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判例法的功能与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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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判例制度在我国的建构

论判例制度在我国的建构

论判例制度在我国的建构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判例制度被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司法实践中。

判例制度不仅可以保障司法公正,还可以促进法律的统一和完善。

然而,判例制度在我国的建构却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难。

一是缺乏完善的判例法律框架。

目前,我国的立法机关还没有出台一系列与判例相关的基础法律和法规,这使得判例制度在具体应用中存在诸多问题。

二是法官对判例运用的能力和素养还比较有限。

很多时候,法官往往没有系统地学习和应用判例,导致判例制度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三是一些庭审以外的因素,例如诉讼费用高昂、社会状态不稳定等,也会影响判例制度的有效建构。

从具体案例中可以更好地理解判例制度在我国的建构情况:一、平安银行事件在平安银行的一次权益分配纠纷案件中,上海市的一名法官首次引用了香港的“股东敌意收购”案例,为案件定下了重要的判例。

这个案例在我国尚属罕见,但它为未来引用境外判例提供了一个切入点和依据。

二、网贷案件随着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一些互联网平台上的资金籍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与网贷案件相关的指导性文件,包括《互联网金融案件指导意见》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

这些文件可以规范和引导网贷案例的审理和判决。

三、房屋维修案件房屋维修纠纷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十分普遍,但是由于缺乏权威的判例指导,很多案件的判决结果互不相同,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

目前,一些省市如北京和湖南已经建立了对房屋维修案例的指导性判例,为相关案件的审理和判断提供了参考。

总之,判例制度在我国的建构尚存在一定的困难和挑战,但随着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和司法机构的不断推进,其应用范围和意义也将日益扩大和加深。

针对判例制度在我国的建构情况,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来加强其应用和推广:一、加大司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对判例运用的能力和素质。

通过建立培训体系和实践交流平台,促进法官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以及对案例的知识储备和更新。

法律案例分析与判例法的适用

法律案例分析与判例法的适用

法律案例分析与判例法的适用导语:法律案例是指在特定的法律事务背景下,经过法院审判并形成有法律效果的案件。

法律案例的分析与研究在法学领域具有重要价值。

而判例法是以案例作为争议解决依据的一种法律体系,适用于一些国家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分析法律案例分析的意义以及判例法的适用,并探讨其优缺点。

一、法律案例分析的意义法律案例分析是对案例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的过程,可以从案例中总结出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规则和理论。

首先,法律案例分析可以帮助从过去案例中学习和汲取先例,进而指导未来类似案件的判决。

其次,法律案例分析可以促进法官和律师的专业成长和提升,提高其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此外,法律案例分析还可以推动法律的统一和协调,形成更完备的法律体系。

二、判例法的适用判例法是以案例作为法律规范的依据,适用于一些采用普通法体系的国家。

普通法体系以司法惯例和判例为基础,法官通过案例的具体解决方式来决定类似案件的争议。

在判例法的适用中,首要问题是判例的权威性和适用范围。

权威性指的是判例的法律效力,通常由上级法院的判决所确定。

适用范围则涉及到判例适用的具体条件以及其与立法的关系。

判例法的优点在于能够提供具体的案例解决方式,使法律更加具体化和实践化。

判例法也能够保持司法决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通过积累和发展案例法律体系,公正解决各种复杂的争议。

此外,判例法还能够促使法官进行更多的案例分析和研究,提高其判决的精准性和公正性。

然而,判例法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判例法容易产生不确定性和不一致性。

由于判例法是基于个别案例而形成的,对于类似案件的判决可能存在着差异,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

其次,判例法可能限制了法律的灵活性和发展性。

在一个判例法体系下,法律的修改或者废除往往受到司法解释的限制。

最后,判例法容易受到个别案例的影响,有可能导致判决结果偏离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传统道德观念。

