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虚假诉讼及其检察监督
民事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机制

民事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机制民事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或者提供虚假证据,以诉讼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也给当事人和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针对民事虚假诉讼的现象,我国法律制度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检察监督机制,以保障公正的司法实践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民事虚假诉讼的危害民事虚假诉讼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
一方面,虚假诉讼行为会影响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增加司法资源的浪费,延长了案件的办理时间,影响了法院的工作效率。
虚假诉讼行为还会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使得社会公平正义受到严重损害。
民事虚假诉讼行为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一旦虚假诉讼行为被揭穿,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声誉和信誉,还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降低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加强对民事虚假诉讼行为的检察监督,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民事虚假诉讼行为,我国建立了一套严格的检察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构,具有对案件的监督职责,其监督职责主要包括对诉讼程序的监督、对刑事侦查的监督以及对民事案件的监督。
在民事案件的监督中,检察机关通过审查当事人的起诉申请、参与庭审活动、对法院的判决审核等环节,对民事虚假诉讼行为实施监督。
一方面,检察机关会针对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进行专门的调查和跟踪,通过法律程序找出虚假证据和伪造的事实,揭穿虚假诉讼行为。
检察机关还会对法院的判决进行审核,防止不法分子通过虚假诉讼行为获得非法利益。
检察机关还会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民事虚假诉讼现象开展公开宣传和教育,引导当事人树立法治观念,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意诬陷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三、加强民事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针对民事虚假诉讼行为,检察机关在实践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依法追究虚假诉讼行为的法律责任。
民事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机制

民事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机制一、民事虚假诉讼的危害及其监督的必要性民事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故意编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等行为,以达到非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
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司法秩序,破坏了法治环境,也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影响了公平正义的实现。
虚假诉讼还会对法院的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增加司法资源的浪费,使得诉讼程序的效率大大降低。
对民事虚假诉讼的监督势在必行。
为了有效监督和防范民事虚假诉讼,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检察监督机制。
这一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民事虚假诉讼的举报渠道在我国,民事虚假诉讼的举报渠道非常畅通,任何个人或单位都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虚假诉讼行为。
举报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法院、检察院、律师协会、公安机关等。
我国还设立了反诉讼滥用举报奖励制度,对于提供线索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以鼓励更多人积极参与到反虚假诉讼行动中来。
2. 检察机关的介入和监督在我国,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包括对虚假证据的制造、虚假证言的作证、对证据的故意隐匿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一旦发现虚假诉讼行为,检察机关将会积极介入,并依法进行调查、起诉。
3. 法院的制裁和赔偿当虚假诉讼行为被法院认定后,法院有权对相关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赔偿。
一般来说,法院会对虚假诉讼的当事人给予一定的罚款,并赔偿对方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法院还可以依法对虚假诉讼当事人采取限制诉讼权的措施,以防止其继续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
4. 律师的规范和自律作为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参与者,律师在民事虚假诉讼中也承担着重要的监督责任。
律师在代理当事人的案件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把关客观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并向法院如实陈述。
一旦律师发现客户有虚假诉讼的迹象,应积极采取措施制止,否则也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
以上就是我国民事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机制的一般概况,这一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增强了对民事虚假诉讼的监督和惩处能力,防止了法律的滥用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检察监督视角下的民事虚假诉讼治理

检察监督视角下的民事虚假诉讼治理作者:贾俊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9年第05期摘要:民事虚假诉讼在民事活动中时有发生。
