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

教育部《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教基〔2003〕5号本规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简称图书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图书馆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的图书馆。
第三条图书馆是中小学校的书刊资料信息中心,是为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服务的机构。
图书馆的基本任务: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采集各类文献信息,为师生提供书刊资料、信息;利用书刊资料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学生课内阅读,开展文献检索与利用知识的教育活动;培养学生收集、整理资料,利用信息的能力和终身学习的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人员第六条图书馆专业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图书馆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图书馆工作人员在调资晋级或评奖时,应与教学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等同看待,并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三章管理与使用第七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和教研工作的需要广泛采集国内外相关图书资料。
有条件的学校图书馆要积极配备各类电子读物,将有保存价值的馆藏图书制作成电子文档。
第八条图书资料的配备应以学生需求为主,兼顾教师。
图书馆的藏书,应当包括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各类图书和报刊,供师生使用的工具书、教学参考书、教育教学研究的理论书籍和应用型的专业书籍。
图书馆藏书应做到结构合理,要按《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分类比》配备。
第九条图书馆藏书量不得低于《图书馆(室)藏书量》的规定标准。
各地可结合本地区中小学校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图书复本量标准及增新剔旧(剔除)原则。
配备复本量应视学校规模而定。
图书馆每年要剔旧更新图书,一般每年新增图书比例应不少于藏书标准的1%。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2003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教育部二00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发教基【2003】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简称图书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图书馆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的图书馆。
第三条图书馆是中小学校的书刊资料信息中心,是为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服务的机构。
图书馆的基本任务: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采集各类文献信息,为师生提供书刊资料、信息;利用书刊资料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学生课内外阅读,开展文献检索与利用知识的教育活动;培养学生收集、整理资料,利用信息的能力和终身学习的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人员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图书馆建设工作的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教育技术装备机构做好图书馆建设的组织、协调、配备、使用、培训、评估等具体业务工作。
图书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
第五条图书馆负责人要具有图书馆专业知识。
中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小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具备中专(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基本的图书馆专业技能和计算机操作技能。
图书馆要设专职管理人员。
图书馆工作人员编制在本校教职工编制总数内合理确定。
第六条图书馆专业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图书馆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图书馆工作人员在调资晋级或评奖时,应与教学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等同看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三章管理与使用第七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和教研工作的需要广泛采集国内外相关图书资料。
有条件的学校图书馆要积极配备各类电子读物,将有保存价值的馆藏馆图书制作成电子文档。
第八条图书资料的配备应以学生需求为主,兼顾教师。
图书馆藏书,应当包括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各类图书和报刊,供师生使用的工具书、教学参考书、教育教学研究的理论书籍和应用型的专业书籍。
云南省中小学图书室建设标准与规范

附件2云南省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编制说明一、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教基〔2003〕5号)促进我省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和图书馆管理工作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云南省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标准与规范》)。
本《标准与规范》立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图书馆(室)的建设与管理,总体要求是:充分利用图书馆资源,服务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和终身学习的能力;多方投入,加强图书馆(室)的硬件建设,增加藏书量和增添设备设施;提高馆藏图书质量和使用效益,积极发展网络数字化图书馆,扩大资源信息量;建立一支有较高专业技术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的人员队伍,推进全省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向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二、《标准与规范》分小学、初中、高中三个部分。
小学每班按45人计算,初中、高完中、高中每班按50人计算。
考虑到各地办学条件的差异,将装备标准分成了两类,让每一类学校都有可实现的阶段性目标,促使其分步骤、分阶段地去不断提高装备水平,最终实现均衡发展。
第Ⅱ类为必备标准,是符合教学需要的合格学校必须达到的装备要求,各类学校都要达到的基本标准;第Ⅰ类具较高标准要求,是学校实现装备现代化的基本条件。
三、编制依据1.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教育部教基〔2003〕5号);2.建设部、国家计委、教育部发布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3.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08〕159号);4.《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编号JGJ38-99);5.《公共图书馆建筑防火安全技术标准》(WH0502-96)。
五、本《标准与规范》由省教育厅装备中心制定。
