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黑龙江省绿色食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法规类别】绿色食品【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7]37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7.16【实施日期】2017.07.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黑政办发〔2017〕37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落实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16日附件:落实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重点工作牵头单位配合单位编制《黑龙江省2017年农作物优质高效品种种植区域布局》,重点在松嫩平原第一、二、三积温带种植高淀粉、高赖氨酸玉米;在松花江和嫩江沿岸、三江平原地区种植优质水稻;在三积温带下限和四、五积温带种植大豆、马铃薯、小麦;在西部干旱地区种植杂粮、杂豆等;在虎林、密山、同江、东宁等边境地区种植对俄出口农产品。
省农委建立现代种业体系,建立粮食油料良种产学研联盟,到2020年,建立粮食、油料、良种产学研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绿色产品现代种业体系,重点培育6-8家产学研结合、育繁推一体化具有自有品牌的农作物种业公司。
省农委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调整化肥使用结构,实现精准施肥,到2020年,全省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实施面积1.92亿亩。
省农委开展农业“三减”行动,到2020年全省化肥亩均施用量达到10公斤(折纯)以下,化学除草剂用量减幅达到20%以上,全省化学杀虫剂、杀菌剂用量与同等病虫害发生年份相比下降30%以上。
省农委示范推广生物药剂和环保型药剂剂型,倡导使用农药用量施用方式。
到2020年,全省重大病虫害生物防治覆盖面积达到20%以上,统防统治中的绿色防控覆盖面积达到60%以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黑龙江省绿色食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商标(品牌)使用许可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商标综合规定绿色食品【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6]40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4.28【实施日期】2016.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商标(品牌)使用许可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4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省工商局、工信委、农委、林业厅、粮食局、畜牧兽医局、农垦总局、森工总局联合制定的《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商标(品牌)使用许可规范指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我省是农业大省,自然生态优良。
水稻、大豆、杂粮等绿色食品产量大、品质好,但品牌多而杂、散而乱,市场竞争力不强,亟需优化整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策引导、企业自主、依法依规、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通过产权股权重组、企业间合约,特别是商标(品牌)授权使用许可等方式促进绿色食品商标(品牌)整合。
各级工商、工信、农委、粮食等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指导,认真研究解决绿色食品商标(品牌)整合中的具体问题,积极推动绿色食品商标(品牌)整合工作,促进企业提高产品知名度,扩大生产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8日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商标(品牌)使用许可规范指引(试行)(省工商局、省工信委、省农委、省林业厅、省粮食局、省畜牧兽医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为鼓励和引导我省绿色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产权股权重组形成大品牌、具有产品品种、品质一致性的不同企业合约使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使用商标等方式促进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品牌整合,提升、扩大我省绿色食品品牌知名度,提高市场占有率和整体竞争力,依法加强商标(品牌)使用许可规范行政指导,保障商标注册人、被许可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指引。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农委规〔2017〕4号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农委规〔2017〕4号各市(地)、县(市、区)农委(农业局):为推进绿色食品规范发展,依据《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省农委制定了《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创新工作机制,认真抓好落实,促进我省绿色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2017年5月3日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的管理,确保绿色食品质量和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树立绿色食品大省形象,根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和《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农业委员会负责全省绿色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具体负责绿色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色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省农垦、森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系统绿色食品管理工作,接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依据农业部制定的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制定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生产技术规程。
第二章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基地的管理第四条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
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受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委托,负责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要求规范生产行为,接受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基地产品质量安全,并对基地原料产品质量及信誉负责。
建设黑龙江国家级绿色食品加工区

建设黑龙江国家级绿色食品加工区作者:暂无来源:《民生周刊》 2018年第5期□ 《民生周刊》记者郭鹏黑龙江省是我国的农业大省和粮食主产区,粮食总产量、调出量连续7年保持全国第一,被誉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压舱石”。
然而,农业大省并不意味着农业强省,农业增产却不代表农民增收。
据统计,2017年,黑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全国平均增速低2.1个百分点,在全国排名倒数第二。
如何解决黑龙江农业发展面临的现实难题,如何确保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如何更加长久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值得深思。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民革黑龙江省委主委谷振春提交了5份提案,其中一份就是关于黑龙江农业发展的。
谷振春在接受《民生周刊》记者专访时表示,要在黑龙江建设国家级绿色食品加工园区,加快推动黑龙江由农产品原料生产大省向加工大省转变。
民生周刊:您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关心、关注黑龙江农业问题的?谷振春:一直以来,民革黑龙江省委都很关注农业问题,号召全省民革各级组织和广大民革党员将智慧和力量凝聚到这一问题上,长时间、多角度地围绕黑龙江农业发展建言献策。
每年,我们都会选取一至两个课题进行深入调研,借助民革内部有关专家、学者的力量,进行深入研究,向国家和一些地方政府提出相应建议,供决策参考。
几年来,相继提出《关于建立商品粮生产基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保护黑土耕地,刻不容缓》、《加快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建设龙江生态强省》等多项建议。
民生周刊:今年两会,您提出建设国家级绿色食品加工园区,能说说选择这个课题的初衷吗?谷振春: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到黑龙江省调研时提出要以“粮头食尾”、“农头工尾”为抓手,推动粮食精深加工,做强绿色食品加工业。
可以说,这是对黑龙江农业发展的一次精准把脉,明确了黑龙江的发展优势,点出了黑龙江农业未来的发展方向,这也是我们选择这一课题并进行深入研究与思考的出发点。
