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合集下载

刑法第二章犯罪概说

刑法第二章犯罪概说

第二章犯罪概说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一、犯罪的特征:1、危害性:犯罪的本质属性或社会属性,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

刑法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刑事违法性犯罪的法律属性,这里的“法”是指广义刑法3、应受惩罚性:犯罪的后果特征注意:应受惩罚性与实际受到惩罚是不完全相同的,刑法只要求应受刑法惩罚。

当然,不排除认为犯罪,但实际不判处刑罚的情况,如免除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

如果不应受刑罚处罚,则不成立犯罪。

十三条但书的理解我国刑法十三条是从形式和实质上来界定犯罪的概念的。

定性:通俗的讲就是他是不是犯罪,犯什么罪。

定量的问题从法律的规定来看,一般涉及到经济犯罪,财产犯罪的,这些都有量的规定,如走私罪,偷逃关税五万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盗窃,诈骗,抢夺等。

有些涉及到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有关治安的犯罪,就可能会要求情节恶劣、情节严重。

例:将一个人非法拘禁5分钟是否构成犯罪,应考虑程度问题。

盗窃、抢夺等有数额限制;故意伤害有一个程度问题。

所以有些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有些人虽然实施了一定的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有些高年级的不良少年抢低年级同学的钱,这是一种社会现象,这种情况数额比较少,情节很轻微。

但书但书反映出要有相应的程度才可以定罪。

二犯罪的分类1.理论分类:(1)重罪与轻罪:以3年有期徒刑为标准(2)自然犯与法定犯:自然犯是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法定犯是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

作为单位构成的犯罪,均为法定犯。

(3)隔隙犯与非隔隙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场所的间隔的犯罪,为隔隙犯;否则,为非隔隙犯。

(7)犯罪的客观要件(1)

(7)犯罪的客观要件(1)


思考题:

持有的性质是什么?
三、危害结果


1、危害结果的含义 所谓广义上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 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
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内容的结 果,也就是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 损害或者现实危险状态。 所谓最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对于犯罪对象的有形的事 实作用。


问: 每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危害结果 吗?或者说,没有危害结果,犯 罪还能成立吗?

2、危害结果的特征
1)客观性 2)因果性 3)侵害性 4)多样性

3、危害结果的刑法意义


1)决定某些犯罪的性质 如刑讯逼供时是否以肉刑致人伤残即是 区分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标准 2)标示犯罪的危害程度 3)影响刑罚量的确定 4)赔偿或者罚金刑的重要参考
案例5

被告人:王某,男,36岁,工人。 王某晚上经常做梦。1998年9月某晚, 王某晚上又作恶梦,梦见自己与一头恶狼 奋力搏斗,最后竭尽全力扼住狼颈才将其 制服。第二天清早醒来后,发现其妻已经 死亡,悲痛惊慌中急忙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过调查验证,其妻系外力扼住脖子致机 械性窒息死亡,凶手为王某本人。 运用所学原理分析王某的行为的性质。
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特殊事实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空间或者地点以一定的方法或者手段进行如果不作为构成要件要素影响量刑的轻重其它客观要件要素其它客观要件要素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点特定的方法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或者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政法干警《专业综合》刑法学:犯罪客体与对象关系

政法干警《专业综合》刑法学:犯罪客体与对象关系

犯罪客体是抽象的,它总是通过一定的载体表现出来,这一载体就是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物或者人。

物是一定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而人则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主体或者承担者。

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来侵犯一定社会关系的。

如果只看到犯罪行为对之起作用的人或物,而看不到它的背后所体现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就不能正确地定罪量刑。

