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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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档案管理办法》

解读《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档案管理办法》

解读《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档案管理办法》
余伟;黄智晖
【期刊名称】《中国档案》
【年(卷),期】2016(0)9
【摘要】2014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决定于2014年7月至2018年6月在全国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

为规范地名普查档案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在充分调研、研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等法律和有关规定,于2016年6月23日联合印发了《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总页数】2页(P38-39)
【关键词】档案管理办法;普查工作;地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解读;国家档案局;档案完整;国务院
【作者】余伟;黄智晖
【作者单位】民政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6
【相关文献】
1.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档案的整理指南 [J], 周学亮
2.从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看地名档案的重要性 [J], 朱兴娟
3.广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档案收集整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J], 陈日芳
4.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档案开发利用的发展与创新 [J], 景雪[1]
5.北京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档案利用探析 [J], 史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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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制度

山东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制度

山东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制度一、会议制度(一)办公室全体会议传达学习上级地名普查有关文件、政策和指示精神,审议本级地名普查重大事项,部署本行政区域地名普查有关工作。

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本级地名普查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通报总结和安排布臵各工作组进度。

每月不少于1次。

(三)办公室工作例会研究、处理办公室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每周不少于1次。

(四)办公室专题(阶段)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办公室工作中的专题问题,研究安排阶段工作任务,总结阶段工作完成情况。

每季度不少于1次。

上述会议要建立会议记录,对于研究确定的重大问题或事项形成会议纪要。

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报告的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逐级上报、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 1 —(二)报告的内容。

包括工作目标任务,阶段性工作目标和会议议定事项的完成情况;按规定需向地名普查办报告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等。

(三)报告的方式。

采取书面报告和口头报告相结合的方式,以口头报告为主;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地名普查办书面报告;紧急事项和突发事件要立即以口头或电话等方式向本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同时上报上级地名普查办负责人。

三、现场调查工作制度(一)普查人员赴现场调查,原则上须两人以上同行,要讲文明、有礼貌,谦虚谨慎,衣着整洁,尽量不影响调查对象正常的生活和生产,不侵犯其利益等。

(二)向普查对象发放普查表,指导填报,或经了解普查对象情况后代为填写,代填的数据要符合普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并要经普查对象签字认可。

(三)现场调查要严肃认真,对登记表格涉及的要素缜密调查、逐项填写,坚持多方考证、有据可查,确保认知度;现场测量时要规范操作、准确记录,精确达到质量要求。

(四)普查人员不得自作主张、随意处理普查中遇到的情况,更不得编造或隐瞒普查中发现的问题;对涉密敏感地名现场调查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

(五)普查员要做好各类普查表的整理和交接工作。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05.23•【文号】国地名普查办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地名普查办发[20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将《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切实搞好地名普查宣传工作。

附件:《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国务院第二次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4年5月23日附件: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工作方案为搞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动员,确保地名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和《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地名普查宣传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化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按照“围绕普查搞宣传,搞好宣传促普查”的总体要求,以普查政策、普查成果、普查经验与先进事迹宣传为重点,以保障和提升宣传效果为核心,进一步丰富宣传内容,创新宣传方式,为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创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二、主要目标地名普查宣传工作的总体目标是,营造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关心、重视、支持地名普查工作的氛围,确保普查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

具体目标是:(一)通过宣传,使地方各级党政领导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地名普查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通过宣传,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充分认识地名普查对提高公共管理与服务水平的重要作用,履行好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保密管理办法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保密管理办法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保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以下简称“涉密数据”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涉密数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密数据,是指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过程中,以纸质、移动存储等介质形式存在的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数据。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负责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销毁涉密数据及其载体的单位和部门(以下统称“涉密单位”)。

数据分发管理单位为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和省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地名普查办”);数据提供单位(即普查工作图及相关数据提供、加工处理单位)为总参测绘导航局;数据使用单位为国家级区划地名数据库及相关系统建设承担单位、省级地名普查软件及相关系统建设承担单位和参与地名普查作业单位。

第四条涉密数据保密管理应遵循主动防范、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采取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的防范措施,提高防范、发现、和处置能力,做到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

各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级地名普查办”)要切实履行好对下级地名普查办和本级涉密单位涉密数据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职责。

第五条涉密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

制定的保密制度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六条涉密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涉密数据。

