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学院社团管理条例介绍

南京审计学院学生社团

南京审计学院社团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对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保障学生有结社自由及合法权益,促进我院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在校的学生社团,均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方可开展活动。

第二条对于社团依照其登记的章程所开展的活动,学院给予保护。

第三条社团应以促进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高素质人才为宗旨。第四条学校鼓励社团开展下列有益的活动:

1.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促进校园科技,文化的发展

2.关心学生的生活,培养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意识和能力

3.开展其他各种有益学生成长的活动

第五条社团不得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学院禁止狭隘的区域性的社团,如同学会,老乡会。

第六条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校团委,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七条申请成立的社团须向校团委呈交以下材料:

1、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2、社团的章程

3、社团的发展规划(包括近期和长期)

4、社团的经费管理细则

5、理事会成员的简历(姓名、班级、出生年月、联系方式)

6、指导老师情况

7、挂靠单位情况

第八条各社团章程须具备下列内容:

1、社团的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2、学生社团类别、指导老师

3、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社团的组织机构

5、社团的经费来源、使用原则

6、章程的修改程序

7、负责人的产生程序及其职权范围

8、其它有关事项

第九条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注册答辩,评估其可行性,在两周内给予是否登记的答复。

第十条社团登记证书不得随意涂改,转让或出借,可凭登记证书刻制印章,但不得自立银行帐户。

第十一条各社团均实行民主管理,负责人经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社团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理事,分会负责人等按学生干部对待,由校团委定期进行考核,并及时向学生所在的系和学生处通报考核情况,纳入学生德育测评。

第十三条社团经费以自筹为主,也可以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必要的办公经费可向校

团委申请。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财务管理的规定。校学生会审计委员会对社团经营管理及使用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各社团须进行学期总结,对其以往的成绩及不足作出客观的评价,同时制定下学期的工作计划,呈交校团委备案。

第十五条社团更改名称,负责人及地址时,应提前一周向校团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学生社团须在每年9月到校团委注册,同时汇报社团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社团如自行解散,应向校团委及时申请注销登记,经批准后,上缴社团登记证书,印章等。

第十七条社团终止后,均由校团委和社团领导人共同对其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正式生效,以前颁布的有关条例有与本条例相悖者,均以本条例为准。违反条例者,视其情节,参照《南京审计学院学生行政处分条例》予以处分。对不按条例和本协会章程办事,出现违法乱纪行为或长期不开展活动的,团委有权宣布解散。

第十九条本条例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南京审计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南京审计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在校团委指导和领导下面向全校学生社团和社团成员的学生社团联合组织,是联系学校与学生社团以及广大社团成员的桥梁和

纽带,是发展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是全校所有学生社

团和社团成员礼仪的忠实代表。

第二条社团联合会的主要任务和主要职能:

(一)引导社团并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社团会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水平;

(二)倡导、组织、监督各社团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生活和社会服务活动,使社团切实为广大社团服务;

(三)代表和维护各社团的具体利益,及时了解和反映社团的愿望和要求,帮助社团解决实际困难,维护社团的合法利益;

(四)对各社团的活动和发展提供服务并进行监督,对各社团的活动定期进行评议,促进社团的发展,促进社团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五)加强校内各社团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增强社团之间的合作与资源整合,发展兄弟院校学生社团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条社团联合会的宗旨:服务社团发展,繁荣校园文化。

第二章会员单位

第四条凡是校团委批准成立,在社团管理中心注册的学生社团,依照《南京审计学院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设立并承认本章程的学生社团为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会员单位。

第五条会员单位的基本权利:

(一)有权通过符合本会章程的民主程序,参与审议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有权监督和质询本会的工作,对本会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要求本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便利条件;

(四)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对开展各项活动有知情和反映的权利。

第六条会员单位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本会章程,认真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服从本会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本会各项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学术、文体及实践活动,以活跃校园文化、为学生素质拓展服务。

第三章组织和职权

第七条全校社团组织由社团代表大会、社团联合会和各社团组成。本会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中共南京审计学院委员会和江苏省学联的领导下,在共青团南京审计学院委

员会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八条南京审计学院大学生社团代表大会

(一)南京审计学院大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是校社团联合会的最高议事机构。

(二)南京审计学院大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社团联合会理事会提议,并得到社团联合会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可提前或推迟举行。(三)大学生社团代表大会由全校各社团代表及社团联合会代表组成,大力进行选举过建议实行表决制。

第六条社团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通过上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决定本届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工作规划;(二)审定和修改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并监督章程实施;

(三)审议和批准社团联合会的有关制度;

(四)审议和批准社团联合会的发展规划,进行社团联合会的重大决议;

(五)听取和审议社团联合会的财政预算与执行情况报告;

(六)审议和批准社团联合会的机构建设和重大活动筹备;

(七)选举新一届社团联合会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

(八)行使应由社团联合会最高议事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

(一)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是由校团委社团管理中心指导下的负责管理学生社团的学生组织,有管理、监督社团并根据学院要求统一组织社团活动的权力。

(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发挥联系学生社团的纽带作用,维护社团正当权益,反映社团的正当合理的要求和意见,并向社团管理中心负责。

(三)大学生社团在报上级部门批准后,有权出版自己的刊物。

(四)大学生社团经费以自筹为主,团委通过项目招标支持部分活动经费。社团应全力配合审计委员会审核社团经费收支情况。社团联合会预提5%的会员费统一使用。

(五)各社团在学期初向社团联合会提交学期工作计划及预算,学期末递交工作总结及决算,作为评价各社团的依据之一。社团每次活动后及时递交总结,活动记录和社团成员出勤记录应在每月底交至社团联合会秘书处,各上交材料应由社团负责人签字。

(六)各社团应注意各系成员的适当比例。每学期应有10次以上服务会员的常规活动。

第十一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组成办法

(一)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由社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

(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2名、主席助理2名。由社联主席、副主席和常务理事组成社团联合会主席团。

(三)社团联合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各中心设中心主任1名。由主席提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社团联合会因工作需要,可以公开招聘干事,人数视具体情况而定。干事考察期为一个月,期满后,考核合格者,聘为正式干事,聘期一年,对确有一定工作能力和工作成绩的干事,可由受聘所在中心的主任及受聘所在部的部长提名连任,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五)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名并报全体理事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可增补理事,每届社团联合会增补的理事,其人数不超过经社代会选举产生的社团联合会理事的三分之一。第十二条大学生社团代表大会理事会

(一)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理事会是全校社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议事机构,是南京审计学院学生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理事由社代会差额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社代会如提前推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

(三)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理事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才能召开。

(四)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理事会每学期召开两次以上全体理事会议。特殊情况下,经四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要求,并报送学校党委批准可召开全体理事会议。新一届理事由全体社团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一周内召开第一次全体理事会议。理事会召开全体会议后,应将会议内容、决议等向全校社团公布.

