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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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股票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和要求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点、注册资本等;2:公司的股权结构,包括股东名册、股东持股比例等;3:公司的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业务等;4: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财务报表、财务指标等;5:公司的风险因素,包括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等;6: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7:公司的人员情况,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8:公司的股票交易情况,包括交易价格、交易量等;9: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重大经营决策、重大合同等;10: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方式和途径第四条上市公司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和途径进行信息披露:1:定期报告:按照规定的时间定期披露信息;2:即时报告:在发生重大事项或者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下及时披露信息;3:周期报告:根据公司经营状况、运营计划等披露信息;4:公告披露:通过媒体、互联网等公布公告进行信息披露;5:其他渠道:根据需要可以选择其他合适的渠道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程序和要求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1:制定信息披露计划和方案,明确披露的内容、时间、责任人等;2:组织内部审核和审计,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3:编辑并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报告、公告、通知等;4:选择合适的披露方式和途径进行信息披露;5:将披露文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和审核;6:如有需要,接受监管部门的调查和核实。

附件:附件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计划附件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案法律名词及注释:1:上市公司: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ch00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ch00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 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 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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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其他披露事项
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 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 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 上市规那么予以处理。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 格式及编制规那么,由中国证监会另行 制定。
定期报告——中期报告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 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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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季度报告
〔一〕 公司根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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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其他披露事项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 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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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 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但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 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 书。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 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 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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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 市公告书
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 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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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报告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 方案、股权鼓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 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 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实行有效治理,统一公司信息披露的渠道和程序,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同意股东和社会监督,爱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指的信息是指本公司经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产品信息;2、投资信息(包括对外合作等);3、经营信息(经营方针、经营打算等);4、财务会计信息(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盈利推测);5、股东大会情形(通知、公告、决议);6、董事会情形(通知、公告、决议等);7、监事会情形(通知、公告、决议等);8、总裁办公会内容(决定等);9、股权变动情形。

(配股、增资);10、股东状况(股东变动情形);11、本公司涉及的诉讼情形;12、对外担保情形;13、股权担保情形(是指本公司的股东以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对外质押的情形);14、上市申请文件(招股讲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15、重要合同;16、本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变化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治理顾咨询公司等);17、关联交易情形;18、本公司分红派息情形;19、下属公司经营情形。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本方法规定的信息向给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布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本方法的规定,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的原则。

信息披露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和本方法的规定。

第六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守本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注意保守本公司的技术隐秘和经营隐秘。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治理第七条董事会秘书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代表,负责和谐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制度,参加本公司所有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本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义和适用范围第三章信息披露基本原则第四章值班制度及相关要求第五章信息披露的方式和要求第六章信息披露时间要求第七章信息披露内容要求第八章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第九章信息披露的监督和检查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定义和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股东、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与公司经营、财务状况、投资项目、重大事项等有关的重要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发行股票方式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

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信息披露负责人,并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信息披露工作,并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定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及时披露发生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与公司经营有关的重大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所有。

1、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指引附件二:信息披露流程图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证券法:中国法律规定的证券交易活动的法律基础。

2) 公司法: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组织和管理的法律基础。

3、本文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1) 困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公开与公司经营和证券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众和投资者提供信息。

第三条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组织架构、责任人员及内部流程,确保信息披露责任的履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上市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及其实施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定期披露经营成果、经营风险、财务状况及其他重大信息,不得有隐瞒、篡改、虚假记载的行为。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方式适当,采用多种手段向投资者公开信息,如通过公司官网、媒体发布、证券交易所公告、定期报告等方式。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设立投资者关系部门,负责与投资者的沟通联系,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和咨询,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披露义务第九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违反法规披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及重大事项的公告材料,确保证券交易所的信息发布及时准确。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的核心义务,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从事会计造假、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积极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信息材料,并移交相关电子数据。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证券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并查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接受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调查和取证工作。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附件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本行股东、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信息。

第三条本行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原则,确保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误导和重大遗漏等。

