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具体对象错误与具体方法错误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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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刑法中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浅论刑法中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浅论刑法中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作者:张增旗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0期摘要事实认识错误一直是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所关注的焦点,在检察院的刑法案件中也经常遇到。

然而我国刑法在这方面少有研究。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是事实认识错误中相关理论争议的焦点,主要存在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两种观点的争论。

本文指出这两种观点的的处理结果有很大的差异,值得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刑法抽象事实认识错误作者简介:张增旗,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050-02刑法中成立犯罪故意要求主客观相一致,但现实中会出现很多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情况并不相符的情况,主要表现为事实认识错误,而且该类案件一般为疑难复杂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其处理结果也容易招到很多争议。

所以事实认识错误,特别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刑法学应当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一般将其分为两个部分: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司法实践中有很多犯罪嫌疑人试图以事实认识错误为理由,来否认自己的犯罪故意,从而达到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目的。

这就需要我们运用准确的理论来判断,事实认识错误这种情形是否还能认定为犯罪故意以及是否影响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成立犯罪要以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为条件,而且处罚故意与过失的原则和力度都不一样。

对于故意,刑法一般都规定为需要进行相关的处罚,过失行为则正常情况下不予处罚,处罚的则要法律特别规定,并且过失犯罪处罚力度一般明显轻与同种的故意犯罪。

当没有故意也无过失为主观要件时就为意外事件,则不需受到处罚。

对于法律认识错误本文就不做详细解释,重点进行阐释论述事实认识错误的相关内容和处理原则,以及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具体处理规则,这对解决现实疑难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刑法重难点

刑法重难点

▶ 2.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
具体事实 认识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
对象错误 打击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事前故意
结果提前实现
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
▶ 1. 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做乙对象侵害→“眼盲”
▶ 2. 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原本欲侵害甲对象,实际侵害了乙对象→“手残”
因果关系的判断
条件说→适用于无介入因素的情况
▶ 1. 判断方法:看如果没有行为,结果是否仍然会发生? (1)结果仍然会发生→行为和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2)结果不会发生→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注意:因果关系中的“行为”,指的是危害行为,且仅指实行行为,不包括生活行为和预备行为。因果关系中的“结 果”,则必须是现实发生的、刑法规范保护范围内的、行为人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结果。
▶ 3. 处理方法上的观点展示: (1)对象错误: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一般结论一致。 例:甲想杀乙,却误将丙当成乙杀死。 ①法定符合说→关注抽象的“人”→乙、丙都是抽象的“人”→甲主客观相一致,故意杀人罪既遂。 ②具体符合说→关注具体的人→甲主观上认为丙是乙,是具体的人,客观上杀了“乙”→甲主客观相一致,故意杀人 罪既遂。 (2)打击错误: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结论存在分歧。 例:甲想射杀乙,却射中了丙,致其死亡。 ①法定符合说→关注抽象的“人”→乙、丙都是抽象的“人”→甲主客观相一致,故意杀人罪既遂。 ②具体符合说→关注具体的人→甲主观上想杀乙,但客观上杀了丙→甲主客观不具体一致,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对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 2. 什么是介入因素? 顾名思义,是介于先前行为和最后结果之间的因素,其出现在 先前行为已经作用在对象上,但结果尚未发生时。如图所示: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认识错误归责原则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认识错误归责原则

1、对象认识错误 在故意犯罪过程中,⾏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致,但在法律性质上是⼀致的情况。