三、判例法在中国的适用中国法律体系采用的是民法和行政法为主的法典法体系,而非判例法体系。

审判时参考判例在我国利大于弊

审判时参考判例在我国利大于弊

审判时参考判例在我国利大于弊审判时参考判例在我国利大于弊谢谢主席,各位晚上好。

开篇立论,概念先行!审判,指审理案件并加以判决。

参考,指处理事情时借鉴或利用有关材料。

判例,指法院先前的某一判决具有法律效力,成为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依据。

审判时参考判例在我国,是利大还是弊大,判断的标准是,参考判例能否做到更公平,更公正,更有效率的解决案子,以及是否更具警示作用。

我方认为,审判时参考判例在我国利大于弊,理由有三,陈述如下:一,从本质上看,参考判例能更好地完善诸多弊端的中国法律体系。

首先,立法者预知能力有限,法律存在盲点,所以成文法具有局限性这是不争的事实。

再者,对同类型案件由不同的法官判案,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及在彭宇案中,法官的素质偏低,引起了司法的不公,这些都让法律的权威在人们心中大打折扣。

最后,成文法特点是具有稳定性,但稳定性会带来滞后性,成文法不可能朝令夕改,而且修订程序繁琐,过程漫长。

其滞后性,使急待解决的“农村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究竟是什么”的问题,在陈旧的《土地管理法》颁发18年后的宪法修订案中还不能给予明确的答复。

法律条文永远不可能概括变幻莫测的社会生活,这是成文法的“先天缺陷”。

成文法的局限性和滞后性与社会变动的快速性的是一组无法避免的矛盾,而利用判例的灵活性可以缓解这组矛盾,完善中国法律体系。

二,从事实上看,国内已有地方法院开始探索实行“遵循先例”的做法,达到了保证法律公平公正性的目标,而且更高效,更具警示作用。

参考判例,能针对同类型的案件,作出公平的判决;迅速灵活地反应社会发展,对法律调整提出了不同要求;以及提高法官素质。

2007年10月3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规定》,从而统一执法尺度和判决标准,达到有效地减少“同案不同判”情况的发生。

现在已经有不少地方法院,在审判时,参考了判例,并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如果推广到全国,那么就能够更大范围公平,公正,高效地判决案子,并警示后人。

判例法优点及不足

判例法优点及不足

判例法的优点与不足及其对中国的借鉴价值作者:薛健来源:发表于2005年1月9日阅读8933人次编辑:主编判例法的优点与不足及其对中国的借鉴价值摘要: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是法官司法经验的产物,有着自身独特的社会适应力,它的功效之形成与发挥,自有其妙处可寻,但也有其难以克服的缺陷。

它对于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日之中国,有着相当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判例法;优点;不足;借鉴一、判例法的形成与发展在历史上,英国曾长期实行奴隶制和军事部落的分散统治。

盎格鲁——撒克逊人自北欧入侵以后,建立了若干王国。

当时这些王国都是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法律。

为了制止私斗和维持起码的社会秩序,各地都有一些供人们遵守的习惯。

1066年,诺曼底人征服英格兰,结束了以地方习惯法为主体的时期。

国王威廉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必须消除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尖锐的敌对矛盾和严重的文化隔阂,为此,曾宣布对原有的习惯法予以保留。

但是原有的习惯法是同分散统治、各自为政的政治格局相适应的,仅靠这些原有的习惯法,难以满足建立强大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国家的要求,而在当时征服者和被征服者尖锐对立的情况下,又难以及时制定出双方都能普遍接受的法律。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威廉采取了一种折衷方案,他首先建立中央司法机关——国王法院。