第十三条南京审计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理事会职责

(一)在社代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社联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和批准社联上一阶段的工作报告,审核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作出相应决议;(三)讨论决定社团联合会主要学生干部的任免。

(四)协助社管中心社团项目化审批、等级评定、推优等工作

(五)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主持社代会闭幕期间工作

第十四条理事的产生及更换

(一)社团代表大会理事候选人由各社团民主选举推荐,经资格审核通过,由社团代表大会代表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二)理事因工作不称职,经四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经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予以罢免.

(三)理事离任时,原则上由所在社团民主选举或民主协商产生新的理事候选人,经理事会同意后,予以接纳.

第四章社团联合会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第十五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

(一)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是全体社团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社团代表大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对社团代表大会负责,社团联合会主席团设主席1人,副主席2,主席助理2人,执行秘书长1人.主席团对社团联合会重大问题的决定采取表决制。

(二)职权

1、执行全校社团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的决议,主持社团联合会日常工作,并负责在理事会

开会期间向理事会提交前一阶段工作情况的报告.

2、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批准设置和调整社团联合会各职能部门及聘任部门负责人.

3、领导监督社团联合会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指导和协调各社团的活动.

(三)产生和更换

1、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在理事当中选举产生。

2、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因工作不称职,经四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经无

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经校党委批准,可予以罢免;

3、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离任时,理事会应于两周内召开全体会议,协商选举

产生新的社团联合会主席,副主席。

(四)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副主席

1、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主持主席团工作,负责召集主席团会议, 社团联合会各职能部

门负责人及各社团负责人联席会议;负责沟通社团与党,团组织的联系,负责向校党委汇报并请示工作,接受校团委的指导,对外代表学校社团联合会。常务副主席监督、

协调各部门工作的正常开展,负责重大活动统筹安排,主席缺席时,代理主席负责社团联合会工作。

2、副主席参与社团联合会的重大决策,协助主席、常务副主席工作,主席、常务副主席

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代理行使职权。

(五)社团负责人负责所在社团的日常工作,推动社团工作与社团联合会工作的接轨。

第十六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职能机构及主要职能:

根据工作需要,社团联合会设立秘书处、社团管理中心、兴趣爱好中心、学术科研中心、公益服务中心、文学文艺中心、体育健身中心、宣传部、财务部、外联部、网络部等职能部门,各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一)秘书处是秘书长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制定社团联合会内部各种管理制度,管理社团联合会档案,并对组织人事等方面工作提出建议,负责社团联合会会议的记录和备案,并做好文件、材料的收发,工作资料的整理和保管。

(二)财务部负责社团联合会日常经费和账目的管理,负责社团联合会日常办公用品的采购和管理,负责社团项目化票据的报销,负责对社团经费和账目的管理。

(三)宣传部负责对社联内部活动进行广泛宣传,有效配合社联活动的开展;对社团宣传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保证其顺利开展。配合调研部,每周二对各社团一周活动进行汇总并公布。

(四)网络部密切配合学院做好政治宣传和社联工作宣传,负责安排青年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地协调做好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五)外联部负责我校与在宁兄弟院校之间的联系和活动经费筹集事宜。协助主席团和各社团交流,对外联系。

(六)中心负责与社团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增进社联与社团感情,通过平时的联系以及每学期的沙龙等活动,及时了解社团中存在的问题并给予帮助。

第五章基层社团组织

第十七条社团

1、各社团是本会的基层组织,每届任期一年。各社团的工作受所在院(系)党总支和社

团联合会的双重领导,并接受所在院(系)分团委的指导。

2、社团联合会在开展学习、文体、生活、宣传等活动的过程中,有权指导各社团。各社

团有义务协助本会组织活动,各分会在积极认真完成社团联合会所交给的任务、定期向社团联合会汇报工作的同时,要立足社团,根据各社团具体情况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并加强与其它社团的联系。

3、各社团由主席1人和其它学生干部若干名组成,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二分之一,

并可聘适量干事协助工作。各社团会长由各社团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各社团的组成及分工情况须报社团联合会备案。

4、各社团会长是社团联合会成员,参与社团联合会的各项工作。因故变动、不再任各社

团会长,也不再任社团联合会成员时,由补选产生的新会长继任。

第十八条社团联合会应定期召集社团会长联席会议,向各社团通报工作,协商,组织和部署学校范围内的大型活动。

第六章社团干部

第十九条社团联合会干部要求:

1、政治立场坚定、学习勤奋、纪律严明、作风踏实,并具有无私奉献和开拓进取的精神。

2、自觉遵守各项校规校纪,拥护社团联合会章程,严格执行社代会理事会决议,坚守社

团联合会纪律。

3、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组织宣传能力,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较高的工作热情,有一定创新

能力能努力完成社团联合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4、在日常生活中,能尊敬老师,团结同学,严格要求自己,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并能树立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观念,努力为同学服务。

5、应自觉接受广大同学的批评和监督,严禁以任何理由谋私利,争名利,损害社团联合

会的荣誉和威信。

6、具有团队精神,能协调和配合其它学生干部做好工作。

第二十条社团联合会干部奖惩规定:

1、社团联合会根据社团活动情况,定期对优秀社团进行表彰和奖励。社团管理中心每学

年评选若干优秀社团、优秀社团负责人及优秀社员。评优细则见《南京审计学校团委社团管理中心工作条例》。

2、对违反《南京审计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社团,由社团联合会报校团委批准后,

给予批评,出现严重违纪现象时,予以注销。

3、对两个月不开展活动的社团,进行通报批评;对一学期不开展活动的社团,予以注销。

第七章社团代表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社团代表的权利

1、社团代表有向社团联合会的各级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2、社团代表对学生干部有权进行批评、警告,对情节严重者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罢免;

