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2011-1-11
综合收益的变革与演进历程

综合收益的变革与演进历程作者:莫亚军来源:《新经济》 2016年第20期北京工商大学会计学硕士莫亚军于国平摘要:我国准则制定机构在2009年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及2014年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关于综合收益列报及披露增强财务报表的透明度,也增强了利润表数据的价值相关性。
我国综合收益列报从无到有,从有到更加全面,使利润表的信息含量更加丰富,也使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更加趋同。
关键词:综合收益资产负债观财务报告的重心随着经济业务的发展以及报表使用者对财务报告信息含量要求的提高,经历了一个不断丰富的过程:开始时资产负债表是唯一的报表,利润通过所有者权益期初期末的差额来进行衡量。
之后随着企业融资手段多元化,企业将向社会公众募集权益资本作为其主要的融资方式,而这些外部利益相关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的信息更加重视,因此利润表应运而生并在一定时期超过资产负债表而蜕变成为第一位财务报表。
然而由于传统的利润表本身固有特点的制约,有相当一部分对投资者决策有用的信息由于不符合财务会计确认和计量的要求而被排除在报表之外。
综合收益通过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传统利润表对于收益披露的不透明程度,在信息的范围上更加符合分析者的需求。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以及我国会计准则从十几年前开始要求报告综合收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更是给出了不同的综合收益列报方式,而我国会计准则则从2014年要求了综合收益的具体列报要求。
综合收益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未来会计的发展方向,也代表了信息使用者对于收益列报的价值评价标准:更强调外部经济环境对企业价值的影响,以及企业收益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而发生的客观存在而又非经营效益导致的变化,从而相比于之前列报方式更加具有价值相关性,目前报表使用者对综合收益的概念运用还不够充分,在帮助投资者作出经济决策,以及市场分析者做出业绩评价等方面还远远没有达要求。
一、综合收益的变革结合各会计准则制定组织对综合收益概念的定义,并与传统会计收益概念相比,综合收益具有发生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变革:1、综合收益的定义采用资产负债观对于会计要素的定义一直存在“资产负债观”和“收入费用观”两种观点,早期的利润建立在收入费用观基础之上,这源于之前企业收益方式比较单一的情形,但在现代企业中,盈利模式不是单一存在的,而企业的价值变化也来自于方方面面,如果只关注企业单纯的营业利润和净利润,就会忽视到其他一些很重要的盈利能力,这将导致盈利能力衡量的片面性。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规范(精)

检查程序及文书制作
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
32号),我们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通 常要完成的程序共17道。
检查程序及文书制作
查前调查、前期培训、收集资料、现场检查、资料整理、 数据汇总、出具报告、认定反馈、处罚告知、处理处罚、
文书: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报告、财政询问笔录、 现金盘点表、企业基本情况表、账户查询通知书等
方式:根据企业的“四流”做工作,从档案流索搜,查找违 法动机;从资金流入手,寻找违法手段;从财务流突破, 获取证据材料;从交易流筛查,争取一网打尽。
检查程序及文书制作
反馈认定
目的:做好沟通、解释和宣传工作,尽量避免将争议 遗留到听证、复议和诉讼程序。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概述
二、检查客体
检查客体=调整范围
列举内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组织 重点:中央在湘单位、上市公司、金融机构、证券资格事 务所 适用范围:地域、人(自然人、法人) PS:与《审计法》调整范围的区别。范围 检查工作受阻挠如何处理。取证及行政处罚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概述
Hale Waihona Puke 三、检查范围及依据
内部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 引》、《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讲解2010》、《企业内部控 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企业内部控制评估 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概述
三、检查范围及依据
关于做好2010年度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山东辖区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辖区各上市公司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为做好辖区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进一步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持续提高信息披露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学习年度报告披露的相关规定,落实文件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相关信息。
(一)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37号的要求及相关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及时编制、报送和披露2010年年度报告。
(二)进一步深入学习《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指南、讲解及其解释第1号、第2号、第3号、第4号的相关规定,正确进行会计处理,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三)进一步深入学习《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及相关文件,认真做好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有效贯彻执行内部监督、内控审计及信息披露工作,切实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控制,全面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二、上市公司应进一步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强化年报信息管理工作。
(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鼓励上市公司披露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二)上市公司应进一步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增强守法合规意识,坚决杜绝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防止出现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制定涉及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防范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影响公司股价重大敏感事项发生前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三)上市公司应当强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
(四)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
上市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应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对外报送信息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学习笔记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学习笔记视野ID:henry204618新浪微博:@岁月哥特目录一、修订背景财政部自2006年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2(2006))及其应用指南以后,又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相关变动,通过准则解释等文件陆续修订了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内容。
2011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个别财务报表》(IAS27(2011))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IAS28(2011))。
为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并对2006年后发布的相关修订进行整合完善,财政部于2012年11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为2013年2月16日。
2014年3月13日,财政部完成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修订工作,并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对CAS2(2006)进行了整体修订。
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2(2014))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原CAS2(2006)同时废止。
二、主要变动CAS2(2014)的主要变动包括:(一)适用范围CAS2(2014)明确规范权益性投资,即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其他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22)。
