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过期GB18401-2003标准服装法律适用探讨
标注作废标准的产品不能等同淘汰产品

标注作废标准的产品不能等同淘汰产品作者:文/陈永远来源:《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15年第4期文/陈永远【案情】2015年1月6日,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原A县质监局、工商局、食药局合并组成)执法人员对B公司进行冬季热销产品监督检查,发现其最新生产的羽绒服产品标签上标注执行的安全标准为《GB18401-2003C类》,而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2003版标准)已经被2011年8月1日起实施的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2010版标准)所代替,2003版标准已经属于作废的标准。
经调查核实,B公司对生产的该批羽绒服标注过期作废的标准没有异议,承认因旧版标签剩余较多,为避免浪费,才继续使用。
该批羽绒服一共生产200件,货值36000元,尚未销售。
针对这个案件如何处理,执法人员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2010版标准,标签上安全标准为《GB18401-2003C类》的产品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B公司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B公司生产的羽绒服产品标签上标注已被废止的安全标准GB18401-2003C 类,违反A县所在《D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严禁无标生产。
下列情况属无标准生产:(三)企业执行已被废止的产品标准的;”依据《D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实施GB18401—2003的几点思考

对实施G B18401—2003的几点思考刘桠楠1,孙可可2(1.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天津300201;2.天津工业大学 纺织与服装学院,天津300160)摘要:结合具体案例,着重研究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与我国进出口纺织品服装、内销纺织品服装的关系,并对如何进一步全面实施该强制标准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纺织品;服装;进出口;内销;国家标准中图分类号:TS107.4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1-7003(2006)11-0064-03强制性国家标准G 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在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规范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纺织产品生产和倡导绿色消费方面迈出了法律意义上的实质性步伐,在我国纺织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而如何结合当前我国纺织服装业所面临的问题,在进出口、内销纺织品服装领域全面实施该标准成为一个很有实际应用价值的课题。
1背景2003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 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该标准取代了原强制性国家标准G B18401—2001《纺织品甲醛含量的限定》,并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经过了2005年的过渡期后,自2006年1月1日起,所有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服用和装饰用内销、进口纺织产品必须符合G B18401—2003规定。
同时,对于外销的出口产品可不必强制执行该标准,仍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执行[1]。
2GB18401—2003与进出口纺织品服装的关系G B18401—2003强制标准与国际标准的接轨,不仅会规范国内纺织品服装市场,引导绿色消费潮流,限制不良纺织品服装的进入,确保我国广大消费者免受生态有害物质的侵害,而且为推进我国纺织产品技术含量和品质等整体水平的提高,冲破国外“绿色贸易壁垒”,有效地提升我国纺织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等方面,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服装执行标准过期怎么办

服装执行标准过期怎么办
服装执行标准是指对服装产品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规范和要求的标准。
执行标准的过期对服装生产企业和消费者都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那么,当服装执行标准过期时,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当发现服装执行标准即将或已经过期时,企业应及时关注国家相关部门的政策法规动向,了解是否有新的标准出台或者旧标准的延期执行政策。
同时,企业也可以积极参与标准的修订和制定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争取更多的权益和发展空间。
其次,企业需要对产品进行全面的检测和评估,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符合市场需求和消费者的期望。
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检测,或者建立自己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内部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此外,企业还可以加强与供应商和合作伙伴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应对执行标准过期所带来的挑战。
可以与供应商共同探讨新标准的要求和变化,调整生产和供应计划,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和变化。
对于消费者来说,当发现购买的服装产品的执行标准已经过期时,可以选择购买符合最新标准要求的产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购买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同时,也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等途径,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当服装执行标准过期时,企业和消费者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只有不断提升标准意识,加强质量管理,才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的变化和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GB18401-2003

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g e l ts citn e r se p i ao n a a y f i f e c
为保证纺织产品对人体健康无害而提出的最 基本的要求 。
33 .
婴幼儿用品 pout f bb s rdcs ai o r e 年龄在 2 个月 以内的婴幼儿使用 的纺织产 品。 4
34 .
