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河道管理办法

济南市河道管理办法
济南市河道管理办法

济南市河道管理办法

(1997年7月3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公布

根据2019年1月2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4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河道管理,保障行洪安全,发挥河道、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行洪区、人工水道和其他具有排灌双重功能渠道的管理。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河道的管理工作。

区县河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河道主管部门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四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任

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河道安全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有阻止、检举破坏河道工程及其设施等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五条本市对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黄河,由国家授权的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济南段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市河道主管部门管理。

玉符河、腊山分洪道由市河道主管部门管理;其他河道由所在区县河道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六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道畅通。

第七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闸坝、泵站及其他影响堤坊安全的建筑物与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依照有关规定报送审批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

工建设。

因建设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占压、损坏或者拆除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无法恢复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建设项目完成后,须依法经验收合格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八条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由河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改建。

第九条堤(坝)顶、戗台不得兼做公路使用。确须利用堤(坝)顶、戗台兼做公路的,应当经科学论证,采取相应工程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条城镇、村庄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村庄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划定。

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在编制和审查沿河城镇、村庄的建设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二条以河道为界的区县在河道两岸外侧各3公里以内,以及跨区县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河道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管理与保护

第十三条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至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报经审批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审批手续:

(一)采砂、取土、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挖掘。

第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种植阻碍行洪的高杆农作物、苇、荻、树木等(堤防防护林除外);

(三)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垦植、挖窖、建窑、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展集市贸易等;

(四)擅自围垦河道;

(五)设置拦河渔具;

(六)在堤顶行驶履带式车辆或超荷载标准车辆,降雨雪期间通

行车辆;

(七)棚盖河道、行洪沟渠;

(八)排放或倾倒工业废渣和有毒有害废液、垃圾等;

(九)在河道内清洗贮过油类或者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十七条禁止围湖造田。已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经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八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河道主管部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50至200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内的,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部门共同确定。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十九条河、湖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不得擅自堵填、占用或者拆毁。

第二十条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

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输电线路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

河道上的涵闸启闭应当由专职人员操作,固定岗位,明确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主管部门按林业发展规划组织营造、更新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砍伐和破坏。

第二十三条排污单位在河道湖泊设置和扩大排污口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改建排污设施项目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河道主管部门应当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清淤费用。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大中型拦河闸坝上下游各150米内捕鱼、游泳、兴修建筑物、装机抽水、停泊船只等活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由河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具有相应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实施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采砂、取土的,有违法所得的,处相当于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爆破、钻探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四)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五)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六)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挖掘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清除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清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种植阻碍行洪的高杆农作物、苇、荻、树木等(堤防防护林除外)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垦植、挖窖、建窑、葬坟、晒粮、开展集市贸易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存放物料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围垦河道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设置拦河渔具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八)(九)项规定的,由河道主管部门移送环境保护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损毁通信照明、输电线路的,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或者破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擅自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护堤护岸林木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至5倍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河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实施中的问题,由市河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普兰店市林业水利局实施联动机制 重拳出击非法采砂行为

普兰店市林业水利局实施联动机制 重拳出击非法采砂行为 为进一步保障河道行洪安全,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保护良好的生态发展环境,普兰店市林水局自集中开展清理非法采砂综合治理行动以来,实施联动机制,协同多部门联合作战,履职尽责,重拳出击整治非法采砂行为,行动快、措施强、效果好,使全区(市)的非法采砂综合治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有序的道路。 一、领导重视、健全组织 涉河非法采砂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水事活动,涉及管理部门多、利益交叉、关系复杂,没有各级政府的领导重视、协调一致和支持,是难以凑效的。我区(市)自开展非法采砂综合治理工作以来,先后18次召开了非法采砂综合治理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和部门协调会,较好的协调了各执法部门的行动。成立了以区(市)政法委王继晓书记为组长的非法采砂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安、综治、水政监察大队、河道管理处、交通、路政、林业、土地等部门组成,并明确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并配备了铲车、拖车、照相机、摄像机等专用设备,确保综合整治工作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措施到位。市政府与相关单位和乡镇签订了非法采砂管理目标责任书,建立健全了组织管理体系,明确了责任人、任务目标、管理主体和责任追究办法。市林水

