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虚假民事虚假诉讼的分析及思考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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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关于对“虚假民事诉讼”的法律思考

解析关于对“虚假民事诉讼”的法律思考
案例二:2005年,某县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县部分医院串通法院审判人员通过虚假诉讼获取民事调解书,从保险公司套取医疗责任保险金。某县检察院民行科对此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2002年10月至2004年11月,该县卫校附属医院等六家医院在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期间内,先后发生14例医疗纠纷事故,六家医院对患者或患者近亲属给予了赔偿。事后,六家医院为了向保险公司索赔,伪造起诉书、委托书、赔偿协议或病历资料,虚报赔偿数额,并指使他人冒充“原告”或者原告“代理人”,起诉至法院,法院审判人员未尽审查职责,径行立案并调解,致使六家医院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了14份民事调解书,并得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在查清案件事实后,某县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建议,敦促法院撤销了14份民事调解书。
4.当事人诚信的缺乏则是其根本原因。虽然虚假诉讼案件利用了法律制度存在的疏漏和司法人员对案件的审查把关不严的疏忽,但从根本上说,当事人主观方面缺乏诚信才是根本原因。
四、遏制民事虚假诉讼蔓延的法律思考
1.应当尽快制定相关法律规范规制虚假诉讼行为。在实体法上明确将情节严重的虚假民事诉讼行为作为犯罪行为予以刑事处罚,对情节较轻的虚假民事诉讼行为应当按照民事侵权行为处理,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
2.司法的被动性以及相关制度的缺陷,也让虚假诉讼有机可乘。在和谐司法的理念下,调解结案是办案法官努力追求的目标,结案压力也使得法官更愿意选择用调解手段处理民事案件。由于调解本身包括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在民事诉讼调解自愿的原则下,处于中立地位的法官并不享有侦查权,无法对原告被告串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甄别,故民事调解很容易被虚假诉讼者利用,通过诉讼调解的合法形式实现其非法目的。
二、民事虚假诉讼的社会危害性。虚假诉讼直接侵犯的是第三人的合法财产或权益,同时也有损于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具体而言:

民事虚假诉讼案例分析报告

民事虚假诉讼案例分析报告

民事虚假诉讼案例分析报告案件背景最近一起引起广泛关注的民事虚假诉讼案例在法律界引发了深刻的讨论。

该案涉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纠纷,原告以涉及人身损害为由,提起了民事诉讼。

然而,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原告的主张存在虚假成分。

本报告旨在对该案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背后的问题,以及类似案件对法治社会的影响。

案件分析原告主张的基本事实原告声称在与被告签订一份工作合同后,因工作环境恶劣而遭受了人身损害,并请求被告进行赔偿。

原告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包括医院的诊断证明、疾病治疗费用收据以及目击证人的证词。

被告的辩解及反驳证据被告表示原告的主张完全不属实,工作环境良好且符合法定要求。

被告提交了监控录像,证明了原告在工作期间的正常工作状态。

此外,被告还找到了原告曾有过类似诉讼行为的先前记录,并提供了相关的法院判决书作为证据。

鉴定意见的重要性为了解决双方的争议,法院请来了一名专门领域的鉴定人员,对案件进行鉴定。

鉴定人员详细核查了原告提交的证据,并进行了实地调查。

鉴定人员的结论是,原告的主张缺乏真实性,诊断证明中的疾病症状与事实不符。

法院判决结果基于鉴定人员的证词和其他证据,法院裁定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法院认为,原告在此案中存在明显的诉讼虚假行为,并指出这种行为会对司法公正和法治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

法院决定对原告进行罚款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件影响与借鉴法治社会的维护虚假诉讼案件严重损害了法治社会的声誉,破坏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这起案件的妥善处理向社会发出了明确的信号:法院将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行为,保护诚信和公平原则。

重视证据的科学鉴定本案中,法院雇佣了一名专业领域的鉴定人员,对双方的证据进行了客观的分析。

这一举措充分体现了科学鉴定的重要性。

借鉴这一案例,将更加重视鉴定证据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和减少虚假诉讼的发生。

教育诚信意识该案还凸显了对公民诚信意识的教育重要性。

法律是社会公民的共同纽带,只有遵守法律、保持诚信,才能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

民事虚假诉讼法律适用(2篇)

