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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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1.税率调整: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和不同的行业特点,采取不同的税率制度。

此举有助于提高税收公平性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2.减税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企业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新法规定了一系列减税优惠政策,如对研发支出的税前扣除、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等。

这些政策有助于缓解企业负担,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3.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调整:新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进行修订。

后,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将享有同等待遇,更加公平和透明的税收政策有助于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的竞争力,吸引更多外资。

4.税收征管和执法措施: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和执法力度,新法对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强化了税务部门的执法权力。

这将有助于维护税收秩序和公平竞争,提高税收追缴率。

实施细则是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制定的具体操作细则,以进一步明确税法的执行标准和程序。

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1.纳税申报和征收程序:明确了企业的纳税申报和征收程序,规定了纳税人的义务和权益,以保证税收征管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2.合理避税和反避税规定:规定了各种合理避税行为和非合理避税行为的界定和处理办法,以防止企业通过非法手段逃避税收。

3.税务审计和稽查:明确了税务部门进行税务审计和稽查的职责和权限,并规定了相关程序和要求,以提高税收管理和执法的效率。

4.税务行政处罚制度:规定了税务行政处罚的范围、种类和程序,以严惩违反税法的行为,维护税收秩序。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的颁布和实施,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提高税收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鼓励企业发展和创新,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该法律的实施将对企业和经济健康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从而推动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2022版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详细解释

2022版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详细解释

2022版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详细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实施条例的法律依据的规定。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税法的历史,统一了有关纳税人的规定,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保证这部重要法律在2022年1月1日以后能够顺利实施,使这部重要法律的有关规定能够真正得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国务院及时发布了本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细化,并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时于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本实施条例,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为执行法律的规定,可以制定行政法规。

本实施条例就属于这一类行政法规,通常冠以“某某某法实施条例”等名称。

本实施条例作为企业所得税法的下位法,目的是将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进行细化,对企业所得税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理解和执行。

因此,本实施条例的规定必须与企业所得税法保持一致,不得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相抵触,也不得违背企业所得税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进行界定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具体解释。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但是,到底哪些企业属于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呢?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具体明确,这正是本条规定要解决的问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首先,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纳税人的范围和条件。

根据新税法的规定,纳税人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实施细则则进一步明确了不同类型纳税人的具体条件,比如要求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

这样的明确规定,有助于减少纳税人的差异化解释,提高各类企业的纳税便利性。

其次,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

实施细则对税基的计算、减免、税率等方面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对于退休人员的收入,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资本收益、营业外收入等也都有相应规定,保证了纳税人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纳税计算,降低了相关争议和纳税人的不确定性。

第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强调了税收优惠政策的细化和落实。

根据新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具体的优惠政策内容和条件,包括对高新技术企业、小微企业、研发费用等的减免和抵扣等。

这些细则的制定,有助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第四,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加强了税收征管的监督和处罚力度。

实施细则明确了纳税申报、信息公开、税务稽查等方面的要求和程序,对违规企业实施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时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这样的措施,有助于加强纳税人的自律性,促进税收征管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综上所述,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新规的适用和操作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细则的明确规定,降低了纳税人的不确定性和套利空间,提高了税收征管的规范性和高效性,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同时,细则的出台也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便利性,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提供更好的经营环境。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活动。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应依法实行范围内行政许可和税务登记,确保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履行税务义务。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征收工作规范和制度,完善工作手续,提高征收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计算应纳税额第五条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应遵循税法的规定,根据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损益等项目,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和税目计算应纳税额。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将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自行计算并申报所得税。

第三章减免税政策第七条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纳税人公布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并按照政策给予纳税人相应的减免税待遇。

第八条税务机关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企业应进行定期检查,确认企业的减免税行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进行相应的纳税资格审查。

第九条对于滥用减免税政策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对其进行处罚,并追缴相应的税款。

第四章税务稽查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稽查工作,对纳税人所提供的信息进行核查和审查,确保纳税人的申报情况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税务稽查机构应当根据税法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税务稽查,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税务争议处理第十二条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税法规定,不按照真实情况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税款的追缴、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减免税待遇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 引言企业所得税是一种针对企业利润征收的税收制度。

为了明确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我国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法》和其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解读。

2. 纳税人的确定2.1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范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包括以下范围:•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私营企业、拥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合作社等。

2.2 纳税人的认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纳税人应根据公司注册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记录来确定。

对于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应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记录或者税务机关的登记记录来认定。

3. 纳税申报和清缴3.1 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由企业自行申报。

企业应按季度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

3.2 清缴期限企业应按月或者按季度计算企业所得税,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缴。

