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假冒篆刻名家精品被罚后仍在销售山寨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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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高仿产品法律案件(3篇)

卖高仿产品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者需求的日益多样化,假冒伪劣产品市场逐渐壮大。

其中,高仿产品因其价格低廉、外观与正品相似度高而备受消费者青睐。

然而,高仿产品的存在严重侵犯了品牌商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因销售高仿产品引发的纠纷展开分析。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知名品牌服饰公司被告:李某,个体经营户案由: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三、案件经过2018年,某知名品牌服饰公司发现,被告李某在其经营的店铺中销售了大量与该公司产品外观高度相似的高仿服饰。

经调查,这些高仿服饰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和著作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 原告的商标注册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明原告享有商标权和著作权的材料;2. 原告的官方网站、产品说明书等证明原告产品特点的材料;3. 被告销售的高仿服饰与原告正品在外观、材质、工艺等方面的高度相似性对比照片;4. 被告销售的侵权产品销售记录、交易记录等证明被告侵权行为的材料。

被告李某在庭审中辩称,其销售的服饰并非高仿产品,而是经过合法授权的仿制品。

但被告未能提供相关授权证明,且其销售的服饰与原告正品在外观、材质、工艺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销售的高仿服饰与原告正品在外观、材质、工艺等方面高度相似,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和著作权。

同时,被告李某的行为也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2. 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3. 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高仿产品的定义及法律性质;2. 侵犯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认定;3.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一)高仿产品的定义及法律性质高仿产品,是指模仿知名品牌产品外观、设计、材质、工艺等特征,以低价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

法律案例分析--伪造公司印章,不“刑”也得“行”

法律案例分析--伪造公司印章,不“刑”也得“行”

法律案例分析--伪造公司印章,不“刑”也得“行”一、案例简介吴某系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4月,在项目推进过程中,为图工作便利,吴某指使他人伪造该集团有限公司印章一枚,后加盖在合作协议等相关文件上。

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相关文件上的某集团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上相同内容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吴某于2018年9月5日主动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二、裁判结果检察机关认为,吴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相对不起诉。

但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检察机关按照“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向公安机关发出对被不起诉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公安机关收到检察意见后作出给予吴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决定。

三、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及时通报处理情况。

假字画假一陪三判例

假字画假一陪三判例

假字画假一陪三判例摘要:一、案例背景及争议点二、法院判决依据和结果三、判决背后的法律原则与应用四、对消费者的启示和意义正文:假字画假一陪三判例近期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个案例的背后,不仅涉及艺术品市场的诚信问题,更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次实践。

一、案例背景及争议点据悉,原告在某艺术品市场购买了一幅字画,售价为人民币10万元。

后经鉴定,该字画为假冒作品,与原告所购字画相似度极高。

原告认为受到了欺诈,遂将销售字画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三。

二、法院判决依据和结果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被告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使得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购买了假字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0万元。

三、判决背后的法律原则与应用这个案例体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规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原告在购买字画时的真实意愿和受到欺诈的情况,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了有利于消费者的判决。

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不法经营者形成了有力震慑。

四、对消费者的启示和意义这个案例对我们消费者来说,有着重要的启示和意义。

首先,我们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要提高警惕,防范欺诈行为。

尤其是在艺术品、收藏品等领域,由于专业知识的局限,消费者更容易受到欺诈。

其次,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维权,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最后,这个案例也体现了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让我们更加相信法治的力量。

仿冒名人字画的法律责任(3篇)

仿冒名人字画的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艺术品市场的繁荣,字画作为其中的一大品类,备受收藏家和艺术爱好者的喜爱。

然而,在市场中也存在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仿冒名人字画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这不仅侵犯了名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艺术品市场的秩序。

本文将探讨仿冒名人字画的法律责任,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二、仿冒名人字画的定义及表现形式1. 定义仿冒名人字画,是指未经名人授权,擅自使用名人的名字、字号、作品风格等,制作、销售与名人字画相似或者相同的艺术品的行为。

2. 表现形式(1)使用名人名字、字号、作品风格等直接仿冒;(2)以名人的作品为模板,进行临摹、复制;(3)利用名人作品中的元素,进行创作;(4)虚构名人的作品,进行销售。

三、仿冒名人字画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1)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合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画家甲发现乙在其画廊销售大量与自己作品相似的仿冒作品,甲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著作权,判决乙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甲经济损失。

假冒文物的法律规定(3篇)

假冒文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文物作为历史文化的载体,承载着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和灿烂文明。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文物价值的认识不断提高,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暴利,大肆伪造、贩卖假冒文物。