民事虚假诉讼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了非法目的,虚构事实、伪造证据,通过诉讼程序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虚假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有效打击民事虚假诉讼,我国法律对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民事虚假诉讼的定义、法律适用原则、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事虚假诉讼的定义民事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了非法目的,虚构事实、伪造证据,通过诉讼程序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当事人虚构诉讼标的,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2. 当事人伪造证据,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3. 当事人隐瞒事实真相,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4. 当事人恶意串通,共同虚构事实、伪造证据,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

三、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适用原则1. 依法打击原则:对于民事虚假诉讼,必须依法予以打击,确保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2. 公正司法原则:在审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时,必须坚持公正司法,依法查明事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 证据优先原则:在审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时,必须以证据为依据,依法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4.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处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时,既要依法惩处当事人,又要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四、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适用1. 诉讼程序(1)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时,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依法查明事实。

(2)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时,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3)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前,应当依法进行证据交换,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陈述、质证的权利。

2. 证据规则(1)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时,应当依法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2)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虚假诉讼——关于虚假诉讼现象的思考

虚假诉讼——关于虚假诉讼现象的思考

虚假诉讼——关于虚假诉讼现象的思考当民事诉讼越来越成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解决公民间争议的重要手段时,借助诉讼这一合法形式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现象也呈现快速增多的趋势。

有数据显示,仅2007年以来,浙江省台州市两级法院就发现查处虚假诉讼案件59件,涉案金额高达3900余万元;截止2008年5月份,浙江省已经法院审理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达107件。

虚假诉讼是一种妨害司法,藐视法律尊严,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

但由于目前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虚假诉讼行为的界定不清,对虚假诉讼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的定性不明,导致众多的虚假诉讼行为游离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外,虚假诉讼也因炮制者频频得手,运作成本低,而成为众多企业或个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良策”。

那何为虚假诉讼,造成虚假诉讼逐年增多的原因何在,检察机关如何充分履行职能,预防、打击虚假诉讼行为,为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司法权威多做贡献,笔者拟就上述问题略陈管见。

一、虚假诉讼的含义及典型特征所谓“虚假诉讼”顾名思义是指假的、不真实的诉讼,是指一方当事人为达到非法目的,串通另一方当事人,虚构诉讼主体,虚构案件事实,虚构关键证据,使法官产生错误的认识,作出错误的裁判,从而使一方通过该错误裁判实现非法目的的诉讼。

研究了系列虚假诉讼的真实案例以后,我们发现虚假诉讼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1、经济发达地区的发生率较高。

资料显示,虚假诉讼的发生率与总体的经济环境有关,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公民间、企业间的经济交往活动越发频繁,彼此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越普遍,虚假诉讼的发生率也越高。

2、通常发生在民事诉讼领域。

因为民法属于私法,当前我国民事诉讼采当事人权利自主、规范化的法官有限职权主义模式,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证据材料,且互认的情况下,法官不会主动调查核实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而在刑法或行政诉讼法的领域,一方诉讼主体是检察机关或国家行政机关,代表的是国家的公权力,类似的情况不会发生。

民事法律规定虚假诉讼(3篇)

民事法律规定虚假诉讼(3篇)

第1篇摘要:虚假诉讼作为一种严重侵害司法公正、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在我国民事法律中受到了严格的规制。

本文将从虚假诉讼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提高公众对虚假诉讼的认识,促进司法公正。

一、引言虚假诉讼,又称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目的,故意编造事实、伪造证据,通过诉讼程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破坏了社会诚信,因此,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了对虚假诉讼的严厉打击。

二、虚假诉讼的概念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编造事实、伪造证据,通过诉讼程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具有以下特征:1. 目的非法: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出于非法目的,如非法占有他人财产、逃避法律责任等。

2. 事实虚假: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故意编造事实,捏造证据,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