(二)基本概念由于修订后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以及新发布的合营安排准则,对“控制”、“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的定义进行了重新修订,因此,CAS2(2014)明确,在判断“控制”、“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CAS33(2014))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CAS40(2014))进行判断,CAS2(2014)仅对“重大影响”的判断进行了规范。
对委托经营方式下合并财务报表的一些思考

对委托经营方式下合并财务报表的一些思考作者:许愉辉来源:《中国经贸》2014年第17期实务中,经常会出现一家公司将旗下子公司(以下简称被委托公司)委托第三方经营管理,收取委托经营管理费的情况。
然而,对于委托经营下的被委托公司到底是由委托方还是受托方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予以合并,实务中做法不一,有的认为受托方对被委托公司不持有股权,故受托方不能将被委托公司合并进来;也有的公司一旦受托经营管理了某企业,便将该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这种状况造成了不同会计主体对同一事项的会计处理理念不同甚至截然相反,下面谈谈笔者对委托经营方式下合并财务报表的一些思考。
部分观点认为受托方对被委托公司不持有股权,故受托方不能将被委托公司合并进来,即以持有股权作为判断是否构成企业合并以及将之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依据。
笔者认为这是不合理的,理由如下:根据最新修订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引入了针对所有主体的基于控制的单一合并模型,不论被投资者的性质如何,即无论对主体的控制是通过投资者的表决权还是通过其他合约安排,对被投资者存在控制就需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即是否具有控制权才是判断是否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依据,而控制的方式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持有股权及其他方式。
再来看我国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企业合并》第一节有这么一段话: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企业能够对另一个企业实施控制,但该控制并非产生于持有另一个企业的股权,而是通过一些非股权因素产生的,例如通过签订委托受托经营合同,作为受托方虽不拥有受托经营企业的所有权,但按照合同协议的约定能够对受托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控制。
这样的交易由于无法明确计量企业合并成本,有时甚至不发生任何成本,因此即使涉及到控制权的转移,也不属于企业合并。
而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企业合并》中,上述这段话已全部删除。
财政部25号文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0]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2010年是实现我国大中型企业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目标,进一步扩大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成效的关键之年。
为了促进我国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以下统称各类企业)更好地执行会计准则,切实做到会计指标真实可靠、口径可比,全面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发挥企业会计准则在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政策效应,现就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地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本地区各类企业执行会计准则和2010年年报工作(一)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和年报工作是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其他监管部门、税务机关等,进一步完善联合工作机制,统一协调和部署本地区执行会计准则和2010年年报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和有关方面应当认真学习本通知和证监会、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对各类企业2010年年报工作的相关文件,充分理解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第1号、第2号、第3号、第4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新旧变化,全面掌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及其讲解等的相关内容,为做好执行会计准则和2010年年报工作提供政策支持;继续采用跟踪分析、调查研究和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本地区各类企业在会计准则执行和年报编制工作中的问题,重点关注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准则执行情况,确保企业会计准则在本地区各类企业有效实施。
(三)各省级财政部门在做好上述相关工作的基础上,应当参照财政部会计司上市公司年度分析报告的形式,完成本地区上市公司2010年年报分析报告,同时形成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的工作总结,于2011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2010年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报告》证监会2011-7-25
2010年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报告 2011年07月25日 23:58 证监会网站2010年是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第四年,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我会始终密切关注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情况,积极研究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中涉及的各类实务问题,不断完善和统一证监会系统会计监管标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会计实务的监督和指导,坚决纠正违反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范的各类问题。
从上市公司2010年年报财务信息披露情况看,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能够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选择稳健的会计政策、恰当运用会计估计,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同时,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上市公司及其经济活动不断呈现出新的特点,年报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容更加丰富,新的业务模式和交易特点不断涌现,反映出会计准则执行过程中一些值得进一步讨论和规范的新问题。
总体看,上市公司2010年年报财务信息披露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信息披露格式更加规范。
从年报披露情况看,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能够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的要求,披露财务报告及其附注,披露格式比较规范、不同公司对同类交易和事项的披露格式较为统一,有利于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的财务信息。
第二,信息披露内容更加丰富。
年报分析中发现,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能够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在遵循基本披露要求和原则的前提下,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做出更体现公司自身经营特点的个性化披露,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运作模式、业务操作情况等,有针对性地评价公司的各类财务指标,财务信息的可读性得到进一步提升。
第三,对复杂事项的会计处理更加符合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执行4年来,上市公司对股份支付等交易事项以及公允价值确定等涉及复杂会计估计事项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不断增强,2010年度相关交易的会计处理更加规范,公司对复杂交易所涉及的背景、内容、处理方法以及处理结果的披露更加清晰和完整,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可靠性进一步提高。
财政部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2009(16号))
财政部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09]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2009年是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的第三年,除上市公司外,全国已有3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非上市企业执行了会计准则,实施范围从上市公司扩大到非上市企业。
