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下发《就业培训申报及补贴实施细则》等6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下发《就业培训申报及补贴实施细则》等6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下发《就业培训申报及补贴实施细则》等6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做好

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9〕178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9〕26号)的要求,现将《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做好

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市城乡充分就业工作,按照《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9〕26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

1、当年新吸纳具有本市户籍,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上安置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在街道(乡镇)、社区(村)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上安置毕业未满5年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签订用工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2、当年新招用3名以上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主创业者,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3、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可享受医疗保险补贴。

(二)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符合《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成劳社发〔2009〕177号)规定的失业人员。

(三)公益性岗位的界定。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开发的下列岗位:

1、街道综合治理协管、交通协管、公交安全协管、城市执法协管、社区劳动保障管理、城市环卫、公共场地管理、公共设施养护中的工作岗位。

2、机关事业单位的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后勤岗位。

3、承担托底安置任务的再就业援助基地和街道(乡镇)、社区(村)用于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的保洁、保安、保绿等岗位。

4、本市安置高校毕业生在街道(乡镇)、社区(村)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工作岗位。

公益性岗位由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认定,并报同级劳动保障局和上级就业服务管理局备案。

(四)补贴标准。

1、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和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每月按补贴对象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给予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统筹基金部分给予补贴。

2、岗位补贴标准: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各类企业,按其与补贴对象签订劳动合同的年限给予补贴,第一年每人1000元,第二年每人2000元,第三年每人3000元,每期满12个月后进行申报;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的,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每月给予补贴。

(五)补贴期限。除对首次申报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可延续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补贴期限与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相同。

(六)补贴申报时间和程序。社会保险补贴按月(个人可适时)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社会保险关系向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申报,经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同级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后,由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按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医疗保险补贴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七)补贴申报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机关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社区劳务就业型服务实体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高校毕业生的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岗位补贴申报表》、《单位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费审核表》及补贴人员花名册;

3、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每月发放职工工资表(用人单位或社区盖章)、每月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社保经办机构盖章)和银行账户资料;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需提交个人领取失业保险金凭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和银行账户资料。

(八)对2008年底前审批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期限未满的继续按原规定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其中在2009年内享受期满的,可将其享受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其补贴标准按原政策规定执行。持《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的人员享受的地震灾区就业援助政策延续到2009年底。

第三条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灵活就业的认定。灵活就业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没有在任何组织中就业,也没有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地从事自行车修理、服装织补、修鞋、配钥匙等社区服务性工作。灵活就业的形式,由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认定,并报同级劳动保障局和上级就业服务管理局备案。

认定灵活就业的基本标准:

1、在社区内从事灵活就业,劳动时间每天不少于4小时,每月不少于22天。

2、从事灵活就业的收入必须是其主要生活来源,每月收入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经营服务项目和活动必须具有社会性,面向社区居民服务,有具体的服务内容。

(二)补贴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正在从事灵活就业,参加了社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补贴标准。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的70%确定。

(四)灵活就业的确认和补贴申报程序。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扣款信息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收据(参加过失业保险的人员需出具参加失业保险的证明),适时到所在地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申报灵活就业情况,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受理并确认后,在社区内张榜公示5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可提出补贴申请,并由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汇总后上报所在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复核后,上报区(市)县

就业服务管理局,经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同级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审批后,由就业服务管理局按规定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五)补贴的发放。每月末,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同级就业服务管理局提供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明细登记表》,将灵活就业人员上月的社保补贴划入个人储蓄存折。对以银行代扣方式缴纳社保费的,补贴划入银行代扣的储蓄存折。

(六)补贴的终止。已经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社会保险补贴。

1.已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2.被用人单位招用;

3.终止灵活就业;

4.未缴纳或未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5.未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

6.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已满3年;

7.已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

灵活就业人员如转为失业或变更就业形式,应在转为失业或变更就业形式后的15日内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报告,不得故意隐瞒,骗领社会保险补贴。

(七)补贴的期限。首次申报补贴时,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的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可延续至法定退休年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2008年底以前审批的持《再就业优惠证》、《灾

