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甘肃省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甘政发[198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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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甘肃省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88年4月21日甘政发〔1988〕57号)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地名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具体指:(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泉、峡、沟、滩、草原、戈壁、沙漠及地形区等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包括省、地、市、州、县(市辖区、地辖市)、乡镇及县辖区、街道办事处等名称。
(三)居民地名称:包括自然村、自然镇、片村、临时居民点(牧点)和城镇内的街、路、巷、居民区、片区等名称。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所等名称;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水利、电力设施、企事业单位、名胜古迹、纪念地、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等名称。
第三条全省地名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地(市、州)、县(市、区)地名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管理本辖区内地名工作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二)制定工作计划,承办上级业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任务,以及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
(三)检查、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四)组织、检查地名标志的设置和更新。
(五)管理地名档案,定期更新地名资料,开展地名咨询。
(六)编篡出版地名书刊,组织地名学研究。
(七)逐级报告地名工作。
第四条地名管理应从我省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
地名的命名、更名必须严格遵循《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
第五条《条例》第六条第七款所称其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一)省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地、市、州以上的山、河、湖(包括戈壁、沙漠、草原、滩)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所涉及的地区行政公署、市州人民政府联合或分别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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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引言概述: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是甘肃省政府为了保障本省安全生产,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内容涵盖了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等。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的相关内容。
一、安全生产管理1.1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各企事业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该机构应负责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1.2 安全生产责任制: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强调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机制,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
1.3 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要求各类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对于特定行业和领域,还可以制定专门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
二、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2.1 事故隐患排查: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各企事业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发现并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对于发现的重大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报告相关部门。
2.2 应急救援准备: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要求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各级救援组织的职责和任务。
同时,还应加强应急救援力量的培训和装备,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3 事故调查和处理: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了事故调查和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对于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三、安全生产监督3.1 监督机构和职责: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监督和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管部门。
该部门应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甘肃省地方标准

ICS67、080、20X26BAHDB62 甘肃省地主标准DB62/T1008—2003油泼辣椒Dhilli powder made with boililng gil2003—02—09发布 2003—03—01实施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62/T1008—2003前言本标准由甘肃省天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由甘谷县辣椒制品厂、甘谷荣升辣椒制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全录李涛李箭王云雅韩振宇DB62/T1008—2003油泼辣椒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油泼辣椒的术语、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包装、标志、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油泼辣椒的质量评定和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GB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T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GB/T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GB/T10465 辣椒干GB/T5009.17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GB4789.2 食品中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 食品中卫生微生物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4789.4 食品中卫生微生物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5 食品中卫生微生物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4789.10 食品中卫生微生物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4789.11 食品中卫生微生物检验溶血性链球菌检验GB4789.15 食品中卫生微生物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T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2828DB62/T1008—2003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气味指辣椒特有的辛辣味,并带有配料的香味。
3.2滋味指辣椒固有的带刺激性和辛辣味。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建筑人居环境规划管理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建筑人居环境规划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8.24•【字号】甘建规〔2018〕407号•【施行日期】2018.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建筑人居环境规划管理的通知》各市(州)规划局、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局、园林局、房产局、全省各勘察设计单位、甘肃省建设科技专家委员会、施工图审查机构: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是编制、审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基础依据,是从规划管理角度保证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发展长远利益的最低要求,也是实现城市有序建设、适度开发、高效运行,努力打造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让人民生活更加美好的基本保证。
2009年针对我省一些建设和规划设计单位、地方规划管理部门不严格执行容积率、日照标准、绿地率等强制性条文的问题,我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建筑人居环境规划管理的通知》(甘建规〔2009〕13号),对有关影响住宅建筑环境方面的突出问题所涉及的标准、条文等细节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该通知对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改善我省人居环境质量,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随着新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年版)的实施和我省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水平已进入新阶段的实际情况,现对其进行了修改,全文如下:一、各地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中应进一步加强对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管理,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住宅建筑净密度控制指标(混合层按住宅面积所占的比例用插入法确定最大值)、日照要求、绿地率等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同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应明确上述指标,以使规划、设计主管部门按规范及相关规划的要求进行核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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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92号2007年7月2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现将《甘肃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
