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制(修)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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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制(修)订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规章制度的制定管理,使规章制度的制订、执行能更好地保证厂各方面工作的运作平稳、流畅、高效,指引部门和员工明确地执行各项工作,强化企业的执行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规章制度,是指由厂有关部门制定的,以书面形式表达的,并以一定方式公示的,非针对个别事务的处理的规范总称。

第三条规章制度应当符合合法性、现实性、操作性、先进性的特征。

第四条综合管理部是全厂规章制度制(修)订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规章制度必须按照本办法的程序作出,如果法律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规定了特定的程序,必须遵循该法律程序。

第六条现有的规章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整理和组织修订。

第七条厂领导、职能部门、一般员工认为需要对工厂某事项制订或修订规章制度的,按照拟制(修)订制度提案的程序提出,经审批确需制(修)订的,由综合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按照制(修)订制度的目的、宗旨等要求提出草案。

第八条草案由综合管理部组织拟订单位、相关执行、协助部门和人员,必要时可请基层单位人员参加讨论、审议,经民主程序,形成正式制度文本,后按照文件制发程序会签、审核、批准,予以正式发布。

第九条法律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必须经过此程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条正式发布后的制度可以规定试行期间。在发布时规定试行的范围、终止时间。在试行期间,综合管理部应当责成制度主管部门做好信息反馈、情况记录,并对试行期间的执行情况及时制订措施,将执行后的效果,纳入到总的管理表现、绩效的评价中去,便于试行期满是否需要修订完善。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应当用书面形式或电子文件形式发布。接受单位应提供职工接触书面文本的可能性。

第十二条综合管理部应当对所有的规章制度存有备案,以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

第十三条综合管理部应当对已有的规章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提出修改、补充的要求,并对制度主管部门、执行部门、协助部门提出评价考核意见。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的效力一般不能溯及既往,即只对其发布实施之后的人或事产生效力,除非厂和劳动者另行特殊约定承认后来实施的企业规章对以往的事或人发生法律效力。

附件:

规章制度制(修)订提案审查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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