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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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 深规土(2010)59号

关于试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 深规土(2010)59号

关于试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深规土(2010)59号一、年度计划申报及制定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包括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

(一)申报渠道1、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的需要,组织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申报工作,提出辖区内的年度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负责整理、汇总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相关申报材料,并填写年度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汇总表和年度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申报汇总表,向市规划国土委管理局申报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2、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职能管辖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经征求辖区政府(管委会)意见后,连同辖区政府(管委会)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市规划国土委管理局申报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3、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经征求辖区政府(管委会)意见后,连同辖区政府(管委会)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市规划国土委管理局申报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二)申报内容及条件1、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须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进行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

2、申报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的,须取得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和改造实施主体(或拆迁人)核准文件,达到辖区政府相关监管要求,具备实施条件。

(三)年度计划的制定市规划国土委对各区政府、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的申报进行统筹、协调后,拟订城市更新年度计划草案,按照规定程序公示后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批准后的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由市规划国土委在全市主要媒体发布公告(市规划国土委内部工作程序另行制定)。

二、土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更新单元,在编制更新单元规划之前,需完成更新单元范围内土地及房屋的确权、登记手续。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深规土规〔2017〕3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城市更新“强区放权”改革要求,确保城市更新工作有序推进,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8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等规定,我委组织制定了《关于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7年12月11日关于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城市更新“强区放权”改革要求,确保城市更新工作有序推进,依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8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以下简称《暂行措施》)、《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一)各区(含新区,下同)应当加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对后续工作的引导和管控作用。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应当明确拆除范围、更新方向、主要公共利益等核心内容。

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项目应当具备近期实施条件,具有可实施性,完成标图建库后,方可适用省、市城市更新优惠政策。

市规划国土委组织开展全市城市更新单元的标图建库工作,按照省国土资源厅要求,以各区报送备案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范围为基础进行标图建库。

各区应当在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规划国土委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具体如下:1.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公告文件;2.审批的相关会议纪要(原件或者复印件);3.计划公告的拆除范围(CAD格式)等内容。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规土规〔2018〕4号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规土规〔2018〕4号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更新工作管理的要求,为深入推进强区放权改革,提高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管理,严格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管控,经市政府同意,通知如下:一、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是城市更新工作重要环节,各区(含新区,下同)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查中应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城市更新政策、标准及规则。

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执行统一的技术规则,但对于重点城市更新单元、紧邻深南大道且拆除用地面积为8万平方米以上的两类城市更新项目,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各项设施服务能力,符合法定图则规划的用地主导功能和《深圳市城市规划与准则》等相关设计规范的前提下,可以在市层面城市更新容积率审查技术规则基础上增加建筑面积。

上述例外情形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一)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组织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就增加规划建筑面积的情形、必要性和合理性等开展专题研究,组织专家及相关职能部门对交通、市政、公共配套等进行评审,属于第二类紧邻深南大道的情形,还应组织城市设计国际咨询。

在经专题研究、专家评审、国际咨询等环节充分论证研究可行后、报区领导小组会议审查。

(二)区领导小组会议审查同意的,按程序进行公示。

如有必要,还应组织公开听证,听取公众意见。

(三)公示无意见或区政府对公示意见处理后认为符合规定的,由区政府将规划草案及公示意见处理情况一并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艺术环境委员会(以下简称建环委)审议。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实施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实施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具体情形的界定】〈〈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是指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照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二)房屋经相关部门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鉴定为D级危房,或者建筑质量有其他严重隐患;(三)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存在严重消防隐患;(四)经相关部门鉴定存在经常性水浸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二)属于本市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严重超出国家、省和市相关标准的,或者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以进行产业升级;(三)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情形。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土地权属核查】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之前,计划申报主体应当向市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对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土地进行权属核查。

市规划国土部门对计划申报主体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批复、房地产证、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落实申请书、旧屋村范围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测绘报告、身份证明等材料进行核查,结合有关规定,将拟拆除重建区域内土地区分以下情形,在30个工作日内对其土地种类、性质、权属、功能、面积等进行认定,并函复计划申报主体:(一)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用地。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

市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管理,依据《市城市更新办法》、《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以下简称《暂行措施》)及《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行区域内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的审查。

第三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以下简称“规划容积")是指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各地块规定建筑面积之和,包括地上规定建筑面积与地下规定建筑面积。

其中,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是指除地下车库、设备用房、民防设施、公共通道之外的地下建筑面积.规划容积由基础容积、转移容积、奖励容积三部分组成。

