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11号建造合同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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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会计准则

建造合同会计准则

建造合同会计准则
建造合同会计准则是会计标准制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是
规范企业在建造合同中的财务会计处理,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
和可比性。

建造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业主的要求和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完成
特定的建造工程,并从业主处获得价款。

根据建造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建造合同会计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签订阶段的会计处理
在合同签订阶段,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报价,并向业主收取一
定的预付款。

建造合同会计准则应规定预付款的会计处理方式,确保
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和可比性。

二、建造合同执行阶段的会计处理
在建造合同执行阶段,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和规定完成工程,
并根据进度向业主收取进度款。

建造合同会计准则应规定进度款的会
计处理方式,包括确认收入和确认费用,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和
可比性。

三、建造合同竣工阶段的会计处理
在建造合同竣工阶段,承包人应完成工程,并向业主收取尾款。

建造合同会计准则应规定尾款的会计处理方式,包括确认收入和确认
费用,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和可比性。

四、检查和审计建造合同会计处理的要求
为确保建造合同会计处理的真实、准确和可比性,建造合同会计准则应规定检查和审计建造合同会计处理的要求,包括会计师和审计机构的资质要求、审核标准等内容。

综上所述,建造合同会计准则是建筑业中的重要标准之一,其有效实施对于确保建筑业的发展和推动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国际会计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主要规定规定国际会计准则主要规定:①会计报表中的某些项目应如何计量;②应提供报表资料的最低限度。

制定程序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程序是: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理事会选定题目,提交筹划组;初稿经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作为征求意见稿广为分发,搜集意见;征询期通常为6个月,期满时由筹划组根据各方面意见研究修改,修改稿交理事会审议,经3/4以上表决通过,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名义颁发。

在制定准则以前,还可能对某些题目发表讨论文件。

从选题到制定颁发,一般约需3年。

已颁发的准则截至1984年4月止,除国际会计准则序言外,已颁发的准则有:①“会计政策的表达”,②“在原始成本制度下存货的计价和呈报”,③“合并会计报表”,④“折旧会计”,⑤“会计报表应提供的资料”,⑥“会计对物价变动的反映”,⑦“财务状况变动表”,⑧“非常项目、前期项目和会计政策的改变”,⑨“研究和开发活动的会计”,⑩“意外事项和发生于资产负债表编制日以后的事项”,“建筑合同会计”,“所得税会计”,“反映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方法”,“按部编报的财务资料”,“反映物价变动影响的资料”"财产、设备和厂场资产会计",“租赁会计”,"营业收入的确认",“雇主会计报表上的退休津贴”,“政府补贴会计和政府资助的揭示”,“外汇率变动影响的会计”,“企业合并会计”,“借款利息的本金化”,“关系方面交易的反映”等。

国际会计准则与美国会计准则的比较美国会计准则通常被称为“公认会计准则”(GAAP),主要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包括150多项财务会计准则(FAS)。

按照美国法律,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或管理权力属于美国证监会(SEC),美国证监会将制定会计准则的工作委托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但保留了否决权。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成立于1972年,性质上是民间专业机构,由高等院校专家、会计师事务所专家等组成,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国际上有两种常用的合同收入和成本的核算方法

国际上有两种常用的合同收入和成本的核算方法

国际上有两种常用的合同收入和成本的核算方法:一种是完成合同法,另一种是完工百分比法。

最新具体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建造合同准则——比较作者: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更新时间:2009-11-6 14:28:59一、现行实务与建造合同准则比较五确认合同收入与成本的方法。

国际上有两种常用的合同收入和成本的核算方法:一种是完成合同法,另一种是完工百分比法。

⑴两种方法的优缺点。

完成合同法是指收入、成本和收益都是在合同已完成或基本完成时确认的。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收入、成本和收益都根据合同完成程度的比例确认。

完成合同法是基于最后确定的结果,而不是基于对未履行工作的预计,避免了由于预计带来的偏差。

但缺点是,当合同的履行期间超过一个会计期间的,不能反映合同目前的履行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收入、成本和利润通常是按不规则的基础来确认的,并且很难确定企业每一期间的经营情况和潜在的赢利能力。