具体的清缴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纳税情况来确定。

4. 税务检查和报告4.1 税务检查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以核实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税务检查包括现场检查、查账核实、税务复核等。

4.2 报告义务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申报和核定、企业税务处理等。

5. 税收优惠政策5.1 优惠政策适用范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税率;•技术改造投资等特定项目享受税收抵扣或减免;•对农、林、牧、渔业以及其他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给予税收优惠等。

5.2 享受优惠政策的申请和管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享受。

税务机关还有权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企业所得税的合规性。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2023年4月初,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文件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在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以下的部分,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2.5%的部分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100万-30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所得额的50%的部分适用20%计算缴纳所得税。

有人问了“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部分要按20%全额计缴所得税吗?”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企业就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了。

根据财税【2023】13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自2023年起小型微利企业要满足的条件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以上对比可以看出,小型微利企业范围与《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企业的条件相比,有很大程度的扩围。

事实上,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从2023年起就逐年在优化和深化。

减半的额度由3万元调整为6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在2023起,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中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调整为50万元,2023年调整为100万元、2023年又调整为300万元;在2023年时,还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统一为从事非限制和禁止类行业,年度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不再区分工业企业与其他企业。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2023最新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2023最新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2023最新企业所得税法)(2023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三章应纳税额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五章源泉扣缴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七章征收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page](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一、一般规定该章节主要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计税期间、税款计算、税率、纳税申报等基本规定。

二、纳税人的确认与备案该章节主要规定了企业纳税人的确认条件和程序,包括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实际经营地点等,还规定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纳税人确认条件有所不同。

三、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和期限该章节主要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和期限,包括预缴税款、年度汇算清缴、分期预缴等,还规定了滞纳金的计算方式和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四、纳税责任该章节主要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纳税责任,包括信息报告、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五、特殊业务规定该章节主要规定了银行、保险、证券等特殊行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规定,包括相关业务的所得确认和税额计算等。

六、资产减值损失和财务费用的税前扣除该章节主要规定了资产减值损失和财务费用的税前扣除的具体方法和条件,包括资产减值损失的计提、财务费用的范围和限额等。

七、税前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和教育赞助费该章节主要规定了研究开发费用和教育赞助费的税前扣除办法和限额等。

八、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的税前扣除该章节主要规定了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的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包括资本公积金的计提、盈余公积金的使用等。

九、转让和出售股权、债权等的所得税该章节主要规定了转让和出售股权、债权等所得的计算方法和征收办法,包括特定交易的所得确认和税额计算等。

十、国际税收规定该章节主要规定了与国际税收相关的规定,包括对外支付所得税的税额计算、转让定价的相关要求等。

十一、税务协定和税收优惠政策该章节主要规定了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务协定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的条件和程序等。

十二、税收风险管理和风险防控该章节主要规定了税收风险管理和风险防控的具体要求,包括纳税人的自查报告、税务机关的稽查等。

十三、税务处理该章节主要规定了纳税人对税务处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程序,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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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解析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解析
文章来源:待查文章作者:待查发布时间: -06-06 字体: [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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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分立模式下的弊端
中国以往企业所得税实行区分内外资企业,分别立法、分别征收的税制,即内资企业适用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适用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此种形式上适用的不同必然伴随着实质内容适用的不同,而实质内容的不同则主要体现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及税前扣除政策的巨大差异。

应该说在确立此种分立模式的当初,即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为吸引外资以促进经济发展,对外资企业采取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实践证明是有必要的。

可是在经过20多年的发展之后,中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与国际经济的接轨、交流更加密切,特别是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不论是在国内市场还是在国际市场都将处于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压力之下,在这样一个新的形势下,我们看到一方面之前确立分立模式的初衷——吸引外资以促进经济发展已经能够由其它相关条件或将来创造相关条件来实现了,比如稳定的政治局面、持续的经济发展势头、优良的投资环境等等;另一方面此种对内资、外资企业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本身所具有的弊端却不断显现出来,将严重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此些弊端可简要归纳如下:
1.内外资企业税负差异巨大,以致削弱内资企业竞争力、危及内资企业生存。

原因即在于以往两套税制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政策上对外资企业偏松、对内资企业偏紧,使得内资企业的实际平均税负远远大于外资企业的实际平均税负,这一问题在中国未加入世贸组织之前,由于外资企业尚受到其它相关法律的限制、内外资企业竞争并不激烈,因此并未突现,但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外开放的力度日益加大,外资进入的种种限制,诸如地域限制、市场准入限制、股权份额限制等等逐步被取消,上述问题使得内资企业将真正面临严峻的生存挑战。

