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为何老打不赢医疗官司
医疗纠纷原因(2篇)

第1篇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快速发展,医疗纠纷问题日益凸显,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
医疗纠纷不仅损害了医患关系,还影响了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医疗纠纷的原因。
一、医疗技术因素1. 医疗技术水平有限:虽然我国医疗技术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
部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由于技术水平有限,导致误诊、漏诊、治疗不当等问题,从而引发医疗纠纷。
2. 医疗设备不足:医疗设备是医疗工作的重要保障。
部分医疗机构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医疗设备陈旧、数量不足,无法满足临床需求,进而影响诊疗效果,引发纠纷。
3. 医疗资源分配不均:我国医疗资源分配不均,优质医疗资源主要集中在一线城市和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医疗资源相对匮乏。
这种分配不均导致患者为了获得更好的诊疗效果,纷纷涌向大城市和大医院,加剧了医疗纠纷的发生。
二、医疗管理因素1. 医疗管理制度不完善:部分医疗机构在管理制度上存在漏洞,如医疗责任制度、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不健全,导致医疗纠纷发生后难以得到妥善解决。
2. 医疗服务态度问题:部分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佳,对患者缺乏关爱,导致患者对医疗服务产生不满,从而引发纠纷。
3. 医疗信息不对称: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是引发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
部分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未充分告知患者病情、治疗方案和风险,导致患者对医疗行为产生质疑。
三、医患沟通因素1. 医患沟通不足:部分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与患者进行充分沟通,导致患者对病情、治疗方案和风险了解不足,从而引发纠纷。
2. 患者期望过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期望值不断提高。
当实际治疗效果与患者期望存在差距时,容易引发纠纷。
3. 患者维权意识增强: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患者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
当患者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会通过投诉、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从而引发医疗纠纷。
四、社会因素1. 社会舆论压力:部分媒体对医疗纠纷进行过度报道,导致社会舆论对医疗行业产生负面印象,加剧了医患矛盾。
医疗纠纷成因分析及对策

医疗纠纷成因分析及对策医疗纠纷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医疗纠纷的成因复杂多样,有些是医生技术不过关,有些是医院管理不完善,有些则是患者自身问题导致。
为了更好地应对医疗纠纷,本文将分析医疗纠纷的成因,并提出对应的对策。
一、医生技术不过关医生技术不过关是导致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些医生在医疗过程中可能存在医疗技能不够熟练,操作技术不规范等问题。
这些问题使得医生无法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从而成为医疗纠纷的成因之一。
对此,建议医院加强对医生的技术培训,鼓励医生定期参加相关的学术会议和培训班,提高医生的医疗水平。
另外,医院也可以通过借鉴国外的医疗技术和理念,加强与国际先进医院的学术交流,提升医院整体的医疗水平。
二、医疗设备不完善医疗设备不完善也是导致医疗纠纷的原因之一。
医生在医疗过程中需要使用到各种各样的医疗设备,如果医疗设备不完善、品质差,就会影响医疗效果,增加医疗纠纷的风险。
对此,建议医院加强设备的采购和维护管理,确保医院所使用的设备都是符合质量标准的,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避免设备出现故障导致医疗纠纷。
同时,医院应该优先考虑引进国际先进的医疗设备,提高医院整体的医疗水平。
三、患者自身问题患者自身问题也是导致医疗纠纷的原因之一。
一些患者对医疗知识了解不足,对医疗过程中的一些风险和限制不清楚,可能会在医疗过程中产生误解,进而与医生产生矛盾。
有些患者甚至会不信任医生,拒绝接受治疗。
对于患者自身问题,医院需要开展相关的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医疗知识,帮助患者了解自己的疾病和治疗方式,增强患者对医疗过程的信任和理解。
四、医院管理不规范医院管理不规范也是导致医疗纠纷的成因之一。
医院管理不规范会导致流程不畅、服务不到位、医疗资源利用不当等一系列问题,影响医院的整体效率和服务质量,增加医疗纠纷风险。
