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背景近年来,全球范围内的各个行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的意识不断提高。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也出台了各种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力图营造一个公平、安全、健康、透明的雇佣环境和生活环境。
中国也不例外,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被写入了我国的《劳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越来越受到重视。
女职工特殊保护女性在职场上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权利,但是由于生理结构的差异,女性在工作中也需要更多的保护和支持。
以下是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主要规定:1.保护女工在怀孕、哺乳期、经期等特殊情况下的合法权益,禁止雇主辞退或降薪女职工;2.禁止用女性工作者的婚姻状况等个人情况歧视女职工的工作机会和工资待遇等;3.鼓励女工从事柔性就业、灵活的岗位安排、提供照顾小孩和家务,母婴室等便利设施,保障女工的生育权;4.在职场上预防和打击性骚扰、性侵犯等行为,维护女工的自尊和人格尊严。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员为未成年人,未成年工指从事劳动工作或相应劳动技能培训,年龄在16周岁至18周岁之间的在校学生。
对于未成年人员和未成年工,我国也制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1.未成年工不能从事危险性、有害性的工作;2.未成年工的系统实行岗前培训、治安保护和工作保护措施;3.明确未成年工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等限制;4.保障未成年工享有劳动报酬,禁止雇主欺诈和恐吓未成年工;5.健全未成年工休息和休假制度,体现人性化管理。
改进和展望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很多针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一些企业或雇主对于女职工的特殊情况缺乏理解和支持,导致女性在职场上面临更多的困难和负担。
同时,一些地方和行业中,未成年工仍然受到非法用工、超时工作、工资拖欠等问题的困扰。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保护措施,需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支持女性、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引导广大雇主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培训和服务,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维护女性和未成年人口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职⼯和未成年⼯特殊劳动保护对于劳动者来讲,劳动期间的福利待遇是很重要的。
那么在我国,⼥职⼯和未成年⼯的劳动权益保护性规定有哪些?为了解答您的疑惑,⼩编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给您做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职⼯和未成年⼯特殊劳动保护1.⽤⼈单位应当对⼥职⼯和未成年⼯实⾏特殊劳动保护。
2.禁⽌安排⼥职⼯从事矿⼭、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职⼯在经期从事⾼处、低温、冷⽔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职⼯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怀孕七个⽉以上和哺乳期的⼥职⼯延长时间和夜班劳动。
怀孕的⼥职⼯,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产前检查应当计为劳动时间。
4.⼥职⼯⽣育享受不少于九⼗天的产假;难产的和多胞胎每多⽣育⼀胎的,增加产假⼗五天。
5.哺乳不满⼀周岁婴⼉的⼥职⼯,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分钟。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为劳动时间。
6.⽤⼈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职⼯卫⽣室、孕妇休息室和哺乳室等设施。
7.不得安排未成年⼯从事矿⼭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未成年⼯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
8.符合下列条件之⼀者,⽤⼈单位应当对未成年⼯进⾏健康检查:(1)安排⼯作岗位之前;(2)⼯作满⼀年;(3)年满18周岁,距前⼀次体验时间已超过半年。
9.禁⽌⽤⼈单位招⽤⼗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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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人群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特殊人群劳动保护管理制度1、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情况一、女职工特殊保护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怀孕7个月(含7个月)至哺乳期满,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当日22时到次日8时)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怀孕期间,每班分两次各有15分钟补充食物的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做劳动时间。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婚女职工可享受四个月的产假,采取节育措施后,可继续享受两个月的产假。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四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四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6、产假期满后到婴儿1周岁以前,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期,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7、矿每年对女职工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妇科疾病普查,费用由矿行政支付,占用时间按出勤对待。
8、矿对正常出勤的女职工每月发放32元的卫生费。
9、单位不能以结婚、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和管理”之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害、有毒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危害作业”的规定,杜绝招收录用未成年工。
特殊人群劳动保护管理守则.doc

特殊人群劳动保护管理制度1 特殊人群劳动保护管理制度1、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情况一、女职工特殊保护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怀孕7个月(含7个月)至哺乳期满,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当日22时到次日8时)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怀孕期间,每班分两次各有15分钟补充食物的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做劳动时间。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婚女职工可享受四个月的产假,采取节育措施后,可继续享受两个月的产假。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四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四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6、产假期满后到婴儿1周岁以前,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期,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7、矿每年对女职工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妇科疾病普查,费用由矿行政支付,占用时间按出勤对待。
8、矿对正常出勤的女职工每月发放32元的卫生费。
9、单位不能以结婚、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和管理”之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害、有毒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危害作业”的规定,杜绝招收录用未成年工。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一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二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四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七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
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女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其身心健康和发展权益,加强对女工、未成年工的保护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劳动者及女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的实施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劳动合同、人事规定等。
第四条企业应当对女工、未成年工进行特殊保护,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安全设施,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用工第五条对未成年工的雇佣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未成年工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
未成年工应当从事符合其年龄、体质和心理发展特点的工作,禁止从事危险、有毒有害工作。
第六条未成年工的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定方式订立,并经未成年工的法定代理人签署。
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未成年工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假等相关事项。
第七条对女工的用工原则,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杜绝以性别为依据的招聘、录用、解聘等不公平行为。
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提供平等的工作机会和平等的待遇。
第八条对女工实行特殊保护,应根据女工的生理特点和家庭状况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假,确保女工的身心健康。
第三章工作环境和安全设施第九条企业应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女工、未成年工的劳动安全和身心健康。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等有害物质的管理,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
第十条企业应设置女工、未成年工的休息区域和文娱活动场所,改善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他们的休息和娱乐需求。
第四章劳动时间和休假第十一条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合理安排,严禁超时劳动。
保障未成年工的学习和休息时间,合理安排作息。
第十二条企业应根据女工的身体状况和生理特点,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严禁加班和夜班。
女工在特殊时期,如怀孕和哺乳期,应提供相应的休息和保障。
第十三条未成年工和女工享有法定休假,企业应对其休假进行合理安排和管理,保障其休息和放松。
第五章保障和福利第十四条企业应为女工、未成年工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保障他们的权益。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在现代社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作为劳动力市场中的特殊群体,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和特殊保护。
