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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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和法律冲突时

司法解释和法律冲突时

司法解释和法律冲突时在法律领域,司法解释和法律冲突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问题。

司法解释指的是法律适用中的解释和适用原则,而法律冲突则是指在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可能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当司法解释和法律冲突发生时,需要通过深入分析和权衡来解决问题,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公平和合理性。

司法解释的重要性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于法律的表述往往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不同的法律条款、规定或法规可能存在多种解释。

司法解释的目的是通过法官或相关专业人士的解释来明确法律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以及在具体案例中如何适用法律。

司法解释的过程中,法官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适用原则,以保证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司法解释也需要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情况,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适用性。

司法解释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结果和法律适用的效果。

法律冲突的产生与解决法律冲突是在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可能出现的矛盾和冲突。

法律冲突可能源于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法律规范的不完善性以及社会实践中的复杂情况等。

当法律冲突发生时,可能会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和不确定性,进而影响司法实践的公正和效率。

解决法律冲突的关键在于通过合理的方法和程序,解决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在解决法律冲突时,需要考虑到不同规范的层级和适用范围,以确定优先适用的法律规范。

同时,也需要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情况,以便确定最合适的法律解释和适用原则。

司法解释和法律冲突的联系司法解释和法律冲突在司法实践中密切相关。

司法解释的目的是通过合理的解释和适用原则来确保法律适用的公平和合理性,而法律冲突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和不确定性。

因此,司法解释和法律冲突的解决需要通过相互协调和权衡来实现法律的适用和公正。

在司法解释和法律冲突的处理中,需要法官和相关专业人士充分分析和权衡不同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意义,以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合理性。

同时,也需要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情况,以确保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和效果。

如何理解刑法立法解释与刑法司法解释的关系

如何理解刑法立法解释与刑法司法解释的关系

如何理解刑法立法解释与刑法司法解释的关系在刑法领域中,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是两个重要的概念,二者在刑法体系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理解刑法立法解释与刑法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对于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刑法立法解释的定义与特点刑法立法解释是指国家机关在制定刑法过程中对相关刑事法律规则的解释和界定。

立法解释具有权威性和普遍性,为具体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准绳与基础。

立法解释通常由立法机构或相关部门发布,具有明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刑法司法解释的定义与特点刑法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对法律规则的理解和适用。

司法解释具有具体性和可操作性,针对具体案件进行具体裁决。

司法解释是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对立法规定进行具体解释和应用的过程。

刑法立法解释与刑法司法解释的关系刑法立法解释与刑法司法解释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相互作用。

首先,刑法立法解释为刑法的司法适用提供了基本依据和框架,确立了刑法规则的准确含义与适用范围。

同时,刑法司法解释在具体案件中对刑法规则进行具体应用,补充和细化了刑法规则的具体适用要求。

刑法立法解释和刑法司法解释之间既有统一性又有差异性。

在统一性方面,二者都是围绕刑法规则的解释与适用展开的,目的都是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

在差异性方面,刑法立法解释更加抽象普遍,具有更高程度的权威性,而刑法司法解释更加具体具现化,具有时效性与灵活性。

如何正确理解两者关系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正确理解刑法立法解释与刑法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

首先,要依法尊重和遵守刑法的立法解释,确保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遵守立法规定。

同时,要充分理解刑法司法解释的具体背景和适用要求,确保在具体案件中正确理解并适用法律规则。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和相关执法机关应充分考虑刑法立法解释与刑法司法解释的关系,确保在具体案件审理中综合运用两者规定,保证刑法的正确适用与司法公正。

总结刑法立法解释与刑法司法解释是刑法体系中两个重要的概念,二者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与相互作用。

司法解释和法律冲突的情形有哪些

司法解释和法律冲突的情形有哪些

司法解释和法律冲突的情形有哪些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和法律冲突是一种常见现象,它们可能会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产生深远影响。

司法解释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司法机关对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进行解释的活动。

而法律冲突则是指两个或多个法律规范在适用同一事实情形时产生矛盾或冲突。

司法解释和法律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种情形中:司法解释引起的法律冲突在司法解释过程中,司法机关可能对某一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新的解释,并在具体案例中应用这一解释,但这种解释可能与其他法律规范存在冲突。

例如,当最高法院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做出新的解释时,可能会与其他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产生矛盾,从而引发法律冲突。