民生周刊:您刚才提到黑龙江的发展优势,在您看来,黑龙江农业发展有哪些优势,又存在哪些问题?谷振春:一直以来,黑龙江省都有绿色粮仓的美誉,主要体现为两个优势、一个潜力。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29•【字号】黑政办发[2001]34号•【施行日期】200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的通知(黑政办发〔2001〕34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实施好《条例》,特作如下通知: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学习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四次全会精神,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紧紧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打绿色牌,走特色路”的发展战略,以企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统一认识,统一行动,加强对绿色食品的管理与监督,增强法制观念,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条例》的宣传工作。
要培训一批宣讲员,对《条例》进行有针对性的讲解,把宣传工作做到管理机关,做到企业,做到农户,使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了解和掌握《条例》的基本内容,自觉地执行《条例》,加快开发绿色食品产业。
各新闻单位也要紧密配合,大力宣传,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在8月底前,制定出本地、本部门贯彻实施《条例》的办法,报省农委备案。
各级政府要按照本地实施《条例》的办法,组织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卫生等部门认真做好实施工作。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对绿色食品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绿色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进行一次检查,清除假冒伪劣产品,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全省绿色食品信誉。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绿色有机食品标准制修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绿色有机食品标准制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绿色食品【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7]4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1.18【实施日期】2017.0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绿色有机食品标准制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7〕4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绿色有机食品标准制修订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18日黑龙江省绿色有机食品标准制修订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绿色有机食品质量标准体系,提升黑龙江绿色有机食品的市场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总体设计、分步实施、逐步完善、形成体系”的工作原则,推动完成340项绿色有机食品标准的制修订任务,建立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产品标准互为补充、互为支撑的立体绿色有机食品质量标准体系。
其中,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主要在绿色有机食品检验方法、操作规程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重点发力,完成110项绿色有机食品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团体标准主要组织合作社、产业联盟等社会性组织,依托地缘优势、文化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建立完善60项生产技术规程或者企业标准,帮助团体产业做大做强;绿色有机食品企业产品标准主要选取170家有代表性的龙头企业,确定170项的重点产品,帮助分析产品优势,确定特色指标要求,制修订高于现行国标、行标、地标甚至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标准,叫响黑龙江绿色有机食品品牌,唱响黑龙江绿色有机食品发展壮大的主旋律。
第一批绿色有机食品标准制修订计划主要集中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等三个方面62个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二、基本原则(一)协同推进。
坚持“放、管、治”相结合,发挥市场对标准化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主动参与绿色有机食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调动各地、各部门积极性,统筹协调、管理、推进标准制修订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作用,形成标准实施监督和评价改进共治新格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10•【字号】黑财农[2008]110号•【施行日期】2008.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农〔2008〕110号)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农业委员会:为规范和加强绿色食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绿色食品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支农资金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绿色食品基地建设、产品认证、质量监控、食品安全检测、区域环评、市场开发等环节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为:省政府组织承办和参与国家有关部门举办的绿色食品大型经贸与展销活动,产品通过省以上认证机构认证的重点生产基地和加工企业,示范性绿色食品专业批发市场,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农食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和环境监测的机构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遵循公开透明、专家评审、先建后补、以奖代投、绩效考评、结果导向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的重点、原则和方式第五条重点生产基地建设。
实行先建后补、按量补贴的原则。
对国家级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经国家验收合格后,按照基地面积进行补贴;对有机食品种植基地的补贴实行保持认证后追加补贴,即基地在第一年认证后,第二年保持认证的按照基地面积进行补贴;对绿色畜禽产品养殖基地,按照奶牛基地1万头以上、肉牛基地10万头以上、生猪基地10万头以上、大鹅(肉鸡)基地10万只以上、蛋鸡基地5万只以上、水产养殖面积1万亩以上为基准进行补贴;对承担省级绿色食品科研实验、示范任务的园区,根据承担的工作量给予补贴。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第四届黑龙江―北京绿色有机食品产业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第四届黑龙江―北京绿色有机食品产业博览会(2018年年货大集)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经贸展览与洽谈农副产品【发文字号】黑农委函[2017]661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12.05【实施日期】2017.1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第四届黑龙江-北京绿色有机食品产业博览会(2018年年货大集)方案的通知(黑农委函〔2017〕661号)各市(地)农委:经省政府同意,省农委定于2018年1月25日-29日在北京组织举办“第四届黑龙江-北京绿色有机食品产业博览会(2018年年货大集)”。
现将年货大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参展工作和主要活动取得圆满成功。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2017年12月5日第四届黑龙江-北京绿色有机食品产业博览会(2018年货大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扩大我省绿色有机食品在北京市场份额,持续巩固扩大以往的成果,提升绿色食品品牌影响力和公信力,省政府与北京市政府拟于2018年1月份在北京共同举办“第四届黑龙江-北京绿色有机食品产业博览会(2018年货大集)”(以下简称“年货大集”)。
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充分利用我省和北京市业已形成的联合办展机制,进一步发挥双方优势,搭建贸易交流平台,以销为主,展销结合,切实把年货大集办成一个产品展示、精品荟萃、产销直供、互利共赢的盛会,促进我省绿色食品“种得好”“卖得更好”。
二、展会安排(一)名称和主题名称:第四届黑龙江-北京绿色有机食品产业博览会暨2018年货大集主题:“绿色黑龙江、中国大厨房”(二)时间、地点和规模1.布展时间:2018年1月22日-24日2.展销时间:2018年1月25日-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