由此可见,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刑法学 - 名词解释、简答

刑法学 - 名词解释、简答

刑法学–名词解释刑法、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类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的溯及力、犯罪、自然犯、法定犯、隔隙犯犯罪构成、基本的、修正的、标准的、派生的、加重的、减轻的、简单的、复杂的、完结的、待补充的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的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简单客体、复杂客体、犯罪对象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犯罪结果、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完全无、相对无、减轻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完全不负、相对负、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特殊身份、纯正身份犯、单位犯罪犯罪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犯罪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目的、意外事件、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刑事责任正当行为、正当防卫、假想防卫、事前防卫、事后防卫、偶然防卫、防卫过当、紧急避险、假想避险、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完成形态、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实施终了的未遂、未实施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犯罪中止共同犯罪、间接正犯、片面共犯、任意的、必要的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单的、复杂的共同犯罪、实行犯、一般共同犯罪、集团共同犯罪、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罪数、标准的一罪、非标准的一罪、实质的一罪、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继续犯、接续犯、徐行犯、法定的一罪、惯犯、常习惯犯、常业惯犯、结合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刑事责任、刑罚、特殊预防、一般预防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量刑、犯罪情节、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累犯、一般累犯、特别累犯、再犯、自首、一般自首、特别自首、立功、缓刑、数罪并罚刑罚执行、减刑、假释、时效、赦免罪状、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法定刑、法条竞合具体罪名恕不一一列举刑法学–简答题1. 罪刑法定原则的四个派生原则2. 罪行法定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3.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4.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5. 犯罪构成的意义6.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和联系7. 试述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8.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之特点9.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意义10.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之区别11.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之区别12. 意外事件的特征13.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之联系14. 事实认识错误的几种情况15. 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16. 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17.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和联系18. 试述犯罪预备的特征19.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之区别20. 论述犯罪未遂的特征21. 论述犯罪中止的特征22. 主犯的种类23. 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区别24.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25. 教唆犯的特征26.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27.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28. 刑事责任消灭的法律原因29. 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区别30.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期限31. 量刑原则32. 酌定量刑情节有哪些33. 累犯与惯犯的区别34. 一般累犯成立条件35. 一般自首成立条件36. 特别自首成立条件37. 缓刑与监外执行、死缓的区别38. 数罪并罚的基本使用原则39. 生效的判决裁定有哪些40. 刑罚消灭的原因41.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的区别42. 法条竞合的使用原则分则简答题目恕不一一列举。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

第二节 犯客体的分类
(the Classification of the Object of Crime)
一、犯罪客体的一般分类 根据犯罪客体体现的社会关系范围和 层次的不同,一般将犯罪客体分为: 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 会关系的整体。 同类客体——部分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 会关系。 直接客体——个别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 体的社会关系。
案例分析
二、犯罪客体的立法形式
(一)直接明确规定犯罪客体
(二)通过规定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而表明犯罪 客体 (三)通过指明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而 表明犯罪客体
(四)通过指明犯罪所违反的非刑事法律、法规 而表明犯罪客体 (五)通过描述犯罪的行为特征而揭示犯罪客体
三、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一)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 (二)有助于划分犯罪的类别,建立刑法分 则的科学体系 (三)有助于准确定罪,分清此罪与彼罪的 界限 (四)有助于准确评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 程度,正确量刑
(二)二者性质不同。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 质,而犯罪对象一般不决定犯罪的性质。 (三)二者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不同。犯罪客 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而犯罪对象并 非如此。


(四)是否遭受损害不同。任 何犯罪都必然使犯罪客体受到 一定的侵害,但却不一定损害 犯罪对象。 (五)是否起分类作用不同。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 犯罪对象则不是。
本章小结
犯罪客体是一种被犯罪行为侵犯的 社会关系,与直接作用于具体物或者人 的犯罪对象不同。
犯罪客体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 若干类,犯罪同类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 础,犯罪直接客体决定犯罪性质。
思考题
1、刑法学中犯罪客体有哪几类?
2、评析刑法学上的各种犯罪客体概念?

刑法总论知到章节答案智慧树2023年山东政法学院

刑法总论知到章节答案智慧树2023年山东政法学院

刑法总论知到章节测试答案智慧树2023年最新山东政法学院第一章测试1.下列选项中,属于附属刑法的是()。

参考答案:《公司法》中有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海关法》中有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2.在刑法理论中,狭义刑法特指()。

参考答案:刑法典3.刑法有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之分。

广义刑法包括()。

参考答案: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4.《刑法修正案(九)》属于()。

参考答案:狭义刑法5.下列属于刑法任务的是()。

参考答案: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第二章测试1.下列法律法规中,属于我国刑法渊源的有()。

参考答案:票据法中关于票据诈骗的刑事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2.下列属于立法解释的是()。

参考答案: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议的形式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解释;在《刑法》中对有关术语的专条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其编写的学术著作中,对新刑诉法进行了全文解释,该解释属于()。

参考答案:学理解释4.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孟某在审理一起劫持火车案件过程中,将劫持汽车罪中的“汽车”解释为包含火车。

孟某的解释属于()。

参考答案:类推解释5.关于刑法的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参考答案:《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刑法》第356条;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汽车”,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类推解释第三章测试1.下列做法中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是()。

