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司设立的条件与公司法修改(一)
公司法的新修订及其影响【分享】

公司法的新修订及其影响一、新公司法修订的背景(一)国内背景我国在1992年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规范主要市场竞争主体的组织和行为,1993年12月19日我国出台了《公司法》。
这一部法律,起到了指导我国经济体制转轨初期的国企改革、按资本运作形式划分企业性质以及规范民营企业及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组织架构等作用,初步培育起了国内企业及经理人的公司治理文化。
但《公司法》实施12年来,由于其浓郁的计划经济时代痕迹和为国有企业改制量身定做的制度框架,再加上研究的不彻底,使其成为一部“管制法”、一部“身份法”。
《公司法》与现实生活的掣肘与不足已为世人所共知,近年来中国一些公司接二连三涌现的丑闻,都与《公司法》的调整失效有多多少少的关系。
1999年和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虽然对《公司法》进行了两次“微改”,但都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反映理论研究的成果,对《公司法》进行全面、深刻、系统的检讨,大规模的修改势在必行。
(二)国际背景上世纪末,公司法学研究在国际范围内取得了重大的理论突破,“董事会中心主义”、和“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大行其道,公司治理结构成为全世界讨论的话题。
公司法基于其商法的性质,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其继承性和移植性很强,各国研究的重心逐渐趋同,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掀起了风起云涌的《公司法》修改活动:英国多次对《公司法》进行修改;美国于1991年制定了《示范公司法》蓝本,对各州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日本公司立法的修订更为频繁,在90年代短短的十年间,就经历了1990年、1993 年、1994年、1997年、1998年、1999年和2000年7次修改。
基于上述背景,经过各界人士的广泛努力,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正式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新公司法修订的八大内容(一)明确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公司在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要不要承担社会责任,这是从上世纪30年代起一直争论到今天的话题。
新公司法修订新旧对照表及修改要点

新公司法修订新旧对照表及修改要点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法作为我国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律,也需要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为了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我国于2020年10月1日实施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本文将对新旧公司法进行对照,并总结出修订的要点。
首先,新公司法对公司类型进行了调整。
旧公司法中,公司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而新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分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类型,以满足不同企业的需求。
此外,新公司法还增设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公司类型,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其次,新公司法对公司设立的条件进行了调整。
旧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需要至少两个股东或者发起人,而新公司法取消了这一规定,允许一人独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这一修改的目的是为了鼓励个体经营者转型为公司经营者,降低创业门槛,促进创新创业。
再次,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调整。
旧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而新公司法增设了董事会和监事会,形成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权分立的公司治理结构。
这一修改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公司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此外,新公司法还对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合并和分立、公司解散和清算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权可以通过协议转让、竞价转让、公开征集转让等方式进行,增加了股权转让的灵活性。
同时,新公司法对公司合并和分立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明确,为企业的重组和扩张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
此外,新公司法还对公司解散和清算的程序和责任进行了明确,加强了对公司的监管和保护。
总的来说,新公司法修订的新旧对照表及修改要点主要包括公司类型的调整、公司设立条件的调整、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以及股权转让、公司合并和分立、公司解散和清算等方面的调整。
这些修改的目的是为了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促进企业的创新创业和健康发展。
相信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我国的公司制度将更加完善,为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成立公司需要哪些条件

成立公司需要哪些条件公司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
下面是成立公司所需的一些基本条件:1. 法定要求- 公司名称:选择合适的公司名称,并确保该名称尚未被他人注册。
- 注册地址:确定公司的注册地址,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 注册资本: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该资本可作为公司财产承担债务。
- 股东身份:确定公司的股东,并提供股东身份证明文件。
2. 公司类型根据经营形式和需求选择合适的公司类型。
常见的公司类型包括:- 有限责任公司(LLC):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 股份有限公司(PLC):公司股份可以公开交易。
- 合伙公司:由合伙人共同经营和分担风险。
- 个人独资企业:由个人独自经营和承担责任。
3. 注册文件下列文件通常需要提交给相关政府机构进行注册:- 公司章程:明确公司的目标、管理结构和运营规则。
- 公司合同:包括供应商、雇员、合作伙伴等相关合同文件。
- 股东协议:规定股东之间的权益、义务和分配比例。
- 股权证书:记录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
4. 政府许可根据行业和地区的规定,某些公司需要特定的许可证或资质才能合法运营。
确保您的公司满足所有必要的政府许可要求。
5. 税务登记公司成立后需要向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并遵守相关的税务法规。
请注意,以上只是一些基本条件,具体要求和流程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在创办公司之前,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相关机构以确保遵守法律法规。
> 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操作时请咨询专业机构或法律顾问,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新《公司法》修改的原则和基本精神

新《公司法》修改的原则和基本精神10月27号,十届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新修订的《公司法》总结了我们《公司法》实行十年来的一些经验,借鉴了国外公司管理制度这些年来的最新成果,《公司法》的修订和颁布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普遍关注.今天我就《公司法》的修改以及《公司法》修改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做个介绍,大致分为几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我主要向大家介绍一下《公司法》修改的背景、修改的指导思想和修改的简单过程;第二部分向大家介绍一下这次《公司法》修改的几项主要制度,包括公司的设立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债权人的保护,还有《公司法》新修订加入的司法介入机制等等。