对于医院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医院应加强管理人员的培训和选拔工作,确保管理人员专业精干,熟悉各项规定和流程,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
如何打赢医疗纠纷官司

如何打赢医疗纠纷官司【为什么患者打不赢医疗官司】第一、患者不聘请律师的缘故打官司是一项涉及很多法律经验也技巧的工作,这是毋庸臵疑的,没有律师的指导和亲自参与往往是一塌糊涂,败诉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尤其医疗纠纷,更是如此。
很多当事人不懂得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臵的含义,往往做些越厨代庖的事,受累不讨好。
另一方面又不懂得及时搜集证据,错失良机。
第二、律师没经验的缘故医疗纠纷涉及医疗方面的问题很多,要求律师必须有一定的医疗诉讼经验才能够全方面把握,细节处把关,帮助患者及时全面的搜集有利证据,防止医院篡改病历等作弊行为,制定切实可行的诉讼方案。
第三、没有医学专家参与的缘故医疗纠纷最重要的是医疗事故或者医疗过错鉴定,因为律师往往没有医学专业技术知识,因此在做医疗鉴定时只有医学专家参与鉴定听证才能更好地揭穿医院方存在的问题。
【如何打赢医疗纠纷官司】一、什么情况下需要作鉴定,应当鉴定什么?医患纠纷中的鉴定,一般可分为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和损害程度鉴定等,是否需要进行鉴定、需要进行哪种性质的鉴定,一般要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具体案情来决定。
就本案而言,医疗过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果需要鉴定,应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和损害程度鉴定。
该类案件争议的焦点往往是“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这也是认定案件事实和当事人责任的难点问题。
如果这一问题解决了,案件的实体处理也就基本上有了定论。
医疗过错鉴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据职权或当事人的请求,委托专门机构且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损害结果与医疗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和判断,为法官公正裁判案件提供科学依据而进行的一项诉讼活动。
它涉及法医学、赔偿医学、临床医学、药理学等多种学科,属法医学司法鉴定。
在医患纠纷中,“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认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仅凭法官的知识和社会经验去对当事人提供的病历、诊断、医学文献及其陈述而就争议事实及责任做出评判是不客观的。
医疗纠纷的原因及应对措施

医疗纠纷的原因及应对措施
一、原因
1.医疗过错:包括对患者的误诊、误治、过度治疗、医疗护理过程中的疏忽等。
2.沟通不畅:医生和患者之间的沟通不足,导致患者对治疗过程和效果的理解不足,产生误解。
3.医疗事故:包括手术失误、用药错误、设备故障等。
4.医疗管理问题:医院管理不善,如医疗设备维护不当、医疗环境差等。
5.患者期望值过高:患者对治疗效果的期望值超过实际可能达到的水平,导致失望和不满。
6.患者维权意识增强:随着社会进步和法律法规的完善,患者维权意识增强,对医疗服务的要求更高。
7.媒体炒作:部分媒体为了追求关注度,对医疗纠纷进行过度炒作,导致公众对医疗行业的信任度下降。
二、应对措施
1.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医疗护理过程的质量控制,减少医疗过错的发生。
2.提高沟通能力:医生和护士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充分沟通,确保患者理解治疗方案和效果。
3.完善医疗事故处理机制:建立完善的医疗事故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地处理医疗事故纠纷,保护患者和医院的合法权益。
4.改善医疗环境:医院应加强医疗环境的维护和管理,提高医疗设备的可靠性,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5.提高患者满意度:医院应关注患者需求,提高治疗效果和服务质量,降低
患者的期望值落差。
6.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权益。
7.引导媒体正面报道:加强对媒体的引导和管理,避免媒体对医疗纠纷的过度炒作,维护医疗行业的形象和信誉。
医疗官司输的常见原因

医疗官司输的常见原因医疗官司输的常见原因有很多,以下是其中一些主要原因:1. 证据不足:医疗官司中,关键的因素之一就是证据。
如果患者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医疗错误或疏忽,那么很可能导致官司的失败。
例如,医生可能会提供自己的诊断和治疗记录,以证明自己采取了适当的行动。
2. 专业知识争议:医学是一个复杂的学科,存在不同的观点和理论。
在医疗官司中,专业知识争议可能成为一个问题。
如果专家无法就某个特定问题达成共识,法庭可能无法确定医生是否犯有错误或疏忽。
3. 证明医疗错误的困难:有时候,尽管患者认为自己受到医疗错误的伤害,但要证明这一点却非常困难。
例如,一些并发症或疾病本身的自然发展可能导致不良结果,这就需要一个专家证明医生的行动导致了不良结果。
4. 法律程序和规则:医疗官司有自己的一套法律程序和规则。
如果律师无法正确应对法律程序或规则,可能导致官司的失败。
例如,律师没有及时提出有关证据的异议,或是没有正确引用相关的法规。