一、女职工的特殊保护1. 孕期保护:- 女职工在孕期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包括减轻劳动强度、调整工作内容、提供必要的休息时间等。
-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高强度的工作,确保其身体健康和胎儿安全。
2. 产期保护:- 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产假工资。
- 产假结束后,女职工有权回归原岗位或享受相应的工作条件。
3. 哺乳期保护:- 哺乳期女职工享有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不得因哺乳降低其工资待遇。
- 用人单位应提供哺乳室等便利条件,保障女职工哺乳权益。
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1. 劳动条件限制:- 未成年工不得从事有毒、有害、高强度或者危险的工作。
- 用人单位应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
2. 工作时间限制:- 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并应保证其充足的休息时间和睡眠。
3. 劳动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应为未成年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如安全培训、防护装备等。
- 未成年工不得被派遣到外地工作,除非有特殊规定。
三、法律义务与责任- 用人单位有义务遵守国家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法律法规,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行政处罚等。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
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公平、健康、和谐的工作环境,让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在尊严和幸福中工作与生活。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女性职工和未成年工实施的一系列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
针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尊重妇女劳动权益:保障女职工在就业、职业培训、晋升和待遇等方面享有平等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
2. 孕期及产假保护:法律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有特殊保护,在孕期和产假期间,保障其正常工资和工作安排,禁止雇主随意解雇或降薪女职工。
3. 产前、产后和哺乳期护理:雇主应为女职工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和工作条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并提供必要的产前、产后休息时间和哺乳期护理时间。
4. 禁止特定工作:禁止女职工从事过重体力劳动或对其健康有害的工作,例如超时工作、高温作业等。
5. 公共卫生保护:对于女职工特别是孕产妇,在工作环境中提供卫生保护,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和职业病。
针对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雇佣限制:法律规定未成年工的就业年龄和劳动时间,禁止雇用过早从事劳动的未成年工,限制其每日和每周的工作时间。
2. 劳动合同保护:未成年工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时,应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保障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
3. 学习保障:未成年工在工作期间,雇主应保证其接受必要的学习和培训,确保其正常的学业进展。
4. 健康和安全保护:雇主应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设备,并针对未成年工的身体和心理特点作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5. 抚养与监护保护:未成年工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有权全面参与监督和保护其劳动权益,雇主应与其保持密切的联系,并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以上是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一些主要内容,旨在确保其安全、健康、公正的劳动条件,并保障其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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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1、总则
为了保障和维护项目部女职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以及国家劳动及社会保障部、全国政协、全国总工会、福建省和漳州市的有关规定,并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所属各项目部。
工会作为项目部职业健康主控部门,负有指导、检查、监督的职责。
2、女职工保护措施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和提高录用条件。
必须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安排女职工劳动岗位时不得有性别歧视。
对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借故降低其基本工资,本人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理由解除女职工劳动合同或辞退其工作。
应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和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女职工日加班时间。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下列工作:
(1)《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的作业;
(2)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所规定第二级(含第二级)及以上的高处作业;
(4)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作业;
(5)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等直接影响胎儿正常发育和安全的作业;
(6)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酞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
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同时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正常分娩产假为90天。
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提前分娩的,提前的天数与产后假合并使用;超期分娩的,超出产前假的时间按病假处理,保证产后休息7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
难产、施行剖腹产术、产错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在正常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5天;子瘤、产后出血(多行500毫升)的,由医务部门出具证明,视为难产。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因意外而流产的(含人工终止任娠),用人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1)怀孕三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
(2)怀孕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30天;
(3)怀孕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42天;
(4)怀孕七个月以上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正常生产和流产的女职工按照劳动部“劳险字[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两周的时间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恢复期间按全额发给工资。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
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较远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月。
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工龄。
不得安排哺乳期间的女职工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一般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和增加工作时间。
对未申请哺乳假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在婴儿未满周岁前,应照顾其每班劳动期间给予二次哺乳时间,每次(每个婴儿)30分钟;亦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建立健全女职工健康档案,每年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
女职工在其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3、未成年工保护措施
严禁使用童工(未满十六周岁)。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5)有易燃易爆的作业;
(6)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7)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8)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的作业。
未成年工患有国务院《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规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1)《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3)《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5)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每年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未成年工健康档案。
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规定的项目进行。
各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用人单位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登记表》对未成年工进行登记,并建立备案名册。
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4、处罚
项目部人力资源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项目部工会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并未及时整改的,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1)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2)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3)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4)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
的;
(5)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6)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7)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8)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5、附则
本规定中女职工指项目部全员合同制女职工、聘用女职工、临时女工。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本规定由项目部工会负责解释。
本规定由颁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