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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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合同分析报告(3篇)

法律案例合同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合同纠纷,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由被告乙公司向原告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供货,导致甲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基本情况(一)原告甲公司基本情况原告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

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原告甲公司在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信誉良好。

(二)被告乙公司基本情况被告乙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要从事货物批发业务。

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被告乙公司在业内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但近年来经营状况不佳。

(三)合同内容1. 合同签订日期:2019年4月1日2. 合同标的:一批货物,共计1000吨3. 合同价格:每吨1000元,总价100万元4. 交货时间:2019年4月15日5. 付款方式:货到付款6. 违约责任: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三、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乙公司应在2019年4月15日前将货物交付原告甲公司。

然而,截至2019年4月30日,被告乙公司仍未履行交货义务。

原告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履行合同,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四、法院判决(一)判决结果1. 被告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甲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

2. 被告乙公司赔偿原告甲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二)判决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对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案例分析(一)合同效力本案中,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供应合同合法有效。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标的、价格、交货时间、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合同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合同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某项目工程发包给乙方,乙方负责施工,工程总造价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了施工任务,但双方在工程结算时产生了纠纷。

乙方认为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要求甲方支付剩余工程款。

甲方则认为乙方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工程款。

双方协商无果,乙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方是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剩余工程款?2. 乙方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三、案例分析1. 甲方是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剩余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了工程总造价、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内容。

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了施工任务,符合合同约定的义务。

因此,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剩余工程款。

2. 乙方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和设计要求。

”在本案中,乙方完成施工任务后,甲方对工程质量提出了异议。

为查明事实,法院委托了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工程进行了质量检测。

检测结果如下:(1)部分墙体裂缝宽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2)部分地面平整度不符合设计要求;(3)部分门窗安装不符合规范。

根据检测结果,乙方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剩余工程款。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方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但考虑到乙方已完成大部分施工任务,且双方已签订合同,法院判决甲方在扣除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后,支付乙方剩余工程款。

合同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合同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为甲公司与乙公司。

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工程的企业,乙公司则是一家建筑材料供应商。

双方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一批建筑材料,用于甲公司承建的某建筑工程项目。

合同约定了供应材料的种类、数量、价格、交付时间、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定时间将材料交付给甲公司。

但在工程使用过程中,甲公司发现部分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甲公司遂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如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合理?三、案件分析(一)关于建筑材料质量问题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建筑材料的质量标准。

甲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部分材料的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存在质量问题。

(二)关于乙公司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关于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1. 重新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2. 退还已支付的货款;3. 赔偿因质量问题导致的工程损失。

关于重新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乙公司应当履行。

关于退还已支付的货款,由于乙公司已履行了交付材料的义务,甲公司应退还乙公司货款。

关于赔偿工程损失,由于乙公司提供的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案由:合同纠纷案情简介:2010年,开发商与物业签订了一份《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物业对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合同期限为5年,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月1日止。

合同约定,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2元,物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以下服务: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绿化养护、设备维修等。

合同签订后,物业按照约定向开发商收取了物业服务费。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以下问题产生了纠纷:1. 物业服务质量的争议:开发商认为物业在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等方面存在不足,影响了业主的生活质量。

2. 物业管理费收缴问题:开发商认为物业在收取物业管理费时存在乱收费现象,且部分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

3. 物业管理费的使用问题:开发商认为物业在物业管理费的使用上不够透明,存在浪费现象。

二、争议焦点1. 物业服务质量的争议:开发商与物业就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等方面是否存在不足产生争议。

2. 物业管理费收缴问题:开发商与物业就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拖欠及乱收费问题产生争议。

3. 物业管理费的使用问题:开发商与物业就物业管理费的使用透明度及是否存在浪费现象产生争议。

三、法院审理1. 关于物业服务质量的争议: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服务。

开发商提供的证据显示,物业在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等方面存在不足,影响了业主的生活质量。

因此,法院认定物业在服务质量方面存在瑕疵,应承担相应责任。

2. 关于物业管理费收缴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在收取物业管理费时,应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