区就业援助优惠证》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未满,继续按原规定执行,在2009年内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已满,仍未稳定就业的其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补贴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条困难企业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具备以下条件的困难企业:

1、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恢复有望,在申请岗位补贴前连续三个月亏损,当年累计利润总额为亏损,职工月平均工资不高于本市月社会平均工资的120%;

2、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针对部分停工、歇工职工采取在岗培训、协商减薪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不裁员的,其停工、歇工的职工在20人以上并占职工总人数15%以上,停工、歇工时间在1个月以上;

3、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费6个月以上。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以企业实际发生停工、歇工人数和期限,按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对停工、歇工职工人数超过在职职工总人数80%的,按申报停工、歇工职工人数的80%计算补贴人数。

(三)认定和补贴申报程序。符合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企业,按参保关系向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同级劳动保障局,由劳动保障局召集困难企业审定联席会议审定,并出具《成都市困难(停工、歇工)企业审定结论通知书》,就业服务管理局按规定拨付补贴。区(市)县劳动保障局应将困难企业的审定情况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四)认定和补贴申报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需要说明企业经营困难情况、稳岗措施、停工、歇工职工待遇等情况);

2.申请前三个月的税务部门盖章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签章)、企业纳税税号、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原件;

3、停工、歇工职工花名册、银行盖章的企业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4、企业银行开户资料。

第五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市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企业在岗职工;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创业培训和模拟创业实岗训练补贴对象为本市具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

(二)补贴标准。

1、职业技能培训:初级每人不高于500元;中级A类800元,B类1200元,C类1500元;高级A类1000元,B类1500元,C类2000元;企业在岗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在提足用够本单位职工教育基金的前提下,每人最高补贴不超过200元。中、高级培训专业分类按成办发〔2009〕34号文的规定执行。

2、创业培训每人900元,模拟创业实岗训练每人800元。

3、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行分段补贴,在获得《培训合格证》或《职业资格证书》后,按补贴标准的60%补贴,6个月内实现就业后再补贴剩余的40%;创业培训和模拟创业实岗训练补贴实行一次性补贴。

(三)补贴形式及程序。

1、向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发放培训券,就业培训券实行实名制管理,符合条件人员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城乡劳动者持券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1)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向户籍所在地(暂住地)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领培训券;

(2)符合条件的用工企业凭介绍信向所在地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集中申领培训券;

(3)定点培训机构向批准开班的就业服务管理局集中申领培训券。

2、培训机构和开展培训的企业申请培训补贴兑现。

(1)培训机构和实施培训的企业向与其签订培训协议的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申报培训补贴兑现;

(2)经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同级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后,由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将兑现资金拨付给培训机构或开展培训的企业。(四)定点培训机构和企业培训资格的认定。

1、认定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政府相关部门按编制批准设立的教育培训机构和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设独立的培训机构,并具备满足技能培训需求的教学场地、设施设备、师资力量的企业。

2、认定程序。

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向注册地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承担城乡劳动力就业培训任务的认定申请,经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评认定。经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信息,通过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具备条件的企业按参保关系向市或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市或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考评认定。

3、协议管理。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对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根据城乡劳动者和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与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项目、培训人数、质量标准及相关责任等内容。培训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实施培训,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按照协议约定内容验收培训成果。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对企业开展培训,参照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协议管理,不具备开展培训条件的企业,可以委托定点培训机构代为培训。

(五)补贴申报资料。

1、培训机构申报补贴兑现需提供以下资料:

(1)《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开班申请表》、《学员受训证明表》、录入网络的《培训人员花名册》、《学员考勤册》;

(2)学员《培训券》、《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或农村富余劳动力务工证明、《培训合格证》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申请创业培训和模拟创业实岗训练补贴的,需提供《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模拟创业实岗训练学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模拟创业实岗训练补贴申请表》;

(3)申报培训后就业补贴应提供以下资料之一:

劳动合同、用工协议、社区(村)出具的就业证明、社保缴费凭证或工资发放证明。

2、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培训补贴兑现需提供以下资料:

(1)《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开班申请表》、《学员受训证明表》、录入网络的《培训人员花名册》、《学员考勤册》;