[1]
2.税收优惠政策存在漏洞,以致扭曲企业经营行为、造成财政收入减少。

比如,有相当一部分外资企业在优惠期结束前不是撤资就是改头换面,注
册新企业,将原企业业务注入新企业,照常享受政策优惠,继续钻政策的空子,并让原企业“亏损”歇业或直接注销;[2]而另一方面不少内资企业大肆效仿外资企业避税,许多假外资企业也应运而生,比如一些内资企业经过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从而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普惠制税收优惠政策影响中国利用外资结构的优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由于中国以往在涉外税收上实行以区域性优惠为主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种具有普惠制性质的优惠政策,一方面加剧了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另一方面由于其更多体现的是规模刺激、而缺乏规模结构引导力,使得其并没有对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产生明显的引力作用,反而为那些劳动密集型、技术含量不高的投资项目带来大量利润,[3]甚至一些外国企业把污染重、能耗高的产业转移到中国。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政策调整及其解读
鉴于中国当前施行的企业所得税区分内、外资企业进行分别立法、分别征收的分立模式所逐渐显露出来的巨大弊端,进行“两税合并”乃大势所趋。

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经过了《企业所得税法》,自 1月1日起施行。

新税法对原有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和相关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

其主要变化如下:
(一)纳税人和纳税义务
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为迎合这一趋势,新企业所得税法把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它取得收入的组织,取消了以往内资税法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同时为避免重复征税,又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新企业所得税法,即对上述二企业仍只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次对于纳税义务的范围,新企业所得税法采用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前者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即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后者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一般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而对于两者的判断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参照国际的通行做法及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最后鉴于港澳台地区的特殊性,新企业所得税法把在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视同在中国境外登记注册的企业(将在实施细则中作具体规定)。

(二)收入和扣除
关于收入的确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增加对收入总额内涵的界定,即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不同于原企业所得税法
只就收入总额的外延进行举列,而缺乏对收入总额内涵的界定;其次新企业所得税法严格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本身即不构成应税收入,而后者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4]具体规定增加把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明确规定为“不征税收入”,而把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等规定为“免税收入”。

以上关于收入确定的规定都将使的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范围变得更加明确。

关于税前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首先是工资支出,以往税法对于内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度,[5]而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新法统一采用据实扣除制度,放宽对工资支出税前扣除的限制(将在实施细则中作具体规定);其次是捐赠支出,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的规定不同于以往税法对于内资企业限定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对于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的规定,而是限定在企业年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6]新法统一扣除比例而且提高到12%(对内资企业来言),这样一种扣除水平实际上对绝大多数企业来讲,等同于捐赠金额得到100%的扣除优惠,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再次是研发费用,以往税法对于研发费用的扣除区分两种情况,即对研发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内的,研发费用只可据实扣除,而在10%以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企业只要发生研发费用,不论其增长幅度如何,即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将在实施细则中作具体规定),以此更加鼓励企业进行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科技竞争力;最后是广告费,以往税法对于内资企业广告费的扣除实行分类扣除政策,比较复杂,[7]对于外资企业广告费支出则据实扣除,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将在实施细则中作具体规定),变得相对简单明了。

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有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和存货等方面的支出扣除作了统一的规定。

[8]
(三)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把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同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

旧的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两档照顾税率。

新税率的确定一方面考虑到原税率
档次过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有必要统一税率,另一方面考虑到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要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能够承受的范围内,还要考虑国际上特别是周边国家(地区)的税率水平,[9]能够说25%,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

(四)税收优惠
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新企业所得税法采取五种方式对以往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合:第一,在全国范围内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同时扩大对创业投资机构、非盈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税收优惠及企业投资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10]第二,保留对基础设施投资、[11]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三,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分别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政策来替代;第四,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法实施后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予以“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同时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上述两类企业实施过渡性优惠;第五,取消生产性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新法对以往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合之外,为缓解新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减少在短期内对引进外资造成的冲击及避免对经济生活造成剧烈的波动,基于法的稳定性要求、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及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还规定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在新法公布之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在新法实行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新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新法施行后能够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新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只有当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享有优惠政策的企业才能够享受过渡性措施,即原本是依照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位阶低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享有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得享受过渡性措施。

(五)征收管理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新企业所得税法在肯定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的基础上,对纳税方式和纳税调整作补充规定:对于前者,以往税法规定内资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纳税,外资企业则实行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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