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在实际案件审理中,存在多个法律规范共同适用的情况,而这些法律规范中的部分内容可能会相互矛盾,给案件的裁决带来困难。

例如,某一案件可能同时涉及刑法、行政法和民法等多个法律领域的规定,在适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这些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优先适用原则的问题在面对司法解释和法律冲突时,司法机关通常会依据相关的优先适用原则进行处理。

例如,法律的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于普通规定,特别法律应优先适用于一般性法律等。

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根据不同的优先适用原则解决司法解释和法律冲突的问题,是司法工作者面临的挑战之一。

司法解释与法律精神的统一在司法解释和法律冲突中,司法机关需要维护法律的一贯性和公正性,确保司法解释与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宗旨相一致。

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应当坚持法律的基本原则,避免将司法解释用于扭曲法律规定的本意,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总之,司法解释和法律冲突的情形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问题,需要司法机关和法律工作者在应对时保持敏锐的法律意识和审慎的判断能力,依据相关法律原则和规范,妥善处理各种司法解释和法律冲突,确保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立法与司法解释的权力边界划定

立法与司法解释的权力边界划定

立法与司法解释的权力边界划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立法与司法解释的权力边界划定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立法权和司法解释权作为两大核心权力,在保障法治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这两个权力之间的界限如何划定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

首先,立法权和司法解释权的划分涉及到不同的职能和目标。

立法权指的是国家机关所具有的制定、改革和废止法律的权力。

立法机关以民意为基础,通过立法程序,制定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体系。

而司法解释权则是审判机关对法律的正确解释和适用的权力。

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争议和纠纷进行裁决。

立法权和司法解释权在职能上有明显的区别,但在实践中,二者又存在一定的联系和交集。

立法旨在为司法提供基本规则和框架,但是法律无法面面俱到,因此需要司法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解释和适用。

同时,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也可以成为立法修订的参考。

因此,立法权和司法解释权并非完全独立,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

然而,在实践中,立法和司法往往面临权力边界的争议。

一方面,过于具体和详细的法律规定可能对司法解释权的行使产生限制,剥夺了司法的灵活性和裁量权。

另一方面,司法解释权也有可能超越了自身的职能范围,影响了国家机关的立法权。

因此,立法和司法应该相互尊重、相互合作,达到职能的互补和平衡。

为了准确划定立法与司法解释的权力边界,需要明确规定各自的职能范围和限制条件。

首先,立法应当为司法提供基本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确保司法有明确的框架和依据。

但同时,应当避免过于具体的法律规定,给予司法充分的裁量权和创造力。

其次,立法应当充分考虑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不断修订完善现有的法律框架。

司法解释则应当正确理解和适用立法精神,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公正裁决,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此外,立法与司法解释权的划定还需要考虑其他社会力量的参与和监督。

例如,学术界可以就法律的制定和解释提供专业和权威的建议,公众可以参与立法和司法过程,发表意见和建议。

刘凤科刑法考前模拟题题以及答案简析

刘凤科刑法考前模拟题题以及答案简析

2016年刘凤科刑法考前模拟题268题以及答案、简析刘凤科编著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罪刑法定原则的本质是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更好地保护国民的自由与人权B.罪刑法定原则的理念和内容贯穿并规制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以及执行权C.为贯彻民主主义,司法人员处理案件过程中应以民意弥补法律规定的滞后性D.个案裁判过程中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在合理范围内突破法律规定答案:CD。

C选项,民意审判不可行:司法人员不能变相立法,这是权力分立与制衡思想的基本要求。

D选项,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律不能随意突破,“有法必依”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体现。

2.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罚正义和刑罚个别化的统一B.罪刑相适应原则不仅是立法上配置法定刑的指导原则,还是指导刑事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则C.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对犯罪人所适用的刑罚轻重与犯罪的客观危害性大小相适应D.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刑罚裁量时应当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在法定刑幅度内或者以法定刑为基础确定适当的刑罚答案:ABCD。

C选项,刑罚轻重应与法益侵害程度即犯罪的客观危害性大小相适应。

D选项,刑罚裁量要考虑犯罪人再犯可能性(人身危险性),即累犯、自首、立功等情节会影响刑罚的适用。

3.关于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在立法上分别为不同犯罪规定不同的法定刑,并不违反平等适用刑法原则B.平等定罪不排斥法官根据刑法分则关于身份犯的规定处理案件,也不排斥法官根据共犯的规定区别情况定罪C.平等量刑不排斥法官根据被告人是否具有累犯、自首、立功、未遂等法定量刑情节和其他酌定情节适用刑罚D.行刑平等意味着只要犯罪客观危害相同,无论教育改造效果好坏、悔罪表现是否明显,都不得进行减刑、假释答案:ABC。