(2)学员《培训券》、《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或农村富余劳动力务工证明、《培训合格证》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保缴费凭证。

第六条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一)培训补贴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有培训需求,经劳动预备制培训后取得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初、高中应届毕业生。

(二)培训及补贴标准。

1.培训层次: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

2.培训时限:6至12个月;

3.补贴标准:中级每人1000元;高级每人2000元。

(三)补贴形式及程序。

1.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全市定点就业培训机构中的各类大中专职业院校、技师学院、就业训练中心等可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

2.补贴申报程序。

(1)个人申报补贴。培训结业后,参训学员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报补贴,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审后报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经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报同级劳动

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后,由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将培训补贴支付给参训学员。

(2)培训机构代进城求职劳动者申报补贴。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按其垫付培训费,并按取得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向批准开班的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申报补贴,经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后,由就业服务管理局拨付培训补贴。

(四)申报补贴资料。

1、个人申报补贴资料。

(1)《劳动预备制培训学员补贴申领表》;

(2)学生《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或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

(3)《职业资格证书》(中级或高级)原件及复印件;

(4)学员《培训券》;

(5)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2、培训机构代城乡劳动者申报补贴资料。

(1)《劳动预备制培训机构补贴申领表》、《开班申请表》、《享受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学员花名册》、《代为申请协议书》;

(2)学员《培训券》、《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或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职业资格证书》(中级或高级)复印件、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或社保缴费凭证等复印件。

第七条青年职业见习补贴

(一)见习补贴对象。

1、毕业5年内,未就业且已登记失业的本市户籍普通高校、中职毕业生;

2、承担青年职业见习任务的见习基地。

(二)见习及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在经认定的青年职业见习基地参加3至6个月的职业见习。见习学员及基地补贴标准如下:

1、见习学员补贴标准。参加青年职业见习的学员,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符合规定的见习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见习期间的生活补贴,不得重复申报;

2、见习基地补贴标准。青年职业见习基地补贴,属于第二产业的按每名见习学员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其它产业的按每名见习学员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见习基地补贴中含为见习学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三)见习申请及基地认定。

1、见习申请。申请青年职业见习的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见习申请,经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后,录入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网,并推荐到职业见习基地参加见习;

2、见习基地认定。

(1)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认定为见习基地: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愿承担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本行业技术领先、管理规范、有一定规模和知名度;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且所提供岗位技术含量较高,符合本市产业发展需求;制定了可行的见习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有专门的带教老师指导见习,有规范的见习场所和设施。

(2)见习基地申报资料:《青年职业见习基地申报表》、单位简介、见习岗位简介、见习计划和考核制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认定程序。申报青年职业见习基地的单位持相关资料向单位注册地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评估认定后,报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备案,并通过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四)补贴申报程序及资料。

1、补贴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由见习基地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申请见习基地补贴,经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同级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后,由就业服务管理局将见习基地补贴拨付给见习基地;见习人员持相应资料到所在地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申领见习生活补贴。

2、申报补贴资料。

(1)申报见习学员生活补贴所需资料:

《青年职业见习生活补贴申领表》、《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青年职业见习结业证书》、《毕业证》复印件。

(2)申报见习基地补贴所需资料:

《青年职业见习基地补贴申领表》、《青年职业见习学员结业花名册》、《青年职业见习协议书》。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一)鉴定补贴对象。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本市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

(二)鉴定补贴标准。按每人160元的标准给予符合条件的人员一次性补贴。职业鉴定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报。

(三)补贴申报程序。经确认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受被鉴定人委托,向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经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并报同级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后,由就业服务管理局拨付补贴。

(四)鉴定补贴申报材料。

1、《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报表》、《职业技能鉴定核发花名册》;

2、鉴定人员《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或农村富余劳动力务工证明;

3、企业申报鉴定补贴还应提交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凭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申报补贴职工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第九条职业介绍补贴

(一)补贴对象。为本市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进行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各级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批准成立和工会、团委、妇联、残联举办的职业介绍(人才)机构。

(二)补贴标准。按职业介绍成功就业的人数每人200元补贴给职业介绍(人才)机构。未成功就业的按每人20元建档费补贴给职业介绍(人才)机构。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三)补贴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职业介绍机构按季(季末