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开发建设用地”)是指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是指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与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城市更新单元基础容积率是指基础容积与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第四条基础容积是指开发建设用地各地块基础容积之和.地块基础容积按照《深标》密度分区与容积率的有关规定进行测算。

其中,涉及以下情形的,应按以下规定测算:(一)地块规划为单一用地性质的,按主导用途进行测算,其兼容功能不纳入测算;(二)居住、商业功能的混合用地,地块基础容积测算中居住功能占地块基础容积的比例取值如下:居住功能为第一主导功能的按60%取值;居住功能为第二主导功能的按40%取值。

测算后,地块最终建筑功能实际比例可依据《深标》土地混合使用的有关规定具体确定.第五条转移容积是指城市更新单元内按本规定可转移至开发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容积。

符合以下情形的,可计入转移容积:(一)城市更新单元用地范围内经核算的实际土地移交用地面积(含无偿移交的历史建筑及历史风貌区用地面积、不含清退用地面积)超出基准土地移交用地面积的,超出的用地面积与城市更新单元基础容积率的乘积作为转移容积.其中,移交用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再增加该类型移交用地面积与城市更新单元基础容积率乘积的30%计入转移容积:1、在符合XX、广省及市相关设计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在法定规划的基础上额外落实或扩区所需的小学、初中或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的,移交用地面积按照额外落实的或扩大的用地面积确定。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操作规则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操作规则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操作规则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先行者,城市更新建设一直是深圳市政府的重点工作之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老旧城区面临更新改造的压力越来越大,需要拆除一些老旧建筑,建设新的城市更新单元。

为了规范城市更新单位的审批操作,深圳市政府制定了《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操作规则》。

二、适应范围该规则适用于深圳市内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审批操作。

三、审批程序1.申请建设单位向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交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初审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后,组织专家组对申请进行评审,出具初审意见。

3.公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在拟批准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公示7天,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4.听证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听证会,听取相关当事人的意见。

5.复审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和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

6.审批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根据初审、复审意见,对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进行审批。

四、审批条件1.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更新规划要求。

2.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应符合国家和深圳市的法律法规要求。

3.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应符合城市更新的基本原则,满足城市文化、历史、环保等相关要求。

五、其他规定1.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如实向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2.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审批程序,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确保审批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3.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的有效期为2年,超过有效期未开工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批。

4.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动态监管机制,定期对已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进行监管。

六、附则本规则由深圳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本规则与其他规定相冲突,以本规则为准。

纳入拆除重建类城更新单元计划项目土地分宗审批操作规则

纳入拆除重建类城更新单元计划项目土地分宗审批操作规则

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项目土地分宗审批操作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已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项目的土地分宗,提高审批效率,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更新项目在本规则实施前已纳入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以下简称“已批计划项目”),因规划统筹、项目实施等原因确需进行的土地分宗。

在本办法实施前未纳入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项目(以下简称“未批计划项目”),其土地分宗不适用本办法。

未批计划项目确需进行土地分宗的,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批准前完成土地分宗。

第三条已批计划项目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后、申请建设用地审批前完成土地分宗手续。

已批计划项目在完成土地分宗手续及确认实施主体前,不得进行建筑物拆除。

已批计划项目的土地分宗,由市规划国土委辖区管理局办理。

第四条已批计划项目的土地分宗,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申请分宗的宗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动产证或其他用地批准文件。

(二)申请分宗的宗地内全体权利主体同意分宗,对分宗边界无异议。

(三)分宗后用地的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按照原权属证明文件的约定执行。

(四)分宗后位于拆除范围外的用地应具备独立使用、独立成宗的条件,其交通、消防、设施和建筑布局等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准则的要求。

第五条已批计划项目的土地分宗,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组织对全体权利主体同意分宗的意愿达成进行认定。

属全体权利主体委托单一主体开展后续工作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还应组织对单一主体的资格进行认定。

分宗意愿达成和单一主体资格的认定部门、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由各区自行制定。

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还应对申请分宗宗地的城市更新情况进行确认,对分宗的必要性和分宗边界的合理性等提出明确意见。

全体权利主体或由全体权利主体委托单一主体持分宗意愿和单一主体资格认定材料、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向市规划国土委辖区管理局申请土地分宗。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以下简称更新单元计划)管理工作,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和我市城市更新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制定、调整和调出。

第三条实施以拆除重建为主的城市更新,应当以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通过更新单元计划,划定拆除范围,明确申报主体、更新意愿、更新方向以及公共利益项目用地等内容。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有关工作,拟订更新单元计划政策、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规则、标准,制定管理规范;负责更新单元计划备案,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统筹报批,组织开展城市更新单元的标图建库等工作。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除重点更新单元以外更新单元计划的审批工作。

