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_亲属制度
第二章 亲属制度

自然血亲关系 案例:自然血亲关系能否因一方的声明而解除?
王泽有三个儿子,大儿子结婚成家后在外地居住。 二儿子王林、三儿子王兵与老俩口一直共同生活。 王林结婚后,育有一子王武,妻子付某与婆婆及小 叔子关系不和,时常发生争吵,王林经常帮妻子说 话,导致王泽老俩口及王兵对王林有意见。在王武 3岁时,王泽与王林发生争吵后,王林带着妻子和 儿子离家另过。王泽非常生气,当着邻居和亲戚的 面,声明与王林断绝父子关系,不再与王林一家往 来。
二、亲属的分类
1、以亲疏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近亲属和 其他亲属。依据我国现行的有关规定,近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外) 祖父母、(外)孙子女。
夫妻(配偶)
由合法婚姻而产生的 男女间的人身和财产 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父母与子女关系 是指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身份而产生的权 利和义务关系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第二节
亲系
亲系指的是亲属间的联络系统,世代联系(血 亲系统)这种联络的载体是客观存在的血缘联系。
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1、直系血亲指彼此之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 的血 亲。直系亲可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2、旁系血亲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 的血 亲。旁系亲可分为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
直系尊血亲(如父母、祖父母)
直系血亲
亲 ︵
按 发 生 原 因 分 ︶
直系
直系姻亲
直系卑血亲(如子女、孙子女等) 直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继父母等)
配偶的直系血亲(如公婆、继子女等)
旁系尊血亲(如叔伯姑舅姨等)
旁系血亲
旁系卑血亲(如侄子女、外甥(女)等)
系
旁系
旁系血亲的配偶(如舅母、姑父等)
旁系姻亲
第二章亲属制度

高祖父母(外)(四亲等) 玄孙子女
(三)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2、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总和计算法
按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 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两边的世 代数相加所得之和,就是旁系血系的亲等数。例如: 自己为基数 父母 (一亲等) 兄弟姐妹 (二) 祖父母(外)(二亲等) 叔伯姑舅姨(三)
堂兄弟姐妹(四) 表兄弟姐妹(四)
罗马法的旁系血亲的亲等 计算
曾祖父母(外)(三亲等)伯叔姑祖 (四) 从伯叔姑 (五) 再从兄弟姐妹 (六)
高祖父母(外)(四亲等)曾伯叔姑祖父母 (五) 从伯叔姑祖父母 (六) 族叔伯姑 (七) 族兄弟姐妹 (八)
(四)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与罗马法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法完全相同。 2、旁系血亲亲等计算为单边取高数计算法 即按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从己身和要计 算的对象分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亲等 数相同取同数,亲等数不同取高数。
3、我国三代、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己身的祖父 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其范围包括伯、叔、姑、 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 子女、外甥子女。
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己身的高祖父 母、外高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在三代以内的旁系血 亲基础上,加上:曾伯叔姑祖、堂伯叔姑祖、再从
配偶的旁系血亲,如妻的兄弟姐妹和伯叔、夫的兄弟姐妹和 伯叔等。
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妯娌、连襟、夫的伯母和婶母、 妻的伯母和婶母等。
(三)父系亲与母系亲
1、父系亲 指通过父亲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系的亲属。 如祖父母、伯、叔姑、堂兄弟姐妹等。 2、母系亲 指通过母亲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系的亲属。 如外祖父母、舅、姨、舅表兄弟姐妹等。
员工亲属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亲属管理,维护公司正常运营秩序,促进员工与公司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及其亲属。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员工亲属在公司内部的活动,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同时关注员工及其亲属的合理需求。
第二章员工亲属界定第四条员工亲属包括:1. 配偶;2. 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3. 亲家;4. 依法收养的其他亲属。
第三章员工亲属管理第五条员工亲属在公司内部的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六条员工亲属在公司内部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1.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2. 不得干扰公司正常工作秩序;3. 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4. 不得损害公司形象。
第七条员工亲属在公司内部活动,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不得在公司内部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2. 不得在公司内部兼职;3. 不得在公司内部担任与员工直接相关的职务;4. 不得在公司内部进行利益输送。
