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陵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合集下载

李融身与泰州市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融身与泰州市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融身与泰州市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0【案件字号】(2020)苏12行终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海霞刘春生蔡鹏【审理法官】曹海霞刘春生蔡鹏【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融身;泰州市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李融身泰州市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个人】李融身【当事人-公司】泰州市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张玉宝、纪律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严小莉江苏钟山明镜(泰州)律师事务所;陈宗江苏钟山明镜(泰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玉宝、纪律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严小莉江苏钟山明镜(泰州)律师事务所陈宗江苏钟山明镜(泰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玉宝、纪律严小莉陈宗【代理律所】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江苏钟山明镜(泰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融身【被告】泰州市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共同被告复议机关证据不足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本案讼争焦点系位泰州市××155间代管房屋的产权是否应发还上诉人,而案涉房屋代管行为发生于社会主义改造之前,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出台之前,属于历史遗留落实政策性质的房产纠纷,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亦无法依据行政诉讼法及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并据而作出裁判。

吴竹梅与泰州市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吴竹梅与泰州市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吴竹梅与泰州市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6【案件字号】(2020)苏12行终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春生苏媛媛蔡鹏【审理法官】刘春生苏媛媛蔡鹏【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吴竹梅;泰州市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吴竹梅泰州市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个人】吴竹梅【当事人-公司】泰州市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张玉宝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玉宝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玉宝【代理律所】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吴竹梅【被告】泰州市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受案范围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案中,吴竹梅向海陵住建局申请公开的“公园路76号房屋档案中租赁人是否是本人。

"该请求属于咨询事项,不属于信息公开条例中所规定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

因此,不属于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制的政府信息公开请求。

本案被上诉人接到上诉人的申请后,将泰州市海陵区公园路76号公租房的承租信息对上诉人进行了告知,上诉人所要了解的“公园路76号房屋档案中租赁人是否是本人"的目的已达到,其知情权已得到了充分保障。

而且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泰州市海陵区公园路76号公租房的承租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获取该资料应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畴。

陈仁昌与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仁昌与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仁昌与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6【案件字号】(2020)苏12行终2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春生苏媛媛蔡鹏【审理法官】刘春生苏媛媛蔡鹏【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仁昌;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陈仁昌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个人】陈仁昌【当事人-公司】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高雯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雯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雯【代理律所】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仁昌【被告】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提起行政诉讼能否获得人民法院受理,取决于其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以及起诉的内容是否存在予以司法救济的必要性。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证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曾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泰建办依复[2020]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其中载明:陈仁昌申请公开的泰征拆裁字[2009]第9号裁决书本机关予以公开,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提起行政诉讼能否获得人民法院受理,取决于其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以及起诉的内容是否存在予以司法救济的必要性。

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具有诉的利益,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涉案的《拆迁补偿安置裁定书》系泰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于2009年8月25日根据泰州华信药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陈仁昌基于对涉案裁决书内容的不认可而提出涉案政府信息异议,要求更正该裁决书。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7•【字号】泰政发[2008]75号•【施行日期】2008.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泰政发〔2008〕75号)为进一步遏制不断蔓延的违法建设行为,加强城市建设与管理,美化市容市貌,优化人居环境,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对违法建设行为加大整治力度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违法建设行为的内容包括: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进行违法建设的;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3.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4.临时建设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5.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

二、各类违法建设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

各部门、单位、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负责督促其所属人员、村(居)民将违法建设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乡镇范围内村庄的违法建设,由乡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政府采取拆除措施。

城区违法建设在规定期限内未拆除的,由市城管执法局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逾期不拆除的,分别由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组织城管、规划、建设、公安等相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拆除各类违法建设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由违建者负责及时清理。

四、各类违法建设拆除后,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加强日常监督,落实管理措施,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杜绝出现新的违法建设。

五、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建设行为,在规定时间内拒不自查自纠,或帮助隐瞒、纵容违法建设行为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海陵区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海陵区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海陵区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为加强个人住房建设管理,规范个人住房建设行为,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泰州市实施〈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办法》以及《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办法:一、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建设(包括新建、翻建、扩建、维修等,以下称个人建房),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全区个人建房实行分类管理,按城市建设规划分为控制建设区、一般建设区。

