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大学生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研究(精)
名誉权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个人享有的关于自己名誉的保护权利。
名誉,是指社会对个人品德、才能、声望、信誉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人格尊严的体现,是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对名誉权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的名誉不受侵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名誉权的法律规定1. 名誉权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关于自己的名誉,不受他人侮辱、诽谤的权利。
2. 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2)法人的名称、标志、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3)公民、法人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权利。
3. 名誉权的侵害行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侮辱:以口头、书面、网络等形式,对他人进行侮辱,损害他人名誉;(2)诽谤: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诽谤,损害他人名誉;(3)侵犯他人隐私:未经他人同意,公开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4)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捏造他人犯罪事实、违法行为等,损害他人名誉。
4. 名誉权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①停止侵害;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③赔偿损失;④赔礼道歉。
(2)刑事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名誉权的保护措施1. 公民自我保护(1)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名誉权的法律规定;(2)遇到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不参与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2. 社会舆论监督(1)新闻媒体要正确引导舆论,避免传播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2)社会各界要关注名誉权保护,对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3. 法律援助(1)为受侵害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维护名誉权;(2)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名誉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名誉权的概念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对其名誉进行保护的权利。
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格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名誉权的法律规定(一)我国《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二)我国《民法典》的规定1.《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2.《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3.《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三)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1.《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侵害他人名誉权,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1.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包括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
2.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 名誉权案件的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三、名誉权保护的具体措施(一)停止侵害当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行为。
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不得继续实施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二)消除影响侵权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给受害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消除影响的方式包括公开道歉、消除侵权内容、删除侵权信息等。
(三)恢复名誉侵权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给受害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承担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
恢复名誉的方式包括公开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负面影响等。
名誉权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名誉权的概念及法律地位名誉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对其个人品德、才干、信誉、荣誉等社会评价的保护权利。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公民、法人享有的基本人格权利之一。
在我国《民法典》中,名誉权被规定为公民、法人的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和荣誉的保护。
二、名誉权案件的法律规定1. 名誉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
”这是名誉权案件的法律依据。