5. 公众观念和医患关系:在医疗官司中,公众观念和医患关系也可能影响官司的结果。
例如,如果在社会上医生享有很高的声誉,法官和陪审团可能更倾向于相信医生的陈述。
6. 缺乏资金:医疗官司涉及到大量的费用,例如请专家证人、律师费、司法费用等,如果患者缺乏足够的资金来支持官司,可能会导致无法得到正义。
7. 法律条文的解释:在医疗官司中,有时候法律条文的解释也可能引发争议。
如果法律条文的含义模糊或存在不同的解释,法官可能无法对医生的行为做出准确的判决。
总结起来,医疗官司输的常见原因包括证据不足、专业知识争议、证明医疗错误的困难、法律程序和规则的问题、公众观念和医患关系的影响、缺乏资金以及法律条文的解释问题。
在医疗官司中,律师的专业能力、证据的充分性以及法庭的公正性都是影响官司结果的重要因素。
只有在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理解医疗官司输的原因。
医疗纠纷的存在问题及解决途径

医疗纠纷的存在问题及解决途径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
医疗过失是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
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
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除了由于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纠纷外,有时,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也会引起纠纷。
这类纠纷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对正确的医疗处理、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无道理的责难而引起的。
亦有人称之为医疗侵权纠纷,即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是否侵权及侵权责任的争议。
一、鉴定费用高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以及必要的技术手段,对案件中发生争议并具有专门性的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和鉴别的活动。
鉴定文书属于鉴定结论,是一种重要的证据。
鉴定结论是正确认识和处理案件的重要根据之一,是查明事实真相、确定案件性质和明确责任的重要证据。
因此,鉴定结论有“证据之王”的美誉。
发生医疗纠纷后,无论是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都必须支付高昂的鉴定费用,让患者及其家属望而却步。
据笔者所知,在北京地区,无论是患者还是医疗机构,向各区(县)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首次鉴定的费用为3000元;如果对首次鉴定不服的,申请北京市医学会再次鉴定的鉴定费用为3500元;如果由中华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则费用更高,为8500元。
而且,随着物价的不断上涨,鉴定费用也在“水涨船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也许,对于财大气粗的医疗机构来说,区区几千元,只是“九牛一毛”;但是,对于患者及其家属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如果患者或医疗机构向国家司法部公告在册的有医疗过错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医疗过错鉴定,鉴定费用一般在8000元左右,甚至10000元。
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及摆脱困境方法探讨

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及摆脱困境方法探讨当目前“医闹”,“红包”,“天价处方”等等的词汇突然涌入大众的视野,在社会转型时期,医院这个救死扶伤圣地,正在成为市场的主体,被称为天使化身的大夫护士,已经变成从业者的世俗角色,他们的工作和其他职业人一样会遭受挑剔,猜疑,甚至误解。
一方面是大家对医疗服务的种种不满,一方面是医生护士对“医闹”的担心,不敢工作,不敢施救。
甚至不敢收治危重患者。
长此以往损害的是整个社会的利益。
造成“医患”纠纷难以解决的原因当“医患”纠纷甚至成为一种社会问题时,造成它的原因,早已超出了行业本身。
随着社会开放度的增加,整个社会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人们自我意识的觉醒,对个人权利的主张,人们观念、价值多元化的取向,从大一统到开放,客观上整个社会在管理和人们对自身的约束都有了一定程度的下降,尤其在社会的诚信,人们的道德方面出现了种种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医方可能会有金钱至上,不负责任的问题,而在患者方面也有不尊重别人的劳动和付出,妄加猜疑,甚至无理取闹的事情发生。
很多人还不习惯在一个开放的社会里讲自律,讲诚信。
法制的建设,虽然已经有了这方面的不少法律条文,可以调节这方面的问题,但是在一些方面仍然需要再规范和细化。
更重要的是整个法律的执行,遇上那些难缠的人和事,存在着实事上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
比如有些正常的救治无效,执法部门很少愿意介入,造成大闹大赔偿,小闹小赔偿。
既然是在市场化前提下运行,市场经济其实就是法制经济,法律的不完善和法制目前的在很多“医患”纠纷中的缺席,是造成和激化医患矛盾的的重要原因。
