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公司设立无效之诉
关于『公司设立无效』之诉的比较、认定及处理

关于『公司设立无效』之诉的比较、认定及处理王宪森【期刊名称】《法律适用》【年(卷),期】2002(000)009【摘要】@@ "公司设立无效"(又简称"公司无效")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一种否定.它既不同于公司成立后的"解散",亦不同于普通法国家公司法为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欺诈而适用"揭穿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规则时的"公司人格否定".在各国的公司立法中,并非所有公司法都采用了这种无效制度.法国的<商事公司法>可谓是少数规定此项内容的公司法之一[1].通过比较和分析该法中有关公司"无效"的规定,并结合近来我国审判实践中出现的类似纠纷,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公司设立无效"之诉的特征、认定及处理等问题进行探讨,以便正确适用我国<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总页数】3页(P27-29)【作者】王宪森【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正文语种】中文【相关文献】1.如何认定当事人在专利无效程序中提交外文证据译文的义务——江门健威家具装饰有限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香港 PDD 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J], 娄宇红2.公司设立无效比较研究 [J], 胡岩3.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条款无效的认定规则——评陈某诉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J], 孙建伟4.夫妻共同股权性质的认定及法律依据——基于郎某某诉李某某、李坚忠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纠纷案 [J], 蒋宇涵5.夫妻共同股权性质的认定及法律依据——基于郎某某诉李某某、李坚忠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纠纷案 [J], 蒋宇涵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肖海涛律师对确定无效之诉和不成立之诉的原告的理解

谈谈我对《公司法》解释四的认识肖海涛律师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肖海涛律师:这一条体现的是确定无效之诉和不成立之诉的原告,也就是谁有权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法院提出确定无效之诉和不成立之诉。
本条不包括撤销之诉,如果您是公司法务人员或者相关人员,一定要注意。
具体有哪些主体可以作为原告呢,从条文字面可以看出有三类主体1、股东;2、董事、3、监事。
但是,仔细的人发现,该条还有一个等字,这个“等”可是不得了了,在现实律师诉讼实务中,往往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发生在“等”字上。
具体案件以后再细说,我想先来讲讲主体范围。
1、股东。
公司是由股东的投资从而创建的,股东是公司的社员,公司的任何违法都可能给股东带来损害,股东自己起诉确认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违法,完全是有必要的,大多数国家都赋予股东这项诉讼权利。
2、董事。
公司成立后,很多情况下,股东不直接行使经营公司而是由董事会来行使权力,那么,对公司的非法行为进行诉讼,完全有必要,也是一种监督权利的体现。
3、监事。
这个就很好理解了,就向政府的纪检部门对政府内部监督一样,公司的监事职责之一就是对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那么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违法决议,监事当然有权依法提出诉讼就行纠正。
4、“等”。
我查询了一些相关材料,“等”是个兜底,可以理解为:与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股东、董事、监事除外),也就是决议的结果涉及到这些人的利害。
A、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有的人可能会问,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对高级管理人会有什么关系,其实不然,如高级管理人的工资、其他待遇是股东会或董事会来决定的等等。
B、公司员工。
公司员工一般是有劳动合同来约束公司和员工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但如果员工是员工持股,那就不是简单的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来决定的了。
很多情况下是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来进行赋予员工持股的,所以决议的内容直接对员工有利害关系的。
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设立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法律行为,是企业合法成立的前提。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公司设立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公司设立无效不仅会对公司本身产生严重影响,还会对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公司设立无效的定义、原因、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司设立无效的定义公司设立无效,是指公司设立行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导致公司设立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具体而言,公司设立无效有以下几种情形:1. 公司设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 公司设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3. 公司设立行为存在欺诈、隐瞒等不正当手段;4. 公司设立行为存在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三、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1. 公司设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如公司章程违反法律规定,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等。
2. 公司设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如公司设立涉及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3. 公司设立行为存在欺诈、隐瞒等不正当手段。
如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隐瞒重大事项等。
4. 公司设立程序不合法。
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设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决议、合同等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律后果1. 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律后果对公司本身的影响(1)公司设立无效,公司不得以法人身份进行民事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2)公司设立无效,公司不得以法人身份承担法律责任,其责任由设立时的股东、发起人承担。