局每周组织水政监察大队、河道管理处、水利治安派出所、土地、交通等部门召开一次调度会议,专题研究非法采砂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及时沟通情报信息,从体制机制上为有效管理河道采砂工作奠定了基础。普湾新区党工委(普兰店市委)书记姜周、新区管委会主任(市长)张乙明亲自过问,明确方向,亲自批示将罚没款全额返还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用于车辆燃修、参战人员的伙食补助、办公经费以及奖励执法人员和举报线索的群众,极大的激发了参战人员的积极性。 二、摸清底数、精确打击 自我区(市)非法采砂综合治理工作开始,市林水局会同国土、林业、矿产等部门对全区(市)的涉河、涉地、涉林等非法砂场及占河违章建筑开展了拉网式的调查摸底,并向辖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下发了砂场摸底登记表,对违法占河、占滩及所有非法采砂场进行重新核实,登记造册,确定整治工作内容和任务,并制定了具体方案。共核实登记80多家砂场,其中大沙河、碧流河、复州河、夹河、清水河等流域44家非法采砂场,占河违法养殖圈11家,并下达限期撤出通知44份,经过工作彻底清除非法采砂场38处。为了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区(市)还先后成立了“六组、一办、一协会。”一是成立了道路交通秩序和清理非法采砂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做到了砂石综合治理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漾荡)、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杭州市的河道管理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充分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漾荡)、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杭州市市区城市河道的管理,在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前提下,按照《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执行。 杭州市西湖水域的管理,按照《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钱塘江河道的管理,《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省、市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杭州市、区、县(市)应当将河道整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 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实施河道整治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保持河道畅通,提高河道的行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第六条杭州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监督和管理,并对市直接管理的河道实施管理。 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所辖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区、县(市)河道的监督和管理。 乡(镇)政府负责乡(镇)管河道的管理;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所在区域内的河道行使日常监督管理,其业务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直接管理的河道的确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区、县(市)管理的河道和其他河道

论城市河道治理的存在问题及措施

论城市河道治理的存在问题及措施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水利事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命脉和基础产业地位愈加突出;水利事业的地位决定了水利基础设施重要性。本文分析了河道治理的主要问题和主要措施,以下结合可供参考! 【关键词】河道整治;水利工程 城市是我国人口稠密地区,经济发达的地区,也是十分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由于地区地势平坦,排水不畅,往往是洪涝灾害的多发地区。整治城市河道,提高城市河道防洪除涝标准,是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持社会安定,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十分重要的工程措施,有着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 开展河道整治的必要性 1.1 河道存在的主要问题 1.1.1 河道淤积严重。据测算,由于自然和水流、船行波对河道边坡的冲刷等原因,河道总淤积量大,速度快。 1.1.2 防洪能力不足。目前部分干流河道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堤身单薄、防洪标准偏低,防洪能力没有达到设计标准的要求,建有护岸工程较少,两岸绿化少,水土流失严重。汛期洪水容易造成堤倒田毁。 1.1.3 河网水质污染。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量不断增加,同时由于城乡居民水环境保护意识不强,向河道倾倒垃圾现象屡有发生,使河道成为纳污藏垢的天然垃圾场,既污染了水体,又恶化了环境。据监测,目前全市河网水体大多为四类、五类,甚至劣于五类,水体普遍富营养化,面临着水质型缺水的危机。 1.1.4 河道形态改变。由于人为设障、废弃物乱堆、管理不善等因素,再加上一些开发建设侵占缩窄河道、占用河道水面,使河道的水域总量失衡,不仅改变了河道天然断面形态,变窄变浅,而且减少了河网的调蓄容量,严重影响了河道综合功能的正常发挥。 1.2 河道整治的必要性 城市河道水网为经济社会的繁荣与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基础和条件,哺育着全市人民,推动着社会文明发展。河道整治是集水利、农业、航运及环保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社会公益项目,事关可持续发展的大局,要充分认识开展河道整治的必要性、长期性和重要性。 1.2.1 全面实施河道整治是实现由小康向现代化的历史性跨越,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需要。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万里清水河道,展江南水乡新貌”的要求,通过河道整治,达到洪时能蓄能排、旱时能补能灌,有利于全面提高现代化建设水平、改善水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发展水平,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变河道的现状,创造良好的水环境。 1.2.2 全面实施河道整治是打造“生态”的需要。对河道进行整治,能解决河道淤积问题,改善水环境,河岸的硬化、绿化能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推动工程水利向环境水利、城市水利转变,使广大市民真正享有“水清、地绿、天蓝、宁静”的生态环境。 1.2.3 全面实施河道整治是充分发挥河道综合功能的需要。河道整治是集“引、排、蓄、供”及航运、生态、景观功能于一体的公益性基础工程,有利于恢