3、社团代表有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

4、社团代表在社团召开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追究;

5、社团代表对围绕社代会审议议题及有关内容,有视察的权利;

6、社团代表有了解所在社团与会员有关情况和问题的权利;

7、社团代表可以列席社联召开的相关会议。

第二十二条社团代表的义务

1、社团代表大会期间有责任了解社团联合会要求,征求学生意见,并及时向社团联合会进行反映,提出建议;

2、对社团联合会的工作方针、计划总结有向同学转达的义务;

3、社团代表有宣传并模范执行社团代表大会决议的义务;

4、与同学间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大家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全院同学服务;

5、社团代表有协助、支持社团联合会搞好各项活动的义务。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社团联合会经费主要来源。

1、上级组织关于社团联合会组织活动的专项经费;

2、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创收和社会资助、赞助、募捐等收入;

3、经费用于支付社团联合会的日常开支,组织各种活动及表彰先进。经费使用受全体

会员监督。

第二十四条社团联合会各级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工作条例,并报社团联合会,但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依据《南京审计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及《南京审计学校团委社团管理中心工作制度》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解释权在学生社团联合会。

社团管理中心工作制度

一、社团管理中心职责:

1、研究制定全院学生社团发展规划。

2、负责社团的登记、注册、注销工作。

3、检查社团是否按章程开展活动,组织对社团工作的审计。

4、支持指导社团开展活动,推广优秀社团的活动经验。

5、定期考核各学生社团的工作、组织优秀社团的评比。

6、处理群众有关社团问题的来信、来访。

7、协助考核各院系对学生社团的指导工作。

8、定期向书记室,常委会汇报工作。

一总则

第一条社团管理中心应在校团委的指导下,规范服务、监督、指导各社团,协调各社团

之间的关系,促进社团健康发展,逐步建立完整与规范的社团体系。

第二条各系社团应该接受社团管理中心的工作指导,完成部署的全院性工作。

第三条全院同学有权利及义务对各个社团进行监督。社团管理中心作为交流渠道应及时向双方反馈,督促各社团查漏补缺。

第四条社团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其他高校类似团体的交流,为全院社团走出校园创造条件、提供帮助。

第五条社团管理中心应长期记录并定期整理各社团优秀的活动经验,加以推广。

第六条本条例是依据《南京审计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制定而成。

二社团注册注销办法

第七条社团注册

1、社团的成立必须由具有我院学籍的学生五人以上发起;

2、所必备的材料:

1)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2)社团的章程

3)社团的发展规划(包括近期和长期)

4)社团的经费管理细则

5)理事会成员的简历(姓名、班级、出生年月、联系方式)

6)指导老师情况

7)挂靠单位情况

3、各社团章程须具备下列内容:

1)社团的名称、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2)学生社团类别、指导老师

3)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社团的组织机构

5)社团的经费来源、使用原则

6)章程的修改程序

7)负责人的产生程序及其职权范围

8)其它有关事项

4、程序:1)向社团管理中心递交有关材料;

2)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注册答辩,评估其可行性,在两周内给予是否登记的答复;(社团注册管理委员会成员为:校团委分管社团工作指导老师,社团管理中心主任,社团联合会主席,社团管理中心常务副主任,社团管理中心副主任,社团联合会副主席。)3)经审核通过后,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登记的答复;

4)发起人填写社团登记表进行注册,交由社团管理中心存档;

5)各社团就实际情况对会员设立一定的门槛,以保证自身的健康发展。

第八条社团注销

1、凡两个月不开展活动的社团,通报批评,并向负责人所在系通报;

2、凡一学期不开展活动的社团,予以注销;

3、对出现违法乱纪行为的社团予以注销;

4、凡注销社团的负责人,离任时被审查出有财务问题的,向其所在系通报,并建议团组

织给予负责人适当的处理。

三社团管理工作办法

第九条社团名称

1、社团名称应在社团管理中心备案,不得随意更换;

2、有下列情况的社团可以申请变更社团名称:

1)社团分立;

2)两个或两个以上社团的合并;

2)社团由于自身发展需要,如扩大社团活动范围等;

3、社团名称变更需向社团管理中心提交申请书,并汇报工作,由社团管理部门受理并于一

周内给予答复;通过审核的社团,在社团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第十条财务

1、社团经费以自筹为主,并可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捐赠;

2、团委通过项目招标支持部分活动经费;

3、经费使用必须符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4、社团应全力配合审计委员会审核社团经费收支情况(定期审计与不定期审计相结合);

5、负责人离任应接受离任审计。

第十一条社团负责人

1、新老负责人交替或社团更改名称,应提前一周到社团管理中心登记说明;

2、继任负责人应至少有一学期的实际工作经验;(强调)

3、社团负责人其所负责社团若长期不开展活动,须自动辞职;

4、负责人若在其任期中被查有财务问题,按照该社团相关条例进行处罚;

5、学生社团须在每年九月到社团管理中心注册一次,同时汇报社团工作情况。(按现在的制度是每年年初还是每年九月份到我们这儿注册啊)

6社团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分会长,负责人纳入学生干部考核。

第十二条定期活动

1、每月固定时间召开一次各社团负责人工作例会;

2、由秘书处做例会考勤记录,作为“优秀社团”评比的依据;

3、例会上,需对上月活动进行总结评比,对本月活动进行讨论和计划;

4、学期初,各社团负责人应按时递交活动计划书和经费预算表,误期者视自动放弃经费

申请;

5、社团负责人应及时递交活动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 1、每年十二月开展“优秀社团”评比活动;

2、获选“优秀社团”称号所得奖励;

1)可优先提供社团经费

2)评选各先进时,可为其预留名额;

3)开展活动时,在场地人员方面可优先照顾。

4)其负责人可获相应奖励。

四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权利

1、社团享有参加竞标及接受团委项目支持的权力;

2、各社团自主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上报团委;

3、对本社团内部成员,社团建立自身管理体系,对会员进行管理;