小学图书馆(室)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一、馆(室)建设标准1、馆(室)建设应达到以下要求2、电子阅览室环境要求:(1)、电子阅览室须温度适宜,应具有良好的防雷设施,远离强电磁场辐射和强腐蚀性的物体,单独接地电阻≤1Ω,设火灾报警装置和灭火装置,有合理的应急疏散通道。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2018年版)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教基〔2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的指导,我们对2003年发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2018年5月28日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简称图书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升服务教育教学能力,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公办、民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的图书馆。
第三条图书馆是中小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是学校文化建设和课程资源建设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推动教师专业成长的重要平台,是基础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四条图书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建立健全学校文献信息和服务体系,协助教师开展教学教研活动,指导学生掌握检索与利用文献信息的知识与技能;组织学生阅读活动,培养学生的阅读兴趣和阅读习惯。
第二章体制与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图书馆的规划和管理,指导教育技术装备机构和学校做好图书馆的建设、配备、管理、应用、培训、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图书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由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图书馆工作。
有关图书馆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图书馆馆长意见,最终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七条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阅读指导机构,指导和协调全校阅读活动的开展。
阅读指导机构由一名校领导担任负责人,成员由学校图书馆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鼓励家长代表参加。
阅读指导机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制定学校阅读计划,组织阅读活动的实施,反映师生意见和要求,向学校提出改进阅读活动的建议。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的通知》的通知 川教[2003]124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的通知》的通知 川教[2003]124](https://img.taocdn.com/s3/m/60de1b956bec0975f465e298.png)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的通知》的通知川教[2003]124号各市(州)教育局: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现将教育部新颁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以下简称《规程》)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明确图书馆(室)建设的地位与作用。
中小学图书馆是中小学校的书刊资料信息中心,是为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服务的机构,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中有其重要的作用。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新《规程》的重要意义, 切实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的经费投入,每年都要安排图书专项资金,保证中小学图书馆(室)购买图书资料的需要,努力为中小学图书馆(室)的建设与发展提供条件。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图书管理工作和图书馆(室)建设的检查督促,要把本通知要求作为《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实验教学示范学校评估验收办法的通知》的必备条件加以贯彻执行。
今后省上还将开展标准化图书馆建设的评估活动,以推动中小学图书馆(室)的建设与发展。
三、明确职责,教育技术装备部门是负责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的职能部门。
各级教育装备部门要根据新《规程》的要求,科学地做好本地区各级各类学校图书馆(室)的发展规划,进一步强化对中小学图书馆(室)的建设规范、组织管理、配备、使用、评估及人员培训等职能,同时,各地教育装备部门要争取地方公共图书馆的支持,加强对学校的业务指导,逐步建立图书馆协作网,使本地中小学图书馆逐步达到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
四、要切实抓好中小学图书馆(室)的配备工作。
根据教育部新《规程》的要求,结合四川的实际,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图书馆(室)藏书量按《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量配备标准》(附件二)要求执行。
未实现“普九”的贫困地区的学校图书馆(室)建设标准按“普九”验收标准执行。
教育系统图书馆(室)规程

教育系统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为确保我系统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和图书馆管理工作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充分发挥中小学图书馆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义务教育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作用,确保“图书配送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天津市津教委颁发(2010)151号文件的要求,并结合我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统称图书馆)是学校文献资料信息中心,是为学校教育教学和教学科研服务的教育机构,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
第二条中小学图书馆是学校办学的必备条件,学校要充分发挥图书馆教育、传递信息与开发智力资源等功能、为全面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做出贡献。
图书馆工作是学校教育工作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图书馆工作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教学计划的有关规定,认真完成有关教育教学任务(包括阅读课、选修课、活动课等)、充分利用各种书刊资料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和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养学生的阅读能力和利用文献信息的能力、促使学生信息素养的提高。
第三条中小学图书馆应在学校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下,认真开展并指导中小学生的读书活动,积极建立中小学生读书俱乐部等学生读书团体,采用生动活泼、内容丰富的组织形式,引导中小学生从优秀书籍中汲取精神养料、丰富知识,陶冶情操,推动校园文化建设。
第四条河北区教育局负责图书馆建设规划的制定及组织实施;河北区教育技术装备管理站负责中小学图书馆的配备、管理、使用的指导工作;并负责中小学图书馆培训、评估等具体业务工作。