D选项,减刑、假释需要考虑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变化,即改造效果、悔罪表现等会影响减刑、假释的适用。

刑法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之协调——刑法解释权配置的反思与重构

刑法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之协调——刑法解释权配置的反思与重构

是 根源 于“ 文法 的局 限性 , 成 具体 表现 为不合 目的
性, 不周延 性 , 糊 性 , 后 性 ” … 这些 抽 象 的刑 模 滞 。 法条文 只能通 过 实 施 者 的理 解 、 用 才 能发 挥 实 运
样导 致 了实 践 中立 法 解 释 与 司法 解 释 、 司法 解 释 内部 ( 审判 解 释 与 检 察 解 释 7 间 出现 了许 多 矛 一 之
上 , 我 国刑 法 解 释 权 进 行 尝 试 性 的重 构 , 对 以期 促进 刑 法 立 法 解 释 和 司 法 解 释 的协 调 , 现 刑 法解 释 权 的 合 理 配 置 有 所 实
助益。
[ 键 词 ] 法 解 释 权 ; 法解 释 ; 关 刑 立 司法 解 释 ; 调 协 [ 中图 分 类 号 ] 94 D 2 【 献标识码] 文 A 【 章 编 号 ]6 153 (090 . 4—4 文 17 —3020 )10 30 0
盾 , 碍 了对刑 法 司法解 释 的运 用 。 妨 ( 关 于刑 法立 法解 释 一) 我 国一 些 学 者 在 评 述 刑 法 立 法 解 释 的状 况 时, 一针 见血 地 指 出 : 我 国 近 年来 的刑 事 立 法 解 “ 释工 作非 常 薄弱 。 _ 甚 至认 为 “ ‘ 片 空 白 ’ 四 ”2 用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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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9矩

司法解释权和法律解释权

司法解释权和法律解释权司法解释权和法律解释权是在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而又常常受争议的概念。

司法解释权指的是法院关于法律条文含义、适用范围和具体内容的解释权力。

而法律解释权则是指国家机关、立法部门对法律文本进行解释的权利。

两者的区别和界限一直是学术界和实践中广泛讨论的话题。

司法解释权司法解释权是指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的权利。

司法解释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是裁判文书和判例。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来解释法律条文,并据此作出裁决。

司法解释权的特点是灵活性和适用性广泛,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解释,填补法律条文的不足。

司法解释权的行使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则,如法条一义原则、法律适用原则等。

法官在解释法律时应当尊重法律精神,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司法解释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和宗旨,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

法律解释权法律解释权是指国家机关、立法部门对法律文本进行解释和释义的权利。

法律解释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颁布法律解释、解释性文件等。

国家机关通过发布解释文书来明确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以确保法律统一适用和实施。

法律解释权的特点是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解释文书对于司法实践和其他机关的行为具有指导作用。

法律解释权的行使应当遵循立法程序和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原则。

司法解释权与法律解释权的关系司法解释权和法律解释权都是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的权力,二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

司法解释权可以对法律条文进行具体和个案的解释,填补法律条文的不足;而法律解释权则是对法律文本的一般性解释,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因此,司法解释权和法律解释权在法律体系中互为补充,相互支撑。

在实际运用中,要充分发挥两者的作用,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和实施。

同时,司法解释权和法律解释权的行使应当相互尊重,避免相互冲突,保持法律体系的健康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司法解释权和法律解释权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法律的适用和实施起着重要作用。

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适用情形及其区分——对《立法法》第45条第2

第34卷第6期2019年12月研究生法学Graduate Law Review Vol. 34 NO. VI Dec. 2019公法论坛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适用情形及其区分——对《立法法》第45条第2款和第104条第1款的比较分析周海滔**周海滔,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2018级硕士研究生(430073)。

[1] 参见张志铭:“关于中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思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2期,第112页。

[2] 参见刘桂新、江国华:“中国立法解释制度的困境与出路”,载《学习与实践》2015年第5期,第5页。

[3] 主张废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权的文章,参见丁戊:“法律解释体系问题研究",载《法学》2004年 第2期,第22页;魏胜強:“殳法机关的法律解释权述评——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说起”,载《浙江工 商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第19页。

