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法益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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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虚假诉讼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虚假诉讼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司法活动的日益严格与精细,虚假诉讼的案件不断浮现于公众视野,这一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其构成的复杂程度给法律工作者带来了许多难题。

本文将对虚假诉讼罪若干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以推动对此类犯罪行为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

二、虚假诉讼罪的定义及法律基础首先,我们必须明确虚假诉讼罪的定义及相关的法律基础。

虚假诉讼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提起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

其法律基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三、虚假诉讼罪的疑难问题(一)虚假诉讼罪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一个案件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是一个难题。

这涉及到对案件事实的审查、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被告人的主观意图等多方面的因素。

目前,我国对此类犯罪的认定标准尚未完全明确,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二)虚假诉讼罪的证据收集与审查在证据收集和审查方面,由于虚假诉讼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事实关系,证据的收集和审查难度较大。

如何准确、全面地收集和审查证据,是解决虚假诉讼罪疑难问题的重要环节。

(三)虚假诉讼罪的处罚力度与司法实践对于虚假诉讼罪的处罚力度,我国刑法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如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处罚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同时,如何避免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处罚过重或过轻的问题也是研究的重点。

四、解决虚假诉讼罪疑难问题的对策与建议(一)完善立法,明确认定标准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虚假诉讼罪的认定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虚假诉讼行为,如网络虚假诉讼等,也应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

(二)加强证据收集与审查在证据收集和审查方面,应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证据意识和审查能力。

同时,应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提高证据收集和审查的效率。

关于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研究

关于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研究

关于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研究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些人可能会故意编造事实或提出虚假证据进行诉讼,试图通过欺骗法院来达到个人利益的目的。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法院的正当权益,同时也损害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法律明确规定为虚假诉讼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

本文将就虚假诉讼罪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一、虚假诉讼罪的立法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规定:“以虚构事实为基础诉讼,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致使对方被迫作出支付、履行义务或者给予财产的判决、裁定,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规定了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即以虚构事实为基础诉讼、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致使对方被迫作出支付、履行义务或者给予财产的判决、裁定。

这种行为严重妨碍了法律的正义和公正,对众多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得到了法律明确的打击。

二、虚假证据的认定标准1、客观事实的存在:虚假证据是指明明不存在的证据,如果证据客观存在,但比较质量上存在缺陷或者经调查后的结论与证据的内容不一致,不能认定为虚假证据。

2、故意提供:故意提供证据,是指当事人清楚知道证据是虚假的,却还提出来。

如果当事人是基于疏忽或者过失等非故意状态下提供虚假证据的,不能认定其构成虚假诉讼罪。

三、虚假诉讼罪的刑罚及适用原则1、刑罚:虚假诉讼罪依照情节轻重,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同时还可能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使得当事人因为虚假诉讼受到的损失得到合理的补偿。

2、适用原则:对于虚假诉讼罪的判决,应当遵照以下原则:一是重罚主观故意较严重的案件。

二是承认事实错误,减轻惩处。

三是涉及竞争关系的恶意诉讼案件,应当从严惩处。

四是判断程序复杂的虚假诉讼案件,应当根据相关情节进行逐一分析。

四、虚假诉讼罪的预防和避免1、严格证据获取:诉讼当事人应当尽可能地通过严格的证据获取方式,获得真实的证据材料,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3、规范法院裁判:法院在对诉讼进行裁判的时候,应该严谨、公正的审查证据,避免判决中出现虚假证据的情况。

《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的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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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推进,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追求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为了有效打击和预防虚假诉讼行为,我国刑法中设立了虚假诉讼罪。

本文旨在就虚假诉讼罪的若干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虚假诉讼罪的界定与构成1. 虚假诉讼罪的界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2. 构成要件(1)主观要件:行为人必须具有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的故意。

(2)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捏造事实并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且妨害了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3)结果要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后果,如法院错误判决、他人权益受损等。

三、虚假诉讼罪的主要问题研究1. 犯罪行为的认定认定虚假诉讼罪时,需要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所造成的后果。

在具体认定中,应着重审查行为人是否捏造事实、是否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以及所提起的诉讼是否明显不符合常理等。

2. 犯罪构成的争议点(1)捏造事实的界定:如何界定“捏造事实”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一般认为,只要行为人虚构了不存在的事实或隐瞒了真实情况,即可认定为捏造事实。