医方对市场化和转型社会复杂局面的适应问题。
现在,医护人员成为了市场的参与者,面对十分复杂的社会,在市场不成熟,规则意识不强的今天,有的人随波逐流,金钱为主,从而败坏了医者几千年积淀的名声和信任,有的人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束手无策,不思进取,更有的人从对行业的茫然变成对生命的漠然。
而在医疗机构内部,也还没有充分地积累起参与市场竞争,提供市场化服务的经验,一些内部的规定,工作程序和防范措施还很不到位。
医疗纠纷的成因和对策

医疗纠纷的成因和对策医疗纠纷是指医患之间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医生的医疗技术、医疗态度等方面问题引发的纠纷。
医疗纠纷的成因复杂多样,包括医生专业水平、患者知情权、医疗体制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为了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需要从医疗管理、法律保障等方面进行对策。
1.医生专业水平不足:医生专业水平直接关系到医疗质量,如果医生技术不过关、思想陈旧,容易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因此,医生应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保持学习的动力和心态,及时更新医学知识,提高技术水平,增强医患沟通能力。
2.患者知情权受限:患者因为信息不对称,对医疗过程及可能的风险了解不全面。
医生在诊疗过程中要充分告知患者病情、治疗方案、风险、效果等内容,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避免因患者对治疗过程不了解而引发医疗纠纷。
3.医疗体制不完善:医疗体制的不完善也是医疗纠纷的一个因素。
医院组织管理是医疗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医院应建立健全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医生的工作效率和责任意识。
此外,医院应加强对医生的培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4.患者期望过高:部分患者对医生、医疗技术抱有过高期望,对治疗效果要求过度,容易引发医疗纠纷。
因此,医生在与患者沟通时应实事求是,对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效果进行合理解释,防止患者不合理的要求。
针对医疗纠纷成因,应采取以下对策:1.加强医学教育和培训:医生是医疗纠纷的主体,医生的专业水平直接关系到医疗质量。
应加强医学教育和培训,提高医生的专业素质,不断提高医生的技术水平和服务意识。
2.改善医患沟通:医患之间的沟通是避免医疗纠纷的重要手段。
医生应主动与患者进行沟通交流,解释病情、治疗方案、风险等内容,避免信息不对称,增加患者的知情权。
3.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健全的医疗保障制度,完善医疗纠纷的调解机制和惩罚机制,对医疗纠纷的处理进行规范化、专业化。
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医生和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4.提高患者意识:提高患者的法律意识和健康素养,加强对患者知情权的保护,增强患者对医疗过程的主动参与和监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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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为何老打不赢医疗官司记者日前从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自2002年9月1日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我市两级法院每年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近200起,患者的胜诉率从实施前的90%下降到现在的20%。
新《条例》被公认为偏重于对患者权利的保护,而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更对医患纠纷中医院的举证责任进行了明确。
为什么新规定没能让患者受益?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刘女士中年发福,一心想减肥。
去年经人介绍到某中心医院作“无创口抽脂”。
交费用,忍疼痛,刘女士做完手术后以为鼓起的腹部会恢复到年轻时的平坦。
不料,她的腹部出现高低不平症状,腰背部还有两处小缺口。
刘女士大为光火:广告宣传和手术医生都说得天花乱坠,为什么实际效果却相差甚远?并以医疗事故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医疗费、赔偿经济损失。
然而,医院的态度十分明确,并列举了一系列证据证明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并没有任何差错和失误,该手术是顺利完成的,虽然未能达到广告上的效果,但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律审理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刘女士的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因而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新规定,看上去很美●举证责任:从患者到或过错与发生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就得承担对自己不利的结果。