如甲预定杀害⼄(⼈),因为把丙(⼈)误认作⼄,⽽杀害了丙。

这就产⽣了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丙)不⼀致的情况。

(1)这种情形被称为“对象错误”或“具体事实错误”。

⼜称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或者“同类对象错误”。

(2)判断对象之间的法律性质是否相同的依据:是否属于同⼀法律条⽂(罪状或犯罪构成)的犯罪对象。

如甲欲杀⼄(⼈),因为误认⽽杀了丙(⼈),⼄、丙都属于故意杀⼈罪条⽂中的犯罪对象“有⽣命的⾃然⼈”。

属于同⼀条⽂的对象,因此,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错误。

(3)评价(或归责)要点“法定符合说”:通常⾏为⼈甲直接对丙的死亡结果承担故意罪责。

即直接认定甲构成故意杀⼈罪既遂。

再简单点说,甲杀死了丙如同没有发⽣错误实际杀死了⼄⼀样定罪处罚。

2、客体错误 在故意犯罪过程中,⾏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仅在事实上不⼀致⽽且在法律性质上也不⼀致。

例如,⾏为⼈甲看到⼀个⿊影⼦,以为是仇⼈来了,⼀枪打过去了,也听到扑通⼀下,像⼈中弹倒地的声⾳。

后来才知实际打死的是⼀头⽜,⽽不是仇⼈,也不是其他⼈。

因为甲预想杀害的是“⼈”,实际打死的是“⽜”,⼆者显然不属于同⼀法律条⽂的对象。

⼈是故意杀⼈罪的对象,⽜是财物,是有关财产犯罪条⽂的对象,属于法律性质不同的对象。

(1)这种情形被称为客体错误或抽象事实错误。

原因是:既然对象的法律性质不同,因此,就不是简单的对象错误,⽽是涉及社会关系(客体或法益)的错误。

(2)评价或归责: ①对预定实施的故意罪,成⽴故意犯罪未遂。

如上例,甲成⽴杀害其仇⼈的犯罪(故意杀⼈罪)未遂。

因为(认识错误)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未杀死任何⼈)。

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

②对因错误⽽实际实施的⾏为或加害的对象,排除故意,即不成⽴故意罪。

(3)不同类对象错误但有重合部分的,按想象竞合从⼀重范围处罚,如以销售假药的故意实际销售了劣药,成⽴销售劣药既遂;但在未遂罪较重时,成⽴重罪未遂,如甲欲杀⼄致丙轻伤,成⽴故意杀⼈未遂。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1)(2)
数故意说
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
杀人未遂杀人未遂
杀人既遂
过失致死
杀人未遂
杀人未遂
杀人既遂
杀人既遂

杀人既遂
过失伤害
一故意说
(1)在对象错误中,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完全相同(成立故意既遂犯),但理由不同。

(2)具体符合说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要求故意的认识内容包括对具体的法益主体的认识;法定符合说重视法益的性质,但并不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

故在方法错误中的处理结论不同。

(3)具体符合说的缺陷与法定符合说的优势、难题
→法定符合说的数故意说缺陷最少。

(4)针对不同的对象,即便成立多个犯罪,也不并罚,而是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

→想象竞合犯: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3.因果关系的错误
(1)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
→不影响故意的成立。

【溺杀撞石案】
→前提: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事前的故意:故意既遂说,故意未遂+过失既遂说
→结果能归属于第一个行为时,成立故意既遂。

【休克溺水案】→结果不能归属于第一个行为时,成立故意未遂+过失既遂。

【佯装死亡案】
(3)结果的提前发生
→关键在于能否评价为第一个行为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否存在造成法益侵害的具体危险),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实行的意思。

【书架毒酒案】【迷药致死案】
→若有,则成立故意既遂。

→若无,则成立故意预备+过失既遂。

2019法考主观要件必背考点:具体的事实错误

2019法考主观要件必背考点:具体的事实错误

2019法考主观要件必背考点:具体的事实错误一、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只涉及一个犯罪构成,主要解决该犯罪是否既遂的问题。

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三种。

理论上存在具体的符合说与法定的符合说的争论,我国的刑法理论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

(一)对象错误——认错了人欲杀张三,误将李四认作张三杀害。

犯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结论一致:只成立一罪,故意犯罪既遂。

这种对象错误并不重要,一般不影响故意和犯罪既遂的认定。

即“错了等于没错”。

(二)打击错误(方法错误)——对象看清楚了,但枪法不准1.打击错误攻击对象与实际受害对象不一致的情况,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打击错误本质上属于结果错误,即发生了行为人之前并无认识的其他结果。