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3]1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三年二月四日 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通航、生态和江河沿岸基础设施安全以及社会稳定,防止发生国际界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国境河流河道采砂同时应遵守中俄两国签署的有关协议、协定、纪要等。 本办法中所称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蓄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及非金属)等活动。 第三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有效沟通的协调机制,依法处理好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负责全省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本级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公安部门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航河流水上运输管理工作;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外事部门负责国际界河生产监督管理和采砂相关信息对外通报等事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工作;边防部队负责向俄罗斯边界代表机关通报相关信息;海事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按河流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黑龙江、松花江、嫩江、乌苏里江等大江大河,松阿察河、白棱河、绥芬河、瑚布图河和兴凯湖等国境河流、湖泊,省、自治区之间的省界河道以及穿越市(地)和穿越县(市、区)、农场的边界河道,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管理。 穿越两个以上县(市、区)并在同一市(地)行政辖区内的河流,由市(地)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在同一县(市、区)行政辖区内的河流,由县(市、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同在农垦系统内的河流,由省农垦总局按照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河道采砂规划应当根据防洪安全、河势稳定、通航安全和生态环境要求编制,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航运等专业规划。 省管河道的采砂规划,由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审查,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国境河流河道采砂规划由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中省直有关部门编制并审查,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并通报省边防委办公室。 其他河道的采砂规划,由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和审查,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

【颁布日期】1994.06.13 【分类号】51201 【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03号令 【文题】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 【正文】 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 (1994年6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03号令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工程的修建和维护,保障城乡人民生命、财产和生产、生活的安全,发挥河道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河道工程(包括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受益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种植、养殖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暂缓5年征收。以后需要征收时,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工作,应当遵循谁受益、谁纳费和合理负担、分步到位的原则,实行分级征收、统一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物价、税务、统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第六条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按行政区域征收。 除按本规定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的以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者拒缴。 第七条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必须持有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经营性收费票据。 第八条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可以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九条依照本规定应当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现政策性亏损的,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缓征、减征或者免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缴纳情况,被检查者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一条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必须统一安排使用,专项用于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和管理。 穿越城市的河道工程需要修建或者维护时,可以使用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湖南省采购保管费费率(7篇)

湖南省采购保管费费率(7篇) 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湖南省采购保管费费率的资料7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湖南省采购保管费费率篇一 关于四川省建设工程材料的采购保管费费率 (二)材料预算价格的组成 1、材料原价: 指生产或供应单位的材料销售价格。凡同一种材料因来源、供应单位或生产厂不同时,根据不同来源地的供应数量比例,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原价。 1 2、供销部门手续费: 指材料需要通过物资或供销部门提供时,按规定应支付的手续费。供销部门手续费已包括在材料原价内的不再计算手续费 3、材料运输费: 指材料由其来源地(交货地)运至施工现场仓库或堆放地全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材料包装费: 指为便于材料运输或保护材料而进行包装所需要的费用。 5、运途损耗: 指材料在到达施工现场仓库或堆放点之前的全部运输过程中的合理损耗。现场交货材料及无运输途中损耗的材料不计算运途损耗。 6、材料采购保管费:

2 指材料部门在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种费用,包括材料在工地仓库储存保管期间所发生的损耗费。 7、材料预算价格二(原价+供销部门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运途损耗费)X(1+采购保管费率)—包装品回收价值。 (三)材料采购保管费率 1(一般建筑材料采购保管费为3,。 2(黑色金属、钢材、水泥的采购保管率为2(5,。 3(有色属材料、装饰材料、安装材料及暖卫设备采购保管费率为1(5,。 (四)材料采购及保管费的划分和规定 1、《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SGDl—2000)中的“综合调整系数”包含的材料、《四川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SGD2—2000)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四川省估价表》中的“计价材料”一律不再计算材料采购保管费。定额中 3 的“未计价材料”和列为“单调”的材料按以下规定计算采购保管费。 ?凡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价格的“单调材料”和“未计价材料”应明确其是否包含采购保管费,凡未明确者一律视为已含材料采购保管费 2、凡由建设单位供应的“单调材料”和“未计价材料”交施工单位保管使用的,施工单位按采保费的70,收取保管费。施工单位不负责现场保管的不收取保管费。 二、关于材料价差综合调整系数的使用说明 二OOO《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实行全省统一基价,以基价作为计费基数。当地材料预算价格与省基价的差额采取“单项材料价差调整”和“综合系数价差调整”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为此,结合本市建设工程特点,我们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根

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关于云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规范采砂(石)行为,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河道采砂(石)管理由县水务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县辖区内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统一负责河道采砂(石)许可的核准、监督、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另行单独审批河道采砂(石)。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协调处理好采砂(石)场与村组及第三者关系,调处采砂(石)作业引起的矛盾纠纷,协助县水务主管部门及时处理好河道采砂(石)管理中的问题。 第四条县水务部门应编制河道采砂(石)规划规划应统 筹考虑河势稳定,服从城镇规划、河道整治及土地利用等规划。水务部门编制所管辖河道采砂(石)规划,应征求沿河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河砂(石)资源,以政府作指导,市场为调节,对具备挂拍有偿出让开采砂(石)条件的河道进行划段,对同一

砂场有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的,采取向社会公开挂拍的形式有偿出让开采权。开采许可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挂拍方式取得。 第六条河道采砂(石)实行行政许可制度,采砂(石)许可采用批文的方式。采砂(石)申请人(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采砂许可后,获得开采权的,除缴纳有偿出让金外,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税费,并交纳不低于5万元的安全生产保障金,方可从事采砂(石)活动。 许可期限:许可期限严格实行一年一批。 第七条禁采区内不再办理采砂许可,因客观因素造成河道淤积,河床抬高,影响河势,阻碍行洪时,确须清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偿清淤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申请河道采砂(石)行政许可的,应提交的材料。 (一)河道采砂(石)申请; (二)河道采砂(石)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三)河道砂场所在辖区的村(组)及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等材料; (四)河道采砂(石)的性质和种类、开采时间、开采量(日采量和年度总采量)、开采深度和作业方式、设备基本情况、采砂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五)河道采砂(石)地点和范围(附范围图); (六)河道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

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咨询服务费计列的指导意见

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咨询服务费计列的 指导意见 一、缘由 目前,由于我国尚未出台统一的涉河项目防洪影响咨询服务费标准,只能通过相互协商确定咨询服务费用。一些咨询服务单位为了争取项目,相互压价,恶性竞争,直接影响了咨询服务的质量,也影响了水利部门的对外形象。为规范涉河建设项目防洪影响咨询收费行为,提高涉河建设项目防洪影响咨询工作质量, 促进涉河建设项目防洪影响咨询业的健康和谐发展,特制订涉河建设项目防洪影响咨询服务费计列的指导意见。 二、防洪评价咨询服务费计列标准 防洪影响咨询是涉河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防洪影响咨询内容包括编制防洪影响报告和防洪影响处理工程设计。 (一)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费标准 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费=报告编制费计列标准×复杂程度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复杂程度系数=各项复杂系数之和+1 附加调整系数=各项附加系数之和+1 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费计列标准 单项涉河工程 估算投资额(亿0.02 0.02~0.05 0.05~0.1 0.1~0.5 0.5~1.0 1.0~2.0 元) 编制防洪评价 10 10~15 15~20 20~25 25~30 30~35 报告(万元) 单项涉河工程 估算投资额(亿 2.0~5.0 5.0~10.0 10.0~20.0 20.0~50.0 50.0 以上元) 编制防洪评价 35~40 40~45 45~50 50~55 55 以上 报告(万元) 注:1、表中数字下限为不含,上限为包含。

