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省属国有经营性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程

合集下载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5.09•【字号】•【施行日期】2024.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4〕10号)和我省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要求,为切实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省财政厅决定对有关单位开展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11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检查安排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通过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在财政厅网站公示。

往年检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整改情况以及被实名投诉举报的单位,列为必查对象。

三、检查内容(一)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执业质量检查:重点检查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较多、投诉举报反映存在问题线索、属于非注册会计师实际控制等会计师事务所。

重点关注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等问题,严厉打击伪造审计证据、抄表式审计、出具虚假报告、超出胜任能力随意签署报告、或有收费等突出问题。

(二)对资产评估机构开展执业质量检查:重点检查投诉举报案件数量多、从业人员数量与出具报告数量不匹配、风险项目占比高、独立性较差等资产评估机构。

重点关注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专业胜任能力、风险防范机制、质量控制体系及项目质量等情况,重点查处关键评估程序未执行到位、滥用资产评估方法、出具重大遗漏或虚假评估报告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

(三)对企业开展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私设会计账簿、伪造或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评估机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评估机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评估机构委托和估价报告备案审核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国土资发[2015]5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5.06.29
【实施日期】2015.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评估机构委托和估价报告
备案审核规定》的通知
(赣国土资发〔2015〕5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相关处室:
根据国家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强化监督管理的要求,省厅对《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评估机构遴选和估价报告备案审核暂行规定》(赣国土资发〔2009〕10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评估机构委托和估价报告备案审核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赣国土资发〔2009〕10号文件同时废止。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6月29日
<。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企改革三个会议纪要的通知-赣办发[2009]12号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企改革三个会议纪要的通知-赣办发[2009]12号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企改革三个会议纪要的通知正文:----------------------------------------------------------------------------------------------------------------------------------------------------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企改革三个会议纪要的通知(赣办发〔2009〕12号2009年6月8日)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最近,省委书记XXX连续三次主持召开了有关国企改革会议。

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国企改革座谈会会议纪要》、《国企改革座谈会精神落实情况汇报会会议纪要》、《省属企业集团公司负责同志座谈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企改革座谈会会议纪要5月27日,省委书记XXX在省国资委主持召开国企改革座谈会,分析研究加快推进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确保两年如期完成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目标任务问题。

省委常委、秘书长赵智勇,省委副秘书长、政研室主任魏民,省财政厅副厅长辜华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刘金炎,省国资委副主任张启元、陈德勤、林加奇、董晓健、沙甲先、李键和纪委书记杨华英,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周应华等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认真分析了当前我省国企改革的基本情况,深入研究了破解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明确提出了加快推进国企改革的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

现纪要如下。

(一)会议指出,江西是经济欠发达省份,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全面开放抓招商,科学发展抓项目;必须坚定不移地深化改革,进一步为国有企业尤其国有工业企业注入强大活力。

国企改革的目的,是通过盘活国有资产,整合国有资源,集中优势力量,实现做强做大,壮大国有经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基础。

某省属国有经营性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程

某省属国有经营性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程

江西省省属国有经营性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属国有经营性资产评估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关于加强省属国有经营性资产评估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赣国资产权字[2004]3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省属企事业单位对其所持有的国有经营性资产进行评估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评估国有经营性资产,应当由国有资产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评估目的为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或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的,由作为收购方或接受方的国有企业委托。

第四条从事国有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违章记录;(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第五条省属国有经营性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省国资委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省国资委或其出资监管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二章核准第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所涉及的省属国有经营性资产评估项目,一律实行核准制。

核准工作由省国资委负责。

第七条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委托单位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省国资委报告下列有关事项:(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八条委托单位应当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

省国资委认为必要时,可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关于印发《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11]3008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11]3008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1]3008号)阅读227次省财政厅:为规范我省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二○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江西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资产评估机构在江西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江西省范围外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在江西省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或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注册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收费标准见江西省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标准。

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30•【字号】赣府厅发[2004]18号•【施行日期】2004.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4年3月30日赣府厅发[2004]1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6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发〔2003〕18号),设立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