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p dc w h ccn ctsi r u s de ott k o t i i t a o t r n
在穿着或使用时 , 的大部分面积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纺织产品 。 产品
3 .5
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p dc wt ude c tt k r u s ot c o a tsn o t i h i t c o r n i
G / 77 3 纺织品 水萃取液 p BT 5 H值的测定(BT 7 02IO -0; 9, D G / 7 3 0, 15 11 4 ) 5 -2 S 0 E 9 MO
GB T 9 . 521 纺织 品 禁 用偶氮染料检测方法 / 1 7 GB T 8 86 纺织品 / 1 8
5 技 术要求
5 1 纺织 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 要求见表 I ,
表 1
项 月
A 类
《
2 0 4 0 . 75 .
} {
一
B 类
7 5
40 75 . - .
3 3 3
c类
30 0 40 90 .- . 3 3 3 3
甲醛含量 /mgk ) ( /g p H值“ 耐 水( 色 、 变 沾色) 耐酸汗浪 乏 色、 色) 变 沾 色 牢度n级 / 李 耐 碱汗演 ( 色 沾 色) 变 耐千摩擦
附 录 B
( 资料性附录) 纺织产品分类示例
纺织品质量标准

纺织品质量标准众所周知,我国涉及纺织品、服装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大致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纺织通用技术法规,如《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等;第二类为纺织品服装产品类技术法规,如GB72014-1989防静电工作服、GB1103-1999棉花细绒棉、GB17591-1998阻燃机织物。
为此,本文重点讲述一下纺织测试仪器检测纺织品的有关国标的科学分析。
一、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实施与监督。
该标准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包括纱线、织物、服装、家用纺织品等绝大多数的纺织产品.出口产品可依据合同约定执行。
该标准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18401-2001纺织品甲醛含量的限定。
与CB18401-2001相比,其技术要求的内容和考核指标都有所增加,并补充了标准实施的要求。
本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为我国纺织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提供了统一的技术依据,对于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健康、规范市场以及提高我国纺织行业的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本标准于1998年8月24日发布,并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标准明确规定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标注要求和表述方法。
商品使用说明即商品标志中必须明确标注以下内容:商品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号型和规格、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产品执行标准,产品质量等级,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
该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
三、GB9994-2008纺织材料公定回潮率我国于1988年公布了GB9994-1988纺织材料公定回潮率于1992年调整为国家标准,2001年又进一步确定为强制性标准。
纺织品安全技术规定(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纺织品行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纺织品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用品,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为了确保纺织品的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纺织品安全技术规定,以下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适用范围1. 适用产品: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各类纺织品,包括服装、家纺、装饰、产业用纺织品等。
2. 适用领域:本规定适用于纺织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
二、安全技术要求1. 甲醛含量:纺织品中甲醛含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甲醛是一种有害物质,过量摄入会对人体造成危害。
根据不同类别纺织品,其甲醛含量限值如下:(1)A类产品(婴幼儿用品):≤20mg/kg(2)B类产品(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75mg/kg(3)C类产品(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300mg/kg2. pH值:纺织品的pH值应符合人体皮肤pH值相近的要求,以减少对皮肤的刺激。
pH值应符合以下范围:(1)A类产品:4.0~7.5(2)B类产品:4.0~7.5(3)C类产品:4.0~9.03. 色牢度:纺织品的色牢度应满足以下要求:(1)耐水色牢度:耐水色牢度等级应达到4级以上。
(2)耐汗渍色牢度:耐汗渍色牢度等级应达到3级以上。
(3)耐摩擦色牢度:耐摩擦色牢度等级应达到3级以上。
(4)耐唾液色牢度:耐唾液色牢度等级应达到3级以上。