第一章《公司法》的修改第一节修改的背景下面我讲解第一个问题,先给大家介绍这次《公司法》修改的背景。
《公司法》93年颁布,94年实施以后,经过了10年,现在我们认识到《公司法》在制订之初有一些先天的不足性。
主要是当时我们国家严格的讲没有比较成形的、公司现代化的法人治理结构、治理模式,所以说当时《公司法》的起草和制订基本上是我们对于国外一些现成模式的借鉴和学习。
《公司法》起草之初就缺了一条腿,这条腿就是现代公司运行的模式,通过这十几年的研究,我们感觉《公司法》的理论在当时还是比较粗浅的。
这十几年来我们有了一套完整的公司运作实践,而且国外公司制度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
特别是近些年来,美国安然事件出现以后,各国公司制度都在进行一些创新和改造,所以说这十年来,我们对公司制度,国外的公司制度进行了比较和研究.同时,在十年前起草《公司法》的时候,我们对于企业改革目标、任务的认识还有一定的局限性,还有,十年前企业主体立法的概念还不是很清晰。
现在企业主体整体立法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还是比较混乱的,我们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企业条例》等等,大多是以所有权作为划分企业的形式,《公司法》的颁布和实施第一次确立了以责任形式划分企业的理念。
中国公司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中国公司的法律规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在设立、运营、解散等各个阶段所应遵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这些法律规定旨在规范公司的行为,保护股东、债权人、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公司设立、运营、解散等方面对中国公司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司设立的法律规定1. 公司设立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设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本法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 公司设立程序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批准。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3.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基础性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运营的法律规定1. 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
(1)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
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
(2)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9条解读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9条解读《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9条是公司法修订草案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它涉及到公司的设立程序和条件。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9条进行解读。
首先,第19条规定了公司设立的主体条件。
根据该条款规定,公司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至少有2名自然人或法人作为股东;(2)设立有明确的出资额和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方式。
这些条件的设立旨在确保公司的股东具备足够的经济能力和法人资格,以正常运营和管理公司。
其次,第19条还规定了公司设立的程序。
根据该条款,公司成立应当经过以下步骤:(1)股东依法签署公司章程;(2)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3)股东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设立登记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和证明文件;(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设立的决定。
这些程序的设立旨在确保公司设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也为后续的运营和管理提供了基础。
此外,第19条还对公司设立的特殊情况进行了规定。
例如,对于金融、投资和保险领域的公司,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设立。
这些特殊情况的规定旨在根据不同行业和领域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管理。
最后,第19条还明确了公司设立后的后续责任和义务。
根据该条款规定,对于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撤销其设立登记,并追究相应责任。
这一规定的设立旨在提高公司设立的准入门槛,防止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总结而言,根据《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9条的规定,公司的设立需要满足主体条件和程序要求,同时对特殊情况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设立后的后续责任和义务。
这些规定的设立旨在保障公司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公司设立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在未来的实施中,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这些条款,以确保公司设立和运营的顺利进行。
公司法 2023 修改对比

公司法2023修改对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推进,公司法也不断进行修订以适应时代需求。
以下是2023年公司法修改前后的对比:1.公司设立门槛降低修改前:公司设立的门槛相对较高,需要满足一定的注册资本、人员和场地等要求。
修改后: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简化了注册流程,允许更多的小微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成立。
2.注册资本制度改革修改前:注册资本实缴制,股东需一次性缴纳注册资本。
修改后: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股东可选择在设立时或未来的某个时间点缴纳注册资本,灵活性增强。
3.股东权利和义务调整修改前:股东权利义务规定较为简单。
修改后:增加了股东的知情权、质询权等权利,同时对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进行了限制和规范。
4.公司治理结构优化修改前: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董事会和监事会职能重叠。
修改后:优化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能分工,加强了对公司高管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了公司治理水平。
5.经营范围灵活性增强修改前:公司的经营范围较为固定。
修改后:允许公司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和调整经营范围,灵活性增强。
6.融资渠道和方式拓展修改前:公司的融资渠道有限,主要依靠银行贷款或股东出资。
修改后:允许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同时对融资渠道和方式进行了规范和监管。
7.股权激励制度完善修改前:股权激励制度不够完善,难以有效激励员工。
修改后:增加了股权激励的方式和力度,鼓励公司采用股权激励机制来吸引和留住人才。
8.跨国公司相关规定更新修改前:跨国公司的相关规定较为简单。
修改后:加强了对跨国公司的管理和规范,对跨境贸易和投资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9.法律责任和监管加强修改前:法律责任和监管力度相对较弱。
修改后:对违反公司法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同时加强了对公司的日常监管和年度审查,确保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公司注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详细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详细条件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是我国企业实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种组织样本形式,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