当前检察机关对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在启动程序、申请监督主体、介入阶段等方面存在诸多限制和不足。
应当结合民事虚假诉讼的特征,以及再审、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另行起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等在申请主体、诉讼阶段、救济效力等方面的差异,采取建立长效机制,拓展案件来源,加强外部沟通,形成监督合力,充分利用调查核实权,引导当事人救济,强化人员配备,提升民事虚假诉讼治理的实效,做优做实民事检察工作。
关键词:检察监督虚假诉讼治理(一)虚假诉讼的界定“虚假诉讼”是司法实务部门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发现并总结提出的。
实务界对虚假诉讼的界定有“单方故意说”与“双方恶意串通说”之分,其中《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中,均采取的是“双方恶意串通说”。
笔者认为,虽然“双方恶意串通说”,较为准确地揭示了虚假诉讼的本质,且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但一方当事人通过虚构法律关系、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故“单方故意说”不能排除在虚假诉讼范围外。
但是,对于以真实的纠纷为事实基础提起诉讼,通过伪造证据证明己方的诉主张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主张的,属于“真纠纷、假证据”,则不应当纳入虚假诉讼范畴。
因此虚假诉讼的认定,应以法律关系及证据是否真实,而非双方串通还是单方故意作为判定依据。
(二)虚假诉讼的特征1.从案件类型来说,多为涉财类案件。
虚假诉讼中当事人往往希望通过合法诉讼方式,实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规避法律责任等目的。
从司法实践中看,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继承、企业破产和改制、股权纠纷、房屋拆迁、驰名商标认定、追索劳动报酬等领域,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成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
2.从审判程序来说,简易程序居多。
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案件原被告双方对立的诉讼地位,虚假诉讼当中,双方当事人表面存在纠纷,实质上则目的一致、利益趋同、意见明确,诉讼中往往缺少实质性对抗,且多以自认形式完成质证,案件相对简单易审理,法院常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研究》范文

《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虚假诉讼现象逐渐成为司法领域的一大难题。
虚假诉讼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还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因此,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相关内容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旨在提出加强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有效途径。
二、虚假诉讼的概念与危害1. 虚假诉讼的概念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提起的诉讼。
这种诉讼行为往往具有明显的欺诈性,严重破坏了司法秩序。
2. 虚假诉讼的危害(1)浪费司法资源:虚假诉讼的提起和审理过程,都会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
(2)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虚假诉讼往往会导致无辜的当事人被牵连进诉讼,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3)破坏司法公正和公信力:虚假诉讼的存在会降低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破坏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三、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现状与问题1. 检察监督的现状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在打击虚假诉讼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等方式,对虚假诉讼进行监督和打击。
2. 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1)监督力度不够:由于人力、物力等资源的限制,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力度还有待加强。
(2)监督手段单一:目前,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的监督手段主要依赖于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等方式,缺乏多元化的监督手段。
(3)信息获取不畅:检察机关在获取虚假诉讼相关信息时存在困难,导致监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四、加强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途径1. 加大监督力度(1)增加人力、物力投入:加大对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投入,提高检察机关的监督能力。
(2)强化内部协调: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打击虚假诉讼的合力。
2. 拓展监督手段(1)运用科技手段: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的发现和识别能力。
(2)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打击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难点与对策

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难点与对策虚假诉讼是司法领域的一大顽疾,不仅会浪费法院的宝贵时间和资源,更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检察机关在司法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需要对虚假诉讼进行有效监督。
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也存在一些难点,需要我们采取一些对策来解决。
本文就对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难点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1.证据不足虚假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于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故意隐瞒真相,而这些虚假证据往往难以被取证。