3. 程序违法: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

4.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虚假诉讼的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名誉损害等。

三、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包括:1. 当事人故意编造事实、伪造证据:当事人明知事实不存在,故意编造事实,伪造证据,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

2. 当事人明知虚假诉讼行为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虚假诉讼行为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仍故意为之。

3. 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

4.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虚假诉讼行为导致他人遭受财产损失、名誉损害等。

四、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包括: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虚假诉讼行为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当事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虚假诉讼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虚假诉讼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拘留等。

4. 诉讼费用承担:虚假诉讼行为败诉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诉讼费用。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及对策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及对策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及对策虚假民事诉讼是指以虚假、欺诈手段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虽然虚假民事诉讼在法律上是被明令禁止的,但在实际生活中,这种现象却时有发生。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个人利益驱使,二是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探讨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并提出应对策略。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之一是个人利益驱使。

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会采取虚假诉讼的方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可能会故意制造谎言,进行虚假的指控,以获取更有利的离婚协议;在债务纠纷诉讼中,债务人可能会编造虚假的借款事实,以逃避偿还债务等。

在这些案件中,个人的私利驱使成为虚假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因,为了一己私利,不惜采取欺骗手段,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公正性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之二是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当前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漏洞,给了人们一定的空间和机会来滥用法律,进行虚假民事诉讼。

对于虚假证据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有时难以严格审查虚假证据的真伪,容易让虚假证据通过审查;再如,对于诉讼成本的制度不够健全,使得一些当事人以低成本的形式来实施虚假诉讼。

在这些情况下,法律的不完善给了虚假诉讼可乘之机,成为了虚假民事诉讼产生的重要外部条件。

针对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我们应该采取相应的对策来尽可能地减少虚假民事诉讼的发生。

要加强法律教育,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让人们认识到虚假诉讼的危害性,不轻易采取虚假诉讼的手段。

应该完善法律制度,提高虚假诉讼的成本,严格审查虚假证据,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和公平。

要引入先进的科技手段,全面提高诉讼信息化水平,加强对诉讼程序的监督,减少虚假诉讼的空间和机会。

加强对诉讼主体的监管和惩罚,加大对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让虚假诉讼失去市场,减少其发生。

在日益完善的法制环境下,虚假民事诉讼将逐渐成为法治社会的一种痼疾,但要达到这个目标,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及对策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及对策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及对策虚假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当目的,利用法律程序提起诉讼,以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

虚假民事诉讼不仅会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司法效率,还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很多,主要包括恶意诉讼、诉讼代理人的不当行为、证据造假等。

针对虚假民事诉讼,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保护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1. 恶意诉讼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没有合法依据,仍然提起诉讼。

恶意诉讼可能是因为当事人对对方的敌意或仇恨,或者是出于私利或其他不当目的。

2. 诉讼代理人的不当行为诉讼代理人作为当事人的代表,他们的行为直接影响到诉讼的公正和合法性。

有些诉讼代理人可能出于谋取利益的目的,故意制造虚假的证据或提出不实的诉讼请求,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3. 证据造假在一些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可能会故意伪造证据或者向法庭隐瞒真相,从而导致案件审理的不公正性。

对于虚假民事诉讼,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对策,保护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 加强法律教育加强公民的法律教育,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让每个人都明白虚假民事诉讼对社会和个人的危害,杜绝出于私利或其他不当目的而提起诉讼的行为。

2. 加大对虚假民事诉讼的打击力度法律机关应该加大对虚假民事诉讼的打击力度,对恶意提起诉讼的当事人给予相应的处罚,从法律上震慑不法分子,减少虚假民事诉讼的发生。

3. 设立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对虚假民事诉讼行为进行举报,设立专门的举报渠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发现和处置虚假民事诉讼。

加强对诉讼代理人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他们的行为,对于违法或不当行为给予严厉惩罚,遏制虚假民事诉讼。

5. 加强司法审查加强对诉讼人提供的证据的审查和核实,防止虚假证据的出现,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