为了促进我国各类企业更好地执行会计准则,切实做到会计指标真实可靠、口径可比,全面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会计准则在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作用,现就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地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认真做好本地区各类企业执行会计准则和2009年年报工作(一)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和年报工作是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其他监管部门、税务机关等,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统一协调和部署本地区执行会计准则和年报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二)组织专家工作组,为做好此项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专家工作组应当吸收和聘任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包括:会计中介机构、相关企业和院校等。
专家工作组应当认真学习本通知和证监会、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2009年年报工作的相关要求,全面掌握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第1号、第2号、第3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新旧变化,熟悉《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的内容;采用跟踪分析、调查研究和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本地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情况;分析解决本地区会计准则执行和年报编制工作中的问题,促进会计准则在本地区各类企业有效实施。
(三)各省级财政部门在做好上述相关工作的基础上,应当参照财政部会计司上市公司年度分析报告的形式,完成本地区上市公司2009年年报分析报告,同时形成非上市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情况的工作总结,于2010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版与2008版的主要变化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版与2008版的主要变化《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版与2008版的主要变化2010版与2008版的主要变化如下[1]: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1、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如果被合并方存在合并财务报表,则应当以合并日被合并方合并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为基础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以前实务上一般也是照此办法操作的,新版只是对此正式予以明确,所以预计该条对实务操作的影响不大。
)2、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下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之和。
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此条明确了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中相关直接交易费用的处理,即在母公司个别报表上也采用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一条所列的合并报表层面相同的处理原则,即予以费用化。
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发布以来,相关部门对这一问题的观点有过多次反复,现在的最终意见与我们在本所“2010年度会计准则最新发展培训班”上介绍的观点不一致。
待取得纸质原书后,我们将对照原书中的表述修改本所报告模板中的相关会计政策表述。
)3、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但被投资单位仍然是投资单位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时的处理:(1)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减少——投资单位应当继续采用权益法核算剩余投资,并按处置投资的比例将以前在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中确认的利得或损失结转至当期损益。
(2)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增加①投资单位应当按照新的持股比例对投资继续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②在新增投资日,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大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小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应按该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营业外收入。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2]25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促进有关企业更好地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到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口径可比,全面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现就各地做好2012年年报工作通知如下:一、完善工作机制,充分保障企业年报工作顺利开展(一)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和年报工作是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在经费等方面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并积极发挥联合工作机制的作用。
(二)会计工作规范化是健全企业管理的基础,也是财政部门依据《会计法》监管的重要内容。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加大对所在地区企业会计基础工作的监管力度,夯实企业有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
(三)各省级财政部门在做好上述相关工作的基础上,应当参照财政部会计司上市公司年度分析报告的形式,选取30家以上的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形成本地区非上市大中型企业2012年年报分析报告(分析报告模板随后提供,请各地参照分析模板形成分析报告)。
同时,形成本地区有关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的工作总结,于2013年6月15日前一并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各省级财政部门年报分析报告应当突出重点、全面分析、力求创新。
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对企业年报进行分析,掌握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情况,梳理执行中出现的重点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年报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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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会[201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10年是实现我国大中型企业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目标,进一步扩大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成效的关键之年。
为了促进我国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以下统称各类企业)更好地执行会计准则,切实做到会计指标真实可靠、口径可比,全面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发挥企业会计准则在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政策效应,现就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本地区各类企业执行会计准则和2010年年报工作
(一)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和年报工作是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其他监管部门、税务机关等,进一步完善联合工作机制,统一协调和部署本地区执行会计准则和2010年年报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和有关方面应当认真学习本通知和证监会、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对各类企业2010年年报工作的相关文件,充分理解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第1号、第2号、第3号、第4号和《企业
会计准则讲解》新旧变化,全面掌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及其讲解等的相关内容,为做好执行会计准则和2010年年报工作提供政策支持;继续采用跟踪分析、调查研究和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本地区各类企业在会计准则执行和年报编制工作中的问题,重点关注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准则执行情况,确保企业会计准则在本地区各类企业有效实施。