4. 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纺织品中不得使用可分解芳香胺染料,以避免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5. 异味:纺织品的异味应满足以下要求:(1)不得有明显的刺激性气味。
(2)不得有难闻的异味。
6. 有害物质限量:纺织品中不得含有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如重金属、有机氯、多氯联苯等。
三、检验与认证1. 检验机构:纺织品安全技术检验应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2. 检验项目: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对纺织品的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验,包括甲醛含量、pH值、色牢度、可分解芳香胺染料、异味、有害物质限量等。
关于18401-2010标准解读
三、对比GB18401—2003与 GB18401—2010的变化内容及原因
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于2011年1月14日 发布,2011年8月1日实施。
C类产品的技术要求。核耐汗渍色牢度。
5.2、增加“至少”
二字,意味者“C”类产品 也可标识“B”类或“A” 类,只要产品达到B类或 A类指标就可标。同理B 类产品也可标A类。悬挂 类产品不考核汗色牢度;
窗帘不考核,坐垫考核。
5在 “ 其 明 全 注 8使 幼0.3使 婴 他 上 技 : 用 儿c婴m用 幼 产 标 术 一 的 用幼及说 儿 品 明 要 般 产 品儿以明应所求适品。用用下上在符类于可品品婴标使合别身作”必幼明用的。高为字须儿说安婴样。5使用在的(类类注及可.3用品使基例)别:以作婴说”用本如。。一为下幼明字说安:产般婴婴儿上样明全品适幼A幼纺类标。上技按于儿儿织、明其标术件身纺使产B“他明要标高织用类品婴产所求注产的1或必0幼品符类一品产0C须c儿应合别种。品m在
变化二
规范性引 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17592.1
GB/T17592 GB/T23344
年龄在24个月以内的
变化三
术语和定 义
婴幼儿使用的纺织产 品。
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的婴 幼儿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 品。
修改原因
增加考核4-氨基偶 氮苯,是重大变 化。
非常大的改变,引 起童装企业注意。
变化四 产品分类
c致癌芳香胺清单见附录C, 限量值
≤20mg/kg
对加工工艺有要求 的如牛仔面料(中间产 品),非最终产品可放 宽pH4.0-10.5.最终产品 仍按pH4.0-8.5
对“销售不合格服装行政处罚案”的分析
对“销售不合格服装行政处罚案”的分析
余幸
【期刊名称】《质量指南》
【年(卷),期】2002(000)018
【摘要】上期案情回顾某市质监局在对本市一商场的纺织品标识执行《纺织品和
服装使用说明》国家标准检查时,发现该商场销售的某品牌亚麻高级休闲服标牌上
的纤维成分与生产企业的广告牌所标注的不一致。
在广告中,标明此服装用仿进口
亚麻精心制作,但营业员在推销时却介绍这种服装是由高级进口亚麻制成。
经检定,
该服装组成原料内无亚麻纤维成分,属化纤织品,为不合格品。
该案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产品违背了国家强制性标准GB5296.4;纤维制品的主要质量指标———纤维含量不符,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所涉产品属《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以次充好,应按《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
你同意哪种意见,请谈谈你的看
法?(本案例由寸言提供)
【总页数】2页(P38-39)
【作者】余幸
【作者单位】主持人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8
【相关文献】
1.陈某不服某县质监局以销售不合格汽油对其行政处罚案 [J],
2.威富服饰(中国)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服装案 [J], ;
3.威富服饰(中国)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服装案 [J],
4.对“销售不合格铝型材行政处罚案”的分析 [J], 张其利;李军;
5.对“销售不合格水暖配件行政处罚案”的分析 [J], 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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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行业标准
注: 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将于2012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在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
(1)符合GB18401-2003或符合GB18401-2010的产品均可以在市场上销售;
服装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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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了提高商城服饰行业的总体产品品质,更好地规范卖家的发布行为,特拟定服饰行业标准文案。
本标准参考纺织品行业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4.1.3产品质量必须符合产品标签上所标识的产品执行标准。
4.2产品发布要求
4.2.1标题发布要求:
——品牌+商品名称
4.2.2图片发布要求
——主图必须为实物图,绝不允许出现未经授权的代理图、杂志图、官网图
4.2.3产品描述要求:
——商标等品牌细节图展示
——材质展示
主要用于展示服装面料的成分,成分含量标注规范详见附录C