国王法院对所有涉及国王利益的案件都具有管辖权。

实际上,也就是对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具有管辖权。

与此同时,建立法官巡回审判制度(当时将全国划分为若干巡回区),定期派出法官到巡回区审判案件。

巡回法官办案的依据,一是国王的诏书和敕令,二是当地的习惯。

巡回法官办案结束回到伦敦以后,互相交换意见,将各地所遵守的习惯逐步加以统一,并形成判例(precedent)。

判例一旦形成,以后再发生案情相同的案件,就根据已有的判例作为审理案件的根据,这就是判例法的最早形式。

因此,判例法在英国是依靠法院发展起来的,它是当时历史条件的产物。

判例法一旦形成便具有了强大的生命力,在英国世代相传,一直延续下来。

论判例法制度对完善我国司法审判的启示

论判例法制度对完善我国司法审判的启示

论判例法制度对完善我国司法审判的启示判例法是一种重要的法律体系,它建立在通过对之前案例的研究来形成决策的基础上,可以为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导。

判例法制度的兴起是西方法律发展的必然产物,但这种制度模式非常有启示性,可以为我国的司法审判工作提供很多借鉴意义。

首先,判例法制度可以加强判决的统一和规范,对司法公正和公正性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通过对案例的研究和分析,法院可以形成更加科学、合理和公正的判决结果,这种结果可以避免司法繁琐性和措辞不明的问题,减少司法裁量的主观性干扰。

同时,判例法制度具有大量的可借鉴性和可预测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一个相对稳定的法律环境,使他们更加容易理解案件的背景、问题和处理决策。

其次,判例法制度可以促进司法效率的提升。

通过研究先前的案例,法院可以更快地定位问题和提出相应的判决,并帮助裁判员或法官避免在相似的案件中犯错或重蹈覆辙。

这样的效率可以极大地促进司法审判的流程和效率,减少劳动和时间的浪费,从而让司法系统更加高效和灵活。

最后,判例法制度有助于司法透明度的改善和增强。

通过允许公众了解不同案例的裁决结果和法律基本原则,可以加强司法公开和公平性,提供更多的信息和参考材料,让社会更加理解和信任司法判决。

这些信息可以为推动司法审判、改革司法制度等方面的改善做出重要贡献,帮助推进我国整个司法体系的现代化和规范化进程。

综上所述,判例法制度对于提升我国司法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如果能够精心制定并引入相应的判例法规和判例库,我国的司法审判工作将会更加科学、公正和高效。

[方案]辩论赛梳理-审判时参考判例利大于弊

[方案]辩论赛梳理-审判时参考判例利大于弊

—————二辩辩词—-—-[摘要]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不适合推行判例法。

谢谢主席,尊敬的主席,评委,观众,对方辩友:大家好!感谢对方辩友讨论了一个与今天辩题毫不相干的概念,即参考案例。

接下来请允许我继续阐述我方观点。

有了判例法才有判例,参考判例是对判例法的体现。

如果审判时参考判例,意味着判例法体系的引入,是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巨大变革。

接下来,我将从四个方面论述基于中国国情下引入并实行判例法弊大于利的原因。

1.当代中国缺少判例法产生的条件。

从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产生的历史可以看出,判例法的出现,是诺曼底人威廉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作出的选择,这种判例法产生的历史条件在当代中国是不存在的。

如果说中国法制建设中还存在问题,那么实际情况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

从刑事法律来看,经过近20年的努力,应当说法律体系已经相当完备,尤其是经过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1997年对刑法的修订,基本上能够满足刑事诉讼的需要,如果这些制定法尚且不能很好地贯彻执行,又怎么能够乞灵判例法这种所谓的“灵丹妙药”呢?从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任何法律制度都是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产物,因此任何法律制度都是既有优点又有缺点的,只有较好的法律,而不可能有最好的法律。

法律渊源只不过是法律的外壳,如果法律最核心的精神以及原则得不到遵守,仅靠改变法律的渊源是无济于事的。

守法精神恒久远,公平才能永流传。

2.中国目前引入判例法成本太高。

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我国现行法律依然能在未来一段长时间内足以支撑社会的运行,则不必花太大的代价去为引入判例法而冒险。

对于一个法官素质有待提升的国家,例如今天的中国,制定一部完备的法典其代价明显低于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法官。