虚假民事诉讼不仅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加强对虚假民事诉讼的打击力度,规范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行为,提高社会的法律意识,才能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虚假诉讼”有关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对“虚假诉讼”有关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对“虚假诉讼”有关问题的调查与思考一、本文概述《对“虚假诉讼”有关问题的调查与思考》是一篇旨在深入探讨虚假诉讼现象的文章。

本文首先将对“虚假诉讼”这一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含义和特征。

随后,文章将回顾近年来虚假诉讼在我国的发展情况,揭示其背后的社会、经济、法律等多重因素。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本文将揭示虚假诉讼的严重危害,包括破坏司法公信力、损害当事人权益、浪费司法资源等。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进一步探讨虚假诉讼的成因,如法律制度不完善、司法监督不到位、法律意识淡薄等。

本文将提出一系列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解决虚假诉讼问题提供有益的思路和参考。

通过本文的调查与思考,我们期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虚假诉讼问题的关注和重视,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秩序。

二、虚假诉讼的定义与特点“虚假诉讼”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浮现并引发广泛关注的法律概念。

它通常指的是当事人出于非法目的,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恶意串通等手段,使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判或执行,从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司法秩序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主观恶意性: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往往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他们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以欺骗法院和对方当事人,达到非法的目的。

行为隐蔽性:由于虚假诉讼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证据链,当事人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掩盖真相,使得虚假诉讼行为难以被察觉。

结果危害性:虚假诉讼一旦得逞,往往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同时,虚假诉讼也会破坏司法公信力,损害法院形象。

手段多样性:虚假诉讼的手段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伪造证据、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等。

这些手段的运用使得虚假诉讼行为更加难以识别和防范。

涉及领域广泛性:虚假诉讼可能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多个领域,涉及的法律关系也可能非常复杂。

这使得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和预防需要跨部门、跨领域的合作与协调。

虚假诉讼是一种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司法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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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虚假诉讼的分析与思考孙立军虚假诉讼,亦称诉讼欺诈,其与平时所谈论的一般的诈骗他人财产的行为有所不同,在许多情况下,诉讼欺诈只是表现为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也就是说,钻法律程序的空子。

而且这种空子又不明显违背法律,在大多数情况下它只是一个道德伦理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同时,对这一行为的法律规避又涉及到与当事人处分权、辩论权相冲突等问题。

广义上以诉讼欺诈所使用的手段和要达到的目的为标准,可把诉讼欺诈分为:诉讼突袭的欺诈,诉权滥用的欺诈、诈取裁判的欺诈和法律适用的欺诈。

而严格意义上的诉讼欺诈,则更多应从诈取裁判的欺诈角度考虑。

民事虚假诉讼亦可称民事诉讼欺诈,是指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民事判决或裁定的行为。

一、虚假诉讼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1、对于虚假诉讼行为缺乏制约机制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虽然已经加大了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个人的罚款额从1000元提高到10000元,对单位的处罚最高可达30万元),但处罚只针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两类行为规定的处罚,而对于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行为仍然缺乏约制。

另外,法律对于受害的第三人是否可以对虚假诉讼造成的侵权提起赔偿之诉,以及赔偿的数额及X围均不明确;现行法律对于案外的第三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又持否定态度。

法律规定上的一些不足,为一部分人铤而走险,留下可乘之机。

由于虚假诉讼的成本非常低,一旦成功,获利又非常大;不成功或通过再审被改判,退赔了事。

于是一些人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惜采取各种手段制造虚假诉讼,企图从中获利。

2、审判管理上的不足和审判人员的经验缺乏当前法院系统部分审判人员办案责任心不强以及办案经验不足也是导致虚假诉讼的原因之一。

实践中,法官怠于履行职责、缺乏责任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审判员对案件涉及的相关证据审查不够细致,尤其在无其它证据加以佐证,只有当事人自认的情况下,草率认定事实,简单结案;二是对应予调查的事实不予调查,如在处理房屋权属纠纷时,不问房屋是否有其它共居人等重要问题;三是对应当追加的当事人不予追加等。

