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通安征地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案例分析
野蛮的发展-对苏州通安事件的反思

研究生课程论文题目:野蛮的发展——对苏州通安事件中公众参与问题的思考姓名李春红学号 1111011035专业名称城市规划理论与设计课程名称现代城市规划理论指导老师杨新海提交日期 2012-02野蛮的发展——对苏州通安事件中公众参与问题的思考[摘要]:近年来,由于中国城市的野蛮式发展,导致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一系列的疏忽与失误,城市规划在实施的程序与方法上出现诸多不健全,以至于出现类似于“通安事件”这样的群体性事件。
本文通过对“通安事件”的分析,和对规划中相关理论的思考,得出公众参与机制实施有效途径的探索。
[关键词]:快规划公众参与利益群体拆迁参与程序1.苏州“通安事件”概述2010年从从7月14日起一个多星期,苏州市虎丘区通安镇爆发动迁户群体性事件村民们向镇委镇政府领导索要“被克扣的”动迁补偿款遭拒,怒砸镇政府,挟持镇委书记王军,并走上马路,封堵312国道。
整个事件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点:(1)政府征地、拆迁,对村民安置问题处理不当。
政府的拆迁补偿款发放问题,究竟是不是被层层克扣,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对村民现在生活工作没有提前进行妥善安置,肯定会加重村民对政府的不满和对未来生活的忧虑。
(2)领导腐败不得人心,处理问题中的“高姿态”惹得民愤。
对于征地的系列问题政府包办一切,动迁户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双方之间并不平等,没有进行很好的沟通。
镇领导的这种强硬处理问题的态度也是“通安事件”的直接导火索。
(3)政府在整个事件过程中的“野蛮行径”,令百姓寒心。
通安事件发生的过程中,聚集的群众遭暴力殴打,政府拆迁过程中也有很多暴力行为,动迁村民忍气吞声已久。
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今天,“征地运动”已经屡见不鲜了,这种外延式的城市扩张在一段时间内也是必要的。
在城市拆迁过程中,之所以出现居民抵抗,甚至发生流血冲突,是因为政府在城市规划与征收拍卖居民住宅用地时,信息披露极不对称,居民没有知情权,更妄谈表达权、参与权。
苏州通安征地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案例分析

苏州通安征地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案例分析篇一:群体性事件案例分析集体上访事件的案例分析一、案例情况亚龙县位于我国中西部地区,槐树湾水电站位于其境内的化蝶河上,总投资亿元,由省化蝶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建设运营。
该电站于2004年6月动工建设,2005年12月投产发电。
槐树湾电站共征用亚龙县土地1242亩,涉及拆迁户45户180人,征地560户2372人。
按设计要求于2007年4月11日开闸放水,实施大坝消缺维修工程。
然而次日上午,征地农夫约80人聚集到电站坝首,阻拦电站检修施工。
其主要原因如下:第一,在征地补偿标准问题上,农夫认为政府执行的标准过低。
按照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加安顿补助费)应为征地前3年种植业平均亩产值的10-16倍。
2003年省人民政府批准亚龙县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为征地前3年种植业平均亩产值的10倍。
亚龙县上报“一书四方案”时2002年种植业产值尚未宣布,补偿标准是按省人民政府宣布的亚龙县1999-2001年三年土地平均产值的10倍报批后执行,即一类地(水地)每亩12000元,二类地(旱地)每亩7000元。
但电站建设实际征地时间是2003年,此前2000-2002年三年平均产值的10倍为一类地每亩15360元,二类地每亩8000元,形成征地补偿标准前后每亩一类地差价3360元、二类地1000元。
第二,要求解决因电站建设影响其生产生活的问题。
电站建设确实影响了一些农户生产生活的水、电、路,存在临时用地恢复困难等问题。
第三,在国家补偿规定之外提出了很多要求。
如,提出了要进电站当工人,自己用电要免费,至少要低于正常电价等。
面对严肃形势,亚龙县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1、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组成了“槐树洼电站阻工事件”处置小组,县委书记任组长,县长任副组长。
2、迅对阻工事件性质作出了判定:改革发展过程中由于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冲突,属于人民内部矛盾。
确定了处置的基本方法,即说服教育,疏散疏导,平衡利益,化解矛盾。
闹事事件善后宣传喊话

闹事事件善后宣传喊话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期,改革的攻坚期及经济的转型期,同时也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由此引起的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
公安机关如何正确认识群体性事件成因并依法、适时、妥善处置矛盾纠纷是执法环节的必修课,也考验和影响着公安机关公信力建设。
以往我们对群体性事件研究多侧重于现场处置原则、现场调度分工及战术轻装队形等方面,而对民警现场处置过程中语言运用研究偏少。
本文旨在以公安机关如何“喊话”为视角探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新思维,新对策。