各市州、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和完善《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细则,并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确保《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各市州、各部门贯彻落实《办法》的情况请于年底前书面报告省政府。
甘肃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促进和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下级政府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具体评议考核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政府办公厅(室)、监察、人事、财政、审计、信访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内设、直属和派出机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或者与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所在地同级政府共同组织进行评议考核。
实行双重管理的中央在甘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已组织实施评议考核的,应当将考评结果报告同级政府;未组织实施考评的,按照本办法进行评议考核。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1990年9月6日,国家技监局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下列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二)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规定非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的工作程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含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部署制定地方标准年度计划的要求,由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提出计划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计划建议进行协调、审查,制定出年度计划。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制定地方标准的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小组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三)负责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或起草小组,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编写出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编制说明,经征求意见后编写成标准送审稿。
(四)地方标准送审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审查工作可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组织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标准、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
审查形式可会审,也可以函审。
(五)组织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将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送审稿,修改成报批稿,连同附件,包括编制说明、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验证材料、参加审查人员名单,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
甘肃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

甘肃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综述:甘肃省作为中国西北地区面积最大、历史文化悠久的省份之一,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区位优势。
为了进一步推动甘肃省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保障民生福祉和生产生活环境的安全可靠,需要积极开展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
一、问题分析1、当前甘肃省地方标准体系建设尚不完善当前,甘肃省地方标准的质量和数量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难以衔接,一些不适应于本省实际情况的地方标准还需要优化和完善。
建立多层次、多领域、多形式的地方标准体系非常必要。
2、甘肃省特殊的自然环境需要制定相应标准甘肃省自然环境复杂多变,地形特殊,气候干旱,防沙防风、水土保持等方面存在很大的问题,需要有相应的地方标准进行规范和监管,从而有助于提高当地的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3、甘肃省传统文化需要得到更好的体现和保护甘肃省拥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底蕴,但目前仍有很多重要的文化传统未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传承。
加强相关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能够更好地体现当地的传统文化特色,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二、建议及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地方政府主导的标准制定委员会,制定完善的地方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机制。
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全方位工作合力。
同时,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广大民众积极参与,提高标准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2、加强标准制定研究针对甘肃省的自然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开展专项调查和研究,确定本省应有的地方标准。
要注重借鉴其他省份的先进经验,同时也要充分考虑甘肃省的特殊情况,确立具有甘肃特色的地方标准体系。
3、推行在地标准制定要积极推行“在地标准”制定模式,充分发挥地方特色和民间智慧,从基层实践和实际需要出发,形成更具实际意义、更紧贴民生需求的地方标准。
同时,要建立健全标准评审和修订制度,确保标准的实施效果和长期有效性。
4、推进标准与科技创新并举要将标准制定与科技创新紧密结合起来,推进标准与科技创新“并举”,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产业升级。
甘肃省标准化条例(2021年)

甘肃省标准化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9号)《甘肃省标准化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标准化条例》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6日甘肃省标准化条例(2021年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三章标准的实施第四章监督和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管理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地方标准包括省地方标准和市(州)地方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对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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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甘肃省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与贸易有关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及其强制性标准的范围,依照《甘肃省标准化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应当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地方标准的制定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五条地方标准制定程序为: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印刷、实施、复审和废止阶段。
第六条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地方标准工作,负责组织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并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省各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起草地方标准的任务,负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地方标准,依法在本部门、本行业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省级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的起草,在地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九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标准化组织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第二章立项第十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立项。
各部门、企业、社会团体、科研院所或公民等均可以向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的建议,并提交立项申请材料。
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直接向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立项建议.分技术委员会向其上级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由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规定程序上报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一条立项申请材料包括《甘肃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汇总表》(见附件1)、《甘肃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见附件2)及其标准草案。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提交的项目提案组织立项审查后确定项目,下达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计划.第十二条对我省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和涉及重大安全急需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经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可即时立项。
第十三条列入计划的项目,必要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变更或终止。
如需调整、变更或终止,地方标准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