2. 名誉权案件的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名誉权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名誉权案件的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名誉权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侵害了其名誉权,包括以下证据:(1)被告的侮辱、诽谤行为具有公开性、恶意性、诽谤性,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2)被告的侮辱、诽谤行为与原告的名誉受损有因果关系;(3)原告因名誉受损遭受的精神损害、经济损失等。
4. 名誉权案件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1)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原告的名誉受损程度,法院可以判决被告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2)经济损失:原告因名誉受损遭受的经济损失,如误工费、名誉权评估费用等,法院可以根据证据判决被告赔偿;(3)赔礼道歉: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原告名誉。
5. 名誉权案件的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名誉权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名誉权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6. 名誉权案件的调解与和解在名誉权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纠纷。
法院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
调解和和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名誉权侵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名誉权是公民、法人的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名誉所享有的保护权利。
名誉权侵权是指他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
我国《民法典》对名誉权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保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将从名誉权侵权的法律规定、侵权行为的认定、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名誉权侵权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名誉权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证据,确定被告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三、名誉权侵权行为的认定1.侮辱行为侮辱是指以言语、文字、图像等形式,对他人的名誉进行贬低,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
侮辱行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2.诽谤行为诽谤是指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谣言,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
诽谤行为可以是口头、书面、网络等形式。
3.其他侵权行为除侮辱、诽谤行为外,以下行为也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1)侵犯他人隐私权,泄露他人隐私,使他人名誉受损;(2)捏造事实,散布他人虚假信息,使他人名誉受损;(3)恶意中伤他人,捏造他人违法犯罪事实,使他人名誉受损。
四、名誉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消除影响:侵权人应当采取适当方式,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3)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2.行政责任侵权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侵权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名誉权纠纷适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名誉权的概念及法律意义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权利。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具有法律保护的意义。
我国《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二、名誉权纠纷的法律适用1. 名誉权纠纷的法律依据名誉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1)我国《民法典》第1010条关于名誉权的规定;(2)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3)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
2. 名誉权纠纷的适用法律原则在名誉权纠纷的审理过程中,应遵循以下法律原则:(1)合法性原则:审理名誉权纠纷案件,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依法保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2)公平原则:审理名誉权纠纷案件,应当公平、公正地处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诚信原则:审理名誉权纠纷案件,应当坚持诚信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名誉权纠纷的适用法律程序名誉权纠纷的适用法律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起诉:受害方认为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受理:人民法院对起诉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3)审理:人民法院对受理的名誉权纠纷案件进行审理,依法作出判决;(4)执行: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执行判决。
4. 名誉权纠纷的适用法律证据在名誉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证据:(1)证明侵权行为存在的证据,如侵权人的言论、文章、图片等;(2)证明侵权行为对受害人名誉权造成损害的证据,如受害人的社会评价下降、精神痛苦等;(3)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
