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盗窃罪的行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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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件的分析及相应防盗措施

盗窃案件的分析及相应防盗措施

盗窃案件的分析及相应防盗措施盗窃案件的分析及相应防盗措施安全知识的掌握可以让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避免受到伤害,下面和小编一起来看盗窃案件的分析及相应防盗措施,希望有所帮助!白天盗窃案件的分析及相应防范措施白天的盗窃案件一般以溜门、爬窗、技术开锁、撬门入室盗窃为主。

一、溜门、爬窗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家里门窗没有关好,或门窗防盗功能很差,小偷可以轻而易举地从门或从窗进入室内实施盗窃。

防范措施:防范此类案件很简单,关好门窗,加固门锁就可以了。

二、技术开锁就是指小偷采用技术手段将锁好的防盗门打开,并入室实施盗窃的案件。

此类案件的小偷具备一定的开锁技术,有较高的反侦查能力。

一般结伙作案居多,选择在上班的时间(上午9点到11点,下午1点到5点)或者居民吃完晚饭出去购物、散步的时候。

选择的地点多为一些开放式、没有保安的小区。

此类案件也在有保安的封闭式小区内发生,只是相对较少。

小偷入室后会翻找室内的各个角落,主要针对现金和贵重财物,如金银首饰、现金、数码相机、笔记本电脑等。

防范措施:1、在案件高发的时间段里尽量保证有人在家,这个是最好也是最有效的办法。

2、出门时把门反锁好。

夜间出门的时候,除了把门反锁好外,在房间内把灯打开也是一种防盗方法。

3、藏放好家里的.财物,按照少放、分散藏放为原则,不要随意放在衣柜、抽屉内或床垫下。

有保险箱的也不可全部放进保险箱。

4、在家中安装防盗报警器。

三、撬门入室是指小偷通过暴力手段用自备的工具(撬棍)将锁好的防盗门强行撬开入室实施盗窃的案件。

此类案件在发生的时间、地点、选择的目标财物上基本与技术开锁的案件差不多。

与其不太相同的地方是在实施此类案件的人数上较技术开锁的多。

这类案件也很少发生在有保安的封闭小区里面。

防范措施:可讲技术开锁的案件防盗措施作为参考。

在此增加一点:在所在单元的楼道口安装一道楼宇门。

这道门非常重要,它在无形中保障着整个单元住户的财产安全。

但据了解,不知是不是因为牵涉到多家住户的原因,安装此道屏障单元楼道不多。

校园盗窃案件的常见行窃方式

校园盗窃案件的常见行窃方式

校园盗窃案件的常见行窃方式校内盗窃案件的常见行窃方式行窃方式,是指盗窃案件中,作案人窃得他人财物的方法,包括作案人入室、窃得财物、逃离现场所选择的方法。

(1)顺手牵羊。

是指作案人本无盗窃的意图,偶然发觉宿舍无人,对放在桌上、床上等处的现金、校内卡等珍贵物品临时起意,信手拈来,快速离开。

由于作案人本无盗窃的预谋,也就谈不上行窃方式的选择.盗窃的胜利完全是宿舍同学防范意识薄弱、疏忽大意造成的。

(2)溜门窜户.是指作案人的作案地点不确定,以找人、推销为名,发觉房门未锁,宿舍无人,便趁机入室行窃。

作案人明白,宿舍门未锁,主人必定离开不远,随时可能回来,故作案时间很短.作案人之所以选择这种行窃方式,是由于无论同学们防范意识有多强,总有个别同学一时疏忽,给作案人以可乘之机。

