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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医院智慧服务分级评估标准体系(含分级评估项目、基本要求、具体要求)

医疗机构医院智慧服务分级评估标准体系(含分级评估项目、基本要求、具体要求)

医疗机构医院智慧服务分级评估标准体系医院智慧服务是智慧医院建设的重要内容,指医院针对患者的医疗服务需要,应用信息技术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加强患者信息互联共享,提升医疗服务智慧化水平的新时代服务模式。

建立医院智慧服务分级评估标准体系(Smart Service Scoring System,4S),旨在指导医院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持续加强信息化建设、提供智慧服务,为进一步建立智慧医院奠定基础。

电子病历、医院运营、教学、科研等信息化建设情况不在本评估范围内。

一、评估目标(一)建立完善医院智慧服务现状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评估医院开展的智慧服务水平。

(二)明确医院各级别智慧服务应当实现的功能,为医院建设智慧服务信息系统提供指南,指导医院科学、合理、有序地开发、应用智慧服务信息系统。

(三)引导医院沿着功能实用、信息共享、服务智能的方向,建设完善智慧服务信息系统,使之成为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开展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的有效工具。

二、评估对象应用信息系统提供智慧服务的二级及以上医院。

三、评估分级对医院应用信息化为患者提供智慧服务的功能和患者感受到的效果两个方面进行评估,分为0级至5级。

(一)0级:医院没有或极少应用信息化手段为患者提供服务。

医院未建立患者服务信息系统;或者在挂号、收费、检查、检验、入出院、药事服务等环节中,面向患者提供信息化服务少于3个。

患者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获取的医疗服务信息较少。

(二)1级:医院应用信息化手段为门急诊或住院患者提供部分服务。

医院建立服务患者的信息系统,应用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服务流程进行部分优化,在挂号、收费、检查、检验、入出院、药事服务等环节中,至少有3个以上的环节能够面向患者提供信息化服务,患者就医体验有所提升。

(三)2级:医院内部的智慧服务初步建立。

医院应用信息系统进一步优化医疗服务流程,能够为患者提供智慧导医分诊、分时段预约、检查检验集中预约和结果推送、在线支付、床旁结算、生活保障等智慧服务,患者能够便捷地获取医疗服务相关信息。

(绩效考核)杭州师范大学科研工作定量考核标准

(绩效考核)杭州师范大学科研工作定量考核标准

杭州师范大学科研工作定量考核标准一、个人年度科研工作量考核计分公式:H=A+B+C+D 单位:分/年H——个人年度科研工作量得分A——纵向外来科研项目得分B——外来科研经费得分C——政府决策研究与咨询得分D——科研成果得分二、各部分科研工作定量考核依据及计分标准(一)纵向科研项目1.纵向科研项目工作量计分以纳入学校科研计划管理的纵向科研项目的类别、级别为依据。

同一项目在不同级别立项的,以本项目的最高级计分,其他级别不重复计分。

项目分在结题时计发(结题时需交结题报告和成果原件,否则,一律不计分)。

国家“973”计划项目、国家“863”计划项目、国家基金项目、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攻关引导项目,如我校及我校教师排名均为第二的,且有经费到校的,按学校考核标准相应等级降一档记分;排名均为第三的,且有经费到校的,相应地降二档记分;排名均为第四的,且有经费到校的,相应地降三档记分。

此外均不记分。

学校名与教师名在排名上不一致时,以学校名次记分,不管项目中人数多少,均以学校名次记分一次(以下达文件中的立项单位排名为准,其他均不予受理)。

除以上项目以外的第一承担单位非我校的项目一律不计分。

我校承担省部级以上重大项目的子课题(以下达文件为准,须第一承担单位)一律降一级记分,此外,概不记分。

2.计分公式:A=ΣA iA——科研项目总得分A i——各级科研项目的科研工作量得分表4.由多人合作承担的科研项目,对厅局级以下(含厅局级)科研项目的考核计分,实行项目第一负责人制,即把分算给第一负责人。

对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项目的考核计分按申报书或合同书中各成员的排名确定所占分值,比例参照表2(★以下涉及到多人合作项目、成果、奖励等计分均参照此条规定)。