主张今后应当逐渐废除司法解释的文章,参见胡岩:“司法解释的前生后 世”,载《政法论坛》2015年第3期,第38页;陈林林、许杨勇:“司法解释立法化问题三论”,载《浙江社会科 学》2010年第6期,第37页。

[摘 要]我国《立法法》第45条第2款和第104条第1款分别规定了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 适用情形,但只对其进行语义分析却难以对二者作出实质区分。

除开立法技术因素,该问题的形成 还与人们对国家权力结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法律解释权的认识偏差有关。

解决对策是,首先必 须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具体应用法律所遇到的各类需要解释的情形。

其次,第45条第2款 规定的两种情形应视为立法解释的保留事项,并作限缩性解释。

最后,采取否定式列举加肯定式概 括的方式,除了不适用于立法解释的保留事项以外,司法解释适用于审判和检察领域内具体应用法 律所遇到的需要解释的其他情形,但应遵守法律的严格限制.[关键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适用情形立法法一、问题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了立法解释的两种适用情 形,分别为“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 法律依据”。

司法解释和法律冲突的原因有哪些

司法解释和法律冲突的原因有哪些
法律冲突和司法解释的产生,既是法律运行中的常见现象,也是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问题。

在实践中,法律冲突和司法解释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条文的不明确和模糊
法律条文的不明确和模糊是导致很多法律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

有些法律条文表述含糊,解释不清,容易产生不同的理解和解释,从而引发法律的不一致应用和司法解释的不确定性。

2. 法律制定的时代差异
法律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而不断变化的,有些法律条文可能已经落后于社会现实,无法适应时代的要求。

这种法律与社会现实的脱节会导致法律与实践发生冲突,需要司法解释来解决。

3. 法律适用范围的不清晰
有些法律条文并不明确规定适用范围,导致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产生解释上的困难。

不同的司法解释可能会给法律的适用造成不一致性,出现法律冲突现象。

4. 法律制定者的立场差异
法律制定者在立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着不同的立场和意图,导致法律条文的表述相互矛盾,从而引发法律冲突的发生。

司法解释的制定也可能会因为不同司法机关对立法者意图理解的偏差而导致不同的解释结果。

5. 司法工作者的主观意识和专业水平差异
不同的法官或律师在司法解释过程中可能存在着个人主观意识和专业水平的差异,导致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偏差或不同。

这种差异会导致法律的实际应用出现不一致性,出现法律冲突。

因此,要避免法律冲突和司法解释的发生,需要加强法律条文的精准性和明确性,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司法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加强司法解释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以促进法律的正确理解和适用,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

你说的那句话是一些学者的观点,也是现在司法实务中的主要作法,但是在学理上这种观点是存在疑问的。
其实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并不存在从旧兼从轻的问题。因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并不是刑法本身,不能因为没有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就对刑法作不当的解释与适用。否则会出现以错误的适用刑法为代价来肯定以往的解释错误的问题,而且承认司法解释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还会违背立法权与司法权相分离的原则。
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关系:
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都属法律解释,有其共性的一面,都服务于法的实施和法的实现,但立法解释不同于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是有关国家机关为进一步明确法律具体含义或针对法律制定后出现的新情况而明确适用法律依据所进行的解释,是一种有权的规范性解释,本质上属立法活动;司法解释是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具体应用法律规范的有关问题所进行的有权解释,既包括规范性解释也包括个别性解释,是司法适用的一个环节。
法律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在刑法第12条中作了特别规定,但该规定仅适用于刑法典本身。
刑法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不是刑法典,并不适用该特别规定。应该适用一般的原则,没有溯及力,除非在该解释中有特别条款规定溯及力问题。
立法解释,是立法机关根据立法原意,对法律规范具体条文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所作的说明。作出法律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法律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在刑法第12条中作了特别规定,但该规定仅适用于刑法பைடு நூலகம்本身。
刑法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不是刑法典,并不适用该特别规定。应该适用一般的原则,没有溯及力,除非在该解释中有特别条款规定溯及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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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不一致时,只能是从旧兼从轻
时间:10-18 09:01 作者:赵长青新闻来源:检察日报在法理上,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但是当司法解释的处罚轻于立法解释时,是适用司法解释还是一律适用立法解释?西南政法大学赵长青教授对一起涉嫌挪用公款案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后指出——案例:某区物价局长兼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主任廖某,于1998年10月和2000年4月,两次批准同意将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的闲置资金共80万元,暂借给其妻谭某为法人代表的两个公司使用。