一、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的突出特点及成因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在特定社会阶段的表现形式,是历史发展、社会转型中矛盾冲突的必然产物。
现阶段群体性事件的突出特点是积重难返地矛盾背后已积累了一定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一旦有零星“星火”就会形成“燎原之势”,导致小事迅速恶化为规模性冲突事件,其组织化倾向明显,表现程度大大加剧。
究其原因主要有:——贫富差距拉大导致心理失衡是根本因素。
下岗职工、失地农民等生活无保障群体并没有公正的享有改革发展释放的红利,致使一部分好事者煽风点火,拉拢串联来宣泄不满情绪。
苏州“通安事件”中当地村民因征地补偿不公而怒砸镇政府,封堵国道。
——政府干部失信于民,群众利益诉求不畅是直接因素。
当大量诉求涌入信访领域时部分领导干部工作作风拖沓,对民众诉求敷衍了事。
云南“孟连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就是政府与胶农和橡胶企业协调不够而“拍脑子做决策”。
——法律意识淡薄是间接因素。
虽说群众的维权意识在近几年有明显提升,但不会运用法律武器或通过合法途径加以申诉,动辄采取越级集体上访或闹事的形式,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酿成了诸如“6·28瓮安打砸抢”等恶性事件。
二、运用“喊话”手段的优势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绝大多数都是公民对权利的追求和保障,矛头指向社会上种种不公平现象,某种程度上标志着我国社会进步。
对于处理由不同主体之间关系激化而产生的人民内部矛盾应多采用思想感化、说理教育等方法平息事端,尽可能避免使用强制性手段限制人身自由。
浅谈土地征收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化解对策

浅谈土地征收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化解对策导读:本文是关于浅谈土地征收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化解对策,希望能帮助到您!浅谈土地征收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化解对策闫凤翥自2002年以来,由于各地政府开发土地从事房地产、工业、城市扩迁、基础设施投入等大量征收农民的集体土地,因土地征收引发的农民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轰动全国的“定州事件”将土地征收群体性事件推到顶峰。
频频发生的土地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稳定大局,影响了党和政府在农民阶层的形象。
因此,正确处理好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一项“重于泰山”的政治任务。
为了有效预防和化解土地征收群体性事件,笔者提出几点做法。
一、土地征收群体性事件的成因1、“土地收益碰撞”是引发土地征收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
随着非农业建设的不断扩大,土地资源愈发紧张,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以家庭为主要生产单位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强化了农户以及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意识。
由于土地征收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政府征收土地以后再出让给使用权人当即产生巨额土地收益,农民看到自己的土地被政府征收后产生巨额土地收益,而农民所获得的土地补偿无法维持生存。
征地后劳动力的就业和安置等相关配套政策不落实,侵害了被征土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广州东莞的一个村土地被征收后每亩补偿5万元,政府出让价为251万元,是农民获得土地补偿的40多倍,农民认为补偿太低,全村男女老幼抵制开发商占地,结果与政府发生纠纷,政府调集200多警力进行镇压从而引发了群体性事件。
这种典型的“土地利益碰撞”是土地征收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因素。
2、土地征收制度是引发土地征收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
依据目前执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是市县政府的法定职责,直接操作土地征收、土地补偿。
单方确定土地征收、土地补偿,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这种制度本身就是引发土地征收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有的市县政府在征收土地时,直接对本地区征收土地的补偿作出低于法定补偿标准的补偿标准,有的采用“土地换社保”的方式直接侵害农民的安置补助费,使农民老有所养但是失去了当前生活的物质基础,农民感到失地后生活无着,纷纷向政府反映,但未能实现自己的愿望,于是积怨愈来愈重引发群体上访、阻工等群体性事件。
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的反面典型案例

土地征收是指政府依法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用,目的是为了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推动农村产业升级,改善农村生活环境。