(2)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认定:在认定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应考虑被侵害人的具体权益以及所受损失的程度。

同时,也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和行为的严重性。

(3)犯罪形态的区分:对于未遂和既遂的区分,应考虑行为人是否已经成功提起虚假诉讼并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对于共同犯罪的形态,应考虑各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

四、案例分析以某地一起典型的虚假诉讼案件为例,详细分析了案件的背景、过程及结果。

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更直观地了解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及认定标准。

同时,也揭示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的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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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的研究》篇一一、引言虚假诉讼罪是指行为人以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提起虚假诉讼,严重干扰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和法治环境的改善,虚假诉讼罪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就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1. 客体要件虚假诉讼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

因此,行为人在提起虚假诉讼时,必须具有侵害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主观故意。

2. 客观要件客观上,行为人以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提起虚假诉讼。

这些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给他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3. 主体要件虚假诉讼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 主观要件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虚假的,仍故意为之。

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三、虚假诉讼罪的认定标准1. 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在认定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时,首先要看行为人是否虚构了事实或伪造了证据。

这些虚构或伪造的事实和证据必须足以影响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判断和裁决。

2. 严重干扰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其次,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严重干扰了司法秩序,是否给他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

这是认定本罪的关键条件之一。

3. 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最后,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即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虚假的,仍故意为之。

如果行为人无主观故意或仅有过失,则不构成本罪。

四、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1. 证据认定难由于虚假诉讼往往涉及虚构事实和伪造证据,因此证据的认定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之一。

为解决这一问题,司法机关应加强证据审查力度,注重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应加强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和鉴定工作,提高证据的认定水平。

2. 打击力度不够目前,对虚假诉讼罪的打击力度还不够强,导致一些不法分子仍敢于以身试法。

关于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研究

关于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研究

关于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研究虚假诉讼罪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作出虚假陈述、提交伪造证据或其他虚假行为,致使人民法院错误地作出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判决、裁定或者不依法作出判决、裁定的行为,严重影响正常的司法秩序和司法公正。

虚假诉讼罪侵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诉讼公正,危害了司法权威,因此被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为刑事犯罪。

关于虚假诉讼罪,我们需要研究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虚假诉讼罪的构成包括两个必备的要件:一是主观方面的故意或者过失,即当事人明知或应知其陈述、证据或其他行为是虚假的,但仍然提交给法院;二是客观方面的后果,即因当事人的虚假行为,法院作出了不法、不当的裁判。

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两个要件,才能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二、虚假诉讼罪的危害虚假诉讼罪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虚假诉讼罪会给被诉方造成经济损失,特别是在一些涉及巨额财产的案件中,当事人的虚假陈述或提交的虚假证据可能使法院做出对被诉方不利的判决,导致被诉方遭受经济损失。

虚假诉讼罪会损害诉讼公正,打击司法权威,破坏司法秩序。

当事人以虚假的诉讼请求、证据等迷惑法院,导致法院无法正确、公正地裁决案件,丧失司法公信力。

虚假诉讼罪还会浪费社会资源,由于虚假诉讼的存在,一方面增加了法院的工作负担,另一方面也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

三、虚假诉讼罪的防范与打击为了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罪的发生,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对当事人的准入门槛,有效遏制虚假诉讼行为。

对于恶意提起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应该加强限制其诉讼权利,采取限制诉讼行为、禁止再次提起诉讼等措施。

二是强化法院对案件信息的核实,提高法官的审查能力。

法院应该加强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陈述等信息的真实性核查,确保案件审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是加大对虚假诉讼罪的打击力度,加大处罚力度,惩治虚假诉讼行为。

通过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对恶意虚假诉讼行为进行严厉处罚,起到威慑作用,减少虚假诉讼的发生。

《虚假诉讼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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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虚假诉讼罪作为一种新兴的刑事罪名,近几年来在社会中频频出现,引发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

其特点在于行为人通过制造虚假的事实和证据,以达到获得不正当的司法结果,不仅侵犯了法律的尊严,也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然而,在具体实施中,该罪名的认定存在诸多疑难问题。

本文旨在针对虚假诉讼罪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及认定标准(一)构成要件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

其中,主体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制造虚假事实和证据以获取非法利益;客体为司法秩序及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则是通过诉讼程序实施了制造虚假事实和证据的行为。