这不仅破坏了文物的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也损害了国家的文化安全和市场秩序。

因此,加强假冒文物的法律规制,对于保护文物、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假冒文物的定义、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打击假冒文物的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假冒文物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假冒文物是指仿造、伪造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冒充真品进行交易、展示或者拍卖的物品。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仿造文物:指按照文物原样或者文物风格、工艺,使用相似材料、技术手段制作的文物。

2. 伪造文物:指以欺骗为目的,使用虚假材料、技术手段制作的文物。

3. 冒充真品:指将仿造、伪造的文物冒充真品进行交易、展示或者拍卖。

三、我国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该法是我国文物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假冒文物的定义、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中关于假冒文物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等方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对假冒文物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处罚措施。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该法对进出境的文物进行了规定,对违法携带、运输、走私假冒文物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该法对拍卖假冒文物的行为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法律责任。

四、打击假冒文物的措施1. 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假冒文物的定义、法律责任等,为打击假冒文物提供法律依据。

2. 强化执法:加大对假冒文物的打击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形成震慑效应。

3. 提高公众意识:通过媒体、教育等途径,普及文物保护知识,提高公众对假冒文物的识别能力。

4. 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开展文物保护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贩运假冒文物的犯罪活动。

《2024年“山寨现象”反思——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范文

《2024年“山寨现象”反思——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范文

《“山寨现象”反思——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篇一山寨现象的反思——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山寨现象在中国乃至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山寨产品、山寨文化等不仅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创新、版权、法律等多方面的思考。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对山寨现象进行深入反思。

二、山寨现象概述山寨现象指的是模仿、复制知名品牌、产品或文化现象,并以此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

这些山寨产品或服务往往在外观、功能或名称上与原产品或服务相似,但却以较低的价格吸引消费者。

在知识产权法的框架下,山寨行为往往涉及到对原作品的知识产权侵犯,包括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等。

三、知识产权法对山寨现象的规范知识产权法是保护创新和创意的重要法律工具。

在知识产权法的框架下,山寨行为被视为对原作品知识产权的侵犯。

这包括对商标、著作权、专利等权利的侵犯。

然而,由于山寨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知识产权法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挑战。

四、山寨现象的危害及影响1. 损害原创权益:山寨行为侵犯了原创作品的知识产权,损害了原创者的利益。

2. 破坏市场秩序:山寨产品的泛滥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正常市场竞争。

3. 损害消费者权益:山寨产品质量往往无法得到保障,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4. 阻碍创新发展:山寨现象的存在阻碍了创新和创意的发展,影响了社会的科技进步。

五、对山寨现象的法律反思1. 加强法律监管:政府应加强对山寨行为的法律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

2. 强化执法力度:执法部门应加大对山寨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知识产权法的有效实施。

3. 促进创新文化:在全社会范围内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高公众对创新和创意的重视和保护意识。

4. 完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应与时俱进,适应新技术、新业态的发展,为创新和创意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六、结论山寨现象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它不仅侵犯了原创作品的知识产权,也损害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吴某某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有限公司出售假冒其署名的美术作品纠纷案

吴某某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有限公司出售假冒其署名的美术作品纠纷案

吴某某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有限公司出售假冒其署名的美术作品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1996.03.11裁判规则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视为侵犯他人权利。

其中包括制作、出售假冒某人署名的但某人未创作过的美术作品。

正文吴某某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有限公司出售假冒其署名的美术作品纠纷案原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沈志耕,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柳三泓,上海市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朵云轩。

法定代表人:祝君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小京,上海朵云轩职工。

委托代理人:陶武平,上海市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

负责人:黄豪。

委托人代理人:王寅生,上海市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某因与被告上海朵云轩和被告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卖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吴某某诉称:1993年10月27日,被告上海朵云轩、拍卖有限公司联合在香港拍卖出售了一幅画《毛泽东肖像》,画上有“炮打司令部,我的一张大字报,毛泽东”字样,落款为“吴某某画于工艺美院一九六二年”。

拍卖前,曾通过有关单位转告上海朵去轩这幅系假冒原告署名的伪作。

但是,上海朵云轩在接到通知和书面函件后,仍与拍卖有限公司联合拍卖,甚至出具专家鉴定意见称,这是吴某某的作品,致使该伪作被他人以港币52.8万元购去。

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使其声誉和真作的出售均受到了不应有的损害。

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赠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港币52.8万元。

被告拍卖有限公司没有答辩,亦未应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上海朵云轩和被告拍卖有限公司于1992年12月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于1993年3月和9月在香港联合主办近代中国书画拍卖会,并对拍卖品的选择、利润分成等事项达成协议。

