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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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维护城市道路的照明秩序,保障行人和车辆的安全出行,提高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各类路灯、标志牌、标线等设施。

第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应当遵循便民、实用、安全、经济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由市、区、街道三级政府负责。

市级政府对全市的照明设施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区级政府对所辖区域内的照明设施进行具体管理,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照明设施进行具体运营和维护。

第五条建设、改造或维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对于照明设施的拆除、迁移、改造等工作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备案。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应当与城市规划、公共安全、交通运输等部门紧密合作,形成联动机制,共同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倡导市民参与的思维和行动方式。

第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当注重环境保护,采用节能、环保的材料和技术,合理利用资源,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第十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执行照明设施的保养维护计划,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工作,及时排除设施故障,确保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共同解决设施管理中的问题和难题。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照明设施的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的违规使用、破坏等行为。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照明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市民对设施管理的意识和参与度。

第三章监管措施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口头警告。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范文(4篇)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范文(4篇)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范文根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些规定内容:1. 道路照明设施的范围包括道路照明设备、线路、开关控制设备以及相关的维护设备和设施。

2.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是道路照明设施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由城市规划部门或者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确定。

3.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架构、职责分工、管理流程等。

4.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道路照明设施进行巡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安全可靠。

5.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道路照明设施维护保养计划,对设施进行定期检修、清洗、更换灯泡等维护工作。

6.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设备故障报修制度,及时处理设施故障,并对故障进行记录和分析,以提高设施的使用寿命和维护效果。

7.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设备能效评估,提出节能降耗方案,并逐步推行节能照明设备。

8.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道路照明设施,并确保设施的亮度、光色、光线均匀度等符合相关标准。

9.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设施被损坏、盗窃或者恶意破坏。

10.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保持与城市规划部门、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的良好沟通与协调,共同解决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中的问题。

以上仅为部分规定内容,实际管理规定可能还包括其他具体要求。

具体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可根据所在城市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进行查阅。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里巷、住宅小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不售票的公园和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模版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模版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提高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使用效果和维护水平,保障行人和车辆的交通安全,维护市容市貌的整洁和城市的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照明灯杆、灯头、灯具、电缆等设施。

第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约原则,依法实施。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为市、区两级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条市、区两级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区两级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和考核评估制度。

第八条市、区两级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单位,承担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区两级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设施建设第十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使用安全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需经相关部门审批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应当注意节约能源、降低污染和保护环境。

第四章设施维护第十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工作应当定期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效果。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工作包括定期巡查、清洁、检修和更换等。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工作计划和维护方案。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工作应当及时、有效地处理设施故障和问题。

第五章设施管理第十八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应当采取科学、规范和信息化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设备台帐、档案管理和维修记录等制度。

公共照明设施管理制度范本

公共照明设施管理制度范本

公共照明设施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照明设施的管理,提高城市照明设施的使用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市民的生活和交通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市公共空间和道路的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共照明设施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经济、高效、环保的原则,加强监管和责任追究,促进城市照明设施的科学管理和维护养护。

第四条公共照明设施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对照明设施管理工作的知晓率和满意度。

第五条全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工作应当加强高科技应用,提高设施的安全性和智能化水平。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市政府设立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委员会,负责市公共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

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

第七条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委员会设立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管理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有关部门,由专职工作人员组成。

第八条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委员会负责照明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工作,制定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总体规划,并参与照明设施的建设和投资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委员会负责照明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工作,制定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总体规划,并参与照明设施的建设和投资管理工作。

第九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市公共照明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标准,并指导辖区内的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维护养护第十条对市公共照明设施进行常态化、规范化的维护养护。

保证公共照明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设备的使用寿命。

第十一条市公共照明设施的维护养护工作应当按照计划安排,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做好设备的检修和保养工作。

第十二条市公共照明设施的维护养护工作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加强设备的保养和保护,保证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环境保护第十三条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环保管理,提倡使用节能照明设备和绿色照明技术。

第十四条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正确处理废旧照明设备和废弃物的处置,保护环境。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范本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范本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提升城市夜间照明水平,保障市民夜间出行的安全及城市环境的整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综合管理、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先进技术和合理用能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应注重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应加强宣传、推广科学照明理念和文明用灯行为的原则。

第二章设施安装第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安装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确保安全、可靠、高效。

第八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安装位置应符合市政道路设计规范,确保照明覆盖范围与道路分类相适应。

第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安装数量应根据道路周边交通流量、环境要求及安全需要确定,确保充分照明并不造成过度浪费。

第十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安装材料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确保使用寿命和安全性能。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使用应按照综合管理原则,提升照明效果和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使用应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和夜间安全要求,合理调节照明亮度和时段。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使用应加强巡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灯光充足。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使用应加强节能管理,鼓励使用节能型灯具和控制系统。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使用应加强资源回收和再利用,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使用应遵守文明用灯,杜绝乱用霓虹灯、彩灯等不适宜的灯光装饰。

第四章维护管理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应建立健全的责任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应定期进行检修、更换设备,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应加强清洁工作,保持设施的整洁和亮度。

第二十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应按照安全要求,及时处理设施故障和照明事故。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治制度范本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治制度范本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治制度范本一、引言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在现代城市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能够提高公共安全、城市形象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为此,建立科学、高效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治制度是必然要求。