所以,当前中国最有效地提高司法效力的途径,不是直接提高法官的资质,而是通过专家组制定更加完备的成文法,尽量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律更加公正严明。

3.中国缺少与判例法相适应的历史积淀。

判例法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存在少说也有近十个世纪的历史,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形成了与判例法相适应的丰厚的历史积淀,如对先例的忠诚,对法官的信赖,对法律崇高精神的追求等。

浅论判例法作为民法渊源的意义与局限

浅论判例法作为民法渊源的意义与局限

浅论判例法作为民法渊源的意义与局限摘要:排除从法或者民法的本质角度来研究法律渊源,从法律适用角度考虑具体的民法渊源也是一种可以选择的研究途径。

判例法作为民法的显性法律渊源,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规定不同,但是这种选择都是从本国历史和国情出发而进行的。

判例法作为民法渊源在不同的国家会产生不同的优点和缺点。

以判例法作为民法渊源有自己的意义和局限。

我国是否选择判例法作为民法的渊源,需要针对我国的历史和现实,同时保持谨慎的态度。

关键词:判例;判例法;民法渊源法律渊源的范围确定,涉及的首要问题是对法的认识和理解。

对于法律应该是应然的还是实然的认识本身会导致对法律渊源理解范围的确定不同。

不过“在事实上,当实践中涉及到探究从哪里找到对一个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法的时候,所有的学者的认识其实都是一致的,他们都毫不犹豫去查阅法律、判例、学说,或者还有习惯法”(P187)。

可即使从这种意义上理解,法律渊源也会有两种存在方式:一种是可以作为审判依据的显性法律渊源;另一种是不可以作为审判依据但实际对审判起直接影响作用的隐性法律渊源。

这种区分的实质是由于一个国家对法律渊源的选择而造成的。

一、法律渊源的区分标准萨维尼在《当代罗马法体系》第一编中由于历史原因和体系需要① 首先讨论法律渊源,他说:“一般的法的成立原因、法律制度的成立原因以及通过学说对法律制度进行抽象而形成的一个个法规的成立原因,就被称为法律渊源。

”同时他将法律渊源同法律关系的原因和法律学渊源区分,言明了法律渊源的规范性和时代性。

由于他对法律的认识的历史法学见解,他将法律渊源理解为“法律规则的起源”,不同于我们现在一般对法律渊源是法的形式渊源的理解。

虽然二者相似,可实际不同。

比如“立法”作为法律渊源,在萨氏的理解是作为“法律规则起源”意义的法律渊源;而现在所理解的“立法”作为法律渊源则是将其同立法产生的结果等同的。

同样习惯法和学理也可以从两种意义上使用。

拉伦茨将法律渊源的这两种理解明确表述为:“‘法律渊源’一方面是指法律规则的产生原因。

在司法审判中参考判例,弊大于利

在司法审判中参考判例,弊大于利

一辩稿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判例是指:法院可以引援作为审理同类案件依据的判决。

而司法审判则要求在其过程中应当对违反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客观、公正的认定,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我方将从以下两方面论证参考判例对司法审判弊大于利。

第一,参考判例会给法官做司法审判带来主观判断上的影响,使其无法保留独特性,从而破坏司法审判中的公平。

首先我们应该明白的是,在司法审判中,不存在百分之百相同的案件,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其中也包含着复杂的过程和众多影响审判结果的因素。

所以即使是类似的案件在不同的法庭辩论中也会有不同的情况出现。

而其中法官发挥着重要的裁决作用。

由他考量每个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其中包含的众多细节和体现的价值取向。

所以只有当法官作为一个独立的思考者,有着自己的评判体系和对于不同案件的价值倾向,才能保障审判完全针对本案件,保障审判结果不受其他因素影响。

而且在中国国情下的法官、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法官,还没有使用指导性案例进行法律推理和做出判决的习惯。