然而,在实际的土地征收过程中,由于一些原因,一些反面典型案例也在不同程度上出现。
下面我们将对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的反面典型案例进行讨论和分析。
1. 滥用权力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一些政府官员或与地方政府合作的开发商滥用职权,采取强制手段强行征收土地,甚至对农民进行恐吓威逼,导致一些农民在不愿意的情况下失去了土地。
滥用权力导致了土地征收程序的不合法、不公正,对农民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也损害了政府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加剧了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的存在。
2. 补偿不合理在一些地方,土地征收政府在对农民的土地进行补偿时,采取的是低于市场价的方式,这就导致了农民在失去土地后,无法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
另外,在一些地方政府对土地征收补偿的政策执行不到位,导致了补偿金的拖欠和不公正分配,严重影响了农民的利益,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存在。
3. 无偿占地在一些地区,一些开发商或政府部门为了推进某些项目,对农民的土地进行了无偿占用,这种做法导致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
无偿占地的现象在一些地区普遍存在,造成了农民利益受损,也加深了农民对政府和开发商的不信任,导致了社会的不稳定。
4. 农民安置问题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没有合理安置征地农民,导致了一些农民失去了土地后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造成了一些社会安定问题。
农民安置问题的存在加深了农村和城市之间的差距,加剧了社会矛盾,同时也对政府形象造成了损害。
5. 法律裁决难题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一些农民对政府的土地征收行为提出异议,要求进行法律裁决,然而由于一些原因,使得法律裁决难以得到公正、合理的结果。
法律裁决难题的存在造成了对土地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存疑,加剧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存在。
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的反面典型案例主要包括滥用权力、补偿不合理、无偿占地、农民安置问题和法律裁决难题等。
苏州一在建房屋坍塌 四人被埋

苏州一在建房屋坍塌四人被埋
疑是劣质水泥大梁惹祸,事故致一死三伤
昨天下午,在苏州高新区通安镇金通路精品水果店对面,一户居民家中在建的房屋突然发生坍塌,致使四名民工一死三伤。
据房主亲戚称,房屋坍塌是由二楼一根水泥大梁断裂造成的。
昨晚6点多,当记者驱车赶到通安镇金通路精品水果店对面时,发现救援已结束,众多群众聚集在出事的民居外议论纷纷。
一位围观群众摇头说,“唉,加盖房子,闹出了人命,太不值得了。
”知情者透露,加盖的房子在院内,户主将原来两间的平房加盖一层,施工即将结束,没想到出了意外。
在知情者的指引下,记者找到坍塌的房屋时发现,狭小的院内一片狼藉,到处是碎砖头和断裂的水泥大梁等建筑材料。
“轰隆一声,当时那动静像打雷一样!”当地居民回忆事发时的巨响,依然心有余悸。
一位男子介绍,片刻后,有人叫喊“有人被坍塌的房子埋在了下面”,他这才知道是隔壁在建房屋出了事。
很快,接到报警的当地警方和消防人员赶至现场,从废墟中救出四位不同程度受伤的民工,“一人抢救无效死亡,另三名伤者所幸没有生命危险。
”据自称是房主亲戚的男子告诉记者,坍塌发生的原因主要是一根水泥大梁发生了断裂,断裂发生后致使脚手架上的多位民工坠落被压,“这水泥大梁钢筋很细,都折断了,一定是质量有问题。
”
目前,有关部门对此次事故正在调查处理。
苏州通安征地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案例分析

苏州通安征地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案例分析姓名:李林学号:27班次:市中区2010年度选调生培训班苏州通安征地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案例分析一、当前拆迁工作存在的问题苏州通安征地,因怀疑征地款被克扣,通安及周边村民陆续向镇政府、高新区政府进行补发补偿金的请求。
由于“动迁与富民并进”承诺兑现迟缓,不同年度拆迁补偿金额相差过大,导致发生大量群众不满,引发聚众上访。
另外由于镇政府散漫、轻视的处理态度,激起了上访群众更大的怨气,更加上区政府在问题尚未妥善解决的时候,以公告的方式撤换镇政府干部,对整个事件起到了催动恶化的结果。
二、此次拆迁中所存在的深层次问题首先,这是一场由于拆迁引发的公共利益引起的公共事件。
此次公共事件中,可以看出存在以下问题1、如何确定公共利益的范畴绝大多数的拆迁是出于谋利的商业目的,但却经常被一些行政机关、利益集团和个人描述成是为了公共利益,这就便于大量地租用行政权力为经营活动服务。
这是拆迁中“化私为公”的过程和原因。
所以,必须对公共利益进行严格的界定,否则,必然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2、如何找准实施过程中,被实施者的定位和实施者的定位对“公共利益”进行法律规定以后,不等于说公益事业项目就可以任意侵占老百姓的权益了,还必须要进行协商、安臵和补偿。
无论是“公共利益”拆迁还是“发展需要”,都要合理倾听弱势群体的声音,找准拆迁者和被拆迁者的定位。
3、如何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和扩张运动,拆迁因此成为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但由于行政权力与开发商利益的结合,造成拆迁纠纷急剧增加和激化。