三、名誉权纠纷的赔偿范围1.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1)受害人的精神痛苦;(2)受害人的社会评价下降;(3)受害人的其他精神损害。
名誉权侵权认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的人格权之一,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名誉权侵权是指他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名誉的行为。
我国《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文将从名誉权侵权认定的法律规定出发,对名誉权侵权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名誉权侵权认定的法律依据1.《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基本法律依据。
其中,第1025条规定了名誉权的保护范围,明确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2.《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关于侵权责任的基本法律,其中第2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
名誉权侵权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应当符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名誉权侵权认定提供了一定的指导,明确了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
三、名誉权侵权认定的构成要件1.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025条的规定,侮辱、诽谤是侵害名誉权的主要方式。
侮辱是指以言语、文字等形式贬低他人人格,使他人名誉受损的行为;诽谤是指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名誉造成的实际损害。
损害事实包括名誉损失、精神痛苦等。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
在名誉权侵权案件中,应当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过错过错是指侵权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在名誉权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四、名誉权侵权认定的证据要求1.被侵权人的名誉受损被侵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名誉受到侵害,如相关新闻报道、网络评论等。
2.侵权行为的实施被侵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实施,如侮辱、诽谤的具体内容、传播范围等。
名誉权受侵害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评价、声誉享有的一种不可侵犯的权利。
名誉权受侵害不仅会对个人或法人的精神造成损害,还会对其社会地位、经济利益等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我国法律对名誉权受侵害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名誉权的概念、名誉权受侵害的表现形式、名誉权受侵害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名誉权的概念1. 名誉权的定义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评价、声誉享有的一种不可侵犯的权利。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与公民、法人的尊严、荣誉、信誉等密切相关。
2. 名誉权的特征(1)名誉权是一种人身权利,具有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继承等属性。
(2)名誉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3)名誉权具有公示性,即社会公众对公民、法人的名誉状况有一定的了解。
三、名誉权受侵害的表现形式1. 侮辱行为侮辱行为是指以暴力、言辞或其他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侮辱行为可以是口头、书面、网络等形式。
2. 诽谤行为诽谤行为是指捏造事实,故意传播有关他人名誉的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诽谤行为可以是口头、书面、网络等形式。
3. 知情不举行为知情不举行为是指明知他人侵犯他人名誉权,而不采取措施制止或举报的行为。
4. 恶意毁损行为恶意毁损行为是指故意破坏他人名誉,使其遭受名誉损失的行为。
四、名誉权受侵害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2)消除影响:侵权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因侵害他人名誉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3)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向被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被侵权人的名誉损失。
(4)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因名誉权受侵害所遭受的损失。
2. 行政责任对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3. 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侵害名誉权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名誉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的一种重要人格权利,是指个人或组织在社会生活中因自己的品德、才能、功绩等方面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法律规定了名誉权的保护范围、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责任的承担等内容,对于维护个人和组织的社会声誉,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名誉权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名誉权的概念与特征1. 名誉权的概念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合法权益。