4、社团在报上级部门批准后,有权出版自己的刊物;

5、会员的权力与义务;

1)凡我院在校生,均可自由加入或退出任何社团,参加社团数量不限;

2)会员有权了解社团内部财务状况,并对其进行监督;

3)会员若发现违规违纪行为,有权上报社团管理中心;

4)遵守社团章程;

5)按时交纳会费(由各社团依据实际情况而定,最高不得超过四十元);

6)会员应积极参与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7)会员有义务维护本社团的荣誉,为社团发展作贡献。

第十五条义务

1、所有会员均应登记在册,上报社团管理中心存档;

2、由社团自由印发会员证;

3、预提会员费5%交于社团联合会统一使用。

4、各社团应于每年9月社团管理中心注册,未能注册的,不予以招新资格。

第十六条本条例由社团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实施。

南京审计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申请程序

(2006年12月拟定)

根据《江苏省高校社团管理办法》和《南京审计学院社团管理办法》的规定成立高校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

过校纪校规的处分;

社团日常活动管理条例

社团活动指导与管理规范条例 第一章社团日常活动管理 第一条社团举办活动须至少提前一周向指导单位的学生会管理部门(暂为一多书院学生会社会实践部)提交相关申请表格。申请内容应包含活动时间、地点、目的、内容、形式、负责人信息、经费来源、规模等,经指导单位核实、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二条社团各项活动、与校外各类组织开展合作等均须上报指导单位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任何未经批准的活动将被视为非法活动,指导单位需对其活动负责,指导单位、团委、保卫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制止并作出相应处罚。 第三条社团活动应遵照所申请并得到批准后的流程进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动,社团负责人须在活动开始前两天向申请指导单位进行变更。否则,指导单位需对活动负责,指导单位、团委、保卫部门有权终止活动并作出相应处罚。 第四条社团的宣传工作主体对象应为山东大学在校师生;社团校外宣传材料及相关情况说明,须提前上交指导单位审批;社团刊物的编印和出版以及用以其它形式的宣传活动须向指导单位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社团不得开展与本社团登记宗旨无关的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针对在校学生、社团成员的盈利性商业活动;社团负责人和活动组织者须对所举办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工作程序负责。 第六条原则上,社团不得挂靠校外社会团体。如确有必要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校外社会团体,协会须提出书面申请,并交由指导单位审批。此类协会须首先遵守山东大学学生社团管理相关条例。 第七条社团经费及其它一切收入的管理、使用须有专人负责;财务收支情况须在社团内部定期公开;一多书院学生会社会实践部有权对社团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第八条社团活动必须安排专人负责活动秩序与安全,坚持预防为主,及时控制。不安全事件发生后,社团要立即通知医院、保卫处并及时上报至指导单位,并积极配合疏散人群,以便快速高效的应对突发事件。若社团活动出现意外情况,指导单位工作人员有权中止该活动。 第九条社团如需邀请校外老师举办讲座,需在申请活动时附上该老师的个人简历,通过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条协会与校外单位进行联络或联合开展活动,须事先上报指导单位并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社团活动申请使用教室的管理 第十一条社团活动场地可由指导单位进行提供,也可通过指导单位借用学校公共活动场地开展活动,未经规定流程,不得擅自占用教室。 使用当天社团对教室的卫生、设备负责,如有不及时清理垃圾或损坏设施设备现象发生,场馆单位有权凭申请存根向该社团索要赔偿或拒绝下一次审批。 第十二条社团须服从对教室、器材借用的安排。如有特殊情况,须由社团负责人及时说明,经认可后视情况予以协调处理。 第十三条社团可以在借用的教室内进行以下活动: (一)社团内部的会议; (二)社团内部的培训、交流等常规活动; (三)由社团主办的,指导单位评审通过的交流、展示活动; (四)由社团主办的,指导单位评审通过的演讲活动; (五)由社团主办的,指导单位评审通过的电影等影音放映活动; (六)由社团主办的,指导单位评审通过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社团禁止在教室内开展以下活动: (一)生日聚会、庆功聚会等各类集会庆典活动; (二)产生大量垃圾且不易清理的活动;

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XXX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社团管理,促进学生社团有序、科学、蓬勃发展,繁荣校园文化,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学生为了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和满足个人兴趣爱好的需求、自愿组成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非营利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学生社团是校园文化建设和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载体,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社团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及其章程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会员应是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学生。学生有加入或退出学生社团的权利。 第五条学生社团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及校团委、校学生会的指导。校学生会成立社团工作委员会,在《华东交通大学学生会社团工作委员会章程》(附件1)许可范围内,代表校团委、校学生会负责社团日常管理。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基本权利: (一)依据社团章程的规定,自主开展社团活动; (二)独立进行社团内部事务的管理; (三)对社团工作委员会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社团干部是学生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团主要负责人享受校学生会部长或院学生会副主席待遇。 第七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义务: (一)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二)服从校党委的领导,接受校团委、校学生会的指导,由社团工作委员会统一管理、监督; (三)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社团的成立、变更及终止 第八条学生社团的成立实行登记注册制。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经批准的,均不视其为学生社团,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活动。 第九条申请注册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8名以上在校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须具有开展拟筹建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并获得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或团委(总支)的认可;

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经天纬地测绘社团各项工作正常、有序、高效开展,严明纪律,规范管理,促进经天纬地测绘社团内部管理制度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是全体经天纬地测绘社团工作人员的准则,对全体成员适用。 第二章工作制度 第三条在工作开展前,须先认真制定至少一套计划或者方案,然后协商修改为较为合理、详细的计划或者方案,重大活动还须制定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理的方案,充分做好准备工作。 第四条在工作开展前,须适时召开工作部署会议,明确责任,细致分工,讲清注意事项。 第五条在工作开展期间,各部门、部长、部员之间须保持沟通,协调开展工作,及时发现和反馈问题。 第六条在工作开展期间,须有专人负责督促检查各岗位职能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反馈和处理问题,在出现岗位空缺时,要及时重新调度。 第七条在工作开展期间,要做好活动后勤、安全秩序保障工作。 第八条在工作开展结束后,要及时、全面地做好工作总结,组织部须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并归档。 第九条工作计划制定的程序 (一)调查研究,确定目标;