开发商提供的证据显示,物业存在乱收费现象,且部分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

因此,法院认定物业在物业管理费收缴方面存在不当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3. 关于物业管理费的使用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在物业管理费的使用上,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合同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合同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21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设备,总价款为10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设备的生产和交付,甲公司应在收到设备后15日内支付全部货款。

合同中还约定,如乙公司未能按期交付设备,应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5%。

2021年6月30日,乙公司未能按期交付设备。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交付设备,但乙公司以生产延误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2021年7月1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乙公司收到通知后,认为甲公司无权解除合同,遂拒绝支付违约金。

二、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期交付设备,已经构成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交付设备,但乙公司拒绝履行,且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因此,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2. 乙公司是否应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5%。

因此,乙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

3. 乙公司以生产延误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期交付设备,并非因不可抗力导致,而是由于自身生产延误。

因此,乙公司以生产延误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不成立。

三、结论综上所述,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乙公司应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50万元违约金。

法律案例合同分析报告(3篇)

法律案例合同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案件名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案案号:(2021)XX民初XX号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案件概述:本案中,开发商与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但在工程验收过程中,开发商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双方就工程质量及违约责任产生了争议,遂诉至法院。

二、合同主要内容1. 合同主体:开发商与建筑公司。

2. 合同标的: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

3. 合同内容:(1)工程质量:合同约定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2)工期:合同约定工程总工期为18个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3)工程款支付:合同约定工程款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比例及时间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4)违约责任:若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三、争议焦点1. 工程质量问题:开发商认为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安全隐患。

2. 违约责任:双方对违约责任的认定及承担存在争议。

四、法院判决1. 工程质量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建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故驳回开发商关于工程质量问题的诉讼请求。

2. 违约责任:法院认为,建筑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应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开发商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案例分析1. 合同签订的重要性:本案中,开发商与建筑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工程质量、工期、工程款支付等关键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2. 工程质量的重要性: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线,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3. 违约责任的承担: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双方应严格遵守,一旦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合同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被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于2015年6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期为两年,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伍亿元。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但开发商以建筑公司施工质量不达标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建筑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建筑公司是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2. 建筑公司的施工质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3. 开发商是否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理过程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工程验收报告等相关证据,并依法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

2. 证据认定(1)关于建筑公司是否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经法院审理,认定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并提交了相应的施工图纸、工程验收报告等证据。

(2)关于建筑公司的施工质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经法院审理,认定建筑公司的施工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部分墙体裂缝、楼面不平整、部分门窗安装不规范等。

(3)关于开发商是否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经法院审理,认定开发商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四、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开发商应支付建筑公司剩余工程款人民币叁亿元;2. 开发商应支付建筑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 案件受理费由开发商承担。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合同履行、施工质量、逾期付款等问题。

合同纠纷法律小案例分析(3篇)

合同纠纷法律小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市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2021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总价款为100万元,约定支付方式为货到付款。

合同中还约定了质量标准、交货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定金30万元。

2021年7月1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发出的货物,经检验发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甲公司遂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甲公司遂向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退还定金30万元及赔偿损失。

乙公司则认为,货物虽然存在质量问题,但并非无法修复,且甲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内提出异议,因此拒绝退还定金并拒绝赔偿损失。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时,买受人的权利义务;2. 定金罚则的适用;3. 违约责任的承担。

三、案例分析1. 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时,买受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钢材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本案中,甲公司收到货物后及时进行了检验,并在检验期内提出了异议,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要求减少价款、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退还定金30万元及赔偿损失。

2. 定金罚则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定金的,定金应当返还。

但是,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而使对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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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分析分析:合同是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条款的约定应该经双方协商一致,包括合同签订了以后的变更,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才可以变更,否则,单方面的变更就是违约行为。

按法律规定合同应有的内容是: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包装方式、违约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有几个合同必备条款的约定和履行中存在问题:一、质量条款,虽然有质量条款,但是实际并没有具体就产品的质量要求作约定。