(二)认定标准在认定虚假诉讼罪时,应遵循以下标准:一是行为人实施了制造虚假事实和证据的行为;二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诉讼程序获取利益;三是行为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司法秩序及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四是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

三、虚假诉讼罪的疑难问题研究(一)主观故意的认定在认定虚假诉讼罪时,主观故意的认定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由于主观故意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往往需要通过证据的收集和分析来认定。

在具体实践中,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表现、言辞陈述、心理状态等多方面因素,以判断其是否存在主观故意。

(二)证据真实性的认定证据真实性的认定是认定虚假诉讼罪的关键环节。

由于虚假诉讼罪的犯罪手段往往涉及伪造证据、篡改证据等行为,使得证据的真实性难以判断。

因此,在认定证据真实性时,应综合考虑证据的来源、内容、形式等多个方面,以判断其是否真实可信。

(三)犯罪情节的轻重划分犯罪情节的轻重划分是量刑的重要依据。

在虚假诉讼罪中,由于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因素的不同,犯罪情节的轻重也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手段、犯罪后果、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以确定犯罪情节的轻重,从而进行适当的量刑。

虚假诉讼罪司法实务问题研究

虚假诉讼罪司法实务问题探究关键词:虚假诉讼罪;司法实践;认定标准;刑罚;问题与建议一、引言虚假诉讼罪作为一种犯罪行为,主要指的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以虚假的事实为依据,甚至制造虚假证据,对他人的权益进行侵略的行为。

由于该罪名涉及到对当事人的尊严和荣誉等重要权益的侵略,因此一直以来受到了法律界的重视。

然而,其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也一直备受关注,例如对认定标准的不清、刑罚较轻等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之一。

本文将通过对虚假诉讼罪的立法依据、司法实践及问题的探讨,旨在为该罪名的司法实践提出一些建议。

二、虚假诉讼罪的立法依据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虚假诉讼罪,其立法依据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制造虚假证据罪。

该罪名指的是对诉讼及其他司法活动所需的证据进行虚构、毁灭或伪造等行为的犯罪行为。

该罪名属于犯罪的帮助性质,对于虚假诉讼罪的成立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 虚假诉讼罪。

该罪名主要由三种罪刑构成,分别为:恶意提告状讼,蓄意制造虚假证据以及蓄意隐瞒真相。

在司法实践中,该罪名主要被用于惩罚恶意提告状讼等类似的行为。

三、虚假诉讼罪的司法实践虚假诉讼罪的司法实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认定标准不清。

虚假诉讼罪的认定标准涉及到证据的取证、证据的鉴定等问题,因此在实践中屡屡出现认定标准不清的问题。

例如,如何区分蓄意隐瞒真相和对事实的误判等问题,都需要通过更加详尽和详实的证据来解决。

2. 刑罚较轻。

虚假诉讼罪在实践中往往会被认为是一种轻罪,而刑罚则相对较轻。

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引发一些当事人蓄意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从而导致虚假诉讼罪的司法实践面临更大的挑战。

3. 社会舆论的影响。

虚假诉讼罪通常会伴随着一定的社会舆论影响,因此在其司法实践中务必要思量到公正性、公正性等问题,防止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过大的影响。

四、问题与建议以上几个方面的问题都表明,虚假诉讼罪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为此,我们可以提出以下几个建议来完善其司法实践:1. 明确认定标准。

关于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研究

关于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研究虚假诉讼罪是指以编造的、虚造的、歪曲的事实或证据起诉、反诉或提出不实的陈述,故意误导或欺骗人民法院或其他仲裁机构,损害他人或国家机关的合法权益,严重干扰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侵犯了司法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当受到惩处的一种犯罪行为。

虚假诉讼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司法公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一旦发生,必须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本文将就虚假诉讼罪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

一、虚假诉讼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一)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虚假诉讼罪是一种故意犯罪,主要涉及到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是“故意”。

故意是指诉讼人知道自己提出的起诉状或其他诉讼文书、证据材料等是虚假的,或者被告知后明知是虚假的而故意起诉或故意坚持。

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虚假诉讼罪中主要是指直接故意。

虚假诉讼罪的客观方面构成要件比较丰富,包括虚假的诉讼主张、虚构的原因、虚造的证据、歪曲的事实、故意损害国家机关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等。