完工百分比法的主要优点是,收入、成本和收益是在发生时确认的,而不是在合同完成时才进行不规则的确认,这可反映承包商在每一期间内对合同的执行情况。

但每期收入、成本和利润的确定依赖于各种预计,而这种预计易受合同履行期间不确定因素的影响。

修改后的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当工程合同的结果能可靠预计时,合同收入及合同成本应分别根据合同活动的完成程度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收入及费用,即确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而没有提到完成合同法。

大部分国家,均包括完工百分比法及完成合同法,所不同的是,各国在使用各种方法时附加了不同的条件。

⑵我国现行制度确认合同收入的方法。

我国现行制度采取了按不同结算方式确认建造合同收入的方法:①实行完成合同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工程收入的实现,实现的收入额为发包双方结算的合同价款总额。

②实行旬开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结算办法的工程合同,应分期确认合同收入的实现。

即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合同已完工部分工程收入的实现,本期收入额为月终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金额。

最重要的会计科目(上):收入确认新准则IFRS15

最重要的会计科目(上):收入确认新准则IFRS15

最重要的会计科目(上):收入确认新准则IFRS15译者注:本文译自ACCA-P2最新(2015年9月)两篇文章《Revenue revisited》。

收入可以说是最重要的会计科目,收入确认准则无疑也是极其重要的,影响深远的(对ACCA考试至少是F7F8P2P7)。

因为文章很长,且用词重复多,为方便阅读理解,译者对原文进行了改编和一些简化,比如:Financial Statements=FS; Standard=Std; Goodor Service = G/S简译“商务”,with=w/,without=w/o, management=mgt, 不解释IASB、FASB等会计人士默认熟悉的组织。

同时,在翻译过程中,译者参考了专业组织文献如《德勤会计聚焦》等,并从中摘选了一些图片。

背景介绍On 28 May 2014, IASB, as a result of the joint project w/ FASB, issued IFRS 15, Revenue from Contracts w/ Customers. Application ofIFRS15 is mandatory for annual reporting periods starting from 1Jan 2017 (though there is currently a proposal to defer to 1 Jan 2018)& earlier application is permitted.IASB和FASB曾发起联合项目,统一收入准则。

2014年5月,IASAB发布《IFRS15-与客户合同产生的收入》(FASB发布《Topic606》)。

IFRS15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各期年报(有提议推迟到2018年1月实施),允许提前采用。

In line w/ ACCA’s established rule,accounting stds issued by 1 Sept in a given year are examinable from 1Sept in the following year, so IFRS15 are examinable in P2 from Sept 2015.据ACCA既定规则,当年9月1日前颁布的会计准则纳入次年9月起的考试范围。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IFRS15——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IFRS15——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IFRS15——源自客户合同的收入一、发布原因收入是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企业经营业绩的重要指标。

但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与美国公认会计准则(USGAAP)对收入确认给出了不同的要求,而且两套准则都有待完善。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收入确认方法仅提供了有限的指导,主要的两项准则(IAS18和IAS11)在应用于复杂交易时经常出现问题,而且,IAS18对许多重要收入问题仅提供了有限的指引,如多要素安排的收入确认。

相反,美国公认会计准则特别繁琐,并对特定行业及特定交易规定了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有时会对经济实质相似的同类交易作出不同的会计处理。

因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起了一项联合项目,以理清收入确认原则,并制定一套统一的收入准则。

2014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IFRS15),FASB发布了《Topic606-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

两项准则是全球两大最具影响力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为统一收入确认而共同制定的收入指引,以期达到以下目标:1、消除收入规定的不一致和缺陷;2、提供一套更加坚实的框架,以阐述收入问题;3、改进不同企业、行业、法律和资本市场中,收入确认实务的可比性;4、通过改进披露规定,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加有用的信息;5、通过减少企业必须遵循的规定,简化财务报表的编制程序。

二、生效时间IFRS15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各期年报,允许提前采用。

三、新准则生效后将失效的准则IFRS15生效后,以下准则将失效:1、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IAS11)2、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IAS18)3、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3号——客户忠诚度计划(IFRIC13)4、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5号——房地产建造协议(IFRIC15)5、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8号——客户转让的资产(IFRIC18)6、解释公告第31号——收入:涉及广告服务的易货交易(SIC-31)四、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IFRS15的核心原则是,确认收入的方式应体现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确认收入的金额应反映企业预计因交付商品或服务而有权获得的金额。

德勤会计聚焦——IFRS15新收入准则如何对收入产生影响?