(3)翻窗人室。

是指作案人翻越一、二层未装防盗网的宿舍窗户或爬越走廊气窗人室行窃.作案人窃得财物后,时常堂而皇之地从大门离去。

作案人之所以选择这种行窃方式.主要由于一些高校同学宿舍的防范设施客观上存在问题,应准时改进。

(4)撬门别锁。

是指作案人利用金属撬棍.插入门缝,将暗锁撬开。

或者直接将明锁别开入室行窃。

作案人入室力量很强,几乎畅行无阻,但是必需携带作案工具,易被人发觉,风险较大。

作案人之所以选择这种行窃方式,往往是已经把握盗窃目标的状况,目标指向明确,不管遇到多大的阻力,志在必得。

(5)窗外钓鱼.是指作案人用竹(木)竿等工具在窗外将宿舍内的衣服或其他物品钩走行窃。

住在一楼或其他楼层宿舍窗户靠近走廊的同学,假如缺乏警惕性很简单受害。

此类案件的发生一是发案时间的不确定性,二是盗窃目标的不确定性,主要是一些生活用品,窃得的物品一般供自己挥霍和留用。

(6)插片开门.是指作案人利用身份证,饭卡等工具,插入门缝当中,使暗锁锁舌缩进,将门打开行窃。

目前,有些高校的宿舍楼已使用多年,楼内的设施老化,宿舍门修修补补,缝隙较大。

门锁大多是老式暗锁,没有反锁功能,插片开门很简单。

盗窃罪法律案例论文(3篇)

盗窃罪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盗窃罪是我国刑法中常见的一种犯罪行为,对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本文通过对一起盗窃罪的案例分析,探讨盗窃罪的法律规定、定罪标准以及刑罚适用等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盗窃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盗窃罪作为刑法中的一种常见犯罪,其法律适用和刑罚执行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以一起盗窃罪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盗窃罪的法律规定、定罪标准以及刑罚适用等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被告人张某,男,25岁,某市人。

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逮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10月28日凌晨,窜至某市某小区,采取撬锁手段,盗取被害人王某家中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物。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赃物已全部追回。

三、盗窃罪的法律规定及定罪标准1.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定罪标准(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2)多次盗窃,是指两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3)入户盗窃,是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盗窃的;(4)携带凶器盗窃,是指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盗窃国家禁止个人收藏的珍贵文物盗窃的;(5)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财物。

四、案例分析1. 定罪分析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及定罪标准,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入户盗窃,盗窃数额巨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法院对其以盗窃罪定罪。

2. 刑罚分析根据本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法院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赃物追回情况等因素,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法学习之盗窃罪

刑法学习之盗窃罪

1.实行行为(1)以和平方式排除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行为。

(2)着手与既遂(3)盗窃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被害人占有效力高于行为人)2.特殊的盗窃对象:仍然成立盗窃罪(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3)以牟利为目的(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4)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5)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6)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从重处罚);(7)对于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

(8)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直接经济损失的范围,包括因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直接造成的油气损失以及采取抢修堵漏等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注意】无记名的有价证券按照票面金额计算数额;记名的按照实际损失计算数额。

3.刑法把盗窃一些特定对象的情形规定为特殊犯罪(1)盗窃枪支、弹药、尸体、公文、印章等五种物的,成立其他犯罪。

(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3)盗伐林木罪。

(4)盗窃商业秘密的:侵犯商业秘密罪。

(5)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6)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窃取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的,成立贪污罪(特殊法条)。

4.盗窃罪V S侵占罪(1)关键区别:侵犯财产时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

盗窃:他人占有。

侵占:委托物侵占是自己占有,脱离物侵占是遗忘物或埋藏物。

(2)盗窃罪与侵占罪具有包容评价关系,二者都是取得型财产犯罪,盗窃罪是重罪,侵占罪是轻罪,盗窃罪可以包容评价为侵占罪。

5.盗窃罪V S诈骗罪(1)在一对一的诈骗中,关键区别: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用自己的商品去和他人商品掉包的,成立盗窃罪。