控制建设区:南至周山河,西至引江河,北至新通扬运河,东至兴泰公路、新328国道,以及其他因城市、集镇建设需要依法实行规划控制的范围。

海陵工业园区翻身河以北、京泰路以西、浙江路以南、328国道以东区域。

一般建设区:控制建设区以外的全部区域。

控制建设区和一般建设区都必须按有关规定修编完善城市或村镇(园区)建设规划,规划未经批准的范围一律停止审批个人建房。

三、控制建设区严格控制个人建房。

在不影响近期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批准个人建房。

1.现居住房屋经区建设局鉴定为危房的,可批准原地原规模维修或翻建;2.现有居住用房紧张或因拆迁需异地安置的农村居民,符合安排宅基地条件的可以到统一规划的集中居住区新建(集中居住区包括已建成且符合规划的住宅区和新规划的住宅区,新规划的住宅区由各街道(镇、园区)拿出方案后,报区政府审批确定),符合原地翻(扩)建条件的,可在原宅基地范围内申请翻(扩)建。

现有居住用房紧张的城市居民按照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有关规定,申购经济适用房或享受廉租房的相关待遇。

四、一般建设区个人建房,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各街道(镇、园区)修编的村镇(园区)建设规划批准建设,但在规划撤并、拆迁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个人建房。

五、各街道(镇、园区)必须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积极推进居民向城镇和农村住宅小区集中,大力兴建农民公寓和农村住宅小区。

小区应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筹安排,逐步做到道路、供排水、供电、有线电视、电话、绿化等设施配套齐全,配套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据实分摊,自求平衡。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与于秀华二审行政判决书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与于秀华二审行政判决书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与于秀华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9【案件字号】(2020)苏12行终2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富贵刘春生蔡鹏【审理法官】陈富贵刘春生蔡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于秀华【当事人】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于秀华【当事人-个人】于秀华【当事人-公司】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张玉宝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荣海波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玉宝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荣海波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玉宝荣海波【代理律所】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被告】于秀华【本院观点】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案涉围墙的建造主体能否推定为城西办。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反证举证责任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案涉围墙的建造主体能否推定为城西办。

首先,于秀华承租房屋在上诉人城西办的行政辖区内,且于秀华承租房屋亦在此次搬迁补偿范围内。

城西办系于秀华承租房屋所在地块的搬迁补偿部门,具有推进搬迁补偿工作的职责。

城西办主张对建造围墙的事宜不清楚,不符合常理。

其次,从于秀华提供的照片及一审法院组织的现场勘查情况可以看出,案涉围墙建造的目的主要是隔离搬迁区域、固定搬迁范围。

因此,在未有其他主体宣告实施了建造围墙的行为或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城西办是建造围墙的主体。

城西办认为于秀华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不足以达到证明目的,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符。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0.27
•【字号】泰政规[2009]2号
•【施行日期】2009.10.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泰政规〔2009〕2号)
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对建市以来至2009年6月1日前发布的239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审议决定的相关内容公布如下:
一、确认《市政府关于加强煤炭市场整顿进一步做好民用煤供应工作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失效(目录见附件1)。

二、确认《泰州市新区建设房屋拆迁实施暂行办法》等76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见附件2)。

三、确认《泰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等15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目录见附件3)。

市政府于2009年6月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但相关内容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确认继续有
效的规范性文件中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的,实施单位要及时起草修订草案,依照法定程序报市政府审议发布。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江苏泰州环评涉嫌违规东联化工建设遭声讨

江苏泰州环评涉嫌违规东联化工建设遭声讨

江苏泰州环评涉嫌违规东联化工建设遭声讨时间:2013-12-2709:38:53来源:中国环境观察2013年4月,因泰州东联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联化工)试车引发的拆迁补偿“主任下跪”事件轰动全国。

其实自2011年7月以来,高港区居民们对东联化工入驻江苏泰州国家医药高新区以来,反对声就不绝于耳。

曝出的滨江管委会主任“下跪”事件,对此附近居民只是玩偶一笑。

令居民感到不安的是,东联化工与高港城区紧密相联,污染这个必然发生的事情如何面对,无论是呼吸的空气还是喝的水。

东联化工与城区紧密相联,而主城区位于东联化工生产厂区的下风向,一旦投产,污染将是必然的事,无论是呼吸的空气还是饮用的水源。

熟悉企业的一居民较为专业地介绍:以东联化工主要产品之一丙烯为例,丙烯易燃,对水体、土壤和大气可造成污染;人吸入丙烯可引起意识丧失,长期接触可引起头昏、乏力、全身不适、思维不集中,个别人胃肠道功能发生紊乱。