参考答案:适用行为后的轻法2.下列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

参考答案: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3.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下文称,为了本地经济发展, 对高学历经济犯罪的罪犯适用减刑、假释,可以从宽掌握,给予优待。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07第七章 犯罪客体(法益)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07第七章 犯罪客体(法益)

方鹏讲义,版权所有


[二审判决]本院认为,上诉人沈秀敏、董丽莉、徐佳寅、王兰采用 暴力、胁迫等手段,聚众强制猥亵妇女、侮辱妇女,其行为均已构 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对于上诉人沈秀敏、董丽莉、徐佳寅、 王兰及其各自的辩护人所提,本案被告人基于报复的目的而实施的 行为应认定为侮辱罪,经查,本案各被告人确实基于报复的目的而 首先对被害人徐某某实施暴力殴打,但随着犯罪行为的发展,被告 人等人的行为发展成为满足精神空虚,寻求精神刺激而指向对被害 人特定性器官进行用发夹夹乳房、用树枝捅阴道等猥亵行为,故原 判认定上诉人沈秀敏、董丽莉、徐佳寅、王兰的上述行为构成强制 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定罪准确。 对于原判认定上诉人沈秀敏、董丽莉、徐佳寅、王兰构成抢劫罪一 节,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在实施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中 强拿被害人2元人民币,虽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原判认定上诉人沈秀敏、董丽莉、徐佳 寅、王兰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定罪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沈秀 敏、董丽莉、徐佳寅、王兰及其各自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沈秀敏、 董丽莉、徐佳寅、王兰不构成抢劫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 予以采纳。

问题:侵害的公务人身权利,还是司法机关秩序?或者 两者兼而有之?
事例1、甲当官数年虽清廉为政但不闻于上级,于是让乙 向检察机关写信检举自己受贿,上级派人调查甲后发现 其清廉遂重视并升官,甲、乙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 事例2、中国公民甲向美国某州警察局发去邮件,谎称该 州不久前发生的一起恐怖爆炸事件是自己的邻居中国公 民Z某所为,由于Z某恰巧在案发时旅游到过案发地附近, 遂引起该州警察局关注。甲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

方鹏讲义,版权所有


王益民等遗弃案

刑法简答题

刑法简答题

刑法简答题1、简述罪刑法定基本内容和体现。

答:罪刑法定的基本内容是(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

(2)明确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具体的规定,并用文字表述清楚。

禁止采用习惯法、类推解释、行为后的重法、不明确的罪状、不确定的刑罚等。

罪行法定的原则:(1)在刑事立法方面,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的一般定义、共同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刑罚运用的具体制度等;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为正确定罪量刑提供明确、完备的法律标准。

(2)在刑事司法上,废除了刑事司法类推制度,要求司法机关严格解释和适用刑法,依法定罪处刑。

2、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和体现。

答:基本内容:(1)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就是按照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决定刑罚轻重。

(2)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

体现:(1)刑法分则对每一个罪都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体现了对重罪适用重刑,对轻罪适用轻刑。

(2)刑法总则规定了量刑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

”体现了在裁量刑罚时,应尽量使刑罚与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罚当其罪。

(3)刑法总则还规定:对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和缓刑;对未成年、又聋又哑的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自首、立功的人从宽处理;对中止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未遂犯、预备犯;对过失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故意犯等,体现了刑罚于犯罪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3、简述犯罪的基本特征。

答:(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4、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答: (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A.犯罪对象是社会关系存在的前提和条件,是犯罪客体的物质载体或者主体承担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专题七犯罪客体一、犯罪客体(一)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其根本原因在于该行为侵害或者可能侵害了一定的社会关系,某种行为如果没有或者不可能危害任何一种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那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需要指出,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所有重要的社会关系都受到我国刑法的保护,但并不能因此称这些社会关系为犯罪客体,这些社会关系只有受到危害行为的危害时,才能称为犯罪客体。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1、根据犯罪客体所包含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行为客体可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1)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2)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建立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的重要依据。

我国刑法分则基本上是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把犯罪分为十大类。

运用同类客体的原理,来研究刑法分则体系,必须注意以下问题:①根据同类客体,我国现行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十大类,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犯罪的同类客体只能有十种,犯罪只能分为十类。

立法者照顾到各种和犯罪的多寡对犯罪进行的分类,随着形势发展变化,立法的不断完善,犯罪的种类也可增多或者减少。

②犯罪同类客体的内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形势发展变化,立法者可以将某一类犯罪的内容扩大或缩小,相应地,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也会发生变化。