次月5日内)向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申报职业介绍补贴。

申报职业介绍补贴需提供下列资料:

1、《成都市免费职业介绍成功补贴申请表》、《成都市免费职业介绍成功人员花名册》、《成都市免费职业介绍建档补贴申请表》、《成都市免费职业介绍建档人员花名册》;

2、享受免费职业介绍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凭《居民身份证》)、参加过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出具的参保凭证;

3、就业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务协议或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出具的就业证明。

第十条小额担保贷款

(一)贷款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的城乡劳动者;

2、本市行政区域内,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贷款额度。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5万元;合伙经营的,根据人数适当放宽贷款额度,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实际吸纳失业人员的人数合理确定小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为2年。

(三)贷款的办理程序。贷款申请人向所属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经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初审,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区(市)县就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向担保公司和承办银行推荐,担保公司审核和承诺担保,承办银行核贷和发放贷款。

(四)贷款申请者需提供的资料:贷款申请报告、结(离)婚证明或未婚证明、《居民身份证》(含夫妻双方)、经营场所证明、《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和《小额担保贷款委托申请表》。

(五)反担保需提供的资料:贷款者本人能提供反担保的,需提供本人《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贷款者不能直接提供反担保的,需提供固定场所、固定收入和固定工作岗位的第三人作信誉反担保。反担保人需提供的材料为《居民身份证》(含夫妻双方)、《户口簿》(含夫妻双方)原件及复印件;结(离)婚证明或未婚证明和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合伙经营的企业需提供的资料:

1、贷款申请报告(含企业简介)、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含合伙人)、《合伙经营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2、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或贷款卡查询结果复印件;

3、注册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副本复印件;

4、对合伙经营的企业反担保,由担保公司根据担保金额大小及风险程度,确定采取保证金、抵押、质押、保障等多种反担保措施,并确定企业需要缴纳其它资料。

(七)担保基金的筹集和管理、贴息流程等其它事项按成劳社发〔2006〕102号文件执行。

(八)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按成都市劳动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社发〔2009〕101号)执行。

第十一条创业补贴

创业补贴按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创业专项资金各项补贴的指导意见》(成劳社发〔2009〕159号)的规定执行。对本市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就业困难人员,在辖区内自主创业成功,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

第十二条《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与管理

成都市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发放和管理办法按成劳社发〔2009〕176号文执行。市和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要将批准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补贴政策情况及时记录在享受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

第十三条对已按成委发〔2006〕43号、成办函〔2008〕189号、成府发〔2008〕68号文件规定享受上述各项补贴政策期限未满的,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享受期限已满的不得重复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同补贴。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中涉及各项补贴资金安排及拨付

流程按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成委发〔2009〕2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的通知》(成办发〔2009〕56号)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残联《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法--重庆--渝劳社办发〔2008〕65号--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8〕65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 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过程中,部分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就贯彻执行有关工资、工作时间制度等规定提出了一些问题,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标准的问题 用人单位执行《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124号),其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标准。 二、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就高不就低。 三、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问题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结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四、关于中班、夜班津贴的问题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移植修订和废止一批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 000〕199号)第二条规定:“对现仍在适用的原重庆市劳动局(含以重庆市劳动局为主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从2000年7月1日起予以废止。其中部分政策需继续执行的,由本局移植制定并予以公布。”2000年7月1日后市劳动保障局及有关部门没有制发过有关中班、夜班津贴方面的规定,此前我市有关中班、夜班津贴的规定已经废止。中班、夜班津贴属于企业内部分配的范畴,由企业在内部分配办法中解决,并注意向脏、苦、险、累岗位倾斜。 五、关于清凉饮料费的问题 根据《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第十四条规定:“每年5月至9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清凉饮料费用标准按以上规定执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用标准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 005〕28号)废止。 六、关于烤火费的问题 烤火费属于福利范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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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劳动合同范本 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至年月日止,期限为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双人协商一致,乙方同意从事(岗位或工种)工作,工作地点在市县(区)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种工时制度。 1、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乙方在合同期内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周期(周、月、季或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后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甲方应按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事先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甲方对乙方可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等方式。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文 件 号】京劳法发[1995]463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1995-11-20 【实施时间】1995-11-20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现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劳动合同 1.对长期脱离生产(工作)岗位的富余人员以及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协议期未满的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它非在岗的人员,应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和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1号令《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依据《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签订《专项协议书》。 2.经企业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限内不愿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按其自动离职办理手续,解除劳动关系。按自动离职办理手续,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档案由原用人单位转到其户口所在地区县劳动局。