各区(含新区,下同)城市更新机构负责更新单元计划的审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工作;负责城市更新单元标图建库的申报工作。

第二章申报情形第五条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消除的,可申请通过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文体设施、供应设施、交通设施、社会福利设施、消防设施、公园绿地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用地。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 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

2. 经相关机构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为危房,且集中成片,或者建筑质量有其他严重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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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以下简称“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工作,提高行政效率,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和修改的审批工作。

本规定所称更新单元规划制定是指首次编制更新单元规划的情形。

更新单元规划修改是指修改已批更新单元规划的情形。

更新单元规划修改包括对强制性内容的修改与非强制性内容的修改。

第三条市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工作,拟定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管理政策,组织编制相关技术规则、标准,制定管理规范。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更新单元规划制定与修改的审议报批或者审批。

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负责更新单元规划制定与修改的审查和报批,包括规划初审、规划草案公示及意见处理、规划公告、规划成果归档等相关工作,并做好相关政策解读与宣讲、规划数据统计及信访维稳等工作。

第四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坚持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流程、统一时限的原则,各区不得随意增设或调整相关规程。

第二章更新单元规划制定第五条更新单元规划制定由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以下简称“更新计划”)申报主体负责申报。

第六条更新单元规划制定的申报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表》(详见本规定附件),需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文件;(二)申报主体的身份证明材料;(三)更新单元规划草案,需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文件,并加盖规划编制单位公章。

规划草案各阶段文件形式需符合《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编制技术规定》)要求。

提供的纸质图纸图幅不小于A3,比例尺不低于1:1000;电子文件应提供JPG和DWG 两种格式文件,以及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标准化报批工具打包生成的电子成果(mdb文件);(四)土地信息核查意见的复函;(五)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设计合同;(六)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明材料;(七)非初次申报的应提交原审查单位核发的更新单元规划审查意见;(八)产业升级项目位于高新区内的,应提交市高新区主管部门的产业专项规划批复或产业意见;位于其他区域的,应提交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产业意见;(九)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应按照《关于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深维稳办通〔2013〕8号)及相关管理规定,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十)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前款规定的所有书面材料均应加盖申报主体公章(印章)。

电子文件应以光盘形式提供。

第七条更新单元规划制定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更新计划有关要求,且更新计划在有效期内;(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水源保护区、黄线、紫线、蓝线、轨道保护区、航空管制区、海岸带、高压走廊、微波通道、文物、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等区域的控制要求;(三)衔接落实法定图则和已生效专项规划关于用地性质、市政交通、公共配套、城市设计等方面的控制要求;(四)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编制技术规定》等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以及符合《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容积率审查规定》(以下简称《容积率审查规定》)等城市更新政策要求;(五)对于邻近城市重大危险设施的城市更新单元,应当在城市更新项目审批中落实相关安全规范要求,并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征求安全主管部门意见;(六)需要进行历史用地处置的,应在更新单元规划申报时或申报前申请按照《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进行处置;(七)因规划统筹需要进行土地清退、用地腾挪、零星用地划入、外部公共设施用地移交等情形的,应划定更新单元范围,同时符合《编制技术规定》和相关规定要求。

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不参与用地腾挪。

第八条拆除范围内实际移交用地按以下原则依次确定功能及用地面积:(一)落实计划公告确定的公共利益用地。

确需功能调整的,应结合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研究确定,并同步调整更新计划;(二)落实拆除范围内法定图则或其他法定规划确定的公共利益用地;(三)落实拆除范围内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公共利益用地;(四)依据规划建筑增量确需增配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它公共利益项目;对于自身无新增需求的更新单元,鼓励配建学校、医院、养老设施等公共利益项目;(五)在具备经济可行性的前提下,可视情况安排拆除范围周边已规划但难以实施的公共利益项目;(六)在落实上述公共利益项目用地后,如按法定图则规划为住宅、工业、商业、办公等用途的,其指标应在更新单元规划中一并明确,该部分用地的规划容积按照《深标》予以单独测算,且不计入该城市更新单元开发建设用地的转移容积及奖励容积。

依据前款(一)至(四)项规定,拆除范围内实际移交用地面积大于拆除用地面积的50%时,在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满足《深标》要求且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实际移交用地面积可适当酌减,但不得低于拆除用地面积的50%。

