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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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一、引言我国地域广阔,河流湖泊众多,其中不乏一些重要的河流湖泊,河流湖泊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资源,也是生态系统的基础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以及人口的不断增加,很多河流湖泊面临着严重的污染和破坏,为了保护和管理好这些宝贵的自然资源,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规定,其中不乏对河道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本文将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定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堤防、挡土墙、河道改道、拓宽、加固、清淤、疏浚、重建、新建等。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原则1.生态优先原则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以生态优先为原则,遵循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原则,保护和改善河流的水质、水量和生态环境。

在工程建设中,必须采用节能、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技术和措施,严格控制工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2.公正公平原则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依法依规,注重公正公平,遵循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保障公共利益,明确管理、监管和执法职责,加强对河道建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3.科学规划原则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科学规划,注重前期工作,制定项目建设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

在规划过程中,必须考虑河道的生态和环境问题,合理规划项目建设内容,避免工程对生态环境的损害。

4.安全优先原则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安全优先,遵循安全第一原则,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

在工程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标准和规定,防范和化解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等问题。

四、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水法》《水法》规定了河流湖泊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管理制度,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水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合规进行河流湖泊的开发和利用活动,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防止水源污染和破坏,并对河道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度,确保河道建设项目的合法规范运行。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1994年2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黄河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黄河河道及各项治黄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河道(包括大清河河道、蓄洪区、滞洪区、展宽区及河口地区)。

第三条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河务局是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其所属沿黄市(地)、县(市、区)的黄河河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条沿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黄河河道工程的安全和参加防讯抗洪的义务。

第五条沿黄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黄河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管辖范围内的黄河河道工程管理工作。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六条河道整治与建设必须服从黄河治理开发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工程安全,有利于河势稳定和河道行洪畅通。

第七条在黄河河道上修建河道整治工程和跨河、拦河、临河、穿河、跨堤、穿堤的桥梁(含浮桥)、闸坝、码头、渡口、道路、管道、缆线及其他各类建筑物和设施,在堤岸设置引水、提水、排水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工程建设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须将设计文件及施工安排报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了保护河道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维护河流生态平衡,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

项目策划阶段
在进行任何建设项目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需要进行项目规划以及环境影响评估,确保项目对于周边环境的影响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项目方需提交详细的项目规划书,包括施工计划、环境保护措施等。

施工管理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时,需遵守相关法规,保证施工期间不会对河流环境造成破坏。

严禁乱倾倒渣土、施工废弃物等行为,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噪音和扬尘。

水资源管理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需合理利用水资源,严格控制取水量和排放标准,保证项目运行不会对周边水资源造成破坏。

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水资源保护设施,确保水质不受污染。

生态保护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中,必须重视生态保护。

建设项目需保护周边植被,保证生态系统的完整。

在项目建设中,应采取措施保护当地野生动植物,确保其生存环境不受干扰。

监管与执法
建设项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时,必须遵守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处罚,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并保证河道环境的健康。

结语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是保护环境、维护河流生态平衡的重要手段。

所有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规划、施工管理、水资源管理、生态保护等方面都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与周边环境和谐共生。

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黄水政[1993]35号)

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黄水政[1993]35号)