在停薪留职期限内,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依据停薪留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但应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完善停薪留职协议书,待停薪留职期限届满后,再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 3.对请长假、请长病假、停薪留职期满逾期不归的以及不辞而别的人员 ,用人单位应依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第260号)的规定办理。 4.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在固定工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与固定工约定试用期。 5.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前的工作时间和签订劳动合同后的工作时间应合并计算。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6.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未履行部分,应承担义务。双方已约定赔偿责任的,劳动者要承担约定的赔偿责任,没有约定的,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7.在固定工转制过程中,劳动者不得单方面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也不得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由,借机辞退部分职工。 8.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原城镇合同制工人与本企业内原固定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应享受同等待遇,今后新招工人不再增加工资性补贴。原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使用核增的工资性补贴建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要用好管好,不得取消。

深圳市劳动合同(篇)

2020深圳市劳动合同(3篇) 甲方(用工单位)名称:____性质:____ 地址:____电话:____ 法人代表:____ 乙方(工人)姓名:____性别:____年龄:____ 籍贯:____现住址:____ 乙方属性:(在□打上√号) 原固定工□ 合同制工□ 临时工□ 商品粮或农村粮:____身份证号码:____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按照用工有关规定,考核后、同意招、聘、雇____为本公司员工。双方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同意签订本合同,并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工作任务及工种: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____岗位,承担____工作任务,为____工种,因生产情况变化,甲方有权调整乙方岗位工种,如乙方认为难于适应甲方调整的岗位、工种、可申请离职。 二、合同期和试用(熟练)期: 合同期从一九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试用(熟练)

期从一九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试用(熟练)期满,甲方应及时对乙方进行考核,合格者定级定薪,不合格可延期或辞退(延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如过期不考核,视为合格,履行合同。合同期届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三、劳动时间、报酬、保险、福利和政治待遇: 1、劳动时间:每周实行____日工作制,每日为____小时制,每月预计加班____小时,月加班时间超过48小时,必须经双方同意,不得强制。 2、劳动报酬: (1)按规定甲方结汇后的职工工资部分、由甲方依照政府现行有关规定办法和单位的实际,根据乙方的岗位、责任、技术水平、工作(业务)性质,暂定为每日工资____元×25、5天=月工资____元。普级加薪每年的月工资增__元至____元不等。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月工资按计件单价结算,具体办法可在本合同双方约订栏中约定,甲方因故停工连续____天以上,或月累计____天以上,每天发给乙方____元作为基本生活费。甲方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每月____日为发薪日,超过规定日期的从第六日起每日按拖欠工资的1%赔偿乙方损失。 (2)奖金。应按单位的经济效益和乙方的劳动贡献定,一般每月____元 至____元;年终奖金每年视效益另定。 (3)加班工资:法定日节为____%。公休假日和平时为____%。从事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工作的,每班发给____元作为夜餐津贴。 3、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2021年重庆市最新劳动合同条例全文

重庆市最新劳动合同条例全文 重庆市最新劳动合同条例于1994年9月15日重庆市人民 ___第61号发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关系,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___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 ___、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 ___(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建立劳动关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非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出现法定的情况,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依法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 ___确认。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八)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条款。 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统一的劳动合同标准文书格式。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完整版)成都市标准劳动合同范本

编号: 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 性别: 住所:年龄: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家庭住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 制成都市社会保险培训和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印