如欲扔石头砸张三,却不小心砸死李四。

2.两种观点认定结果有区别:(1)具体符合说: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要求故意的认识内容包括对具体法益主体的认识。

一方面是对无关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另一方面是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成立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2)法定符合说:重视法益的性质,并不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二者在犯罪构成内完全一致,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数故意说(通说):两个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或未遂),属于想象竞合犯。

即行为人只要具有杀人的故意,那么对两个人就都有杀人的故意。

一故意说:一个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或未遂),一个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3.对象错误与方法错误的区别(1)性质区别对象错误:一个行为、一个对象、一个结果;方法错误:一个行为、多个对象、多个结果。

(2)时间区别对象错误:实行行为开始之前已弄错对象、行为过程中基本没变化;方法错误:实行行为开始之前没变化,但在进行过程中开始出现差错。

(3)定性区别对象错误:无分歧;方法错误:有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分歧。

(4)根本区别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方法错误)的区分:立足行为人主观,看有无认错对象。

刑法易错知识点区分

刑法易错知识点区分

刑法易错知识点区分一、对象错误VS打击错误(一)对象错误【概念】对象错误,指行为人对侵害对象的身份特征存在认识错误。

【典型例子】甲欲开枪打死乙,看到乙站在前方20米处,实际上是丙。

甲误将丙当作乙而打死。

甲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结论】对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结论都是一致的: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二)打击错误(方法错误)【概念】打击错误,又称方法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侵害对象没有认识错误,但由于客观因素导致错误的结果。

【典型例子】甲欲开枪打死乙,没有瞄准,子弹击中了临时出现在乙身旁的丙。

甲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结论】1.前提条件:甲对丙的死亡持过失心理。

如果甲对丙的死亡持间接故意或概括故意的心理,则表明在丙的死亡上,甲的主客观是一致的,没有事实认识错误。

2.观点展示:(1)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2)法定符合说认为,甲主观想杀“人”,客观上也杀死了“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在法定符合说看来,甲只要具有杀人的故意,那么对乙和丙就都具有杀人的故意。

具体而言,甲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提示】区分二者,简单的方法提:看当时被害主体有几个,如果只是一个,那就是对象错误,如果是两个及其以上,则是打击错误,所以这就是为什么打错诈骗电话是对象错误的原因,因为电话接通的时候只有一个对象。

二、注意规定VS法律拟制(一)注意规定【概念】注意规定,是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特点】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只是对基本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该规定,遇到此类情形也应按照基本规定处理。

例如,司法解释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按照贪污罪论处。

该规定就是注意规定。

因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由于具有了非法占有目的,本身就构成贪污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主观要件】具体的事实错误

2019法考必备考点:【主观要件】具体的事实错误一、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只涉及一个犯罪构成,主要解决该犯罪是否既遂的问题。

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三种。

理论上存在具体的符合说与法定的符合说的争论,我国的刑法理论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

(一)对象错误——认错了人欲杀张三,误将李四认作张三杀害。

犯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结论一致:只成立一罪,故意犯罪既遂。

这种对象错误并不重要,一般不影响故意和犯罪既遂的认定。

即“错了等于没错”。

(二)打击错误(方法错误)——对象看清楚了,但枪法不准1.打击错误攻击对象与实际受害对象不一致的情况,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打击错误本质上属于结果错误,即发生了行为人之前并无认识的其他结果。

如欲扔石头砸张三,却不小心砸死李四。

2.两种观点认定结果有区别:(1)具体符合说: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要求故意的认识内容包括对具体法益主体的认识。

一方面是对无关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另一方面是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成立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2)法定符合说:重视法益的性质,并不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二者在犯罪构成内完全一致,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数故意说(通说):两个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或未遂),属于想象竞合犯。

