾地区享有崇高的地位,它们以其卓越的教育质量和丰富的学术资源而闻名于世。
国立台湾大学国立台湾大学,简称“台大”,位于台湾台北市大安区。
作为台湾最古老的研究型综合大学,台大在经济、法律、医学等领域都有很高的声誉。
台大积极推动学术研究与社会发展的结合,在推动国家创新与经济增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学科设置•文学院•理学院•医学院•工学院•台湾文化研究中心国立中央大学国立中央大学,简称“中大”,座落于台湾桃园市中坜区。
中大以其卓越的理工科教育而著名,曾培养出许多杰出的科学家和工程师。
中大秉承“博学、笃志、求真、创新”的校训,致力于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和综合素养。
学科设置•人文学院•理学院•工学院•管理学院•社会科学学院国立成功大学国立成功大学,简称“成功大学”,位于台湾台南市南区。
成功大学被认为是台湾最佳大学之一,其医学、工程和海洋学等领域在国际上享有盛誉。
成功大学一直以来致力于培养与社会需求相契合的专业人才。
学科设置•文学院•科学院•医学院•工程学院•管理学院国立清华大学国立清华大学,简称“清华大学”,位于台湾新竹市。
清华大学在台湾享有高度声誉,被誉为“工程学的摇篮”。
清华大学不仅在工程领域突出,其物理学、化学和生命科学等学科也颇具实力。
学科设置•文学院•工学院•理学院•医学院•生命科学研究中心国立阳明大学国立阳明大学,简称“阳明大学”,位于台湾新北市板桥区。
阳明大学以医学为主,是台湾最负盛名的医学院校之一。
阳明大学在医学教育和医疗研究方面一直保持着卓越水平,并积极推动国际学术交流。
学科设置•生物医学科学研究所•医学系•生命科学系•心理学研究所•医学信息学研究所总结台湾五院制度是台湾地区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五所学府以其丰富的学术资源和优良的教育质量,为台湾培养出了大量优秀人才。
两岸高校教师评价体系之比较--以台湾成功大学和大陆中山大学为例
两岸高校教师评价体系之比较--以台湾成功大学和大陆中山大学为例兰应飞【期刊名称】《湖北函授大学学报》【年(卷),期】2015(000)017【摘要】The teacher evaluation system between National Cheng Kung University and Zhongshan University are analyzed.And the system of teacher evaluation in Taiwan the research university is introduced to learn from each other to construct college teachers'evaluation system more perfect.%通过比较台湾成功大学与大陆中山大学的教师评价体系,管窥两岸研究型大学教师评价体系在评价主体、评价内涵、评价结果使用等方面之异同,以资相互借鉴,构建更加完善的高校教师评价体系。
【总页数】3页(P27-29)【作者】兰应飞【作者单位】广州大学,广东广州 51000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640【相关文献】1.大陆与台湾高校教师发展中心的比较分析--以海峡两岸清华大学为例 [J], 刘怡;郭丽君2.两岸中小学音乐教材中的演唱曲目比较研究——以大陆人教版与台湾康轩版音乐教材为例 [J], 张华丽3.两岸初中美术教科书比较研究——以大陆人教版、湘美版和台湾康轩版为例 [J], 黄培蓉4.海峡两岸初中音乐教材比较——以大陆人音版和台湾康轩版为例 [J], 马李娜5.海峡两岸初中音乐教材曲目比较——以大陆人音版与台湾康轩版为例 [J], 马李娜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台湾地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评估标准评析
台湾地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评估标准评析作者:李艳辉任天舒来源:《辽宁教育·管理版》2019年第04期摘要:教师专业发展程度影响着学生的学习成效,鉴于教师角色的重要性,对教师专业发展的评估就变得尤为重要。
台湾地区在推行教师专业发展评估的过程中,虽取得一些成效,但在评估推行的过程中仍存在评估政策行政制度面的缺失、专业发展评估计划缺乏严谨性、评估人员不足且评估缺乏专业性、教师教学工作负担重且态度不端等问题。
因此,在实施教师专业发展评估时,应建立教师评估约束制度,整合相关资源;强化评估计划的信度效度,加大灵活度;整合多元化的人才,增强评估专业训练;建立专业对话机制,转变教师参评观念。
关键词:教师专业发展;评估指标;教师评估;评估转型教育是提升国家竞争力的重要基石。
教师是国家教育质量提升的重要因素之一,影响着学生未来的发展。
因此,教师必须了解自身专业发展能力与学生的需求,逐步提升教学能力与自我专业能力。
为确保教师的教育教学品质、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台湾地区积极推行相关的教师专业发展评估系统和评估指标,然而,在其评估系统推行过程中尽管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许多困境。
基于此,本文旨在以教师专业发展评估为基础,对台湾地区教师专业发展评估体系进行评析,从而提出一系列适应教师专业发展评估推行的解决对策。
一、教师专业发展评估的内涵近年来,世界各国都在大力推进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师发展,保证学生的学习效果。
因此,教师专业发展一直是全球教育關注的焦点。
台湾地区于1996年公布的《教育改革总咨议报告书》中提出要“提升教师专业素质、建立教育评鉴制度”,由此,评估以及教师专业发展评估等相关概念开始受到重视。
教师专业发展评估一时间成为教育改革中的热门话题,不同专家学者对其纷纷提出不同的见解与认识。
本研究基于对不同学者见解的相关分析并结合自身对教师专业发展评估的认识,将教师专业发展评估界定为:教师专业发展评估是教师反省以及改善自我专业能力的一个重要过程,应根据客观的评估指标和评估系统,借助多元系统的资料收集,通过参与、互动与沟通培训等方式,了解教师教学工作存在的问题,为教师提供进修机会,从而将教师培养成为专业技能扎实、专业水平过硬、反思能力与自我诊断能力增强的高水平教师。