一方面是因为虚假证据的制造往往具有隐蔽性,涉及到伪造、篡改等违法行为;即便真正的证据被发现,也可能因为相关的法律规定而无法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况。
2.法官难以辨别法官在审判虚假诉讼案件时,往往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来判断案件的真实性,但虚假诉讼往往伴随着精心设计的谎言和虚假证据,法官难以在短时间内做出正确的判断。
特别是一些高科技手段的使用,比如PS技术等,更加增加了法官判断的难度。
3.检察机关疲于应对检察机关面临大量的案件审理工作,而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对人力、物力的要求较高,往往会影响到其他重要案件的审理进度。
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成为了检察机关的一大难点。
二、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对策1.建立技术审查团队面对虚假诉讼的技术手段的不断升级,检察机关可以建立专门的技术审查团队,采用高科技手段来检测虚假证据。
利用数字取证技术来对电子证据进行审查,利用高清影像技术来检测视频证据的真伪等。
2.加强法官培训法官作为司法审判的主体,其对虚假诉讼的辨别能力至关重要。
需要加强法官的培训,提高其对虚假证据、虚假陈述的辨别能力,使其能够从中准确判断案件的真实性,防止虚假诉讼的发生。
3.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检察机关、法院和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平台,对案件中的证据、陈述等进行全面的信息比对和核查,来发现虚假诉讼的行为,提高对虚假诉讼的辨别能力。
4.加大打击力度对于发现的虚假诉讼行为,检察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虚假诉讼人员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对于无辜受害人要给予相应的保护,使其能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简析民事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

地 遏 制 民事 虚 假 诉讼 的发 生 , 维护法律权威 , 净 化 司
法 环境 。
一
干重大问题 的决定》 明确提 出要加大对虚假诉讼 的惩
治 力度 , 足 以表 明虚假 诉讼 的严 重 危 害和 中央 的高度 重视 。检 察机 关作 为 法律 监督 机关 , 不 断 加大 对虚 假
、
权 益 目的 的违 法行 为 。 四是 民事虚 假诉 讼 是指 民事诉
指 行为 人通 过恶 意 串通 、 虚构 事 实 、 伪 造 证据 、 蓄 意 隐 瞒事实 、 舍 取证据 或 与 司法人 员 勾结 等方 式 提起 民事 诉讼 , 致 使 法 院依 据 不全 或虚 假 事实 做 出有 利于 自己 的判 决 , 致 使 他 人 的利 益 或 国家 、 社 会 公 共 利 益遭 受 损 害 的行为 。
二是 证 据特 殊性 。 民事虚 假诉 讼是 当事人 通过 虚 构、 隐瞒 民事法 律 关 系 或 事 实 , 以获 得有 利 于 自己 的 裁决 。因 民事 虚假 诉 讼 多发 生在 财 产纠 纷案 件 中 , 当
( 二) 当事人单方或多方掩盖真 实的法律 关系或法
诉讼权利 , 采取虚构诉讼 主体 、 事实及证据等方式提
起 民事诉 讼 , 使法 院作 出错误 判决 或 裁定 的 行 为 。二 二
是 民 事虚 假诉 讼 是 行 为人 以非 法 占有 他 人 财 物 为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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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检察》 2 0 1 5 年第 5期
民事行政检察
青海检察
的, 利 用 虚假 的证 据 , 提起 民事 诉讼 , 破坏 法 院 的正 常 审判 活 动 , 促 使 法 院 做 出错 误 的判 决 或裁 定 , 而使 自 己或 者他 人达 到获 得财 产 或财 产 性利 益 目的 的行 为 。 三是 民事 虚假 诉讼 是 指 当事人 为 了达 到 非法 目的 , 故
论民事虚假诉讼及其检察监督建议

论民事虚假诉讼及其检察监督建议民事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虚构或隐瞒事实,以达到欺骗法院、对抗合法权益或谋求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合法权益,扰乱了法律秩序,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恶劣影响。
为了有效打击虚假诉讼行为,进一步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正,需要加强对民事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
本文将从虚假诉讼的特点、对社会的危害以及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和建议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虚假诉讼的特点虚假诉讼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其一,故意歪曲事实。
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常常会故意隐瞒或者歪曲案件相关事实,以达到欺骗法院和对抗合法权益的目的。
其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虚假诉讼的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司法秩序。
其三,造成不正当利益。
虚假诉讼往往是为了谋求不正当的经济或者其他利益,对他人造成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害。
二、虚假诉讼对社会的危害虚假诉讼的存在和蔓延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其一,损害司法公正。
虚假诉讼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法院的公正和权威,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性。
其二,扰乱社会秩序。
虚假诉讼的存在和蔓延不仅损害了个人合法权益,也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造成了社会的不安定和混乱。
其三,损害社会经济。
虚假诉讼造成了不正当的经济损失,对社会经济造成了直接的损害,影响了社会的健康发展。
三、检察监督的必要性鉴于虚假诉讼对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加强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势在必行。
其一,维护司法公正。
加强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可以有效防范虚假诉讼行为,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其二,保护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对虚假诉讼的监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其三,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可以减少因虚假诉讼所带来的社会动荡和不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为了加强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建议:其一,完善法律法规。