即行为人只要具有杀人的故意,那么对两个人就都有杀人的故意。

一故意说:一个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或未遂),一个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3.对象错误与方法错误的区别(1)性质区别对象错误:一个行为、一个对象、一个结果;方法错误:一个行为、多个对象、多个结果。

(2)时间区别对象错误:实行行为开始之前已弄错对象、行为过程中基本没变化;方法错误:实行行为开始之前没变化,但在进行过程中开始出现差错。

(3)定性区别对象错误:无分歧;方法错误:有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分歧。

(4)根本区别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方法错误)的区分:立足行为人主观,看有无认错对象。

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构成要件:事实上的认识错误2023-02-0122:16“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属于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与描述性(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分类的大概念中。

描述性构成要件要素是一种纯粹的事实,如果出现认识错误,这是事实认识错误,但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含有价值判断,如果对价值判断产生认识错误,这是法律认设错误。

认识错误即主观认识与客观认识不统一,它包括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与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属于责任阻却所要讨论的话题,此处我们只讨论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一、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的分类(一) 具体事实错误与抽象事实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为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例] 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致使值班室被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认识与实际事实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的认识错误。

[例] 张某非常妒忌邻居家的宝马车,一晚见宝马车停在楼下,便从窗户上往下扔一块砖头,希望把车砸毁,但却误中旁边路人,造成其重伤。

(宝马车案)(二)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如果根据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分类,可以将认识错误区分为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只及于行为人自身,不及于共犯人。

因此,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应当分别判断。

例如,张三买凶杀人,雇请李四杀害王五。

张三将正在买菜的“王五”指给李四看李四后将“王五”杀害,但事实上,张三误将王六当成了王五。

显然,作为实行犯的李四并未产生认识错误,但教唆犯张三却产生了认识错误,不能认为因为教唆犯要从属于实行犯,所以教唆犯就没有认识错误。

1.对象错误。

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

这又可分为具体的对象认识错误和抽象的对象认识错误。

具体的对象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属于同一犯罪构成。

法考刑法主观题模板

法考刑法主观题模板一、刑法总则中热门考点的10个答题模板经典案例:甲想杀死自己的情敌乙,却误将丙当作乙杀死了。

甲的行为如何定性?答题模板:甲误将丙当作乙杀死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对象错误,无论按照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经典案例:甲想死自己的情敌乙,因为没有没准,射中乙身旁的丙,致丙死亡。

甲的行为如何定性?答题模板:(1)根据具体符合说。

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2)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经典案例:甲想死自己的情敌乙,实施暴力致其休克。

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毁尸灭迹,将乙抛至水中,后查明乙系溺水而亡。

甲的行为如何定性?答题模板:甲的行为属于事前的故意。

(1)通说观点(合并说)认为,甲致乙休克的第一个行为与抛尸水中的第二个行为,共同作用导致了乙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2)按照“区分说”的观点,甲在实施抛尸行为时,主观上已无杀人的故意,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

因此,甲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经典案例:甲想杀死自己的情敌乙,刚在乙胳膊上割了一个小口子后,乙大喊“救命”,甲便逃离现场,但由于乙患有血友病,流血不止而死亡。

甲的行为如何定性?答题模板:甲的行为属于结果的提前实现,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

(1)如果认为甲割一个小口子的行为属于对既遂具有故意的实行行为,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2)如果认为甲割一个小口子的行为不属于对既遂具有故意的实行行为,因为甲致使乙轻伤的行为不具有类型化导致他人死亡的危险,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经典案例:甲乙共谋盗窃,甲入户盗窃,乙在门口望风,但甲入户后被发现,为了抗拒抓捕将被害人打成重伤,取走财物就和乙跑了。

法律知识: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错”在哪里?