第五条中小学图书馆应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由馆长负责学校图书馆的全面工作。
第六条中小学图书馆馆长应具备与教师同样的学历要求,中学图书馆馆长应达到本科及以上、小学图书馆馆长达到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图书馆馆长应认真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热爱图书馆事业,熟悉图书馆业务,并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七条中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配备具有大专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专职工作人员,小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配备具有中专(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图书馆工作人员应热爱图书馆事业,并具有基本的图书馆专业技能和计算机操作技能。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大全)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大全)第一章图书馆(室)的基本任务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采集各类文献信息,为师生提供书刊资料、信息;利用书刊资料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学生课内外阅读,开展文献检索与利用知识的教育活动;培养学生收集、整理资料、利用信息的能力和终身学习的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简称图书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图书馆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的图书馆。
第三条图书馆是中小学校的书刊资料信息中心,是为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人员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图书馆建设工作的规划和管理作,指导教育技术装备机构做好图书馆建设的组织、协调、配备、使用、培训、评估等具体业务工作。
图书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
第五条图书馆负责人要具有图书馆专业知识。
中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小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具备中专(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基本的图书馆专业技能和计算机操作技能。
图书馆要设专职管理人员。
图书馆工作人员编制在本校教职工编制总数内合理确定。
第六条图书馆专业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图书馆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图书馆工作人员在调资晋级或评奖时,应与教学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等同看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三章管理与使用第七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和教研工作的需要广泛采集国内外相关图书资料。
有条件的学校图书馆要积极配备各类电子读物,将有保存价值的馆藏图书制作成电子文档。
第八条图书资料的配备应以学生需求为主,兼顾教师。
图书馆的藏书,应当包括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各类图书和报刊,供师生使用的工具书、教学参考书、教育教学研究的理论书籍和应用型的专业书籍。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2018版)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教基〔2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的指导,我们对2003年发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2018年5月28日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简称图书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升服务教育教学能力,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公办、民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的图书馆。
第三条图书馆是中小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是学校文化建设和课程资源建设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推动教师专业成长的重要平台,是基础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四条图书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建立健全学校文献信息和服务体系,协助教师开展教学教研活动,指导学生掌握检索与利用文献信息的知识与技能;组织学生阅读活动,培养学生的阅读兴趣和阅读习惯。
第二章体制与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图书馆的规划和管理,指导教育技术装备机构和学校做好图书馆的建设、配备、管理、应用、培训、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图书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由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图书馆工作。
有关图书馆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图书馆馆长意见,最终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七条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阅读指导机构,指导和协调全校阅读活动的开展。
阅读指导机构由一名校领导担任负责人,成员由学校图书馆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鼓励家长代表参加。
阅读指导机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制定学校阅读计划,组织阅读活动的实施,反映师生意见和要求,向学校提出改进阅读活动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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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
教基〔2003〕5号
本规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简称图书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图书馆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的图书馆。
第三条图书馆是中小学校的书刊资料信息中心,是为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服务的机构。
图书馆的基本任务:
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采集各类文献信息,为师生提供书刊资料、信息;利用书刊资料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学生课内阅读,开展文献检索与利用知识的教育活动;培养学生收集、整理资料,利用信息的能力和终身学习的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人员
第六条图书馆专业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图书馆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图书馆工作人员在调资晋级或评奖时,应与教学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等同看待,并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三章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和教研工作的需要广泛采集国内外相关图书资料。