第八条员工亲属在公司内部活动,应自觉接受公司监督,如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九条员工亲属在公司内部活动,如需借用公司设施、设备等,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员工亲属关爱第十条公司关心员工及其亲属的生活,为员工及其亲属提供以下关爱措施:1. 定期开展员工及其亲属座谈会,了解员工及其亲属的需求,提供帮助;2. 在员工及其亲属生日、节日等特殊日子,发放慰问品;3. 对员工及其亲属的重大疾病、家庭困难等情况,给予关心和帮助。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 亲属制度

第二章亲属制度2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亲属制度概述▪第二节亲系与亲等➢一、亲系➢二、亲等▪第三节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第四节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第一节亲属制度概述▪一、亲属的概念▪1.自然或社会学意义上的概念:由婚姻、血缘所连接的各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英美法上的概念:“亲属”与“联系”同义,是血亲或最近血亲的通称。
▪3.我崎荣(日)等:以血缘、婚姻为基础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称为亲属关系,这些人互称为亲属。
▪4.巫昌祯: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5. 杨大文:亲属是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揭示亲属概念的本质,即:▪第一,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二,这种关系通过固定的身份来体现。
▪第三,这种关系体现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这种关系的差异是通过一定的称谓来体现的。
▪亲属定义: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并表现为特定身份关系及相应称谓和一定财产关系的总称。
亲属概念与相近、相似概念的区别▪1.我国古代史上的“亲”与“属”“亲属”一词在我国古代典籍中早有记载。
但古代这两个字是有区别的,“亲”是指较近之亲,“属”一般指较远之亲。
后来二者连用,其含义合一。
▪2.亲属与家属家属是与家长相对应的称谓。
我国古代礼法规定,实行家长制,每个家庭设有家长,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中的其他成员则为家属,主要包括家长的妻、子女、儿媳等近亲属。
目前已废除此种称谓,统称为家庭成员。
因此,家属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且其范围也比亲属要小。
▪3.亲属与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利义务的亲属。
家庭成员仅仅是亲属的极少部分,而亲属的范围要广泛的多。
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亲属却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二、亲属的特征▪亲属按其形成的特点的不同,可以分为生物学和法律学上的亲属。
员工亲属管理制度

员工亲属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司员工亲属关系的管理,维护公司正常秩序,促进员工亲属间的关系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及其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亲属关系。
第三章亲属关系的报告和登记1. 员工在入职时应如实填写亲属关系信息,并在离职前更新亲属信息。
2. 亲属信息登记包括亲属名称、关系、工作单位(如有)、联系方式等内容。
3. 员工如有亲属在公司内任职,应及时向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亲属关系。
第四章亲属关系的管理1. 公司鼓励亲属间彼此之间的尊重和理解,禁止对他人的亲属进行侮辱、诽谤等言行。
2. 亲属应遵守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并尊重员工的工作和职业道德。
3. 任何有损公司利益或影响公司正常运转的行为,不得由亲属参与或实施。
第五章亲属关系的保密1. 任何员工和其亲属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和私人信息都应保密,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或机构。
2. 公司不得向员工的亲属提供公司内部机密信息,避免因此造成信息泄露和损失。
第六章亲属关系的利益冲突1. 如有员工亲属关系造成工作岗位安排或晋升等利益冲突的情况,应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作出合理处理。
2. 调查和处理的过程应公正透明,充分尊重员工和亲属的权益。
第七章亲属关系的特殊安排1. 对于有夫妻或亲属在同一公司内任职的情况,公司应合理安排工作岗位,避免利益冲突或工作纠纷。
2. 公司在选拔和晋升时,不得因亲属关系作出不公正的安排。
第八章亲属关系的解除1. 如有员工的亲属因种种原因不再在公司内工作,员工应及时向人事部门更新亲属信息。
2. 如有员工亲属因触犯公司规定或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理时,员工应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处理。
第九章亲属关系的奖惩制度1. 如有员工因亲属关系产生了突出的工作表现,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或表彰。
2. 如有员工因亲属关系发生了违纪违法行为,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罚或处理。
第十章亲属关系的教育培训公司鼓励员工的亲属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和活动,增进了解和沟通,促进职工家庭和谐发展。
第二章 亲属制度

第二章亲属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关于亲属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亲属关系即亲属法律关系B.亲属即家属C.家庭成员间不仅有亲属关系,还有以家庭为单位的共同经济和共同生活的关系D.婚姻是亲属之流,血亲是亲属之源2、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的依据是()。
A.亲系B.亲属关系的远近C.行辈D.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3、下列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配偶为亲属类别之一的国家是()。
A.中国B.德国C.瑞士D.日本4、从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来看,在亲属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