这些都给虚假诉讼行为人创造了有利条件。

另外,法院审判人员普遍年轻化,审判经验严重不足,也是导致虚假诉讼发生的一个客观原因。

在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中平均年龄甚至更低,各院中都不乏刚从法院学院毕业两三年,二十七、八岁的年轻法官。

这些年轻法官往往缺乏审判经验和技巧,对于一些必须查实的当事人和法律事实没有认真调查,使虚假诉讼行为人容易地蒙混过关。

二、虚假诉讼的社会危害性。

1、动摇司法权威,影响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众所周知,法院的民事审判职能是代表国家公权力行使审判权,化解社会矛盾以及定争止纷,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对当事人具有不可置疑的拘束力。

当事人之所以服判息诉,乃是缘于对法律和国家公信力的尊重。

而虚假诉讼的出现,不仅破坏了本已形成的公平法制环境,也让当事人对国家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置疑,长此以往,当事人将不会通过诉讼解决纷争,法治理念和环境难以推行和形成,这与当前倡导的建设和谐社会更是背道而弛。

2、严重干扰正常的审判秩序。

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维持社会秩序。

但虚假诉讼不仅让某些当事人披着合法的外衣非法牟取利益,也使其他无辜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遭受损害,从而引发和激化新的社会矛盾。

3、造成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

我国现阶段司法资源非常有限,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类纠纷伴随经济活动的不断增加而大幅度上升,而虚假诉讼通常是以合法的程序进行的,有很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

纠正由此引发的错案,往往需要经过二审或者再审,才能还案件于本来面目。

可见,由此导致的司法资源的浪费,是十分惊人的。

三、当前高发虚假诉讼案件的分析根据案件类型区分,诉讼欺诈主要存在于离婚案件、民间借贷中。

(一)离婚案件中的诉讼欺诈1、夫妻双方假离婚,以达到拆迁补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目的。

当前市场经济下,自然人作为市场主体异常活跃,在经营风险加大的情况下,以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现象屡见不鲜。

城市建设加快,土地征用频繁,当事人以离婚为手段,达到离婚后户口分立的目的,从而获取更多的补偿、安置待遇。

婚姻法规定公民有结婚的权利,也有离婚的权利。

当当事人间互相沟通,以离婚作为达到某种欺诈目的手段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以双方已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为由,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时,法院查明事实的义务与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发生冲突,即使法院审查后,认为夫妻间感情没有破裂,在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也不能剥夺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

故要解决以离婚为手段到达拆迁补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目的的问题时,需要在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上,债权保护措施上制定相关制度。

2、离婚诉讼过程中,伪造证据,虚构债权、债务,以达到多分财产,少承担债务的目的。

离婚诉讼过程中,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必须查明。

实物性财产及依法登记的财产容易查明,而涉及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则容易虚构,无法真正查明。

在诉讼过程中,经常出现一方提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经手的债务,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予以否认的情况。

例如:2006年11月夏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孙某离婚。

孙某提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向许某借款2万元用于生活需要,至今未还,要求夏某共同归还。

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许某出庭作证,许某出庭作证,并当庭提供了孙某于2005年11月出具的借条一份。

夏某表示对该借款不知情,并且对许某称的借款的真实性表示异议。

本案中,对孙某向许某借款20000元事实的认定是个关键问题,作为借款事实的证据的借条,其极容易伪造。

如果对该借款的真实性不予认定,那么就无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但在借条伪造可能性极大的情况夏,如果对该借条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则缺乏了法律的公正性。

3、如何预防离婚案件中的虚假诉讼。

笔者认为除认清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属性、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外,还应辅以其他制度。

A、分配日常家事代理权的举证责任。

如果夫或妻一方能够证明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明显超出日常家事代理X围或确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按夫妻个人债务处理,但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的负债行为没有超出日常家事代理X围的除外。

是否超出日常家事代理X围,对夫妻一方来讲属于积极事实,对债权人来讲属于消极事实,夫妻最清楚日常家事代理X围,其相对于债权人具有较强的举证能力。

B、对夫妻一方单独巨额负债的行为进行严格限制。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外巨额负债,须夫妻双方事先协商一致,并有书面协议,未经协商一致,一方单独负巨额债务的,除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的负债行为没有超出日常家事代理X围或确属夫妻共同债务外,应按夫妻个人债务处理。