本文将制定一套完整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治制度范本,旨在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管理目标1. 提高道路照明设施的运行效率和质量;2. 优化道路照明设施布局,确保覆盖面和亮度的均衡;3. 提供舒适、安全的照明环境,保障行人和车辆的行进安全;4. 降低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推动可持续发展。

三、管理主体1.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委员会设立专门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监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制度,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

2.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承担具体的照明设施管理工作,包括设施的维护、检修、更新等。

四、管理制度1. 设施建设规划制度制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和方向,统筹规划城市道路的照明设施布局。

2. 设施选型与采购制度根据道路类别和功能需求,确定适宜的照明设施类型和参数,进行公开、透明的采购流程,确保设施的质量和性能。

3. 设施维护与检修制度建立设施的定期维护与检修制度,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状态。

包括清洁、灯泡更换、线路检查等工作。

4. 设施运行监管制度建立设施运行监管制度,通过设施监测系统,实时监控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5. 设施能耗管理制度制定设施能耗管理制度,推广使用节能型照明设施,并通过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6. 故障处理和应急处置制度建立设施故障处理和应急处置制度,设立热线电话,及时响应和解决居民的问题。

7. 监督与评估制度建立设施管理的监督与评估制度,定期进行设施管理工作的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五、管理措施1. 完善设施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设施管理的数字化和智能化。

2. 加强设施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管理水平。

3. 引入市场机制,吸引社会力量参与设施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灯的管理规定(3篇)

灯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部分: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灯光设施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提高城市景观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灯光设施的管理,包括公共照明、景观照明、广告照明、夜景照明等。

第三条灯光设施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规范管理,科学布局;3. 保护环境,节约能源;4. 公众参与,共同维护。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灯光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灯光设施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灯光设施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标准;2. 负责灯光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和日常维护;3. 监督检查灯光设施的使用情况,确保其符合安全、环保和景观要求;4. 处理灯光设施相关的投诉和纠纷;5. 组织开展灯光设施的技术培训和宣传活动。

第六条城市规划、建设、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灯光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二部分:灯光设施的设计与施工第三章设计要求第七条灯光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安全、环保、节能和美观。

第八条灯光设施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 城市规划要求;2. 周边环境特征;3. 使用功能需求;4. 节能环保要求;5. 公众审美需求。

第九条灯光设施的设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灯光设施的类型、数量、位置、高度、亮度等;2. 照明方式、灯具选型、控制系统等;3. 安全防护措施;4. 环保要求;5. 能耗指标。

第四章施工管理第十条灯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并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方案;2.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3. 严格按照环保要求,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等污染;4. 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施工记录和资料归档。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4篇)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4篇)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提高城市照明质量,保护环境,遵循节能减排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照明管理规定适用于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建筑物外墙等公共场所的照明管理。

第三条照明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城市照明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协调、综合管理、便民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当根据城市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居民需求等情况制定具体的照明方案。

第二章照明设备和材料第六条室外照明设备应当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环保要求的产品,保证安全可靠、节能环保。

第七条室内照明设备应当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保证照明效果、节能环保。

第八条照明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第九条照明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应当公开、公正,不得有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条照明设备和材料的安装应当符合规范要求,保证使用安全。

第三章照明能效管理第十一条照明能效管理应当推广节能灯具、LED照明等高效节能照明产品。

第十二条照明设备的使用应当合理,避免不必要的照明浪费。

第十三条照明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避免能源的浪费。

第十四条照明设备的运行管理应当合理,避免长时间无人使用。

第十五条照明设备的亮度应当适宜,根据具体需要调整亮度。

第十六条照明设备的控制和调节应当方便,方便进行节能管理。

第四章照明管理监督第十七条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照明设备和材料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照明设备和材料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或撤销使用。

第十九条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照明施工和维护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二十条公众可以举报照明管理中的违规行为,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照明管理行为,照明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国家标准的照明设备和材料,照明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下架。

第二十三条对于故意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照明设备和材料的单位或个人,照明管理部门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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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维护城市道路的照明秩序,保障行人和车辆的安全出行,提高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各类路灯、标志牌、标线等设施。

第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应当遵循便民、实用、安全、经济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由市、区、街道三级政府负责。

市级政府对全市的照明设施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区级政府对所辖区域内的照明设施进行具体管理,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照明设施进行具体运营和维护。

第五条建设、改造或维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对于照明设施的拆除、迁移、改造等工作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备案。

第二章管理要求
第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应当与城市规划、公共安全、交通运输等部门紧密合作,形成联动机制,共同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倡导市民参与的思维和行动方式。

第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当注重环境保护,采用节能、环保的材料和技术,合理利用资源,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第十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执行照明设施的保养维护计划,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工作,及时排除设施故障,确保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共同解决设施管理中的问题和难题。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照明设施的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的违规使用、破坏等行为。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照明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市民对设施管理的意识和参与度。

第三章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告。

(二)书面警告。

(三)责令改正,限期改正或者立即改正。

(四)罚款。

(五)拆除、迁移等强制措施。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部门可以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主动配合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部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管措施的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补充,修订和补充的内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经相关部门批准和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对于故意损坏和破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市、区、街道三级政府所有。

以上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提供安全、便利的出行环境,保护城市环境和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各级政府和市民能够共同遵守和落实规定,共同为城市的发展和繁荣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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