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过程中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严重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和环境破坏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高处坠落、机械设备操作、电气工作、化学物品等。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的目标是预防和减少因施工过程中的重大危险源而发生的事故,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责任制定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流程。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测和管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八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安全工作进行组织和指导,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到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共同维护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和控制,确保不发生事故。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施工周期,减少重大危险源的发生可能性。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3篇)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了加强建筑施工过程中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工人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建筑施工过程中的重大危险源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参与建筑施工的组织和个人。
三、重大危险源定义所谓重大危险源是指在建筑施工中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高处坠落、电击、火灾、坍塌等情况。
四、责任主体1. 建筑施工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2. 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当负责建筑施工过程中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并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与协作。
五、安全监督措施1. 建筑施工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计划,包括安全检查、安全培训、事故应急处理等。
2. 建筑施工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重大危险源。
六、安全培训1. 建筑施工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参与建筑施工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重大危险源的认识、风险防控措施等。
2. 安全培训应当定期进行,同时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内容和参训人员。
七、安全检查1. 建筑施工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包括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和隐患排查。
2. 安全检查应当记录检查时间、地点、检查人员以及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
八、事故应急处理1. 建筑施工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包括重大危险源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2. 发生重大危险源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九、违规处理1. 发现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危险源未及时整改或其他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员将被追责问责,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2.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十、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所有建筑施工活动。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3篇)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与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分为三个层级:国家层面、地方层面和企业层面。
第四条国家层面负责制定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地方层面负责制定地方性的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监管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层面负责制定和执行公司内部的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七条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和指导工作,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地方和企业的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组织施工作业,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的划定和评估第九条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爆破作业、起重作业、井下作业、电气作业等。
第十条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划定应当综合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安全风险,并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评估应当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内容包括危险源性质、可能对施工人员和周围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管理措施等。
第十二条中央和地方应当建立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的评估数据库,进行及时的更新和共享。
第三章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的备案和审批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的重大危险源必须提前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审批通过后,发放备案证明,并进行相应的监督。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在备案之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安全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督和管理的规定。
它的目的是确保建筑施工过程中对重大危险源的识别、评估和控制,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
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重大危险源识别和评估:建筑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识别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2. 施工现场管理: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通风、照明等方面的管理,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3.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相关监管部门应对建筑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罚,并定期评估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
4. 事故应急管理: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急演练和事故调查等方面的管理。
5. 法律责任和处罚:对于违反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受到法律追究和处罚。
总之,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出台和执行,对于保障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防范事故具有重要的意
义。
它旨在加强建筑施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人和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改建、扩建建筑物的施工活动中的重大危险源。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是指在建筑施工活动中,因性质、种类、数量等问题,可能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危险源。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负责人,负责施工过程中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重大危险源管控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工人和公众宣传重大危险源的相关知识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配备专业的救援人员和设备,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组织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分类和管理第九条重大危险源应当按照其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类。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应当负责对相应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登记,并建立相应的档案和台账。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和控制。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重大危险源的产生和影响。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和评估,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发生的事故和危险情况。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第三章工人和公众的安全保障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工人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设备,并负责其使用和维护。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通用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通用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通用版)第1页:第一章总则第2页:第二章组织管理第3页:第三章危险源的辨识、登记、评估和备案第4页:第四章分级监控与管理第5页:第五章监督检查第6页:第六章处罚第7页: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标准,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国家、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范围见附表1、2。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及外来分包队伍、劳务组织。
第四条集团公司各单位、项目部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合作、积极配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消除隐患,确保重大危险源有效监控。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建筑施工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施工质量的提高,根据国家建筑施工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过程中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即建筑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危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危险源。
危险源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起重吊装、脚手架搭设、电气设备安装、爆破工程等。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员,确保施工过程中危险源的有效控制和防范。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监督员,负责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安全监督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工作经验,熟悉本企业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流程,能够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危险源的安全措施。
第五条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危险源相关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措施尽快处理事故,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培训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专业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预案,确保施工过程中危险源的控制和处理措施的有效性。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限制危险源范围内的人员进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危险源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与危险源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做好危险源的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奖惩制度,对安全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惩罚。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投保建筑施工责任保险,以保障建筑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引言建筑施工是一个危险的行业,存在着许多潜在的安全风险。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以确保建筑施工场所的安全。
本文将介绍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帮助各方面了解这些规定的细节。
什么是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指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物质、设备、工艺、场所等因素。
在建筑施工中,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危险源包括但不限于:•高处作业•爆炸性气体、液体、固体•高空坠落•电气设备和电器线路•塔吊等起重设备•停电•火灾和爆炸•清洁作业•挖掘机等机械设备•脚手架和工作平台•失稳的建筑物和部件•烟尘、有害气体和化学品在建筑施工中,当这些重大危险源得不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时,可能会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相关法规和标准为了保障建筑施工的安全运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标准。
以下是相关法规和标准的简要说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建筑施工的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和评估、事故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例》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要求,包括从规划设计到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要点。
《建筑施工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程》该规程是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技术标准,具体规定了建筑施工中各项安全工程的技术要求,包括消防设施、排水系统和施工现场安全等方面。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规定》该规定是围绕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涵盖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等方面的内容。
《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该规定主要涉及建筑工地的管理和监督,要求制定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管理规程,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和建筑工地安全督查制度的建立。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是一系列具体指导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文件。
以下是规定中的一些要点: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制定《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它在企业内部宣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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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与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分为三个层级:国家层面、地方层面和企业层面。
第四条国家层面负责制定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地方层面负责制定地方性的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监管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层面负责制定和执行公司内部的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七条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和指导工作,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地方和企业的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组织施工作业,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的划定和评估
第九条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爆破作业、起重作业、井下作业、电气作业等。
第十条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划定应当综合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安全风险,并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评估应当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内容包括危险源性质、可能对施工人员和周围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管理措施等。
第十二条中央和地方应当建立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的评估数据库,进行及时的更新和共享。
第三章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的备案和审批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的重大危险源必须提前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审批通过后,发放备案证明,并进行相应的监督。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在备案之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安全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重大危险源的变动或新增,需要重新备案,并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和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未备案或备案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四章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评估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安全标识和安全防护设施,提醒施工人员和周围群众注意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协助施工人员应对突发事故。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五章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的事故应对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故扩散。
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合主管部门的调查工作,并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发生的事故应当进行事故分析和教训总结,改进安全管理措施,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的责任追究应当依法进行,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相应的赔偿。
第六章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国家层面负责制定监督和管理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指标和监测标准,并下发给地方。
第二十九条地方层面负责按照国家的指标和标准,制定监管措施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和流程,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上报到上级部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未进行安全评估备案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暂停相关业务。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对发生的事故没有报告或者不配合调查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