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来源:黄水政[1993]35号作者: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日期:93-11-29 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防洪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跨堤、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一、审查权限第三条在水利部划定的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建设项目审查,必须按照下列权限,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干支流审查权限划分为:(一)黄河干流托克托(头道拐水文站基本断面)以上河道,支流湟水(含大通河)、皇甫川、窟野河和渭河耿镇桥以上(含泾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分别由地方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经黄委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初审后,报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审查;兴建中型建设项目,分别由地方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黄委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审查;(二)黄河干流托克托至禹门口区间河道管理内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分别由地方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经黄委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初审后,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地方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抄黄委和黄河上中游管理局核备;(三)黄河干流禹门口以下,左岸至风陵渡黄河铁路桥、右岸至陕豫两省交界处河道(包括该段三门峡库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黄河小北干流山西、陕西管理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四)黄河干流左岸风陵渡黄河铁路桥、右岸陕豫两省交界处至三门峡大坝保护区,渭河干流耿镇桥以下至吊桥工程处河道(包括该段三门峡库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分别由陕西、山西省三门峡库区管理局、河南省三门峡市三门峡库区管理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五)黄河干流三门峡大坝保护区至西霞院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报黄委审查;(六)黄河干流西霞院至黄河入海口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及各类穿堤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或山东黄河河务局审查;(七)支流沁河紫柏滩以下至入黄口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黄委河南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黄委河南黄河河务局审查;紫柏滩以上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报黄委审查;(八)黄河北金堤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审查;其中金堤河干流北耿庄以下至张庄闸区间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黄委金堤河管理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黄委金堤河管理局审查;(九)支流大汶河戴村坝以下河道、东平湖滞洪区、齐河北展宽滞洪区、垦利南展宽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审查;(十)黄河河口三角洲(以宁海为顶点,北起套尔河口,南至支脉沟口)地区规划流路和现行流路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1976年黄河改道清水沟流路前老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中、小型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审查;(十一)三门峡大坝保护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由黄委三门峡水利枢纽管理局审查;(十二)故县水库库区及大坝保护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故县水利枢纽管理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故县水利枢纽管理局审查;(十三)在黄河流域其它支流兴建大型水工程项目,由当地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初审意见,报黄委审查;(十四)除上述已明确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外,在黄河干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管理,地方河道主管机关在发放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时,须抄黄委核备。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2篇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不断推进,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河道资源,各级政府纷纷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了规范和管理。

本文将重点介绍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首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项目立项、审批和监管等方面。

在项目立项阶段,需要明确项目的规模、性质和建设内容,确保项目能够适应当地的水资源条件,并符合环境保护和河道管理的要求。

其次,在项目审批方面,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批程序。

审批部门要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评估,包括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和环境可行性等方面。

此外,还需要对项目的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确保项目的建设不会对河道资源和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再次,在项目实施阶段,需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标准进行建设工作。

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此外,对于有可能对河道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工程,要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确保环境保护的成效。

最后,在项目竣工后,需要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并进行相关的登记和备案工作。

项目验收机构要对项目的建设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确保项目的建设符合规范和要求。

同时,还要对项目的运行和维护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综上所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了项目立项、审批、施工和运行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规定的出台旨在加强对河道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安全性,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水资源和环境条件。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是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关键环节,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进一步介绍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豫政[1992]64号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豫政[1992]64号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正文:----------------------------------------------------------------------------------------------------------------------------------------------------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1992年8月3日豫政〔1992〕6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黄河河道及治黄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黄河干流河道(包括沁河干流河道、蓄洪区、滞洪区、行洪区、库区)及其工程设施。

第三条开发利用黄河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河南省黄河河务局是我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沿黄河各市、县黄河河务局(含管理局、滞洪办公室)是该行政区域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河南黄河河道,根据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等级标准进行管理。

第五条黄河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滞洪工程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八条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工程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九条在黄河河道上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拦河、穿堤、跨堤、临河的桥梁、闸坝、码头、渡口、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也越来越多。

为了保护河道的生态环境和保障河道的安全稳定,我国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进行阐述,以期加深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理解。

二、法律法规在我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涉及多个法律和法规,其中包括:(一)《水法》:该法规定了国家对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其中也包含了对河道管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任何需要占用、改变河道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并且需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

(二)《河道管理条例》:该条例详细规定了河道的管理范围、管理要求以及管理机构的职责等。

根据该条例,任何在河道范围内进行的建设项目都必须取得河道管理部门的批准,并依法组织实施。

(三)《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管理要求,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污染物排放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四)《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主要针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问题进行了细致规定,包括施工组织、安全设施、施工监督等方面。

三、项目立项程序任何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按照统一的程序进行立项,并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

具体的程序包括:(一)项目策划: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需要进行详细的规划和设计,包括项目的主要内容、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

(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对于大型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以及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

(三)审批程序:在项目策划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后,需要向河道管理部门递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经过审核和审批程序。