A.配偶B.自然血亲C.拟制血亲D.姻亲5、下列亲属中全部属于自然血亲的有()。
A.女婿、公婆、姑父B.儿媳、夫妻、继父C.姑、叔、外甥D.伯母、继母、姨夫6、老杨弟弟的妻子是老杨的()。
A.血亲的配偶B.配偶的血亲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D.血亲的配偶的血亲7、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不包括()。
A.配偶B.血亲的配偶C.配偶的血亲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8、老王妻子的弟弟是老王的()。
A.血亲的配偶B.配偶的血亲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D.血亲的配偶的血亲9、甲妻的嫂子是甲的()。
A.血亲的配偶B.血亲的配偶的血亲C.配偶的血亲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10、下列亲属中哪一类是没有同辈的?()A.配偶B.直系血亲C.旁系血亲D.旁系姻亲11、王某的外曾祖父母,是王某的()。
A.旁系长辈血亲B.旁系长辈姻亲C.直系长辈血亲D.直系长辈姻亲12、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它是以_____为基准的。
()A.血亲B.姻亲C.行辈D.配偶13、按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兄弟姐妹为()。
A.一亲等旁系血亲B.二亲等旁系血亲C.三亲等旁系血亲D.四亲等旁系血亲14、按照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兄弟姐妹为()。
A.一亲等旁系血亲B.二亲等旁系血亲C.三亲等旁系血亲D.四亲等旁系血亲15、依照寺院法亲等计算方法,小王与其伯父为()。
A.二亲等直系血亲B.二亲等旁系血亲C.三亲等直系血亲D.三亲等旁系血亲16、根据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刘某的丈夫的弟弟的妻子与刘某是()。
医院亲属关系规章制度

医院亲属关系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管理,规范亲属关系,保障医护人员工作环境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亲属关系指医院职工亲属与患者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本规章适用于医院内所有工作人员。
第四条医院亲属关系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五条医院应建立健全亲属关系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责任,保障亲属在医院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医院应加强对亲属关系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和患者亲属的管理意识和规范意识。
第七条亲属关系管理应尊重医德医风,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医院的正常秩序。
第八条医院应建立健全亲属关系管理档案,定期审核更新。
第二章亲属陪护管理第九条亲属关系人员应提供患者家属证明,由医院核实后方可陪护。
第十条亲属关系人员需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医院正常秩序。
第十一条亲属关系人员应遵守医院就医规范,服从医生和护士的医疗指导。
第十二条亲属关系人员应保持医院环境卫生,不得乱扔垃圾,不得随地吐痰。
第十三条亲属关系人员在医院内不得擅自接触其他患者,不得私自传播谣言和消息。
第十四条亲属关系人员应保护医院财产,不得私自挪用医院财物。
第十五条亲属关系人员应礼貌待人,不得辱骂医院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亲属关系人员应服从医院安排,不得擅自决定患者的治疗方案。
第十七条亲属关系人员不得私自拍照、录音、录像或发布患者情况,保护患者隐私权。
第三章亲属赔偿管理第十八条若因亲属关系人员行为导致医院财产受损,应当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若因亲属关系人员行为导致医院工作人员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若因亲属关系人员行为导致其他患者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若因亲属关系人员行为导致患者治疗出现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若因亲属关系人员行为导致医疗事故,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亲属违规处理第二十三条对于违规行为,医院将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劝诫警告、处罚停止陪护等处理。
公司员工亲属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亲属管理,规范员工亲属在公司内部的行为,维护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及其亲属。
第三条员工亲属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内部秩序良好,员工关系和谐。
第二章亲属定义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亲属包括:1. 配偶;2. 直系血亲(父母、子女);3. 亲兄弟姐妹;4. 法律规定的其他亲属关系。
第三章亲属入职管理第五条员工亲属申请入职公司,需遵守以下规定:1. 亲属入职前,需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亲属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2. 人力资源部门对亲属入职申请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公司招聘条件;3. 亲属入职后,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章亲属在公司内部的行为规范第六条员工亲属在公司内部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2. 维护公司形象,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3. 不得利用亲属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4. 不得在公司内部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5. 不得利用亲属关系干扰公司正常工作秩序。
