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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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配料表标示常见问题汇总

食品标签配料表标示常见问题汇总

食品标签配料表标示常见问题汇总解析食品标签配料表的标注规定主要涉及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主要有《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修订版)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明确规定在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中强制标示的内容。

但是,当食品包装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豁免标示配料表。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已下简称《通则》)等标签标识相关标准、法规,对预包装食品标签配料标识常见问题解析,小编整理汇总如下:配料标示相关规定及常见问题解析一、配料标示的一般要求1、配料名称标示规范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标示反映配料真实属性的具体名称。

如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选用其一,或等效名称,否则应使用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如:有国标的配料,盐应标注“食用盐”、酱油应标注“酿造酱油、配制酱油”、鸡精应标注“鸡精调味料”、等。

2、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二、食品添加剂的标示1、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但不强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剂项”如:标示形式可选择下列四种形式中的任意一种(如果某一种食品添加剂没有INS号,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同时标示其具体名称。

)2、如在配料表中建立了“食品添加剂项”,其标示原则1)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

2)营养强化剂、食用香精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可在食品添加剂项外标注。

3)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带入的)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

如:“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脱氢乙酸、卡拉胶),酱油(含焦糖色)”食品添加剂焦糖色为复合配料酱油带入,并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故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

4)食品添加剂项在配料表中的标注顺序由需纳入该项的各种食品添加剂的总重量决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将于5月24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已于2014年12月24日发布,并将于今年5月24日起正式实施。

现将与豆制品生产相关的内容摘录如下,敬请各豆制品企业及相关单位关注。

豆制品中可用食品添加剂
一、所有豆类制品
二、豆腐类(北豆腐、南豆腐、内酯豆腐、冻豆腐)
三、豆干类
四、豆干再制品
五、腐竹类(包括腐竹、油皮等)
六、熟制豆类
七、发酵豆制品(04.04.02)
八、腐乳类
九、新型豆制品(大豆蛋白及其膨化食品、大豆素肉等)
豆制品中可用的加工助剂
注:2760-2011中第36项为乙酸,现改为冰乙酸
二、需要规定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
与2760-2011相比减少如下物质:乳化硅油、聚甘油聚亚油酸酯
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添加剂
A.1,规定了使用范围和限量
注:以上表格中,红色代表新增,绿色代表删除。

食品安全标识辨别方法

食品安全标识辨别方法

食品安全标识辨别方法食品安全是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在购买和食用食品时,了解食品安全标识的含义和辨别方法非常重要。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食品安全标识,以帮助读者更好地判断食品的安全性。

一、QS标志QS标志是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机构对合格食品的认可标志。

该标志的编码可以查询到食品生产企业的基本信息和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是食品安全的基本保障。

在购买食品时,可以通过查看产品包装上是否有QS标志来判断其是否通过了食品安全检验。

二、绿色食品标志绿色食品标志是指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绿色防治技术和方法,不使用或少使用农药、化肥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生产出的食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认可标志。

绿色食品标志通常以绿色的植物图案为主,可以通过查看食品包装上是否有绿色食品标志来判断其是否属于绿色食品。

三、有机食品标志有机食品标志是指在食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有机农业生产方式,不使用化学合成农药、化肥和转基因技术,生产出的食品符合国家有机食品标准的认可标志。

有机食品标志通常以绿色的有机标志为主,可以通过查看食品包装上是否有有机食品标志来判断其是否属于有机食品。

四、无公害食品标志无公害食品标志是指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标准生产,不使用或少使用农药、化肥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生产出的食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认可标志。

无公害食品标志通常以蓝色的农田图案为主,可以通过查看食品包装上是否有无公害食品标志来判断其是否属于无公害食品。

五、进口食品标志进口食品标志是指在食品进口过程中,经过海关检验合格,并获得进口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所附的标志。

进口食品标志通常包括原产国或地区的标识,可以通过查看食品包装上是否有进口食品标志来判断其是否属于进口食品。

六、食品添加剂标志食品添加剂标志是指在食品中使用的各类食品添加剂的标志。

食品添加剂标志通常标明了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和用途,可以通过查看食品包装上是否有食品添加剂标志来判断其所含的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几个名称时, 应选用其中的一个名称,或等效名称。
酸牛奶——酸牛乳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允许使 用各地广为流传、通俗易懂的名称,前提是不被 用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
GB 25190-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

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 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
集团公司名称和地址的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
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 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集团公司和
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2、《预包装特殊膳食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04) 3、《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10344-2005)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28050-2011) 5、产品执行标准要求等:GB19645《巴氏杀菌乳》、