德勤会计聚焦——IFRS15新收入准则如何对收入产生影响?
步骤1: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应用新收入模型的第一步是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合同是双方或多方之间建立可强制执行的 权力和义务的协议。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依据主体商业惯例的其他形式,而且 合同必须具有商业实质,以及主体是很可能收回其有权获得的对价。
每一项合同通常应当单独核算。但在现实中,主体可能会因为法律或商业理由等就其与客户的 协议在形式上签订多份而实质上只是一份的合同。
主体与客户订立的合同包括的履约义务中可能有一部分是属于IFRS15的适用范围,而其他部分 则属于另一准则范围的情况。在这种情况,首先需要应用其他IFRS规定的单独区分及初始计量 要求,并将剩余金额归属至属于收入模型的要素。如果该等其他IFRS并不存在任何区分或初始 计量要求,则应当应用IFRS15的要求。 由于IFRS15只规范基于与客户签订合同而产生的收入,因此现时被IAS18规范的股利收入便不 属于IFRS15的适用范围。股利收入将在IAS39或IFRS9中规范。 新收入模型
合并合同(Contract Combination) 虽然合同通常应当单独核算,但是,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则与同一客户(或客户的关联方)在 同一时间或相近时间订立的一组合同应予合并:
是在单一商业目的下作为一揽子合同议定的; 其中一项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另一项合同所交付的商品或服务;或 多项合同所承诺的商品或服务被视为单一的履约义务。
步骤3:确定交易价格
为确认收入,主体必须确定预计因交付合同所承诺的商品或服务而有权获得的对价金额。预计 有权获得的金额指预期将收取的金额,而并非以主体预计最终收回的金额为基础。也就是说, 收入应针对折扣及类似重大融资 成分的交易则属例外。对于此类交易,收入应基于应收款的公允价值确认,该金额反映了客户 的信用风险,因为信用风险已在确定折现率时加以考虑。

BOT国内与国际的比较

最新为4号文件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2号-服务特许权协议
实施时间
2008年8月7日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2008年1月1日生效,欧洲在2009年3月采用
BO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的条件
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
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1)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27.根据第11段,授予方为了服务协议目的向经营方提供的基础设施项目不能确认为经营方的不动产、厂场和设备。授予方也可能提供其他项目给经营方保留或按照其想法处理。如果这些资产构成了因提供的服务授予方应付对价的一部分,他们就不是《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定义的政府补助。它们确认为经营方的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因交换资产而承担的未履行义务,经营方应确认为负债。
(1)授予服务协议方(授予方)是公共部门主体,包括政府机构或被赋予了这一服务职责的私营部门主体。
(2)经营方并不单纯扮演授予方代理人的角色,其至少要负责基础设施的一了经营方收费的最初定价,并对服务协议期间的价格修订进行管制。

国际会计准则---无形资产

10.无形资产的定义要求无形资产是可辨认的,以便与商誉清楚地区分开来。企业购买合并中产生的商誉代表了购买者预期商誉将产生未来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支付。未来经济利益可能产生于购人的可辨认资产之间的协同作用,也可能产生于那些单项看不符合在财务报表上确认的资格、但购买者在作购买支付时准备为之进行支付的资产。
21.企业应依照初始确认时可获得的证据,尤其是外部证据,运用判断来评价归属于资产使用的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确定程度。
22.无形资产应以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无形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单独获得
23.如果某项无形资产是单独获得的,那么该无形资产的成本一般可以可靠地计量。购买对价是以现金或其他货币资产的形式支付时,更是如此。
9.第8段中描述的项目并不都满足无形资产的定义,即可辨认性、对资源的控制和存在未来经济利益。如果本准则涉及的某项目不满足无形资产的定义,那么为获得它或在内部创造它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但是,如果该项目是在企业购买合并中获得的,那么它构成购买日所确认商誉的一部分(见第56段)。
定义-无形资产-可辨认性
定义-无形资产-未来经济利益
17.无形资产引起的未来经济利益可能包括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收入、成本“节约”或企业使用该无形资产引起的其他利益。例如,在生产工序中使用智能化技术,可以降低对未来生产成本,而不是增加未来收入。
无形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18.将某项目确认为无形资产要求企业能证明该项目满芳足以下条件:
(2)递延所得税资产(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 所得税》);
(3)属于《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 租赁》范围内的租赁;
(4)雇员福利所形成的资产(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 雇员福利》);
(5)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 企业合并》);