(二)集思广益,提出草案; (三)充分斟酌,确定计划。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十条会议召开前须做好充分的准备,精简会议时间,确保会议效率和会议质量。 第十一条实行例会制度,定期召开部长会议、部门会议,秘书部须做好非常规会议的通知。 第十二条议事规则 (一)开会前须确定会议主题和议程,围绕主题和议程开会;(二)按照“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的要求,提高会议效率,保证会议质量; (三)会议内容应包括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与会人员发言须简明扼要,表意准确。 第十三条会议纪律 (一)会议期间,与会者应自觉关闭通讯工具,保持安静,注意力集中; (二)会议期间,与会者不得随意插话,有问题应得到会议允许后方能发言; (三)会议期间,与会者不得随意走动、离场。 第十四条秘书部做好会议考勤和会议记录,部长会议由秘书部部长负责会议记录,部门会议由秘书处派遣相关人员负责记录。 第十五条秘书部须及时收集、整理会议材料,并归档。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文章来 源初中教师网w 9 1 一、总则 我校学生社团组织是在校团委指导、管理下,为学生开辟第二课堂而自发组织起来的群众团体。学校鼓励和支持社团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以充实广大同学的课余生活,帮助广大学生扩大知识视野,陶冶情操,培养能力,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章程 1、雷锋学校各社团是在共青团望城县雷锋学校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的学生自发组织起来的群众团体。 2、社团的名称,应根据名实相符的原则,由申报者提出,校团委核准确定。 3、社团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广大学生的兴趣爱好组织各类活动,进行全校性的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加学生的知识,提高学生的素质。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学习活动,为广大学生提供开展活动的场所、时机和各种条件,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4、各社团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干事均由

公开招聘产生。 5、社团组织开展全校性的活动,必须提前向校团委社团部报告,并反映社团成员的意见与建议。 6、凡在校的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年龄和宗教信仰均可成为社团成员。 7、社团成员对本社团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有选举、被选举和表决的权利;有遵守社团章程,执行本社团决议的义务;有积极参加本社团活动的义务。 8、学生社团的成立,需遵循专业性质相似或相近的原则,并至少有一位指导老师。指导老师有责任对社团的活动进行具体指导和把关,对社团干部的工作情况予以指导,并提出对社团干部的任免建议。 9、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品行端正;热心社团工作并具有与社团性质相关的特长和才能;各门功课良好;一年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10、本章程解释权归雷锋学校团委。 三、干部职责 1、会长职责 (1)对社团进行总体规划,确定社团路线; (2)担负社团的外联任务,负责与学校各级领导、各赞助公司、社团媒体及其他学校的联络、接洽等工作;

174436_武汉大学校级学生组织管理办法

校级学生组织管理办法 学生组织是高等学校适应时代发展,延伸工作手臂,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依托;是高校共青团通过充分发挥组织动员、教育引导、关心服务青年大学生及代表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作用,吸引和凝聚青年的有效组织载体;是学生通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重要渠道。为进一步整合资源,协调关系,有效联动,形成合力,推动校级学生组织在协助我校共青团做好“融入中心、走近青年”的进程中,为促进高校完成人才培养任务提供丰富的方式方法和青年参与的动力,实现自身的科学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校级学生组织的设置原则 以“组织有力、行为有序、目标统一、精简效率”为检验标准,各校级学生组织的设置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纲领性原则 各学生组织的设立必须有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的行动纲领。学生组织须严格根据纲领阐述的宗旨、目标与任务开展工作,主动承担纲领所赋予的使命,合理行使职权,保证工作的正确性与效率性。 (二)精简性原则 每个学生组织的职能须保证唯一性和高效性。在有利于青年成长成才与学校发展大局的前提下,合理分配资源,尽量减少学生组织之间职能直接或者间接重复的情况,降低重复建设浪费,提升管理效率,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三)协调性原则 学生组织的设置做到“和而不同”。从总体上,各学生组织在团委或直接在校党委领导下,为实现我校共青团“融入中心,走近青年”这一共同的工作目标而相互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力。同时,学生组织各自承担不同的使命,在相关工作中发挥着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四)规范性原则 学生组织作为相应学生群体的代表,在人事任用、成员绩效考核、工作业务及流程、监督约束机制等方面必须做到有章可循、有理可依。 (五)稳定性原则 各学生组织在组建时要充分考虑组织的时代适应性、科学性与前瞻性,确保其纲领、职能与组织架构在较长的时间内能够满足其实际需求,从而保持组织的稳定性。 (六)发展性原则 本着服务于学生成长成才、服务于学校发展大局、服务于学校共青团工作的原则,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学校可根据实际工作的要求,科学整合、调整现有校级学生组织的职能,以及取缔或成立新的校级学生组织。 二、现有校级学生组织及其职能界定 (一)学生会 学生会是面向全校在籍本科生和专科生开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工作的,由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的校级学生组织。 其主要职能为:团结和引导全校同学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组织全校同学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大学生素质拓展为中心,为学校的改革发展服务、为广大同学的成长成才服务;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倾听和反映学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代表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倡导和组织同学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积极组织有益于同学们成长成才的学习、科研、文体、公益等活动,积极负

社会组织管理条例

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保障社会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服务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服务机构,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社会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与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与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她社会组织与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就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就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社会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与其她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家鼓励兴办社会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土地划拨、人才培养等方式,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发展。 社会服务机构以及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捐赠的个人与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二章管辖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学生社团组织的管理,使我院社团更健康、更有效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性质、宗旨、原则 1、性质:金陵科技学院学生社团是本院学生为丰富课余生活,经学校批准而自愿组织的群众团体。 2、宗旨: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行动指南,在校团委和院大学生科协指导下开展工作。 3、原则:社团本着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增长知识,开阔眼界,陶冶高尚的情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培养人才全面发展的原则,积极开展各种具有思想性、知识性、学术性与趣味性的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课外活动。 二、组织管理 1、学生社团由院团委统一领导,院大学生科协配合团委对各社团进行具体管理。 2、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需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招收会员。 3、申请成立新的学生社团必须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有明确、规范的社团章程。 (2)明确社团活动的内容和开展活动的方式,以及接纳社团成员的办法。 (3)有相应的筹备组织机构,明确的社团筹备负责人。 (4)有可靠的活动经费来源和相应的管理办法。 4、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向院团委提交下列材料: (1)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2)社团组织的章程; (3)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年龄、简历; (4)成员范围以及计划招收的成员数量; (5)指导教师或有关指导部门。