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企业(含地方金融企业)和省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监管单位的具体名单另行确定。

一、划入的职责(一)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管理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的职责。

(二)原中共江西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承担的指导省属企业党的建设和管理省属企业负责人的职责。

(三)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四)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研究国有企业改革、规划和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指导国有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资产重组的职责。

(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拟订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政策、审核省属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代表省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试点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6]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试点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6]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试点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试点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6〕2号1996年1月14日)现将《江西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西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的合理形式和途径”的要求,为理顺产权关系,规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行为,探索国有资产管理与经营的合理形式和提高国有资产整体运营效益的途径,特制定本试点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经省政府批准,专门从事国有资产资本经营,不从事直接生产经营活动的特殊企业法人。

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所有者权益。

第三条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承担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

(二)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离,维护所有者权益,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三)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合理使用,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运营效益。

(四)防止垄断,公平竞争。

第二章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第四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暂由省人民政府以国有资产授权设立,授权其经营的国有资产净额合计一般不低于3亿元。

第五条试点单位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试点申请报告,同时报送公司组建方案和公司章程。

公司组建方案的内容包括:(一)试点单位和拟列入授权范围的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国有资产的数额、分布、结构情况;(二)要求授权经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加强产权约束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设想和措施;(四)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优化配置国有资产,提高整体运营效益的初步规划。

关于印发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1]3008号)阅读227次省财政厅:为规范我省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二○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江西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资产评估机构在江西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江西省范围外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在江西省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或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注册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收费标准见江西省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标准。

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省属国有经营性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属国有经营性资产评估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关于加强省属国有经营性资产评估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赣国资产权字[2004]3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省属企事业单位对其所持有的国有经营性资产进行评估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评估国有经营性资产,应当由国有资产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评估目的为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或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的,由作为收购方或接受方的国有企业委托。

第四条从事国有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违章记录;(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第五条省属国有经营性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省国资委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省国资委或其出资监管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臵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二章核准第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所涉及的省属国有经营性资产评估项目,一律实行核准制。

核准工作由省国资委负责。

第七条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委托单位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省国资委报告下列有关事项:(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八条委托单位应当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

省国资委认为必要时,可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九条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

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连同其他材料一并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审查,自评估基准日起八个月内由出资监管单位或省属行政事业单位向省国资委提出核准申请。

委托单位为出资监管单位或省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直接向省国资委提出核准申请。

(二)核准。

省国资委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条出资监管单位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省国资委报送下列文件材料:(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五)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七)资产或国有产权权属证明;(八)占有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九)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十)委托单位承诺函;(十一)占有单位承诺函;(十二)评估机构承诺函;(十三)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十四)注册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2名);(十五)评估业务委托协议书;(十六)公示材料(涉及国有企业改制、对外投资、产权转让等经济行为的);(十七)评估管理机构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省国资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评估资质和专业特长;(三)评估机构近三年内是否有违法、违规或违章记录;(四)评估机构是否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五)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六)评估机构与该评估项目组成员是否与评估对象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七)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八)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九)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十)评估依据是否适当;(十一)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十二)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十三)参与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章备案第十二条省属国有经营性资产评估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国资委或其出资监管企业按管理权限分别负责。

下列评估项目备案由省国资委负责:(一)省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及其子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二)省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所属孙公司以下企业(含孙公司)发生重大产权转让(拟转让产权的账面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的)或导致控股权丧失的股权转让所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三)省属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经营性资产评估项目。

除上述第二款规定之外的出资监管单位所属孙公司以下企业(含孙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由所出资监管单位负责备案。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

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连同其他备案材料一并逐级上报至申报单位。

(二)转报。

申报单位对委托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九个月内,向评估备案管理机构转报。

对不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申报单位应退回委托单位,待委托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后再行转报。

(三)备案。

评估备案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符合评估备案要求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对不符合评估备案要求的,应在受理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列示需补充完善事项,分别送达委托单位和评估机构。