国际会计准则(1~41)中英文目录对照

国际会计准则(1~41)中英⽂⽬录对照国际会计准则(1~41)中英⽂⽬录对照1.IAS1: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IAS1——财务报表的列报》2.IAS2:Inventories《IAS2——存货》3.IAS3:Consolidated Financial Statements《IAS3——合并财务报表》(已被IAS27和IAS28取代)4.IAS4:Depreciation Accounting《IAS4——折旧会计》(已被IAS16、IAS22和IAS38取代)5.IAS5:Information to Be Disclosed in Financial Statements《IAS5——财务报表中披露的信息》(已被IAS1取代)6.IAS6:Accounting Responses to Changing Prices《IAS6——物价变动会计》(已被IAS15取代)7.IAS7:Cash Flow Statements《IAS7——现⾦流量表》8.IAS8:Accounting Policies, Changes in Accounting Estimates and Errors 《IAS8——当期净损益、重⼤差错和会计政策变更》9.IAS9:Accounting for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ctivities《IAS9——研发活动会计》(已被IAS38取代)10.IAS10:Events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IAS10——资产负债表⽇后事项》11.IAS11:Construction Contracts《IAS11——建造合同》12.IAS12:Income Taxes《IAS12——所得税》13.IAS13:Presentation of Current Assets and Current Liabilities 《IAS13——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列报》(已被IAS1取代)14.IAS14:Segment Reporting《IAS14——分部报告》15.IAS15:Information Reflecting the Effects of Changing Prices《IAS15——反映物价变动影响的信息》(2003年已被撤销)16.IAS16: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IAS16——不动产、⼚场和设备》17.IAS17:Leases《IAS17——租赁》18.IAS18:Revenue《IAS18——收⼊》19.IAS19:Employee Benefits《IAS19——雇员福利》20.IAS20:Accounting for Government Grants and Disclosure of Government Assistance 《IAS20——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21.IAS21:The Effects of Changes in Foreign Exchange Rates《IAS21——汇率变动的影响》22.IAS22:Business Combinations《IAS22——企业合并》(已被IFRS3取代)23.IAS23:Borrowing Costs《IAS23——借款费⽤》24.IAS24:Related Party Disclosures《IAS24——关联⽅披露》25.IAS25:Accounting for Investments《IAS25——投资会计》(已被IAS39 和IAS40取代)26.IAS26: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by Retirement Benefit Plans《IAS26——退休福利计划的会计和报告》27.IAS27:Consolidated and Separate Financial Statements《IAS27——合并财务报表及对⼦公司投资会计》28.IAS28:Investments in Associates《IAS28——对联合企业投资会计》29.IAS29:Financial Reporting in Hyperinflationary Economies《IAS29——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30.IAS30:Disclosures in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of Banks and Simila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AS30——银⾏和类似⾦融机构财务报表中的披露》31.IAS31:Interests in Joint Ventures《IAS31——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32.IAS32:Financial Instruments: Disclosure and Presentation《IAS32——⾦融⼯具:披露和列报》33.IAS33:Earnings per Share《IAS33——每股收益》34.IAS34:Interim Financial Reporting《IAS34——中期财务报告》35.IAS35:Discontinuing Operations《IAS35——终⽌经营》(已被IFRS5取代)36.IAS36:Impairment of Assets《IAS36——资产减值》37.IAS37:Provisions, Contingent Liabilities and Contingent Assets 《IAS37——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38.IAS38:Intangible Assets《IAS38——⽆形资产》39.IAS39:Financial Instruments: 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IAS39——⾦融⼯具:确认和计量》40.IAS40:Investment Property《IAS40——投资性房地产》41.IAS41:Agriculture《IAS41——农业》国际会计准则中⽂版⽂件格式:Pdf可复制性:可复制TAG标签:会计学点击次数:更新时间:2010-03-30 15:23介绍国际会计准则中⽂版,国际会计准则在2008年做了更新,中⽂版不知道是否同步更新,这个对于会计从业⼈员的帮助很⼤,在⽹上找了很久中⽂版都是2003的⽼版本,不知道楼主上传的版本对我是否有⽤。