③随着形势发展变化,某一类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也会发生变化,因此,根据其社会危害性性质所决定的某一类犯罪在刑法分则体系中的排列次序也会相应地改变。

(3)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或威胁的具体社会关系。

2、犯罪直接客体的种类(1)根据直接客体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为主要客体、次要客体、随意客体①主要客体,指某一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刑法重点予以保护的社会关系。

犯罪主要客体决定某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性质,从而也决定该种犯罪在刑法分则中的归属。

②次要客体,指某一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刑法附带保护的社会关系。

犯罪的次要客体是实施某一类具体犯罪时不可避免遭受犯罪侵犯的行为客体,因此,对其行为的定罪量刑都发生影响。

③随意客体,是指应当受到刑法保护的,而在实施某种犯罪时不一定受到侵犯的社会关系。

随意客体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刑法在其他条款中单独加以保护的,而在实施本条或本条第l款所规定的犯罪时不一定受到侵犯的社会关系。

第二种是刑法应当保护的,而在该条文中无明确规定的,遭受犯罪侵犯的某种社会关系。

随意客体与主要客体、次要客体有根本区别:1)主要客体、次要客体是构成该类犯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而随意客体则是某种犯罪可能侵犯,也可能不侵犯的社会关系,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2)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对定罪量刑都有直接影响,而随意客体的存在与否,对定罪没有影响,它主要是对量刑产生作用:一是立法者考虑到某一犯罪行为可能出现的某种随意客体,加重法定刑。

二是法律虽未明确规定随意客体遭受侵害的该犯罪的单独法定刑,但考虑到犯罪行为对随意客体的侵犯以及侵害程度,司法机关对该罪犯判处较重的刑罚。

研究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及随意客体,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关于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的划分标准问题。

单纯用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主次来说明主要客体、次要客体不准确,应该根据立法者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侧重点,即刑法的规定为依据。

同一社会关系,根据刑法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主要客体,而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则可能变成次要客体,甚至选择客体。

(2)根据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多寡,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①简单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某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②复杂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

(3)根据犯罪行为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形式不同,可分为物质性犯罪客体与非物质性犯罪客体社会关系的表现形式可分为物质关系和非物质关系。

物质关系通常通过一定的具体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非物质关系又称精神关系,是以抽象的、观念的形式表现出来的。

各种犯罪不同,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表现形式不同,便形成了不同性质的犯罪客体,凡侵犯的社会关系是物质关系者,形成物质性犯罪客体,凡侵犯精神关系的,便形成非物质性犯罪客体。

划分物质性犯罪客体与非物质性犯罪客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①犯罪客体的性质决定犯罪结果的性质、特点,根据犯罪客体的两种不同形式,犯罪结果也相应地划分为物质性犯罪结果与非物质性犯罪结果两种。

物质性犯罪结果的特点是具体的、有形的,人们可以看到,可以测量;非物质性危害结果的特点是无形的,难以具体考察和具体测量。

②不同客体的表现形式,决定构成犯罪既遂的不同标准。

物质性的犯罪客体,具体体现为物质性的犯罪结果,刑法对此一般都做了明确规定,因此,构成犯罪既遂,多数要求造成实际损害结果;非物质性犯罪客体,犯罪对其造成的损害往往难以测定,因此,刑法一般未具体明确规定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4)根据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作用状况,分为现实客体、可能客体①现实客体,是指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实际损害。

②可能客体,是指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未造成实际损害,只是使其受到威胁而已。

划分现实客体与可能客体,一是解决了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等特殊犯罪形态的行为客体问题,为使其负担刑事责任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是有利于正确理解犯罪既遂的标准。

在结果犯中,固然“现实客体”是犯罪构成既遂的必备条件,但在危险犯、行为犯、阴谋犯等犯罪形态中,即使是“可能客体”,犯罪仍有可能构成既遂。

三是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可能客体。

(五)犯罪客体的研究意义1、有助于理解犯罪的本质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本质要件,揭示了犯罪行为的法律实质属性,侧重于犯罪成立的价值标准的判断。

2、有助于辨析犯罪的性质犯罪的同类客体是刑法分则犯罪分类的标志。

我国刑法根据犯罪所侵害的同类客体的不同,将犯罪分为十类,分设十章,每章一类。

在某些情况下,犯罪的直接客体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志。

3、有助于量定刑罚的轻重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本质要件,其从法律实质的层面具体揭示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也就是说,犯罪客体不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相应地有所差异。