1、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应标明纺织品和服装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纺织品和服装应使用中文简体字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2、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2.1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采用其规定的名称;
销售过期产品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追求利润,仍然存在销售过期产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分析销售过期产品适用的法律,以期为消费者提供维权依据。
二、销售过期产品违法性分析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过期产品因质量不稳定,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因此,销售过期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销售过期产品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过期食品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三、销售过期产品适用法律分析1.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过期产品属于产品缺陷,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1)赔偿损失: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因购买过期产品而遭受的损失,包括购买过期产品的费用、维修费用、误工费等。
(2)消除危险: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消除过期产品带来的安全隐患。
(3)赔礼道歉: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赔礼道歉,消除对其名誉的影响。
2.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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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过期GB18401-2003标准服装法律适用探讨一、案件基本情况2014年8月26日,举报人熊xx到我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投诉举报:他8月26日在宣城市xxx商贸公司购买了十条xx牌的羊毛裤,价值人民币4480元,准备给家人过冬换装,但是回家后发现该十件羊毛裤的标签上注明的《安全技术要求》标注为:GB18401-2003。
经网上查询,现在使用的国家强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是GB18401-2010。
因此,他认为宣城xxx商贸公司用虚假的商品标准销售商品,应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退货并给予三倍的赔偿。
经投诉举报中心接待人员核实,举报人熊xx购买商品的发票以及所述商品标签标注的内容和投诉举报内容相一致,因此将此举报线索转交到经济检查执法局调查。
二、案件调查情况我局接到转办投诉后,及时予以立案,并立即赴宣城xxx商贸公司开展调查工作。
经查,发现该商贸公司尚有未销售的该xx牌羊毛裤十四条,予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同时通过查验进货库存,没有该款羊毛裤其他销售记录,因此通知被投诉的企业宣城xxx商贸公司负责人接受询问。
该商贸公司负责人辩称:1.该批次产品确实出现商品标签标注错误的瑕疵,但是只是因为标签印刷时出现数字错误,该批商品实际执行的安全技术标准是国标GB18401-2010,且保证该商品不存在商品内在质量问题;2.该购买人不是普通消费者,其一次性购买十件产品明显不属于生活消费,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受本法调整。
同时,该举报人在购买产品后已经找过商贸公司进行要挟,并宣称如果不接受三倍赔偿要求就投诉到工商部门,到时候商贸公司不仅要接受赔偿还要接受工商部门的处罚,因此该举报人是职业打假人;3.另外,该商贸公司近期接待过几起相同类型的投诉,因为标的物价格较低,商贸公司为了息事宁人已经给予了一定的补偿。
该商贸公司负责人表示宁愿给工商部门处罚也不想助长职业打假人的气焰,希望工商部门考虑实际情况给予从轻处罚。
我局调查得知:服装类商品现在执行的国标是GB18401-2010.而GB18401-2003是已经作废的老国标。
在双方有争议的情况下,我局对购买的商品进行封样送检,检测结果表明:实物质量要求符合相应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合格;产品标签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综合判定不合格。
因此,本案的事实非常清楚:1、购买交易真实有效;2、服装标签标明的执行国标标准是GB18401-2003。
三、案件争议焦点本案在办理过程出现多处的争议焦点:(一)举报人熊xx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对象的消费者还是职业打假人?1.一种观点认为举报人熊xx无论是从购买的数量还是购买后的行为都说明其购买该批次商品的目的不是用于生活消费,因而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
2.另一种观点认为,无论举报人熊xx是不是职业打假人都不影响其在本案中作为消费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原因有二:第一,没有证据证明投诉人熊xx购买该产品不是用于生活消费。
第二,不能因为熊xx在购买产品后发现问题找经营者沟通就认定他不是消费者,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款明确消费者购买食品、药品即使是“知假买假”也应该获得赔偿。
本案中,举报人虽然购买的不是食品和药品,也可依此推定举报人熊xx 的主张权利应该予以支持。
我局办案人员认可第二种观点。
(二)产品标示错误是一般性过错还是欺诈行为?产品标签上标注的执行标准是国标GB18401-2003,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商家辩称该标识出现安全标准执行GB18401-2003仅仅是因为印刷错误,产品实际执行的质量标准是GB18401-2010。