第四条本行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两种文本的内容应当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条本行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负责,本行董事长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本行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的编制、档案的保管,统一办理所有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等工作。

第七条总行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工作职责内的信息披露工作,同时各部门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报告信息。

第八条总行各部门负责人要及时、真实地提供本办法要求的各类信息及信息披露所需的各类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如不能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披露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第九条本行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中披露公司基本信息、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信息、公司治理信息、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十条本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十一条本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章信息披露义务人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是信息披露的主要义务人,负责组织和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应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定期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并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条年度报告应包含公司概况、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情况等内容。

第八条临时报告应包含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内容。

第四章信息披露时间第九条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

第十条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

第十一条临时报告应在事件发生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五章信息披露方式第十二条信息披露应通过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确保所有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同时在公司网站和证券交易所指定平台披露信息,方便投资者查阅。

第六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第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市场环境等重大事项,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自愿性信息披露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决策相关的其他信息,但应遵循公平原则,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或误导性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布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旨在规范上市公司对外公开披露信息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一、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向投资者、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关于自身财务状况、经营状况、风险状况等各方面信息的行为。

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强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促进资金流动,促进市场有效运行。

二、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不得以任何形式误导投资者。

2. 及时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与公司经营、重大事项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性。

3. 完整原则: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与其经营和投资者判断相关的全部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故意模糊或虚假。

4. 一致原则:上市公司应当确保其信息披露的一致性,任何披露的信息不得与已公开的信息相冲突或有重大差异。

三、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1. 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并披露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情况等重要信息。

2. 非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与其经营、财务状况、股东变动等重大事项相关的信息,如重大合同、交易、资金运作、重大诉讼等。

3. 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或者其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及时回复股东、投资者的质询。

4. 并购重组:上市公司进行并购重组时,应当清楚披露相关交易的基本情况、风险评估、资金来源等信息,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信息披露的方式1. 公告方式:上市公司应当通过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公告。

2. 上市公司官方网站:上市公司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非定期报告、公告和其他信息。

3. 信息披露平台:上市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进行信息披露。

4. 其他方式:上市公司还可以通过电子媒体、电视等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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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是公众了解企业经营状况、投资者做出决策的重要依据。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透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国不断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不断推出相关政策和法规。

一、概述
信息披露是指企业向公众披露与公司运营相关的各种信息,包括财务报表、经营状况、风险评估、重大事件等。

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增加公司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风险,提高市场的有效性。

二、信息披露原则
1. 公平原则: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所有投资者都能在同一时间同时获得同样的信息。

2. 及时原则:信息披露应及时进行,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最新的有关企业的信息。

3. 准确原则:信息披露应准确无误,确保投资者能够正确地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

4. 完整原则:信息披露应全面完整,确保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企业的各项经营信息。

三、信息披露方式
1. 报告披露:企业通过定期财务报告、年度报告等文件向公众披露与企业经营状况相关的信息。

2. 事件披露:企业必须在发生大规模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以避免误导投资者。

3. 网络披露: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企业可以通过自己的官方网站或第三方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信息传播。

4. 媒体披露:企业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电视、广播等形式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

四、信息披露管理机构
1. 监管机构: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机构负责监督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 自律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机构制定相关规则,加强对会员单位的信息披露要求以及监督管理。

3. 评级机构:评级机构对企业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提供参考。

五、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各国应加强对信息披露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制定,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2. 完善监管制度: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制定相关指导意见,及时处罚违规行为。

3. 提升自律意识:企业应加强信息披露的自律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性。

4. 增强投资者保护意识:投资者应提高信息披露的理解能力,增强风险意识,谨慎投资。

六、国际信息披露管理对比
各国在信息披露管理方面存在差异,例如美国采用的是自由选择性披露制度,而中国采用的是强制性披露制度。

各国可以借鉴彼此的经验,不断完善自身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完善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公司治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各国应不断加强合作,相互学习,共同推动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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