化工产业的污染之大不言而喻,带有毒性的化工企业更甚,东联化工生产的带有毒性的产品,难免让高港区居民提前“陷入恐慌,谈化工色变”。

《中国环境观察》接到群众举报后专程赶往泰州,于11月18日、19日连续两天的走访时间里,负责接待的泰州市环保局宣传教育科始终拒绝提供东联化工的环保审批手续,仅口头告知:有手续,是泰州市环保局审批。

与居民区隔路而建东联化工被声讨东联化工位于泰州国家医药高新区滨江工业园区内,总投资超50亿元,一期项目投资26亿元,占地850亩,于2011年开工建设,主产品为烯烃类,是“从重油到烯烃”的“二次加工”。

11月15日,《中国环境观察》工作人员现场了解到,虹桥村距离东联化工仅一路之隔,此时的东联化虽然仍在建设,但已趋于竣工。

据虹桥村村民介绍,东联化工原先是要在今年10月生产的,但因滨江花苑拆迁“主任下跪”事件耽误了,准备在2013年年底生产。

与居民居住区仅一路之隔此外,东联化工所占850亩土地中就有一部分是虹桥村的农田,如今,虹桥村村民已经无地耕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陵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自查评估报告
项目名称:服装生产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泰州市海陵区力强制衣厂
编制日期:2016年10月19 日
海陵区环境保护局制
说明
一、此自查评估报告根据《关于全面清理整治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苏环委办[2015]26号)及《关于做好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登记一批”工作的通知》(泰环发[2016]18号)制定。

二、本自查评估报告格式适用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编制登记表项目以及没有工业炉窑、没有燃煤设备、不涉及危险化学品、无工业废水和有机工艺废气排放的项目。

三、本报告中表一至表五由建设单位填写,表六由基层环保部门和审查科室单位填写,表七由登记部门填写。

四、表格中填不下或仍需另加说明的内容可以另加附页补充说明。

五、封面页建设单位需加盖公章,企业承诺书需要法人代表签字,自查结论建设单位需要加盖公章。

六、本报告一式2份,由建设单位报环保海陵分局审核。

七、各表格中需要提供的附件与自查报告一并装订成册。

关于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承诺函
环保海陵分局:
泰州市海陵区力强制衣厂位于泰州市海陵区328国道北侧南通路58号,主要从事服装生产,年产服装70万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12号)要求,作为泰州市海陵区力强制衣厂项目的建设单位,我公司已组织开展了自查评估。

现就有关内容,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已经完全知悉与泰州市海陵区力强制衣厂项目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标准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我单位开展了项目自查评估并落实了整改措施,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将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各项环境管理要求。

三、我单位对提交的与泰州市海陵区力强制衣厂相关的各项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负完全责任。

项目实施单位法人(签字):
项目实施单位公章
年月日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登记条件相符性评估
项目所在地
三、项目基本情况
四、主要污染源、污染物处理和排放情况
五、评估结论与改进措施
附件清单:
附件1:营业执照
附件2:关于请求确认产品符合产业政策的报告
泰州市海陵区力强制衣厂项目
关于请求确认产品符合产业政策的报告
泰州市海陵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根据泰州市环保局《关于做好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登记一批”工作的通知》(泰环发【2016】18号),我公司现需申办环保审批相关手续。

需要贵单位对产业政策相符性进行确认。

现将我公司及产品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公司概况
_泰州市海陵区力强制衣厂_公司于__2009年在工商局进行登记注册。

公司地址位于泰州市海陵区328国道北侧南通路58号_。

法定代表人:_刘文质,营业执照号:_91321202690278535E(1/1)_。

注册资金:_500万元。

经营范围:_/等。

二、生产经营情况
三、产业政策说明
我公司_主要生产服装,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本)》(苏政办发【2013】9号)及《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本)〉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泰州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我公司产品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或淘汰类项目,符合国家、地方现行产业政策要求。

恳请贵委予以确认为感。

公司:
日期:
镇街园区签字(盖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