2、单项涉河工程估算投资额,是指建设项目中每一个涉河工程,分别在项 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估算投资额。比如某高速公路项目有多座跨河桥梁,单项涉河工程估算投资额即是指每一座跨河桥梁的估算投资额,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费应先根据每一座跨河桥梁的估算投资额计算相应的报告编制费,多座跨河桥梁的报告编制费相加即是该高速公路项目的防洪评价报告总编制费。 3、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费根据估算投资额在对应区间用插入法 计算。 4、复杂程度系数按下表取值 序号河道及堤防特征复杂系数 1 长江、淮河干流0.3 2 敏感支流和主要一级支流0.2 3 一般一级支流0.1 4 其它0.0 附加调整系数按下表取值 序号工作深度附加系数 1 渗流稳定复核0.2 2 结构安全复核0.2 3 抗滑稳定安全复核0.2 4 演变分析0.2 5 穿堤或取水管线、泵站,火力发电厂的灰场0.4 6 防洪除涝水位分析0.6 5、上表中费用不包括防洪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模型试验、地质勘察、地形测量、工程监测和工程检测等费用。 (二)防洪影响处理工程设计费标准 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包括涉河项目的护坡、护岸、防渗处理、堤防加固、防汛 道路、河道断面补偿等,根据有关规定应由具有水利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其设计费标准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 号)的规定计列。 三、其它 1、考虑到防洪评价咨询与后续的工程设计关系密切,对防洪评价咨询增加 资质要求。根据项目涉及河道、堤防等级,确定评价单位的设计或咨询资质要求,如一、二级堤防须持有水利甲级设计或咨询证书,三、四级堤防须持有水利乙级设计或咨询证书,其它须持有水利丙级设计或咨询证书。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它金属及非金属)。 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第四条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报经所在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准许可证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六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的计收: (一)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计收采砂管理费。 (二)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七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的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节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八条河道主管单位要加强财务及收费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各级财政、物价和水利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的,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河道管理、监理人员在河道采砂收费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商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本地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方案

为扎实做好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努力消除城市黑臭河道,改善城市河道水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市第四次党代会关于“生态名城”建设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落实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的属地管理责任,着力构建“地方政府负责、全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工作格局,统筹推进控源截污、环境整治、清淤疏浚、调水引流、生态修复等工作,全面提升城市河道环境质量,确保到20xx年底,市区城市河道水生态环境质量有较大改善,到20xx年6月,全面消除城市黑臭河道,为建成国家生态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重点工作 1、控源截污。认真做好河道沿岸污水的收集和处理,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加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确保达标排放。 2、河道整治。规范垃圾收运清理,做好河岸与河道保洁,解决因脏乱差、垃圾入河导致的水环境恶化问题。加强沿河养殖管理,取缔非法捕鱼行为。着手开展初期雨水污染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研究。 3、疏浚活水。针对重点河段开展清淤疏浚,削减河道内源污染负荷。加快水系沟通、引清活水,提高环境容量。 4、生态修复。做好驳岸生态化改造、沿岸绿化及景观建设,加快氮磷拦截吸收、曝气充氧等生态工程建设,促进水质提升及生态美化,恢复与重建河道良性生态系统。 三、实施步骤 按照“摸清底数、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持续改进”的要求,重点抓好三个阶段工作: (一)调查摸底,明确治理范围。(7月上旬) 各地要对照建成区地理信息系统,对天然河流及人工河道进行彻底排查,建立城市河道基础台账,评估筛选,逐一建立黑臭河道档案,并提出综合整治计划,报送市环委会办公室,市环委会办公室对各地上报的黑臭河道名单进行核查,督促各地进一步补充完善,确定河道综合整治计划。 (二)专题部署,制定整治方案。(7月中旬) 各地要对列入20xx年整治的黑臭河道进行认真调查和研究,按照“一河一策”的要求,分解落实年度整治任务,制定综合整治方案,报送市环委会办公室,同时在当地媒体公布。 (三)明确责任,推动工作开展。(7月下旬-11月底)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有关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名录见附录)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长江采砂规划是长江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沿江各省、直辖市编制的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必须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的要求。 长江采砂规划的修改,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长江河势变化、河道变迁、砂石补给、环境保护的情况以及管理的需要进行,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从事以下采砂活动,不受长江采砂规划的限制,但应当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有关法律手续:(一)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 (二)整治长江航道; (三)吹填造地。 第四条长江采砂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