被拆迁的居民不断增多,迁居的地段离市区越来越远,给这些居民上班、上学、就医等经常性的生活需要和经济状况带来了不少困难,对于低收入者更是难于承受的。
这样,一项为民解困的德政就逐渐演变为以营利为目的,着眼于土地炒卖,压低甚至侵吞城镇拆迁费,与民争利的“扰民工程”了。
4、如何应对危机事件一在社会转型期,不同社会群体和阶层的利益意识会不断被唤醒和强化,利益的分化也势必发生。
近几年若干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

近几年若干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作者:来源:《人民论坛》2011年第23期贵州瓮安事件:2008年6月22日,贵州瓮安一中学女生死于西门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死者系自溺身亡,但死者家属拒不接受鉴定结论,认为是他杀,此后事态扩大。
从数十人高举条幅“为人民群众伸冤”白色横幅游行,到瓮安县委县政府和公安局办公楼被烧砸,有数万人聚集现场。
云南孟连事件:2008年7月19日上午,公安机关依法对孟连县勐马镇勐啊村的5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传唤措施后,500多人多次冲越警戒线,手持长刀、钢管、铁棍、木棒向民警劈砍、殴打,民警被迫使用防暴枪自卫,致两人死亡。
事件造成41名公安民警和19名群众受伤,9辆执行任务车辆不同程度损毁。
湖北石首事件:2009年6月17日,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一酒店厨师非正常死亡,警方认定为自杀,家属拒不接受此说法,遂将死者尸体停放酒店大厅。
警方在与家属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试图强行运走尸体。
之后,不仅从荆州调来了200多名武警,还动用了消防车,并启用了水柱驱散人群,市民被彻底激怒,开始反击,数万群众围观起哄,围堵道路。
江苏邳州事件:邳州市海天石化公司筹划项目设计,委托河湾村村民陈爱中在村内进行勘探。
2010年1月7日上午,陈爱中、路祥超带领200多名男子,乘30多辆轿车,护着大型挖掘机、勘探车,试图强行进入河湾村二三组的农田区,河湾村100多名村民,阻拦机械进入耕地施工。
陈爱中等人用砍刀、匕首和“喇叭棍”等,强行拖拉村民,引发斗殴,致村民一死一伤。
警方强行抢走尸体后,村民遂聚集到邳州市政府前讨要尸体,未果,上千村民在事发高速收费站前聚集。
江苏通安事件:2010年7月14日,上千通安村民因怀疑征地补偿款被克扣,聚集在通安镇政府,要求得到解释。
沟通期间,由于镇政府领导态度强硬,村民情绪激动,打砸了部分办公设备,并在此后两日内占据该镇政府办公室。
7月16日晚,本该与村民代表协谈的领导并未出现,赶到现场的防暴警察与群众发生冲突,部分群众被打伤,并有村民被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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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通安征地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案例分析篇一:群体性事件案例分析集体上访事件的案例分析一、案例情况亚龙县位于我国中西部地区,槐树湾水电站位于其境内的化蝶河上,总投资3.9亿元,由省化蝶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建设运营。
该电站于2004年6月动工建设,2005年12月投产发电。
槐树湾电站共征用亚龙县土地1242亩,涉及拆迁户45户180人,征地560户2372人。
按设计要求于2007年4月11日开闸放水,实施大坝消缺维修工程。
然而次日上午,征地农夫约80人聚集到电站坝首,阻拦电站检修施工。
其主要原因如下:第一,在征地补偿标准问题上,农夫认为政府执行的标准过低。
按照《土地治理法》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加安顿补助费)应为征地前3年种植业平均亩产值的10-16倍。
2003年省人民政府批准亚龙县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为征地前3年种植业平均亩产值的10倍。
亚龙县上报“一书四方案”时2002年种植业产值尚未宣布,补偿标准是按省人民政府宣布的亚龙县1999-2001年三年土地平均产值的10倍报批后执行,即一类地(水地)每亩12000元,二类地(旱地)每亩7000元。
但电站建设实际征地时间是2003年,此前2000-2002年三年平均产值的10倍为一类地每亩15360元,二类地每亩8000元,形成征地补偿标准前后每亩一类地差价3360元、二类地1000元。
第二,要求解决因电站建设影响其生产生活的问题。
电站建设确实影响了一些农户生产生活的水、电、路,存在临时用地恢复困难等问题。
第三,在国家补偿规定之外提出了很多要求。
如,提出了要进电站当工人,自己用电要免费,至少要低于正常电价等。
面对严肃形势,亚龙县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1、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组成了“槐树洼电站阻工事件”处置小组,县委书记任组长,县长任副组长。
2、迅对阻工事件性质作出了判定:改革发展过程中由于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冲突,属于人民内部矛盾。
确定了处置的基本方法,即说服教育,疏散疏导,平衡利益,化解矛盾。
3、深刻熟悉征地农民阻工事件的复杂性及严肃性。
形成了《阻工事件经济政治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这对以后有针对性制定、实施应对措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4、调动各方面力量与群众沟通对话。