GB/T10346《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
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 类(类属)名称。
未标注其真 实属性
×
(二)食品的成分或配料清单
1、引导词

配料清单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 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 或“原料与辅料”为标题。

卫生部2011年10月12日公布,2013年1月1日正式 施行

卫生部网站:www. : 2011)的答问

水果罐头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水果罐头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水果罐头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果罐头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水果(或速冻水果)的一种或多种、水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果葡糖浆、麦芽糖浆、浓缩果汁,添加食品添加剂:柠檬酸、柠檬酸钠、L-苹果酸、维生素C(抗坏血酸)、D-异抗坏血酸钠、乳酸钙(或氯化钙)、胭脂红、β-胡萝卜素、天然胡萝卜素、三氯蔗糖、麦芽糖醇和麦芽糖醇液、甜蜜素、纽甜、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瓜尔胶、果胶、海藻酸钠、槐豆胶、黄原胶、卡拉胶、结冷胶、明胶、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乙酰化双淀粉己二酸酯、DL-苹果酸、碳酸钙(轻质碳酸钙、重质碳酸钙)中的一种或数种,经清洗、去皮去核或去蒂叶、预煮(或不预煮)(或速冻水果解冻)、配料、装罐、密封、杀菌、冷却而制成的水果罐头。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317白砂糖GB188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乳酸钙GB1886.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钠GB1886.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D-异抗坏血酸钠GB188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GB1886.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L-苹果酸GB1886.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黄原胶GB1886.4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氯化钙GB1886.4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GB1886.1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卡拉胶GB1886.2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碳酸钙(包括轻质和重质碳酸钙)GB1886.2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胭脂红GB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GB1886.24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海藻酸钠(又名褐藻酸钠)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商业无菌检验GB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480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4806.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锡的测定GB5009.1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678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明胶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88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β-胡萝卜素GB89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GB/T14251镀锡薄钢板圆形罐头容器技术条件GB147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维生素C(抗坏血酸)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淀粉糖GB173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T20882果葡糖浆GB255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三氯蔗糖GB255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果胶GB255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结冷胶GB255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DL-苹果酸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3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麦芽糖醇和麦芽糖醇液GB284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瓜尔胶GB299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GB299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乙酰化双淀粉己二酸酯GB29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N-[N-(3,3-二甲基丁基)]-L-α-天门冬氨-L-苯丙氨酸1-甲酯(纽甜)GB2994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槐豆胶(刺槐豆胶)GB316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天然胡萝卜素QB/T1499爪式旋开盖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分类产品按配方不同分为加糖和不加糖两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将于5月24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已于2014年12月24日发布,并将于今年5月24日起正式实施。

现将与豆制品生产相关的内容摘录如下,敬请各豆制品企业及相关单位关注。

豆制品中可用食品添加剂
一、所有豆类制品
二、豆腐类(北豆腐、南豆腐、内酯豆腐、冻豆腐)
三、豆干类
四、豆干再制品
五、腐竹类(包括腐竹、油皮等)
六、熟制豆类
八、腐乳类
九、新型豆制品(大豆蛋白及其膨化食品、大豆素肉等)
豆制品中可用的加工助剂
一、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残留量不需限定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
注:2760-2011中第36项为乙酸,现改为冰乙酸
二、需要规定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
2760-2011相比减少如
下物质:乳化硅油、聚甘油聚亚油酸酯
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添加剂
与2760-2011相比,以下物质删除,转移到了表A.1,规定了使用范围和限量
注:以上表格中,红色代表新增,绿色代表删除。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基本要求
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 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 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5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 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 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7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基本要求
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 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8.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
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 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C:\Documents and Settings\shouyanwang\桌面\标签\5L葵花籽油.jpg 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 时(最大表 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 高度不得小于1.8mm。 10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 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 括橄榄油
“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 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 化”或“部分氢化”
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 “淀粉”
加入量不超过2%的各种香辛料或 “香辛料”、“香辛料类”或 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 “复合香辛料”

食品添加剂标示内容

食品添加剂标示内容
8
复合添加剂中各单一品种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和含量

(九)复合添加剂中各单一品种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和含量,按含量
由大到小排列(各单一品种必须具有相同的使用范围)
注:1、“√”为强制标示项,“×”为非强制标示项,符合相应条款的应按条款要求标示。
2、进口食品添加剂除外
3、在有效期内的可以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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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要求食品添加剂标示内容
序号
要求标示的内容
强制
标示项
法规依据
具体条文
1
名称