总量不得超过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每一可采区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量不得超过该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 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依据长江采砂规划,综合河势变化、砂石补给和采砂管理需要等情况,对每一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进行调整。 第五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对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内可采区河床变化进行监测。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可采区河床变化进行监测,并将监测资料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对河床变化的监测,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水下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禁采期。 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长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在本办法和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期外延长禁采期限。 沿江各省、直辖市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禁采与解禁时,应当提前通报长江水利委员会。 第七条长江采砂实行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度。 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按可采区分区进行,由负责管理可采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编制。

江苏省河道堤防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索引号】【文件编号】【产生日期】 【发布机构】【公开日期】2008-10-31 【内容概述】 发布时间:2008-10-31 稿件来源:【字体调整:大中小】 苏水政(1999)31号、苏财综(1999)265号、苏价费(1999)461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堤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保障河道行洪排涝、通航安全和水上保持以及河道综合效益的发挥,依据《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生产、建设、经营需要,确需占用河道(含人工水道、水库、湖泊、行洪区、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以下简称"占用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占用人"),必须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批准,领取《河道工程占用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以下简称,。占用补偿费"")。 《河道工程占用证》由省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第三条在本办法实施前经批准已发生的占用行为,占用人必须主动到河道主管机关进行登记,经审不影响防洪安全和河道工程正常使用的,由占用人向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申领《河道工程占用证》,并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占用补偿费。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对占用行为进行防汛安全监督检查,每年应当对《河道工程占用证》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一次年审,并视情况予以调整、变更或吊销证照。 占用行为影响河道通航、行洪排涝和水土保持的。各级河道主管机关不得审批占用,已占用的应当通过清理逐步规范,以确保全省河道的总体规划和综合有效的开发利用。 第四条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及社会福利单位经批准占用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免缴占用补偿费。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经省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免缴占用补偿费。 第五条占用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征收。 收费单位应当按隶属关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江苏省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统一使用由省财政厅监制的收费票据。票据管理按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和翻印,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经批准占用河道堤防工程的,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征:兴建建筑物、设施和停放、堆放物料等行为的,每月每平方米0.5~1.0元;占用内河河道岸线的,每月每米3.0~5.0元,占用长江岸线的,每月每米4.0~8.0元。面积和岸线同时占用的,为避免双重收费,体现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按单项收费额较高的一项收取占用

水务局收费项目及办事流程

水务局收费项目及办事流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防洪保安费 2、水资源费 3、河道采砂管理费 4、占用河道工程养护费 5、水土流失补偿费 6、水土流失治理费 行政许可事项 1、《取水许可证》 2、《河道采砂许可证》 3、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河道采砂许河证办事流程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实行一户或者一船一证的许可制度。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问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当办理其他手续的,应按照规定办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采砂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

以审批。 水资源取水许可办事流程 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2、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纠正。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 请。 4、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5、申请书; 6、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7、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8、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水保许可办事流程 1、提供项目位置、规模。 2、填报水土保持方案申请表。 3、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4、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 5、发放许可证。