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虚假诉讼的法定义和惩治标准,强化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
《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研究》范文

《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下,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平衡显得尤为重要。
虚假诉讼不仅损害了司法权威,还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是当前法治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
本文将针对虚假诉讼的内涵及现状进行分析,探讨检察机关在预防和惩治虚假诉讼中的作用与监督机制。
二、虚假诉讼的内涵及现状分析1. 虚假诉讼的内涵: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占有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提起的民事诉讼。
2. 现状分析: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环境的改善,虚假诉讼呈现出隐蔽性更强、手段更加狡猾的特点。
这不仅影响了司法公信力,还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检察机关在预防和惩治虚假诉讼中的作用1. 监督职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虚假诉讼行为。
2. 调查取证:检察机关在接到举报或发现虚假诉讼线索后,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
3. 提起公诉:对于发现的虚假诉讼行为,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诉,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检察监督的机制与措施1. 完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检察监督提供法律支持。
2. 加强内部管理: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素养,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3. 强化技术支撑: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提高检察监督的效率和准确性。
4. 强化部门协作: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形成打击虚假诉讼的合力。
五、案例分析以某地一起典型的虚假诉讼案件为例,分析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监督作用及成效。
通过具体案例的剖析,展示检察监督在预防和惩治虚假诉讼中的实际效果。
六、完善检察监督的建议1. 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媒体、法律讲座等形式,加强群众对虚假诉讼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2. 完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检察监督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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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虚假诉讼及其检察监督
作者:张小玉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3期
摘要当前,在利益的驱动下,民事虚假诉讼频发且呈现逐年增长的势态,这不仅损害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侵蚀了司法的权威与法律的尊严。
本文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际,将从民事虚假诉讼的含义及特征出发,分析民事虚假诉讼的危害性,探讨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试图从检察监督的角度寻求破除民事虚假诉讼之道。
关键词虚假诉讼检察监督
作者简介:张小玉,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129-02
一、民事虚假诉讼的含义及特征
所谓民事虚假诉讼,是指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为了不正当、不合法的利益,合谋串通、虚构民事诉讼纠纷,编织虚假诉讼请求,伪造案件证据,通过获得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达到规避相关法律规制,侵犯国家与社会公众利益和案外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民事虚假诉讼是欺诈、欺骗方式在司法领域的一种新形式新表象。
民事虚假诉讼披着合法的外衣,在愈演愈烈的势态下呈现一些共有的特征:
(一)民事虚假诉讼隐蔽性强,不易察觉
民事法律赋予案件当事人多种自由处断权,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合法行为。
民事诉讼案件从立案、庭审、判决、执行等各环节均提倡当事人协商、和解解决相关纠纷,法庭对案件的审理处于中立、被动状态。
审理法官对案件当事人及当事人之间的状况不主动调查,对民事案件的证据及诉求调查不深入,当事人双方合谋、串通一气的诉讼表象很容易蒙过庭审法官。
在强调结案率、调解率的现阶段,法官对对抗性不激烈、矛盾不对立的民事案件持欢迎态度,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也容易获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从而蒙蔽更多的相关案外人及社会公众。
(二)民事虚假诉讼领域呈多样化复杂化发展
虚假诉讼发生在离婚诉讼中伊始,后在驰名商标认定环节高发。
如今在矿产开发、民间借贷、商品房限购、小产权房转让、拆迁补偿、企业破产等领域,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呈多样性复
杂化发展。
虽然在上述领域国家出台了各种法律、法规、政策进行严格管理,但一些不法分子仍通过虚假诉讼,凭借生效的法律文书强行规避有关行政机关的监管,获取巨额利益。
(三)民事虚假诉讼中有不法掮客的影子,甚至有个别法官以身试法
民事诉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技能要求较高,普通民众对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不甚了解,对案件起诉至法院的后果缺乏应有的判断。
个别不法的律师、法律工作者等中介人员为获取案件代理费等,怂恿、鼓动案件当事人虚构民事法律关系,伪造虚假证据,为当事人虚假诉讼出谋划策。
在部分案件中,一些律师积极行贿法官共同炮制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个别审判法官、执行法官在利益诱惑面前徇私枉法,最后锒铛入狱。