台湾成功大学教师评价体系及其启示
主任及人事处处长要列席 , 并视情况邀请其他有关人员 列席。教师绩效评价及聘任评价都由系所教师评审委员
会 、 院教师 评 审委 员会 及 学 校教 师评 审委员 会 等 多级 学
、
教师 评价 机构
台湾成功大学属教学研究型大学 , 其前身为台湾总 督府台南高等工业学校 ,9 1 13 年创校 , 7 年改制为台湾 1 1 9
一
评 审会不得召开。当通过的票数少于出席会议的委员 ( 回避者不计)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决议不得通过。校级
教师评 审委 员会 审议 院系级教 师评 审委 员会 审议 通过 的
事项 , 评审的结果送校长核定 , 并将教师评审委员会工作
情况 或建议 事项 提交校 长办 公会议 。评 审会 开会 时校 办
奖或 研究 主 持共 十 次 以上者 ; 曾获选 本 校教 学 特优 教 师
级。所有的教师评价都经过初审、 复审等步骤 , 受评者本
人不 参加 有关 评 审 的讨 论及 决议 。教 师评 审委 员会 的组 成 人员 包括必 选 委员 、 选委 员及候 补 委员 , 中必选 委 推 其 员 为各 级行政 主 管领 导 。教师评 审 委员会 委员 不得 同时
担任不 同级别的教师评审委员会委员职务 , 其任职期限 为一年 , 以连选连任。教师评审委员会 由行政主管领 可
导及普通教师产生, 这样既发挥了主管的指导作用 , 又体
现 出评 审的 民主性 。 评 价主要 由教 师评 审 委员会 执行 。开 评审 会时 如果
者 , 当于一次杰 出研究奖; 相 年满六十者 ; 曾获其他教 及
由于学科 的差异性 , 每个学院的具体评价体系不尽
相同, 但总体结构趋于一致 , 受评价的项 目包括教学 、 研 究、 服务三项 , 总分为 10 0 分。受评教师的分数需达7 分 O 始为合格 。前述项 目的评价采用弹性 比例 , 中教学 占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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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教師評估辦法
92年11月20日本院92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
92年12月18日本院92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2年12月25日本院92學年度第1學期第8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3年2月19日本院9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3年5月6日本院9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3年6月17日本院92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3年6月29日本校第234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4年2月24日本院9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4年4月26日本校第238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4年6月23日本院93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4年8月16日本校第239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4年11月10日本院9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4年12月15日本院94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5年1月 17日本校第2418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95年4月13日本院9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5年 10月 14日本院9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5年10月3日本校第245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6年5月3日本院9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年8月23日本院9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年10月2日本校第2495次行政會議通過
上網公告3日後施行
98年3月6日本院9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4月 16日本院9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5月19日本校第257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上網公告3日後施行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昇教師榮譽,增進教學、研究與服務水準,特依本校教師評估準則第七條訂定本辦
法。
第二條 凡本院之支薪專任教師均應接受教學、研究及服務評估。
第三條 各級教師評估辦法如下:
一、八十七年一月九日(含)以前聘任各級教師(含舊制助教),
每五年實施一次評估。
二、八十七年一月十日(含)以後聘任之專任教師需於來校服務
四年內實施第一次評估。
評估通過者,講師及助理教授每三年,副教授及教授每五
年,實施再評估。
三、評估不通過者,由院方協調系所給予協助,並於二年內(自
評估未過之次學期起算)再進行覆評,覆評仍不通過時,應
經提院及校教評會決議不續聘或解聘;覆評通過者依第二款