第一,亚龙县政府及时向市政府作了专题汇报,取得了支持。
市里派出两名市委常委分别带队到亚龙县了解情况,指导工作。
第二,由阻工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抽调20名县级领导,30名县级机关科级实职领导干部,协同乡镇、村组干部组成工作组,驻村驻户,了解群众真实想法,开展疏导解释、说服教育和法制宣传。
第三,动员当地老干部、老党员帮助做群众思想工作。
5、出台、兑现征地补偿政策。
对于确因槐树湾电站建设造成的问题,由省化蝶河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解决;与电站建设确实无关、而又应该及时解决的问题,由县政府妥善解决;对于征地农民提出的不合理的、过分的要求,明确答复不予解决;对应该解决但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说明原因,解释清晰,求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承诺条件成熟后解决。
共梳理出应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70件,解释回答了不应该解决的问题108件,对应该解决的问题,确定了先易后难,先普遍后个别的解决原则,保证尽快逐一解决落实。
公开承认了电站征地补偿政策确有缺陷,与业主省化蝶河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一致,6月21日出台、兑现了新的征地补偿政策。
6、严历打击违法分子。
个别少数人一意孤行,其违法行为充分暴露,思想政治工作、法制宣传教育无法解决问题时,坚决采取措施,依法处置。
槐树湾电站于6月28日正式下闸蓄水,7月3日恢复发电,阻工事件历时52天后画上句号。
但这一事件给槐树湾电站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约1000万元,还有许多间接及无形的损失。
二、案件评析目前,我国正处改革攻坚的要害时期,社会贫富两极分化严重,各种矛盾和问题层出不穷,社会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向,导致近年来全国各地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稳定,直接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这也同时为我党如何进一步提高执政能力、整合各阶层利益提出了严重的命题和考验。
综观近年来各地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大致可分为两大类,即维权类群体性事件和泄愤类群体性事件。
其实,多数的泄愤类事件的起因也是维权性质的,只不过当初维权活动涉及的人数较少而已,但随着事情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与此事无关的出于义愤的群众大规模参与其中,从而导致局面失去控制,酿成影响极为恶劣的泄愤类群体性事件。
通过对上面《亚龙县平息槐树湾水电站被征地农民群体性事件》案例的仔细研读,我们可以看出,这起案例就属于第一类,即维权类群体性事件,同时,还可以总结出它的一些基本特征:1、事件缘由涉及人数较多。
比如征地、拆迁、劳资关系、企业破产重组、移民安顿补偿等问题,涉及人数一般较多。
2、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在爆发群体性事件前,受害群体已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过他们的问题和困难,但因为多种主观或客观原因,他们的问题和困难长期得不到解决。
3、目标合法性与行为非法性同时存在。
维权目标一般有一定合理性,但维权行为多数不合法,如采取阻工、堵门、断路、越级上访等形式。
4、带有一定组织性。
此类事件,一般有几个核心人物,即领头者,这些人目标明确、态度顽固,有一定组织能力,个别人在群众中还有一定的威望。
5、属于利益之争,基本没有政治性目的。
维权目标一般是经济利益,政治性目的不强,属于人民内部矛盾。
6、若不及时平息,有转化为泄愤类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
那么,当我们直接面对此类群体性事件时,如何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呢?我认为,主要应做到以下几点:1、有关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平息群众情绪。
能当场解决的,要当场解决;问题较复杂、不能当场解决的,要理顺群众情绪,郑重承诺在短期内认真对待、扎实解决,防止群众情绪进一步激化,导致局面失控。
2、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
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解决此问题的专门工作领导小组,所有人员近期内要脱离本职工作,全力以赴;同时,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担任工作领导小组的负责人。
3、派出工作组,深入群众,调查摸底,吃透情况。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迅速收集汇总,分类归纳,及时向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4、领导小组要及时研究对策。
对群众反映有道理的,要采取措施,克服困难,及时解决;对部分合理的要求,要部分予于解决;对完全不合理的要求,要态度明确,坚决不予解决;对在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现象的政府部门干部职工,不能一味偏袒爱护,该处理的必须处理。