客观方面构成的基本要件包括:虚假诉讼主张,即起诉或反诉时提出的要求或诉讼主张是虚假的;虚构原因,即故意编造与诉讼事项有关的原因、情节或其他情况;虚造证据,即伪造的证言、文件、证据材料等用以证明虚假诉讼主张的真实性;歪曲事实,即对与诉讼有关的事实进行歪曲、隐瞒或虚构;损害国家机关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即通过虚假诉讼行为给他人或国家机关造成实际损害。

二、虚假诉讼罪与法律责任虚假诉讼罪构成后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虚假诉讼罪的罪名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处罚的量刑通常包括罚款、拘役、徒刑等,惩罚力度较重,因此一定要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三、虚假诉讼罪案例分析案例一:某人起诉B公司破坏他人名誉权案根据B公司提出的证据,某人并无受到名誉侵犯,其所提出的起诉主张全部是虚假的。

经法院调查核实后,发现某人起诉B公司是出于经济目的,系虚假陈述以达到敲诈勒索之目的。

因某人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最终被判处刑罚。

关于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调研报告

关于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调研报告一、研究背景二、虚假诉讼犯罪的特点与危害1. 特点(1)虚假诉讼犯罪主要表现为利用法律程序、故意制造事实、诉讼欺骗等手段,通过法律途径获取利益。

(2)虚假诉讼犯罪的行为主体多为一些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的人,他们往往会利用法律漏洞和程序规定进行恶意诉讼。

(3)虚假诉讼犯罪多属于隐蔽性犯罪,其行为表现隐蔽,难以及时发现和打击。

2. 危害(1)虚假诉讼犯罪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了社会的纠纷和矛盾。

(2)虚假诉讼犯罪严重影响了司法机构的正常运作,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和时间。

(3)虚假诉讼犯罪损害了法治精神和社会公平,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三、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方法与措施1. 完善法律规定,提高法律适用的精确度完善刑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虚假诉讼犯罪的行为进行明确规定,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精确度。

2. 加强司法机构建设,提高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能力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司法机构对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侦查和打击能力,加大对虚假诉讼犯罪的惩处力度。

3. 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法律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避免被虚假诉讼犯罪所侵害。

4. 推动信息化建设,加强对虚假诉讼行为的监管和管控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监管和管控,提高对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发现和打击效率。

四、结论与建议通过对虚假诉讼犯罪的调研,我们认识到虚假诉讼犯罪的危害和特点,并且提出了一些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方法和措施。

在现实中要打击虚假诉讼犯罪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合作。

我们提出以下建议: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效果。

4. 倡导社会诚信,增强社会对虚假诉讼犯罪的共同抵制和打击意识。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关注虚假诉讼犯罪问题,推动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诉讼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的研究》范文

《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刑法对各种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加强。

其中,虚假诉讼罪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行为,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通过对虚假诉讼罪的若干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虚假诉讼罪概述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该罪名的设立,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虚假诉讼罪的客观要件包括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

其中,捏造事实是构成该罪的核心要素。

2. 主体要件:虚假诉讼罪的主体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3. 主观要件: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捏造的事实是虚假的,仍故意提起民事诉讼,以实现自己的目的。

4. 客体要件:虚假诉讼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虚假诉讼罪的认定问题1. 认定标准:在认定虚假诉讼罪时,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捏造事实的情节、提起诉讼的方式、造成的后果等因素。

同时,应严格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避免将民事纠纷误判为刑事犯罪。

2. 证据收集:在证据收集方面,应注重收集行为人的供述、相关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证据,以证明行为人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的事实。

同时,应加强司法鉴定、专家辅助等手段的运用,提高证据的证明力。

五、虚假诉讼罪的处罚与预防1. 处罚措施: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构成虚假诉讼罪的行为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具体处罚措施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同时,对于单位犯罪的,应追究单位罚金等刑事责任。

2. 预防措施:首先,应加强司法机关的监督力度,严格审查民事诉讼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等环节,防止虚假诉讼的发生。

其次,应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提高公民识别虚假诉讼的能力。

此外,还应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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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法益问题研究吴立志,王明婷(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青岛266590)摘要:虚假诉讼罪法益的内容影响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既遂形态等方面的认定。

对于虚假诉讼罪法益的内容,理论界存在单一法益说、多重法益说以及选择性保护法益说等观点。

鉴于单一法益说的片面性和多重法益说对于虚假诉讼罪所侵害的两种法益之间的关系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等不足,上述两种学说均不可取。