第五章亲属关系回避第七条员工亲属在公司内部存在以下情况时,应予以回避:1. 亲属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 亲属担任公司内部审计、财务、人力资源等关键岗位;3. 亲属担任公司内部重要项目的负责人或直接参与人;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八条员工亲属需回避的,应主动向公司提出,公司应及时作出调整。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处理第九条公司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公司员工亲属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 警告;2. 记过;3. 离职;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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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中的两种意见: (1)认为孙某与案外人谢某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 女,应由女方抚养,由生父谢某负担抚养费。 (2)非婚生子女的出生系三人错误,孩子可判归 一方抚养,另外两方承担抚养费。 后判决结果采纳第一种意见 本案要点:A、违反一夫一妻原则 B、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 C、实际的抚养关系
以上丧服制是维护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制 度的具体表现。具有男尊女卑、以本宗为 主体等特点,例如夫亡时,妻子要服斩衰 三年;而妻死,丈夫只服齐衰。妻为丈夫 的父母服一等斩衰;而夫为妻的父母则只 服五等缌麻。父母死了,出嫁女服齐衰; 而未嫁女服斩衰。同样的血缘远近,丧服 则有很大的差别。可见,丧服不能准确、 客观地反映血缘关系的状况。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如妯娌、连襟等)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世代联系。 直系亲和旁系亲;男系亲和女系亲; 父系亲和母系亲;长辈亲、同辈亲和晚 辈亲。
按性别划分 按亲属血缘 按亲属间关 按亲疏间辈 来源划分 系亲疏远近 分划分 划分 男系亲 父系亲 直系亲 长辈亲
女系亲 母系亲 旁系亲 晚辈亲 平辈亲
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在诉讼法中,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回避的 原因。比如,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 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当事 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当回避。 民事诉讼法也有相同的规定。
在劳动法上的效力。
在劳动法上,规定一定的亲属可以享受 社会保险待遇。劳动法第73条规定,在劳 动者死亡之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此外,对于职工配偶分居两地,以及父母 不与职工住在一起的,还享有探亲假的规 定。
三代以内直系及旁系血亲图解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叔、伯、姑
父
母
舅、姨
堂(表) 兄弟姐妹 己 兄弟姐妹
侄子(女) 外甥(女)
表兄弟姐妹
子女
中国古代的丧服
(三)我国古代的丧服制 在我国古代的亲属制度中,并没有严格意义的亲 等制。而是以祭奠死者时所穿丧服的等差来表示 亲属的亲疏远近的制度,即为丧服制。 丧服制源于《周礼》,到明清时形成了丧服图。 丧服分为五等。服重则亲属关系近,丧期长;服 轻则亲属关系疏远,丧期短。 粗布做的丧服是重服,表示亲属关系近,丧期长; 细布做的丧服是轻服,表示亲属关系疏远,丧期 短。
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方法
曾祖父母 3
祖父母 2
祖父母
2 父 1 叔、伯 3源自父1 己 堂兄弟 4
己
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 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
我国的代数计算方法
曾祖父母 4 祖父母 3 3 祖父母 2
祖父母
3 父 2 叔、伯 2
父
2
叔、伯 1
父
2
己 1 堂兄弟 1
己
1
己
1
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
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
亲属种类
配偶——是血亲和姻亲关系的基础和源泉
亲︵ 属以 种发 生 类原 ︵因 为 我准 国︶ ︶
全血缘自然血亲(如同胞的兄弟姐妹等)
自然血亲
半血缘自然血亲(如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等)
血亲
拟制血亲
因收养而形成的拟制血亲 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配偶的血亲(如公婆、夫(妻)之兄弟姐妹等)
姻亲
血亲的配偶(如女婿、兄弟姐妹之配偶等)
第二、旁系血亲。是指与自己出自同一
祖先的、有着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3)按辈分的不同
第一、长辈亲。是指辈分高于自己的亲属。
例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等。亦称 尊亲属。
第二、晚辈亲。是指辈分低于自己的亲属。
例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亦称 为卑亲属。 第三、同辈亲。是指辈分同自己相同的亲 属。例如:兄弟姐妹等。
直系尊血亲(如父母、祖父母)
直系血亲
亲 ︵
按 发 生 原 因 分 ︶
直系 直系姻亲
直系卑血亲(如子女、孙子女等)
直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继父母等)
配偶的直系血亲(如公婆、岳父母、继子女等) 旁系尊血亲(如叔伯姑舅姨等)
旁系血亲
旁系卑血亲(如侄子女、外甥(女)等)
系
旁系 旁系姻亲
旁系血亲的配偶(如舅母、姑父等) 配偶的旁系血亲(如小姑、妻弟等)
在其他法律上的效力
公民国籍的取得与亲属关系有着直接的联 系。根据国籍法的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 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 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 国,本人出生在中国,也具有中国国籍。 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 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 有中国国籍,因为我国法律不承认双重国 籍;总之,是否亲属关系,是何等程度的 亲属关系,其法律效力是不同的。
配偶
男女因婚姻而成为配偶,配偶是血亲和姻 亲赖以发生的基础,也是亲属关系的核心。 理论上,关于配偶是否为亲属是有争议问 题。例如,德国旧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就 不承认配偶是亲属,而日本和韩国的民法 则明文规定配偶属于亲属的范围。