尤其是在惠州公司要变更为双重搪瓷,双方并没有就双重搪瓷的质量要求作约定。

二、验收;没有约定验货的时间,也没有约定验货后的质量异议期,另外对验货人的约定,货物卖给惠州公司却约定由国外客户验收,对己方不利。

三、包装;产品的包装的约定是笼统的四、违约责任:出货后,如客户因质量问题提出索赔全部由卖方负责,货物是卖给惠州公司,番禺厂本应对惠州公司负责,但违约责任中确约定对惠州公司的国外客户负责,明显对己不利。

首先讲一下质量条款。

1、明确的质量标准:有详细说明要求《合同法》第153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 因此,关于质量的要求更多的是卖方的责任,而对于买方而言,对质量的约定和索要质量说明是保护本身权益的必要手段。

《合同法》第154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62条第1项的规定。

”(即依照合同和法律规定都不能确定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时,则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没有的,则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

)2、在案例中原来合同约定并未要求双重搪瓷,由于双重搪瓷本身就容易发生爆瓷现象,卖方应根据自己的技术能力决定是否同意变更,如果要变更也可约定相关的技术指标和爆瓷比率。

也可以要求延长交货期,给卖方有时间试验或改进工艺。

如无法作到双重搪瓷,就应当坚持原来合同约定的做,不要同意改变为双重搪瓷。

3、按样品,需封存样品。

如果质量标准较难表述的,也可以双方约定封存样品。

同时也可附加文字说明或质量标准。

但如样品本身隐蔽瑕疵的,出卖人交付的产品应是没有瑕疵的。

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如果定作方提供图纸或技术资料的,双方同样应有交收记录。

对技术指标有不理解的,应该召开双方会议确认,由提供方作讲解,并且最好作好记录。

加工方发现图纸或技术指标有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定作方提出,并定好时间要求定作方及时答复,不答复造成损失(质量不当、延期交货等)由定作方承担。

4、质量不符的责任:1)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及损害的大小,可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

2)因标的物质量不符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货物或解除合同(如:电视是用来看的,根本看不了,或者质量不达技术标准无法使用的)。

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或解除合同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二、验收1、案例中约定国外客户验货造成:1)验收麻烦,本来即使延期交货也可再验货的,但因费用高而作罢;2)货物运到目的地才验货,也有可能使产品发生质量问题;3)货物已运到外地是否真地有问题,自己无法亲自确认;因此,作为卖方约定的验收地点最好在生产厂方,比较方便。

也避免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害时,又再发生争议。

另外,象案例中再让外商复检,如果有问题,无法确认,也难以解决。

2、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不注意保留对己有利的证据。

不但是在验收方面,其他方面同样存在保留证据的问题。

番禺厂本来就知道双重搪瓷容易发生质量问题,而且惠州公司经办人在发货前看货也已提出质量不好,在这种情况下惠州公司经办人仍同意发货,且未提出要扣款或退货,此时就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起码让惠州公司按目前质量状况做一个验收,把质量状况确定下来,或确认目前状况已符合合同约定。

即使将来真有索赔,也有机会减少如:拆箱费、检验费、减少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质量损失部分的责任等费用,同时因为买方毕竟是惠州方,即使惠州以国外客户索赔为由拟扣款,番禺厂也可提出其义务对象是惠州,是惠州同意才出货,对已惠州尽义务。

4、《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合同法》第158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两年的规定。

” 1)在合同中要约定好检验期限,在卖方发出验货通知而买方不按时验收的,视为质量合格。

如果不在合同中约定检验的期间,就使质量的异议期会最长达到两年,这就对卖方不利,当然如果是买方又不同。

2)作为买方,对与货物应当及时检验,不能等到用时才检验,除非与对方约定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都可追究责任。

3)约定验收方式、标准:检验的方式如按百分比抽检等,因为有时不可能全部都验,这样约定避免整批货中偶而有不及格的影响整批货。

或以某个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等。

如是机器设备,不能即时发现问题,可约定运转多少小时为标准对于验收的问题,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如果是来料加工的,还有对来料的质量进行约定和验收确认的问题。