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国有未出让用地均实施无偿清退, 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清退的国有未出让用地原则上按照法定图则规划功能移交政府,但在拆除范围内用地(不含清退用地)已落实法定图则及相关专项规划配套责任,并满足自身配套需求的前提下,清退的国有未出让用地可通过规划统筹,与更新项目的移交用地进行整合,进一步扩大教育、医疗等独立占地的公共配套设施规模。

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拆除范围外的外部移交用地的面积按照计划公告确定,按照法定图则规划功能移交政府。

第九条更新单元规划制定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负责审批:(一)符合已批准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二)不改变法定图则确定的用地性质和配套设施内容且公共利益用地面积不减少,单元规划容积符合法定图则规定或者仅额外增加产权移交政府或政府指定部门的公共配套设施面积,对以下情形作适当调整的:1、因规划统筹原因优化用地布局,微调公共绿地及配套设施用地边界,调整地块容积率;2、按照《深标》或各类经批准的专项规划要求,增加公共绿地、公共配套设施的用地面积或建筑规模;3、道路方案主体线型、规模和功能与法定图则基本相符,仅对部分路口、横断面和交通节点进行微调或增加支路,拓宽支路红线宽度;4、在符合《深标》要求且有效使用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将独立占地的垃圾转运站、公交首末站、公共停车场、文体活动场地、影剧院、菜市场及其他社区级公共配套设施改为附属建设;5、因《深标》配套设施面积标准修订而减少法定图则确定的配套设施占地面积。

除前款规定之外的情形,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建环委”)审批。

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受理更新单元规划制定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形式、规划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查。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申报材料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征求意见部门原则上不超过5个,各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依据职能向主管部门反馈书面意见。

经审查,如涉及更新单元规划草案的重大修改或涉及信访维稳问题需要进行处理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可函复申报主体修改规划草案或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由区政府审批的更新单元规划制定,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审查通过后应在项目现场、机构办公场所和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和地点应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公布。

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示期间应当连续且不得中断,如因特殊情况中断的,应当重新进行公示。

公示结束后,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将规划草案与公示异议处理意见一并报区政府审批。

由建环委审批的更新单元规划制定,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区政府审议,审议通过后按前款规定进行公示。

公示结束后,由区政府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将规划草案与公示异议处理意见一并报建环委审批。

公示结束后,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强制性内容有重大改变或有必要再次报区政府审议的情形,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将修改后的规划草案与公示异议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审议并再次公示。

第十一条更新单元规划制定经区政府或建环委审批通过的,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于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核发规划批准文件,并在区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调整已批计划内容的,应先申请调整计划后再申报规划,但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按照计划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完成更新意愿征集工作后,与更新单元规划同步公示、同步申报审批:(一)因校正技术误差(含坐标、现状地形图、放点等误差)导致已批计划拆除范围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已批计划拆除范围扩大的(扩大后拆除范围内权属清晰的用地比例须符合计划管理相关规定,如涉及2010年结转计划和实施计划项目,则要求扩大部分内权属清晰的用地比例须符合计划管理相关规定)(三)因规划统筹需扩大已批计划拆除范围,若扩大的拆除范围包含开发建设用地的,扩大部分面积原则上不得超出原已批计划拆除范围面积的10%且不超过3000平方米,扩大部分内权属清晰的用地比例须符合计划管理相关规定;(四)在满足《深标》要求且计划公告的公共利益总用地面积和配套设施有效使用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将独立占地的垃圾转运站、公交首末站、公共停车场、文体活动场地、影剧院、菜市场及其他社区级配套设施改为附属建设的;(五)在计划公告的公共利益总用地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因《深标》某类配套设施面积标准修订而减少已批法定图则确定的配套设施占地面积的。

第三章更新单元规划非强制性内容的修改第十三条对已批更新单元规划进行优化但不涉及已批准更新单元规划强制性内容的,除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外的,应申请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非强制性内容的修改。

第十四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无需申请更新单元规划修改,直接在用地批准或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同步研究确定:(一)为校正技术误差(含坐标、现状地形图、放点等误差),优化开发建设用地边界和配套设施用地边界;(二)在符合产业定位的前提下,将2014年1月1日《深标》发布之前已批准更新单元规划且主导建筑功能为研发用途的地块用地性质由“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商业用地”修改为“新型产业用地”的;(三)修改建筑限高、停车位、出入口、建筑覆盖率、绿化覆盖率、退让用地红线距离等城市设计要求,但更新单元规划批复明确不得修改或位于滨海地区、重点地区且更新单元规划已明确建筑限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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