第三章起草第十四条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收到“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后,应当成立由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标准化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的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组,按项目计划要求完成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第十五条起草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综合分析,试验验证;(二)充分协调标准各相关方,实现各方共同利益的一致,不得强调部门或者行业利益;(三)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四)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五)符合WTO/TBT相关原则要求;(六)标准编写应当符合GB/T 1和相关标准编写的要求;(七)充分考虑标准的实施。
(八)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起草要求。
第十六条承担地方标准起草或单位应当对起草工作组提交的地方标准草稿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试验验证,确定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写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人(一般不超过7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二)标准所涉及的产品、适用范围等的基本情况;(三)编制的原则和主要内容的依据。
修订的,应当说明主要修订的内容;(四)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时,应写明采标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等的说明;(五)与现行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标准和产业政策等一致情况的说明;(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和依据;(七)作为强制性地方标准或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建议,拟作为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应当说明设置强制性条款的理由;(八)贯彻地方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九)废止现行有关地方标准的建议;(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第四章征求意见第十七条承担地方标准起草的单位应当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广泛征求社会相关方面意见,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可以根据需要直接组织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时间周期应为30天.拟制定为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应当在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承担地方标准起草的单位应当对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采纳合理的意见,对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3).第十九条承担地方标准起草的单位将地方标准送审稿报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
报送地方标准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申请审查的公文;(二)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意见;(三)标准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本;(四)标准编制说明及其电子文本;(五)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电子文本;(六)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七)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标准原文及译文各一份;(八)主要的试验、验证报告一份;(九)主要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及参考文献的文本.第五章审查第二十条地方标准送审稿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专家组进行会议审查,或委托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进行会议审查。
第二十一条审查专家组由管理、科研、检验、教学、生产、使用、经销等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应当不少于7人。
地方标准起草人员不得参加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将会议通知、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提前15天提交审查专家组。
第二十三条审查会议应听取起草工作组介绍标准起草过程、标准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并对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准确性,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协调一致性,强制性条款设定的合理性以及文本编写的规范性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结论应协商一致。
如需表决时,必须以不少于出席会议的四分之三以上专家同意为通过。
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如实记录会议审查情况、审查结论意见以及对地方标准送审稿的主要修改意见,并附专家签名(见附件4)。
第二十四条地方标准送审稿经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由秘书处组织提交全体委员审查,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为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
秘书处应当至少在审查前15天,将地方标准送审稿送达全体委员.会议审查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者条款,秘书处应当完整保存不同意见的材料。
秘书处应当将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和不同意见的材料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五条各分技术委员会审查程序按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程序执行.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应报其上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由上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按规定的报批程序办理.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第二十六条地方标准起草的部门、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地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报批稿。
地方标准审查会议审查意见为不通过的,承担地方标准起草的单位根据会议审查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后按要求重新审查。
第六章批准第二十七条地方标准报批稿由承担地方标准起草的单位或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报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
第二十八条报批材料包括:(一)报批甘肃省地方标准的公文(见附件5);(二)地方标准报批稿(一式三份),及其电子文本;(三)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一式三份),及其电子文本;(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审查会议纪要和专家签名;(五)如系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地方标准,应当有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制件)和译文;(六)拟发布为强制性地方标准的,还应当有公开征集意见及相应处理情况说明材料。
与贸易有关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应按照有关强制性标准通报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七)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地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10日内做出批准发布、延缓发布或者不予批准发布的决定。
第三十条地方标准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号、发布。
地方标准的代号、编号执行以下规定:(一)地方标准的代号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甘肃省行政区域代码前两位数加斜线,组成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
加“T”则组成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
示例: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DB62/甘肃省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DB62/T(二)地方标准的编号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地方标准顺序号和年份号三部分组成.示例1:DB62/ ××××—××××年份号标准顺序号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示例2:DB62/T ××××-××××年份号标准顺序号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第三十一条地方标准发布后,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在30日内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印刷归档第三十二条地方标准取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编号后,方可印制正式文本.地方标准印刷后,发现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必须作少量修改或补充时,由负责起草单位向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地方标准修改建议,报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第五章及第六章的规定审查发布,并印发地方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件6)。
第三十三条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地方标准目录,其中强制性地方标准应当全文公布。
第三十四条地方标准的档案管理参照国家《标准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以下材料应当归档:(一)甘肃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汇总表;(二)甘肃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三)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四)标准报批稿;(五)标准编制说明及其附件;(六)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七)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八)标准报批公文;(十)标准正式出版本;(十一)地方标准发布公告;(十二)地方标准备案公告;(十三)地方标准复审建议、报告及结果公告;(十四)地方标准废止公告;(十五)标准修改通知单及其附件.第八章实施第三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地方标准发布后,做好实施工作。
定期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效果评估,并向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反馈标准实施中的情况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