签约须知 1、签约双方应仔细阅读本合同书,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应充分 了解《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 3、本合同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准确。合同中凡需双方切商的,经协 商一致后明确填写在空格内;根据工作岗位和工作要求的不同,按规定程序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双方可以选择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涂改。对劳动合同的效力有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4、甲方招用乙方时,应查验乙方提供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后,方可与其签 订劳动合同;乙方与原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以及甲方聘用的退休人员,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乙方应当如实说明。 5、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 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6、社会保险费按国家规定缴纳,双方不能协商约定。 7、按照国家就业准入制度的规定,甲方招用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公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 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8、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出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 9、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甲方发生合 并、分立,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10、甲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劳动者签订违背其意愿的劳动合同。除约定服务期和 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应由劳动者持有的合同文本,不得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11、甲乙双方可以就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的内容和范围、权利义务保密期限、违 约责任以及竞业限制另行签订专项协议。 2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综合计划司“协助做好中央在京单位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函”的通知[失效]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综合计划司“协助做好中央在京单位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函”的通知[失效] 【文 件 号】京劳计发字[1989]378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1989-11-16 【实施时间】1989-11-16 【时 效 性】失效 现将1992年度清理劳动工作方面的第二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并发布,本批共废止文件51件。 附件:市劳动局1992年度清理废止的第二批规范性文件目录 市劳动局1992年度清理废止的第二批规范性文件目录 1.北京市劳动局关于1983年城镇招工办法和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1983年8月24日 (83〕市劳服字第166号 已由京政发〔1986〕126号文件代替 2.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通过调动工作解决职工上班路远问题的通知

1984年10月27日 (84〕市劳配字第318号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收缴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1986年11月25日 (86〕市劳社字第592号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禁止招用童工的通知》的通知 1987年8月14日 (87〕市劳社字第428号 已由国务院81号令、劳动部劳力字〔1992〕27号文件代替 5.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审批表》、《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花名册》的通知 1988年9月6日 京劳社发字〔1988〕432号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6.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经委关于试行《关于部分国营工业企业辞退富余职工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8年11月6日 京劳企发字〔1988〕537号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7.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乡镇企业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总工会转发劳动部等五部、局《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的通知 1989年1月21日 京劳管发字〔1989〕29号 已由国务院81号令、劳动部劳力字〔1992〕27号文件代替 8.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为流动中的工人保存人事档案接转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9年2月20日 京劳管发字〔1989〕70号 已由京劳管发字〔1991〕78号文件代替 9.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职工待业救济金最低标准问题的通知 1989年3月13日

深圳市劳动合同(最新版)