而选择性保护法益说由于具有符合刑法目的、有利于与相关罪名的区分和有利于司法实践等优点,因此,虚假诉讼罪采用选择性保护法益说具有合理性。

关键词:虚假诉讼罪;法益;选择性保护法益说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9743(2018)02-0069-05收稿日期:2018-01-20作者简介:吴立志,1971年生,男,湖南南县人,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中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王明婷,1991年生,女,山东青州人,硕士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问题的提出在《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虚假诉讼罪之前,通过民事诉讼方式从根本上解决虚假诉讼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的可能性小,虚假诉讼现象层出不穷。

而对于如何运用刑法规制虚假诉讼行为,由于一直没有出台过明确的法律条文,在学术理论与司法实践方面争议较大,没有形成统一的见解①。

对于虚假诉讼行为的认定,之所以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出现如此之多的乱象,追根到底,是因为没有明确其侵犯的法益是什么。

于是,《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在《刑法》第307条之后增加一条,为“虚假诉讼罪”②,首次通过刑事立法的形式明确虚假诉讼行为侵犯的法益为司法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这对该罪的认定意义重大。

但是,笔者在仔细研读了虚假诉讼罪的法条之后,发现法条虽然明确列出了虚假诉讼罪所侵害的法益,却对于该罪所侵害的两种法益之间关系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说明,又鉴于明确该罪的法益对于刑法目的的实现、确定既遂与未遂的判断标准以及区分此罪与彼罪等方面均有重大意义,所以本文尝试以虚假诉讼罪法益的确定及其刑法意义为内容,加以具体说明和展开。

二、法益对行为性质认定的作用法益对行为性质认定的作用即是指法益对于界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发挥的指导作用,通常将其称之为法益的机能③。

法益主要包含着以下四大机能,对明确犯罪的性质具有重大作用。

(一)法益的刑事政策机能[1]196首先,法益具有使刑事立法合目的性的机能。

马克思认为,人与动物最大的区别是人的活动具有目的性,人的目的指引着人完成任务并不断前进。

而立法作为人的一项活动,立法者对于立法当然也具有明确的目的。

那么,立法者究竟是以何作为立法目的呢?立法者制定法律,就是出于保护一定的利益,而这种利益就是我们通称的法益。

立法者在以保护法益为目的的基础上制定法律,就可以使法Research on Legal Benefits of False Litigation CrimeWU Li ⁃zhi ,WANG Ming ⁃ting(College of Humanities and Law ,Shand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Qingdao ,Shandong 266590)Abstract :The content of the legal benefit of the crime of false litigation affect the cognizance of crime and non-crime ,thiscrime and other crimes and the accomplished form.For the content of the legal benefit of the crime of false litigation ,there is the single legal benefit theory ,the multiple legal benefits theory and the selective protection law benefit theory.In view of the one-sided of the single legal benefit theory and the multiple legal benefits theory is lack of reasonable explanations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legal benefits which are infringed by the crime of false litigation.These two theories are not advisable.The selective protection law benefit theory has the advantages over being consistent with the purpose of the criminal law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related charges and the judicial practice.Therefore ,it is reasonable to adopt the selective protection law benefit theory in thecrime of false litigation.Key words :false litigation crime ;legal interest ;the selective protection law benefit theory第37卷第2期2018年2月怀化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AIHUA UNIVERSITYVol.37.No.2Feb.2018律的制定保持正确的方向,从而保障人民的最大权利。

其次,法益具有使刑法的处罚范围合理化的机能。

立法者在立法时就要合理配置刑法的处罚范围,处罚范围过宽或过窄,都会使人遭受利益的损失。

那么,该如何保证处罚范围的合理性?这就需要立足于刑法的目的。

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而通过危害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我们便可以确定某种危害行为是否该受惩罚、该受何种程度的惩罚。

最后,法益具有使刑法的处罚界限明确化的机能。

由于语言描述本身具有模糊性,因此仅仅依靠刑法条文的表述而使刑法处罚界限具有明确性是不可能的。

但是法益却是一种拥有清晰内涵和外延的客观存在,所以可以通过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来明确刑法处罚的界限。

(二)法益的违法性评价机能[1]203当某种法益遭受现实的、紧迫的危险侵害、必须依照刑法加以规制时,我们会认为侵害该种法益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而如果该种法益并没有受到侵害和威胁,那么即使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我们也不能认定该行为是违法的。