举证责任倒置、患者可以复印病历……新的《条例》施行了,一时间让医生有种惴惴不安的感觉,甚至感觉到法律的天平有些向患者倾斜了。
一位经常打医患纠纷官司的律师对记者说,《规定》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特别确认,使得医疗机构在原本已经被动的医疗风险诉讼中因承担了主要的也可以说是最困难的举证责任而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
《条例》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内涵,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医生的责任。
再加上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越来越强,将医院推向了一种尴尬的境地。
但是,虽然医方承担了举证的责任,但相对于医疗知识缺乏的患者而言,受过专业教育、拥有临床经的医生,举证的难度比患者小得多,很多证据来自于他们非常熟悉的医疗领域,因此,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法律的天平还是公正的。
●鉴定机构:从鉴定委员会到医学会2000年10月前,处理医患纠纷的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方法》。
这部《办法》明文规定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而其鉴定的对象则是其管理的各个医院,有人将这形象地称为“老子”鉴定“儿子”,正因为如此,其公信力受到了普遍的质疑。
2002年9月1日施行的《条例》,对患者而言,最大的欣慰莫过于对医疗事故鉴定的改革,将进行鉴定的部门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改为医学会。
这一改革,在当时备受称赞。
然而,《规定》和《条例》的相继施行,患者打输官司的比例却直线上升。
于是,质疑声一片。
(二)漏洞多:新规其实很脆弱《规定》和《条例》施行后,因为举证责任倒置,患者打官司的期望值提高了,导致选择到法院起诉的患者增多,这其中不排除有一部分人是带有碰运气的心理。
事实上,虽然举证倒置规定已实施,但患者仍需要为诉讼搜集有利于己方的证据,如果医院在治疗过程中确实不存在过错,并能提供院方无过错的有力证据,那么提出诉讼的患者便会败诉。
所以,新规并没有对患者“一边倒”,患者更不能盲目地将医院告上法庭。
●责任认定难:几方互相推诿尽管医患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医疗部门举证到何种程度才算举证责任完成法律没有硬性规定,而医患双方往往对此问题分歧较大。
另外,由谁通知当事人提供医学鉴定所需检材、提供到何种程度才符合要求,法律也无明确规定。
因此诉讼中经常出现这种现象:鉴定部门要求审判人员通知当事人,而审判人员认为应由鉴定机关直接通知,结果双方互相推诿。
很多人都知道,医疗事故的认定,鉴定是关键。
但是,由医学会来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是否如上所说达到了中立和公正?●鉴定采信难:从“老子”鉴定“儿子”到“兄弟们互相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虽规定由医学会组织医学专家和法医专家共同组成专家组对医患纠纷进行技术鉴定,但实际上参加鉴定的专家基本上仍由各医疗部门中的知名专家组成。
据了解,某医学会拥有一个人数达1000多名医生的医学专家库,包括58个医学领域。
据悉,入库的这些专家,必须是全市各大医院拥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
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都是随机抽取产生的。
一次医疗鉴定,一般由7名专家组成,医患双方各抽取3名,医学会抽取1名。
如涉及病人伤残、死亡的,要有2名法医参加。
此外,每个鉴定组还要推选一名组长。
医学会只负责组织工作,具体鉴定由专家全权负责。
虽然有一个人数众多的专家库,但因各大医院医生互相鉴定医疗事故,外界常常有“暗箱操作、院院相护”的质疑。
尽管不是同一个医院的专家,但是仍然是“一家人”。
难怪有人说,这等于由过去患者为何老打不赢医疗官司第2页的“老子”鉴定“儿子”,变成了现在的“兄弟们”相互鉴定,今天我来鉴定你,不排除明天你又来鉴定我了。
这样的鉴定机构得出的鉴定结论,的确存在着让人难以信服的问题。
●专家不出庭:患者拿什么来相信你王先生的妻子肠梗阻入住一医院治疗。
可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因不重视临床反应未及时手术,导致肠管大部分坏死。
王先生认为这是医院的不负责任造成的。
他想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听说鉴定专家都是医生,和医院很熟,同时,也听说鉴定人都不愿出庭接受质询,为此一直心存疑虑。
人们对鉴定提出质疑,除了因为医疗界“打断骨头连着筋”的关系,还有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患方要求鉴定专家出庭时,专家们总是以种种借口不愿出庭,使得鉴定这份最为关键的证据无法进行当庭质证,律师只能对着一纸鉴定书进行质证。
这些对当事人和律师来说,都是不公平的。
XX建康律师事务所王金宝律师已拿到医学硕士学位,但即便这样,要完全看懂专业性极强的鉴定书,也有一定困难。
他表示,更多的律师对医学几乎一窍不通,对他们来说,医疗事故鉴定书简直就是“天书”。
如果鉴定专家不出庭接受质询,那官司根本没法打,患方只有等着败诉。