C、完善夫妻财产登记和公示制度。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约定财产制的内容等进行登记,以便日后减少纷争,保护夫妻双方和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夫妻财产约定属于内部契约,具有很强的隐密性,除非夫妻一方或双方明确告知,第三人很难知晓夫妻财产如何约定,我国又未规定夫妻财产公示制度,让夫妻一方举证证实第三人具有明知的主观认识过于苛求,应辅以相应的夫妻财产公示制度。

D、建立分居债务制度。

夫妻由于双方主观原因分居且没有共同生活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债权人明知上述情形仍然出借的,应按个人债务处理,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夫或妻的负债行为没有超出日常家事代理X围或确属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

夫妻由于双方主观原因分居且没有共同生活,说明夫妻感情有一定破裂,随着夫妻感情破裂程度的加深,其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遭到破坏也愈加严重,与之相适应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逐渐瓦解,分居期间,夫妻双方很难共同生活和共享利益,如果债权人明知双方分居和独立生活,仍然出借,就应自担风险。

(二) 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1、名为借贷,实为赌债。

在部分借贷案件的审理中,一些被告在接到法院的应诉材料后,来法院反映他们所写的“借条”中所称债务其实是赌债,并且一些当事人在借条形成后也曾至公安机关报过案,但最终因缺乏证据,公安机关没有认定。

如原告赵兵起诉被告X武案,赵兵诉称,X武向他借款2万元,却迟迟不肯归还;而X武却大喊冤枉,他说只是在打牌时陆续欠下赵兵赌债1万元,后赵兵带人将他挟持到一酒店逼迫他写下2万元借条,并因此向他要挟。

虽然第二天X武即至派出所报案,但终因没有证据,最终不了了之。

法院在向公安机关调查时,也只能确认X某报案的事实,对于借款系赌债以及被迫写借条的事实则无法取证认定,最终X武输了官司。

后该院又审理了几起类似案件,有些经过法院调查确系赌债恶意更改为借贷。

2、“专业”放贷人现身。

据不完全统计,在法院审理的“问题”借贷案件中,有近三成的案件当事人都是“老面孔”,他们重复出现在不同借贷案件的原告位置上,这些案件被告均不相同,同一原告的数个借贷案件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万,甚至上百万。

另外在一些类似案件中,还出现了一种间接的“专业”放贷人——律师。

个别律师一段时期内专门代理数个放贷人的民间借贷,同时有迹象表明律师在放贷人实施放贷行为的初始阶段即对债权人进行法律指导,这类案件在对债权保障的前期工作上做得十分周全,有的甚至与金融机构的专业化操作相当。

(三)经调解结案的案件中诉讼欺诈。

民事调解制度的固有局限性成了民事虚假诉讼的温床。

《中华人民XX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根据该条规定,法官在民事案件调解中,既要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要事实清楚,分清是非,但在民事调解过程中,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合法性审查之间存在矛盾。

“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往往因“扼杀了调解的固有属性,抑制了调解功能的发挥”,因而在理论上遭到批判,在实践中也完全遭到否定,在调解中要尊重当事人合意,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已经成为司法界的共识。

所以在调解时,争议的最终解决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是以当事人放弃部分权利来实现的。

这种调解本身就包括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互谅互让,以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同时,在没有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即达成调解协议,是其行使处分权的体现,法院没有必要依职权禁止。

正因为如此,民事调解很容易被虚假诉讼者利用,通过诉讼调解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的目的。

目前笔者所在的人民法庭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其中30%的案件,被告辩称借贷关系中存在赌博之债、高利贷、强迫写借条等非法因素,该30%案件中80%左右的案件经过调节结案。

这些案件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非法因素发生后,未及时向有关部门反应,只是一度的容忍,在诉讼过程中便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或是当事人本身的XX行为导致其在诉讼过程中,投鼠忌器,不敢阐明事实或提供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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