其优点是设立程序比较简单,不必发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账目,尤其是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一般不予公开,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灵活。
其缺点是由于不能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范围和规模一般都比较小,难以适应大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形式一般适合于中小企业。
根据《公司法》第23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关于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根据《公司法》第2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应为五十人以下,股东超过五十人的,不能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是公司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所以《公司法》要求设立公司其登记的注册资本必须达到一定的限额以上。
根据《公司法》第26条和第59条的规定,标准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关于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既是股东之间就公司设立和运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的契约,也是处理股东、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所必须遵循的法律文件,甚至被称为公司的“宪法”。
公司章程是公司赖以设立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任何公司不或缺的。
关于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名称犹如自然人的姓名,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所使用的符号。
组织机构是公司存在的体征标志,也是公司运营所必需的。
关于有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不仅是公司生存的空间所在,也是公司进行民事活动,沟通联络传递信息所必需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五项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完全具备了这五项条件,才能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才有可能获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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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司设立的条件与公司法修改(一)内容摘要传统的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特别法。
作为民事特别法,公司法在整体上属于私法。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日渐显露,法律领域出现了公法"人侵"私法,"私法公法化"的现象,这一现象在西方国家的公司法领域尤为突出,现代公司法的任务己主要转向对公司的限制和干预,公司法的公法色彩日益浓厚。
在我国,从公司形式的选择,到公司设立的条件与程序、公司治理结构,再到公司能力等诸多方面来看,现行《公司法》字里行间渗透着公法的精神与痕迹,国家干预过多,忽视了公司应有的自治性。
在我们的观念中,公司更多地是经过审批而成立的市场主体。
因此,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必须重申公司法的私法精神,准确定位政府在公司制度上应担当的角色.我国公司法一方面顺应现代西方公司法的发展趋势,对部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取严格准则主义,另一方面考虑到我国公司发展的现状和实际情况,对股份有限公司和部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则采取核准主义。
即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一般可以采用严格准则主义,直接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关系国计民生等特定行业和项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采用核准主义。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由于我国公司法既不允许授权发行,也不允许分期缴纳,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在设立时必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出资额或股款必须一次缴清。
因此,从公司法所规定的内容来看,我国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
它有利于国家实现对公司的宏观调控,防止"皮包公司"的出现,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但在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一定成效时,则应改法定资本制为折中授权资本制,即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融合,形成介于两者之间的新的资本制度,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需要。
重申公司法的私法精神,要求公司法的修改最大限度地尊重公司的自治性,更多地认同公司"是股东间的自愿联合而非政府的产物"。
公司法的修改还应充分考虑和保障投资者对公司形式的选择自由;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放宽经营范围限制以保障投资者的营业自由;关键词:公司设立;条件;公司法修改。
商事主体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身份进入市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工商机关商在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时,必须审查其是否具备《公司法》设定的条件。
一、公司设立的实体条件我国《公司法》第19条、第73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登记的要件作了规定。
一般而言,一个公司的设立必须具备3个要件,即人的要件、物的要件、行为要件。
其中,公司名称和组织机构、公司住所是各国公司法的共同要求,通常体现在公司章程或设立程序中。
因此,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条件的要求,就是在发起人、资本、章程三大要件外,加上了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一)人的要件:职工持股会的启示《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公司法》施行后,部分国有、集体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造。
在产权量化的公司制改组中,一些企业参与量化股份的职工数量往往超过50人,为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这类企业一般由企业工会或职工持股会作为股东进行登记。
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组织作为公司股东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一些省级总工会认为基层工会经上一级总工会批准即具有法人资格(《江苏省工会法实施办法》),中国证监会认为工会不能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民政部门对职工持股会办理社团法人登记持谨慎态度。
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是什么,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职工流动了如何处理,具有很大争议。
因此,对股东超过法定人数而由工会或职工持股会作为股东的,在公司登记时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参与量化股份的职工数量超过50人的企业为什么不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呢?原因在于《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至少达到1000万元,且须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手续十分复杂,以至于难以组建股份有限公司。
可见,职工持股会的出现,是规避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人数要求的需要,更是《公司法》规定不合理的产物。