第二章涉密数据范围与保密责任第七条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中涉及的涉密数据主要包括:(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的1:50000比例尺纸质军用地形图和地形图矢量数据,密级为机密级;(二)分辨率不低于2米的正射遥感影像数据,密级为秘密级;(三)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汇交的成果数据,密级为秘密级;(四)《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界定的地名数据,密级为秘密级;(五)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涉密数据。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搞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规程》(修订版)和《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普查任务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任务是查清地名的属性信息和地理实体的相关信息,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四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即国家地名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建立地名普查档案。

第三条普查工作用图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用图及地图数据,以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5万地形图和地形图矢量数据为基础工作用图。

有条件的地区可使用大比例尺地图和遥感影像数据,成果数据必须导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

第四条地名代码编制地名代码依据《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编制规则》(民地办发〔2010〕1号)编制。

第五条资料数据信息管理普查中涉及的资料、数据和信息应分类管理,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的管理须按相关保密制度执行。

第二章地名普查内容第六条地名分类地名分类以《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 18521-2001)为基本依据,结合工作实际和现实需求,确定为海域,陆地水系,陆地地形,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非行政区域,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等12大类地名。

海域类地名在试点工作中已普查,不再涉及,本次普查仅包括除海域类以外的11大类地名。

第七条地名的属性信息地名的属性信息包括:地名的标准名称及其别名、简称、曾用名;地名的书写形式,即地名的汉字书写和少数民族文字书写的形式;地名的读音,包括其原读音,以及其标准名称的汉语普通话读音并用罗马字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表示;地名的语种,指标准名称所属的民族语言种类;地名的类别,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的类别;地理位置,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的地理坐标和相对位置;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指地名形成的历史背景,标准名称及别名、简称、曾用名的命名理据(文化内涵)及演变的历史过程;地名的密级,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的地理坐标等信息的保密级别。

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保密管理办法

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保密管理办法

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保密管理办法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保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以下简称“涉密数据”)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涉密数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保密管理办法》、福建省国家保密局关于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福建省涉密项目确认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密数据,是指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过程中,以纸质、移动存储等介质形式存在的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数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负责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销毁涉密数据及其载体的单位和部门(以下统称“涉密单位”)。

数据分发管理单位为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福建省地名普查办”)和市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级地名普查办”);数据提供单位(即普查工作图及相关数据提供、加工处理单位)为福建省地名普查办;数据使用单位为省级区划地名数据库及相关系统建设承担单位、市级地名普查软件及相关系统建设承担单位和参与地(五)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涉密数据。

第八条数据分发管理单位负责制定涉密数据申请、审批程序,并对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和批复;数据提供单位负责涉密数据准备、加工、分发环节的保密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数据使用单位负责涉密数据使用过程中的保密管理,包括环境安全管理、人员管理、数据使用管理等。

第三章涉密数据使用申请和审批第九条市级地名普查办按下列程序向省地名普查办申请使用涉密数据。

(一)提交申请材料。

1.《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申领证明函》。

2.《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使用申请表》。

3.《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保密责任书》。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1.13•【字号】辽市政办发〔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关于印发辽阳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5〕4号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13日辽阳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我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辽政发〔2014〕26号)、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辽宁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查清地名基本情况,规范地理实体名称,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完善各级地名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建设,发挥地名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加强国防和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等方面的基础作用。

(一)调查地名基本情况。

包括行政区域类,非行政区域类,群众自治组织类,居民点类,交通运输设施类,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类,纪念地、旅游景点类,建筑物类,单位类,陆地水系类,陆地地形类等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二)规范地理实体名称。

根据国家地名管理有关法规,对有地无名且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

解决一地多名、重名、名不符实、地名译写不准确、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三)设置地名标志。

按照“根据需要、突出特色、彰显文化、打造亮点”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设置规范的地名标志。

虹桥镇第二次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虹桥镇第二次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虹桥镇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在我镇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现根据《闵行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相关工作要求及《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地名是全社会广泛使用的基础地理信息,地名普查的目的是查清区域内地名基本情况,掌握地名基础数据,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

根据闵行区第二次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本次普查工作由各镇、街道、工业区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的地名普查工作,查清全区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建立地名信息数据库。

由于普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要求能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强大合力,确保任务圆满完成。

二、普查任务查清全镇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但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地名信息数据库,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

三、普查内容地名分类以《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 18521-2001)为基本依据,确定为海域,陆地水系,陆地地形,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非行政区域,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等12大类地名。