(3)公司设立无效,公司财产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返还出资或者要求设立时的股东、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
2. 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律后果对股东、发起人的影响(1)股东、发起人因公司设立无效而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其他股东、发起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股东、发起人因公司设立无效而遭受的损失,可以请求设立时的股东、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研究

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探究在商业社会中,公司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其决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抽空会出现公司决议未被成功形成的状况。
当公司成员对某一决议表示异议并据此提告状讼时,我们面临着对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的探究。
一、决议不成立之诉的基本观点决议不成立之诉是指公司成员就公司内部所作决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产生争议,以法律手段对其进行申诉的行为。
它是公司治理机制中的一种监督手段,也是保障公司成员权益的重要途径。
二、决议不成立之诉的适用范围决议不成立之诉适用于公司的各种决议,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等。
这些决议的不成立可能包含决议程序存在瑕疵、决议内容违法或超出法定权限等状况。
三、决议不成立之诉的法律依据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同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决议具有法定约束力,但若果决议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便可以被视为无效。
依据合同法,公司成员之间形成的契约干系也受到合同法的保卫,当成员基于违反合同干系提出诉讼时,可以追究决议的法律责任。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备诉讼主体地位的公司成员可以依法对公司决议进行诉讼。
四、决议不成立之诉的诉讼程序决议不成立之诉的诉讼程序与一般民事诉讼相似,主要包括立案、举证、开庭、辩论和判决等环节。
诉讼双方应当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决议的有效性或无效性。
法庭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适当的审理,并最终作出判决。
五、决议不成立之诉的影响和建议决议不成立之诉对公司的经营和治理产生了乐观的影响。
一方面,它能够保卫公司成员的合法权益,增进公司内部的公正与透亮;另一方面,它能够强化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推动公司的进步。
因此,我们应当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公司决议的合法性审查,尽量防止决议不成立的状况发生,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
2. 完善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决议的有效性和无效性的标准,加强司法保卫。
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组织形式,其设立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合法运营和市场的稳定。
在我国,公司设立的有效性受到《公司法》的严格规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公司设立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况。
本文旨在探讨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律规定,分析无效的原因及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公司设立无效的定义公司设立无效,是指公司设立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公司设立行为自始无效,公司不得以该设立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三、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1. 违反法定程序公司设立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名称预先核准、设立登记、章程制定等。
若公司设立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则可能导致公司设立无效。
2. 违反法定条件公司设立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如股东人数、出资额、注册资本等。
若公司设立不符合法定条件,则可能导致公司设立无效。
3. 章程内容违法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核心文件,其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若章程内容违法,如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则可能导致公司设立无效。
4. 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不实,严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公司设立无效。
5. 其他原因除上述原因外,还包括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供的虚假材料、股东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等。
四、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律后果1. 公司不得以设立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公司设立无效,公司不得以该设立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侵权等。
2. 公司设立登记被撤销公司设立无效,公司设立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
3. 股东承担责任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补足出资、返还非法所得等。
4. 有关当事人承担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若有关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如提供虚假材料、协助设立无效公司等,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公司因股东虚假出资被认定为设立无效某公司设立时,股东甲虚假出资100万元。
公司设立无效制度之研究