第二目辦理。
四、教師如為自本校其他單位轉入現職單位,其應受評期限應將
於原單位服務之時間計入。
五、教師應經評估通過始得提請升等。
但併計他機構資歷已符合
升等年資,而主動要求提早評估者,經單位同意後得辦理評
估。
六、教師於升等通過後,其應評估之期限,自該次升等通過後起算。
第四條 凡最近1次評估不通過者,不得申請教授休假研究,且自次1年起不予晉薪及不得在外兼職兼課,亦不得延退或擔任校內各級教
評會委員或行政主管。
經覆評通過者,自次年起,恢復晉薪及兼職、兼課之權利。
至前
項所列其它權利之恢復,應符合其相關規定。
第五條 教師未於評估期限內接受評估或所附資料不實致影響評估結果者,視為評估不通過。
第六條 各級教師對評估結果有異議者,得依「國立臺灣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規定,向該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七條 副教授及教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辦評估: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者。
三、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經本校認可者。
四、獲聘為本校特聘教授者。
五、曾獲本校教學傑出獎2次或教學優良獎15次者(1次傑出獎
等同8次優良獎)。
六、多次曾獲國科會各種奬項或研究計畫,或曾獲其他教學、研究、服務奬項,成果具體卓著,經檢具證明文件,由所屬系
所向院評估小組及校方報准免辦評估者。
各教師提出免評估之申請,依「國立臺灣大學教師免評估資
格審議小組設置要點」辦理,並須符合該要點第三點之條件。
各系所辦理免評估教師之審查後,請將相關證明文件,於每
年二月底前送院。
各系所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八條 教師因生產、育兒、休假或遭受重大變故者,於各單位進行評估前,得檢具證明簽經所屬單位、本院及校方核准後延後辦理評估。
第九條本院各系所應依本辦法訂定該系所教師評估辦法,規定各級教師受評項目、標準、程序以及評估人資格等項,並報院核備。
第十條本院各系所教師之受評項目計教學、研究、服務3項,總分為100分。
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各受評項目占總分之分項比例範圍分別
是:教學(30-50%)、研究(40-60%)、服務(10-15%),各系
所得於院訂之分項比例範圍內,自訂其分項比例範圍。
講師及舊
制助教各受評項目占總分之分項比例範圍由系所自訂。
受評教師
之各受評項目應達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定之基本標準,且其總得分
須達70分始為及格。
第十一條各受評項目之評估內容及基本標準如下::
一、教學:以評估期間教學時數、教學效果、學生論文指工
作等相關項目判斷。
講師(含)以上教師各學期每週授課
「共計時數」之平均(扣除休假、進修或簽准減授之學期
資料),應符合本校規定之每週應授時數。
二、研究:以評估期間(含起算年之整年)學術論文之發表、
專利之取得、技術移轉之實績,與主持之研究計畫等相關
項目判斷。
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至少應發表一篇在其
近3年內專業領域排名前40% 之SCI期刊論文,且為第
一或通訊作者(論文內容須為教師於本院任職期間執行
之研究成果)。
三、服務:以參與系內、校內及校外(校外限學術性項目)之
服務等相關項目判斷。
講師(含)以上教師每學年至少應
有一項具體之校內之服務事蹟。
各系所應訂定前項各款受評項目之客觀標準,並報院核備。
第十二條 受評估教師應繳送院方之資料如下:
一、教師評估個人資料表。
二、教師研究著作審查意見表(舊制助教可免送)。
三、教師評估報告表。
四、於評估期間內之著作目錄(含Impact factor / Rank)。
前項第一款到第三款表格(如附件),由院統一制定,並自95
學年度起實施。
第十三條 本院聘任之支薪專任教師有義務教授本院大學部與研究所課程,及本院對外開授之課程(如普通生物學、普通動物學、普
通植物學、植物生理學、動物生理學、生物化學、教育學程課
程及通識課程等),並列入為評估教學項目。
第十四條 本院助理教授於民國93年6月29日後始擔任現職者,自任現職起8年內未獲本院通過升等申請者,依程序辦理,不予續
聘。
通過本院升等而未獲校方通過者,需於3年之內重新通過
本院及校升等,否則亦依程序辦理不予續聘。
民國93年6月28日以前已任現職之助理教授,其前項年資自
93年6月29日起算。
第十五條 各系所應於各級教師評估期限內確實辦理評估與再評估,於每年2月底前完成作業,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將評估結果及評
估會議紀錄連同當年度經審查合於免評估條件者報院核定。
各系所進行教師評估時應成立評估小組,評估小組校外評估委
員至少應2人(含)以上,評估委員資格以符合本辦法第七條之
教授或資格相當之校外人士為原則,各系所有更嚴格之規定
者,從其規定。
受評估教師之研究著作須送系(所) 外至少2名之外審委員審
查。
第十六條 本院為複審各系所教師評估案及教師免辦評估申請案,應設「院教師評估小組」。
「院教師評估小組」由七名委員組成,院
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院長推薦院內免評估教師或資格相
當之校內外人士擔任之。
本院教師評估小組應有五人(含)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
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第十七條 本院複審核定各系所評估結果後,於三月底前將評估結果及評估會議紀錄連同當年度經審查合於免評估條件者報校核定,並
提送院教評會報告,另將院核定結果通知受評教師;經評估未
通過者,本院應將本辦法第六條之規定通知受評估教師本院評
估結果。
第十八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並報校核備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