(三)医患双方:都说自家经难念●医生:我们的心理压力其实很大面对社会“由于医疗风险高,医务人员心理压力大,各界的指责,医院和医生们却觉得自己是满腹委屈。
尤其‘条例’颁布之后。
如果条例的出台会让医生害怕承担责任,最大的悲哀是老百姓。
”一位医生这样对记者说道。
他还举了个例子:医院来了个肿瘤病人,医生打开腹部查看,拳头大,在副主动脉边上。
以前,医生可能就剥下来了。
现在采取保守治疗,给开点什么药吃吧,关键是怕出事啊。
如果努努力给瘤子剥下来,血管也保住了,皆大欢喜。
医生为了把瘤子剥得彻底一点,手稍微重一点,就可能把血管碰破了,大出血,麻烦了!怕出事躲着血管做,或把连着血管的那一小块留着,不切干净,不彻底,后果可想而知。
他说:“这种压力下的消极性治疗,对病人有什么好处?但是,医生也是人,谁能保证就一定不会出错呢?出了错,这个责任又有谁来担呢?所以抱着‘不做不错’的态度实在也是无可奈何啊,医生的心理压力就是这样大啊!”●患者:我们也就是想求个明白来自河南的杨德敏夫妇年仅8个月大的儿子,因腹泻到本市某医院治疗,不久却死亡。
当他们要回病历卡复印件时,发现上面竟有15处涂改。
可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为“不构成医疗事故”,而对病历卡上的修改痕迹,专家没作任何解释。
一句冷冰冰的“不构成医疗事故”,让他们绝望。
杨德敏夫妇说,他们已向省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
不过,他说,这次鉴定下来,不管成败,他希望鉴定人都能出庭说个清楚,原因是他太想知道真相了。
去医院看病,总是患者求着医生,对医生一直是尊敬之下的小心翼翼,惟恐医生不耐烦,不小心把自己的病给耽误了。
而医生呢,却多是颐指气使,不大有好脸色的。
在没有什么利益冲突时,这种状态是相对平衡的,但这种平衡却有很大的虚幻色彩。
原因很简单,大多数患者对医生的尊敬是基于:第一他是个医生;第二,我没有太多的选择。
再加上医药费很高,红包盛行,患者对医院的信任也大打折扣。
万一出了纰漏,那医生和患者之间就有更多“扯”不完的“皮”了。
鼓楼区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说,《规定》和《条例》出台后,自卫性治疗直接导致医疗资源的紧张加剧,影响了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正常行使。
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医患双方信任度下降,引起关系恶化,使医患纠纷步入了一个恶性循环。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很多患者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目的仅仅是“求个明白”。
陈先生对记者说:“假如医院把人治残了治死了,就是多少钱也赔不回来的啊。
正是因为我们不懂医学才去鉴定,目的就是想知道真相,不想被医院骗了。
再说我们这些患者又不是不讲理,如果鉴定出来,能让我们明白究竟是怎么回事,我们难道会无理取闹不成?”(四)医患关系:何时才见艳阳天●大医院:何时不再垄断什么原因造成医患关系如此紧张?采访中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有人说患者不讲理,将怒气发泄在医生身上;有人说患者不懂医学专业,觉得医院有错就认死理;有认说是医生没有医德,漠视患者的生死……实质上,究其种种不过是现象。
有专家表示,医患纠纷的产生不是个道德问题,医院垄断才是问题的根源。
垄断地位会使患者看病时缺乏选择的余地。
虽然现在医院越来越多,许多民营医院更是如雨后春笋一样地冒出来,但是,无论是大夫的忠告还是患者自我感觉,都是看病要去正规的大医院。
这样一来,庞大的患者队伍和数量有限的正规大医院形成了巨大了供不应求的落差。
双方不平等必然产生纠纷,而医院的强势地位也往往让患者有苦难言。
要解决这个问题其实也很简单,必须让患者有一种平等的感觉,这种平等只能来源于医院把患者当上帝的服务意识,那么就必须打破正规大医院事实上的垄断局面。
●司法鉴定、异地鉴定:让鉴定机构真正中立针对医学会作为医疗事故机构存在的弊端,有些人提出了让司法鉴定介入医患纠纷。
位于上海的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的主检法医师们,在医界有个戏称叫“医院杀手”。
据介绍,该中心迄今鉴定的300多例医疗纠纷中,大概有80%的案例原来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不是医疗事故,而到了这里则被鉴定为医院应承担相应责任。
中心的工作人员说:“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我们并不会站在患者与院方任何一方。
”在他们鉴定的案例中,也有一小部分原来被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事故,这里却作出了医院没有责任的结论。
还有人提出异地鉴定的想法。
XX师范大学法学院的秦教授则指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该不受地域限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异地医学会进行鉴定,排除属地的影响,确保医疗鉴定和法律判决的公正。
●医疗责任保险:做起来很难鼓楼医院医生XXX,他是提出用医疗责任保险解决医患纠纷的第一人。
医疗责任保险,就是说,医院用医生的名义在保险公司买一份保险,然后一旦医院及其工作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过失,对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这个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来承担。