江西北京中艺首藏文化有限公司、胡某某等三人侵犯著作权案

江西北京中艺首藏文化有限公司、胡某某等三人侵犯著作权案

江西北京中艺首藏文化有限公司、胡某某等三人侵犯著作权案文章属性•【案由】侵犯著作权罪•【审理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18.12.28裁判规则临摹不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印刷、复印、拓印、录像、翻录、翻拍”等复制形式之一,因此行为人制作、销售的陶瓷美术作品不能认定为复制品,而是属于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属于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不能认定为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

正文江西北京中艺首藏文化有限公司、胡某某等三人侵犯著作权案一、案件事实2016年起,北京传承匠心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承匠心公司”)先后得到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生产、销售由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张松茂创作的三顾茅庐等陶瓷美术作品衍生品。

期间,传承匠心公司委托被告人胡某某为其生产,传承匠心公司的工作人员被告人王某1、王某2负责销售。

2017年前后,被告人王某1、王某2先后从传承匠心公司离职,共同出资成立了被告单位北京中艺首藏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艺首藏公司”),王某1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2为公司股东并负责销售。

在未得到任何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王某1委托被告人胡某某生产仿冒张松茂的陶瓷美术作品。

2017年3月至6月,中艺首藏公司从胡某某处购进署名为“张松茂”的三顾茅庐系列瓷板画、西厢记瓷板画等作品,并向胡某某支付购货款25万余元,其中牡丹荷花宝月瓶1件(进货价为8000元)、三顾茅庐系列瓷板画1件(进货价为6500元)胡某某尚未进行生产和发货。

期间,被告人王某1、王某2利用从传承匠心公司获取的客户信息,对外销售上述署名为“张松茂”的陶瓷美术作品,销售额合计82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江西省景德镇市公安局于2017年8月11日接报案后立案侦查,后对三名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逮捕等强制措施。

2018年8月22日,景德镇市珠山区检察院以被告人胡某某、王某1、王某2,被告单位北京中艺首藏文化有限公司涉嫌侵犯著作权犯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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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假冒篆刻名家精品被罚后仍在销售山
寨品-
律师提醒特许收藏品要慎重购买
2012年2月,本报曾刊发《假冒篆刻名家精品中唐翰博被罚》一文,对北京中唐翰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因假冒篆刻名家张国维亲手篆刻,虚假宣传并销售和田玉金瓦玉玺被工商部门处罚一事进行了报道。

近日,本报维权热线接到一位收藏爱好者李先生的电话,反映他发现这款涉嫌虚假宣传的商品有其他公司仍在售,记者随即进行了采访。

案情回放
发布虚假广告中唐翰博被罚
2011年8月,北京中唐翰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自设网站发布广告,宣传其经销的建党90周年和田玉金瓦玉玺。

广告称建党90周年和田玉金瓦玉玺由九龙钮和玺基上下两部分组成印文特邀国印传人张国维亲手篆刻建党伟业四字。

同时,每尊都配有张国维出具的签名创作证书,确保均为真品、精品。

但是,工商部门经调查核实,发现张国维先生从未在建党90周年和田玉金瓦玉玺上篆刻建党伟业四字,也从未签过签名创作证书,产品上建党伟业四字的字体是该公司通过张先生篆刻印拓仿制而成。

最后经工商部门认定,广告商的行为属于发布含有虚假内容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依据《广告法》的规定,石景山工商分局要求广告商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对其予以1500元的罚款。

版权部门
中象公司侵权责令停止销售
记者从本市版权部门获悉,根据举报,2012年11月和12月,北京市版权局版权保护处联合公安、文化执法部门对销售建党90周年和田玉金瓦玉玺的中象国金(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象公司)进行了调查,认定其侵犯了张国维先生的名誉权,目前已责令其停止该产品的市场销售及各类宣传活动。

版权部门经过调查,认为张国维先生是建党伟业印章的创作者,拥有对其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依照《著作权法》第3章
第24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书面合同,中象公司授权文件要件不足,且中象公司臆造印章创作证书及张国维先生的亲笔签名,存在虚假宣传,侵犯了张国维先生的名誉权,损害了张国维的个人声誉,应当停止侵害。

记者调查
山寨玉玺还在卖每个售价7000元
虽然工商部门和版权部门都责令停止销售该产品,但记者咨询一些收藏品公司却发现,正如李先生反映的情况,这款标榜为特许商品的山寨玉玺依然在售。

上周,记者在网上搜索建党90周年和田玉金瓦玉玺,找到了200多条相关信息。

很多收藏品网站仍都以国印传人张国维亲手篆刻为噱头在进行宣传。

记者随机联系了三家收藏品公司,对方都表示曾销售过该款玉玺,并且销量很好。

有两家表示,这款产品应该还有货,如果记者有意购买,可适当优惠。

在电话中,一家名为北京华夏睿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称为王经理的男士告诉记者,这款玉玺已经过了高峰销售期,他需要去库房找找,如果有的话可以给个最低价以便清库存。