审批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合规性、环境影响、安全风险等方面的评估。

(四)建设备案:经过审批的建设项目需要编制详细的建设备案,包括工程预算、施工计划、质量控制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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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1993-11-29
发文单位: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文号:黄水政[1993]35号
发布日期:1993-11-29
执行日期:1993-11-29
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防洪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
设项目权限的通知”,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跨堤、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
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一、审查权限
第三条在水利部划定的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建设项目审查,必须按照下列权限,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干支流审查权限划分为:
(一)黄河干流托克托(头道拐水文站基本断面)以上河道,支流湟水(含大通河)、皇甫川、窟野河和渭河耿镇桥以上(含泾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分别由地方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经黄委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初审后,报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审查;兴建中型建设项目,分别由地方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黄委黄河
上中游管理局审查;
(二)黄河干流托克托至禹门口区间河道管理内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分别由地方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经黄委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初审后,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地方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抄黄委和黄河上中游管理局核备;
(三)黄河干流禹门口以下,左岸至风陵渡黄河铁路桥、右岸至陕豫两省交界处河道(包括该段三门峡库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黄河小北干流山西、陕西管
理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
(四)黄河干流左岸风陵渡黄河铁路桥、右岸陕豫两省交界处至三门峡大坝保护区,渭河干流耿镇桥以下至吊桥工程处河道(包括该段三门峡库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分别由陕西、山西省三门峡库区管理局、河南省三门峡市三门峡库区管理局提出意见,报黄
委审查;
(五)黄河干流三门峡大坝保护区至西霞院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报黄委
审查;
(六)黄河干流西霞院至黄河入海口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及各类穿堤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分别
由黄委河南或山东黄河河务局审查;
(七)支流沁河紫柏滩以下至入黄口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黄委河南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黄委河南黄河河务局审查;紫柏滩以上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报黄委审查;
(八)黄河北金堤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审查;其中金堤河干流北耿庄以下至张庄闸区间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黄委金堤河管理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黄委金堤河管理局审查;
(九)支流大汶河戴村坝以下河道、东平湖滞洪区、齐河北展宽滞洪区、垦利南展宽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
它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审查;
(十)黄河河口三角洲(以宁海为顶点,北起套尔河口,南至支脉沟口)地区规划流路和现行流路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1976年黄河改道清水沟流路前老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中、小型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
河务局审查;
(十一)三门峡大坝保护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由黄委三门峡水利枢纽管理
局审查;
(十二)故县水库库区及大坝保护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故县水利枢纽管理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故县水利枢纽管理局审查;
(十三)在黄河流域其它支流兴建大型水工程项目,由当地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初审
意见,报黄委审查;
(十四)除上述已明确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外,在黄河干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管理,地方河道主管机关在发放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时,须抄黄委核备。

第四条黄委在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重要建设项目时,征求有关省、自治区水行政主
管部门的意见。

二、项目审查第五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时,必须按照上述管理权限领取并填报河
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提供如下文件一式三份: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方案;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
补救措施。

对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第六条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1)是否符合黄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
(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
(4)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
(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
(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第七条河道主管机关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兴建的,填发黄委统一印制的审查同意书,并抄知上级河道主管机关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于由黄委审查的建设项目,在接到申请书三十日内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

第八条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项目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不同意建设的决定,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应当在批复中说明理由和依据;建设单位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批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第九条在建设项目审查过程中,需补做的勘察、试验、技术评价等工作,其费用由建
设单位承担。

三、施工监督
第十条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施工期间渡汛方案、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报送负责建设项目立项审查的河道主管机关或其委托的河道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发给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一条因建设项目的兴建,占用、损坏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工程设施,降低工程效益及防御洪水标准的,应采取补救措施或按规定给予补偿;施工期间施工区的防汛任务由
建设单位承担,确保防洪安全。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施工中,由发放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许可证的河道主管机关,对该建设项目是否按审查意见和批准的施工安排施工,组织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经批准施工的建设项目,在施工中如有变动,应及时征得发放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许可证的河道主管部门的同意;在性质、规模、地点等方面作较大变动时,应按照河
道管理权限,重新履行审查手续。

四、启用、检查第十四条为保证建设项目竣工后现场清理干净,保证河道安全畅通,施工单位在开工时按清理现场的工作量向填发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许可证的河道管理部门预交现场清理复原抵押金,全部清理完毕后退还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需经填发审查同意书的河〖JP2〗道主管机关或其委托的河道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三十日前应将有关竣工资料报送相
应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十六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对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十七条对未按本实施办法在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和不服从安全管理的,有关河道主管机关可根据《河道管理条例》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采取其它
补救措施,可并处罚款。

五、附则
第十八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和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许可证由黄委统一
印制。

第十九条以往有关规定或办法中与本实施办法条款有抵触时,应按本实施办法规定执
行。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由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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