建造合同会计准则

建造合同会计准则引言建造合同是一种重要的商业合同,它涉及到大量的投资和资金流动。

为了确保建造合同的准确计量和会计处理,建造合同会计准则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建造合同会计准则进行全面、详细、完整和深入的探讨。

什么是建造合同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会计准则是针对建筑、工程和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合同所制定的会计准则。

它提供了关于建造合同在财务报表中的计量和会计处理的指导原则。

建造合同的特点和分类建造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 长期性:建造合同往往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因此会计处理需要考虑到多个会计期间。

- 多样性:建造合同的形式多样,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设计施工一体化合同等。

- 复杂性:建造合同涉及到复杂的工程技术和成本结构,对会计处理提出了挑战。

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建造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固定价格合同:合同的价格在合同签订时就确定下来,与实际成本无关。

2. 成本加利润合同:按照合同实际发生的成本加上一定的利润比例进行计费。

3. 成本再加百分比合同:按照实际成本的一定比例再加上一定百分比的费用进行计费。

4. 使用面积合同:按照使用面积进行计费,适用于特定的租赁合同。

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收入的确认根据建造合同会计准则,在确定以下条件满足时,才可以确认收入: - 合同的收入能够被可靠地计量。

- 合同的收入将会以及已经产生的经济利益会流入企业。

- 合同的成本能够被可靠地计量。

2. 成本的计量和分配根据建造合同会计准则,成本需要进行适当的计量和分配,以便准确地反映建造合同的经济实质。

成本的计量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 直接材料和劳动成本。

- 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用。

- 预计损失和风险。

成本的分配需要根据建造合同的阶段进行,例如: 1. 设计阶段:成本分配应该考虑到设计费用和设计变更等因素。

2. 施工阶段:成本分配应该考虑到劳动成本、材料成本和施工进度等因素。

3. 完工阶段:成本分配应该考虑到质保和维修费用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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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筑合同(1993年12 月修订)目的本号准则旨在对与建筑合同有关的收入与成本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

由于建筑合同所从事的活动的性质,使得合同规定的活动的开始日期与活动的完成日期隶属于不同的会计期间。

因此,建筑合同会计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将收入与成本分配于开展建筑工程的不同会计期间。

在确定何时在损益表中将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确认为收入和费用时,本号准则使用了“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的结构”中所建立的确认标准。

本号准则也为应用这些标准提供实务方面的指导。

范围1.本号准则适用于建筑商财务报表中关于建筑合同的会计处理。

2.本号准则替代于1978 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1 号“建筑合同会计”。

定义3.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含义:建筑合同,是指为了建造一项资产或者一项在设计上、工艺上、功能上以及最终目的或用途上相互关联或依赖的资产的组合项目而专门签订的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建筑商同意按固定造价或固定单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合同,这类合同有时还带有成本上升的条款。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建筑商在补偿了合同所允许的或用其他方式确定的成本的基础上,再按上述成本计算的一定百分比或一笔定额收取费用的合同。

4.建筑合同可以为建造一项资产而签订,诸如建造桥梁、建筑物、水坝、管道、道路、船舶或隧道等。

建筑合同也可能涉及建造几项在设计上、工艺上、功能上以及最终目的或用途上相互关联或依赖的资产,这类合同的例子包括建造提炼装置和其他厂房或设备的复杂部件。

5.为本号准则的目的,建筑合同还包括以下两项:(1)与建造资产直接有关的提供劳务的合同,例如提供项目管理人员和设计师的服务;(2)拆除或重建资产的合同以及拆除资产后修复环境的合同。

6.建筑合同可用各种方法签订,在本号准则中归类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两种。

有的建筑合同可能兼有上述两种合同的特征,如有的成本加成合同具有商定的价格上限。

在这种情况下,建筑商在决定是否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时,应考虑本号准则第23 段和第24 段的所有条件。