3、姻亲
是指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不包 括配偶。男女结婚后,男方或女方与对方 的亲属间的关系就称为姻亲。姻亲具体来 将又可分为三类。 (1)血亲的配偶; (2)配偶的血亲;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1)按血缘的真伪划分
第一、自然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
有血缘联系的亲属。例如: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等。自然血亲又可分为全血缘的 自然血亲和半血缘的自然血亲。
第二、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联系,
但法律确认其地位与血亲相同亲属。
(2)按血缘关系远近
第一、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联系
亲属。例如: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 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是指因一定的法 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当事人之间形成亲 属关系或使既存的亲属关系归于消灭。
一、配偶关系发生和终止 二、血亲关系发生和终止 三、姻亲关系发生和终止
1、配偶关系的终止
配偶关系因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和双方离婚而终止。
2、血亲关系的终止
第一等为斩衰亲,这是最亲的一种亲属,为三年之服,丧 服是用最粗的麻布做成,不缝下边。儿子、未嫁女为父母; 嫡孙为祖父母;妻为夫和公婆。 第二等为齐衰亲,又叫期亲,丧服用稍粗麻布做成,缝下 边。它的服期有杖期(持杖一年)、不杖期(不持杖一 年)、齐衰五月、齐衰三月之分例,如,夫为妻(父母在 则不持杖)、子为出母(即补父休去之生母)、子为嫁母 (即父亡再嫁人之母)等服齐衰杖期。孙子女为祖父母、 祖父母为嫡孙、父母为嫡长子、侄为伯叔父母、出嫁女为 生父母等,均服齐衰不杖期。曾孙子女为曾祖父母服齐衰 5月。玄孙子女为高祖父母服齐衰3月。 第三等为大功亲,为九月之服。丧服是用粗熟布做成。妻 为夫之祖父母、父母为子女、公婆为儿媳等,均服大功9 月。
自然血亲间血缘关系不能人为予以解除,只有一 方死亡才能引起自然血亲关系的终止。拟制血亲 可因一方死亡而终止,也可因依法解除而终止。
3、姻亲关系的终止
姻亲关系一般因离婚而终止。但世界各国立法颇 不一致。有的国家采取不消灭主义。
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所谓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后果。亲属的法律效力在诸多法律中 均有体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法律部门中。 (一)在婚姻法上的效力 婚姻法规定,一定的亲属如夫妻、父母和子女间负有互 相扶养或抚养、赡养的义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 理权;夫妻、父母和子女间有互相继承财产的权利;对一 定范围内的亲属,如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有禁 止结婚的规定。
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妯娌、连襟等)
一、罗马法的亲等制
1、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其计算方法为
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每隔一代为一亲等 (不包括己身在内)。
2、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其计算方法,
从己身往上数,数至同源直系血亲,再从 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数至要计算的该旁 系血亲,其世代数相加,即该要计算的已 身与旁系血亲的亲等数。
在刑法上的效力
对于某些犯罪,刑法上有规定,例如刑法 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 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义务 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民法上的法律效力
父母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根据亲属 关系的亲疏远近,在民法上确定法定继承 人的顺序和应继份额等。
第二章 亲属制度
第一节 一、亲属的概念 亲属制度概述
亲属一词在我国古代典籍和律例中早有记载。最早可见于《礼记• 大传》,其中提到:“六世,亲属谒矣”、“亲者,属也”。现 代意义上的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一种社 会关系。
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亲属的特征: 1、亲属是因特定原因产生的社会关系. (1)因婚姻而形成的亲属。(2)因血缘联系而形成的亲属。(3)因 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亲属。 2、亲属是有着固定的身份和称谓的社会关系. 3、亲属体现为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 、亲属的种类 1、以亲疏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近亲属和其他亲属。依据我国现行的 有关规定,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子女、 (外)孙子女。 2、以发生原因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
第四等为小功亲,为五月之服。丧服是用稍粗熟 布做成。己身为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父母,妻为 父的伯叔父母,服小功5月。 第五等为缌麻亲,为三月之服。丧服是用细熟布 做成。夫为妻的父母、妻为夫的高祖父母、曾祖 父母等,服缌麻3月。 以上五等,也称为“五服”,超出五服, 也叫袒免亲,即九族宗亲之内的无服亲。这种亲 属无服,丧葬时穿素服,尺布缠头。
现代对亲属的分类
现代各国的亲属立法以血缘为基础,根据男女平 等的原则,将亲属分为血亲、配偶和姻亲。
1、血亲。 血亲是指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因血缘
联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它又可以分为自然血 亲和拟制血亲、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血亲是亲属的主要组成部分。依不同的标准,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血亲进行不同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