如项目实施中成员贡献与最初申报排名不一致的,也可由项目负责人在结题时根据各成员的实际贡献确定分值并经课题组全体成员签名认可后实施。

5.国家机关委托项目按相应级别下降一级计分。

浙江工商大学教学、科研成果计分奖励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教学、科研成果计分奖励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教学、科研成果计分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学院、教师、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提升我校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和创新层次,努力建设具有“大商科”特色,国内同类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大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计分范围包括获奖成果,应用性研究成果,学术论文和著作,专利、标准等知识产权,专利转化,教学项目,科研项目等(见附件1);符合奖励条件的成果由科研部、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计财处实施奖励。

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分值按多人合作完成成果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见附件2)。

第二章计分标准第三条获奖成果的计分范围主要为我校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成果。

如无特别规定,成果均应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

第四条应用性研究成果的计分范围为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被省部及以上党委、政府正式应用采纳,或得到省部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办公室《成果要报》刊发的成果,专利、标准、科技成果转化及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

—1 —第五条知识产权的计分范围为以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被授权的发明专利,及以我校为第一起草单位正式发布的标准。

第六条专利转化的计分范围为在授权后一年内进行转让、实施许可的,以我校为专利权人的授权专利。

第七条学术论文和著作的计分范围为我校认定的学术论文、学术性专著及国家级普通高等教育精品、规划教材和浙江省重点教材。

学术论文和著作的第一作者单位均应为浙江工商大学。

若学术论文有通讯作者单位,第一作者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均应为浙江工商大学;第一作者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不一致时,我校为第一作者单位或通讯作者单位之一的,减半计分。

第八条教学项目的计分范围为教育部和教育厅实施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中主要由个人承担的项目,包括教改项目、精品开放课程等。

根据项目类型和建设情况,予以相应奖励。

如无特别规定,项目均应以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

第九条科研项目的计分范围为省部级及以上纵向项目、单个项目经费达到规定额度的横向项目,及当年累计项目到款经费,根据项目类型、级别和到款经费,予以相应计分。

医院智慧服务分级评估标准体系(2019版)

医院智慧服务分级评估标准体系(2019版)

医院智慧服务分级评估标准体系(2019版) 医院智慧服务分级评估标准体系(2019版)医院智慧服务是智慧医院建设的重要内容。

它指的是医院针对患者的医疗服务需求,应用信息技术来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加强患者信息互联共享,提升医疗服务智慧化水平的新时代服务模式。

为了指导医院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持续加强信息化建设,提供智慧服务,进一步建立智慧医院,我们建立了医院智慧服务分级评估标准体系(Smart Service Scoring System,4S)。

本评估标准体系的目标是:一)建立完善医院智慧服务现状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评估医院开展的智慧服务水平。

二)明确医院各级别智慧服务应当实现的功能,为医院建设智慧服务信息系统提供指南,指导医院科学、合理、有序地开发、应用智慧服务信息系统。

三)引导医院沿着功能实用、信息共享、服务智能的方向,建设完善智慧服务信息系统,使之成为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开展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的有效工具。

本评估标准体系适用于二级及以上医院。

评估分级共分为1级至5级,对医院应用信息化为患者提供智慧服务的功能和患者感受到的效果两个方面进行评估。

一)1级:医院没有或极少应用信息化手段为患者提供服务。

医院未建立患者服务信息系统;或者在挂号、收费、检查、检验、入出院、药事服务等环节中,面向患者提供信息化服务少于3个。

患者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获取的医疗服务信息较少。

二)2级:医院应用信息化手段为门急诊或住院患者提供部分服务。

医院建立服务患者的信息系统,应用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服务流程进行部分优化,在挂号、收费、检查、检验、入出院、药事服务等环节中,至少有3个以上的环节能够面向患者提供信息化服务,患者就医体验有所提升。

三)3级:医院内部的智慧服务初步建立。

医院应用信息系统进一步优化医疗服务流程,能够为患者提供智慧导医分诊、分时段预约、检查检验集中预约和结果推送、在线支付、床旁结算、生活保障等智慧服务,患者能够便捷地获取医疗服务相关信息。

医院智慧服务分级评估标准体系(2019版)

医院智慧服务分级评估标准体系(2019版)

医院智慧服务分级评估标准体系(2019版)医院智慧服务分级评估标准体系(试行)医院智慧服务是智慧医院建设的重要内容,指医院针对患者的医疗服务需要,应用信息技术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加强患者信息互联共享,提升医疗服务智慧化水平的新时代服务模式。