深圳市 劳 动 合 同 (适用全日制用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 名称姓名 住所性别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 (主要负责人)号码 联系人户籍地址 现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劳动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劳动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 (二)试用期为,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无试用期,则填写“无”)。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 。 乙方的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小时(不超过8小时)(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人力资源保障(劳动)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人力资源保障(劳动)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执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四)乙方的其他休息休假安排 。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并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深圳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二)甲方经与乙方协商,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支付乙方工资。 1、乙方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元;试用期内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元。 2、双方约定以 确定乙方工资。 (三)甲方每月日发放工资。甲方至少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资。 (四)乙方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它约定 。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的,甲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三)乙方从事作业,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甲方应采取防护措施,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乙方。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五)经双方协商一致,在台风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为保障员工安全,用人单位停工(抢险救灾、医疗及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必须的公共交通、供水、供电、燃气供应等特殊行业除外),并为滞留在单位的员工提供保障安全的避风场所。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在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为保障员工安全,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停工或推迟上班(抢险救灾、医疗及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必须的公共交通、供水、供电、燃气供应等特殊行业除外);已在室内工作的员工应做好安全防范,如果下班时预警信号仍在生效,用人单位应提供安全场所让员工暂避。 七、规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告知乙方。 (二)乙方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渝劳社办发[2008]259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8.11.03 【实施日期】2008.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8〕259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我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自2004年开始实施以来,在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的努力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在预防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随着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在全市建设领域的全面推进,其实施范围逐步扩大,监管的建设项目逐步增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总量有了很大的增长。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安全运转,切实加强和规范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制定了《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是预防和解决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力保障。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工资保障金的管理工作,凡现行管理工作与《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内容不一致的,要及时进行调整,严格按规定做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安排思想政治好,业务素质高的人员从事该项工作,并在每季度末次月五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支情况表》报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工资保障金未在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区县,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完善报表内容及时上报。 联系人:赖海军,联系电话(传真):63890057 附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支情况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 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 工资支付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八部门《关于在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渝劳社发〔2006〕51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成都市劳动局关于经济性裁员备案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受理 企业经济性裁员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劳社办〔2008〕315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为了规范企业经济性裁员,切实维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经济性裁员的顺利进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经济性裁员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经济性裁员应提交备案资料 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应要求企业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相关证明资料:(1)依照破产法规定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重整的,应提交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的裁定书;(2)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应提交相关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相关资料;(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应据实提交相关资料; 2、企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济性裁员的书面报告; 3、经济性裁员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提交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批复; 4、经济性裁员企业的职工经济补偿方案。 5、经济性裁员企业提前30日书面向工会或职工说明情况的相关资料; 6、企业工会对裁员的书面意见;没有工会的企业,应提交被裁员职工签名的书面意见; 7、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 二、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依法指导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对被裁减人员范围和裁员程序(见附件)进行重点指导,切实维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备案登记与管理 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备案与管理工作,按照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区(市)县属地备案与管理的原则,由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办理,在市工商及其以上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备案管理工作要求: 1、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经济性裁员工作,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审查经济性裁员企业的相关实体资料和程序资料;对于备案资料不全的,不予备案;对于备案资料虽然齐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职业介绍规定〉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职业介绍规定〉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京劳就发[1996]32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1996.10.04 【实施日期】1996.10.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实施〈职业介绍规定〉办法》的通知 (1996年10月4日京劳就发〔1996〕329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 为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规范职业介绍行为,保障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部《职业介绍规定》(劳部发〔1995〕408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实施〈职业介绍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劳动部《关于颁布〈职业介绍规定〉的通知》 2.北京市实施《职业介绍规定》办法 劳动部关于颁布《职业介绍规定》的通知(1995年11月10日劳部发〔19

95〕4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职业介绍规定》,现予以颁布。现将《职业介绍规定》印发给你们,有关开办盈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工商注册登记事宜,经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可由地方劳动行政部门与工商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具体办法。 职业介绍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介绍行为,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相互选择,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职业介绍机构: (一)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二)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三)公民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公民个人从事职业介绍活动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是指除劳动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第四条职业介绍必须依法进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临床专科护士培养及管理制度

XXX市第六人民医院 临床专科护士的培养及管理制度 为加强临床专科护士的培养,完善我院护理人才队伍体系,提高护理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医院改革与发展需要,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临床专科护士的培养及管理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加强护理队伍专业化建设,以提高护士在专科护理领域的专业技术水平,促进护理工作和临床诊疗技术的同步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 有计划、分步骤地在重症监护、急诊急救、手术室护理、伤口/造口护理、肿瘤病人护理、器官移植、母婴护理、糖尿病护理等专科或专病领域开展专科护士培训工作,培养一批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专长,能较好地解决实际专科护理问题并指导其他护士开展相关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护理事业,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临床护理骨干。同时,通过强化专科护士培训和管理,探索建立以岗位需求为导向的护理人才培养模式,形成较为完善的在职护士培养体系,促进我院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三、临床专科护士的培养 1. 参加临床专业护士培训者须具有执业护士证书,有卫生和教育

行政部门认定的护理专业专科以上学历,表现优秀者。 2.原则上参加重症医学科临床专业护士培训者要求具有1年以上重症医学科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参加手术室临床专科护士培训者要求有2年以上手术室护理护理工作经验;参加急诊科临床专科护士培训者要求有2年以上的急诊科护理工作经验;参加肿瘤科临床专科护士培训者要求有2年以上肿瘤科临床护理工作经验。 3. 热爱护理事业,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及为护理事业奉献精神,有一定的外语基础,本人自愿并经科室选拔、推荐。 4. 送出参加专科护士培训者必须与医院签订《护士外出进修合约》,接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的专科护士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专科护士资格证书;对回院后不能或不愿开展专科项目者,按合约处理。 四、临床专科护士的管理 1.所有临床专科护士,须取得相关临床专科护士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2.临床专科护士每年从事本专科护理实践时间应达到个人临床护理工作总时间的三分之二以上。专科护士应主动、及时地掌握本专科领域护理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每年至少1次参加本专科省级及以上护理继续教育项目的学习,获得规定的专业继续教育学分。 3.临床专科护士应注重加强科学研究,每3年至少在护理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科护理工作论文或综述1篇以上。