公司设立无效制度之研究公司设立无效制度之研究目前,在我国各地公司监管过程中,往往在公司注册登记时进行严格的要求,但是从实际来看,随着政府行政审批部门要求办公效率化的速度的加快,以减少行政审批为主要方式的行政理念正误导着审批者,致使虚假登记行为的增多,如公司股东提供的实物出资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认缴出资数额、公司注册资本虚假等,这不仅造成了社会的信用危机,而且也引发了注册登记公信力的下降等一系列问题的产生。
笔者试从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角度来分析我国是否应该制定此制度,通过将国外相……一、序言二、公司设立的几个基本问题1、定义2、公司设立的意义3、公司设立的几种立法主义三、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简介1、公司设立无效之定义2、公司设立无效与相关制度之区别1〉公司成立无效与公司设立无效2〉公司设立瑕疵与公司设立无效3〉公司解散与公司设立无效4〉公司被撤消与公司设立无效5〉公司破产与公司设立无效6〉公司设立不能,公司设立失败与公司设立无效3、建立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意义4、我国相关立法实践5、国外相关立法实践1〉概说2〉公司设立无效之原因3〉各国公司设立无效的救济措施4〉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5〉关于诉讼的原告6〉关于确认公司设立无效的溯及力的问题7〉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律效力6、主要英美法国家对相关问题的作法四、建立我国的公司设立无效制度1、两种方案之比较2、具体方案-------------------------------------------------------------------------------------------------------Nullity of CompaniesYan JunLaw Department,Xiamen University,Xiamen,Fujian province,ChinaAbstractAt present,in the process of supervising the companies in our countr y, the supervisorsare usually very strict in the course of registering, but judging from the fact, we may see clearly that there is a t rend that with the request to accelerate the speeding of w orking, the supervisors are more and more misguided by t he thought that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is the center of the process, this thought makes some problems which ha ve a bad effect on the society.The writer tries to analyze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 ntages of the system, further more, the writer answered th e question from his point of view if China should build the nullity of companies' establishmen t system through anatomizing not only the system in forei gn countries, but also in related systems in China. At last, the writer table a proposal on how to establish the syste m.-------------------------------------------------------------------------------------------------------Part One ProloguePart One Several Basic Matters Relating to the Establis hment of Companies1. Definitions2. the Meaning of Establishment of Companies3. Several Legislations of Establishment of CompaniesPart Two General Introduction to the Nullity of Compa nies' Establishment System1. Definition of the Nullity of Companies' Establishment System2.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Nullity of Companies' Establ ishment System and Some Other Related Systems3. the Meaning to Found the Nullity of Companies' Est ablishment System4. Some Related Legislating Practice in China5. Some Related Legislating Practice in Other Countries6. the Practice in the Main Common Law CountriesPart Four Building the Nullity of Companies' Establishm ent System in China1. a Comparison of Two Schemes2. Specific Schemes---------------------------------------------------------------------一、序言由于我国是实行的公司设立准则主义原则(除对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仍保留审批原则外),其规定较为死板,不易变通,致使公司在设立行为过程中由于利益的驱使,出现了大量的公司注册资本虚假、虚假投资2、章程记载事项违反强行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等现象;另外公司设立共同行为缺陷的存在和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登记过程中违法或失误的行为的存在也是导致我国目前有很多学者呼吁设立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原因。
法律文书-公司设立无效怎么处理

公司设立无效怎么处理一、实务中在申请公司合宪性设立无效时的注意事项:认定无效设立公司的单位是人民法院或者约定的仲裁机构宣告。
原告被告人限于公司的各类利益相关者(如债权人、股东、董监高、职工),被告为公司。
未查明案情,便于补救公司目前设立瑕疵,检察院可依职权或者原告请求请求,追加第三人(主要包括瑕疵出资股东)。
针对申请公司设立的诉讼时效问题,着重于公司设立无效的瑕疵较重,且处于持续之中,原告可以适时提起合宪无效确认之诉,不是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公司开设无效怎么处理公司设立主要是因为设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引起的,如发起人或股东超出法定人数,章程缺乏必须记载事项或存在违反俗的记载、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公司资本不足以至影响公司之目的的实现等。
一旦公司设立存在上述实质性缺陷,当事者有关当事人可通过行政的或司法的途径,提请有权机关对公司设立的有效性予以确认,并获得相应的法律救助。
(一)行政途径行政途径,是指由由公司机关机关及其上级登记登记基于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对公司设立的有效性子公司应予确认,商法理论上多解释为公法救济手段,其中的撤销公司已登记行为,系公法上为的行政处分行为。