建立医院智慧服务分级评估标准体系(Smart Service Scoring System,4S),旨在指导医院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持续加强信息化建设.提供智慧服务,为进一步建立智慧医院奠定基础。

电子病历.医院运营.教学.科研等信息化建设情况不在本评估范围内。

一.评估目标(一)建立完善医院智慧服务现状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评估医院开展的智慧服务水平。

(二)明确医院各级别智慧服务应当实现的功能,为医院建设智慧服务信息系统提供指南,指导医院科学.合理.有序地开发.应用智慧服务信息系统。

(三)引导医院沿着功能实用.信息共享.服务智能的方向,建设完善智慧服务信息系统,使之成为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开展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的有效工具。

二.评估对象应用信息系统提供智慧服务的二级及以上医院。

三.评估分级对医院应用信息化为患者提供智慧服务的功能和患者感受到的效果两个方面进行评估,分为0级至5级。

(一)0级:医院没有或极少应用信息化手段为患者提供服务。

医院未建立患者服务信息系统;或者在挂号.收费.检查.检验.入出院.药事服务等环节中,面向患者提供信息化服务少于3个。

患者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获取的医疗服务信息较少。

(二)1级:医院应用信息化手段为门急诊或住院患者提供部分服务。

医院建立服务患者的信息系统,应用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服务流程进行部分优化,在挂号.收费.检查.检验.入出院.药事服务等环节中,至少有3个以上的环节能够面向患者提供信息化服务,患者就医体验有所提升。

(三)2级:医院内部的智慧服务初步建立。

医院应用信息系统进一步优化医疗服务流程,能够为患者提供智慧导医分诊.分时段预约.检查检验集中预约和结果推送.在线支付.床旁结算.生活保障等智慧服务,患者能够便捷地获取医疗服务相关信息。

浙江工商大学教学、科研成果计分奖励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教学、科研成果计分奖励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教学、科研成果计分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学院、教师、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提升我校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和创新层次,努力建设具有“大商科”特色,国内同类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大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计分范围包括获奖成果,应用性研究成果,学术论文和著作,专利、标准等知识产权,专利转化,教学项目,科研项目等(见附件1);符合奖励条件的成果由科研部、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计财处实施奖励。

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分值按多人合作完成成果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见附件2)。

第二章计分标准第三条获奖成果的计分范围主要为我校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成果。

如无特别规定,成果均应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

第四条应用性研究成果的计分范围为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被省部及以上党委、政府正式应用采纳,或得到省部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办公室《成果要报》刊发的成果,专利、标准、科技成果转化及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

第五条知识产权的计分范围为以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被授权的发明专利,及以我校为第一起草单位正式发布的标准。

第六条专利转化的计分范围为在授权后一年内进行转让、实施许可的,以我校为专利权人的授权专利。

第七条学术论文和著作的计分范围为我校认定的学术论文、学术性专著及国家级普通高等教育精品、规划教材和浙江省重点教材。

学术论文和著作的第一作者单位均应为浙江工商大学。

若学术论文有通讯作者单位,第一作者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均应为浙江工商大学;第一作者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不一致时,我校为第一作者单位或通讯作者单位之一的,减半计分。

第八条教学项目的计分范围为教育部和教育厅实施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中主要由个人承担的项目,包括教改项目、精品开放课程等。

根据项目类型和建设情况,予以相应奖励。

如无特别规定,项目均应以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

第九条科研项目的计分范围为省部级及以上纵向项目、单个项目经费达到规定额度的横向项目,及当年累计项目到款经费,根据项目类型、级别和到款经费,予以相应计分。

科研项目分级立项管理的探索

科研项目分级立项管理的探索

科 室 自己管理 ;总的要求是院 内各专业研 究科室的每个 ’
2 0 年第 3 08 期 石Fra bibliotek科技论坛 5 7
维普资讯
科 技 管 理
技术人 员都必须根据 自己的专业 、特长 、技术兴趣和业
务水平 ,选择和承担 一个 或两个不 同级别 、不 同类型的
二是 设立 的项 目必须是制 约技 术进 步的 、影响油 田
勘探开发实际生产的 、针对性较强 的 ; 三是级 别的设 置必须便 于科技 人 员白行选择 ; 四是每个项 目每年都要 有结果 ,完成后要撰 写出项
目研究报告 ;
四 、 项 目的 分 级 立 项 管 理
每年 的顶 层设计 项 目 ( 、二级项 目)和专 业研究 三 科室提 出的一级项 目统一 由院 科技管理部 门汇总 , 报科 技委 员会审定批准 ;确定后的项 目由科技管理部门公布 ,
分为 三级 。