委托单位或评估机构应对审核意见所列示事项予以书面回复。

自评估管理机构审核意见的送达日始至委托单位或评估机构书面回复的提交日止,该时段不计入评估备案办理时限。

申报单位为出资监管单位或省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直接报省国资委申请备案。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四)资产或国有产权权属证明;(五)占有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六)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七)委托单位承诺函;(八)占有单位承诺函;(九)评估机构承诺函;(十)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十一)注册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2名);(十二)评估业务委托协议书;(十三)占有单位当期和最近二个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报表(进行企业整体资产评估时);(十四)公示材料(涉及国有企业改制、对外投资、产权转让等经济行为时);(十五)评估管理机构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评估备案管理机构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备案:(一)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评估资质和专业特长;(三)评估机构近三年内是否有违法、违规或违章记录;(四)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五)评估机构与该评估项目组成员是否与评估对象存在经济利益关系;(六)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七)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八)评估目的是否单一、明确,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是否一致;(九)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十)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或国有产权权属证明材料、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十一)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四章审核要求第十六条评估管理机构在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时,应坚持对评估过程的合规性审核与对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审核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评估机构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时,应当详细说明超额收益率和折现率的取值过程;(二)进行企业整体资产评估时,其产权持有单位应当将企业拥有的专利权、专用技术(诀窍)、生产许可证、特许经营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矿藏资源勘探权、开采权、商标、版权、计算机软件、地质矿藏勘探成果资料、商誉等无形资产全部纳入评估范围,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中予以说明。

(三)进行企业整体资产评估时,如果企业近三年未进行清产核资的,其产权持有单位应当组织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并按照省国资委的清产核资批复文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评估报告列示的企业资产及负债帐面原值应当与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一致。

(四)进行房地产估价时,如果评估对象具备采用多种评估方法评估的条件,评估机构应当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特殊情况需取舍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并陈述理由。

(五)企业整体资产评估涉及土地估价,待估宗地属国家划拨性质且需要变更权属的,宜先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单项土地评估,并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企业整体资产评估报告可以直接引用土地评估备案结果;待估宗地在整体资产评估基准日以前已经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的,如属同一评估目的,且土地评估基准日与资产评估基准日相距不超过半年的,企业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也可以直接引用土地评估备案结果。

(六)评估机构对划拨土地进行评估时,不得在评估值中直接扣除土地出让金,应在特别事项中披露。

(七)评估机构对应收款项,不得按照坏帐准备提取比例打折,应当按原值进行评估,同时在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中予以说明。

产权持有单位也可以将此类资产进行剥离,不纳入评估范围,但在申报核准或备案时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八)在建工程的评估,评估管理机构应重点审核评估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工程度,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勘察。

(九)机械设备的评估,评估管理机构应注意成新率的取值,基本能够正常使用的设备成新率一般不应低于15%。

(十)合理确定变现折扣率:存货的折扣率一般不超过20%。

房屋建筑物及在建工程,能够继续使用的,折扣率一般不超过20%;不能继续使用的,其评估值不能低于其作残值出售的变现净值。

机器设备中的通用设备,折扣率一般不超过20%;专用设备一般不超过40%,非标设备一般不超过50%。

土地使用权评估的折扣率,城区(含县所在镇)内的不超过10%,其它土地不超过20%。

以上特殊情况需突破的,应在评估报告中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省国资委评估专家委员会是省国资委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咨询机构,省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可以共享专家资源。

第十八条资产占有单位要严格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如实填写,填写内容要准确、齐全、清晰,不得漏项、涂改。

填报的评估数据以万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企业管理级次”是指资产占有单位在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中的产权隶属级次,占有单位为集团公司时填写“一级”,占有单位为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有关部门的直属企事业单位时填写“二级”,依此类推。

“上级单位”是指资产占有单位产权持有者或最大股东单位,占有单位为一级的可不用填写,占有单位为二级的填写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占有单位为三级或三级以下的,填写其产权持有者或最大股东单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