5、工作组要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可以利用机关干部或社会贤达人士的亲戚、同学、战友、朋友等各种社会关系,组织这些人深入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家中,宣讲法律法规,阐明政策措施,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逐步理顺群众情绪。
7、对个别顽固分子,肆无忌惮鼓动群众闹事,跨越法律底线的,要果断予以打击。
6、要坚持各种信息公开透明。
必要时,政府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公开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谨防各种不真实的小道消息在人群中扩散,造成不良后果。
7、处置过程中要谨慎使用警力,防止激化矛盾。
某县决定到A村建造火葬场,找来了专家论证,征求了村支两委的意见,村支两委认为这是县里对A村的关心,可以拿到项目,发展经济。
但是该村的村民知道后,认为破坏了风水,不吉利,不断到乡政府上访,乡政府为了平息事态,派出所民警来维护秩序,但造成了大规模的冲突,并打伤了警察。
县委、县政府非常重视这件事,马上派出工作组协调。
请问:(1)如果你是工作组的负责人怎么协调这次事件?(2)从这件事情得出什么教训?(1)如果我是工作组长,我应该充分认识到,安全稳定工作无小事。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新情况新问题层除不穷,有效化解群众诉求,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是新形势下做好农村工作的重中之中。
在具体处理过程中注意以下策略和步骤:第一、作为工作组长,以身作则,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在第一线做工作,“靠前掌控。
”应及时将现场情况向县委、政府汇报,并立即启动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注意就事论事。
不对群体事件作“过度政治化”解读,不轻率地将群体性事件定性为“敌我矛盾”,不将群众的集体行为视为是与政府的对抗行动,且有针对性地解决群众的有关利益诉求。
第三、慎用警力。
尽是量不与群众发生直接对抗、冲突。
在“妥协”和“压制”之间拿捏尺寸,该“柔软”的,“身段要柔软”,该“强硬”的,当然也要“强硬”,已经发生了肢体冲突,就要果断处罚,将肇事者绳之以法,迅速控制现场局势。
(2)从这件事我们应该吸取的教训是:第一、坚持正确的群众观,要把群众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对待群众诉求,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群众需要作为第一诉求。
群众利益无小事。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二、坚持决策的民主化、法治化和科学化。
需要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的,必须要按程序召开,充分听取不同意见,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因素,以决策的民主化、法治化来保证决策的科学化。
问政于民,问计于民,问需于民是我们做好群众工作的根本方法。
第三、提高广大农民的科技意识和法律意识。
进一步加强农村科学技术及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宣传,特别是在牵涉到建火葬场这种十分敏感的问题上,尤其要注意做好前期的宣传、发动和说服工作。
第四、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农村“两委”班子的综合素质能力,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第五、完善信访体制机制,畅通信访渠道。
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变上访为下访。
我的对策:安全稳定工作无小事。
当前我国进入社会的转型期和矛盾的凸显期,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增多,以群体性事件、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等形式表现出来。
迅速及时的处理各种矛盾冲突,是当前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必须高度重视,科学、谨慎处置应对。
如果我是工作组组长,会按照以下的策略和原则开展协调工作:一、靠前指挥,避免事态进一步升级。
第一时间赶到冲突现场,将受伤警察和群众送往医院。
耐心倾听群众诉求和意见,表明政府高度重视的态度,稳定群众情绪。
二、正确定性,不做过多政治化解读。
村支委建设火葬场初衷是好的,决策方式不合法。
群众思想观念比较落后,认为火葬场侵害了自身权益。
产生冲突基本不是因为政治目的,因此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要慎用警力。
三、深入调查,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调查冲突时的具体情况和起因,绝大多数群众是目的和动机是单纯的。
也不排除可能有个别动机不纯的不法分子,对于借机滋事的人员要依法处理,发挥法律对维稳的重要作用。
四、要求村委会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商议火葬场建设事项。
对村委会负责人进行民主法治观念教育,促使其自觉依照相关程序规定对村集体事务进行决定,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五、如有必要,做好相关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