(二)物的要件: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公司资本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又是公司承担责任的信用担保。
因此,公司资本成为公司设立的必要物质要件,现代公司法也对公司资本给予了足够的关注。
在我国,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法》明文列举,并记载于公司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
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1)规定最低注册资本。
(2)列举5种出资方式,限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3)实行实缴资本制,规定必须验资。
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在立法上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
奉行的立法原则是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充实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按照资本确定的原则,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必须由全体股东于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且必须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规定偏高,导致公司设立的门槛太高。
在现代社会,虽然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仍然对公司设立附加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但是,他们在提出此种要求时,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极低。
过高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背离了国际社会有关最低注册资本的法律发展思潮,严重脱离中国的实际情况,违反了商事社会鼓励投资的理念。
注册资本实缴制也缺乏必要的灵活性。
出资要求"实缴",而且必须验资。
"实缴"即足额缴纳,即时缴纳,一不能少,二不能拖。
严格的实缴资本制是我国公司法的特色,区别于合伙、独资、三资企业,其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出资欺诈,但没有起到实际效果。
按照资本维持的原则,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维持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
《公司法》有关公司累计投资不能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公司以非货币出资必须依法评估作价,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时,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以及股份公司不得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股份,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等规定都体现了《公司法》资本维持的原则。
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已经严重制约了公司的发展,如果一个公司要发生1亿元的收购项目,必须拥有2亿元的净资产,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但一个公司要上一个1亿元的新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它的自有资金只要达到总技资额的30%,也就是3000万元,其余7000千万可以通过负债解决。
这就是说,都是1亿元的投资,一个自有资金要达到2亿元,另一个只需要3000万元,极不合理。
按照资本不变的原则,公司注册资本额一经确定,即不能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股份公司除未召开创立大会或不设立公司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对有限公司的股东抽回出资,在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股东出资后要想退出公司只能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
另一种认为,股东出资后依照法定程序经其他股东同意可以退股。
在公司登记实践中,公司登记机关一般采用第一种观点。
上述资本三原则对于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公司的发展,其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
法定资本制限制了民间投资,造成了资本闲置,增加了公司的设立成本。
因此,应改法定资本制为折中授权资本制,即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融合,形成一种介于两者之间的新的资本制度。
(1)降低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既要考虑维护经济秩序,杜绝"皮包"公司,防止投机违法活动的需要,又要从鼓励投资,增加就业机会,增加税收的角度来考虑,让更多的民间闲散资金投入到生产经营领域。
因此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可降低为人民币3万元。
特殊行业可以另行规定。
(2)改注册资本实缴制为认缴制。
按照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全体出资人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其余部分可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缴足。
(3)取消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性条款,放宽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和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作强制性规定,均由公司股东自行约定。
(4)放宽出资方式。
允许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5种出资方式以外的方式出资,如以债权、股权等方式出资。
(5)修改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规定。
股东退股对内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对外必须保护债权人利益,应明确规定股东退股的程序。
(三)行为要件:公司章程自治性的确立公司章程是指就公司的组织及运作进行规范,对公司的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活动方式、权利义务分配等内容进行记载的基本文件。
由于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成员的规范性功能,对社会一般人的公示性功能,对政府具有(管理监督上)的准据性功能,各国公司法多将制定章程作为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
公司章程在立法上主要有两种表述方式:一是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章程为公司设立的必要要件。
如日本《有限公司法》第5条规定:"有限公司在成立时必须制定章程",《商法》第62条、第165条分别规定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必须制定章程。
二是公司章程内容散见于有关条文中。
如美国《示范公司法》并没有像中国、日本公司法那样明确规定有"设立公司必须制定公司章程"的条文,但全文152个条文中,用了11条近70个款项规定公司章程的制定、内容、修改、备案等。
公司章程的内容,即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有两分法与三分法之别。
两分法将其分为强制条款与任意条款;三分法将其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与任意记载事项。
章程中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属于强制性条款,如不记载,章程无效;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不记载,则仅该事项本身不发生效力,对章程的效力没有妨碍;对于不违反公序良俗和强制性法规的记载事项,属于任意记载事项,记载则发生效力,否则无效。
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第22条、79条规定了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没有规定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自治性认识不足,实践中,投资者设立公司时,往往按照要求领取公司登记机关事先准备的章程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