建筑合同的合并与分割7.本号准则的要求通常可以分别适用于各单项建筑合同。

但在某些情况下,为反映某项合同或一组合同的实质,有必要将本号准则应用于某项合同中可单独区分的部分或一组合同。

8.当某项合同涉及几项资产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每一项资产的建造均应视为一项单独的建筑合同处理:(1)每项资产均有各自的施工计划;(2)每项资产都经单独商议,并且建筑高与客户都能够接受或拒绝与该项资产有关的合同中的条款;(3)每项资产的成本和收入都能够认定。

9.当满足下列条件时,无论是与一个或几个客户签订的一组合同,均应视为一项单独的建筑合同处理:(1)该组合同是按一揽子方式议定的;(2)各合同之间联系紧密,它们实际上是一项具有总体利润的单项工程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3)各合同是同时或依次连续进行的。

10.建筑合同可根据客户的选择订有或修订有建造附加资产的条款。

当满足下列条件时,该项附加资产的建造应视同单独的建筑合同处理:(1)该项附加资产与原合同中涉及的资产在设计、工艺、功能等方面迥然不同;(2)在商定该项附加资产的价款时,不必考虑原合同的价格因素。

合同收入11.合同收入应包括:(1)合同中最初议定的价款;(2)在以下的限度内由于建筑工程的变更、索赔和奖励可能带来的收入:①它们可能产生收益;②它们能够可靠地计量。

12.合同收入应按已收或应收价款的公允价值予以计量。

由于受未来事项的结果的制约,合同收入的计量受到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

随着未来事项的发生和不确定因素的解决,需经常修订估计。

因此,合同收入的金额可能会在不同的期间有所增加或减少,例如:(1)合同最初订立后,建筑商和客户可能会商量合同的变更和索赔,从而增加或减少了随后期间的合同收入;(2)固定造价合同中商定的收入金额,可能会由于成本上升的条款而有所增加;(3)由于建筑商延误完工期限而产生的罚金,可能会减少合同收入;(4)如果固定造价合同中涉及固定单价,那么,一旦产量增加,合同收入也就相应增加。

13.所谓变更是指客户提出的就合同所规定的施工范围作出变更。

它可能导致合同收入的增加或减少。

例如,对建造资产的规格或设计以及工期作出变更。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这种变更应包括在合同收入中:(l)客户可能会批准变更,并且这种变更会产生收入的金额;(2)收入的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

14.所谓索赔是指建筑商试图向客户或第三者索取金额,作为对没有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成本的补偿。

例如,由客户造成的延误、规格说明或设计上的错误、工程变更的争议等均可能产生索赔。

对由索赔产生的收入金额的计量,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通常取决于谈判的结果。

因此,只有在满足下列条件时,索赔才能作为合同收入:(l)谈判已达到一定的高级阶段,以致客户很可能会接受索赔要求;(2)客户可能接受的索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15.奖励金是因建筑商达到或超过了一定的工程标准而得到的额外款项。

例如合同可能规定在提前完工的情况下向建筑商支付一笔奖励金。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奖励金可以包括在合同收入中:(1)合同的进度表明建筑商可以达到或超过规定的工程标准;(2)该项奖励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

合同成本16.合同成本应包括下列各项:(1)与特定合同直接有关的费用;(2)在一般的情况下能够归属于合同所从事的活动并且能够分配给该合同的费用;(3)根据合同的条款应由客户负担的其他费用。

17.与一个特定合同直接有关的费用包括:(l)施工现场的人工费用,包括现场监管费用;(2)工程用料成本;(3)合同所用的厂房和设备的折旧费用;(4)将机器、设备和材料移至和移离施工现场的费用;(5)厂房和设备的租赁费用;(6)与该施工合同直接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7)预计的改正和保证费用,包括预计保养费用;(8)第三方的索赔款。

这些费用有可能被偶然的没有在合同中包括的收入冲减,如剩余材料的销售收入和合同结束时机器设备的变卖收入。

18.在一般的情况下能够归属于合同所从事的活动并且能够分配给特定合同的费用包括:(1)保险费;(2)与特定合同没有直接关系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3)施工管理费。

上述费用应按系统、合理的方法予以分配,并且应将这些方法一致地应用于所有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