《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7号)
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一条
有使用禁忌或安全注意事项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四十一条受他人委托加工食品添加剂的,受委托生产者应当具有委托生产范围内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委托加工的食品添加剂,除应当按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要求进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注外,还应标明受委托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
20
等级
×
21
产地
×
22
条码
×
进口食品添加剂
1
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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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考“GB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
食品标签通则》实施指南”
该书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 估中心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编著”
天下大事必做于细 古今兴盛皆在于实
谢 谢
2015-10
说明书的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第七十一条要求:食品添加剂标签、 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 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标 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 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应当显著标注。 食品添加剂与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 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二、GB29924-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⑥、可选择标示:中英文(英文缩写)
对照名称、音译名称、商标名称、 INS号、CNS号、GB2760的编码、 FEMA编号等。
可标示形态:液体香精(油溶、
水溶)、浆(膏)状香精、粉末香精 (拌和型、微胶囊型)
4.2 成分或配料表
①、除食用香精外的食品添加 剂的配料表或成分标示
应按GB2760、产品标准、卫
c、加入的甜味剂、着色剂、咖 啡因等应按GB2760、食品添加剂的 产品质量规格标准、卫计委公告的 规定标示具体名称。
4.3 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
应在GB2760和国家卫计委公告
的范围内选择标示使用范围和用量, 并标示使用方法。
介绍几种使用方法的标示:
a、根据使用某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工 艺、目的,提出使用方法。 b、可介绍溶解、分散的方法,投 放的时间,及发挥最大效果的方法等。
的复配食品添加剂:可以终端食品的全 部功能或主要功能命名。如:复配乳化剂、 复配面包膨松剂等。
④、食用香料应列出GB27602014或卫计委公告的名称。可使 用“天然、合成”说明。
⑤、食用香精应使用与香气、 香味、工艺适应的名称和型号。
标示“食品用香精”。
香气:香草香精、奶香精、巧
克力香精、椰子香精、焦糖香精、 可乐香精、咖啡香精、薄荷香精、 肉香精,等等。
4.10 警示标识 有特殊使用要求(产品标准有规定) 的应标示警示标识。 例:GB22215-2008 《低亚硫酸钠》 规定标签上标示:自燃物品。 4.11 辐照食品添加剂 a、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 过的食品添加剂,应在名称附近标 明“辐照”。
b、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
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标明。 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是利
法定计量单位
公斤(千克)(kg)、克(g)。 升(l 、L)、毫升(ml、mL) (建议:用中文)
b、表示的方式 液体产品:可用体积单位,亦可 用质量单位。
固体产品:应用质量单位。 半固态(或黏性)产品:可用体 积或质量单位。 片剂形式的产品:可用质量和总 片数。
c、同一包装内有多个单件食品添 加剂的净含量和规格表示 总要求:大包装应标示净含量、 规格。 方式:净含量:280克。 规格: A,40克×2;B,50克×4;
注明“零售”。(求。
b、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在配 料表中标明各单一食品添加剂的 品种和含量。(保护消费者的知 情权)
c、含有辅料的单一品种食 品添加剂应标明食品添加剂的含 量(辅料除外)。
对学习、施行标签、标识标准 的几点建议:
1、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 特别是有关标签、标识的条款规 定。 2、认真学习产品标准,特别是 产品标准中有关产品的标签、标 识要求。
在外包装上重复标示。否则,外包装应重复标 示。
⑨、如果标签内容涵盖了规定标示的 内容,可不附说明书。
4、提供给生产经营者的标示
4.1 名称 ①、应清晰标示“食品添加剂”。
②、单一品种:应按GB2760-2014、 产品标准、卫计委公告中规定名称标 示。如有多个应选一个名称。
③、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应符合 GB26687-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 配食品添加剂通则》3 的命名原则的要求 a、单一功能、且功能相同的复配食品 添加剂:应“复配+功能类别名称”。如: 复配着色剂。 b、功能相同的多功能的、或不同功能
添加剂标识通则》文本 2013-11-29由国家卫计委
发布,2015-06-01实施 。
1、范围 适用:食品添加剂的标识。
食品营养强化剂标识参照使用。 不适用:食品添加剂运输、
储藏的标识。(以合同规定的为 准)
2、术语和定义