1.公司设立轻微违法情形一方面公司登记机关通过监督检查发现公司设立严肃查处的,可以主动对公司设立的有效性直接予以确认。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登记机关,认为公司目前设立违法的,也可以责令原公司登记机关加以予以确认,或者依法直接予以确认。
另一方面,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认为该公司存在设立无效的违法行为,且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党政机关申请公司注册登记机关确认其有效性。
公司母公司登记机关通过调查核实,认为股东和公司设立公司在中存在重大不良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应撤销公司登记,自始公司设立无效,同时收缴许可证,取消其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
公司登记机关在废止公司登记的同时,可以并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2.公司设立一般瑕疵的情形对公司设立存一般瑕疵的问题,应由公司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责令公司,限期达到要求。
公司设立无效之诉比较法考察【分享】

公司设立无效之诉比较法考察关键词:公司设立无效;设立无效之诉;比较分析内容提耍:公司设立会有三种前途,设立成功,即公司成立;设立不能,即公司未能成立;设立无效,即公司虽成立,但事后将被宣告撤销。
无疑,从制度本身而论,规定公司设立无效制度是各国用来防止法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形同虚设的最有力的手段。
由于国外商法或公司法大多规定设立无效需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由此形成的公司设立无效之诉便成为一种比较独特的公司诉讼形态。
通过对各国商法或公司法有关设立无效诉因、设立无效之诉中当事人地位及诉求、设立无效之诉处理模式及判决效力的比较分析,以寻求其立法意旨与制度设计内容,对于构建我国公司设立无效处理制度无疑具有现实意义。
当已获准登记的公司,由于设立行为欠缺法定生效要件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事实上不具备法人资格时,利害关系人如何寻求法律上的救济途径,乃为公司立法与司法界所关注的课题。
综观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规的一些规定,可以窥见以法院判决公司设立行为无效为通行的立法模式,由此形成的公司设立无效之诉便成为一种比较独特的公司诉讼形态。
[1] [1] 然而,我国公司法仅对公司登记撤销作出了规定,[2] [2]并将登记撤销规定为公司登记机关的职权,无公司设立无效之规定,这与国外通行的做法不甚相同。
比较分析外国公司法规中有关设立无效之诉,对于构建我国公司设立无效处理制度无疑具有现实意义。
一、公司设立无效诉因的比较法考察公司设立无效之诉诉因,实质上是指据以提出公司设立无效诉讼的理由或原因。
从诉讼法角度而言,诉因反映着原告向法院提出的审判要求,决定着法院的审判内容,也告知着被告行使防御权的范围。
诉因虽然是程序法上的概念,但它同实体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实体法上考察公司设立无效之诉诉因则反映着公司设立无效行为的要件。
(一)公司设立无效诉因的比较分析就公司设立行为生效要件而论,各国商法或公司法有的以概括式的方式将其无效的原因进行总括,有的则采取列举性的方式将具体的无效情形进行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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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司设立无效之诉
公司设立无效,是指公司在公司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核发公司营业执照之后,因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或设立之后,发生实质或程序上阻断公司设立的事由,继而导致公司设立行为无效的情形。
我国《公司法》2005年引入了公司设立无效条款,但其规定什么笼统,且不具有相应可操作性,本文试图从公司设立无效之诉的主体、原因、诉讼时效、诉讼后果等方面对公司设立无效之诉进行初步探讨。
一、公司设立无效之诉的主体。
公司设立无效之诉之中,公司是当仁不让的被告,但相应的有权提起设立之诉的主体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同时兼顾充分给予私权保护救济角度出发,公司股东、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监事会都应有权对公司提起公司设立无效之诉。
同时,公司设立无效与否同公司债权人利益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公司债权人提起公司设立无效诉讼资格,直接揭开公司面纱,在我国当前社会食用普遍较低情况下,更加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同样也有利于保护市场交易安全。
在公司设立无效之中,其他未参加诉讼的股东是否应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样也是焦点之一。
一种观点认为,不准许这些股东参加诉讼就是剥夺了这些股东的最基本的股东权利。
笔者认为,在公司设立无效之诉中,除非股东主动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可不必将其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相应驳回或支持诉讼请求的判决同样作用于未参加诉讼之股东。
二、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
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从法理上说,可分为程序上的原因与实质性的原因两种,程序上的原因一般是指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没有遵循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而实质上的原因一般是指公司在设立过程中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
笔者认为,无论是程序上的原因还是实质上的原因,除了公司设立的目的违背法律规定或有悖于公共政策原因后,其他原因如在公司设立无效之诉一审开庭之前消除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况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公司设立无效之诉的诉讼时效。
一种观点认为,为避免将公司这一市场交易主体长期处于不安定状态,就将允许提起公司设立无效的期间定为除斥期间。
但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虽未对公司设立无效之诉的诉讼时效有明确,但从市场安全出发,该期间应理解为诉讼时效,期间应为公司设立登记之后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应无无效事由之日起二年。
如果仅以不安定状态为理由而将上述期间理解为除斥期间,则有可能使得相应利益人为维护既得利益,故意隐瞒相应无效事由,甚至捏造或伪造事由以便利用除斥期间的规定获取非法利益。
四、公司设立无效之诉的法律后果。
在原告胜诉情况下,公司的设立将被宣告无效,公司失去法人资格,直接进行清算程序。
而对于原告而言,胜诉与否均将受到判决结果的约束。
而对于未参加诉讼的公司其他股东而言,原告胜诉的判决
无疑应对第三人产生对世的约束效力。
而如果原告败诉,则公司权利与义务不受任何影响。
2009级在职研究生童文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