学生公寓盗窃案件的行窃方式

学生公寓盗窃案件的行窃方式

学生公寓盗窃案件的行窃方式
1.顺手牵羊
是指作案分子趁主人不备将放在桌上、走廊、阳台等处的钱物信拈来而占为己有。

2.趁虚而入
作案分子趁主人睡觉或不在家、房门抽屉未锁之机入室行窃。

这类盗窃手段要比“顺手牵羊”者毒辣,其胃口也比“顺手牵羊”者更大,不管是现金、存折、信用卡或者是贵重物品,只要一让他看到,就会统统被盗走。

3.窗外钓鱼
作案人用竹竿等工具在窗外将被害人的衣服钩走。

有的甚至把纱窗弄坏,钩走被害人放在桌上、床上的衣物。

因此,住在一楼或其他楼层靠近走廊窗户的同学,如果缺乏警惕很容易受害。

4.翻窗入室
作案人翻越没有牢固防范设施的窗户、气窗等入室行窃。

入室窃得索要钱物后,常又堂而皇之地从大门离去,因此窃贼有时不易被发现。

5.撬门扭锁
作案分子使用各种工具撬开门锁而入室行窃。

6.用A的钥匙开A的锁
用A的钥匙开A的锁,从而盗走现金和贵种物品等。

这类作案人大都是与A比较熟悉的人。

公寓工作人员在日常巡视中,时而发现有同学急于上课或出门。

而忘记把门上的钥匙拔下,有的同学随处乱扔钥匙甚至有时把钥匙装入垃圾袋丢进垃圾道。

这些同学的疏忽大意,给作案分子创造了机会,可能给自己和同寝室人带来了灾难。

7.学生经商和推销广告
是指在宿舍内从事经营性活动和在楼道中张贴各类广告,给公寓管理上造成和大的不安全隐患,从而给盗窃分子提供了随意进出宿舍的机会。

学生模样的推销人员随意进入学生宿舍,有人借推销产品,无人注意情况下顺手牵羊盗窃物品。

在以往发生多种案件中,宿舍买卖物品时被盗的案件不在少数。

法律入室盗窃案件分析(3篇)

法律入室盗窃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家庭财产逐渐增多。

然而,与此同时,盗窃案件的发生率也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入室盗窃案件。

入室盗窃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益,还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入室盗窃案件为例,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二、案件事实2023年5月,某市某小区居民李某在家中休息时,发现家中被盗。

被盗物品包括现金、首饰、电子产品等,总价值约5万元。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赵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赵某系小区居民,曾因盗窃罪被判刑,此次作案后潜逃。

三、案件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进入李某家中窃取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形态本案中,赵某已经完成了盗窃行为,并将财物带离现场,属于盗窃罪的既遂形态。

3. 犯罪动机分析赵某的犯罪动机,主要是为了满足个人贪婪欲望。

赵某在服刑期间没有改过自新,出狱后仍然无法摆脱对金钱的渴望,从而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4. 犯罪手段赵某作案手段较为简单,主要是利用李某家中无人之机,翻墙进入室内进行盗窃。

这表明赵某在作案前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

5. 社会影响本案的发生,不仅给李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严重影响了小区居民的财产安全。

同时,赵某的犯罪行为也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四、法律适用1. 罪名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赵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 刑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赵某盗窃金额较大,且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具有累犯情节。

因此,对其应从重处罚。

盗窃的防范知识总汇

盗窃的防范知识总汇

盗窃的防范(一)一、盗窃犯罪的常见形式盗窃犯罪是最常见的刑事犯罪的形式。

盗窃犯罪的主要成员往往是男性青少年,无业青年占绝大多数。

其行动方式有以下几种:1、单独作案。

有不少盗窃犯罪分子一般采用单独作案的行动方式,最常见有二种方式,一种是临时动意,见机下手,就近销赃;另一种是事先踩点,适时下手,得逞即逃。

2、结伙作案。

常见的是两人合伙,多的也不过是三至五个人。

在作案时,他们内部大多有明确的分工,具有踩点快,作案快,销赃快的特点。

有的团伙头子往往只参加预谋策划,不直接进入现埸,有的持有凶器,一旦遇有/不测,当即行凶。

3、连续作案。

有的盗窃犯罪分子盗不到钱财不罢休,经常是一起接一起地连续作案,有的甚至一个上午,一个下午,或者一夜之间连续作案七、八起,甚至十几起。

4、流窜作案。

这类盗窃犯罪分子多以盗窃为业和受过多次打击处理的惯犯、累犯,他们往往横跨几个省或几个地区大肆进行盗窃犯罪活动,这类罪犯对社会危害极大,又极难抓获。

5、就近作案。

这类盗窃犯罪活动的区域很小,也就是俗语所说的“兔子”专吃“窝边草”。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盗窃案件往往会转化成杀人、伤害案件。