①、标签:包装上的文字、图形、 符号等一切说明。注意:一切说明。 ②、说明书:除包装的标签以外的 说明材料。
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介绍食
品添加剂,或以直接、间接暗示
性语言、图形、符号,误导食品
添加剂的使用。
⑤、不应以直接、间接暗示性语 言、图形、符号,导致食品添加剂使 用者将食品添加剂或其某一功能与另 一产品的混淆。不含有贬低其他产品 的内容。 ⑥、不应标注或暗示有治疗、预 防疾病的内容。
可标示委托者和受委托者的信息。
或仅标示委托者的信息。
产地应标注省、地级市。
b、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的生产 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至少应当有其 中一项: 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 地址(含邮政地址)等。 c、进口食品添加剂应标示:
原产国(地区)、国内的代理商、经
销商(应为依法注册)的信息。可不标 示生产者的信息。
(三不应)
⑦、标签文字应符合GB7718-2011的3.8~3.9 的规定:使用规范汉字。 表面积>35cm2时,文字、符号、数字≥1.8mm。
⑧、对多重包装的食品添加剂的要求:
a、一个销售单元内多件独立包装可单独销
售的食品添加剂,每件独立包装应分别标示。
b、如果外包装易于开启或透过外包装能清
晰看见内包装物的标示(或部分)内容,可不
c、介绍使用效果不佳的原因及改进 方法。介绍使用超标的原因及改进方 法。
4.4 日期标示 a、应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见
包装某部位”应标示具体部位(易于查 找)。生产日期不得加贴、补印或篡改。 (防止作假)。可按年、月、日标示。 b、同一包装内有多个单件食品添加 剂(标示有不同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 外包装的标示保质期应以最早到期的保 质期标示。
或标示:内含6件。
4.7 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a、应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
方式。
对生产者的要求:依法注册、 承担安全责任。
几种情况的标注: ①、依法单独承担安全责任的生产者,
应标示各自的信息。
②、不能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 可标示能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和自己的 信息,或仅标示能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 产地应标注省、地级市。 ③、受委托的生产者:
4.8 产品标准代号(不含进口产品)
应标示产品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 不用标示年代号。
例:GB4481.1-2010 柠檬黄 GB为代号(国家标准,强制标准)
4481.1为顺序号
2010为年代号(不用标示)
4.9 生产许可证编号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 条的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实 行生产许可制度。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应标 示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编号。
用放射性同位素的技术对食品、食品
添加剂进行处理的技术。通过这种处 理,可以达到保鲜、杀菌等作用。
4.12 标签和说明书 a、标签应至少标示内容(按照
本标准要求)
名称(4.1)、生产日期、保质期 (4.4)、贮存条件(4.5)、净含量 和规格(4.6)、制造者或经销者的 名称和地址(4.7)、生产许可证编 号(4.9)、“食品添加剂”。(7
③、生产日期(制造日期):成为
最终产品的日期。即成为最终销售
单元的日期。
④、保质期:在指明的贮存条件 下,包装完整时,保持品质的期限。 ⑤、规格:同一包装内,对净含 量与件数的表述。不是净含量。
3、标识基本要求
真实、合规、科学、持久、准确 ①、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的规定,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七十 一条均对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提出明确 规定。
5、提供给消费者直接使用的食品 添加剂标识内容及要求
a、标签应标示:名称(4.1)、
成分或配料表(4.2)、使用范围、 用量和使用方法(4.3)、生产日期 净含量和规格(4.6)
及保质期(4.4)、贮存条件(4.5)、
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 (4.7)、产品标准代号(4.8)、 生产许可证编号(4.9)、警示标 识(4.10)、辐照标识(4.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
学习要点
GB29924-2013
一、概 述
1、分类 一般按照来源、功能、使用的变 化等方式分类 ①、来源 天然提取物:甜菜红、姜黄素等。 用发酵方法制得:柠檬酸、红曲米等。 纯化学合成:山梨酸钾、胭脂红等。 ②、功能 按照GB2760-2014的规定,食品添加 剂的功能分为:22类。
例:GB1901-2005 《苯甲酸》 规定标签上标示:怕雨、怕晒。
例:GB22215-2008 《低亚硫酸 钠》 规定标签上标示:自燃物品、 怕雨,还必须有“质量说明书”。
②、应清晰、醒目、持久。易 于辨认、识别。
③、应真实、准确。不能欺骗 使用者(利用图形、字体、夸 大的语言等)。
(三应当)
④、不应采用有悖于GB2760-
3、标签、标识上全部使用 汉字表示单位符号,例如:用
克、千克、毫升、千焦、营养
素参考值等,以避免不必要的
麻烦。
4、注意及时了解卫计委、食药总局等 的网上公告。 5、注意学习:国家卫计委网站 2014-02-26《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 2014-02-26《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 通则》(GB28050-2011)问答(修 订版)(以上“问答”均具有法规 性)
对成分或配料表(4.2)、使用范围、 用量和使用方法(4.3)、产品标准代号 (4.8)、警示标识(4.10)、辐照食品 添加剂(4.11)等5项应按照本标准要求 在标签或说明书里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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