法规政策文件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城市供水条例》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 规范性文件 河道采砂管理收费依据 1、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财[1990]16号) 2、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河道采砂管理费的通知》(黑价联字[1999]74号) 行政许可办理论据:河道采砂许可证(准采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水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工程等)。 其中,城区河道在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前提下,适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名录由市、区(市)河道主管机关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市、区(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 市政、建设、环保、海洋与渔业、国土与房屋、规划、发改、农业、林业、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四条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大沽河、小沽河由市河道主管机关直接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大沽河管理机构负责。其他跨区(市)和区(市)边界河道,在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河道所在区(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但河道的有关规划、防汛、整治和涉及两个以上区(市)的事项,应当报市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非跨区(市)和区(市)边界河道,由区(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或在区(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 第五条根据河道管理需要,大沽河河道可以依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设立公安派出所,必要时可以组织民兵警卫防守。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维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河道保护与清障 第七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至10米护堤地;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河道防洪规划确定的设计洪水位之间。 大沽河护堤地以外100米范围内为堤防安全保护区。其他河道护堤地以外50米范围内为堤防安全保护区。

对于城市河道整治的一些看法

对于城市河道整治的一些看法 在城市快速建设的过程中,有些问题已经十分严重,必须通过合理的方式来解决。城市河道整治工作中,仅有少数城市获得了预期的工作成绩,很多城市的工作没有良好成绩,未对城市长久发展提供足够的支持,以致于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损失。文章针对城市河道整治展开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标签:城市;河道;整治;看法 前言 与以往工作不同的是,我国已经进入到了十分重要的发展阶段,任何一项工作的开展,都应该以国家利益为重,如果没有积极的工作态度,以及合理的工作方法,那么就难以达到预期目标。在城市河道整治的过程中,有相当数量的城市工作,需要在客观上较为努力,从主观的需求出发,在长期的工作中取得良好成果。 1 全面规划、综合治理 城市河道整治在开展的过程中,其本身受到的影响因素较多,有些因素的控制偏向于传统,有些因素的控制则需要综合性的方式来完成。我国的城市河道整治任务比较繁重,因此需要在所有的城市当中并行开展,要尽量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最好的工作成绩。经过大量的讨论与分析,认为城市河道整治的开展,需要按照“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来落实。第一,必须对城市河道的内部情况有一个深度的了解,应该派遣专业的工作队伍,前往工作地点进行勘察分析,观察城市的发展方向,了解河道的重点问题和次重点问题,然后再进行相应的规划干预,并且从长远的角度执行治理方案。第二,针对城市河道整治的实施,一定要进行综合性的治理[1]。以往的城市河道整治,虽然没有进行综合治理,但是当时的问题并不严重,仅需要通过专业化的手段就能够进行良好的应对。但现如今的情况并不乐观,很多城市的河道问题,都表现为长期积累的情况,在自然环境不断恶化的情况下,河道治理工作受到了诸多因素的限制,因此在治理的时候,需要在各项因素的控制和解决上,达到彻底的效果,这样才能避免在将来工作中出现恶性循环。 2 防洪为主,统筹兼顾 我国的国土面积比较辽阔,因此在城市河道整治的过程中,还应该对防洪工作深入的考虑。从近几年的情况来看,洪涝灾害在整体上是得到了良好的抵抗,造成的损失也在减少。可是每一次的雨季来临时,总有一些城市的河道整治工作没有经受住考验,之前的一些风光指标和优秀成果,在洪涝灾害面前,并未展现出应有的作用,反而是对相关的抢险工作产生了严重的阻碍。另外,有些城市在城市河道整治的过程中,过分偏重于防洪工作,针对其他的工作部分没有提高重视,直接导致了城市河道整治的偏差严重,未得到综合性的成绩[2]。所以,我