法律知识: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错”在哪里?错误是什么?错误是指行为人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其中在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

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

本文只讨论前者中的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

第一类,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

对象错误的模型:危险在预定的目标上实现了,只不过行为人对身份认错了,发生了动机错误。

本质是1个行为,1个违法事实,1个危害结果。

例如,行为人本欲杀甲,黑夜里误将乙当作甲进行杀害。

那这种错误该如何认定呢?按照当前存在的两大学说,一是具体符合说,二是法定符合说。

其中具体符合说尊重案件事实,也就是实事求是,因此根据具体符合说,由于行为人本欲杀甲,而客观上却杀害了乙,二者没有具体地相符合,但这种对象错误并不重要因而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而法定符合说追求结果正义,因此根据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而不只是保护特定的甲或者特定乙的生命,因此,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想杀人,而客观上又杀了人,那么就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第二类,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打击错误模型:故意朝预定目标制造危险,但是危险流没有在预先目标身上实现,而是在实际的结果上发生了,本质是1个行为,有2个违法事实,带来了2个危害结果。

例如,行为人举枪射击甲,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了乙,导致乙死亡。

同样根据两种不同的学说的出发点结论如下:按照具体符合说,行为人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一个行为两个结果的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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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具体对象错误与具体方法错误的区分张爽2011-11-20 23:00:30 来源:《法学评论》2011年第4期关键词: 具体的对象错误;具体的方法错误;区分内容提要: 将具体的事实错误理解成同一犯罪构成内错误并不妥当,具体的对象错误和具体的方法错误都要涉及不同的犯罪构成;行为人所现实认识到的攻击对象与行为人欲攻击的对象不一致,而这两种对象同质的情况;具体的方法错误是指行为人未能按预想损害所欲攻击的对象,而损害未欲攻击的对象,该损害与预想的损害同质的情况;两者的区分一般要从着手之后的行为以及故意个别化的角度来把握。

具体的事实错误可以分为具体的对象错误、具体的方法错误和因果关系的错误。

在其中,争议最大的是具体的方法错误。

这种争议从表面上来看,是具体符合说、犯罪计划说和法定符合说等不同学说间对构成要件符合程度的判断不同造成的对立。

从根本上分析,是对错误的基本问题未能有比较明晰的理解。

比较重要的问题之一是对具体对象错误和具体方法错误的区分,区分标准的模糊和随意,导致学说对立的根基存在重大缺陷。

本文拟对具体对象错误和具体方法错误进行区分,以便为具体对象错误和具体方法错误的认定提供必要的前提。

一、具体的事实错误的称谓之辩[1]一般认为,错误发生在一构成要件的范围内和错误发生在不同的构成要件之间。

从来,一般把前者称为具体性事实的错误,把后者称为抽象性事实的错误。

[2]因此,前者可以称为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后者可以称为不同构成要件间的错误。

在这种认定模式下,具体的事实错误可以认定为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做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处于同一犯罪构成[3]内,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

而具体的方法错误(行为差误、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损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形。

[4]值得怀疑的是,这种以是否超出同一构成要件来区分错误的标准,也许并没有说明错误的实质。

在对象错误中,最典型的例子是行为人本欲杀甲,却误把乙当做甲进行杀害。

对于这种情况,刑法理论基本取得共识,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因为,对于行为人所瞄准的对象来说,发生了他所预想的结果,至于子弹射中的是甲还是乙,在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时候,并不重要,二者都是刑法上的故意杀人罪所保护的生命法益。

[5]从这个角度来说,似乎可以认为,对象错误是典型的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

然而,仍会有学者基于行为计划的观念认为,当人们不是把行为人对实施构成行为时的行为对象的地点的想象,而是把他对被害人个人身份的想象,宣布为在客观上对计划的实现有重大意义的时候,在对人身的认识错误方面,就会得出这个结论:这个计划是失败了,必须认定的只有一个对犯罪未遂的处罚。

[6]如此,同一构成要件的构成要件到底是哪一个构成要件,是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构成要件,还是在日本和我国都承认的修正的故意杀人罪的未遂要件?如果结合方法错误,则更容易说明。

这种对具体的方法错误的理解存在比较明显的问题。

首先,一般会认为,具体的方法错误属于同一构成要件的错误的子类型,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在同一构成要件的范围内。