重庆市劳动局印制劳动合同书

编号: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单位名称: 经济性质: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的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甲方(盖章) 年月日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乙方(签字) 年月日 鉴证机关鉴证人 (盖章)(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重庆市劳动局印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止。 (三)以过错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完成之日止。 其中试用期(见习期或适应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是: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执行法律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办法。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并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或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 (三)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应当依法分别支付不低于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200%、300%的工资报酬。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除外。 (四)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单位实行和按劳分配原则,自主确定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水平。 (二)甲方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和乙方的岗位,确定对乙方实行工资制。乙方试用期工资标准为元;试用期满定为元。以后,按企业工资制度调整工资。 (三)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 (四)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婚丧假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依法支付工资。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乙双方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甲方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甲乙双方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 (二)甲方努力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纪律 (一)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二)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奖惩。 八、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如下: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2017年成都市标准劳动合同WORD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2017年成都市标准劳动合同WORD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 成都市社会保险培训和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印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和国家有关规 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 一、 劳动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 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并 为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 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如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延续,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劳动者) 性 另U : 年 龄: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接受甲方安排 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作制度(填“标准工时/踪合计算工时/不定时”中一项)。 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 时。甲方由丁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法定节日除外)不应超过计算周期内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的部分按延长工作时间处理。甲方应按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对从事第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员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十一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四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规定以及本单位安排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五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当地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六条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未成年工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提供劳动保护。 第七条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8〕65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8〕65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 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过程中,部分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就贯彻执行有关工资、工作时间制度等规定提出了一些问题,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标准的问题 用人单位执行《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124号),其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标准。

二、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就高不就低。 三、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问题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结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四、关于中班、夜班津贴的问题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移植修订和废止一批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199号)第二条规定:“对现仍在适用的原重庆市劳动局(含以重庆市劳动局为主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从2000年7月1日起予以废止。其中部分政策需继续执行的,由本局移植制定并予以公布。”2000年7月1日后市劳

动保障局及有关部门没有制发过有关中班、夜班津贴方面的规定,此前我市有关中班、夜班津贴的规定已经废止。中班、夜班津贴属于企业内部分配的范畴,由企业在内部分配办法中解决,并注意向脏、苦、险、累岗位倾斜。 五、关于清凉饮料费的问题 根据《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第十四条规定:“每年5月至9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清凉饮料费用标准按以上规定执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用标准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28号)废止。 六、关于烤火费的问题 烤火费属于福利范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规定执行。

成都市劳动合同完整版

成都市劳动合同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都市劳动合同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类型及期限

劳动合同类型及期限按下列第 ________项确定。 (一)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法定的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终止。 本合同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自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要求

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争议调解 委员会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 件 号】京工发[1989]第2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1989-01-01 【实施时间】1989-01-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局(总公司)工会、劳动局(处): 现将《北京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试行。 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是劳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优化劳动组合,维护企业职工和行政方面的合法权益及企业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有着重要作用。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88年19号文件精神,各企业都要把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起来并按照《试行办法》认真开展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严格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组建。第一次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选举产生主任。设两级调解委员会的企业,二级调解委员会名单报一级调解委员会备案,一级调解委员会名单报企业所在区、县的仲裁委员会备案。 各系统(单位)已经成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凡不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应做适当调整。 附:

北京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下称调解委员会)是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在企业内部进行民主协商,处理职工与企业行政发生劳动争议的独立的专门机构。它通过宣传法规政策和进行思想教育,使争议双方自愿达成并履行协议,以结束劳动纠纷,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 第三条企业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处理企业行政与劳动合同制职工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及固定工在优化劳动组合中发生的争议: (一)关于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 (二)关于劳动时间、报酬和行政方面奖、惩职工的争议; (三)关于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的争议; (四)关于劳动安全和保护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按有关规定办。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坚持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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