名誉权是一种综合性的人格权利,包括荣誉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2. 名誉权的特征(1)名誉权的主体是公民、法人。
在我国,名誉权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2)名誉权的内容是社会评价。
名誉权所涉及的是个人或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3)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
名誉权所保护的是个人或组织的社会声誉。
(4)名誉权具有财产性。
名誉权可以转化为一定的财产利益。
三、名誉权的法律保护1. 名誉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名誉权的保护范围(1)名誉权的内容保护。
名誉权的内容保护包括对个人荣誉、声誉的保护,如荣誉证书、荣誉称号等。
(2)名誉权的形式保护。
名誉权的形式保护包括对个人肖像、姓名、名称等标识的保护。
(3)名誉权的延伸保护。
名誉权的延伸保护包括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保护。
3. 名誉权的侵权行为认定(1)侮辱行为。
侮辱行为是指用语言、文字、图像等形式,对他人进行恶意攻击、诽谤、贬低,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2)诽谤行为。
诽谤行为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诽谤,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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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阅览室一天光顾的读者很少,而有的流通一天接待读者量可达几百人次,图书流通量更是接近1000余册。
服务地点人员配备平均化,就会造成有的服务点人员紧张,而有的服务点却人员闲置,显然很不合理。
3.对图书馆勤工俭学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3.1 管理制度化,做到有章可循图书馆作为勤工俭学的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性、无章法地管理,以免造成学生分工不清、职责不明、劳动纪律差等情况,从而不利于图书馆工作的开展。
图书馆应制定科学规范的《图书馆勤工俭学学生管理办法》,明确学生的岗位职责,考核办法,违规处理等,形成制度,并让每一个参加勤工俭学的学生都能清楚明白,做到心中有数。
在日常的工作中图书馆也应该由专人负责学生的考核、奖惩的全程管理,不定期抽查学生的出勤情况,做到专人专管。
只有制度化,才能避免管理混乱,使学生工作规范化,从而引导学生更好地为读者服务。
即使在工作中出现有争议的问题,也能做到有章可循地解决争端。
规范化的管理也使学生在图书馆的工作中积累社会经验,从而从严要求自己。
3.2 奖惩结合,优胜劣汰有奖有罚,才会充分调动学生的工作积极性,同时让学生明确优胜劣汰,树立竞争意识,也有利于将来更好地适应社会,所以在对勤工俭学的管理中一定要奖惩结合,优胜劣汰。
每年图书馆招聘勤工俭学学生的时候,对符合招聘条件的学生都要建立学生信息档案,特别是建立未招聘上的备用学生名单,便于图书馆随时查用。
在图书馆工作表现好的学生,除了计发的工资,图书馆还要给与适当的奖励。
奖励的方式一般非金钱上的奖励,而是充分利用图书馆的资源优势,目前许多高校采用的方法是奖励一定的上机时间,这是在图书馆内比较可行的方法。
而对于工作不负责、违反纪律的学生,图书馆的老师应给予批评教育,口头警示,屡教不改者,图书馆有权随时将其辞退,并由备用贫困生代替其岗位。
3.3 培训图书馆专业知识,树立学生服务意识作为图书馆勤工俭学的学生,为了能更好地为读者服务,具备图书馆的基本知识是必要的,因此,每年招聘的学生上岗前的培训显得由为重要。
图书馆派专门的老师负责学生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图书馆的相关知识,本馆的规章制度等,如:图书馆的开放时间,办理借阅证的流程,借阅期限,借书数量,对超期、丢失与损坏书刊等的处理等,都应该让学生做到清楚明了。
而馆内的资源类型以及使用方法、书库的分布等也是学生需要了解的。
只有把这些熟记于心,才能更好地为读者服务。
勤工俭学除了资助贫困学生以外,更多的应该是让学生了解图书馆,更好的利用好图书馆的各种资源,是让更多读者了解图书馆的一种渠道,而并非单是为了资助贫困学生。
勤工俭学的学生已成为图书馆的“宣传员”,他们宣传图书馆的规章制度,介绍图书馆的各种资源,帮助读者迅速有效地找到自己所需的资源。
如果说具备图书馆专业知识是在图书馆勤工俭学工作的根本,那么树立服务意识就是工作的核心。
图书馆是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的机构,图书馆员工从事的是服务行业,参与到图书馆工作中勤工俭学的学生理应如此,因此,图书馆要培养学生的服务意识,让他们树立读者至上的服务理念。
同时,在平时的工作中要让学生注意工作细节,使用普通话,使用规范用语,着装整洁,挂牌上岗等。
3.4 科学测评,合理定岗定员图书馆在对勤工俭学的学生定岗定员的时候,应该综合考虑,合理安排工作量,帮助学生处理好勤工与学习的关系[2]。
定员的标准应该是根据接待读者数量的多少来定。
针对图书馆流通部和阅览室两个差异比较大的岗位,也可以采取交叉排班的方式,两者兼顾。
以我馆为例,而就日常工作统计来看,图书馆每天下午接待读者的数量明显高于上午,同一时段不同流通部和阅览室接待读者的数量差异也很大。
而一学期中开学和期末的读者量也明显高于期中。
所以,在定勤工俭学人数的时候,可以选择一个基数,读者人数多的时间段应该在此基数的基础上增加学生人数,读者少的时间段则可以相应地减少。
这样,使学生得到最大最合理的利用,不会造成资源浪费,也不会造成图书馆因人员不足而造成工作难以开展。
图书馆在对勤工俭学学生的管理过程中,要制定合理的制度,做到有章可循,优胜劣汰;也要培养学生的服务意识;同时也要科学的定岗定员,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完成图书馆的工作,为读者服务。
以上只是一点浅见,还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参考文献:[1]余恒鑫,王丹.关于高校图书馆对勤工俭学科学管理的思考——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图书馆实践为例[J]. 河北科技图苑,2007,(11.[2]郑玮,马小红.论高校图书馆对大学生勤工俭学的科学管理[J].图书馆学研究,2003,(6.[3]易星.大学生“勤工俭学”管理者的问题与对策[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5.作者简介:曾静(1981—,女,毕业于西南师范大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助理馆员,现供职于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图书馆。
关于大学生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研究□文玮(湘潭大学,湖南湘潭 411105摘要:大学生名誉权被侵害的报道不时见于媒体。
学校、教师成为侵权的主要主体。