5分钟之后,他回复记者,目前公司库房还有四五个这款玉玺,当初
的市场价是9000多元,如果全要了每个最低7000元,五环内还可以送货。

感觉记者有些犹豫,他介绍说,目前卖得最火的是航母玉玺,也是特许商品,送礼很合适。

按照相关规定,特许商品需要相关部门批准后才可以销售。

记者在走访爱家、十里河等收藏品市场发现,几乎每个商户都有纪念的特许商品在销售。

一名业内人士则向记者透露,不少打着特许标志产品旗号的收藏品,实际上并不属于特许商品,存在虚假宣传。

律师点评
消费者已购买可索双倍赔偿
面对商家打着特许商品的旗号销售虚假商品的现象,消费者一旦被误导购买,该如何来维权?
针对商家虚假宣传的情况,北京律师协会消费者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葛友山介绍说,北京中唐翰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中象公司假冒篆刻名家张国维亲手篆刻玉玺的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内容,欺诈消费者,需要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按照《消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等有关情况。

据此,这两家公司对其所售产品进行虚假陈述,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按照《消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据此,消费者可以根据这一条款向中唐翰博或中象公司要求双倍赔偿。

其中,销售方提供的广告彩页,销售人员的口头宣传(录音),以及官方网站的报道等均可以作为其虚假宣传的证据。

企业价格战的三大时机与陷阱-企业,价格战
企业价格战的三大时机与陷阱推销员门户多方受敌,四面响起楚歌声
多年的价格战中,消费者、经销商、供应商甚至包括地方政府等各方都被牵连其中,长虹因此四面受敌,在市场上一步步走向失利。

陆雄文分析了各方利益与心态,“在不停的价格战中,消费者的预期在改变,原打算降价后再去购买,但刚买来,发现价格又降了。

几轮下来,消费者都在观望,销量上不去,市场停滞起来。


对于经销商而言,第一轮降价时,经销商的利润已经开始缩水,长虹只好采用补贴的方式。

但后来不断降价,利润更是大幅降低,很多供应商开始拒卖长虹。

在陆雄文看来,垄断彩管更是使长虹形势“雪上加霜”的一招,“垄断要有本钱,长虹以现金换库存,其实在开放的生产体系中,根本不可能实现垄断。

这样既增加了库存,又占用了资金。


一位做财务总监的学员补充道:“公司经营需要固定成本,这依赖于财务体系的支撑,如果价格和成本相差无几,利润有限,想打价格战的企业先要看自己是否有足够的实力坚持下来,把其他竞争者挤出去,再进行整合。


价格战与应对之道
“技术进步引起成本下降,由此带来的降价,算不算价格战?”陆雄文问,然后给出了他的答案:“不算。

价格战是有人主动打破均衡状态下的供给,为了恶性驱逐竞争者。

企业只有在产品成本低、价格高的情况下,才拥有发动价格战的资本。


一位EMBA学员发表了他的看法:”企业在三种情况下可以进行战略性降价,第一种情况是技术进步带来产业整体成本下降,第
二种情况是整体实力足以击退竞争者,可以很好地控制行销成本,以成本进行竞争,第三种情况是产品进入衰退期,配合消费者预期进行的降价活动。


陆雄文提醒学员们注意,长虹第一轮降价的成功并不是因为技术领先,反而为以后埋下了祸根,只有企业因技术领先而发起价格战,才不会伤筋动骨。

“当你没有实力把对方打倒的时候,千万不要这样做。

比如百事可乐和可口可乐,肯德基和麦当劳进行竞争时,从没打过价格战,即使有些促销,也只是战术性的动作。


有学员提出,当竞争对手采取降价策略之后,企业该怎样回应呢?陆雄文建议说:“先观察,然后可以推出低价产品与其竞争,但是要保持高端产品不变。

如雕牌推出低价的透明皂之后,联合利华也推出了类似的产品,与其进行竞争。

”他认为,还可以借鉴汽车业的策略,“电视机是在相同质量的范畴中,进行大规模的降价。

而在汽车市场上,许多企业并不选择降价,而是采取不断升级产品版本、保持价格不变的做法,来应对竞争。


最后,陆雄文总结说:“企业用价格进行竞争时,要注意三个陷
阱,一是低品质陷阱;二是脆弱的市场占有率陷阱,靠价格赢市场是脆弱的,只有靠品牌才能长久,因为对价格敏感的人,其忠诚度也弱;第三是财力空虚陷阱,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利用价格竞争就更要当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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