有条件的学校图书馆要积极配备各类电子读物,将有保存价值的馆藏图书制作成电子文档。
第八条图书资料的配备应以学生需求为主,兼顾教师。
图书馆的藏书,应当包括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各类图书和报刊,供师生使用的工具书、教学参考书、教育教学研究的理论书籍和应用型的专业书籍。
图书馆藏书应做到结构合理,要按《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分类比》配备。
第九条图书馆藏书量不得低于《图书馆(室)藏书量》的规定标准。
各地可结合本地区中小学校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图书复本量标准及增新剔旧(剔除)原则。
配备复本量应视学校规模而定。
图书馆每年要剔旧更新图书,一般每年新增图书比例应不少于藏书标准的1%。
第十条图书馆应建立书刊总括登录和个别登录两种帐目。
第十一条图书应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进行分类;期刊应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期刊分类表》进行分类。
第十二条图书著录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普通图书著录规则》标准;期刊著录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出版物著录规则》,计算机编目按《中文图书机读目录格式》进行。
第十三条实行卡片目录的中学图书馆应设有书名目录和分类目录,条件好的图书馆可增设著者目录。
小学图书馆要设书名目录。
采用全开架借阅和半开架借阅方式的小学图书馆可不设书名目录。
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图书馆,计算机能够满足师生进行书目检索的,可废止卡片目录。
第十四条图书馆应以全开架借阅和半开架借阅为主。
要开展好外借、阅览、
宣传推荐等服务工作,并发挥班级图书角、图书箱的作用。
第十五条图书馆要配合学科教师组织形式多样的读书活动,对学生进行课外阅读指导,并开展图书情报教育课、图书和图书馆知识介绍、工具书使用方法、图书的选择和读书方法以及读书卫生知识等方面的指导。
学校应开设阅读指导课并纳入教学计划,有条件的学校要开设电子阅览指导课,指导学生正确运用电子阅读系统。
第十六条各地要充分发挥图书馆的作用,鼓励图书馆对社会开放。
经济欠发达地区,要重视和加强乡镇中心图书馆的建设,辐射周边学校,做到资源共享。
第四章条件保障
第十七条图书馆应配备书架、阅览桌椅、出纳台、报刊台、书柜、目录柜、文件柜、陈列柜、办公桌椅、装订设备、安全设备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并有计划地配置复印、声像、文献保护、计算机(网络设备)、扫描议、刻录机、打印机等设备。
图书馆要设置藏书室(包括学生借书处)、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
有条件的学校可按学科分类设置阅览室和电子阅览室、电子资料室、多功能学术报告厅等。
图书馆应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
图书馆要重视和加强图书馆与校园网(城域网)的结合,实现网上电子图书资源共享。
第十八条城市中小学图书馆建设标准应不低于现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的规定,有条件的学校可建立独立的图书馆。
电子阅览室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9平方米。
农村中小学图书馆的规模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制定。
图书馆应有良好的避风、换气、采光、照明、防火、防潮、防虫等条件。
第十九条图书馆建设应以政府投入为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在教育经费中按一定比例设立图书专项经费,各地教育图书管理部门要做好统筹安排,组织实施。
学校要多渠道筹措图书经费。
提倡和鼓励社会和个人捐助图书馆建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图书馆的建设参照本规程执行,各地乡镇中小学图书中心的建设参照本规程高标准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29日发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同时废止。
附表一馆 (室) 藏书量
附表二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分类比例表
中小学示范图书馆标准
根据《中小学教育条件装备“九五”时期发展计划》中关于“创建一批省级标准化、规范化、示范性图书馆”的要求,为引导学校全面提高教育条件装备水平,以适应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的需要,制定本标准。
一、藏书刊量
生均图书拥有量生均图书年递增量文艺类图书占总藏书量报刊种类工具参考书种类高(完)中≥50册≥2册/人≤30% ≥250 ≥350
初中≥35册≥2册/人≤35% ≥120 ≥200
小学≥30册≥1册/人≤50% ≥100 ≥150
二、馆舍要求
馆舍使用面积学生阅览室座位53占在校学生总数比教师资料室座位占在校教师总数比
高(完)中≥1200平米20% 40%
初中300―400平米15% 30%
小学≥150平米10% 25%
馆舍使用面积包括藏书室、采编室、办公室和学生阅览室、教师资料室等。
高(完)中应设报告厅或多功能厅,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电子阅览室。
学生阅览室座位占地不得少于1.5平米/个。
教师阅览室座位占地不得少于2.1平米/个。
农村初中馆舍面积不得少于300平米,城镇初中馆舍面积不得少于400平米。
三、人员配备
学校高(完)中初中小学
配备数量(人)≥4 ≥3 ≥2
高(完)中图书馆应配备具有中级及其以上职称(或大专及其以上学历)的负责人和具有高中及其以上学历的,经过专业培训的管理人员。
初中图书管理
人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中级及其以上职称(或大专及其以上学历),其余人员均经过专业培训;小学图书馆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管理人员。
图书馆管理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熟悉图书馆业务,并做到相对稳定。
四、配套设施:
高(完)中、初中:
1. 配有办公桌椅、出纳台、目录柜等。
2. 配有书柜、书架、陈列柜、阅览桌椅、报刊架等。
3. 配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霉、防尘、防蛀等设备。
4. 配有装订、计算机、视听、复印及复制等设备。
5. 照明设施齐全,采光良好。
小学:
1. 配有办公桌椅、出纳台、目录柜、书柜、书架、阅览桌椅、报刊架等。
2. 配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霉、防尘、防蛀等设备。
3. 配有装订、复制等设备。
4. 照明设施齐全,采光良好。
五、管理:
1.学校重视图书馆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有经费
保证,关心图书馆管理人员。
2.有总括登记帐和个别登记帐。
3.有书名目录和分类目录。
图书按《中图法》分类。
4.及时验收登记和编目。
新书到库能及时上架出借流通。
报纸当天、杂志二天内上架展出。
5.对有保存价值的报刊装订成册并进行登记。
6. 图书馆、阅览室整洁、卫生。
张贴阅览室守则和名人画像、名言等。
7.高(完)中、初中实行计算机管理。
8. 图书馆须制定:
⑴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⑵书刊的借还制度。
⑶藏书和资料管理规则。
⑷阅览室守则。
⑸图书丢失和损坏的赔偿制度。
⑹图书的剔旧和处理办法。
六、书刊利用:
1.定期出示、介绍新书目录和推荐好书。
2.向师生实行全开架借书服务。
3.发挥图书效益,提高图书流通量。
高(完)中每个学生平均每学年借阅图书不少于15册,初中每个学生平均每学年借阅图书不少于12册,小学每个学生平均每学年借阅图书不少于10册。
藏书流通量:高(完)中不少于藏书量(品种)的70%;初中不少于藏书量(品种)的80%;小学不少于藏书量(品种)的90%。
4.积极运用剪报、图片、图书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5.组织形式多样的读书活动。
6.高(完)中、初中对学生开设新闻记者指导课;小学做好导度工作。
7.积极参与当地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