(三)各省级财政部门在做好上述相关工作的基础上,应当参照财政部会计司上市公司年度分析报告的形式,完成本地区上市公司2010年年报分析报告,同时形成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的工作总结,于2011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二、各地财政部门做好对本地区各类企业执行会计准则和2010年年报工作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应当做好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新旧衔接。
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编制《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做好首次执行日的新旧衔接转换工作,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2010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编制年报。
(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如实反映企业的交易或事项,应当保持统一性和前后一致性。
企业2010年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应当在附注中充分说明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不得滥用会计政策或随意变更会计估计。
企业应当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企业集团的会计政策应当统一,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三)同一交易或事项在A股和H股的财务报告中,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得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内地与香港会计准则已经实现等效(长期资产减值转回除外),同时发行A股和H股公司的财务报告不应存在差异。
2010年年报中,内地与香港会计处理差异仍未消除的,应当在附注中充分说明原因及消除的措施。
(四)企业应当采用适当且可获得足够数据的方法来计量公允价值,而且要尽可能使用相关的可观察输入值,尽量避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公允价值在计量时应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企业在计量日能获得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报价的,以该报价为依据确定公允价值;第二层次是企业在计量日能获得类似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的报价,或相同或类似资产或负债在非活跃市场上的报价的,以该报价为依据做必要调整确定公允价值;第三层次是企业无法获得相同或类似资产可比市场交易价格的,以其他反映市场参与者对资产或负债定价时所使用的参数为依据确定公允价值。
企业在披露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相关信息时,应当分别披露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是否发生改变以及改变的原因、各个层次公允价值的金额、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第三层次公允价
值期初金额和本期变动金额等相关信息。
在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计量中,如果估值技术中使用的一个或多个输入值发生合理、可能的变动将导致公允价值金额发生显著变化的,应披露这一事实及其影响。
(五)正确识别企业集团内涉及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中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规定,确认企业所获得的职工服务的成本或费用及相关的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六)严格按照会计准则中有关“控制”的规定,对企业合并和合并财务报表作出正确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关注企业合并是否构成业务。
企业合并如产生巨额商誉,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或特殊目的主体)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企业合并,也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五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因处臵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存在对该子公司的商誉的,在计算确定处臵子公司损益时,应当扣除该项商誉的金额。
(七)正确对因发行权益性证券而发生的有关费用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包括作为企业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交易费用,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路演费、上市酒会费等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八)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确定和披露构成其他综合收益的项目和金额。
目前,其他综合收益主要包括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利得(损失)金额、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金额、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等内容。
企业不得随意改变其他综合收益的构成内容。
(九)企业对于上述交易或事项的处理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但是,涉及第四个问题、第六个问题和第七个问题的,应当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各地财政部门等有关方面应当关注和重视本地区各类企业的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工作
有关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要求,梳理业务流程,开展风险评估,完善内控制度,优化信息系统,积极推动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为2011年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正式施行做好准备。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要求,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同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
出具审计报告。
企业在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生产经营风险和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披露,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不断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认真做好各类企业2010年年报审计工作
认真学习和领会本通知和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切实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密切关注国际金融危机和我国当前经济形势可能对企业造成的影响,谨慎确定重大会计风险领域。
严格按照执业准则的规定,实施重要财务报表认定层次的实质性审计,充分履行函证、监盘、减值测试、分析性复核等程序,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保证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年报整体发表审计意见。
五、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财政部门应当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对各类企业2010年年报的监督检查
(一)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强化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有机结合的监督模式,充分利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创新会计监督方式和手段,坚持把监督执行会计准则作为重要工作。
在开展2011年会计监督工作时,应当继续将各类企业执行会计准则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二)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财监[2009]6号)的要求,结合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重点关注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和金融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情况,进一步强化证券资格会计师
事务所2010年年报审计的监督检查力度。
(三)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将地方大中型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情况继续作为2010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重点,确保会计准则在地方大中型企业得到有效实施。
(四)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具有典型性的违规案件。
各省级财政部门、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本地区执行会计准则的各类企业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执行会计准则的各类企业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在2010年年报编制和审计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