因此,法益的违法性评价机能就是指可以通过判定某种法益是否受到侵害来认定某种行为究竟是否具有违法性。

(三)法益的解释论机能[1]216日本学者平野龙一曾说过:“刑法条文大多没有明示保护客体而需要通过解释推导出保护客体,对保护客体的解释不同,便影响对条文的解释。

”[2]40所以要想对犯罪构成进行解释,首先,我们应该要明确刑法各条款所要保护的法益是什么。

其次,再根据这些确定的法益来对犯罪构成进行合理的解释。

此外,法益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对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有时会随着保护倾向的不同而发生变化,所以对于犯罪构成要件,也要随着法益的变化不断作出新的解释。

(四)法益的分类机能[1]236“各形各色之犯罪行为,能够井然有序的规定于刑法分则中,即是依据法益之分类,编排而成者。

因此,法益也成为刑事立法上之重要依据。

”[3]6而对于虚假诉讼罪所侵害的法益究竟是什么?究竟是应该归类于侵害司法秩序的犯罪之中还是应该归类于其他类别之中?这只有通过明确了虚假诉讼罪的法益,才能对其作出准确的判断和界定。

综上,我们应当站在法益机能的角度来探讨虚假诉讼罪的法益问题。

只有对虚假诉讼罪的法益内涵进行科学理性地界定,才能解决不必要的纠纷,使虚假诉讼罪的存在更切合刑法的目的。

同时,明确该罪所侵犯的法益是什么,该法益受到了何种程度的侵害,还可以使刑罚的设定公正、合理,使刑罚的处罚范围明确、具体。

此外,还可以根据虚假诉讼罪法益侵害的种类和立法上对该罪法益保护的倾向,对其违法性作出评价,对其构成要件进行合理解释,这对于认定虚假诉讼罪也意义重大。

三、对于虚假诉讼罪所保护法益的不同观点评析基于虚假诉讼罪法益论的基本立场,本部分不再详述关于传统犯罪客体理论的相关学说,但会涉及到简单客体、复杂客体等相关刑法概念④。

对虚假诉讼罪的保护法益也即其保护客体,学术界存在不同观点,主要分成两大类:第一种观点认为该罪的立法目的只是为了保护某种单一性法益;而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该罪保护的法益是复杂的,应该是对多种法益的共同保护。

这其中又分为多种不同的观点,分别代表了不同的法益观。

(一)单一法益说第一种观点认为,虚假诉讼罪侵害的法益仅仅是公私财产所有权[4]55。

该学者认为,虚假诉讼罪本来应该是妨害司法类的犯罪,但是法条却规定该罪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两种具体的社会关系,所以就意味着法律更注重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因此只有第一种法益应该为我国刑法所保护。

第二种观点认为,虚假诉讼罪侵害的法益仅仅是司法秩序[5]。

理由是,虚假诉讼行为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必然已经对司法秩序造成破坏,并且有些虚假诉讼行为只妨害了司法秩序,并没有造成其他侵害。

因此,该学者认为,只要虚假诉讼行为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便构成本罪。

(二)多种法益说第一种观点认为,“随机客体不能当然成为复杂客体中的一种,只有当其实际受到侵害时,方为复杂客体之一。

”[6]在这里,其与传统观点不同的是,该种观点并不认为随机客体只影响量刑,而不影响定罪。

具体到虚假诉讼罪来说,当虚假诉讼行为在实施过程中,没有造成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或者造成的侵害显著轻微,则本罪侵犯的客体为简单客体;当虚假诉讼行为的实施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刑法加以评价时,则本罪侵犯的客体即为简单客体和随机客体两种客体。

第二种观点认为,虚假诉讼行为应该分为侵害非财产性利益和侵害财产性利益两种情况[7]。

对于侵害非财产性利益这种情况,保护司法秩序应该更为重要,并且虚假诉讼的被害人还可以通过提起民事侵权之诉等途径来保护非财产性利益,所以,此时,司法秩序应该是该罪保护的主要客体。

而对于侵害财产性利益这种情况,则可能会同时触犯侵犯财产权益类犯罪和保护司法秩序类犯罪两种类别,此时,如果两罪的处罚力度一致,那么应该优先适用与保护司法秩序类的犯罪相关的罪名,即其主要客体为司法秩序;如果处罚力度不一致,则择一重罪,即可认为公私财产的合法权益为其主要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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