冒昧地在司法审判中参考案例只会让法官的价值倾向受影响,再进一步可能会使得司法审判偏向单一的方向。

破坏其独特性,就很难保障司法审判的纯粹、破坏司法审判的公平性。

第二,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

参考判例会缩限法官的自由裁量,不能很好的体现法官的价值意志。

在司法审判中,虽然有固定的法律条例规定,但是由于案件的复杂性以及人行为的价值体现和主观性。

司法审判并不是一个完全客观的对应行为与法律条款的过程。

而这其中法官的价值选择很大程度地体现在案件审判结果中。

如果参考判例,法官的自我价值意志体现将会受限,同时缩限其自由裁量。

法官从一个独立思考的人变成照搬别人的机器。

霍姆斯法官曾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

所以我们应该最大程度上保障法官的自由裁决、保护其价值意志不受影响。

况且中国的法官每天平均要处理三起案件,在较大的工作量和压力下,保障法官自由裁决最好的办法就是不加入额外影响因素,充分发挥法官的职能,充分发掘案件的细枝末节、深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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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判例法的功能与弊端
论判例法的功能与弊端
摘要: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法律渊源,它在英美法系的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巨大影响。

本文从比较法的视角,通过阐述判例法的概念,详细地分析了判例法的功能与弊端,以使人们对判例法有更加明确的认识,从而完善判例法在当代法治社会中的运用。

关键词:判例法;概念;功能;弊端
1 判例法的概念解析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渊源,其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原则”,即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将先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法律依据;如果所遇到的案件本级法院或上级已经做出过相似判决,在没有新情况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时,就不得作出与过去的判决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

法院的审级越高,其判例适用的范围就越广,所有法院必须考虑本院以前的判例,上诉审法院一般也要受自己判例的约束,最高审级法院判例,对所有下级法院都有约束力。

对于判例法,我有以下几点认识:
1.1 判例法不等于判例
判例法是指以判例作为法律的表现形式,而不是判例本身。

判例在任何国家都是存在的,即使是实行成文法的大陆法系国家,也重视判例的发布、编纂和整理工作。

判例对于法院审理案件只具有指导和参考意义,并没有约束力。

判例是指对后来司法活动具有影响力或拘束力的判决,而判例法则是指一种法源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它指的就是英美法系中的判例法,因此判例不等于判例法。

1.2 判例法的本质是法官造法
即法官通过司法活动创制法律,因此,判例法也被称为法官制定的法。

法官立法是普通法系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特征。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仅仅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官的职责仅仅是通过司法活动实现这些法律。

英美法系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所创设的判例则成为约束法官的法律,并与制定法并行,成为英美法系的重要渊源。

1.3 判例法与制定法
判例法以判例的形式对法官的审判活动进行指导,法官“遵循先例”,就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部分进行详细阐述,通常判决书比较复杂。

制定法以条文的形式,对案件的适用做出了明确规定,法官在审判案件中只需套用法律条文,做出判决或裁定,判决书相对比较简洁。

2 判例法的功能
判例法作为英美法系的主要渊源,在遵循先例原则的规制下,指导和约束法官审理案件,在法的适用和运行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具有强大的功能。

2.1 判例法弥补了制定法的不足
制定法虽然明确规定了法的适用范围,但客观的案情却是复杂和多变的,有时候有限的法条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这就需要借鉴先例,根据先例解决案例。

判例法不同与制定法最显著的一点就是,判例法的规范方式是从特殊到一般,即法官从个案中抽象出一般的原则,从而形成约束人们行为的法律规范。

而制定法是立法者预想出可能发生的案例,再制定法律,这就会出现立法者的构想有漏洞的情况。

而判例法恰恰就弥补了制定法的这个漏洞。

2.2 判例法确保了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判例法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中遵循先例,也就是说,要依照先例处理案件,当没有新的事实情况或充分的理由时,不得做出与先例相反或不同的判决,这样就确保了审判结果与先例的审判结果相一致。