二、窃贼的入室方式:1、门上侵入。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破门和入室作案。

比如采用撞门、踢门、撬门、劈门、拆门、撬锁、偷配钥匙开锁、插片开司必灵锁等等。

在众多的手段中,以撬锁和插片开司必灵锁的方法常见。

有的犯罪分子为安全起见,往往采取敲门,再撬锁,后行窃的伎俩,如有人,即谎称找人,如无人即动手作案。

2、窗上侵入。

也就是想方设法爬窗户进入室内进行盗窃犯罪活动。

例如:锯铁栅,破窗纱,砸玻璃钻气窗,拔插销等等。

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城乡居住平房的家庭和楼房底层的家庭。

3、攀登侵入。

例如翻围墙,爬阳台,登梯,攀绳,爬杆,爬雨水管等。

采用这类手段入室作案的以翻墙和爬阳台这两种较多。

爬阳台入室作案的,多发生在城市多层住宅,由于一些住宅阳台没装防盗网或防盗网不坚固,阳台通向室内的门时常不关,或不插插销,有的虽然关插,但砸烂一点玻璃可伸手将插销拔掉,作案得手后,再从正门逃窜。

盗窃罪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盗窃罪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一案。

张某,男,32岁,某市居民。

2021年6月,张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调查,张某于2021年5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利用其个人信息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在一个月内通过信用卡消费的方式,盗刷了人民币10万元。

二、案件事实1. 犯罪手段: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个人信息被他人非法获取并用于办理信用卡。

张某在收到信用卡后,未认真审查,便开始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

张某在消费过程中,并未发现任何异常。

2. 犯罪目的:张某在办理信用卡时,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是想通过信用卡方便自己的消费。

3. 犯罪后果:张某在一个月内,通过信用卡消费的方式,盗刷了人民币10万元,给持卡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盗窃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虽然张某在办理信用卡时,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其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盗刷了人民币10万元,属于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3. 盗窃罪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盗刷人民币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张某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 其他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盗刷人民币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罪,但未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