5、各学生社团章程包括以下内容: (1)社团组织的名称; (2)社团的性质和宗旨; (3)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4)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5)社团组织的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三、经费管理 1、各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筹,可以收取一定的会费作为活动基金。社团活动基金要有专人管理,及时向全体社员公开,帐目要清晰。院团委定期检查监督。 2、团委根据社团的需要提供一定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大型活动奖励。 3、需利用学校资源获得外单位赞助,应由大学生科协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并归口管理赞助经费。 四、活动管理 1、禁止成立带有狭隘区域性的社团,如老乡会等。 2、学生社团在校园内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3、各社团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必须提交工作计划。学期结束前要以书面形式将社团学期总结报大学生科协。 4、学生社团组织的对外交流和对外活动必须提前报院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5、各社团应积极开展一些有意义的活动,并填写活动记录表。大学生科协配合院团委进行考核,院团委每年表彰优秀社团和优秀社团干部。 6、对半年内未开展任何活动的社团,予以注销。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北京大学社团管理条例

北京大学社团管理条例 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北京大学相关规章制度,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北京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五条 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编辑本段 第二章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 第六条 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外籍学生加入社团后须到

国际合作部备案。 第七条 社团负责人和主要骨干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其社团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 第八条 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应是我校所属部门或组织,指导教师应是我校专任教师。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社团进行必要的指导;各部门、各院(系、所、中心)也应大力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并从学生管理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审批和指导。 第九条 社团可根据发展需要和团员人数成立团支部,受共青团学生社团总支部委员会的指导。社团中团员应参加所在院系和所在社团团支部的活动。 第十条 学生课外活动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受学校委托,负责社团的登记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社团必须接受指导中心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指导中心应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 第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为在指导中心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所有社团必须经指导中心登记注册,否则即为非法社团。学校禁止非法社团开展活动。 编辑本段 第三章社团成立 第十三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同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新社团应至少由20名以上同学发起成立,社团发起人应具备一定条件,成立社团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

中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中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为切实加强学生社团的管理,大力促进我校学生社团发展,不断推动学生社团在活跃校园文化、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高校学生社团活动是实施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式,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引导学生适应社会、促进学生成才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新形势下有效凝聚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织动员方式,是以班级年级为主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补充。 第二条学生社团是校内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组织。凡本校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加入。 第三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理论学习、学术科技、社会公益、文化娱乐、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以及体育竞技等活动。 第四条校团委是学校社团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校团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校团委设立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学社联”),学社联按照《中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协助团委指导和管理社团工作。 第五条挂靠校团委的学生社团由校团委直接管理,校团委分管学生社团工作的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挂靠机关部处的学生社团由该部门管理,分管学生社团工作的部处长为第一责任人;挂靠二级学院党委的学生社团接受该二级学院党委管理,该学院党委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所有学生社团成立时须报校团委审批和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六条学生社团在二级学院设立的二级分会同时接受该二级学院党委的管理,分会开展各类活动须经该学院党委审批。 第七条有校外上级机构的学生社团由校团委直接管理。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组建、注销和日常管理 第八条学生社团分校级和院级两个层次。申请组建校级学生社团必须如实向学社联、校团委提交社团组建申请报告、社团章程、社团活动内容、范围及形式、社团主要负责人简历、业务挂靠单位意见以及筹备人员名单和活动计划等材料,由校学社联进行资格审查,校团委审核,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查批准后方可成立。凡新成立的社团需将申请报告、审批材料(一式四份)分送校保卫处、校团委以及挂靠单位备案。 第九条申请组建院级学生社团需将上述材料报所在学院团委进行资格审查,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初审,送校团委审核,报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审批材料亦须送交校保卫处、校团委及挂靠单位备案。院级社团成立后需将社团基本情况介绍、社团章程、活动范围、主要负责人资料提交校学社联备案。 第十条学生不得成立气功类社团。学生申请组建跨校范围的社团,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须有明确的挂靠单位,并接受挂靠单位的监管;挂靠单位必须是校团委、机关部处或二级学院党委。 挂靠单位的职责是: (1)机关部处或二级学院党委负责学生社团成立或异动的初审; (2)在征求学生社团指导老师意见的基础上负责对社团主要学生负责人的考察和初审;(3)对学生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进行审批和监管,该单位分管领导为活动的第一责任人;(4)监管社团的换届、招新和日常管理; (5)了解和掌握社团成员的思想动态,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6)每年5月对所挂靠的学生社团进行考核和异动摸底。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为加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教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社团指导和管理的通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党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由我校在校学生依据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学生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是引导学生适应社会、促进学生成长就业的有力根据地,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条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第四条社团开展的各项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并有助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五条共青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受学校党委委托,在学校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支持下,负责对学生社团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学生社团所有成员应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正式学籍的在校生。 第七条本条例适用范围为在校团委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学生社团共分为科技类、实践类、人文类、艺术类、体育类五类社

新华东交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华东交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社团的管理,加强学生社团建设,丰富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全面推进学生素质教育工作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关于加强社团建设的工作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社团活动.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校纪校规.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会员应是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 第五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1.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2.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 第六条学生社团必须接受校党委领导,在本校范围内活动。校团委受校党委的委托,在全校各部门的配合下,负责学生社团管理和指导。 第七条为了加强学生社团的活动管理,校团委特设社团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工委),负责管理、协调全校的社团组织,统筹安排活动。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学生社团申请成立时,由发起人到社工委办公室,按理论学习型、学术科技型、志愿服务型、文体艺术型四个类别中的一个进行登记,办理申请手续.同一类型社团只允许存在一个.由社工委申报校团委审批。申请时间为每月值班时间. 第九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学校、学院处分。 2.有规范的社团名称,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学生社团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3.有一个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原则上有一名负责任的指导教师。 第十条申请成立社团,应由发起人负责向社工委提交以下文件:筹备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以及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等有关书面文字材料(同时向社工委递交申请材料电子稿进行备档,社工委将根据具体情况对电子档案进行核查,方便资料退回及修改). 第十一条社团申请章程应包括下列内容:学生社团名称、宗旨和类别;学生社团活动基本内容、范围和方式;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来源、管理与使用的规定以及审核制度;章程修改的程序;负责人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程序。 第十二条社工委接受申请登记后,必须对登记社团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登记社团的办社宗旨、活动范围是否符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是否有利于良好校园文化氛围建设和学生综合素质拓展,发起人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等。 第十三条若社团申请材料通过社工委主席审批,社工委召开社团大会召集所有社团现任负责人,听取新社团申请人社团申请报告.若三分之二以上社团负责人同意该社团申请,再由社工委主席提交至团委审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6.02.06 【实施日期】2016.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