同时,判例法通过对法院的约束,要求法官在判决时适用相同的法律原则。

对于同一类诉讼案件,不允许不同法院做出不同的判决。

而在制定法国家,法官以成文法律为依据审判,不同的法官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同,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结果也不同,就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适用同一条文,此法官得出此判决,彼法官得出彼判决,无法保障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2.3 判例法的运用突出了法官的地位,促进了法官职能的发挥
判例法的本质是法官造法,法官是立法者,在审判过程中产生的判例成为约束法官的法律。

此外,在英美法系,制定法只是对判例法的重申与整理,对制定法的理解和适用自然就离不开法官的解释,以
至于一项制定法的颁布本身已失去实际意义,只有法官依据它作出相应判决后,人们才能理解并运用它。

这样一个法律适用的过程就极大地发挥了法官的主动性,将法官的职能体现得淋漓尽致。

2.4 判例法中的判例有效沟通了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
在制定法国家,立法者用法律本身去解释法律条文,很多情况下仍然无法让人直接明了地理解法律条文。

而在判例法国家,通过遵循先例来审理案件,先例就成为了连接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的纽带,人们通过看案例就直接明了地理解了法律,确保了法律理解的正确性,更能有效地防止和消除适用法律中的混乱现象,避免由于司法人员对法律的不同认识水平而采取不一致、不公正的解决办法。

2.5 判例法具有更强的可预测性
人们通过判例来直接明了地理解法律,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以及自己的行为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判例为人们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3 判例法的缺陷
判例法虽然在法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极大作用,但相对于制定法而言,仍然存在局限性和弊端。

(一)在判例法国家,法的适用基于归纳推理的思维方式,法官通过查阅案例,归纳出一般原理,得出结论。

在判例法的发展过程中,任何先例都是归纳推理的结果,它为演绎推理提供大前提,而演绎推理则是归纳推理的继续。

其实,判例法不是逻辑推理的产物,而是共同经验的反映。

经验主义的法律观所引出一个结论是:抽象、普遍的法律原则,出现于具体、个别的法律事实之后,因而判例法是对已然事实的经验总结。

在判例法的运作中,普通法系的法官和律师形成了重视实践和经验的思想方法,严格的遵循先例规则,先例一旦确立,后来的法官须严格遵循。

这样,判例法所确认的经验似乎只限于那些确立先例的法官们的经验,而与追随先例的后来法官们的经验无关。

(二)由于判例法是对已然事实的经验总结,就要求强调实际审判活动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增加了诉讼成本。

法官在面对需要审理的案件时,要先在卷帙浩瀚的判例汇编中选择适用哪一个先例,并从
其判决理由中引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当下的案件。

一般来讲,判例法国家的法官审理案件及判决书的书写需要很长时间。

此外,国家必须花大力气进行判例的编纂、整理工作,必须增加投入进行法律人才尤其是高水平的律师的培养,结果也会带来诉讼成本的提高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判例法的产生都与法制不全和皇权有着密切的关系。

例如从英国判例法产生来看,诺曼人在英国建立以国王为中心的封建土地制度,逐步形成了王权专制国家以后,为加强王权,削弱地方封建领主的势力,统一法度,国王就设立了权威极大的王国法院,授权他们以“ 正义” 的标准开庭审理案件或者到各地巡回审判,并到各地宣讲这些审判案例,正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成文法作为标准,加之王国法院的特殊地位,使这些判例可以普遍适应于全国,判例作为法源的习惯和制度就形成了。

随着法制的逐步完善和民主制度的发展,判例法的地位也必将逐步由强变弱。

英美法系国家的成文法地位的逐步提高并成为主要的法源就说明了这一点。

4 结语
相对于制定法,判例法作为英美法系的主要渊源,在英美法系法的运行过程中发挥了极大作用,促进了英美法系法的发展,但由于先天的不足,它也存在缺陷和弊端。

在两大法系的趋同以及法律全球化的背景下,英美法系的制定法增多,大陆法系也开始大量引用判例法,这样,判例法的优点得到弘扬,弊端也得以弥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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