分配方法是建立在正常的合同所从事的活动的基础上的。

施工管理费包括诸如工程前期与施工过程中人工的工资。

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归属于合同所从事的活动并且能够分配给特定合同的费用,还包括建筑商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3 号“借款费用”中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处理的借款费用。

19.根据合同的条款应由客户负担的其他费用,可能包括由合同条款规定的需补偿的某些一般管理费用和开发费用。

20.不能归属于合同所从事的活动或者不能分配给特定合同的费用,不能包括在合同成本之中。

这些费用包括:(l)合同中没有规定予以补偿的一般管理费用;(2)销售费用;(3)合同中没有规定予以补偿的研究与开发费用;(4)未用于特定合同的闲置厂房和设备的折旧费用。

21.合同成本包括可归属于某项合同的从获得某项合同开始直至合同完成时为止期间的成本。

但是,为了获得合同所发生的与合同直接有关的费用,如果它们能够单独认定并且可以可靠地计量,同时很有可能获得这个合同,则应将这些费用作为合同成本的一部分予以包括。

当为获得合同所发生的费用已在它们发生的期间确认为费用时,如果合同在以后的期间获得,它们就不应包括在合同成本之中。

合同收入和费用的确认22.当建筑合同的成果可以可靠地预计时,与该合同有关的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可以根据资产负债表日的工程活动完工进度分别确认为收入和费用。

建筑合同的预计损失应根据第36 段立即确认为费用。

23.在固定造价合同的情况下,当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建筑合同的成果可以可靠地预计:(1)合同的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2)与合同有关的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3)在资产负债表日,完成合同的成本和合同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计量;(4)归属于合同的成本可以清楚地认定并且可靠地计量,从而使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与事先的估计数相比较。

24.在成本加成合同的情况下,当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建筑合同的成果可以可靠地预计:(1)与合同有关的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2)不管是否获得特别补偿,归属于该合同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认定并且可靠地计量。

25.根据合同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和费用,通常称为完工百分比法。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需要将合同收入与达到这一完工进度所发生的合同成本相配比,从而导致按完工比率报告收入、费用和利润。

该种方法为本期施工活动的范围和成果提供了有用的信息。

26.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时,应在施工的会计期间的损益表中将合同收入确认为收入。

合同成本通常也在施工的有关会计期间的损益表中确认为费用。

但是,一旦所预期的合同总成本超过了合同总收入,超过的部分就应按第36 段的要求立即确认为费用。

27.建筑商可能已经发生了与合同未来活动有关的合同成本。

这类成本如果将来可能得到补偿,应作为资产予以确认。

这类成本代表了应向客户收取的款项,通常应归类为合同的在建工程。

28.只有当与合同有关的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时,建筑合同的成果才能够可靠地预计。

但是,已包括在合同收入中并且已在损益表中确认的金额,当其可收回性存在不确定因素时,无法收回的金额或者不再可能收回的有关金额,应确认为费用,而不应作为对合同收入金额的调整。

29.当企业签订了具有以下条款的合同后,企业一般就能够作出可靠的预计:(1)合同各方对待建资产可实施的权利;(2)交换的价款;(3)结算的方式和条件。

企业通常还需要有一个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和报告制度。

随着工程的进展,企业需复核和修订(如果必要的话)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的预计。

但这种修订的需要并不意味着合同的成果不能够可靠地预计。

30.合同完工的进度可用多种方法加以确定。

企业应使用能够可靠地测算已完工程的方法。

根据合同的性质。

这些方法包括:(l)截至目前为止已完工工程所发生的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2)观察工程施工情况;(3)合同工程的实物完成比例。

向客户收取的进度款和预收款,并不能反映合同的完工进度。

31.当根据截至目前所发生的合同成本确定完工进度时,只有那些能够反映施工进度的合同成本才能包括在截至目前所发生的成本中。

不包括在内的合同成本有:(1)与合同未来活动有关的合同成本,例如,已运至施工地点,或者已做好使用准备但在施工过程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的成本(除非这些材料是为该合同专用的);(2)根据分包合同在施工前预付给分包商的款项。

32.当建筑合同的成果不能可靠地预计时:(1)只有当已发生的合同成本可能获得补偿时,才能确认收入;(2)合同成本应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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