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试行

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11月29日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水政[2013]559号印发)第一条为加强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黄河下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河干流西霞院水库大坝以下至入海口、沁河紫柏滩以下河道、大清河戴村坝以下河道及东平湖滞洪区(以下统称黄河下游河道)采砂活动管理。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黄河下游河道内采挖砂石、取土及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或非金属)。因防汛抢险及省级以上黄河河务部门批准的黄河治理项目需要取土或采砂的,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与监督。 山东、河南黄河河务局(以下简称省级黄河河务部门)及其所属市、县级黄河河务部门负责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活动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条黄河下游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黄河河道采砂规划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黄河河道采砂规划批准执行前,确需开采砂石的,市级黄河河务部门应根据黄河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及水工程保护等相关要求,编制所辖河道采砂实施方案,报省级黄河河务部门批准后实施。省际交叉河段的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应征得对岸黄河河务部门同意。

第五条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河道基本情况; (二)采砂对河势、防洪影响及水环境影响的分析论证; (三)砂石储量、分布、开采总量与补给分析评价; (四)禁采区、禁采期; (五)年度采砂计划,包括开采具体位置、开采长度和宽度、年度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机具及其数量、功率控制; (六)弃料堆放地点、处理方式和现场清理要求; (七)采运砂对水工程设施的影响分析; (八)河道与水工程保护补救措施; (九)采砂方案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十)主要结论与建议。 第六条下列区域划定为禁采区: (一)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大坝、涵闸以及取水、排水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 (二)桥梁、码头、渡口、过河电缆、管道(线)、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 (四)依法应当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第七条下列时段规定为禁采期: (一)黄河汛期内的7月1日至8月31日; (二)调水调沙期及严重凌汛期;

关于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有关问题的答复

关于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有关问题的答复 湖南XXXX集团有限公司: 贵公司对我局收取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提出的异议已收悉,现就贵公司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其中重要的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我局依据《湖南省湘价费(2009)62号》文件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是合法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我局严格按照条例执行,收取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连年结转使用。近几年来,湘江流域没有出现大的洪水,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用偏低,收取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略有结余,但为了应对随时可能出现的高洪水位对堤防等水利设施的破坏,致使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大幅增加,各单位仍需每年按时足额交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三、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省政府批准征收,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今年以来,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多次在湘潭对该项费用的征收情况进行督查,要求我市严格按照省政府的有关文件执行。

四、我局在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过程中,因人员有限,确有少数个体工商户没有征收到位,但绝大多数的单位还是能够及时交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将该项费用征收到位。同时,也恳请贵公司作为驻我区的大型企业,带头交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感谢贵公司多年来对我区水利事业的关心和支持,也请贵公司继续关心并大力支持我区水利事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请贵公司按照我局下达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数额,及时足额交纳为盼! 此致 XXX水利局 2010年6月7日

甘肃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1992年9月26日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委、甘水办发[1992]68号)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土料及淘金活动的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发的《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沟道)。 本细则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它金属和非金属)。 在河道内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由各级河道主管部门负责对河道内砂石资源进行全面勘察登记,实施采砂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水利厅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第四条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河道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说明开采量、采运地点、时间、范围、深度、作业方式、车辆运输路线、弃料处理方案、安全渡汛措施以及负责人等内容的开采计划。经河道管理单位审查后,报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发给采砂许可证。 未设管理单位的河道,采砂单位和个人应直接向县级河道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运砂石、土料的单位和个人,在获准领取许可证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内采砂,必须服从防汛安全管理和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若与防汛安全和河道整治、河道管理发生矛盾,应当服从防汛指挥部、河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的统一指挥和管理。 第六条领取采砂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河道内采砂,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批准的开采计划作业,不得擅自扩大开采范围。若需变更,必须重新申报; (二)开采弃料要随时清理,并按要求及时回填,不得在河道内任意堆积,不得影响行洪安全; (三)保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设施完好,服从河道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四)服从计划管理,每年底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年度开采计划。第七条在河道内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河道管理单位或河道主管部门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其收费标准的制订原则为:1、采砂、采石、取土按当地砂、石、土销售价格的15—30%计收; 2、淘金按产值的1—2%计收; 3、淘金并采砂者按淘金、采砂分别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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