日常的管理 工作是 :
二、 三级项 目由院科委负责 , 科研管理部门直接进行 管理 。
级项 目,解决单一 的专业技 术问题 。这类项
目由研 究科 室提 出 ,报院科 技委 员会核准 ;凡不合 理 的项 目不予 审批 , 核准后的项 目报科研管理部 门 备案 。一级项 目主要是针对新 员工和一般技术人 员 而设置的 , 要求他们通过对某一问题或某一技术方 法 的分析研究有所认识 , 得出有益的结论 ,指导 并
为实施这种 办法对 于培 养人 才、 高科研 单位整体技 术水平 有益 , 提 实际实施 效果也比较 好。文章还讨论 了这种
方 法今 后 进 一 步 改进 的 问题 。
关键 词 :科研
分级立项 管理
中国石 油华 北 油 田公 司地球 物 理勘 探研 究 院 院是 1 9 年 1 月才成立的规模小 、 99 2 底子薄 、队伍十分年轻的

西校[2015]620号--关于印发《西南大学自然科学研究项目、成果及平台分类与认定办法》的通知

西校[2015]620号--关于印发《西南大学自然科学研究项目、成果及平台分类与认定办法》的通知

西南大学文件西校〔2015〕620号关于印发《西南大学自然科学研究项目、成果及平台分类与认定办法》的通知各单位:《西南大学自然科学研究项目、成果及平台分类与认定办法》已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大学2015年12月31日西南大学自然科学研究项目、成果及平台分类与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学校的研究水平和学术影响力,为学校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基本的依据和标准,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科技项目是指在自然科学领域有明确科学研究或开发应用目标并由科研管理部门单独立项管理的科技任务。

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与发展、成果应用及其他科技服务等,不包括仅提供原始数据的委托测试类任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指我校科技工作者在自然科学领域以“西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的具有学术价值或经济社会价值的智力产出。

科技成果包括论文、著作、知识产权、产品、奖励与表彰、应用、创意设计等七个大类。

科技成果定级按类别根据成果质量和成果价值分别设置分级数量和定级标准,不同类别之间不作对应认证。

第四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平台指由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批准依托学校建设的从事自然科学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测试鉴定、资源保存、试验观测、孵化转化、科技服务、专门人才引进与培养等科技活动的基地或机构。

第二章分类定级标准第一节科技项目第五条科技项目按项目来源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和学校项目三个类别,其中纵向项目包括国家项目、部委项目(课题)、省(区市)项目、国际项目。

(一)国家项目指由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批准的项目(课题)或在科技部统筹下由其他行业部委批准的专项项目(课题),新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五大类科技计划所属的项目(课题);(二)部委项目指由国家各部委(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批准的其他项目(课题);(三)省(区市)项目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其各部门、省级科学技术协会批准的项目(课题);(四)国际项目指受国(境)外政府或其他机构直接委托的项目(课题);(五)横向项目指由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以下政府及其各部门批准或受校外企事业单位、自然人委托的项目(课题),各级各类重点科技平台设立的开放课题;(六)学校项目指由我校相关部门批准或委托的项目(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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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首都医科大学科研基金项目的层级划分原则
层 级 描述名称 类别 涵盖内容

国 家

A
国家级 重点重
大 项目

自然类

1•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国家“ 973 ”计划、“ 863 ”计划、科技支撑 计划、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国家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或课题且立项 经费在100万元
(含)以上;
2•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通过科技部申报的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
且立项经费在100万兀(含)以上;
3•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或课题、国家杰 出青年科学
基金、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研究计 划中的重点支持项
目和重大国际合作项目,且立项经费在 100万元
(含)以上。

社科类
1•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项目经费在 50万元(含)以上;
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或重点项目。

B
国家级 重
要项目

自然类

1. 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国家“ 973 ”计划、“863 ”计划、科技支撑计
戈V、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国家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或课题且立项经 费在100
万元以下;
2. 作为国家级重点重大项目的骨干, 且到账经费60-100万元(含60
万元);
3. 教育部创新团队带头人。

