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设计安全生产内容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设计安全生产内容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设计安全生产内容解析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工业和建筑领域的安全生产问题日益凸显,引发了公众对安全问题的关注。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对于安全生产内容进行了相关规定和补充。
本文将对该修正案中的安全生产内容进行解析,并分析其对于促进安全生产的意义。
1. 安全生产责任修正案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都应当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当尊重生命和健康,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这一规定使得安全生产责任更加明确,使得事故责任追究更加有力,有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安全生产的氛围。
2. 安全生产设施针对企业和个人对安全生产设施的要求,修正案规定,对于违反国家安全生产规定,致使造成其他人死亡或重伤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对于加强对安全生产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起到了推动作用,意味着安全生产设施的完善将成为一项重要任务,企业和个人必须加强对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以避免因设施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
3. 安全生产巡查修正案还明确了对于安全生产巡查的规定。
对于企业或者个人如果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经过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有效遏制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对于那些拒不改正的企业或者个人,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也给了相关部门更多的执行权力,保障了安全生产监督的严密性和有效性。
4.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对于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修正案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明确规定,如果企业或者个人明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消除危险,致使事故发生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强调了对于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严肃态度,要求企业和个人必须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避免由于隐患问题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安全生产内容的规定旨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最新刑法修正案施行,最低刑责年龄下调至十二周岁

最新刑法修正案施行,最低刑责年龄下调至十二周岁
作者:法宣
来源:《党的生活(黑龙江)》 2021年第3期
法宣
2021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
此次刑法修正案最引人注目的亮点,就是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十二周岁。
《修正案(十一)》第一条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
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时有发生。
而根据修改前的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未
成年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这一次,《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做出调整,是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的有效回应,也是结合当前未成年人的成长发育特点及教育改造路径
进行的有效改革。
此举意在让全社会明白,年少轻狂并非违法犯罪的“护身符”。
此后,已满十二周岁而不
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优厚待遇”被取消。
“他还只是个孩子”瞬间
变成“他不再是个孩子”,“他”需要独自面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权威解读3】增加冒险组织作业的犯罪 条文权威解读、关联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十一权威解读3】增加冒险组织作业的犯罪一、法律条文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即在本条第二款中增加“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犯罪情形。
二、条文解读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增加规定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情形。
理解该规定,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关于重大事故隐患。
本款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具有相应的标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国家、行业标准确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央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原国家安监总局于2017年最早发布了《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其后分别制定发布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此外,还有公安部制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水利部制定的《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等。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也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重大事故隐患判断标准中的内容情形也比较复杂,既包括可能直接导致、引发重大事故发生的直接重大隐患,也有属于管理培训制度、项目建设规范等方面的间接隐患,比如厂房安全距离设置不符合要求,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作业人数超过标准人数等,尚不足以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
因此,实践中在适用本款规定判处更重刑罚时也应当考虑重大隐患的不同情况。
2.要求“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
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罪名更新2021年两高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法释〔2021〕2号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及罪名解释

二是就新增条款的立法目的而言,主要是针对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未积极履行应有 职责的情形,此种行为类型与“销售”假药或者劣药的行为明显相异; 三是“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不意味着只能适用前款的罪名,存在另行确定罪名 的先例,例如,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另行确定罪名“伪造、变造、转让金融 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另行确定罪名“违法运 用资金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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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 销售、提供劣药罪)的罪名确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原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 售劣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五条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 第二款:“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第六条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药品使用单位的人 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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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条规定的罪名确定,有意见提出,为突出该类行为的暴力性,建议本条罪名确 定为“暴力袭警罪”;也有意见认为没有必要单设罪名,可以继续适用“妨害公务 罪”。经研究,《罪名补充规定(七)》将本款罪名确定为“袭警罪”。主要考虑: (1)按照罪名确定的惯例,单独刑罚配置的条款,一般宜单独确定罪名。(2) “袭警”本身就含有暴力之意,且近年来在讨论增设该罪的过程中,各方普遍使用 “袭警罪”的表述,已有广泛社会共识且更为精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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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条规定旨在既提高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又不同于JY幼女中幼女的性 同意一律无效的情形,而是根据犯罪主体的身份情况作出区分,体现其特殊主体身 份,“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更为准确,也能够与传统意义的“强奸罪”严格 区别。 (3)本条规定的“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 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际上是负有特定照护职责的人员。
逐一表述《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的概念(一)

逐一表述《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的概念(一)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概念介绍•刑法修正案(十一)是指中国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十一次修正案。
•新增罪名是指在修正案中新增加的一些违法行为的罪名,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新增罪名内容1.电信网络诈骗罪–概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方法,通过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处罚:根据所骗取的财物金额大小,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网络赌博罪–概述:利用网络提供赌博平台,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行为。
–处罚:一般情况下,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非法经营罪–概述:未经依法批准,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行贿、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概述: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项目评审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财物的行为。
–处罚:根据受贿数额不同,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失职造成环境污染罪–概述:在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管职责上,因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处罚:情节轻微的,可处治安拘留或者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6.非法放贷罪–概述: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以放高利贷为目的,非法向他人提供贷款的行为。
–处罚:根据放贷数额不同,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结语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的修正,我国刑法更加完善,进一步保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这些新增罪名的出现,与当前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密切相关,也彰显了我国对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十一)》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十一)》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变化包括以下几点:1. 增加了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惩罚力度。
修正案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的,造成特别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后果,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新增了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事故的罪名。
修正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因此导致特别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 对在特定领域或行业出现的特别严重事故的情况进行了加重处罚。
修正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领域中,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特别严重事故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主要负责人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并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 对转移危险物质、隐瞒事故真相等行为进行了惩罚。
修正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转移、隐瞒危险物质,使他人受到重伤或者死亡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隐瞒、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使事实难以查明的,对抢救出来的人身受伤或者死亡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判处拘役,并处缓刑或者管制。
5. 对生产领域职务违法得到的利益进行了追回和退赔。
修正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有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产品、材料,并取得显著经济利益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责令退赔非法所得;个人违法取得的非法所得,责令归还、退赔。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安全生产内容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安全生产内容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对下列侵害安全生产行为,将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1. 故意破坏、损坏安全生产设施设备,造成重大安全事故;2. 违规关闭、停用或者破坏安全生产设备设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3. 伪造、篡改、销毁或者以其他方式隐瞒、欺骗有关安全生产信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4. 不按规定进行安全验收、鉴定,采取违法违纪手段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安全事故;5. 私自提供虚假安全检测报告、评价材料等,误导有关方面判断,造成重大安全事故;6. 擅自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生产设备设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7. 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申请许可或者备案等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安全事故;8. 单位违规安排未经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安全操作资质的人员从事危险作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9. 违反规定不落实安全措施,组织或者强行执行危险作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10. 违反火灾防控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消防设施,造成重大火灾事故;11. 其他危害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违反第二条规定的,根据其危害后果的程度,可以给予以下处罚:1. 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 危害后果严重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 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 危害后果较轻微的,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5. 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及罚金。
第四条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其过失程度,可以给予以下处罚:1.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 过失致人重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 过失致人轻伤的,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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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六、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七、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将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修改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九、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十、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修改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二、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修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十四、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修改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五、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修改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六、将刑法第二百条修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修改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八、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修改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九、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