这两笔借款,双方单位都办理了借贷手续,并已于2002年2月1日全部还清。

2004年1月,该区人民检察院以廖某的上述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

由于该案审判时颁布了新的立法解释,使该案在适用法律上产生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廖某批准将公款暂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行为发生于新的立法解释颁布之前,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200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行为才构成挪用公款,双方都是单位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据此,廖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而2002年4月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则规定,“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根据立法解释,廖某又可认定为构成挪用公款
罪。

按照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应适用有利于被告人的司法解释。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修正,立法解释实施后审理的案件,都应适用立法解释。

■通常情况应适用立法解释
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根据这个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都是对现行法律的有权解释。

刑法的立法解释,就是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刑法的司法解释,就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的某些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两者都不是新的立法,而是对现行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便于司法实践的适用。

因此,刑法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对其所解释的刑法具有附属性,即刑法规定在什么时间范围内有效,刑法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也就在什么范围内有效。

就刑法的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关系而言,刑法司法解
释的效力低于立法解释的效力。

前者不能与后者相抵触,凡相抵触时,则应视为无效。

如果对于同一个刑法规定既有司法解释,又有立法解释,而解释的结论不同时,应以立法解释为准。

■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冲突时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4月28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中则规定:“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都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本文中的廖某案例,确实引出了一个新的理论问题,即同一个“挪用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行为,既有司法解释又有立法解释,而解释的结论又不完全一样。

行为发生在司法解释的有效期间,审判时又是在立法解释颁布之后,当适用司法解释对被告人有利,适用立法解释对被告人不利的情况下,是否可按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不适用立法解释而适用司法解释?
这个问题之所以说是个新问题,是因为从1980年第一部刑法实施以来,直到2000年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对刑法适用中的歧义问题作出过立法解释,因而也就不会出现立法解
释与司法解释内容不一致时的法律适用问题。

近几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适用的问题连续作出多个立法解释,受到司法界的普遍赞许。

笔者认为,就同一种行为,行为时已有司法解释,审判时又颁布了解释结论不同的立法解释,当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相比较,适用司法解释对行为人处罚轻于立法解释或者不认为犯罪时,仍应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司法解释。

■何为“当时的法律”
我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

”按照这种“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规定,新法对旧法只在两种情况下才有溯及力,即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有利于被告人的情况才适用新法。

对于“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是否可以适用于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相冲突的情况,对这个问题既没有法律上的专门规定,也缺乏理论上的研究成果可资参照。

但在司法解释的领域中,可以适用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是于法有据的。

2001年12月17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规定:“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
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规定》第三条规定:“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规定》显然是根据刑法第十二条“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制定的,是“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在刑事法律解释范畴内的具体运用,完全符合刑法谦抑、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政策精神。

笔者认为,《规定》的精神,完全可以在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范围内适用。

有人质疑,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都是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解释,而不是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当时的法律”,不应适用“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

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刑法的溯及力,诚然是研究刑法能够适用于生效前实施的行为的效力,故“从旧兼从轻”原则也只是有条件地解决本法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裁判尚未确定的行为。

但是,我们应当知道,这个原则的实质是要限制国家刑罚权,以保障人权。

据此,不能对刑法上规定的“当时的法律”理解得过于机械和绝对化,因为我们适用的刑法本来就是广义的刑法,它是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都是对刑法规定的含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是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依据。

虽然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效力范围是有区别的,但就其解释刑法规定的含义
而言,其性质是相同的,因此,理所当然地都属于“当时的法律”的范畴,绝对不能把法律的解释规定,排斥在适用“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之外。

故笔者认为,前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规定》是完全正确的。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从旧兼从轻原则和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实质。

■罪刑法定只能要求行为人遵守现行法律
回过头来,再探讨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规定,笔者认为其基本含义只应是“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而最高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根据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在2001年的司法解释中扩张解释为“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而2002年的立法解释又解释为“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属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上述案例中廖某批准同意将本单位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行为,发生在2002年1月之前,并由于他没有“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而审判时的立法解释作出了“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则廖某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律只能要求行为人遵守现行法律,这种在行为人的行为后才作出的扩张解释,是行为人所不能预料的,所以,不应要求其承担刑事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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