而刑罚的轻重又以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为依据。

犯罪客体所蕴含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与法定刑轻重相适应。

二、犯罪对象(一)犯罪对象的概念与特征犯罪对象,一般是指行为所作用的法益的主体(人)或物质表现(物)。

1、犯罪对象是物与人。

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物质,包括有形物与无形物,信息可以成为行为对象。

人则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等,人不仅指人的身体,还包括人的身份、状态等。

2、一般来说,犯罪对象直接或者间接体现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人是法益的主体,物是法益的物质表现,不同的对象体现不同的法益;不能体现法益的物,不能成为犯罪对象。

(二)犯罪对象的分类1、按犯罪对象的外在表现形式,分为人、物。

(1)人。

有学者认为,作为犯罪对象的人,只能是自然人。

在犯罪中,人作为行为对象,主要以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或与其有密切联系的主体的身份存在。

因此,犯罪性质不同,作为犯罪对象的人及其意义、特征均有区别。

(2)物。

作为犯罪对象的物,比民法上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的范围更加广泛,它不仅是指那种能够被人们实际支配和利用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而且由于刑法研究作为行为对象的物,并不着重物体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当然在财产关系受到侵犯时,其经济价值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是注重于研究物所体现的社会关系,因此,一些不具有经济价值的物体,往往也具有犯罪对象的意义。

2、按犯罪对象是否特定,分为特定犯罪对象与非特定犯罪对象(1)特定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施加影响的具体的人或物是确定的。

(2)非特定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施加影响的具体的人或物是不确定的或带有很大随意性。

如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寻衅滋事罪。

3、按犯罪对象是否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分为法定的犯罪对象与非法定的犯罪对象(1)法定犯罪对象,是指刑法明文规定,是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对象,如果不具备该犯罪对象,则此行为便不构成犯罪或不构成该种犯罪。

(2)非法定犯罪对象,指不是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对象。

4、按每一种犯罪的犯罪对象的多少,分为单一犯罪对象与复杂犯罪对象(1)单一犯罪对象,即一种具体犯罪只侵犯一种性质相同的犯罪对象。

(2)复杂犯罪对象,指一种具体犯罪中存在着两个性质不相同的犯罪对象,既侵犯某一具体的人,又侵犯某一具体的物。

(三)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1、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

犯罪对象是能够控制、感知的有形财产、无形物以及自然人;而客体则是观念、无形的社会关系(如生命权、健康权、社会管理秩序等),前者是具体的、物质性的东西,后者是抽象的、精神性的东西。

2、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则不决定犯罪的性质。

同一对象,可以表现为不同的社会关系,不同的对象,可以表现相同的社会关系。

3、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犯罪对象则不是每个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

4、任何犯罪都必然要侵犯(损害或损害的可能)一定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使客体受到一定的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或损害的威胁。

(四)犯罪对象的意义1、犯罪对象所发生的变化为审理案件提供了依据。

在大多数结果犯中,犯罪结果的发生表现为犯罪对象发生了变化。

2、侵犯对象的性质是区分某些罪与非罪的根据。

在犯罪对象是犯罪法定构成要件时,行为侵犯对象的性质不同,往往决定其是否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3、犯罪对象的不同特征有利于区别某些相近的犯罪构成。

犯罪对象不同,则隐藏其背后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也往往不同。

4、犯罪对象遭受损害的性质及其程度影响对犯罪行为的认定。

5、犯罪对象的一定特征可以成为从重或从轻处罚的情节。

三、犯罪客体质疑(一)从马克思经典论述中能否寻到犯罪客体的理论依据马克思在《关于反对盗窃林木法案的辩论》写到“犯罪行为的实质并不在于侵害了作为某种物质的林木,而在于侵害了林木的国家神经——所有权本身,也就是实现了不法意图。

”从断章取义所运用的这段话来看,似乎马克思在这里的确为犯罪客体是“一定的社会关系”的理论提供了一个不可多得的依据,然而,当我们将这段话的内容同整个文章联系起来加以考察时,就会发现它未必符合马克思的原意。

首先,从马克思写作这篇论文的历史背景来看,马克思通过明确地区分拣枯枝与盗窃林木的行为是由不同对象决定的不同行为,猛烈地抨击了普鲁士政府颁布的《盗窃林木法》为了保护林木占有者的利益,而故意混淆罪与非罪界限的丑恶行径,深刻地揭露了普鲁士当局的立法意图和本来面目,从而有力地维护了贫苦劳动人民的物质利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