社科类
1.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立项经费在 50万兀以下;
2. 国家级重点重大项目的合作 (项目组成员之一),且到账经费达15 万元(含)
以上。

C
国家级 一
般项目

自然类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和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
3•作为国豕级重点重大项目的骨干,且到账经费 30-60万兀(含30万 元)。

社科类
1. 国豕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

2. 国家级重点重大项目的合作(项目组成员之一) ,且到账经费达
5-15万兀(含5万兀)。




A 省部级 重点项目 自然类

1. 国家部委级项目(除外科技部),立项经费达50万元(含)以上;
2. 北京市科委计划项目,立项经费达
50万元(含)以上;

3. 北京市自然基金重大、重点项目;
4.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
社科类
1. 教育部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
2. 国家部委级项目(除外科技部和教育部),立项经费达10万元(含) 以上
的项目;
3•北京市科委软科学项目;
4•北京市社科规划项目重点项目。

B
省部级 重要
项目

自然类

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任基金、小额资助;
2. 国家部委级项目(除外科技部),立项经费为15-50万元(含15 万元)的
项目;
3. 北京市科委计划项目,立项经费为
15-50万兀(含15万兀);
4.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5. 北京市教委科技发展重点项目;
6.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青年教师优选资助课
题;

社科类
1 •教育部社科基金面上项目;

2. 国家部委级项目(除外科技部和教育部),立项经费达5-10万元(含 5万
兀);
3. 北京市社科规划面上项目;

4. 北京市教委人文社科重点项目。

C
省部级 一般
项目

自然类

1 •国家部委级项目(除外科技部),立项经费为15万兀以下;
2. 北京市科委计划项目,立项经费 15万
元以下;

3.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预探索项目;
4. 北京市中医药科技发展基金重点项目。
社科类
1.国家部委级项目(除外科技部和教育部) ,立项经费在 5万兀以

下。


A
局级 重点项目

自然类
1. 北京市教委科技发展面上项目;
2. 北京市中医药科技发展基金;
3. 北京市各局级单位设立的科研项目,立项经费达 10万元(含)以
上;
4. 首都中医药基础-临床科技创新工程(院校合作专项)重点项目甲 方负责人。

社科类
1. 北京市教委人文社科面上项目;

2. 北京市各局级单位设立的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立项经费达 5万元
(含)以上。

B
局级 重要项目

自然类 1.北京市各局级单位设立的科研项目,立项经费在 10万兀以下。

社科类 1.北京市各局级单位设立的科研项目,立项经费在 5万元以下。
C 局级一般
自然类
1. 首都医科大学基础临床科研合作课题甲方负责人;
2. 首都中医药基础-临床科技创新工程(院校合作专项)面上项目甲 方负责人;
3. 首都中医药基础-临床科技创新工程(院校合作专项)重点项目乙 方负责人;
4. 各级各类学会资助的科研项目,到账经费达 5万元(含)以上。
社科类 1.各级各类学会资助的科研项目,到账经费达 3万兀(含)以上。


A
校级 重点项目

自然类 1.各级各类学会资助的科研项目, 到账经费达2-5万元(含2万元)。

社科类
1. 首都医科大学校长基金重点项目(不含教改项目) ;

2. 校人文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3. 各级各类学会资助的科研项目, 到账经费达1-3万元(含1万元)。

B
校级 一般项目

自然类
1. 校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2. 各级各类学会资助的科研项目,有实际经费到账。

社科类
1. 首都医科大学校长基金面上项目(不含教改项目) ;

2. 校人文社科基金面上项目;
3. 各级各类学会资助的科研项目,有实际经费到账。

备注:
1.本原则中“立项经费”是指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立项并将在项 目结题前实
际拨付的经费(不包含匹配经费);仅立项不拨款的项目 不予认定。
2 .本原则中“到账经费”是指已拨入学校指定账户并扣除应外 拨部分的
经费,匹配经费不计。无可支配经费的项目,其级别不予认
^定
O

3 .横向研究项目是指在学校科技处备案,且扣除 5%以上管理
费的由上级部门委托或外单位提供经费的研究课题。
4 .除特别标注“项目的合作”外,所有项目只认定项目第一负 责人。
5 .对于级别归属不明确的课题,由首都医科大学学术委员会讨 论确定课题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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