这个长期被学界所接受的分类实际上并不能合理概括具体的方法错误这一概念的本质。

如上述所举的例子,只有法定符合说才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的既遂,因此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实施在同一构成要件的范围内。

而具体符合说则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即所认识的事实符合的构成要件是故意杀人罪,而实际发生的事实至少涉及到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明显超过了同一构成要件。

况且,即使采法定符合说的学者,在对具体的方法错误的例子进行说明时,其表述往往是如有认为甲瞄准开枪,但是出人意料地打中了乙,导致乙死亡的情况。

[7]抑或为行为人瞄准甲开了枪,却命中了站在甲旁边的乙,致乙死亡。

[8]这种“出人意料”、“却”等表示转折的字眼,显然是对过失的说明方式。

因为,如果认为不是出人意料,则根本就没有错误,谈何错误论。

即使是认为故意论和错误论是不同理论的学者,也非要先承认行为人同时存在故意和过失两种不同的心态,才可以开展进一步的讨论。

那就不可能避免对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的考量。

而且,对具体方法的错误的定义应该针对判断之前的事实状态,而不会关涉理论选择后的结论。

纵然法定符合说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一罪,也不能认为具体的方法错误是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理论上强调具体的方法错误应在同一构成要件的范围内,是为了跟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相区分。

实际上,从理论上的总结来看,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之间的差别并不在于在多少个构成要件的范围内,而在于针对的对象是否同质。

所以在两个对象同质的时候,是具体的方法错误;在两个对象不同质的时候,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故具体的方法错误所更应该强调的不是是否在同一构成要件的范围内,而是对象是否同质。

而既然理论上已经对错误的称谓约定俗成,就应遵循这一语境平台。

二、具体对象错误和具体方法错误的类型具体的对象错误是对现有对象的认识存在错误,其类型只有一种,就是误把甲当做乙。

长期以来,理论上拘泥于同一构成要件下的错误这一错误的前提,往往只把既遂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为具体的对象错误,很少讨论误把甲当做乙,而只是未遂或者中止的场合,如何处理。

只要对象同质,不管既遂还是未遂,均可以认为是对象错误。

此外,如果停留在预备阶段,仍需要探讨是否构成故对象错误的余地,如尾随错误的被害人。

初步认为,这种情况也可以视为一种错误。

就犯罪预备来说,比较准确地来说,其主观心理态度应该有预备故意和实行故意,所谓预备故意是准备犯罪的故意,所谓实行故意是针对未来实行行为的故意。

在尾随犯罪人而跟错了人的时候,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实施同样不一致。

应当作为对象错误来对待。

故在单一的误把甲当做乙的基本类型下,复又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分别是既遂、未遂、中止和预备。

故具体的对象错误的准确定义应该是,行为人所现实认识到的攻击对象与行为人欲攻击的对象不一致,而这两种对象同质的情况。

方法错误的认定则相对复杂,一般是指所欲攻击的对象和实际损害的对象不一致,但即便如此,也不一定就是方法错误。

因为若是对乙也是出于故意,不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错误都不存在。

故一定要将对乙出于故意的情况排除出去。

但是,针对甲瞄准开枪,针对乙可能是故意,过失和无罪过。

对于乙存在过失的,显然是方法错误的类型。

而若对乙连过失都没有,到底是否是具体的方法错误。

如果根据具体符合说,此种情况难以认为是方法错误,如果按照法定符合说反推,没有排除这种情况成立方法错误的理由。

如有学者进一步方法错误分为:(1)甲瞄准乙开枪,但未想子弹击中了丙,而致丙死亡的情形;(2)甲瞄准乙开枪,子弹击中乙致乙负伤,但同时也击中了丙,并致丙死亡的情形;(3)甲瞄准乙开枪,造成乙、丙二人死亡的情形。