因为来料的质量直接影响加工成品的质量,不确认的话,无法确认双方责任。

4)产品质量异议期的例外:有的产品是有质量保证期的,如食品、洗发水等,食品的质量保证期一般较短,洗发水等的较长会超过两年,在这种情况下,无论长短都按质量保证期。

《合同法》第158条第三款:“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 即如果出卖人本身是知道或应该知道产品有质量问题的,但又不和对方说,又不是作为次品出售的,对方就可以有不限制的质量异议期。

如果在验货时自己和对方都已知货物有问题,如对方同意接受,即应做记录。

四、包装1、在案例中,国外客户也提到了发生质量问题的原因:是不当的包装或生产不当造成。

因为搪瓷本身易碎,而且双重搪瓷更易碎,而事实上产品之所以有爆瓷有很大部分是运输过程中造成的,因此,包装究竟是否妥当也是争议之一。

但如果包装中针对特殊产品约定了明确的包装要求,则卖方无须再负责。

2、《合同法》第156条规定:“卖方应按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合同法》第6 1条(即: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应按通用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采取足以保护货物的包装方式。

” 因此,由于没有约定具体的包装要求,卖方是否采取了“足以保护货物的包装方式”就变成需要卖方据证自己较被动。

3、特殊产品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有可能在运输过程中产生损害的,最好对包装约定地详细些。

五、违约责任1、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分析:违约金是无论有无造成实际损失,只要有违约就可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支付,赔偿金则要实际发生了损失。

因此,违约金也可起到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的目的。

按照《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即:违约金不能替代原债务,付了违约金后仍然要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但除此以外的,如交错货,数量不足等,支付了违约金后,就无权要求违约方再继续履行原合同,但如果违约金不足其损害的,可再要求赔偿不足部分。

《合同法》对此部分与以前的《经济合同法》作了修改的,以前《经济合同法》规定的是实际履行与违约金可以并存。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予以增加;过分高于损失的,可以请求适当减少。

约定太高的违约责任,实际等于不约定。

如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一般是按银行逾期还款的罚息(万分之二每日),2、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但两者有不同,定金有双倍返还。

定金数额按照担保法规定不高于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

3、违约责任不能一边倒,无论怎样都要让人觉得双方都有责任,发生争议时,不让对方提出显失公平。

4、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根据具体的交易、交易的对象,有可能发生的风险具体考虑,不应千篇一律。

既要考虑对方违约的情况,也要考虑到己方的违约。

同时也要考虑不同的违约形态(如不履行、部分履行、逾期履行),给对方造成的损害都不同,因此违约责任的约定也可有区别。

如:作为买方1)向一方定做或订购某产品是用于在转卖给第三方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不按时,按质量交货,会导致己方被第三方索赔。

在此情况下,在合同中可以约定损失赔偿方法:以第三方索赔的数额为损失额。

2)卖方延期送货(包括因规格或品质不符而遭甲方退货而延期),卖方应支付违约金给买方,如因此而造成买方经济损失的(包括停工待料工时费、货柜押夜费、客户的索赔等),由卖方负责赔偿。

3)可以约定逾期交货超过一定时间,买方可提出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卖方按延期交货额的% 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买方并向卖方追偿因逾期造成的损失。

4)买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物品不合格,由买方书面通知卖方,卖方接到通知,应按买方要求时间派人到买方现场处理或拉回,如卖方逾期半个月不作处理,买方可自行处理,并且要收取处理费(保管费、出卖人工费等)。

5)在质保期内,材料或物品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卖方应负责退换,由此造成买不能正常生产或延误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卖方承担。

作为卖方:1)买方逾期未付货款,可约定按银行逾期付款的罚息付违约金,或可略高。

因为法律规定是: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减少。

2)买方不按期提货的,超时一定时间,卖方可以转卖货物,并要求买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出卖后的差额部分还可要求对方赔偿。

加工承揽合同中还可以留置定作物,进行拍卖、以物折价或变卖该物的价款偿付加工费。

但留置后,给定作人的履行期限应不少于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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