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

社团管理条例(最新)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高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的发展,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学生素质教育,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社团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其基本原则,接受共青团沈阳理工大学委员会及共青团沈阳理工大学委员会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的直接管理和监督。第三条:大学生社团是在校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织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四条: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登记注册的具有正规章程的学生团体。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工作指导、活动审批等基本管理程序。并在注册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五条:社团成员必须为本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研究生。 第六条:学校鼓励社团积极开展学术、科技、文化、体育、文艺等各类对健康有益的活动。 第七条:社团通过收缴会费,接受奖励、赞助或捐赠等方式获得经费。社团经费专款专用,各社团须按照社联规章制度履行经费审批、预支出、报销、终审等手续。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学生社团分为文艺、体育、学术研讨、志愿服务共四类,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项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九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发起人必须思想品质好,热爱社团工作,学有余力,累计挂科数不超过2科,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在校期间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2.发起者向社联递交成立学生社团的申请材料;上交校级/院级社团成立申请表(到青春理工-团委网站或社联社团交流群进行表格下载); 3.社团应有规范名称并与学生组织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符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4.社团负责人必须符合必备的条件,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新社团负责人的产生应得到社联的同意;

海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及学生社团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海南大学学生社 团联合会及学生社团经 费使用管理办法 20XX年XX月 峯年的企业咨询咸问经验.经过实战验证可以藩地执行的卓越萱理方案.值得您下载拥有

海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及学生社团 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社团工作的管理体制,加强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财务工作秩序,提高财务工作水平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发展,维护学生社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南大学各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工作及其他相应财务工作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各学生社团应当根据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财务工作,严格财务监督,保证财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三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遵循以自筹为主,校团委支持和自筹相结合的原则。于报请校团委批准后,可接受社会力量的赞助,但其赞助行为不得损害学校、学生社团的利益,不得于校内从事运营活动。 第四条各学生社团经费的使用要遵循合理、节约的原则,用于学生社团的管理及各个活动组织上,不得用于和学生社团活动无关的方面。 第五条学生社团所有财产属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共有,必须用于服务会员,发展学生社团,繁荣我校校园文化,开展积极有益的活动,提高会员综合素质。 第六条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对各社团财务具有管理、监督、审核的权力。各学生社团必须积极配合工作。第二章学生社团联合会经费管理第七条学生社团联合会经费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专人专项管理,受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监督,用于各学生社团活动的补助,购买日常办公用品,组织大型社团活动的开销等。

第八条凡购买日常办公用品,需逐项列出购买用品清单,上交主席团 批准同意后方可购买。金额低于300 元(含300 元)时,由主管副主席签字批准;金额于300 元之上,500 元以下(含500 元)时,必须提交主席团讨论后,经主席签字批准。金额高于500 元时,必须提交主席团审核后,由主管副主席提请团委老师批准,合格后于主管副主席处签字备案。购买后,由财务部清点数目核对无误后,凭收据和发票给予报销。金额为10 元以下(含10 元)可凭收据报销,10 元之上必须凭发票报销。报销时凭证上须注明经手人、证明人、金额、详细用途以及相应主管副主席、主席意见。凡发票缺损、涂改、丢失或发票不符合填写标准者,不予报销。凡未经主席批准自行决定购置者,不予报销。 第九条对于举办壹场大型活动,组织策划者须预算出整个活动的经费,如宣传、联系、评委、奖品、场地等费用。逐项列清,交至主席团审批。 第十条经费申请的报账时间为每周的周壹中午是社会实践类和文娱体育类。周二中午为兴趣爱好类、学术科技类和公益服务类。拨款时间统壹为当 周周五中午。 第十壹条每学期第四周、第十二周、第十七周为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公开日。 第三章各学生社团会费管理 第十二条各学生社团收取会费指导价为15 元/ 人*年。如需要提高会费,学生社团必须提交申请出具必要证明,经校团委及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批准通过后方可高于指导价收取会费,但最多不得高于50 元/ 人*年。 第十三条各学生社团所收取会费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统壹监督管理,学生社团会费的使用由会长提供详细的书面申请,经主席、主管副主席

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模板

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社团组织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进一步正确引导学生社团工作, 本着”开拓视野、陶冶情操、培养能力、提高素质”的精神, 坚持”自愿、业余、多样、受益”的原则,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高校学生社团是大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 担负着联系广大学生活跃校园文化生活、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学生社团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的活动第四条学校保护学生社团依照本条例开展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学校团委是学生社团成立的审批部门及登记管理部门, 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管理部配合有关部门对全院学生社团进行日常管理。 第一章社团的成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成立社团必须制定章程, 有明确的宗旨, 符合中国 宪法和法律规定, 有利于社会主义三个文明的建 设, 有利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七条学生社团的成立,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人数有30人以上;

㈡制定本社团章程, 章程应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及方式、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其它说明事项; 社团的章程、活动应当符合校纪校规, 不得与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学生社团管理中心章程相抵触。 ㈢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并指定负责人; 第八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 发起人应当向学校团委递交”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 经校团委审核后方可成立。 ”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应包括一下内容: 1) 学生社团章程包括 ①名称 ②目的、宗旨、活动范围及活动方式 ③社团成员的权利及义务 ④组织机构 ⑤社团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⑥管理制度及权限 ⑦经费来源及使用原则