因此,张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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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陈家林.论刑法中的扒窃,法律科学,2011(4).
[2]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第三版).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
[3]张明楷.盗窃罪的新课题.政治与法律,2011(8).
[4]肖中华,孙利国.谈《刑法修正案(八)》中盗窃罪的新变化——以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理论为视角.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二)携带凶器盗窃
对携带凶器盗窃的理解,主要在于对其与“携带凶器抢夺”的区别的理解上。
必须明确的是携带凶器盗窃的,成立的是盗窃罪,而不是像携带凶器抢夺一样成立转化型的抢劫罪。所以,对携带凶器盗窃并不能像携带凶器抢夺那样进行相同的条件解释。相对于抢夺,盗窃在客观上对受害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因而对其携带凶器的杀伤性评价要求并没有抢夺那么严格,只需要具有能使人产生危险感,可能攻击他人的性质即可。同时,携带凶器抢夺要求行为人随时具有对人使用凶器的可能性,而盗窃一般携带凶器多是为了盗窃失败后的反抗,因而在盗窃之前,甚至盗窃之时,只要求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携带了凶器,并不要求其具有随时使用该凶器的可能性。由于携带凶器的行为本身就表现出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人极大的人身危险性,因此无论行为人在盗窃中是否使用该凶器,一旦携带则应成立盗窃,这样的规定更有利于遏制犯罪。
三、《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行为方式规定的不完善之处
(一)对“多次盗窃”的次数规定不明确。《刑法修正案(八)》仅仅将盗窃单独入罪,但是却没有规定多次的数次,以及计算的周期的时间限定。笔者认为应该明确“次”的含义,一是同时同地原则, 即对于行为人在一个相对集中的时间和相对固定的地点, 不间断地对两个以上的人依次实施的盗窃, 应视为一次盗窃。二是每“次” 盗窃行为应当限定为达到需要给予以行政处罚的危害程度。三是不重复处罚原则,即应将已经行政处理或民事处理过的盗窃行为的作案次数予以排除。另外,笔者仍主张以一年为时间线,一年之内三次以上盗窃的则构成“多次盗窃”。
[5]张军.《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
[6]李振林.严惩盗窃也应有度.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1(6).
[7]伍继纯.扒窃犯罪本益论,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8(3).
[8]庄华忠.盗窃罪新增行为方式的理解与适用.法制与社会,2012(2).
[9]赵秉志:《刑法新探索》,群众出版社,1993年版。
[10]刘生荣:《论刑事法律关系》,《中外法学》1993年,第2期。
[11]杨兴培:《论刑事法律关系》,《法学》1998年,第2期。
[12]王俊平:《刑事法律关系若干问题探讨》,《法学论坛》1996年,第4期。
(二)对“入户盗窃”的规定过于简单。《刑法修正案(八)》对入户盗窃没有详细的解读,仅增加了这一行为方式。笔者认为应当限制入户盗窃的目的,将合法进入户内再实施的盗窃排除在入户盗窃之外,归为一般的盗窃行为。另外对于“户”的定义也应进行相关的司法解释。
(三)对扒窃行为入罪范围没有限制,过于广泛。不能将所有扒窃行为都归于盗窃罪,这样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对于“扒窃”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限定。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的规定,如果实施扒窃的行为人在主、客观两方面都符合情节显著轻微的条件,可以不以犯罪论处。首先,对扒窃主体的限定。对于非团伙作案, 且系初犯或偶犯的,不能认定为成立盗窃罪;其次,对数额的限定。扒窃的起刑标准可以在低于一般盗窃的“数额较大”的前提下,根据当地的具体经济发展状况来确定。
浅析盗窃罪的行为方式
为人“入户”的目的是为了实施盗窃。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将行为人“入户”的目的仅仅限定为盗窃,行为人出于其他违法犯罪目的“入户”后,临时起意而实施盗窃的,同样构成“入户盗窃”。第三种观点认为,即使不是以实施犯罪为目的,只是以实施一般违法行为为目的入户,入户后实施盗窃行为的,也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笔者支持第三种观点,因为入户本身并不是盗窃行为的组成部分,它只是刑法对盗窃罪客观行为方式入罪的一种规定,是限制处罚范围的一个要素。从刑法264条的表述可以看出,对于“入户盗窃”,该条对其并没有数额和次数限制,即相对于一般盗窃而言,它特殊在“入户”这一行为上。由此可以得出“入户盗窃”并不是合法进入他人住宅后盗窃的,它应该强调入户的非法性,从而为违法性提供依据。
(三)扒窃
关于扒窃的定义,学术界较为通说的观点是:扒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可见,扒窃取得财物的方式是秘密窃取,发生的地点是公共场所,并且扒窃的行为对象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笔者认为(1)所谓的“秘密窃取”仅仅是相对于受害人而言的,并不是对所有人都是秘密的;(2)对于”公共场所”,理论上一般认为,其应当包含两个因素:一是地点因素,即公共场所必须是社会公众共同进行公共活动的地方;二是人群因素,即在公共场所必须有人群聚集。两个因素缺一不可。然而根据扒窃的特点,其并不要求一定要人群聚集,在仅有少数几个人的公共场所扒窃的,依然可以构成盗窃罪。(3)“随身携带”毫无疑问地包括财物主人贴身穿着、佩戴或者拎在手上的财物,也应当包括他人有意识的置于身边附近的财物。比较有争议的是扒窃他人无意识的随身携带的财物是否构成“扒窃”这一特殊的盗窃罪。并笔者认为,财物主人虽然对其自身携带的财物无意识,但此时他仍然对财物形成一种占有,行为人扒窃该财物则应当直接成立盗窃罪,而数额仅仅作为是量刑的因素。因为无论财物主人是否对其财物有清楚的认识,只有其随身携带就已经构成了一种占有,行为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了该财物,就是对主人对财物占有权的一种剥夺,达到了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并造成对主人财产权这一法益的破坏,符合盗窃的构成要件,应直接认定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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