而且认为讨论方法的错误时,首先存在一个前提,即行为人对处于乙旁边的丙并无未必的故意。

[9]没有未必的故意的说法,并没有排除对连过失都没有的情况。

因为不论是法定符合说中的一故意说还是数故意说,都认为方法错误并不阻却故意。

因此,从法定符合说反推,对于故意之外到底是有无过失,对结果的认定没有影响。

故可以认为,如果采取法定符合说,具体的方法错误的基本类型应该有两种,一种是对其中一个对象是故意,对另一个对象是过失;另一种是对其中一个对象是故意,对另一个对象连过失都没有。

但如果采取具体符合说,可以认为对另一对象没有过失时,根本没有错误,而只是未遂的问题,故基本类型就只有一种—对其中一个对象是故意,对另一对象是过失。

而具体的方法错误的其他种类,都是在以上基本类型上的进一步展开。

所以,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争议一直仅仅停留在是否阻却故意的问题上。

但事实上,这两种学说实际上会反过来影响到具体的方法错误的类型。

因此,想要在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的符合说之间寻找一个共通的具体的方法错误的定义,存在一定的困难。

但为了理论统一的需要,也未尝没有解决的办法。

因为未遂本身也可以视为一种错误,所以将以上两种类型都作为方法错误来处理也未尝不可。

在方法错误的类型之下,可以根据造成的结果,进行进一步细分。

以故意杀人罪为例,可以分为乙没有死亡,而丙受伤;乙没有死亡,丙死亡;乙死亡,丙受伤;乙受伤、丙死亡;乙死亡、丙死亡。

以乙没有死亡,丙受伤为例,因杀人的故意包含伤害的故意,仍然可以讨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既遂的问题,故这仍是方法错误所讨论的范围,只不过是具体的方法错误的变体而已。

跟对象错误不同的是,方法错误应该只存在于实行阶段,因为方法错误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预见错误,在结果没有发生前,没有错误存在的余地。

当然,对于方法错误,同样存在中止的情况,上述分类同样可以适用之。

所以,更精确的说,具体的方法错误的核心在于对象同质而引起的损害的同质。

由此,可以得出具体的方法错误的定义:行为人未能按预想损害所欲攻击的对象,而损害不欲攻击的对象,该损害与预想的损害同质的情况。

三、具体对象错误和具体方法错误的具体区分既便认为具体方法错误只有这一种类型。

学界在说明具体方法错误的具体种类时,仍然会出现偏差。

对到底是否构成方法错误存在争议的例子主要是行为人意图敲诈甲,给甲家里打电话,但因电话发生故障,串线到了乙家里,结果以为是甲,便实施了敲诈行为。

在这种场合,弄错了人是客体的错误(即对象错误),而打错了电话似乎可以认为是方法的错误。

[10]如果根据法定符合说,因为均可成立相应犯罪的既遂,所以方法错误和对象错误的区分并不重要。

而具体符合说则不然。

而就方法错误和对象错误而言,因为它们是性质不同的两种错误,前者是预想攻击的对象认识出现偏差,后者是对现有的事实的认识存在问题,两者不可能重合。

关键在于认定的时间点问题,在该案中,若以拨电话为认定的时间点,无疑是方法错误,以接通后为认定的时间点,则肯定是对象错误。

而就错误而言,如果行为发展到着手或,就一定要将认定的时间点确立在着手之后。

[11]所谓错误,是对客观的事实认定有误,若是认识无误,就存在相应的故意,而为了不违背责任主义,此故意,一定是与实行行为相对应的故意,而不是着手前的故意。

认识错误中的认识同样也应该是着手后的认识错误。

在该案例中,判断着手应该是电话接通为标志,之前的拨电话的行为很难认定成着手行为,因为,此错误为对对象错误。

与之类似的是隔离犯的问题,典型的例子是投毒,若投放毒药和结果的发生存在较长的时间间隔,导致他人误食。

在此种情况下,着手后,行为人在现实对象的认识上并没有出现错误,而只是对行为预想攻击的对象出现偏差,应该属于方法错误。

比较棘手的是教唆他人杀人,而实行犯对象认识错误的情况。

对此,存在针锋相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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