大学生名誉权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不仅会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名誉;大学生名誉权;法律保护1.问题的提出案例一,2004年2月11日,南京某技术学院2003级学生邹梅(化名,在学校对考试作弊的54名同学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文件中发现了自己的名字。
邹梅认为自己从来就没有作弊,学校捏造事实进行处分,在校内造成广泛影响,侵犯了她的名誉权。
于是她以名誉权被侵犯为由把学校告上法庭。
要求学校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5000元。
[1]案例二,2004年5月,成都某高校2003级英语本科班学生刘力伟(化名和女友罗莉娜(化名在教室接吻、拥抱,被监控录像录下。
随后,学校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13条第3款的规定“发生非法性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依据,勒令两名学生退学。
两名学生以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将母校告上成都武侯区法院。
[2]上述二个案例都属于名誉权诉讼。
那什么是名誉权?案例一中的学校处分邹梅是否侵犯了她的名誉权?案例二中的学校将在教室拥抱、接吻的学生录像并以此勒令退学是否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怎样保护学生的名誉权?下面就这些问题作些探讨。
2.学生名誉权保护的法理基础2.1 名誉和名誉权的内涵分析什么是名誉呢?《布莱克法律辞典》上解释为:名誉是关于一个人品格或其他特点的共同或一般的评价。
[3]我国民法学界对名誉的认识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观点。
但一般认为,公民的名誉是指对特定公民的品行、思想、道德、生活、作用、才干等方面的社会评价。
学生作为公民中的管理观察・2009年5月特殊群体,其名誉就是指对特定学生的品行、思想、道德、生活、作用、才干等方面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就是公民和法人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它是人格权中内容最为广泛的权利。
包括保护自己的良好社会评价或改善、改变不好评价的权利和维护名誉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名誉权具有以下特征:(1法定性。
名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一项人格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所以,名誉权不是天赋人权,而是法定权利。
(2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
名誉本身不是财产,但与财产利益有密切关系。
一个人信誉良好,就能从事广泛的民事活动。
一个人信誉不好,就不会有人与其交往,其财产就会受到损失。
所以名誉权的本质在于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有权排除他人侵害其名誉权。
(3名誉权具有专属性。
名誉权是主体所固有的,既不能被转让、被剥夺,也不能被随意抛弃,它随着公民的出生或法人的成立而产生,并随着公民的死亡或法人的注销而消灭。
(4名誉权是特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权利。
因此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必须针对特定主体实施,并造成对特定主体的名誉毁损才能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本文只讨论大学生名誉权的保护问题。
那什么是侵害名誉权行为?2.2 侵害名誉权行为的认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侮辱和诽谤两种形式。
侵害名誉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行为人的行为指向特定人,行为人的行为已为他人所知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第一,行为人实施了诽谤、侮辱等行为。
第二,侮辱、诽谤等行为指向特定人。
第三,行为人的侮辱、诽谤已为第三人所知悉。
无论是侮辱、诽谤还是其他行为,要成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必须是这些行为已为第三人所知悉,影响到了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
第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这是民事责任赖以确定的重要事实因素。
总之,如果行为人实施的侮辱、诽谤等行为指向特定人,而且已为他人所知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则可认定这种行为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那学生名誉权被侵害主要有哪些表现呢?3.大学生名誉权被侵害的常见形式3.1 未经学生同意,擅自公布学生的隐私或者以书面或口头宣扬学生隐私导致侵权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大学生隐私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个人信息,包括学生所有的个人资料如身体资料、学习成绩等信息。
二是个人领域,包括学生的身体、宿舍等。
三是个人私事,包括学生在校内的学习和其他活动等。
未经学生同意,擅自公布学生的这些信息或擅自闯入学生的个人领域,就会侵犯其隐私权。
隐私权属于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隐私权概念,司法实践中把侵犯隐私权作为侵犯名誉权来处理。
案例二中学校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学生的名誉权呢?回答是肯定的。
因为两名学生都已成年,他俩接吻、拥抱纯属个人私事,但学校不仅将此录像,并以此为由勒令学生退学,势必降低社会对两人的正常评价。
这样学校在侵犯学生隐私权的同时,也侵害了学生的名誉权和受教育权。
3.2 教师批评学生不当导致侵权批评是与学生沟通的一种手段,目的是使学生克服缺点,弥补不足。
学生犯了错误,需要批评教育,但对学生进行批评必须把握分寸。
恰当的批评能促使学生反省并追求进步。
反之,如果批评不当,则不但达不到预期的教育效果,反而会伤害学生心灵。
如果批评中含有侮辱的言词, 会侵犯学生的名誉权。
4.学生名誉权保护途径的思考4.1 增强保护学生名誉权意识学校、教师作为学生的管理者、教育者,应该知道哪些行为可能会违法,哪些行为可能会侵权。
可是一些学校、教师的法律知识欠缺,如案例二,学校竟然把接吻、拥抱定性为“非法性行为”,并以此勒令学生退学。
可见,学校、教师不懂法是导致大学生名誉权被侵害的主要原因。
因此,学校应该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深入了解我国法律对名誉权保护的规定,自觉保护学生名誉权。
4.2 划清正当批评与侵害名誉权的界限教师作为教育者,承担着教书育人的责任,对于学生的错误言行和不良表现应及时进行批评与指正,否则就是失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