小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小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生社团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社团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谓“学生社团”,是指由具有二郎小学正式学籍的学生出自共同愿望、爱好自愿组成,并按照本办法登记注册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学生社团活动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宗旨:全心全意为同学们服务,为创建“和谐校园”和实现我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多做贡献。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和注册 第五条学生社团申请筹备成立登记制度 (一)学生社团按社团性质共分为五种类型:学科、人文、科技、体艺、公益; (二)成立校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成绩无不及格现象; 2、必须有明确的社团负责人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第一负责人应通过民主的方式选举产生;

3、必须有明确社团章程; 4、社团应具有至少一名指导教师。 (三)学生社团筹备成立必须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事项包括: 1、社团名称(学生社团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其名称应准确反映其特征。); 2、社团章程(包括社团性质、社团宗旨、规章制度与纪律、组织机构、活动范围与形式、社团成员资格与权力、义务、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程序、解散善后等); 3、参加人数、社团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社团发起人联系方式,指导教师基本情况、学期活动企划书等。 (四)社团欲成立程序: 1、有意向成立社团的社团负责人必须认真阅读《二郎小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并书面向学校递交社团成立申请书,写明所要成立社团的名称、性质、发起人、指导教师、章程等基本情况。 2、填写完成后将书面申请交至社团负责人所在班级,并附上班主任的意见。由班长交至学校,经协商之后做出准许成立或不准许成立的决定。 3、准许成立的社团,负责人到学校领取《二郎小学学生社团注册手册》,认真填写后,交至学校,由学校办公室盖章后备案。

学院社团管理条例

学院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丰富学生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三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守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各学生社团都必须有明确的工作方向和范围,并在其间开展有益于学生身体健康的活动。 第四条本条例主要通过院学生会社团部贯彻实施。 第二章学生社团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七条学生社团的成立与撤销,必须到院学生会社团部申请。经院团委同意,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八条学生社团需要更换名称时,须向院团委申请,经同意,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以新的名称开展活动。

第九条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学生社团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可聘请老师或专业人士作为社团指导老师,但须事先征得社团部和院团委同意方可聘请; (四)社团成员必须履行成员的义务,并享有本社团成员的权利。 (五)社团成员如果退出所在社团,须向本社团提出申请,由社团部除名,并到院团委备案。如若毕业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校,视同自行离开所在社团。 (六)学生社团要在社团部的指导下,在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的会议上通过或修改会章、会规,选举或任命负责人,并报社团部备案; (七)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受校纪、团纪处分者; (二)经社团部考核,认为素质、能力不适合者; (三)已担任其他社团负责人者。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教育实践、学术科技、文体艺术);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学校社团管理办法

学校社团管理条例 伊川县白沙镇豆村小学 为了鼓励社团活动的开展与壮大,规范社团活动。丰富广大学生学生的课余生活,加大社团活动的的影响范围与辐射面。让社团活动由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由一枝独秀向百花齐放发展,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应对复杂的社团活动管理,使社团活动更加规范有序进行。在学生会原有框架基础上开设一个新的部门----社团活动管理中心。以规范有序,大胆创新,敢闯敢试的精神为指导,参考《东升学生会干部管理条例》,制定《社团活动管理条例(暂行)》。社团活动管理中心是管理与监督社团的主要部门。职能如下社团管理中心保障社团的自主独立。包括:工作和活动策划开展的自主独立。 招聘社员的自主独立。换届选举的自主独立。 一、保障每一位社员的利益。 二、协调各个社团的活动有序进行。 三、从大方面管理社团 四、审核社团的创建。 五、社团活动管理中心有权强制解散不符合规定的社团。

六、社团活动管理中心隶属于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接受社团活动管理中心的管理与监督,但不属于团委学生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生社团的创立,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规范社团活动。丰富广大学生学生的课余生活,加大社团活动的的影响范围与辐射面。让社团活动由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由一枝独秀向百花齐放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参考《东升学生会干部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在学校各级党团组织管理和指导下的群众性团体。具体的是指我校学生自愿组成、或学校发起,学生自愿参加,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活动是校园文化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学生社团应在学校各级党团组织管理和指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前提,积极开展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有利于校风、学风建设,有利于校园文化健康、繁荣发展的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第二章鼓励条件 第四条. 团委旗下注册社团可以向团委学生会提出协助其开展活动的要求,其中包括联系场地和必要的人员支持。

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大学学生社团团组织工作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课外活动指导中心 20111年03月 201

目录 (44) 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 (5) 第三章社团成立 (6) 第四章社团活动 (7) 第五章社团财务 (7) 第六章社团管理 (8) 第七章社团变更及解散 (10) 第八章附则 (11) 12 (12) 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12) 第二章社团的成立与解散 (12) 第一节社团成立的条件 (12) 第二节社团成立的程序 (14) 第三节社团的解散 (16) 第三章社团的日常管理 (16) 第四章社团的活动管理 (22) 第一节通则 (22) 第二节社团重大活动的管理 (23) 第三节高安全风险社团活动的管理 (26) 第四节社团活动申请使用教室的管理 (27) 第五节社团宣传活动的管理 (28) 第六节社团涉及知识产权活动的管理 (29) 第七节社团募集资金活动的管理 (31)

第八节社团离京活动的管理 (32) 第五章社团的财务管理 (34) 第六章社团变更 (36) 第七章社团奖励规定 (37) 第八章社团违章处罚规定 (40) 第一节总则 (40) 第二节违反社团成立相关规定的处罚 (41) 第三节违反社团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41) 第四节违反社团活动相关规定的处罚 (43) 第五节违反社团财务相关规定的处罚 (44) 第六节可直接予以勒令解散的违规情况 (44) 第九章附则 (45) 附件一:学生社团重大活动评分办法 (46) 附件二:学生社团活动借用学校公共教室流程说明 (51) 附件三:学生社团活动借用文史楼教室流程说明 (52) 附件四:学生社团活动申请使用外设临时展位流程说明..53附件五:学生社团活动申请悬挂室外横幅流程说明 (54) 55 (55) 北京大学学生社团团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55) 第二章学生社团团工委 (56) 第三章学生社团团支部 (58) 第四章学生社团团支部团员 (59) 第五章学生社团团组织的团干部 (61) 第六章附则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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