此外,民事虚假诉讼当事人具有关系密切、缺乏实质性抗辩等特点。
二、民事虚假诉讼的危害
(一)严重侵害了相关案外人权益
当事人提起虚假诉讼的目的在于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比如,在离婚案件中,虚假诉讼当事人转移了本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在破产清算案件中,虚假诉讼当事人通过伪造抵押债权、虚构不存在的债务等方式使其他普通债权人无法受偿或者少受偿;在商品房买卖案件,虚假诉讼当事人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强行将他人房产过户。
虚假诉讼当事人获取的不正当利益正是通过隐瞒本案涉及第三人真实情况、侵害相关案外人权益实现的。
(二)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扰乱法律秩序
法律是保证现代国家社会高效、有序运转的保障。
司法制度,是法律赋予民众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救援,是全体社会公众赖以信赖的公共资源。
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主要来自于民众对法院公正判决的尊重,错误的裁判会使民众失去对法院和司法程序的信任,动摇法院履行职能的基础。
虚假诉讼挤占了正当诉讼空间,不但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而且亵渎了司法权威。
虚假诉讼的存在使法律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失去了原有的价值秩序,危害了法律的尊严。
(三)严重侵蚀了良好的社会道德
社会的公信力构筑在全体民众由来已久的诚实善良与公平正义的基础上。
虚假诉讼的实质是通过不诚信、不道德的行为获取利益。
虚假诉讼的蔓延与泛滥,势必会引导不法分子效仿,动摇诚信、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社会普世价值观,所以遏制虚假诉讼行为势在必行。
三、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
民事虚假诉讼当事人以违法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第112条首次明确了民事虚假诉讼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新民事诉讼法对防范和规制虚假诉讼的规定过于原则,没有具体解释什么样的情况可归类为“情节严重”,对于司法实践操作过于宽泛,操作性大打折扣。
此外,虚假诉讼行为在法益上来说完全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但目前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涉及。
笔者认为,未来民事立法应建立虚假诉讼的侵权赔偿责任制度,保障案外人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以获得相应赔偿之权利。
(二)刑事责任
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第307条,增加了民事虚假诉讼罪,明确民事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民事虚假诉讼罪弥补了妨害作证罪、诈骗罪对虚假诉讼的偏差与不足。
笔者建议,有关机关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列举构罪的具体情形,使司法机关在此罪的认定上能统一认识并付诸司法实践。
四、强化民事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的权力,检察机关是当前查处民事虚假诉讼的核心力量。
(一)提高发现案件线索能力、有效查处虚假诉讼
民事虚假诉讼愈发蔓延,其中发现难是主要原因。
民事检察干警应加强相关理论学习,充实民事实体法律与程序法律知识储备,对可能虚假诉讼的环节重点研究,全面掌握民事诉讼监督技能。
民事检察干警还要关心社会热点焦点,关注本地民情动态,对各种诉求中不合理、不合情的要求主动出击,深入调查走访挖掘疑点,对可能暗含虚假诉讼的领域紧盯密防。
同时,办案干警还应对每条虚假诉讼线索全面深入审查,用扎实、全面的证据撕开每件虚假诉讼案件的口子,瓦解虚假诉讼骗局,还原案件真相,做综合运用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抗诉、移送犯罪线索等多种监督手段,根据不同案件违法情况责成相关责任人承担与之相应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二)整合检察内部职能、凝聚打击合力
虽然查处民事虚假诉讼以民事检察部门为主,但民事检察业务涉及检察机关多个内设部门,如控告申诉、案管、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等。
当前民事检察部门配备相对偏弱,在基层检察院尤为明显。
当发现虚假诉讼线索时,审查案卷、调查取证、审讯突破等工作仅仅靠民事检察部门是不够的,这时就需要发挥检察一体化的优势,组成专案组,及时、有序开展各种工作。
正如本文前述,虚假诉讼案件偶有法院内部人员以身试法,涉及职务犯罪,这就需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积极立案侦查。
检察院侦监部门、公诉部门在审查案件时发现虚假诉讼线索时也应当积极移送民事检察部门,构建虚假诉讼信息检察机关内部共享模式,有效打破虚假诉讼线索瓶颈。
(三)争取相关部门配合、借助外力
虽然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了民事虚假诉讼罪,但是查办虚假诉讼的检察机关对此罪并没有管辖权,只有普通的调查取证权。
这就要求检察机关灵活与公安机关对接,借助公安机关查处妨碍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民事虚假诉讼罪巩固虚假民事诉讼证据。
在与法院对接时,既要注重与法官保持良好互动关系取得案件承办法官支持的同时,也保留对法官个人行为的监督。
通过借助外力,检察机关将最大程度监督、打击虚假诉讼行为。
对富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件,笔者建议检察机关整理成书面材料,印发相关单位与组织,如公证机关、房管部门、国土部门、律师协会等,扩大个案宣传、教育、威慑作用。
(四)形成防范制度、构筑长效机制
虚假诉讼的隐蔽性使其能低成本地游离在权力与权利的间隙中。
因此,有必要设立“防治虚假诉讼协同处理机制”,整合资源,加强对权力边缘的巡视和协作。
检察机关应通过查办虚假诉讼,利用个案影响,主导并推动本地公、检、法形成规范性文件或联席会议制度,相互通报案件线索及查处情况,达到防、治并举,双管齐下,形成长效机制。
注释:
以房抵债,引发虚假诉讼骗局.民主与法制时报.2015年10月11日版.
假诉讼过户数法官获刑.广州日报.2015年5月12日版.
姜宏达.论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吉林大学硕士论文库.2015.
高虹.论虚假诉讼的成因及对策.法制与社会.2015(6).
林越坚、胡金龙.民事检察监督与虚假诉讼之防治.人民检察.2014(14).
参考文献:
[1]许志鹏.虚假调解检察监督实务探讨.人民检察.2014(10).
[2]孙加瑞.检察机关对于虚假诉讼的监督方法.人民检察.2014(14).
[3]汤维建.民事检察监督应当把握好六个“度”.人民检察.2015(2).
[4]王飞跃.虚假诉讼研究.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4).
[5]黄曙、陈艳.虚假诉讼问题的调查与思考.人民检察.20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