1.一种观点认为:产品在标识出现印刷错误,不能认定为欺诈行为。
如果产品内在质量的安全技术要求符合国标GB18401-2010的规定,那这个标识问题只是产品生产过程的过错,同时其过错主观上没有误导、虚假、欺骗的行为存在,也没有因此标识增加消费者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本案中,该商品标识印刷执行的安全国标是GB18401-2003,实际执行的是国标GB18401-2010,因此该违法行为符合该条款规定,应该依据此条款要求经营者予以退换货并承担相应的车费损失。
2.另一种观点认为:举报者认为的欺诈应该予以支持,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局50号令《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标识上标注的商品标准已经作废,因此GB18401-2003就属于事实上不存在的标准,因此该行为符合“以虚假的商品标准销售商品”,属于欺诈行为。
因此支持举报者的三倍追加赔偿要求。
我局办案人员对这两种观点都不认可,原因如下,也是争议的第三点。
(三)产品标识错误是产品瑕疵、产品缺陷还是不合格产品?在这个方面的争议涉及到产品质量责任的认定以及民事关系和行政关系。
1.一种观点认为这是产品瑕疵。
服装的吊牌也就是产品的标识是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的信息工具,因此仅仅是标识错误只是影响该商品的适销性,也就是“所卖”和“所标注”的不一致,属于通常所称的产品瑕疵。
对照这种产品瑕疵的处理法律依据就是《产品质量法》有关产品质量应当具备通常的使用性能、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产品说明或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规定。
对产品瑕疵,只存在民事之间关系,也就是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关系,销售者只要承担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修理、更换、退货、赔偿责任,无需承担行政机关的处罚。
2.第二种观点认为这是产品缺陷。
服装吊牌是产品的标识,而服装标识必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第5.8条明确规定:应标明所执行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
本案中的服装标识所标注的产品国家标准是失效的,因此明显不符合国标GB5296.4-1998规定,这种行为符合《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因此可以判定为产品缺陷。
但是《产品质量法》只规定了因产品缺陷导致的损害消费者有赔偿权,而本案中举报者不能证明购买了该产品导致了何种人生、财产损害,因此销售者无需赔偿举报者。
同时也无需承担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3.第三种观点认为该产品是不合格产品。
产品标识是产品的重要的一部分是和产品密不可分的,产品标识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质量包括产品内在质量和外在质量,标识属于产品外在质量,国家强制性标准中对标识有明确规定的,产品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因此本案中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的规定要求经营者退货,同时依据相关法规对销售商进行处罚。
我们同意第三种观点。
(四)对标识不合格是依据《产品质量法》,还是《标准化法》进行查处?本案办案人员把办案意见统一到上述争议三的第三个观点:一、经营者答应举报者的退货要求,二、依据相关法规对经营者进行处罚。
但是在具体法律适用上经营者和办案人员都有不同的观点:1.第一种观点认为:无论因为是产品标识不合格导致的产品不合格,还是因为内在质量导致的不合格,其实质是销售不合格产品,应该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同时按照该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经营者进行处罚。
2.第二种观点认为:既然认定是产品标识不合格,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那就明显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的条款进行处理。
3.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中不合格产品是因为产品标识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并不仅仅指不符合产品质量强制性标准(即产品内在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还包括不符合产品包装、运输、标识等其他强制性标准。
本案中的情况,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进行处罚。
我局办案人员认可第三种观点。
最终我局做出了初步的处理意见:宣城xxx商贸有限公司应予退还消费者熊xx的全部购物款4480元及运输费用120元,责令停止销售xx牌羊毛裤,罚款448元。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四、案件探讨意义(一)职业打假人从某一种角度来说推动了惩治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查处力度,应该认为是执法监管的一种有效补充,但是不能因此而过于相信职业打假人,对职业打假人提出的要求也要认真仔细的研究。
当前的职业打假人研究过大量的案例和法规,对各种诉求都用法律依据进行支撑,但是经过抽丝剥茧的分析后也会发觉一些法律依据其实也有很多似是而非,并不能经得起推敲。
本案的职业打假人已经依靠生产者的疏忽大意,在全国各地的打假维权活动中斩获颇丰,此案中的宣城xxx商贸有限公司在全国各地都有连锁超市,都因为同样的商品标识问题向职业打假人私下支付了大量的赔偿金,大部分职业打假人都采取私了的方式解决问题,这既是商家法律意识不健全,也有一定的原因是相关执法机构执法不审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