海域类地名在试点工作中已普查,不再涉及,本次普查仅包括除海域类以外的11大类地名。

四、组织实施(一)成立虹桥镇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

本镇地名普查工作由虹桥镇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镇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领导小组由镇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镇长担任第一副组长,规划办主任担任副组长,党群办(宣传统战)、财政所、社区办、社事办、水务站、房管办、镇志办、网格化中心、企业服务中心、虹桥派出所、龙柏派出所及各村级、镇级公司、各居委会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虹桥镇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镇地名普查办)设在镇规划办,承担镇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本镇地名普查工作的推动指导、督促检查、成果汇总及核准上报,规划办主任担任镇地名普查办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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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档案(以下简称“地名普查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地名普查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名普查档案是指各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名普查办”)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以下简称“地名普查”)业务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及实物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记录。

第三条地名普查档案工作由国务院地名普查办统一领导。

各级地名普查办分级管理,同时接受上级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各级地名普查办应当根据国家档案法规和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地名普查档案工作制度,认真履行档案工作职责,对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普查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与归档,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五条各级地名普查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地名普查经费预算,统筹解决。

第六条地名普查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业务类(类别代码:2DPY)。

1.地名登记表;
2.同一地名的地名标志登记表;
3.同一地名的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
4.地名标准化处理表;
5.搜集的地名相关史料、考证材料、实地调查的记录;
6.其它相关材料。

(二)成果类(类别代码:2DPC)。

1.地名目录(子类别代码:2DPCA);
2.地名成果表(子类别代码:2DPCB);
3.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子类别代码:2DPCC);
4.地名普查成果图(子类别代码:2DPCD);
5.地名标志登记表(子类别代码:2DPCE);
6.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子类别代码:2DPCF);
7.本级国家区划地名数据库数据(子类别代码:2DPCG)。

(三)其它类(类别代码:2DPQ)。

1.地名调查目录(子类别代码:2DPQA);
2.地名普查工作图(子类别代码:2DPQB);
3.其它材料(子类别代码:2DPQC)。

第七条国家和省级地名普查办应当在地名普查工作结束后6个月内,地级和县级地名普查办应当在地名普查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归档工作。

第八条地名普查文件材料归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原则上应当为原件,如以复制件归档必须备注;
(二)归档的纸质文件材料应当做到字迹工整、图样清晰,签字手续完备,盖章、日期等标识完整,书写和装订材料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三)归档的电子文件材料应当符合《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的要求。

第九条地名普查文件材料按照下列要求,以县(县级市、市辖区)为单位进行整理:
(一)业务类文件材料以地名为单位进行组卷,卷内文件材料按照第六条第一款顺序排列。

各卷档案编号由类别代码—地名代码—卷号组成(卷号从1开始编制,以下相同,如:2DPY— 0011—1)。

(二)成果类文件材料。

1.地名目录、地名成果表、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地名标志登记表和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分别组卷,卷内文件材料按地名代码顺序排列。

各卷档案编号由子类别代码—县(县级市、市辖区)行政区划代码—卷号组成(如:2DPCA—110101—1)。

2.地名普查成果图单独组卷,按照图幅接合表在前,各单幅成果图在后顺序排列。

各卷档案编号由子类别代码—县(县级市、市辖区)行政区划代码—卷号组成(如:2DPCD—110101—1)。

3.本级国家区划地名数据库数据应当以只读光盘形式单独保管,并进行备份。

存储电子数据的载体或装具上应贴有标签,标签上应注明光盘包含的内容和档案编号。

档案编号由子类别代码—县(县级市、市辖区)行政区划代码—盘号组成(盘号从1开始编制,如:2DPCG—110101—1)。

(三)其它类文件材料。

1.地名调查目录、其它材料分别组卷,地名调查目录卷内文件材料按地名代码顺序排列,其它材料能够按问题进行组卷。

档案编号由子类别代码—县(县级市、市辖区)行政区划代码—卷号组成(如:2DPQA—110101—1)。

2.地名普查工作图单独组卷,按照图幅接合表在前,各单幅工作图在后顺序排列。

各卷档案编号由子类别代码—县(县级市、市辖区)行政区划代码—卷号组成(如:2DPQB—110101—1)。

(四)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式样及填写要求见附件1,放置在卷内文件前,地名普查成果图、工作图卷内目录用图幅接合表代替)和卷内备考表(式样及填写要求见附件2,放置在卷内文件后),填写案卷封面(式样及填写要求见附件3,放置在卷内文件目录前),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案卷进行装订。

(五)将案卷按一定的顺序进行排列和编号(以光盘为载体的档案单独编号)、编制案卷目录(案卷目录及其封面、备考表式样和填写要求见附件4),装入档案盒或档案袋(档案盒正面/档案袋封面、档案盒脊式样及填写要求见附件5)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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